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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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设备安全监督检验费

特殊设备安全监督检验费

2.11 特殊设备安全监督检验费【依据】1、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锅炉等物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字[2001]10号)2、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1992]268号)3、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劳动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安[1992]229号)4、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经贸委湖北省监察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审计厅湖北省纠风办《关于转发和贯彻国家计委、经贸委、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对企业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鄂价费字[1998]387号)【定义】在施工现场组装的锅炉及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以及消防设备、燃气设备、电梯等特殊设备和设施,由安全监察部门按照有关安全监察条件和实施细则以及设计技术要求进行安全检验,应由建设项目支付的、向安全监察部门缴纳的费用。

【适用范围】在施工现场组装的锅炉及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以及消防设备、燃气设备、电梯等特殊设备和设施。

2.11.1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检验费【依据】同上【定义】同上【适用范围】在施工现场组装的锅炉及压力容器、压力管道。

【计算方法】一、锅炉检验收费标准。

50元/台;2、热水锅炉按2.09×105KJ(5×104Kcal)折合1t/h计算;3、改造、修理的质量监检按工程费的3%收取,且不少于50元/台;4、本体所指范围按国家标准GB2900、48—83解释;5、单项受压力元件或部件监检按组件或部件出厂价的0.7%收费,且不少于50元/件;6、进口锅炉安全性能检验按到岸价的本价1%收费,出口锅炉安全性能检验按本体价的0.7%收费。

二、压力容器检验收费标准10P元/台(PMPa,下同),V≥1m3时按10PV元/台;2、外部检查收费按内外部检验收费的40%收取,且不少于50元/台;3、散装、组装容器的现场监检费为安装工程费的2%;液化石油气站的安装监检费为贮罐出厂价的3%;整装容器的现场监检费按安装费的5%收取;4、容器的修理监检费为修理工程费的5%,且不少于50元/台;5、易燃、有毒及易爆介质的容器检验费在本表标准基础上增加30%;6、容器出厂监检费按产品出厂价的1%(含瓶类容器)收取(有色金属容器监检费用可按上述标准由双协商酌减),瓶类以外容器不少于50元/台;7、进口容器监检费按到岸价1.2%收取,出口容器监检费按产品出厂价的0.7收取。

承压类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承压类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承压类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承压类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是中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一项法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共同制定和发布。

这项管理办法主要针对承压类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进行规定,其中承压类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瓶、电梯等。

它对这些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维修、运行、检验等环节进行详细的要求和监督管理。

具体来说,这项管理办法包括以下内容:
1. 设备制造单位应具备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并按照标准规范进行设备的制造。

2. 设备安装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安装资质,并按照规范要求进行设备的安装调试。

3. 设备使用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设备的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

4. 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承压类特种设备的监督检查,定期进行抽查和抽样检验,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处置和处理。

5. 对于违反管理办法的行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警示、通报批评、罚款等监督措施,并在严重情况下可以吊销相关单位的资质证书。

总体来说,《承压类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宗旨是保障承压类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防止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
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该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提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水平,推进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压力管道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

压力管道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

压力管道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一、法律法规、部门规章1、《安全生产法》2、《行政许可法》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公布,2009年5月1日起施行)4、各省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假若有此规定的话)5、《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年4月21日国务院令第30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公布,2007年6月1日起施行)7、《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0号公布,2005年7月1日起施行)8、《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公布,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9、《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4号公布,2002年3月1日起施行)10、《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2007年11月7日国质检特函〔2007〕910号文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管理办法》(2008年7月16日国质检特[2008]343号文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2、《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3、《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6号公布,2009年9月1日起施行)1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培训考核规则》(质检特函[2009]96号文印发,2010年1月1日起施行)1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16、《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自1996年7月1日施行)17、《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2001年11月15日起施行)二、标准、技术规范1、《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文印发)2、《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制定程序导则(TSG Z0001—2009 )》3、《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导则(TSG Z0006-2009 )》4、《特种设备信息化工作管理规则(TSG Z0002—2009)》5、《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TSG Z0004—2007)》6、《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TSG Z0005-2007)》7、《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TSG Z7002—2004)》8、《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9、《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TSG Z7003—2004)》10、《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05)》11、《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考核大纲(TSG Z0003-2005)》12、《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1—2006)》13、《安全阀维修人员考核大纲(TSG ZF002-2005)》15、《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TSG R1001—2008)》16、《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带压密封作业人员考核大纲(TSG R6003—2006)》17、《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 D001—2009,2009年8月1日起施行)18、《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 D5001-2009)》19、《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TSG D2001-2006)》20、《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TSG D7004-2010)》21、《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长输(油气)管道(TSG D7004-2010)》22、《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TSG D3001—2009)》23、《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 D0001—2009)》24、《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规则(TSG D7002—2006)》25、《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TSG D6001—2006)》26、《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埋弧焊钢管与聚乙烯管](TSG D7001-2005)》27、《燃气用聚乙烯管道焊接技术规则(TSG D2002-2006)》28、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国[2005]220号)29、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国质检锅[2003]248号)30、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国质检锅[2002]83号)31、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3]108号)3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国质检锅〔2001〕148号)33、《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国质检锅[2003]249号)、34、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机构资格认可与管理办法35、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TSG Z6002-2010)三、上级文件1、关于公布〈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锅[2004]31号)2、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号)4、于实施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09]192号)5、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03]206号)6、关于特种设备事故统计有关问题的说明》(质检锅函[2004]1号)7、《关于特种设备事故统计有关问题补充说明的通知》(质检特函[2004]51号)8、《关于加强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的通知》(质检特函[2008]58号)9、《关于简化<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09〕1186号)12、《关于做好2010年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质检特函[2010]19号)13、《《关于全面推进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工作的通知》(粤质监锅函〔2009〕281号)14、《关于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工作的意见》(粤质监〔2009〕129号)15、《特种设备危险性评价与分级实施指南》(质检特函〔2009〕21号)16、特种设备设计文件鉴定专用章式样17、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国质检锅[2003]194号)18、《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国质检锅[2003]172号四、压力管道设计施工标准1 CJJ28-2004 城市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2 CJJ33—2005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3 CJJ34—2002 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4 CJJ95-2003 城镇燃气埋地钢质管道腐蚀控制技术规程5 《城镇燃气埋地钢质管道腐蚀控制技术规程》宣贯教材6 CJJ104—2005 城镇供热直埋蒸汽管道技术规程7 CJJ105—2005 城镇供热管网结构设计规范8 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9 GB 50028-2006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10 GB 50029-2003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11 GB 50074—2002 石油库设计规范12 GB 50156—2002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13 GB 50160—2008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14 GB 50177—2006 氢气站设计规范15 GB 50183—2004 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16 GB 50184—93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17 GB 50185—93 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18 GB 50235—97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19 GB 50236—98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20 GB 50251—2003 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21 GB 50253-2003 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22 GB 50264—97 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23 GB 50316-2000 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2008版)24 GB 50350—2005 油气集输设计规范25 GB 50369—2006 油气长输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26 GB50423—2007 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27 GB50424-2007 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施工规范28 GB50459—2009 油气输送管道跨越工程设计规范压力管道法规、标准目录一、压力管道法规、标准二、压力管道设计施工标准29 GB50460—2008 油气输送管道跨越工程施工规范30 GB50461—2008 石油化工静设备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31 GB50470-2008 油气输送管道线路工程抗震技术规范32 GB50484—2008 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33 HGJ229—91 工业设备管道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34 HG 20225—95 化工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35 HG/T20644—2000 变力弹簧支吊架36 HG/T20549—98 化工装置管道布置设计规定(国际通用设计体制和方法)37 HG/T20645-98 化工装置管道机械设计规定(国际通用设计体制和方法)38 HG/T20646—98 化工装置管道材料设计规定(国际通用设计体制和方法)39 HG/T20670—2000 化工、石油化工管架、管墩设计规定40 DL/T820-2002 管道焊接接头超声波检验技术规程41 DL/T821—2002 钢制承压管道对接焊接接头射线检验技术规范42 DL/T868—2004 焊接工艺评定规程43 DL/T869-2004 火力发电厂焊接技术规程44 DL 5009.1-2002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45 DL5017-93 压力钢管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46 DL/T5031—94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管道篇47 DL/T5054—96 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设计技术规定48 DL/T5121-2000 电厂烟风煤粉管道设计规程49 DL/T5121—2000 《火力发电厂烟风煤粉管道设计技术规程》配套设计算计方法50 DL/T5141—2001 水电站压力钢管设计规范51 SL 281—2003 水电站压力钢管设计规范52 SH3010—2000 石油化工设备和管道隔热技术规范53 SH3012—2000 石油化工企业管道布置设计通则54 SH3022—99 石油化工设备和管道涂料防腐技术规范55 SH/T3035—2007 石油化工企业工艺装置管径选择导则56 SH/T3041—2002 石油化工管道柔性设计规范57 SH3059—2001 石油化工企业管道设计器材选用通则58 SH3064—2003 石油化工企业钢制通用阀门选用、检验及验收59 SH/T3073-2004 石油化工管道支吊架设计规范60 SH/T3108—2000 炼油厂全厂性工艺及热力管道设计规范61 SH/T3122—2000 炼油装置工艺管道流程设计规范62 SH/T3129—2002 加工高硫原油重点装置主要管道设计选材导则63 SH3401~3410—96 石油化工管道器材标准(合订本)64 SH3501-2001 石油化工剧毒、可燃介质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65 SH3502-2009 钛及锆管道施工及验收规范66 SH/T3517-2001 石油化工钢制管道工程施工工艺标准67 SH/T3518-2000 阀门检验与管理规程68 SH/T3523—2009 石油化工铬镍不锈钢、铁镍合金和镍合金焊接规程69 SH/T3542—2007 石油化工静设备安装工程施工技术规程70 SY/T0004-98 油田油气集输设计规范71 SY 0007-1999 钢质管道及储罐防腐蚀工程设计规范72 SY/T0010—96 气田集气工程设计规范73 SY/T0011-2007 天然气净化厂设计规范74 SY/T0015。

常用压力管道标准规范目录(2012.4)

常用压力管道标准规范目录(2012.4)

压力管道规范 工业管道 第5部分:检验与试验
压力管道规范 工业管道 第6部分:安全防护 埋地钢质管道阴极保护技术规范
SY/T 0019-1997 SY/T 0036-2000
2
序号
标准规范号
62 GB50235-2010
63 GB50236-2010
64 GB50242-2002
65 GB50251-2003
33 GB/T9117.2-2000
34 GB 9124-2000
35 GB/T 9445-2005
36 GB/T 9711.1-97
37 GB/T 9711.2-99
38 GB 9948-2006
39 GB/T 10045-2001
40 GB/T 11618.1-2008
41 GB/T 12470-2003 42 GB/T 12605-2008 43 GB/T 12771-2008 44 GB/T 12969.1-2007 45 GB/T 12969.2-2007 46 GB 13296-2007 47 GB/T 13793-2007 48 GB/T 13927-2008
HG20553-93 HG 20592~20605- 1H9G9720606-1997 HG 20608-1997 HG 20607-1997 HG 20609-1997 HG 20610-1997 HG 20611-1997 HG 20612-1997
HG HG
2200661145-~129096722-
4 DL/T868-2004
5 DL/T869-2012*
6 DL/T922-2005
7 DL/T 5017-2007
8 DL5030-96
9 DL5190.5-2012*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佚名∙简介:为了保障压力管道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协定。

∙关键字:压力管道,安全管理,监察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压力管道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协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压力管道是在生产、生活中使用的可能引起燃爆或中毒等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

压力管道按其用途划分为工业管道、公用管道和长输管道。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一)输送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规定的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的管道;(二)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介质的管道;(三)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表压、下同),输送介质为气(汽)体、液化气体的管道;(四)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输送介质为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或最高工作温度膏腴等于沸点的液体的管道;(五)前四项规定的管道的附属设施及安全保护装置等。

第四条本规定不适用于下述管道;(一)设备本体所属管道;(二)军事装备、交通工具上和核装置中的管道;(三)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其管道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的管道;(四)入户(居民楼、庭院)前的最后一道阀门之后的生活用燃气管道及热力点(不含热力点)之后的热力管道。

第五条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察和修理改造单位必须执行本规定。

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察和修理改造单位的主管部门应负责所属企业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安全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主管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

特种设备使用监督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使用监督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使用监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保障人员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特种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

第三条本制度的目的是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提高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管理部门的安全管理水平,减少事故发生风险。

第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建立健全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五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加强特种设备的技术管理、安全管理、质量管理、环境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

第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备相应的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并确保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和培训证书。

第七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的安全档案,做好特种设备的定期检测和维护工作,并及时记录检测和维护情况。

第八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的日常巡检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九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全面跟踪和监督。

第十条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进行问题整改,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二章特种设备的管理第十一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的台账管理制度,包括特种设备的基本信息、使用情况、维保记录等内容。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特种设备管理员,负责特种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定期检测和维护制度,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并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确保一旦发生特种设备事故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救援和处理。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三年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三年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三年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技术监督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4.09•【文号】质技监局锅函[2001]117号•【施行日期】2001.04.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察正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三年工作的实施意见(质技监局锅函[2001]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深化改革的要求,全面提高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效性,根据《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和事业深化改革加快发展三年实施意见》的要求,现提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以下简称锅容管特)安全监察三年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当前锅容管特安全监察工作面临的形势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和九届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明确指出,从新世纪开始,我国将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

今后五到十年,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时期,是进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时期,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重要时期。

加快推进现代化建设对锅容管特安全监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不断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重视安全生产,加强劳动保护,要求我们有效地遏制事故的发生。

我们必须增强责任意识,拟定措施,狠抓落实,确保安全生产,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加强法制建设,要求我们进一步加快立法步伐,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我们必须尽快制定科学完整的法规体系,认真执行依法行政的若干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科技革命的迅猛发展,要求我们加快安全监察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

1、2、3号修改后_《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1、2、3号修改后_《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7001-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前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7:2003年6月提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起草意向,2003年8月委托中国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就本规则的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组织调研工作。

2004年4月特种设备局正式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特检中心)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特检中心委托协会按任务书的要求具体负责起草组织工作。

协会于2004年5月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并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在前期调研工作的基础上形成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草案。

2004年6月由特检中心技术法规部向特种设备局上报了本规则的征求意见稿。

特种设备局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查后,以质检特函[2004]24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于2004年8月在北京再次召开会议进行修改并形成送审稿。

2004年9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2004年10月本规则的报批稿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考虑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历史、现状和发展情况,坚持从事法定检验的检验机构(自检机构除外)的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对不同类别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性质、责任、规模、资源条件、能力和管理提出了具体和明确的要求,并根据现实情况适度调整了检验(核准)项目,以达到规范核准行政行为的目的。

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基本条件(1)第三章核准程序(2)第四章附则(3)附件1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项目分类表(4)附件2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8)附件3“合并重组的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的核准程序与鉴定评审专项要求附件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申请书(25)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则。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的《特种设备合格供方证书》后,方可在油田公司
从事相应的特种设备销售、安装、改造、维修和锅 炉化学清洗等活动。
第二章
特种设备的生产
第十一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
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 维修和锅炉化学清洗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按照当 地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和油田 公司的要求,履行告知手续。 (告知书)
规定执行。
第一章


第四条 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公司特种设备的安
全监督管理,公司所属各单位安全主管部门负责
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各级设计选型、 设备采购、基建施工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本 单位职能范围内,共同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 管理工作。
第一章


第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应
司气瓶充装厂租用的方式,在签订经济合同的 同时,应当签订安全合同,保证不丢失、不损 坏、使用检验合格的气瓶。 气瓶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岗位责任制和安全
技术操作规程,文明作业,确保安全运输、储
存、销售和使用气瓶。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二十八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
油田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运营管理,应当与电梯
炉)等油田专用设备可公司所属各单位(包括公司
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在油田公司范围内
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 维修和锅炉化学清洗,下同)、采购、使用和检 验检测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安全监 督管理,由基建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工作,保证监检工作质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管理办法》所列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及其部件的安全性能监检。

第三条境内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检工作,由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授权有相应资格的检验单位(以下简称监检单位)承担;境外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检工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授权有相应资格的检验单位承担。

监检单位所监检的产品,应当符合其资格认可批准的范围。

第四条接受监检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以下简称受检企业),必须持有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或者经过省级以上安全监察机构对试制产品的批准。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监检工作应当在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现场,且在制造过程中进行。

监检是在受检企业质量检验(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进行的监督验证。

监检不能代替受检企业的自检,监检单位应当对所承担的监检工作质量负责。

境外企业制造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如未安排或因故不宜进行制造过程监检的,在设备到岸后,必须进行产品安全性能检验。

第五条监检工作的依据是《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超高压容器安全监察规程》、《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现行的相关标准、技术条件以及设计文件等。

第六条监检内容包括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过程中涉及安全性能的项目进行监检和对受检企业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质量体系运转情况的监督检查。

压力管道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

压力管道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

压力管道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一、法律法规、部门规章1、《安全生产法》2、《行政许可法》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公布,2009年5月1日起施行)4、各省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假若有此规定的话)5、《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年4月21日国务院令第3 0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公布,2007年6月1日起施行)7、《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0号公布,2005年7月1日起施行)8、《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公布,200 0年10月1日起施行)9、《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4号公布,2002年3月1日起施行)10、《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2007年11月7日国质检特函〔20 07〕910号文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管理办法》(2008年7月16日国质检特[2008]343号文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2、《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3、《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6号公布,2009年9月1日起施行)1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培训考核规则》(质检特函[2009]96号文印发,2010年1月1日起施行)1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16、《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自1996年7月1日施行)17、《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2001年11月15日起施行)二、标准、技术规范1、《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文印发)2、《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制定程序导则(TSG Z0001-2009 )》3、《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导则(TSG Z0006-2009 )》4、《特种设备信息化工作管理规则(TSG Z0002-2009)》5、《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TSG Z0004-2007)》6、《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TSG Z0005-2007)》7、《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TSG Z7002-2004)》8、《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9、《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TSG Z7003-2004)》10、《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05)》11、《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考核大纲(TSG Z0003-2005)》12、《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ZF001-2006)》13、《安全阀维修人员考核大纲(TSG ZF002-2005)》15、《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TSG R1001-2008)》16、《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带压密封作业人员考核大纲(TSG R6003-2006)》17、《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 D001-2009,2009年8月1日起施行)18、《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 D5001-2009)》19、《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TSG D2001-2006)》20、《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TSG D7004-2010)》21、《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长输(油气)管道(TSG D7004-2010)》22、《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TSG D3001-2009)》23、《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 D0001-2009)》24、《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规则(TSG D7002-2006)》25、《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TSG D6001-2006)》26、《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埋弧焊钢管与聚乙烯管](TSG D7001-2005)》27、《燃气用聚乙烯管道焊接技术规则 (TSG D2002-2006)》28、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国[2005]220号)29、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国质检锅[2003]248号)30、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国质检锅[2002]83号)31、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3]108号)3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国质检锅〔2001〕148号)33、《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国质检锅[2003]249号)、34、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机构资格认可与管理办法35、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TSG Z6002-2010)三、上级文件1、关于公布<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锅[2004]31号)2、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号)4、于实施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09]192号)5、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03]206号)6、关于特种设备事故统计有关问题的说明》(质检锅函[2004]1号)7、《关于特种设备事故统计有关问题补充说明的通知》(质检特函[2004]51号)8、《关于加强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的通知》(质检特函[2008]58号)9、《关于简化<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09〕1186号)12、《关于做好2010年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质检特函[2010]19号)13、《《关于全面推进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工作的通知》(粤质监锅函〔2009〕281号)14、《关于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工作的意见》(粤质监〔2009〕129号)15、《特种设备危险性评价与分级实施指南》 (质检特函〔2009〕21号)16、特种设备设计文件鉴定专用章式样17、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国质检锅[2003]194号)18、《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国质检锅[2003]172号四、压力管道设计施工标准1 CJJ28-2004 城市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2 CJJ33-2005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3 CJJ34-2002 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4 CJJ95-2003 城镇燃气埋地钢质管道腐蚀控制技术规程5 《城镇燃气埋地钢质管道腐蚀控制技术规程》宣贯教材6 CJJ104-2005 城镇供热直埋蒸汽管道技术规程7 CJJ105-2005 城镇供热管网结构设计规范8 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9 GB 50028-2006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10 GB 50029-2003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11 GB 50074-2002 石油库设计规范12 GB 50156-2002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13 GB 50160-2008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14 GB 50177-2006 氢气站设计规范15 GB 50183-2004 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16 GB 50184-93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17 GB 50185-93 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18 GB 50235-97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19 GB 50236-98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20 GB 50251-2003 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21 GB 50253-2003 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22 GB 50264-97 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23 GB 50316-2000 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2008版)24 GB 50350-2005 油气集输设计规范25 GB 50369-2006 油气长输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26 GB50423-2007 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27 GB50424-2007 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施工规范28 GB50459-2009 油气输送管道跨越工程设计规范压力管道法规、标准目录一、压力管道法规、标准二、压力管道设计施工标准29 GB50460-2008 油气输送管道跨越工程施工规范30 GB50461-2008 石油化工静设备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31 GB50470-2008 油气输送管道线路工程抗震技术规范32 GB50484-2008 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33 HGJ229-91 工业设备管道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34 HG 20225-95 化工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35 HG/T20644-2000 变力弹簧支吊架36 HG/T20549-98 化工装置管道布置设计规定(国际通用设计体制和方法)37 HG/T20645-98 化工装置管道机械设计规定(国际通用设计体制和方法)38 HG/T20646-98 化工装置管道材料设计规定(国际通用设计体制和方法)39 HG/T20670-2000 化工、石油化工管架、管墩设计规定40 DL/T820-2002 管道焊接接头超声波检验技术规程41 DL/T821-2002 钢制承压管道对接焊接接头射线检验技术规范42 DL/T868-2004 焊接工艺评定规程43 DL/T869-2004 火力发电厂焊接技术规程44 DL 5009.1-2002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45 DL5017-93 压力钢管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46 DL/T5031-94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管道篇47 DL/T5054-96 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设计技术规定48 DL/T5121-2000 电厂烟风煤粉管道设计规程49 DL/T5121-2000 《火力发电厂烟风煤粉管道设计技术规程》配套设计算计方法50 DL/T5141-2001 水电站压力钢管设计规范51 SL 281-2003 水电站压力钢管设计规范52 SH3010-2000 石油化工设备和管道隔热技术规范53 SH3012-2000 石油化工企业管道布置设计通则54 SH3022-99 石油化工设备和管道涂料防腐技术规范55 SH/T3035-2007 石油化工企业工艺装置管径选择导则56 SH/T3041-2002 石油化工管道柔性设计规范57 SH3059-2001 石油化工企业管道设计器材选用通则58 SH3064-2003 石油化工企业钢制通用阀门选用、检验及验收59 SH/T3073-2004 石油化工管道支吊架设计规范60 SH/T3108-2000 炼油厂全厂性工艺及热力管道设计规范61 SH/T3122-2000 炼油装置工艺管道流程设计规范62 SH/T3129-2002 加工高硫原油重点装置主要管道设计选材导则63 SH3401~3410-96 石油化工管道器材标准(合订本)64 SH3501-2001 石油化工剧毒、可燃介质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65 SH3502-2009 钛及锆管道施工及验收规范66 SH/T3517-2001 石油化工钢制管道工程施工工艺标准67 SH/T3518-2000 阀门检验与管理规程68 SH/T3523-2009 石油化工铬镍不锈钢、铁镍合金和镍合金焊接规程69 SH/T3542-2007 石油化工静设备安装工程施工技术规程70 SY/T0004-98 油田油气集输设计规范71 SY 0007-1999 钢质管道及储罐防腐蚀工程设计规范72 SY/T0010-96 气田集气工程设计规范73 SY/T0011-2007 天然气净化厂设计规范74 SY/T0015.1-98 原油和天然气输送管道穿跨越工程设计规范穿越工程75 SY/T0015.2-98 原油和天然气输送管道穿跨越工程设计规范跨越工程76 SY/T0027-2007 稠油注气系统设计规范77 SY/T0082.2-2006 石油天然气工程初步设计内容规范第1部分:管道工程78 SY/T0082.3-2006 石油天然气工程初步设计内容规范第1部分:天然气处理厂工79 SY/T0510-1998 钢制对焊管件80 SY/T0518-2002 油气管道钢制对焊管件设计规程81 SY/T0609-2006 优质钢制对焊管件规范82 SY/T0379-98 埋地钢质管道煤焦油瓷漆外防腐层技术标准83 SY 0402-2000 石油天然气站内工艺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84 SY 0466-97 天然气集输管道施工及验收规范85 SY 0470-2000 石油天然气管道跨越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86 SY 4104-95 石油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管道穿跨越工程87 SY 4109-2005 石油天然气钢质管道无损检测88 SY 4116-2008 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监理规范89 SY4203-2007 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站内工艺管道工程90 SY4204-2007 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油气田集输管道工程91 SY4207-2007 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管道穿跨越工程92 SY 4208-2008 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输油输气管道线路工程93 SY 4209-2008 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天然气净化厂建设工程94 SY/T10043-2002 泄压和减压系统指南95 SY/T10044-2002 炼油厂压力泄放装置的尺寸确定、选择和安装的推荐作法96Q/ CNPC59-2002输油输气管道线路工程施工技术规范97 Q/CNPC78-2002 管道下向焊接工艺规程98 Q/CNPC93-2003 埋地钢制管道线路工程流水作业施工工艺规程。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监总局2023年第74号令-整理版-2023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监总局2023年第74号令-整理版-2023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3年4月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号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包括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责任,规范安全管理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员,依法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责任的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安全责任的落实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使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使用安全责任制,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第二章锅炉第四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当依法配备锅炉安全总监和锅炉安全员,明确锅炉安全总监和锅炉安全员的岗位职责。

锅炉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锅炉使用安全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锅炉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

锅炉安全总监和锅炉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好锅炉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锅炉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锅炉安全总监和锅炉安全员依法开展锅炉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锅炉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锅炉安全总监和锅炉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

锅炉安全员发现锅炉存在一般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进行处理;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责令停止使用并向锅炉安全总监报告,锅炉安全总监应当立即组织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严重事故隐患。

第六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锅炉的数量、用途、使用环境等情况,配备锅炉安全总监和足够数量的锅炉安全员,并逐台明确负责的锅炉安全员。

第七条锅炉安全总监和锅炉安全员应当具备下列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能力:(一)熟悉锅炉使用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本单位锅炉安全使用要求;(二)具备识别和防控锅炉使用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三)具备按照相关要求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四)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

湖北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办法

湖北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办法
(二)使用者对设备存在的事故隐患必须立即排除;
(三)使用者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持证专业人员或者委托本办法规定的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从事维修、保养工作;
(四)锅炉水处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确保锅炉安全运行;
(五)移装或者报废在用锅炉压力容器,使用者应向原发证机关注销使用证。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期超过15年的,应报废处理;
从事锅容管特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维修保养)和改造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锅炉是指各类锅炉;压力容器是指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的固定式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是指介质为气体或液化气体的承压管道;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等)。
第二十五条 锅容管特安全监察部门和监督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对部门或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六条 锅容管特的安全监察、监督检验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或剽窃商业秘密的,由所在单位视情节及后果,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自有气瓶和由其托管的气瓶,不得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充装气瓶(车用气瓶除外)。
第十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包括移装)或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受压部件进行重大修理和改造前,安装、修理、改造单位,必须向使用单位所在地的市、州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申报核准后,方可施工。
安装、大修、改造特种设备前,使用单位必须持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到所在地的市、州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备案。

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模版

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模版

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确保其安全运行,促进工业生产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锅炉压力容器及其附属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报废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及其授权的省级质检机构为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过程、全方位管理。

第五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对锅炉压力容器及其附属设备的质量监督和抽查检验工作。

第二章设计、制造和安装第六条设计、制造和安装锅炉压力容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并获得国家质检总局或授权的省级质检机构颁发的相关设计、制造和安装许可证。

第七条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和安装单位应当具备合法的设计、制造和安装资质,并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生产设备。

第八条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和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可靠。

第九条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和安装单位应当对其产品进行检验和试验,确保其性能满足技术要求。

第十条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和安装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产品的合格证明和质量保证书。

第三章使用和维修第十一条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锅炉压力容器,严禁擅自改变和违反使用规定。

第十二条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锅炉压力容器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制度,定期对其进行检查和维修。

第十三条锅炉压力容器的维修单位应当具有合法的维修资质,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维修工作。

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和维修单位应当定期对其进行压力试验和安全评价,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报告。

第十五条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和维修单位应当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2021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全文

2021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全文

国家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特种设备节能技术创新和应用。

下面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六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管理办法)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检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为规范和加强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无损检测单位)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监督管理的内容(一)对无损检测单位的资质认定、注册登记、监督检查、技术培训等工作进行管理;(二)对无损检测单位的无损检测人员持证上岗、技术能力评价、职业道德及操作规范等进行监督管理;(三)对无损检测单位的无损检测仪器设备的购置、使用、校准、维护等进行管理。

三、监督管理的职责(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起草无损检测单位的监督管理办法,并对全国的无损检测单位进行监督管理;(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无损检测单位进行资质认定、注册登记、监督检查等工作;(三)无损检测单位自身应加强对无损检测人员、无损检测仪器设备的管理,确保其工作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四、监督管理的措施(一)对无损检测单位的资质认定项目和程序进行规范,确保符合相关要求;(二)对无损检测单位的无损检测人员进行技术培训、能力评价,确保其技术水平符合要求;(三)对无损检测单位的无损检测仪器设备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正常使用,及时校准维护。

五、监督管理的效果评定(一)对无损检测单位落实监管要求情况进行定期评定,考核结果作为其资质认定和绩效考核的依据;(二)对监督管理效果进行定期评估,及时调整和完善监督管理措施。

六、附则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有补充和修改,将另行公布。

对于不遵守管理办法的无损检测单位,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七、无损检测单位资质认定和注册登记1. 无损检测单位应当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资质认定申请,同时提供相关技术资料、组织结构、人员情况、仪器设备清单等必要材料。

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无损检测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对其技术能力、管理水平进行评审,评审合格的办理相应的资质认定和注册登记手续。

总局第22号令《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7月12日)

总局第22号令《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7月12日)

第22号《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7月12日)第22号《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7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1993年9月29日原劳动部《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二○○二年七月十二日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保证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性能,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国家实行制造资格许可制度和产品安全性能强制监督检验制度。

第三条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其中,制造资格许可及其管理、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锅炉压力容器是指:(一)锅炉。

1. 承压蒸汽锅炉;2. 承压热水锅炉;3. 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

1. 最高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2.5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及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各种压力容器;2. 公称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低于60℃液体的各种气瓶;3. 医用氧舱。

本办法不适用于船舶、铁路机车、航空器、军事装备和核设施中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以及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且输出热水温度低于及等于90℃的电或燃气加热热水器。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本办法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10月16日,国质检锅[2001]14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无损检测工作,提高检验工作质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专项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无损检测单位”)。

第三条对从事无损检测专项服务的检验单位,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资格管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局”)负责实施。

第四条无损检测单位检测资格按检测方法分为六项,即RT(射线照相检测)、UT(超声检测)、MT(磁粉检测)、PT(液体渗透检测)、ET(涡流检测)、AE(声发射检测)。

无损检测单位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批准项目的无损检测工作。

第五条无损检测单位的检测质量必须接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申请第六条无损检测单位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单位技术负责人须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

(三)单位注册资本金50万元以上。

(四)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相关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数量不得少于2名。

(五)申请从事相应检测项目(含RT、UT、MT、PT、ET、AE)的无损检测单位,其无损检测持证人数及检测设备台数应满足下表要求。

(六)聘用人员应是检测单位正式聘用的全职人员,其中技术负责人聘期不得少于五年。

(七)建立了与申请检测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体系,编制了管理程序性文件和检测作业指导书。

(八)有3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办公场所。

(九)申请RT项,须有《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和《放射工作人员证》;使用γ源进行检测的还须持有《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证》。

第七条申请单位必须提交上述证明文件和有关资料,填写《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单位资格申请书》(见附件1),报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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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无损检测工作,提高检验工作质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专项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无损检测单位”)。

第三条对从事无损检测专项服务的检验单位,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资格管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局”)负责实施。

第四条无损检测单位检测资格按检测方法分为六项,即RT(射线照相检测)、UT(超声检测)、MT(磁粉检测)、PT(液体渗透检测)、ET(涡流检测)、AE(声发射检测)。

无损检测单位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批准项目的无损检测工作。

第五条无损检测单位的检测质量必须接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申请
第六条无损检测单位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单位技术负责人须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

(三)单位注册资本金50万元以上。

(四)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相关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数量不得少于2名。

(五)申请从事相应检测项目(含RT、UT、MT、PT、ET、AE)的无损检测单位,其无损检测持证人数及检测设备台数应满足下表要求。

注:1、NDT持证人数系指持有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证件人数。

2、申请二个检测项目的单位,持证总人数(Ⅱ级及Ⅱ级以上)应不少于6人。

3、申请三个以上(含三个)检测项目的单位,其持证总人数(Ⅱ级及Ⅱ级以上)应不少于10人,其中Ⅲ级不少于2人。

(六)聘用人员应是检测单位正式聘用的全职人员,其中技术负责人聘期不得少于五年。

(七)建立了与申请检测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体系,编制了管理程序性文件和检测作业指导书。

(八)有3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办公场所。

(九)申请RT项,须有《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和《放射工作人员证》;使用γ源进行检测的还须持有《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证》。

第七条申请单位必须提交上述证明文件和有关资料,填写《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单位资格申请书》(见附件1),报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审核。

省级安全监察机构须接到申请资料15日内签署受理初审意见,报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局。

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局在15天内给予批复,并向申请单位寄发批复《通知书》(见附件3)。

第八条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局批准受理后,具体审查工作委托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考核委员会作为审查机构组织实施。

第九条申请单位接到受理《通知书》后,可通过有关咨询机构获得相关咨询服务,待满足要求后,约请审查机构实施审查。

《通知书》有效期为6个月,逾期未进行审查,自行作废。

第十条咨询机构必须独立于审查机构,经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局备案,并予公布。

备案具体要求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经审查合格的无损检测单位,由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局颁发无损检测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

证书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作。

证书有效期五年,无损检测单位应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提出复查换证申请。

逾期,将视为自动放弃资格。

第十二条无损检测单位申请换证,须向原发证机关提交《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单位资格复查申请书》(见附件2),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取得资格证后,每年均未间断无损检测工作,并有一定数量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业绩;
(二)没有重大检测质量投诉;
(三)未发生检测责任事故;
(四)自觉接受各级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取证审查及换证审查的内容及具体要求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单位资格审查实施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由审查机构编制,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局批准执行。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取得资格的无损检测单位可接受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检验、修理、改造单位的委托(以下简称委托单位),从事制造、安装、检验、修理、改造过程中的无损检测工作(不含监督检验)。

第十五条无损检测单位接受委托,必须与委托单位签订合同。

合同至少应包括委托项目、内容、双方的责任(包括检测设备、场地、费用、问题处理以及底片保存的责任方)等内容。

合同必须有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合同的有效期应在承担无损检测工作的检测单位的资格有效期内。

第十六条无损检测单位要按被检测设备的相关法规、规章所要求的格式向委托单位出具无损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须经无损检测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单位公章。

无损检测单位出具的无损检测报告,作为证明无损检测结果的有效文书,可以附于委托单位的质量证明、综合检验报告。

第十七条无损检测单位出现检测质量问题,除按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进行处理外,还应由委托单位或检测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提出意见并报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局,给予相应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无损检测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发生变更,必须及时提交变更的有关证明文书,经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后报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局备案。

第十九条各级安全监察机构发现无损检测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予以警告,并报请发证机关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扩散无损检测资格或超出许可项目范围进行检测的;
(二)不满足基本条件或超出资格证有效期,继续从事授权项目检测工作的;
(三)检测程序、步骤和内容不符合要求,出具的检测结果和证明失实;
(四)因检测失误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
(五)伪造检测数据或出具虚假证明的;
第二十条各级安全监察机构要对无损检测单位的检测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对所辖区的无损检测单位五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检查结果报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局。

第二十一条审查机构应严格管理,并按有关规定组织审查,对弄虚作假出具失实审查报告的、泄露被审单位秘密造成损失的,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局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审查人员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实施审查,对失职违法、徇私舞弊者,给予相应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申请单位对审查结果有异议时,可向国家质检总局提请复议。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1:
编号:国检认[ ] 号
注册号:
(注册机构印章)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
无损检测单位检测资格申请书
申请单位
(单位印章)
填报日期年月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印制
基本情况
申请项目
批准与注册
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局批准注册检测项目
章)
年注:证书有效期五年(自发证批准之日起)
备注
提交检测资格申请书时,须同时附以下附表:
附表1:
人员名单
附表2:
检测设备一览表
注:1、以上二个附表要求A4复印纸制作
2、申请单位应使用统一印制的申请书,复印无效。

3、申请书应使用正楷或计算机打印填写。

附件2:
编号:国检认[ ] 号
注册号:
(注册机构印章)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
无损检测单位资格复查申请书
申请单位
(单位印章)
填报日期年月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印制
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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