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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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意见书

【第1篇】刑事法律意见书(盗窃案)

xx县人民检察院、尊敬的检察官:

x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xx亲属的委托,指定我作为其审查起诉阶段和法院审判阶段的辩护人。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及查阅相关案卷,辩护人非常感谢检察官认真办案的态度,辩护人对本案犯罪事实及盗窃罪名无异议,但同时辩护人认为本案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法定从轻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所以有以下两点建议向贵院提起,希望能采纳其中之一:一、建议做出不起诉决定;

二、如果本案提起公诉,建议在量刑时公诉机关能建议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以上法律意见的具体理由如下:

一、首先,犯罪嫌疑人xx犯罪情节轻微。

1、盗窃数额低,数额过量刑起点不多。此次盗窃行为的被盗物品为一辆半新的摩托车,价值不高。

2、被盗物品已追回,没有给受害人造成实际损失。

3、犯罪嫌疑人并没有参与实际的盗窃行为,他的最初目的也只是参与销赃,而且最终也未完成销赃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盗窃公私财务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2.全部退

赃、退赔的。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此解释的此款规定。

二、其次,犯罪嫌疑人xx有以下法定从轻或酌定从轻情节。

1、x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另一犯罪嫌疑人王xx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好,坦白的比较彻底。

2、xx协助办案机关抓住了本案的另一犯罪嫌疑人王xx。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其行为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3、xx是从犯,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不论是从犯罪嫌疑人自己的供述,还是根据其共同犯罪同案犯的供述,在此次共同犯罪中xx仅起到辅助作用、次要作用。提出犯意的不是他,具体实施的也不是他。我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xx无犯罪前科,系初犯。

xx在此之前从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一贯表现良好,从主观上来讲,xx犯罪主观恶性不大,当时参与盗窃也只是因为年少无知、法律意识淡漠,其受所处生活环境的影响,没有意识到到此次行为是涉嫌盗窃行为。

5、xx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综上,辩护人认为xx的盗窃行为主管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

微、且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并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可以不予起诉、不判处刑罚或给予较轻的处罚。

以上意见希望检察官及公诉机关能予以采纳,非常感谢。

辩护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第2篇】刑事法律意见书(贩卖毒品案件)

xx市人民检察院:

xx律师事务依法接受贩卖毒品案件嫌疑人何某家人的委托,指派徐晋红律师为何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律师,本律师认为对何某的行为应当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现提出如下法律意见,请贵院予以考虑:

xx市公安局并公诉字(20xx)000317号起诉意见书认定嫌疑人何某在20xx年2月、3月两次贩卖毒品给张某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对何某的中间行为定性为贩卖毒品罪不符合法律规定。

一、侦查机关认定20xx年2月何某贩卖毒品200克给张某没有证据。

侦查机关认定20xx年2月何某贩卖200克毒品给张某,即没有何某收取毒资的证据,也没有查获的毒品,更没有对毒品的鉴定,仅以口供定案不符合刑事证据规则。

二、侦查机关认定20xx年3月何某贩卖给张某494.5克甲基苯丙胺定性错误

本案中,何某不是毒品交易直接当事人,其是为张某寻找介绍毒品卖主,其作用为居间介绍人,其在20xx年3月收到张某的钱全部转给何秀川。

居间介绍人为吸毒者介绍卖毒者,帮助吸毒者购买毒品的。在这种情况下,居间介绍人的行为在客观上虽然对卖毒者的贩毒活动起到了帮助作用,促成了毒品交易,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从主观上看,居间介绍人并没有帮助卖毒者进行贩卖毒品的故意,而仅是为了帮助吸毒者能够买到毒品,使其达到消费毒品的目的。因此,原则上不能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也明确指出: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代买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未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数量最低标准,构成犯罪的,托购者、代购者均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该规定表明,即便是为吸毒者向贩毒者代购毒品的,只要不是以从中加价牟利为目的,都不能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如需定罪处罚的,也只能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张晓杨杰购买毒品用于自我吸食,何某为其联系毒品卖主,其应当与张某构成非法持有毒品共犯。

另外,侦查机关在20xx年2月发现有毒品犯罪嫌疑后,不及时查获,20xx年3月的毒品交易有诱惑侦查的嫌疑。

辩护人认为,何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应予以从轻处罚;其交代何秀川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立功。本案涉案毒

品全部查获,没有造成重大社会危害,何某系初犯,希望贵院予以考虑以上情节。

请贵院明查。

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xx

20xx年7月4日

【第3篇】刑事法律意见书(故意伤害罪案)

某某县公安局:

xxx律师事务所接受涉嫌故意伤害罪案犯罪嫌疑人冯某某丈夫于某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在侦查阶段为冯某某提供法律服务。本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到某派出所向办案民警了解了案情,并在征求办案民警同意后,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冯某某,对案情有了一定的了解。现根据我所了解的情况,依法出具以下法律意见,供贵局参考。

案件情况

犯罪嫌疑人冯某某和其丈夫于某某在新村银杏树市场租了一间门头收银杏叶,禚某某和其家属也收购银杏叶。20xx年5月2日,冯某某先到市场收银杏叶,禚某某的老婆后去收的,两人碰面后,双方因收银杏叶发生争执,禚某某的老婆骂冯某某,冯某某也骂禚某某的老婆。过了一会冯某某不再理禚某某的老婆,就回自己的门头了。冯某某刚回到门头,禚某某就开着猎豹车追到了冯某某的门头,禚某某把车堵在冯某某的门口,禚某某和他老婆下车就指着冯某某骂,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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