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行政管理第十一章 机关行政
行政机关公章管理规定模版
行政机关公章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机关公章的管理,保障公章的安全和有效使用,提高办公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章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行政机关公章是行政机关对外进行行政管理和行政事务的重要标志和工具,对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行政决策、法定职责具有重大法律效力。
第三条行政机关公章管理应遵循依法行政、规范管理、安全保密、严肃纪律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规章制度和权限范围使用和管理公章,严禁滥用公章和私自盖章。
第五条全体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严守职责,保守秘密,不得泄露、丢失或私自复印公章。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章使用台账,记录公章的用途、时间、地点和经办人,定期进行核查。
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章的存放和使用制度,确保公章的安全和完好。
第二章公章的管理第八条行政机关应当对公章进行编号,并在公章上刻制机构名称、公章名称、公章图案、编号等基本信息。
公章不得任意更换、涂改和篡改。
第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定公章的使用权限和盖章范围,并明确权限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章的申请、审批流程,申请人应提供具体的使用事由和详细的使用时间和地点。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保证公章的安全和保密,特别是机关外的公章,应当存放在专门的柜子或保险箱中,严禁随意带出机关。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应当对公章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审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纠正。
第三章公章的使用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公章的使用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得违法使用公章。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确保公章的使用真实、准确和合法,不得借公章行违法乱纪之事。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使用公章的权限时,应当核对公章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以任何形式弄虚作假。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办理的有关文件、证件、合同等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归档备案,保留十年以上。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并保持公章使用登记,记录公章的使用情况、使用人及使用事项。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内部控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经济活动的内部控制。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单位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
第四条单位内部控制的目标主要包括:合理保证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第五条单位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实现对经济活动的全面控制。
(二)重要性原则。
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内部控制应当关注单位重要经济活动和经济活动的重大风险。
(三)制衡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在单位内部的部门管理、职责分工、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四)适应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并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单位经济活动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修订和完善。
第六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七条单位应当根据本规范建立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内部控制体系,并组织实施。
具体工作包括梳理单位各类经济活动的业务流程,明确业务环节,系统分析经济活动风险,确定风险点,选择风险应对策略,在此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单位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并督促相关工作人员认真执行。
第二章风险评估和控制方法第八条单位应当建立经济活动风险定期评估机制,对经济活动存在的风险进行全面、系统和客观评估。
经济活动风险评估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外部环境、经济活动或管理要求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对经济活动风险进行重估。
2023年行政机关公章管理规定
2023年行政机关公章管理规定____年行政机关公章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机关公章的管理,保障公章的合法使用和安全,促进行政机关的公正、规范、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机关公章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履行法定职责的专用工具,以确认行政文书的真实性和法律效力。
第三条行政机关公章使用应遵循“一章一机构、一章一负责、一章一责任”的原则,一律实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行政机关公章管理应坚持法定职权和授权管理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公章的设立和注销第五条行政机关公章的设立应符合法定职责和权限,具有合法性和必要性,并经过正式程序批准设立。
第六条行政机关公章的注销应在下列情况下进行:(一)行政机关撤销、解散或重新组织的情况;(二)公章遗失或损毁不得修复的情况;(三)公章使用权限发生变更;(四)其他需要注销的情况。
第三章公章的保管和使用第七条行政机关公章应当由专人保管,存放在专用的保险柜或保险箱内,保证安全可靠。
第八条行政机关公章的保管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二)熟悉公章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三)具有相关岗位资格和专业能力。
第九条公章保管人应当加强对公章的定期检查和维护,并建立公章使用登记制度。
公章的外借使用应经过书面申请,并由负责人审批。
第十条行政机关公章的使用范围仅限于与本机关职能相关的事务办理,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使用公章时应当认真核对公章上的印章面、圆章面、文字等信息,确保公章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章不得丢失、乱用、私用或无故损坏。
一旦发现公章失踪或损坏,应立即上报上级行政机关,并按照相关程序重新办理。
第四章公章的监督和处罚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章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制度,加强对公章管理的监督力度,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公章管理规定的责任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其责任。
行政管理制度范文
行政管理制度范文首先,行政管理制度要明确行政机关的组织形式以及权力配置。
行政机关的组织形式应根据具体的行政任务和职能来确定,形成合理的机构设置和层级关系。
同时,行政管理制度应明确行政机关的权力配置,确保权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并规定权力行使的程序和限制。
其次,行政管理制度需要规范行政决策的程序和程序的公开透明。
行政决策程序应明确,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此外,行政管理制度还应规定行政决策的公开透明,公众有权了解、参与和监督行政决策的过程,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再次,行政管理制度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
监督机制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个层面。
内部监督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机制,包括行政机关自身的内部监督机构和人员,以及内部审计机制等。
外部监督主要是指社会公众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包括媒体、民间组织、公众参与等。
行政管理制度应建立健全这两种监督机制,保证行政机关的行为合法合规。
最后,行政管理制度应注重绩效管理和激励机制的建立。
绩效管理是指通过制定明确的目标和指标,对行政机关的绩效进行评估和激励。
行政管理制度应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价体系,明确评价的标准和方法,激励优秀绩效,惩罚不良绩效,提高行政管理的效能和效率。
总之,行政管理制度是保障行政机关行为合法合规、提高行政管理效能和公正性的重要体系。
行政管理制度应包括行政组织形式、权力配置、决策程序、监督机制、绩效管理等方面的规定,保证行政机关的运行和管理能够达到预期的目标。
同时,行政管理制度应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和改进,以适应社会和经济的发展需求。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08•【字号】常政规〔2015〕4号•【施行日期】2016.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15〕4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常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12月8日常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和《江苏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明确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科学设置管理职能,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资源。
政府各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的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第五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机关事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纪行为。
第六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有关机关事务管理的规章制度,主管本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指导下级政府有关机关事务工作。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机关事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标准的行为,应当及时依法依纪调查处理。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制定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绩效考核办法,建立健全机关事务管理绩效考核工作机制。
公务员管理条例
公务员管理条例公务员是国家事业发展中重要的干部力量,其岗位的担任和管理要求都需要有相应的规范和条例来指导。
《公务员管理条例》作为相关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公务员的选拔、任用、培养、考核、奖惩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确保公务员队伍的健康发展和政府职能的有效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务员管理,提高公务员队伍素质,规范公务员选拔任用工作,充分发挥公务员的职能作用,保证公务员按法定职责履行公务,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务员管理应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运行规范、行为规范、激励约束的原则。
第三条公务员是依法从事国家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其他依法担任行政管理职务的人员。
第四条公务员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五统一:统一思想认识、统一制度规范、统一管理服务、统一职业道德、统一激励约束。
第五条公务员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六不准:不准违法、不准违纪、不准懒散、不准腐败、不准虚假、不准傲慢。
第二章公务员选拔任用第六条公务员的选拔任用应当以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公务员的选拔应当按照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确保公平公正和择优录用。
第八条公务员的招聘应当公开宣布招聘岗位、条件和程序,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报名、资格初审、考试评分、面试等环节,确保选拔过程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第九条公务员的录用应当依据招聘程序和成绩,按照岗位分类和编制规模进行,遵循综合排名、专业配对的原则,确保录用人员的合理性和适应性。
第十条对于录用的公务员,应当按照岗位要求进行培训和培养,提高其专业素质和政务能力。
第三章公务员考核评价第十一条公务员应当定期进行考核和评价,以评估其工作表现和能力水平。
第十二条公务员考核评价应当重视工作实绩、管理能力和廉政素养,充分体现绩效评价的原则和方法。
第十三条公务员考核评价应当注重综合性评估和标准化评价,确保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第十四条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公务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奖惩措施,包括问责、调整岗位或者解聘等,以促进公务员队伍的激励约束机制。
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条例
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条例( 2010 年 11 月 23 日乌鲁木齐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 次会议经过2011年 3 月 25 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6 次会议赞同告宣布自 2011 年2011 年 4 月 18 日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6 月 1 日起实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行为,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易效率,促使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余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例,联合本市实质,拟订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地区内的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合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是指市、区(县)人民政府依法建立的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机关,集中履行有关行政机关的所有或许部分行政处罚权的行为。
第三条市、区(县)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实行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的行政执法机关,依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发生在本辖区范围内的行政违纪行为,并对其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肩负法律责任。
规划、市政市容、园林、公安、建设、环保、工商等有关部门,应该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机关实行本条例。
第四条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机关履行经国务院或许自治区人民政府赞同或许由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确立的行政处罚权。
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机关履行行政处罚权的详细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宣布。
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机关实实行政处罚,应该依照合法、公正、公然的原则,处罚与教育相联合的原则,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并自觉接受社会民众的监察。
第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该成立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保障机制。
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估算。
第二章执法举措第七条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人员应该经过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并依法获得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上岗。
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人员执行公事,应该按规定着装,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人大机关日常管理制度规定
人大机关日常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大机关日常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促进机关正常运作,维护机关工作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人大机关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人大机关日常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依法行政的原则,强化法治意识,加强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四条人大机关日常管理要注重人才培养,建立健全规范化、专业化、职业化的工作团队,提高工作水平和专业素养。
第五条人大机关日常管理要注重宣传教育,传播党和政府决策部署,宣传先进典型,推动先进事迹,凝聚工作合力。
第六条人大机关日常管理要注重保密工作,严格保守机关内部工作秘密,保护国家机密和涉密信息安全。
第七条人大机关日常管理要注重节约,严格厉行节约,不断提高绩效管理水平,有效利用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八条人大机关日常管理要注重监督,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有利于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不足和失误,不断完善工作提升机关整体水平。
第二章日常办公管理第九条人大机关日常办公应按照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间合理分配、安排,并做到有序、高效、规范。
第十条人大机关日常办公要注重团队协作,加强信息共享和沟通协作,促进各项工作协调顺畅进行。
第十一条人大机关日常办公要注重文件管理,做到分类妥善存放、便于查找、利于查询,规范办公记录的管理程序,确保档案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十二条人大机关日常办公要注重办公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的正常运转,提高设备的使用寿命。
第十三条人大机关日常办公要注重办公环境的卫生和整洁,保持良好的工作氛围,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章会议管理第十四条人大机关会议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程序规范办理,保证会议的质量和效益。
第十五条人大机关会议应做到时间的精准、会议的高效、议程的严谨,确保会议的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人大机关会议应加强组织协调和统筹,确保会议的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七条人大机关会议应加强会前准备和会后总结,做好各项会议工作的衔接和落实。
行政文件流转管理制度
行政文件流转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文件的流转管理,提高办事效率,加强文件传递的安全性和可追溯性,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部所有行政文件的流转管理。
第三条行政文件流转是指行政机关在文件的起草、审批、签发等过程中,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文件的传递与处理。
第四条行政文件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发布的有关政策、规定、通知、指示等文字记录。
第五条行政文件流转应当遵循快捷、准确、保密、完整的原则。
第二章流转步骤第六条行政文件流转的步骤包括:起草、审批、签发、传阅、归档等环节。
第七条行政文件的起草由起草人完成,起草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撰写文件内容,并经过审核确认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流转。
第八条行政文件的审批由主管领导完成,审批人应当仔细审核文件内容,对文件的合法性和实用性进行评估,审批意见应当清晰明确。
第九条行政文件的签发由签发人完成,签发人应当在确认文件内容无误后签署文件,并在文件上注明签发日期、印章等信息。
第十条行政文件的传阅是指相关人员对文件内容进行了解和同意,在传阅过程中,应当保证文件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行政文件流转完成后,应当及时进行归档,归档后的文件应当按照一定的规范进行保管,并设定定期检查的程序。
第三章流转管理第十二条行政文件流转应当建立责任制度,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人员和责任内容。
第十三条行政文件流转涉及机密性文件时,应当严格控制审批权限,并加强文件传递的安全措施。
第十四条行政文件流转过程中如发现错误或遗漏,应当立即纠正并做好记录,确保文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五条行政文件流转的过程中严禁私自涂改、拆卸、遗弃文件,发现有违规行为应当立即报告上级领导。
第十六条行政文件流转应当建立相关记录和审批意见的归档系统,确保文件流转过程可追溯。
第十七条行政文件流转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应当及时协调解决,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处理。
第四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作废以前的相关文件。
行政机关印章管理规定(3篇)
行政机关印章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本所行政公章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保证行政公章的权威性、严肃性,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所行政公章包括所公章、所长印章及所属各部门行政性公章。
第三条本所行政公章由所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二章印章的刻制第四条本所印章由上级主管司局刻发,所长印章由所长办公室负责刻制。
第五条所属各部门刻制印章,必须先持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向所办公室提出刻章申请,经所领导批准后,报公安部门审批。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私自刻制部门印章。
第六条各部门印章正式启用时,必须先到所办公室留存印签备案。
未经留样备案的,一律不准自行使用。
第三章印章的管理第七条本所印章存放和使用地点在所办公室,所长印章存放和使用地点在计划财务处,部门印章存放和使用地点在部门办公室,未经存放部门负责人批准,均不得带出存放地点使用。
第八条因特殊原因,确需到存放部门以外地点使用本所印章的,应经存放部门负责人同意,派遣专人携带前往。
第九条本所印章管理,由所长办公室主任指派____名工作人员负责,部门印章由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防止丢失和滥用。
第十条印章不使用时,必须锁于保险柜内。
第四章公章的使用第十一条本所印章应根据所长或副所长的指示,经所长办公室主任批准,由印章管理人员代行使用权。
各部门印章使用前,应报经本部门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以本所名义发往所外的公文,必须经所领导签发后,然后加盖本所印章。
在所内下发的文件,除正式公文外,一般不得加盖本所印章。
第十三条上报的统计报表、有关证件、函件、报告等需加盖本所印章的,应经呈报部门领导审阅签名,经所分管领导签名同意后方可办理。
需盖所长印章的,经所长签名同意后,方可办理盖章和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所有介绍信、说明、证明等一般往来信函,应一式两联,统一编号,方可加盖印章,底联应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属常规性工作,成批办理的证书、证件等(如培训结业证、车辆年审表等),需盖本所印章及所长印章的,由主管部门确定____人负责办理。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日期:2004-4-21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2年4月29日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号部长令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无公害农产品的管理,维护消费者权益,提高农产品质量,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者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
第三条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工作,由政府推动,并实行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的工作模式。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全国无公害农产品的管理及质量监督工作,由农业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三定”方案赋予的职责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分工负责,共同做好工作。
实用文档第六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扶持无公害农产品的发展,组织无公害农产品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
第七条国家鼓励生产单位和个人申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
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范围由农业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确定、调整。
第八条国家适时推行强制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
第二章产地条件与生产管理第九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产地环境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的标准要求;(二)区域范围明确;(三)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
第十条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管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生产过程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的标准要求;(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三)有完善的质量控制措施,并有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档案。
第十一条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严格按规定使用农业投入品。
禁止使用国家禁用、淘汰的农业投入品。
第十二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应当树立标示牌,标明范围、产品品种、责任人。
机关档案管理规定
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发文字号】国家档案局令第13号【发布部门】国家档案局【公布日期】2018.10.11【实施日期】2019.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国家档案局令(第13号)《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已经国家档案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明华2018年10月11日机关档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档案工作,推进机关档案科学、规范管理,丰富国家档案资源,为各项工作提供有效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机关档案,是指机关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查考、利用和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各种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机关档案工作是档案工作开展的基础,是国家档案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机关档案工作是机关不可缺少的基础性工作,是推进依法行政、促进科学决策、提高治理水平的必要条件,是保护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维护机关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四条机关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机关档案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负责中央和国家机关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
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关档案工作的统筹协调、制度建设,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关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履行检查职责时,以进入相关场所检查,询问有关人员,查阅、复制有关档案资料等方式开展。
中央、地方专业主管机关应当根据本专业的管理体制,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对本系统和直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中央、地方专业主管机关进行监督、指导时,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
第五条机关的全部档案应当集中、统一管理。
机关档案管理应当维护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便于检索、利用和开发。
第六条机关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整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考核体系,与业务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初二下册第十一课优质课中国的行政管理
初二下册第十一课优质课中国的行政管理中国的行政管理是指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国家事务和社会管理的需要,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规范、管理和监督,以实现国家目标和维护社会稳定。
在中国,行政管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对于国家的治理和社会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中学生的角度出发,探讨中国的行政管理。
首先,中国的行政管理体系包括了行政机关、行政职能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行政机关是指国家机构中负责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包括各级政府、行政部门以及地方政府。
行政职能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社会事务进行管理和实施。
同时,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中国制定了一系列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等。
其次,中国的行政管理在实践中注重人民利益和服务意识。
行政管理的最终目标是为了服务人民,为人民群众解决问题。
在中国,行政机关注重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诉求,并积极采取措施解决人民群众的问题。
例如,在基层行政机关中,设立了民生办公室,负责解决群众关心的民生问题,提供便民服务。
此外,中国的行政管理注重参与式管理,通过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第三,中国的行政管理倡导廉洁和效能。
廉洁是行政管理的核心价值观之一,意味着行政人员要廉洁奉公,依法履职,不谋取私利。
在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反腐败工作,严厉打击腐败现象,加强行政人员的廉政教育和监督。
同时,行政管理还注重效能,即通过科学管理和信息化手段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
例如,在办事流程上,中国政府大力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实现了政务服务的便民化和高效化。
最后,中国的行政管理还注重国际合作和对外交流。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世界上的国家相互联系越来越紧密。
中国的行政管理不仅要处理国内事务,还要积极参与国际组织和国际事务。
中国积极主动参与全球治理体系的建设,参与国际组织和论坛,推动国际合作和交流。
例如,中国积极参与气候变化、反恐怖主义等国际合作,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人类共同的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简单的公司行政管理制度(8篇汇总)
简单的公司行政管理制度(8篇汇总)简单的公司行政管理制度篇1为创造一个安全、舒适、健康的办公环境,确保公司进行有秩序的经营管理,现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公司日常管理制度,作为对员工工作行为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各员工应自觉遵守维护。
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一、考勤管理制度(一)出勤1、工作时间:每周工作__天。
2、每天8小时,正常时间:,下午上班时间:。
3、迟到、早退和旷工(1)上班时间开始至30分钟到班者,按迟到论处,超过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日论处。
提前30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提前30分钟以上下班者按旷工半天论处。
(2)所有人员须先到公司打卡后,方能外出办理各项业务。
特殊情况需事先经直接领导批准,事后补办登记手续,不办理批准登记手续者,按迟到或旷工处理。
(3)员工外出办理业务前需登记外出原因及返回公司时间,否则按早退或旷工处理。
4、处罚规定(1)迟到:扣罚当日工资20元;超过3次,双倍处罚。
(2)早退:扣罚当日工资20元;超过3次,双倍处罚。
(3)旷工:当月旷工1次,扣除全月岗位工资,并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罚;当月旷工2次及以上的视情况给予严肃处理。
5、打卡:(1)员工每天上班、下班,午休出入均需打卡(共计每日4次)。
员工应亲自打卡。
(2)忘记打卡的员工,需要其把漏掉打卡的时间以出面形式递交直接领导给予补签、。
每月每名员工仅可有二次补签情况。
(二)外出、出差、事假、病假、婚假、伤假和产假1、外出:因公外出,一个工作日内的公出需在前台登记,方便转接电话和留言。
外出前需填写《外出申请单》并通过审批流程,提交行政部备案。
时紧急外出,需电话告知相关主管,并在外出后2日内补填《外出申请单》。
2、出差:一个工作日以上的公出为出差。
出差前应填写《出差申请单》,并通过审批流程,表单提交公司行政部备案。
3、事假:一个工作日以内的事假,需取得公司相关领导的批准。
需事前填写《请假申请单》并通过审批流程,到行政部登记备案。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5号——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5号——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2.11•【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5号•【施行日期】2018.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5号《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1月2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届一百零七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如桂2018年2月11日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提高文件质量,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政府规范性文件)及市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发布、备案以及相关管理、监督工作,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区)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和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政府规范性文件指政府(含政府办公厅、办公室)以自己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部门规范性文件是指市政府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以自己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下列文件不属于本规定所称的规范性文件:(一)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市、区政府及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内部事务管理规范、工作制度、工作计划等,以及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行政、外事、财务、保密、工作考核、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规范的文件;(二)有关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的发展规划、发展纲要等文件;(三)为实施专项工作任务而制定的工作方案、工作部署、工作计划等;(四)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五)下级行政机关向上级行政机关做出的请示、报告,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做出的不创设行政管理规则、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批复;(六)公布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便民通告;(七)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决定;(八)各类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操作规程;(九)对周期性工作做出要求,内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但对具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具有反复适用性的文件;(十)其他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文件。
行政管理制度后半部分定稿
行政管理制度后半部分定稿行政管理制度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为了有效管理公共事务和行政行为,制定和实施的规章制度。
它是政府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依据,也是确保行政公正、规范行政行为的重要手段。
行政管理制度包括行政组织制度、行政程序制度、行政权力运行制度等方面,对于推进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行政效能、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行政管理制度的功能、特点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方向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行政管理制度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行政管理制度是行政机关有效管理公共事务和行政行为的基础。
行政机关根据制度规定,明确行政职责、权限和程序,确保行政决策和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
其次,行政管理制度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通过制度的规范和约束,确保公民在行政行为中享有平等的权益和保障。
第三,行政管理制度是提高行政效能的重要途径。
制度的科学性和规范性能够提高行政决策的准确性和效率,优化行政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最后,行政管理制度也是推进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
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和完善的实施机制,可以促使政府行政工作更加高效、透明和公正。
行政管理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行政管理制度具有法定性。
行政管理制度是根据法律规定制定的,真正做到了法治化管理。
其次,行政管理制度具有公开性。
行政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订过程透明,公众可以参与其中,确保制度的公正和合理。
再次,行政管理制度具有稳定性。
行政管理制度经过合法程序制定,保持相对稳定性,有利于行政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最后,行政管理制度具有灵活性。
行政管理制度要能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订,以适应社会发展的变化。
但是,当前行政管理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一些行政管理制度制定不够科学合理,执行不力。
制度设计上存在缺陷,缺乏有效规范和引导,导致执行效果不佳。
其次,一些地方政府和行政机关在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制度失去约束力。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88号令)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88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8 号《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已经2006年3月29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戒毒、收容教育等强制措施的案件。
第三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第五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七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询问。
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第八条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办案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管辖第九条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赌博的案件除外。
对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移交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在移交前应当及时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并配合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第十条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
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0.21•【字号】株政办发〔2020〕17号•【施行日期】2020.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株洲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株洲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0月21日株洲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湖南省实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办法》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株洲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以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党政机关”)的机关事务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机关事务,是指保障机关正常运转的经费运行、资产管理、能源资源节约和后勤服务等各项事务。
第三条全市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保障公务、集中统一、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市机关事务局是市本级机关事务的主管部门,管理市本级机关事务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对本级机关事务实行统一管理。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对本单位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在集中办公区办公的部门,办公用房、后勤服务等机关事务可以由本级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明确的有关部门集中管理。
第五条市机关事务局负责拟订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指导全市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后勤服务保障等机关事务工作。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档案管理制度(4篇)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档案管理工作,加强档案的安全保存和利用,保障行政审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档案管理应遵循依法规范、索取实用、保存安全和便于利用的原则。
第三条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档案管理是指对申请材料、审批结果和其他有关档案资料进行编制、保存、利用和销毁的一系列工作。
第四条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档案管理的任务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国家安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公众利益。
第五条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档案管理应遵守保密原则,涉密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章编制和保存第六条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在受理申请、审批及结果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档案资料,应按规定进行编制和保存。
第七条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应依法制定档案工作规定和档案目录,确保档案编制的规范和完整。
第八条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应按照档案分类原则进行档案的整理、归档和装订工作,确保档案保存的安全性和可行性。
第九条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档案室应具备适当的设备和场地,保证档案保存的环境和条件。
第十条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档案应有完善的登记、借阅和销毁的制度,确保档案的流程可控和安全可靠。
第三章利用和开放第十一条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档案应按规定进行利用和开放,满足社会公众和行政机关的需求。
第十二条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档案的利用应按照编制和保存要求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要求。
第十三条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档案的开放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依法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对外提供档案信息应保证档案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四章销毁和转移第十五条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应按规定对档案进行定期的鉴定、审查和清理工作,筛选并销毁无需保留的档案。
第十六条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档案的销毁工作应有明确的程序和规范的要求,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十七条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档案应按照规定进行转移工作,确保档案长期保存和利用。
行政机关公章管理规定
行政机关公章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机关公章的管理和使用,维护国家机关公章的安全和权威,保证国家机关公章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发挥职能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公章管理,适用于相关使用人员和单位。
第三条行政机关公章是行政机关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确认和证明行政行为、文件等合法性和真实性的专用印章。
第四条行政机关公章应当符合法定格式和技术规定,具备辨别特征和安全防伪功能。
第二章公章的使用管理第五条行政机关公章的管理工作由行政机关设立的公章管理机构负责。
第六条公章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公章使用管理制度,明确公章的使用范围、使用手续和使用要求。
第七条公章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公章的使用登记制度,记录公章的使用情况、使用目的和使用人员。
第八条行政人员在进行公章使用时,应当按照公章使用管理制度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手续。
第九条公章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公章的存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发现和处理公章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
第十条行政机关公章的使用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章使用管理制度,保证公章的安全和保密。
第三章公章的保管管理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公章的保管工作由行政机关设立的公章保管机构负责。
第十二条公章保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章的保管制度,明确公章的存储位置、保管责任和保密要求。
第十三条公章保管机构应当配备专门的保管人员,并进行严格的岗位培训和管理。
第十四条公章保管机构应当建立公章的出库、入库和移交手续,明确责任人员和时间节点。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公章的保管人员应当对公章进行安全保密,防止公章的丢失、损毁和失窃。
第十六条公章保管机构应当定期对公章进行检查,确保公章的完好、完整和可用。
第四章公章的注销和监督检查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公章的注销工作由行政机关设立的公章管理机构负责。
第十八条公章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公章的注销手续和程序,明确注销的依据和审核要求。
第十九条公章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需要和情况,对公章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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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怎样进行办公物品的采购、储存和发放? • 13、怎样进行行政经费管理? • 14、怎样进行机关总务后勤管理? • 15、简述办公室综合事务管理的现代化? • 16、怎样进行机关文书管理的含义与运用? • 17、怎样进行档案管理的含义与作用? • 18、怎样进行机关会议的筹备与管理? • 19、简述行政方法的涵义和内容? • 20、简述行政手段的涵义和内容? • 21、简述行政技术的涵义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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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机关行政的内容
机关综合事务管理 机
关
行
政
机关文书档案管理
的
内
容 机关后勤事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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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公室综合事务管理 1、办公室综合事务的含义 办公室行政管理包括信息传递、决 策执行、结果反馈和人、财、物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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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办公室综合事务的内容 • 办公室综合事务可以分为办公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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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文种类和行文关系。 • 公文的种类简称文种。文种是指各
级各类机关与组织普遍使用的文件名 称,它概括地表明文件的性质、制发 文件的目的要求,以便收文机关阅读 文件和进行文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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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机关文书管理制度。 • 任何机关单位的文件,不外乎三个组成
部分:一是外发文件,即由本单位拟制、 发出的文件;二是收进文件,即由外单位 拟制。发来的文件;三是机关内部拟制、 流转的文件。
关中处于枢纽地位。它既要推动各职能 部门的正常运转,又要起沟通协调的桥 梁作用。其任务可以概述为“参与政务、 处理事务、搞好服务”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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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机关行政的职能 • (1)信息管理。
• (2)组织协调管理。 • (3)日常事务管理。 • (4)机要保密管理。 • (5)信访工作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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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档案管理的含义与作用。 • (1)档案的含义。档案是指具有查
考使用价值,经过立卷归档保存起来 的各种形式的材料,包括电文、会议 记录、人事材料、技术文件、出版物 原稿、财会簿册、印模图表、音像资 料等。 • (2)档案在机关管理中具有重要作用, • (3)档案管理的主要内容及工作环节。
书的工作,使政府机关行政工作得到有效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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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内容: 一、机关行政概述 (教材11.1) 二、机关行政内容 (教材11.2) 三、机关行政方法科学与技术 (教材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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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框架
第十一章机关行政
机关概述
机关内容
机关方法
机任 地 综 文 后 机机机
关务 位 合 书 勤 关关关
桨” • [案例分析题] • 地方政府的职能究竟如何界定,各地情况不同,
我们不能一概而论。但从顺德市政府的职能配 置,我们可以从中得到什么启示?他们有没有 做不该做的事?还有什么该做的事没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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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训活动 ]
• 机关行政中的沟通能力
• [实训活动训练题]
• 实训内容: • 沟通游戏:画图。一位培训师描述图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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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机关行政方法科学与技术
机 关 行 政 方 法 科 学 与 技 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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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行政方法 机关行政手段 机关行政技术
• 一、行政方法概述 • 1、行政方法的涵义 • (1)行政方法的概念 • 行政方法是指能够保证行政活动
朝着顶定的方向发展,达到行政管理 目的的各种专门的方式、手段、技术、 措施等的总称。
台下学员根据描述,画图过程。 • 实训器材: • 行政管理实训室、写字板、图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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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术语] • 行政机关、机关行政、机关行政的特
点、机关行政的任务、机关行政的职能、 机关行政的原则、机关行政的作用、机 关行政的内容、机关综合事务管理、机 关办公事务、机关行政事务、机关后勤 事务、机关文书档案、机关会议管理、 机关行政方法、机关行政手段、机关行 政技术、电子政务。
含职 和 事 档 事 行行行
义能 作 务 案 务 政政政
和和 用
方手技
特原
法段术
点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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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机关行政概述
机关行政的含义和特点
机
关
行
机关行政述
机关行政的地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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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关行政的含义和特点 1、行政机关的含义
行政机关是依法使用国家权力,执行 国家行政职能的机关。从广义上说,行政 机关是指一级政府机关的总称。从狭义上 说,行政机关仅指政府机关内部的综合办 事机构。
• (2)实行电子政务,能够提高行政透明 度,方便公众监督,有利于廉政、勤政 建设
• (3)实行电子政务,有利于政府管理模 式从集权管理型向集散管理型转变
• (4)电子政务有利于整合政务信息资源, 发挥其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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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学方法: • [案例分析] • 顺德经验:政府的作用是“掌舵”而不是“划
方法等概念。 • 领会:机关行政的内容、机关行政方法
的特点和原则。 • 应用:如何掌握各种机关行政在行政管
理实践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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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点] • 知道:了解机关行政特点,熟悉机关行政
程序。 • 能够:学会机关行政中系统方法、目标管
理方法、电子政务的方法和技巧。 • 掌握:机关行政的现代技术,通过行政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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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行政方法与机关行政管理。 (3)行政方法的内容: 第一,基本手段。 第二,行政程序。 第三,基本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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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方法的分类 (1)按行政信息沟通的特点分类。 (2)按管理者的内容和性格分类。 (3)按分析和解决问题的精确程度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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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行政管理方法的科学化 • 行政管理方法科学化,就是指在
• 导入语 • 办公室出身的行政秘书钟丽是机关行
政的专家,她十分熟悉行政机关的环境、 氛围和人际关系,特别是她良好的行政 素质,使她在办公室工作中游刃有余, 漂亮干练。尤其是在办公室日常接待、 会议安排和相互沟通上,得到上司、同 行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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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 识记:行政机关、机关行政、机关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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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题] 1、机关行政的含义和特点?
2、机关行政的主要任务? 3、机关行政的主要职能? 4、机关行政的主要原则? 5、机关行政的地位和作用? 6、简述机关行政中办公信息管理? 7、简述机关行政中办公接待管理? 8、简述机关行政中办公约会管理? 9、怎样进行行政日常工作程序的管理? 10、怎样进行办公文件的打印和装订?
第十一章 机关行政
中心思想 导入语 知识点 能力点 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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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机关行政
中心思想: • 机关行政的学习目标是使学生从机关
行政概述、机关行政内容和机关行政方 法三个方面了解行政管理过程中机关行 政环节的主要内容,懂得机关行政在行 政管理过程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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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机关行政的含义。 • 机关行政是指综合办事机构对日常事务、
规章制度、工作秩序所进行的管理,即对 政府机关内部综合性事务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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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机关行政的特点: • (1)服务性。 • (2)综合性。 • (3)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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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机关行政的任务、职能和原则 • 1、机关行政的任务 • 政府部门内的综合办事机构,在机
行政管理中采用符合客观事物的发展 规律从而取得高效率高质量效果的方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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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机关行政管理手段 • 1、行政手段 • 2、经济手段 • 3、法律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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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机关行政管理技术 (一)电子政务及其发展状况
1.电子政务的涵义
电子政务,也叫电子政府、网络政府、政府信息 化管理等。电子政府又叫虚拟政府,网上政府或政 府在线。所谓电子政府,是指政府通过国际互联网 开放政务信息。实现网络办公、政务网络化并实现 政府与社会公众双向沟通的现代化技术。它是现代 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的结合和具体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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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电子政务的内容及其功能
• 1.电子政务的内容 • 电子政务的内容非常广泛,国内外又有
不同的内容规范,根据政府所规划的项 目来看,电子政务的内容主要包括这样 几个方面:政府间的电子政务 ;政府对企 业的电子政务 ;政府对公民的电子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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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实行电子政务,能够简化行政环节 和程序,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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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机关行政的原则 (1)服务原则。 (2)廉洁原则。 (3)效率原则。 (4)密切联系群众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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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机关行政的地位和作用 • 1、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证职能活
动的顺利进行。 • 2、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 3、有利于克服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 • 4、体现党和国家对职工群众的关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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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电子化政府的发展 • 从世界范围来看,推进政府部门办公自
动化、网络化、电子化,全面信息共享 已是大势所趋。电子政务在20世纪90年 代兴起之后,迅速扩散到世界上越来越 多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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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我国电子政务的发展
• 1999年1月,由中国电信和国家经贸委经 济信息中心联合40多家部、委、办、局信息 主管部门共同倡议发起的“政府上网工程” 宣布正式启动,把1999年定为“政府上网 年”。该工程实施范围包括: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29个部,委、行、署和国务院直属机 构;上述单位的省级机构和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政府、地市政府。根据有关单位要求 和社会需求,政府上网工程的实施范围正进 一步扩大,建立乡镇级电子化政府是发展趋 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