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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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单位有较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 100 万元。
3、单位专职技术骨干中建筑、结构和其他专业人员各不少于 8 人、10 人、10 人;其中一级注册建筑 师不少于 3 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 4 人。
4、获得过近四届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优及以上级别评优的优秀建筑设计三等奖及以上奖项不少于 3 项,参加过国家或地方建筑工程设计标准、规范及标准设计图集的编制工作或行业的业务建设工作。
2、单位有社会信誉以及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 50 万元。
3、单位专职技术骨干中建筑、结构和其他专业人员各不少于 6 人、8 人、8 人;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师 不少于 1 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 2 人。 4、曾获得过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优及以上级别评优的优秀建筑设计三等奖及以上奖项不少于 2 项。 5、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6、达到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7、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专职技术骨干每人 15 平方米。 (三)丙级 1、从事建筑设计业务三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三项工程等级为三级及以上的工程项目设计并已建 成,无设计质量事故。 2、单位有社会信誉以及必要的经营资本,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 20 万元。 3、单位专职技术骨干人数不少于 12 人;其中二级注册建筑师不少于 3 人(或一级注册建筑师不少于 1 人),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 5 人(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 2 人)。 4、有必要的技术、质量、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5、计算机数量达到专职技术骨干人均一台,计算机施工图出日率不低于 85%。 6、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专职技术骨干每人 15 平方米。 三、承担任务范围 根据民用建筑的类型和特征等因素将民用建筑分为特、一、二、三级四个等级,划分工程等级的类型 及特征详见附表,工业建筑及构筑物的等级分类和特征在各级别资质承担任务范围中表述。各级别设计单 位承担任务范围如下: (一)甲级 承担建筑工程设计顶日的范围不受限制。 (二)乙级 1、民用建筑:承担工程等级为二级及以下的民用建筑设计项目。 2、工业建筑:跨度不韶付 30 米、吊车吨位不超过 30 吨的单层厂房和仓库,跨度不超过 12 米、6 层 及以下的多层厂房和仓库。 3、构筑物:高度低于 45 米的烟囱,容量小于 100 立方米的水塔,容量小于 2000 立方米的水池,直径 小于 12 米或边长小于 9 米的料仓。
十二、村镇建设是我国农村发展的长远战略,为提高村镇建设的设计水平和质量,拟修订村镇规划建 筑设计专项证书,仅限于村镇范围内使用,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九、勘察设计单位换发证书,不受改企建制后所有制变化的影响,凡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单位,均可按 照新的资质分级标准换发资质证书。
建设部批准的 32 家进行改企建制试点的大型勘察设计单的换证工作,将根据改革的具体情况给予支持。
十、具有专业技术骨干 100 人以上的甲级勘察设计单位在各地设置的分支机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在该地区依法经营 10 年以上,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原单位上级同意,并符合新的建筑工程设计资质 分级标准甲级条件的,可申请独立换发法人资质证书,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分支机构,不换发资质证书,作 为总院的办事处,以总院的名义进行设计活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勘察设计单位在本行政 区域内不设立独立法人资质的分支机构。
以上
及以下
地下工程
1 万平方米以
地下空间(总 5 万平方米以
1 万平方米及
上至 5 万平方
建筑面积) 上
以下
米
附建式人防
(防护等级)
四级及以上 五级及以上
抗震设防区建
抗震设防区特
超限高层建
筑高度 100 米
殊超限高层建
筑抗震要求
及以下的一般
筑
超限高层建筑
技术复杂、有
特 殊 公 共 建 声、光、热、
六、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单位换发资质证书,除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的要求外,一所高等院校只能设 立一个勘察设计单位,实行一院(校)一证制。该单位可以聘任部分教学人员从事勘察设计工作,但应签 定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聘任人员不得超过该单位技术骨干的 30%,聘任期不得少于 2 年,聘任期间 不得从事教学工作。
(三)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级别,边远地区及经济不发达地区如确有必要设置了级 设计资质,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设部同意后方可批准设置。
二、分级标准
(一)甲级
1、从事建筑设计业务六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五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特级的工程项目设计并已建 成,无设计质量事故。
Leabharlann Baidu件一
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表
特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2 万平方米以 5 千平方米以
单 体 建 筑 面 8 万平方米以
5 千平方米及
上至 8 万平方 上至 2 万平方
一般公共建 积
上
以下
米
米
筑
立项投资
4 千万元以上 1 千万元以上 1 千万元及以 2 亿元以上
至 2 亿元 至 4 千万元 下
建筑高度
附件一
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
一、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 60 号 令),结合建筑工程设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中建筑工程设计是指民用建筑和一般工业建筑的总平面设计与单体设计。即建筑用地红 线范围内的室外工程设计、建筑物构筑物设计、结合城市建设与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工程设计及住宅区、 工厂厂前区、工厂生活区规划设计等,以及上述建筑工程所包含的所有相关专业的设计内容,如总平面、 规划布置、竖向设计、各类管线设计、园林绿化设计、室内外环境设计与装修、消防、保安、电信、防雷、 建筑智能化设施等设计内容。
正在办理执业注册登记,尚未领取执业印章,或挂靠在其他单位执业的人员,不计入换证单位执业注 册人员总数。
三、离退休人员在申请换证单位执业,按有关规定与原单位或新聘用单位正式签定聘用(返聘)手续 后,可以计入该单位技术骨干和注册执业人员的总数,但离退休人员数不得超过该单位技术骨干及注册执 业人员总数的 1/3,超过部分不予计算。
本次换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范围,仅限于持有各级主专业为建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主营工程设计 业务,依法单独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已经执行勘察设计企业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勘察设计行 业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的单位和中外合资企业。对不具有法人资格,不执行勘察设计企业财务制度和会计 制度,且仍由财政拨付事业费的单位,不予换发资质证书。
四、持有建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换发证书,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第一条的要求,实行总量控制, 凡一证多用的单位,必须纠正并具体落实到一个实体单位后方可换发资质证书。
五、持有建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科研单位申请换发证书,除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的要求外,一个 科研院(所)只能设立一个勘察设计单位,只能换发与该院(所)科研方向相同或相近专业的资质证书, 证书发给该院(所)从事设计工作的独立法人的实体单位。
100 米以上
24 米 及 以 下
(其中砌体建
50 米以上至 24 米以上至
筑不得超过抗
100 米
50 米
震规范高度限
值要求)
住宅、宿舍 层数
20 层以上
12 层 及 以 下
(其中砌体建 12 层 以 上 至
筑不得超过抗 20 层
震规范层数限
值要求)
居位区、工厂 总建筑面积
生活区
10 万 平 方 米 10 万 平 方 米
七、学会、协会、民主党派等组织所属勘察设计单位换发资质证书,除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的要求 外,一个团体只能办一个设计机构并实行一会一证制,今后对审计署组织不再批准成立新的勘察设计单位。
八、军队所属勘察设计单位换发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有关规定,按照党中央关于军队不准经商办企业 的指示精神,由建设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丙级 1、民用建筑;承担工程等级为三级的民用建筑设计项目。 2、工业建筑:跨度不超过 24 米、吊车吨位不超过 10 吨的单层厂房和仓库,跨度不超过 6 米、楼盖无 动荷载的 3 层及以下的多层厂房和仓库。 3、构筑物:高度低于 30 米的烟囱,容量小于 80 立方米的水塔,容量小于 500 立方米的水池,直径小 于 9 米或边长小于 6 米的料仓。 四、附则 (一)几点说明 1、本标准中各工程等级均以附表所列特征为准划定。 2、“专职技术骨干”系指下列人员之一: (1)与分级标准要求相对应的注册师; (2)取得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 (3)从事本专业设计实践 10 年以上、取得中级职称的技术人员。 3、依据附表不能确定工程等级时,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工 程等级。 (二)本标准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实行,以前发布的建筑行业工程设计资格分级标准和其他有关 文件中的要求如与本标准有不符之处的以本标准为准。 (三)本标准由建设部勘察设计司负责解释。
技术特别复杂 技术比较复杂
筑
振动、视线等
特殊要求
重要性
国家级经济、 省级经济、文
文化、历史、 化、历史、涉
涉外等重点工 外等重点工程
作项目
项目
注:符合某工程等级特征之一的项目即可确认为该工程等级项目。
附件二
关于整顿勘察设计市场和换发建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换发资质证书的范围与条件 (一)范围
5、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健全。
6、达到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7、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专职技术骨干每人 15 平方米。
(二)乙级
1、从事建筑设计业务四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三项工程等级为二级及以上的工程项目设计并已建 成,无设计质量事故。
十一、中外合营勘察设计单位换发资质证书,除应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的要求外,在近 5 年内至少应当 完成 2 项二级以上外资或中外合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任务,并符合新的资质等级条件,方可换发资质证 书。
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的办事机构,不得领取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也不得从事勘察设计活动。
港、澳、台地区与境内合营的勘察设计单位原则上按上述规定办理。
(二)条件
申请换证的地区、部门和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1、已经完成勘察设计市场整顿和质量检查;
2、按要求已经实施了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制度;
3、符合新颁布的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地区、部门或单位暂缓办理,不在规定范围内的单位不予换发新证书。
二、申请换证单位的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是指经特许、考试(考核)合格,并通过执业注册 登记,领取执业印章,在该单位执业的人员。
3、单位专职技术骨干中建筑、结构和其他专业人员各不少于 8 人、10 人、10 人;其中一级注册建筑 师不少于 3 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 4 人。
4、获得过近四届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优及以上级别评优的优秀建筑设计三等奖及以上奖项不少于 3 项,参加过国家或地方建筑工程设计标准、规范及标准设计图集的编制工作或行业的业务建设工作。
2、单位有社会信誉以及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 50 万元。
3、单位专职技术骨干中建筑、结构和其他专业人员各不少于 6 人、8 人、8 人;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师 不少于 1 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 2 人。 4、曾获得过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优及以上级别评优的优秀建筑设计三等奖及以上奖项不少于 2 项。 5、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6、达到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7、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专职技术骨干每人 15 平方米。 (三)丙级 1、从事建筑设计业务三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三项工程等级为三级及以上的工程项目设计并已建 成,无设计质量事故。 2、单位有社会信誉以及必要的经营资本,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 20 万元。 3、单位专职技术骨干人数不少于 12 人;其中二级注册建筑师不少于 3 人(或一级注册建筑师不少于 1 人),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 5 人(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 2 人)。 4、有必要的技术、质量、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5、计算机数量达到专职技术骨干人均一台,计算机施工图出日率不低于 85%。 6、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专职技术骨干每人 15 平方米。 三、承担任务范围 根据民用建筑的类型和特征等因素将民用建筑分为特、一、二、三级四个等级,划分工程等级的类型 及特征详见附表,工业建筑及构筑物的等级分类和特征在各级别资质承担任务范围中表述。各级别设计单 位承担任务范围如下: (一)甲级 承担建筑工程设计顶日的范围不受限制。 (二)乙级 1、民用建筑:承担工程等级为二级及以下的民用建筑设计项目。 2、工业建筑:跨度不韶付 30 米、吊车吨位不超过 30 吨的单层厂房和仓库,跨度不超过 12 米、6 层 及以下的多层厂房和仓库。 3、构筑物:高度低于 45 米的烟囱,容量小于 100 立方米的水塔,容量小于 2000 立方米的水池,直径 小于 12 米或边长小于 9 米的料仓。
十二、村镇建设是我国农村发展的长远战略,为提高村镇建设的设计水平和质量,拟修订村镇规划建 筑设计专项证书,仅限于村镇范围内使用,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九、勘察设计单位换发证书,不受改企建制后所有制变化的影响,凡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单位,均可按 照新的资质分级标准换发资质证书。
建设部批准的 32 家进行改企建制试点的大型勘察设计单的换证工作,将根据改革的具体情况给予支持。
十、具有专业技术骨干 100 人以上的甲级勘察设计单位在各地设置的分支机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在该地区依法经营 10 年以上,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原单位上级同意,并符合新的建筑工程设计资质 分级标准甲级条件的,可申请独立换发法人资质证书,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分支机构,不换发资质证书,作 为总院的办事处,以总院的名义进行设计活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勘察设计单位在本行政 区域内不设立独立法人资质的分支机构。
以上
及以下
地下工程
1 万平方米以
地下空间(总 5 万平方米以
1 万平方米及
上至 5 万平方
建筑面积) 上
以下
米
附建式人防
(防护等级)
四级及以上 五级及以上
抗震设防区建
抗震设防区特
超限高层建
筑高度 100 米
殊超限高层建
筑抗震要求
及以下的一般
筑
超限高层建筑
技术复杂、有
特 殊 公 共 建 声、光、热、
六、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单位换发资质证书,除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的要求外,一所高等院校只能设 立一个勘察设计单位,实行一院(校)一证制。该单位可以聘任部分教学人员从事勘察设计工作,但应签 定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聘任人员不得超过该单位技术骨干的 30%,聘任期不得少于 2 年,聘任期间 不得从事教学工作。
(三)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级别,边远地区及经济不发达地区如确有必要设置了级 设计资质,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设部同意后方可批准设置。
二、分级标准
(一)甲级
1、从事建筑设计业务六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五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特级的工程项目设计并已建 成,无设计质量事故。
Leabharlann Baidu件一
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表
特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2 万平方米以 5 千平方米以
单 体 建 筑 面 8 万平方米以
5 千平方米及
上至 8 万平方 上至 2 万平方
一般公共建 积
上
以下
米
米
筑
立项投资
4 千万元以上 1 千万元以上 1 千万元及以 2 亿元以上
至 2 亿元 至 4 千万元 下
建筑高度
附件一
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
一、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 60 号 令),结合建筑工程设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中建筑工程设计是指民用建筑和一般工业建筑的总平面设计与单体设计。即建筑用地红 线范围内的室外工程设计、建筑物构筑物设计、结合城市建设与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工程设计及住宅区、 工厂厂前区、工厂生活区规划设计等,以及上述建筑工程所包含的所有相关专业的设计内容,如总平面、 规划布置、竖向设计、各类管线设计、园林绿化设计、室内外环境设计与装修、消防、保安、电信、防雷、 建筑智能化设施等设计内容。
正在办理执业注册登记,尚未领取执业印章,或挂靠在其他单位执业的人员,不计入换证单位执业注 册人员总数。
三、离退休人员在申请换证单位执业,按有关规定与原单位或新聘用单位正式签定聘用(返聘)手续 后,可以计入该单位技术骨干和注册执业人员的总数,但离退休人员数不得超过该单位技术骨干及注册执 业人员总数的 1/3,超过部分不予计算。
本次换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范围,仅限于持有各级主专业为建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主营工程设计 业务,依法单独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已经执行勘察设计企业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勘察设计行 业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的单位和中外合资企业。对不具有法人资格,不执行勘察设计企业财务制度和会计 制度,且仍由财政拨付事业费的单位,不予换发资质证书。
四、持有建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换发证书,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第一条的要求,实行总量控制, 凡一证多用的单位,必须纠正并具体落实到一个实体单位后方可换发资质证书。
五、持有建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科研单位申请换发证书,除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的要求外,一个 科研院(所)只能设立一个勘察设计单位,只能换发与该院(所)科研方向相同或相近专业的资质证书, 证书发给该院(所)从事设计工作的独立法人的实体单位。
100 米以上
24 米 及 以 下
(其中砌体建
50 米以上至 24 米以上至
筑不得超过抗
100 米
50 米
震规范高度限
值要求)
住宅、宿舍 层数
20 层以上
12 层 及 以 下
(其中砌体建 12 层 以 上 至
筑不得超过抗 20 层
震规范层数限
值要求)
居位区、工厂 总建筑面积
生活区
10 万 平 方 米 10 万 平 方 米
七、学会、协会、民主党派等组织所属勘察设计单位换发资质证书,除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的要求 外,一个团体只能办一个设计机构并实行一会一证制,今后对审计署组织不再批准成立新的勘察设计单位。
八、军队所属勘察设计单位换发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有关规定,按照党中央关于军队不准经商办企业 的指示精神,由建设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丙级 1、民用建筑;承担工程等级为三级的民用建筑设计项目。 2、工业建筑:跨度不超过 24 米、吊车吨位不超过 10 吨的单层厂房和仓库,跨度不超过 6 米、楼盖无 动荷载的 3 层及以下的多层厂房和仓库。 3、构筑物:高度低于 30 米的烟囱,容量小于 80 立方米的水塔,容量小于 500 立方米的水池,直径小 于 9 米或边长小于 6 米的料仓。 四、附则 (一)几点说明 1、本标准中各工程等级均以附表所列特征为准划定。 2、“专职技术骨干”系指下列人员之一: (1)与分级标准要求相对应的注册师; (2)取得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 (3)从事本专业设计实践 10 年以上、取得中级职称的技术人员。 3、依据附表不能确定工程等级时,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工 程等级。 (二)本标准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实行,以前发布的建筑行业工程设计资格分级标准和其他有关 文件中的要求如与本标准有不符之处的以本标准为准。 (三)本标准由建设部勘察设计司负责解释。
技术特别复杂 技术比较复杂
筑
振动、视线等
特殊要求
重要性
国家级经济、 省级经济、文
文化、历史、 化、历史、涉
涉外等重点工 外等重点工程
作项目
项目
注:符合某工程等级特征之一的项目即可确认为该工程等级项目。
附件二
关于整顿勘察设计市场和换发建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换发资质证书的范围与条件 (一)范围
5、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健全。
6、达到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7、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专职技术骨干每人 15 平方米。
(二)乙级
1、从事建筑设计业务四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三项工程等级为二级及以上的工程项目设计并已建 成,无设计质量事故。
十一、中外合营勘察设计单位换发资质证书,除应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的要求外,在近 5 年内至少应当 完成 2 项二级以上外资或中外合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任务,并符合新的资质等级条件,方可换发资质证 书。
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的办事机构,不得领取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也不得从事勘察设计活动。
港、澳、台地区与境内合营的勘察设计单位原则上按上述规定办理。
(二)条件
申请换证的地区、部门和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1、已经完成勘察设计市场整顿和质量检查;
2、按要求已经实施了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制度;
3、符合新颁布的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地区、部门或单位暂缓办理,不在规定范围内的单位不予换发新证书。
二、申请换证单位的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是指经特许、考试(考核)合格,并通过执业注册 登记,领取执业印章,在该单位执业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