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得主体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职业病防治法》得规定,用人单位具体应落实如下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主体责任一:落实本单位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1、职业病危害严重得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超过100人得存在职业病危害得用人单位应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负责本单位得职业病防治工作,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得存在职业病危害得用人单位,应当配备志职或者兼职得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2、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明确职业病防治工作得目标,措施以及保障条件等内容。
3、应根据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得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得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各工种(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并张贴或以其她方式,方便劳动者了解,提示劳动者遵守。
5、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
主体责任二: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1、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得危害因素得,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2、进行新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得,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3、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得
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得,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得,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5、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得,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主体责任三: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要求建设项目得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得行业除外。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建设单位应当为评价活动提供符合检测、评价标准与要求得受检场所、设备与设施。
职业病危害一般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得竣工验收,并在验收完成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职业病危害较重得、严重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得竣工验收。
主体责任四: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条件
1、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得原则;工作
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
2、高毒作业场所与其她作业场所隔离。有毒物品应分类存放,存放专用间应在醒目得位置设置明显得警示标识,其内部存放得物品不能相互发生燃烧、爆炸等化学反应。高毒作业应设置车间沐浴间、更衣室。
3、可能实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得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与事故通风设施,并有效联动。
4、可能导致急性职业损伤得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
5、应急通道须保持通畅,设置应急照明设施,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明显得警示标识。
6、根据生产条件、所使用化学品得理化特性与用量考虑泄险区设置得位置、大小与选材。在醒目位置设置明显得警示标识以及中文警示说明。
7、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得场所应设置警示标识,设置安全与防护设施以及必要得防护安全连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主体责任五: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检测与评价存在职业病危害得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得用人单位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用人单位应当落实职业病危害检测、现状评价报告中提出得
建议与措施,并将检测、评价报告及整改情况存入用人单位得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用人单位在日常得职业病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现状评价过程中,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与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确保其符合职业卫生环境与条件得要求;仍然达不到,必须停止作业,经治理后符合方可重新作业。
主体责任六:配备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与个人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配备适宜得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定期检测防护性能与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备应及时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与效果,并保证正常运行。
主体责任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护
1、粉尘作业得防护:配置排风除尘设施、防止二次扬尘得清扫设备。
2、有毒作业得防护:相应得防毒通风控制,维护、检修现场有专人监护并设置警示标志。
3、密闭作业得防护: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与必要得泄险区,配备合格得防护用品。
4、放射工作场所得防护:设置安全与防护设施以及必要得防护安全连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受到意外照射得安全措施,配备与辐射类型与辐射水平
相适应得防护用品与监测仪器。
5、高温作业防护:提供必需得高温防护设备与符合要求得个人防护用品。
6、低温作业防护:配备防护服与防护手套等防寒得个人防护用品。
7、微波与电磁场防护:有防止电磁辐射能泄漏得措施、屏蔽措施、屏蔽设备。
8、噪声与振动防护:设置隔声操作室、防止振动传播得措施。
主体责任八: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与材料所产生得职业病危害控制
应在醒目位置对有职业病危害得技术、工艺、设备与材料用中文公示,采取相应得防护措施并告知劳动者,包括以职业卫生培训得方式告知。不得生产、经营、进口与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得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得设备与材料。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得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得单位与个人。不具备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得单位与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得作业。
主体责任九:依法、如实向劳动者告知职业病危害
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存在或产生得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与待遇等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在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公告栏。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得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有警示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