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爆破作业安全管理事项(最新版)
民用爆炸物品爆破作业安全管理事项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民用爆炸物品爆破作业安全管理事项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文件编号:KG-AO-7131-32 民用爆炸物品爆破作业安全管理事项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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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二)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三)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五)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活动。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非煤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3篇)
非煤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非煤矿山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非煤矿山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
第三条非煤矿山应建立专门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负责非煤矿山的民用爆炸物品的采购、保管、使用、销售等工作,确保其安全可控。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的非煤矿山的民用爆炸物品包括爆炸物、起爆器材及其它相关配套设备。
第五条非煤矿山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非煤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实施细则》,明确具体的操作规程和管理要求。
第二章采购管理第六条非煤矿山的民用爆炸物品采购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非煤矿山的民用爆炸物品采购应有明确的采购计划,根据实际需求确定采购数量,并进行合理预算。
第八条采购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进行供应商的合理筛选,并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权益和责任。
第九条采购的民用爆炸物品应当有合法有效的质量保证书,并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确保符合质量标准。
第十条非煤矿山应建立明确的民用爆炸物品存档制度,对采购的物品进行详细记录,并做好备案工作。
第三章保管管理第十一条非煤矿山应建立专门的仓库,用于存放民用爆炸物品,并明确划定爆炸物品保管区域。
第十二条仓库应具备相应的防火、防爆设施,并由专门的人员负责日常保管和巡查。
第十三条爆炸物品应按规定分类存放,并采取防护措施,确保安全可靠。
第十四条非煤矿山的民用爆炸物品应做好防潮、防晒、防静电等工作,防止物品变质或引发意外事故。
第十五条仓库应定期进行清理,清点存货,并按照规定对即将过期或无法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进行处理。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六条非煤矿山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工作应进行严格的安全交底和操作培训,确保操作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七条使用爆炸物品的作业现场应有相应的安全措施,按照作业计划和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安全管理要求
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安全管理要求在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生产过程中,生产安全管理是至关重要的。
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要求,可以有效地预防事故的发生,保障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以下是对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管理的要求。
一、合法合规在生产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
生产企业应取得相应的资质和许可证件,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设备设施安全管理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所有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
对老化、损坏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设施应及时更换或修理。
同时,应加强设备设施的日常管理,确保设备运行正常、安全可靠。
三、原辅材料采购和质量管理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原辅材料采购和质量管理制度。
采购的原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进行质量检验。
对不合格的原辅材料,要及时进行整改或退货处理。
同时,要建立相应的质量追溯制度,确保产品质量可追溯。
四、生产工艺控制和操作规范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生产工艺控制和操作规范。
工艺控制要根据产品特点和工艺特点,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并进行适时更新和修订。
操作规范要包括对操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操作人员具备必要的技术能力和安全意识。
五、作业场所安全管理生产企业应建立安全、整洁、有序的作业场所。
要进行科学合理的布局设计,确保作业场所通风、照明、防火防爆设施等设备设施的安全性和良好运行。
同时,要制定和落实各项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六、职业卫生保护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职业卫生保护制度。
要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评价,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确保员工的生产操作和作业环境符合职业卫生标准。
同时,要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评价,并做好相关记录和档案管理。
七、应急管理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应急管理制度。
要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各类事故的应急处理流程和责任分工。
要组织员工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的能力和反应速度。
2024年民爆物品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篇)
2024年民爆物品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据我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爆破安全规程》(GB6722-____)的操作要求,为确保施工安全,杭瑞高速公路遵义至毕节第二十合同段项目经理部特制定以下责任制度。
一、班组责任1. 严格遵循相关规定,禁止非专职爆破员使用爆炸物品。
2. 确保民爆物品出库后的安全,防止物品丢失或被盗,并确保其不用于非工程活动。
3. 确保当日使用量的民爆物品在施工现场有专门的保管箱上锁,并安排专职人员负责看管。
4. 严格控制装药量,确保施工安全。
5. 负责放炮时炮区内的安全防护工作。
6. 放炮后,负责安排专职人员检查炮区安全,包括边坡是否稳定,是否存在滚石,以及孔壁是否稳固,并负责清除潜在的危险。
二、专职爆破员责任1. 负责监督民爆物品从出库至返库全过程中的安全。
2. 确保民爆物品出库后不丢失、不被盗,并不得用于工程外的任何活动。
3. 严格遵守国家及项目经理部对民爆物品使用的各项规定,禁止任何人未经授权将民爆物品带出施工现场。
4. 禁止无爆破资质的人员操作民爆物品。
5. 严格控制用药量,以防止对周边环境造成损害。
6. 仔细核实当日实际使用的民爆物品数量,并与安全员共同填写施工现场民爆物品使用记录,并签字确认。
7. 负责放炮时炮区内的警戒安全。
8. 负责将未使用完毕的民爆物品及时归库。
9. 负责管理施工现场的民爆物品。
三、技术员责任1. 严格审查各施工班组当日民爆物品使用量,对于数量较大的情况,需经项目总工程师核定用药量。
2. 严格控制装药量,防止顺层滑坡或损坏孔桩护壁。
3. 与安全员共同负责放炮时的安全警戒工作。
4. 大中型爆破作业必须申请当地公安机关派遣相关专家进行组织和实施。
5. 负责监督施工现场民爆物品的保管工作。
6. 严格审查各施工班组的施爆资质,严禁无爆破资质的队伍使用爆炸物品。
四、安全员责任1. 严格审查各施工班组当天使用的民爆物品实际数量,包括每枚雷管、每克炸药、每米导火线以及每炮的装药量,并认真填写爆炸物品现场施工记录表。
爆破作业现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
爆破作业现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爆破作业是矿山、建筑、交通等领域中常见的工程施工方式,常常使用民用爆炸物品。
然而,这些爆炸物品如果不得当使用或管理不善,就可能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因此,建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是至关重要的。
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首先,需建立专门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权利、义务及各种规章制度,供所有相关人员遵从。
特别是对于爆破作业的工地上,需要明确管控措施和相应的操作规程,并制定应急预案,以应对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
设立保管区域其次,应设立专门的民用爆炸物品保管区域,在这里统一存放民用爆炸物品,实行24小时监控和严格的现场管理。
在保管区域内,应设置经过专业人员批准的防雷设施和牢固的围栏,以确保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稳定。
加强人员管理对于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其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接受相关的培训和考核,严格遵守有关的管理规定。
如此一来,就可最大程度保证工程的安全和顺利,预防因人为操作失误而产生的爆炸事故。
加强现场管理在现场施工时,需要严格执行安全措施,保持现场清洁整齐,划出明确的安全区域,并加强现场监督与管理。
如必要,应在现场摆放警示标识,提醒相关人员注意危险,并采取各种措施以防止外界的破坏和干扰。
加强安全宣传最后,在施工期间应及时向相关人员传达有关安全知识和预防措施,使他们了解、掌握相关安全知识,加强自我安全防范的能力。
同时,也应当把现场安全情况及时通知群众,并采取适当的措施,减轻群众的不安和恐惧。
建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设立保管区域、加强人员管理、现场管理和安全宣传,这些都是确保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基本步骤。
只有这样,爆破作业才能更加顺利有效地进行,同时也能够更好地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和顺利。
民用爆破物品管理规定
民用爆破物品管理规定
1. 前言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对爆破物品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爆破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等环节。
3. 管理措施
3.1 生产措施
生产企业应当取得生产许可证,负责产品市场监管和品质安全。
同时,公司应当建立生产工艺和作业规程,保证生产过程中安全和环保。
3.2 储存措施
储存企业应当取得储存许可证,负责对民用爆破物品进行储存。
同时,应当对储存场所实行周边闭路电视监控、安全防护隔离等措施,确保储存地点安全。
3.3 销售措施
销售企业应当取得销售许可证,负责销售环节的管理。
同时,应当建立销售档案,记录销售的民用爆破物品的名称,数量,销售对象等信息。
3.4 运输措施
民用爆破物品的运输应当有专门的运输工具和押运人员,押运人员应当接受相关培训和考核,并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3.5 使用措施
使用爆破物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取得使用许可证,严格按照作业规范进行使用。
4. 监督检查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密切关注市场经营主体的活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对
行业内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5. 处罚措施
对于违反相关法规和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
6. 结束语
本规定的实施意味着我国民用爆破物品管理的进一步规范,将会保障人民的生
命财产安全,提高社会治理的专业化和规范化水平。
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制度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实施,旨在加强民用爆破物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民用爆破物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为了确保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有效运行,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建立健全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制度体系1. 制定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制度: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适用于本企业的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民用爆破物品的安全生产责任、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
2. 制定民用爆破物品安全技术规范:针对民用爆破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确保各环节的安全。
3. 制定民用爆破物品应急预案:针对可能发生的民用爆破物品事故,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应急措施、应急流程等,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置。
二、明确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生产责任1. 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确保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2.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工作。
3. 操作人员:操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并严格遵守民用爆破物品操作规程。
三、加强民用爆破物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1. 生产环节:加强民用爆破物品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监管,确保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严格控制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
2. 储存环节:建立健全民用爆破物品储存管理制度,确保储存场所的安全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防止民用爆破物品丢失、被盗、损坏等。
3. 运输环节:加强民用爆破物品运输过程中的安全监管,确保运输车辆、容器、工具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遵守运输规程,防止民用爆破物品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
民用爆炸物品爆破作业安全管理事项
民用爆炸物品爆破作业安全管理事项1. 简介民用爆炸物品爆破作业是一项高风险的工作,涉及到人员安全和财产安全。
为了保障爆破作业的安全性,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的安全管理事项。
本文将从爆破作业前的准备工作、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措施、事故应急措施等方面详细介绍民用爆炸物品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事项。
2. 爆破作业前的准备工作在进行民用爆破作业之前,需要进行一系列准备工作,以确保作业的安全进行。
2.1 作业方案编制在进行民用爆破作业之前,必须制定详细的作业方案。
作业方案应包括爆破地点的选定、爆破物品的选择和配置、爆破作业的时间安排等内容。
同时,还需要对可能的风险因素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2.2 人员培训和资质审查所有参与民用爆破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关的资质证书。
在作业前,还需要对作业人员进行资质审查,确保其具备进行爆破作业的能力和经验。
2.3 作业场所检查与准备在作业前,需要对爆破地点进行检查,确保场地符合安全要求。
对于有可能引起火灾的物品,如易燃物品等,必须进行清理或移除。
此外,还需对爆破场地进行周边安全情况的调查,确保没有人员或建筑物受到影响。
3. 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在进行民用爆破作业的过程中,需要采取一系列安全措施,以确保作业的安全进行。
3.1 作业现场管控在爆破作业现场,必须设立专门的管控区域,并严格限制非工作人员进入。
对于工作人员,应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如头盔、防护眼镜等,以确保其人身安全。
3.2 爆破物品的储存和搬运爆破物品必须储存在专门的仓库中,严禁将其存放在容易受潮或受热的地方。
在搬运爆破物品时,必须使用专门的工具和设备,并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以防止发生意外。
3.3 点火装置和引爆方式在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选择可靠的点火装置和合适的引爆方式。
点火装置必须经过严格测试,并由专业人员操作。
引爆方式的选择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并选取最安全可靠的方式。
4. 事故应急措施尽管在爆破作业前做了充分准备和安全措施,但事故仍然可能发生。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安全管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
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
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
"安全第一"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为保障国家、集体和个人生命财产安全,保障项目生产经营任务的顺利完成,减少违规和事故危害,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购买炸药、雷管、导火索必须经项目安保科审核,项目经理签字、审批,根据各班组需要上报公安部门,在公安部门指定的厂家购买。
第二条:专管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熟悉掌握“三品”安全操作程序,严格遵守“三品”进出库安全检查、登记制度,认真履行专管员职责。
第三条:专管人员必须加强责任感,严禁擅离职守或脱岗、漏岗、喝酒、吸烟或携带其他火种,严禁闲杂人员进入库区,认真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加强对库区内进行安全巡视检查,发现问题果断处理,并将结果及时上报安保科。
第四条:“三品”库房选址应远离居民区,文物古迹、机关学校、重要建筑物、高压线,通讯设施等,库房专用,严禁库房内堆放其它物品。
第五条:储存炸药、雷管、导火索必须分开存放,严禁混存,库房应设在防潮、干燥、通风良好,门、窗严密,库房牢固,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第六条:装卸炸药、雷管、导火索应在白天进行,指定专人负责,装卸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抛掷,挤压、拖拉和碰撞。
民用爆破物品管理规定范本
民用爆破物品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民用爆破物品的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使用和管理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民用爆破物品是指用于工程爆破、岩石炸裂、矿石开采等民用领域的爆破物品。
第四条全国爆破物品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民用爆破物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民用爆破物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经全国爆破物品管理机构审定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破物品。
第七条地方各级爆破物品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民用爆破物品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安全意识。
第八条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九条生产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相应的生产设施和工艺,并符合国家工业产品生产标准;(二)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并在许可证规定的场所和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三)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生产,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条生产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生产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和操作人员的职责,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一条生产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应当对产品进行质量检测,保证产品的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十二条生产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追溯制度,确保产品质量追溯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生产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应当建立销售产品的登记制度,明确销售渠道和销售对象,确保产品销售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销售管理第十四条销售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相应的销售设施和场所,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二)依法取得销售许可证,并在许可证规定的场所和范围内从事销售活动;(三)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销售,确保销售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五条销售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应当建立销售登记制度,对销售信息进行登记,确保销售记录的真实性和可查询性。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4篇)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爆炸事故的发生,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销售等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依法实施分类管理,保护环境,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四条国家应当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协调配合,推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形成合力。
第二章生产安全管理第五条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依法拥有生产资质,具备生产规模、设施设备、技术力量等相应条件。
第六条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的组织体系和岗位责任。
第七条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生产工艺流程、技术设备等的管理和安全保护,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可控。
第八条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进行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九条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制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条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制度,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和通报生产事故的情况。
第十一条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监控制度,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追溯和召回制度,及时排查、召回存在安全问题的产品。
第三章经营安全管理第十三条爆炸物品的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爆炸物品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开展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
第十五条爆炸物品的经营企业应当对进货渠道进行认真审核,不得购买来源不明的爆炸物品。
第十六条爆炸物品的经营企业应当对销售爆炸物品的客户进行资质审核,不得向没有合法资质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爆炸物品。
爆破作业现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
爆破作业现场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第一条为了加强爆破作业现场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等涉爆案件、事故发生,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及公安部规章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爆破作业单位实施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炸药和爆破作业等活动,应严格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人拥有或非法拥有民用爆炸物。
第三条爆破作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
爆破作业项目承包给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实施的,项目业主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负有连带责任,所有安全管理措施应与负责施工的爆破作业单位一起实施,并在承包合同(协议)书中予以明确。
第四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建立民爆物品流转登记制度、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条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临时储存场所和爆破作业场所是公安工作的重点,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措施。
物防、技防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查、维修。
民用炸药专用仓库必须配备摄像机监控系统和110联网的入侵报警系统,并安排掌握相关操作技能的人员管理、维护。
第六条爆破作业单位的民爆物品应存放在专用仓库或临时存放点,专用仓库和临时存放点应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浙江省民爆物品使用单位储存爆破器材技术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建设、管理,并经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组织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民爆物品专用仓库必须设专职保管员,人数应与管理任务相适应。
专职保管员应当认真履行保管职责,严格执行各项登记制度,妥善保存有关台帐、资料。
民用爆破物品管理规定
民用爆破物品管理规定一、引言爆破物品是一种具有爆炸能力的物质,其合理使用和管理对于保障公众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民用爆破物品的管理,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民用爆破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三、任务及目标1.加强对民用爆破物品的监管,提高管理水平,减少事故发生的风险。
2.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3.提高爆破物品安全使用的意识,普及相关知识。
四、管理主体1.生产企业:生产民用爆破物品的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证照,并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2.储存单位:储存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场所和设施,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储存管理。
3.运输企业:运输民用爆破物品的企业必须具有专业的资质和条件,并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运输。
4.销售单位:销售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证照,并按照规定进行销售管理。
5.使用单位:使用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证照,并按照规定进行使用管理。
五、安全要求1.生产安全:生产民用爆破物品的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生产许可证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生产,确保产品安全可靠。
2.储存安全:储存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场所和设施,并按照规定进行储存管理,禁止在无关场所和设施存放爆破物品。
3.运输安全:运输民用爆破物品的企业必须具备专业的资质和条件,并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运输,严禁超载、超速和违规操作。
4.销售安全:销售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证照,并按照规定进行销售管理,严禁向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销售爆破物品。
5.使用安全:使用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证照,并按照规定进行使用管理,严禁未经许可和未经培训的人员使用爆破物品。
六、监管措施1.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加强对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环节的监管,确保各环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民用爆破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从事民用爆破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回收等活动的部门和个人。
三、安全责任1. 公司领导对本单位民用爆破物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民用爆破物品安全工作直接负责。
3. 从事民用爆破物品相关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技能,严格遵守本制度。
四、安全管理措施1. 人员管理(1)从事民用爆破物品相关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2)对爆破作业人员进行定期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 设备管理(1)民用爆破物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等设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2)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3. 物品管理(1)民用爆破物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分类、标识、储存。
(2)储存场所应当符合安全要求,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 运输管理(1)运输民用爆破物品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专用车辆,并按照规定悬挂警示标志。
(2)运输过程中,应当遵守交通规则,保持安全车速。
5. 使用管理(1)爆破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爆破设计规定和爆破指令单进行作业。
(2)爆破作业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实行封闭管理。
6. 储存管理(1)民用爆破物品仓库应当符合国家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2)储存场所应当保持通风、干燥,防止受潮、受热。
7. 回收管理(1)民用爆破物品回收应当及时、规范,防止流失、被盗。
(2)回收的民用爆破物品应当妥善处理,防止环境污染。
五、事故处理1. 发生民用爆破物品事故时,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2. 事故发生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配合调查处理。
3. 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5篇)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爆炸物品库区管理规定一、六严禁㈠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库内,须进入库区时必须遵守规定,并做好出入登记;㈡严禁在库区内吸烟,动用明火;㈢严禁把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区;㈣严禁电瓶车、柴油车和拖拉机进入库区;㈤严禁在库房内住宿、会客和进行其他活动;㈥严禁在库房周围放牧和狩猎。
二、八不准㈠无公安机关的批准手续不准发放;㈡无计划手续不准发放;㈢手续证件有涂改不准发放;㈣超期变质的火工品不准发放;㈤未经培训的爆破员或无上岗证不准发放;㈥无炸药、雷管箱、箱上无锁子不准发放;㈦雷管未编号不准发放;㈧运输工具不合格不准发放。
爆炸物品安全教育制度一、认真贯彻执行《爆物品管理条例》和国家法律,各级政府有关爆炸物品管理的指示、规定等,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用班前、班后会,每周一次的安全例会,每周一次安全活动日,经常向职工进行有关火工品管理方面的安全教育,普及有关方面的安全常识,增强广大职工的法制观念,形成群防、群治的管理网络。
二、对所有接触火工品的工作人员,都要进行强制性的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件方准上岗。
三、对爆破作业人员,除要求能熟练的掌握爆破操作技术外还必须对爆破器材的性能和有关特性参数有所了解,并掌握常用的爆破方法和其他爆破基础知识。
四、对火药保管员、看库警卫员、运输驾驶员、购货押运员、放炮员,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和规程制度教育,对全体职工每年度进行一次专门的安全教育,并在分期分批的全员培训中,把火工品管理作为一项主要培训内容。
五、选择典型案例,针对性地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强化职工的安全意识,搞好安全生产。
安全监察检查制度一、公司安全生产部要不定期的对各施工单位的安全质量管理进行检查,及时了解施工现场安全质量管理动态,真正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二、公司安全生产部要对照施工操作安全规程、作业规程,以及公司关于安全质量方面的有关规定,对各施工单位从严细查,对查出的问题要以附表的形式,落实到人,限期整改。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安全管理事项(最新版)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安全管理事项(最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安全管理事项(最新版)一、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并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
二、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二)储存的民用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容量,对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三)专用仓库应当指定专人管理、看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区内,严禁在仓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区内,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四)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三、在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具备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条件,并设专人管理、看护,不得在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场所存放民用爆炸物品。
四、民用爆炸物品变质和过期失效的,应当及时清理出库,并予以销毁。
销毁前应当登记造册,提出销毁实施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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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及爆破管理
民用爆炸物品及爆破管理1.爆破施工应考虑下列主要安全风险:1现场民用爆炸物品库设置不满足安全要求,民用爆炸物品违规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附近存在明火作业。
2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仓库管理、装载运输人员未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装药等爆破作业人员未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爆破作业人员职责不清,混岗使用。
3民用爆炸物品出库、搬运、运输、使用管控不严。
4起爆安全条件未确认,爆破后盲炮排查、处理不到位。
5盲炮、哑炮等残余民用爆炸物品随意丢弃。
6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混乱,违规销毁炸药、导爆管、导爆索等物品。
7欠挖段补炮布孔随意。
8爆破作业以包代管,监控不利。
1.2爆破施工管控要点应包含下列内容:1民用爆炸物品库设置满足安全要求,并经地方管理部门检查验收。
储存的民用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容量,对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存放区禁止动火作业。
2民用爆炸物品库存应当指定专人管理、看护,根据属地公安要求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犬防等措施。
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区内,严禁在仓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将非本库允许存放的易燃易爆品带入仓库区内,严禁在库房内住宿或其他活动。
3如实记载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员姓名。
根据爆破方案严格控制单次民用爆炸物品领取数量,作业后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按属地公安规定时间清退回库。
4爆破作业、安全管理、仓库管理、装在运输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爆破作业人员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5民用爆炸物品运输工具和线路符合规定,严禁炸药和雷管同车运输。
6制定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
7爆破结束后专人检查掌子面盲炮、哑炮并对情况确认。
8爆破后残留民用爆炸物品专人收集,集中按规定处置。
9隧道钻孔应避开上一循环钻孔。
10施工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加强对爆破专业分包单位安全监管。
民爆物品及爆破施工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
民爆物品及爆破施工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AQ-SN-0930民爆物品及爆破施工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一、目的民用爆炸物品是国家安全管理部门严格管理、严格控制使用的特殊商品,同时也是桂三高速公路GSTJ01标段项目经理部重点管理的工程材料,为了保证民爆物品的及时供应和安全管理,杜绝和减少民爆物品管理的漏洞及事故隐患,预防“意外爆炸”和“涉爆”案件发生,保证爆破施工工作顺利进行。
二、编制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3、《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GA838-2009》;4、《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GA837-2009》;5、《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12》;6、《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管理条例》;11、《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12、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广西自治区桂林市各级公安机关和桂三高速公路工程GSTJ01标段项目经理部爆破作业安全管理有关文件。
三、主要内容根据本标段施工路线长,爆破作业点多的特点,根据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安全”的原则,特殊强调如下事项:1、为确保民爆物品采购、储存、使用各环节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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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爆破作业安全管
理事项(最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民用爆炸物品爆破作业安全管理事项(最
新版)
一、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
(二)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三)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五)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
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活动。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三、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四、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其资质等级承接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其资格等级从事爆破作业。
爆破作业的分级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五、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
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实施前款规定的爆破作业,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监理企业进行监理,由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安全警戒。
六、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从事爆破作业的,应当事先将爆破作业项目的有关情况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七、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如实记载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员姓名。
领取民用爆炸物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作业后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当班清退回库。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将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始记录保存2年备查。
八、实施爆破作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在安全距离以外设置警示标志并安排警戒人员,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检查、排除未引爆的民用爆炸物品。
九、爆破作业单位不再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当将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登记造册,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发现、拣拾无主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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