重庆市清单计价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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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录A为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
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和构筑物工程。
2. 附录B为装饰装修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 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装饰装修 工程。
3. 附录C为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 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安装工程。
4. 附录D为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 适用于城市市政建设工程。
制了重庆市实施细则。
本规则总则共110条,比03实施细则58条 增加52条。内容更为广泛,一些条款说得更为 清楚,从清单编制,最高限价的编制,投标价 编制,合同价款约定,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 索赔与现场签证,竣工结算办理工程造价争议
处理等都作了相关规定,做到事事有章可循。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
本条说明了工程量清单活动包括的内容。 它是从清单编制到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全过程。 比03规范和实施细则扩大了。同时本条对建设 工程包括的内容做了限定,取消了规范包含的 矿山工程部分。
第四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 金投资为主(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 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 量清单计价规则 CQQDGZ-2009
宣贯
刘绍均
第一章 总 则
2003年国家规范和重庆市实施细则已经
执行6年,六年来在我市进行了有效的推广,
积累了一些经验。在执行中也反映一些不足和
问题,为了更好地在全市推广清单计价,改变
原实施细则使用上的不足,减少工程结算上的
纠纷,根据国家新的规范结合重庆市实际特编
第十二条 工程量清单是反映建设工程的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 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及规费项目、税金项目 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安全文明施 工专项费及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组 成。
本条主要介绍工程量清单的组成。比03 规范增加了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及规费清单 等。
第六条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 标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 制与核对应由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工程造 价专业人员承担。
本条是根据国家对工程造价人员执业 管理制度按要求作出的。编制和审核都应 由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第七条 “计价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
附录D、附录E应作为编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依据。
单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和计价方法,维护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8) ( 以 下 简 称 “ 计 价 规 范 ” ) ,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 清单计价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十一条 重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 责全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的监 督管理;日常工作由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 管理机构负责。各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地区的建设工程 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
本条规定了清单计价ຫໍສະໝຸດ Baidu则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工程量清单编制
1.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 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 价咨询人编制。
国有资金投资是指国有资金和国家融资 资金的投资。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 项目是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 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 的工程建设项目。
本条说明了国有投资的建设工程不论投 资大小均应采用清单计价,取消了03规范的 “大中型”项目的限制。同时对国有资金和 国家融资概念做出了说明 。
第九条 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的有关工 程量清单计价相关内容应符合本规则。
本条主要说明了在制定招标文件和甲 乙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其相关条款应符 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和本规则。
第十条 本规则结合“计价规范”使 用,本规则已包括的内容以本规则为准,
本规则未包括的内容以“计价规范”为准。
本条说明了本规则和国家计价规范的 关系,由于我市的计价规则结合了我市实 际情况进行制定的,国家规范和我市的规 则有一些不一致的地方,但没有原则上的 冲突。在我市执行时要以规则为主。
第五条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时,应执行本规则;不采 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时,除不执行工程量清单计 价的专项规定外,仍应执行本规则其他相关规 定。
本条对非国有投资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 价进行了规定, 当采用清单计价时应执行本规 定。
不采用清单计价时的非国有投资工程建设 项目,除不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专门性规定 外,其他相关条款应执行,由于本规范还规定 了工程价款调整、工程计量和价款支付、索赔 与现场签证、竣工结算以及工程造价争议处理 等内容,这类条文仍应执行。
5. 附录E为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 规则,适用于园林绿化工程。
本条说明了规范附录的适用范围。
第八条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
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并应遵守本规则和符合
现行国家有关标准及本市有关规定。
本条规定了从事工程量清单活动应遵循的 原则。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的结果即是工程建设 投资的价值表现,同时又是工程建设交易活动 的价值表现。因此,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不 仅要客观反映工程建设的投资,更应体现工程 建设交易活动的公正、公平原则。工程发、承 包双方,包括受委托承担工程造价咨询方均应 以诚实、信用、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工程建 设计价活动。
本条阐述了制定本规则的目的和有关法律
依据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 清单计价活动,应执行本规则。
本条规定了本规则的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规则所指的建设工程包括:建筑
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和园林 绿化工程。
本规则所指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包 括:工程量清单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编制、 工程量清单投标价编制,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工 程计量与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 整、竣工结算办理和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
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和构筑物工程。
2. 附录B为装饰装修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 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装饰装修 工程。
3. 附录C为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 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安装工程。
4. 附录D为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 适用于城市市政建设工程。
制了重庆市实施细则。
本规则总则共110条,比03实施细则58条 增加52条。内容更为广泛,一些条款说得更为 清楚,从清单编制,最高限价的编制,投标价 编制,合同价款约定,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 索赔与现场签证,竣工结算办理工程造价争议
处理等都作了相关规定,做到事事有章可循。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
本条说明了工程量清单活动包括的内容。 它是从清单编制到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全过程。 比03规范和实施细则扩大了。同时本条对建设 工程包括的内容做了限定,取消了规范包含的 矿山工程部分。
第四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 金投资为主(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 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 量清单计价规则 CQQDGZ-2009
宣贯
刘绍均
第一章 总 则
2003年国家规范和重庆市实施细则已经
执行6年,六年来在我市进行了有效的推广,
积累了一些经验。在执行中也反映一些不足和
问题,为了更好地在全市推广清单计价,改变
原实施细则使用上的不足,减少工程结算上的
纠纷,根据国家新的规范结合重庆市实际特编
第十二条 工程量清单是反映建设工程的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 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及规费项目、税金项目 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安全文明施 工专项费及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组 成。
本条主要介绍工程量清单的组成。比03 规范增加了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及规费清单 等。
第六条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 标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 制与核对应由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工程造 价专业人员承担。
本条是根据国家对工程造价人员执业 管理制度按要求作出的。编制和审核都应 由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第七条 “计价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
附录D、附录E应作为编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依据。
单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和计价方法,维护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8) ( 以 下 简 称 “ 计 价 规 范 ” ) ,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 清单计价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十一条 重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 责全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的监 督管理;日常工作由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 管理机构负责。各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地区的建设工程 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
本条规定了清单计价ຫໍສະໝຸດ Baidu则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工程量清单编制
1.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 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 价咨询人编制。
国有资金投资是指国有资金和国家融资 资金的投资。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 项目是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 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 的工程建设项目。
本条说明了国有投资的建设工程不论投 资大小均应采用清单计价,取消了03规范的 “大中型”项目的限制。同时对国有资金和 国家融资概念做出了说明 。
第九条 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的有关工 程量清单计价相关内容应符合本规则。
本条主要说明了在制定招标文件和甲 乙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其相关条款应符 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和本规则。
第十条 本规则结合“计价规范”使 用,本规则已包括的内容以本规则为准,
本规则未包括的内容以“计价规范”为准。
本条说明了本规则和国家计价规范的 关系,由于我市的计价规则结合了我市实 际情况进行制定的,国家规范和我市的规 则有一些不一致的地方,但没有原则上的 冲突。在我市执行时要以规则为主。
第五条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时,应执行本规则;不采 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时,除不执行工程量清单计 价的专项规定外,仍应执行本规则其他相关规 定。
本条对非国有投资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 价进行了规定, 当采用清单计价时应执行本规 定。
不采用清单计价时的非国有投资工程建设 项目,除不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专门性规定 外,其他相关条款应执行,由于本规范还规定 了工程价款调整、工程计量和价款支付、索赔 与现场签证、竣工结算以及工程造价争议处理 等内容,这类条文仍应执行。
5. 附录E为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 规则,适用于园林绿化工程。
本条说明了规范附录的适用范围。
第八条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
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并应遵守本规则和符合
现行国家有关标准及本市有关规定。
本条规定了从事工程量清单活动应遵循的 原则。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的结果即是工程建设 投资的价值表现,同时又是工程建设交易活动 的价值表现。因此,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不 仅要客观反映工程建设的投资,更应体现工程 建设交易活动的公正、公平原则。工程发、承 包双方,包括受委托承担工程造价咨询方均应 以诚实、信用、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工程建 设计价活动。
本条阐述了制定本规则的目的和有关法律
依据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 清单计价活动,应执行本规则。
本条规定了本规则的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规则所指的建设工程包括:建筑
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和园林 绿化工程。
本规则所指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包 括:工程量清单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编制、 工程量清单投标价编制,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工 程计量与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 整、竣工结算办理和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