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政府系统信息网络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法律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直属机关单位效能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直属机关单位效能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12•【字号】宁政发[2009]21号•【施行日期】2009.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直属机关单位效能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9]21号2009年2月12日)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现将《自治区政府直属机关单位效能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自治区政府直属机关单位效能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着力构建科学规范、政令畅通的政府效能建设机制,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充分调动各部门的工作积极性,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政府所属直属机关单位实行效能目标管理考核,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确保考核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相结合,将可量化的目标任务进行科学、合理的分解,不能量化的提出具体的定性要求。
(三)综合评定、注重公认。
自治区政府领导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对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当年的工作实绩进行综合评价。
(四)考核与奖惩相结合,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
第三条目标管理体系。
(一)自治区政府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目标责任制考核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考核办)承担考核的具体组织、协调、汇总、申报等工作。
纳入效能目标管理考核的对象为自治区政府办事机构及组成部门、政府直属机构、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工作性质特殊的部门和各高等院校不列入效能目标管理考核范围。
(二)为增强考核的可比性,对自治区政府办事机构及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分三类进行考核(分类名单附后)。
(三)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统计局、政府研究室分别为以上三类部门单位的目标责任牵头单位,负责本组各目标责任单位年度工作目标方案的初步审核、年度考核初评等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公布日期】2012.06.15•【字号】宁党办[2012]46号•【施行日期】2012.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宁党办〔2012〕46号)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1〕2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机构编制是党和政府重要的执政资源,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体制机制保障作用。
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对深化行政管体制改革、优化配置执政资源、有效防书控人员机构膨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中央和自治区不断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文件,为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保障作用。
各地各部门(单位)要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机构编制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强化机构编制纪律意识,切实维护机构编制管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继续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加快职能转变,改进工作方式,提高行政效能,不断提升机构编制资源的使用效益。
二、进一步强化责任,加强机构编制管理集中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是机构编制工作的重要原则和要求。
各级党委、政府要适应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新形势,切实加强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及时掌握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问题,认真抓好中央和自治区机构编制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坚持机构编制的集中统一领导和审批制度,严格遵守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凡机构编制事项必须报机构编制部门按程序专项办理。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政务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政务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0.13•【字号】银政办发〔2023〕92号•【施行日期】2023.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政务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银川市政务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0月1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三章数据分类分级管理第四章安全管理第五章事件处置和监督检查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七章附则银川市政务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加强银川市政务数据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安全保障体系,预防政务数据安全事件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数据共享交换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务部门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政务数据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是指政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获取的,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政务相关信息的记录,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数据。
第四条政务数据安全管理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安全管理,是指政务数据的收集者、管理者、使用者和提供者为防范政务数据(以及承载政务数据的系统和网络)被攻击、侵入、破坏、泄漏、窃取、篡改、非法使用等风险与危害而采取的系列措施和活动。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执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支队>)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银政办发[2009]208号【发布部门】银川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11.02【实施日期】2009.11.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支队>)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银政办发〔2009〕20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银川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支队>)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特此通知。
二OO九年十一月二日银川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支队〉)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宁党办〔2009〕67号),设立银川市城市管理局(银川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支队〉)),为银川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新增职责:1、参与占用城市人行道路开展各种活动的联审工作职责;2、参与市区内洗车、修车行业设立的联审,并在城管职责范围内实施管理;(二)强化职责:加强对三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和考核工作;(三)下放或转移职责:1、将市容、园林、水务、工商、客运、公安交通等方面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交由辖区政府承担;2、将临时占道摊点、摊区的管理和收费职能交由辖区政府承担;3、将南门广场、步行街及汽车站周边等重点区域的管理交由兴庆区政府承担。
4、将红花渠及红花渠市场交由兴庆区政府管理。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银川市有关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起草、组织实施城乡市容环境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二)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城市发展。
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领导协调
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领导协调推进重要领域重大项目重点工作责任分工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银党办[2014]39号【发布部门】中共银川市委银川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4.22【实施日期】2014.04.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领导协调推进重要领域重大项目重点工作责任分工的通知(银党办〔2014〕39号)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川综合保税区,银川滨河新区,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市属各企事业单位:为切实抓好2014年度重要领域、重大项目、重点工作落实,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将《全市重要领域重大项目重点工作责任分工方案》(以下简称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2014年度重要领域、重大项目、重点工作由市级领导牵头推进,各责任单位负责具体落实。
各责任单位要按照《分工方案》进一步细化任务和分工,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强化措施,建立台帐。
对重要领域需要研究制定政策措施的,各市级领导要深入开展调研,抓紧出台实施。
同时,要对照《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深化改革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对涉及银川市的内容,要进一步细化分解,制定推进计划,明确时间节点,切实抓好落实;对需国家、自治区支持帮助的,要积极主动做好汇报争取工作,务求取得实效;对重大项目建设,各包项目市级领导要按照市委部署,结合群众路线教育征求意见阶段的具体工作要求,每月至少一次到项目现场召开协调会、现场办公会、推进会,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具体问题,确保项目按时间节点顺利推进。
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要及时收集市级领导协调服务重要领域重大项目重点工作情况,于每月10日前报市重点工程重大项目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9.20•【字号】银政办发〔2016〕117号•【施行日期】2016.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软件业正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的通知银政办发〔2016〕1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49号),进一步做好党政群机关使用正版化软件工作。
现将该办法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9月2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行为,建立长效机制,确保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88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正版软件是指用于满足政府机关办公需求、经开发者合法授权的软件,包括计算机操作系统软件、办公软件和杀毒软件等通用软件。
第三条各级政府机关的计算机办公设备及系统必须使用正版软件,禁止使用未经授权和未经软件产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软件。
各级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软件使用管理制度,不得擅自在计算机办公设备及系统中安装或卸载软件。
各级政府机关要根据工作需要,编制本单位工作人员软件配置规范,建立软件安装、卸载审核机制;要加强软件使用日常监管,采用定期与不定期结合的方式,对本单位工作人员使用软件情况进行检查,同时积极鼓励软件使用人定期自查。
有条件的单位可采用安全可靠技术手段对本单位工作人员使用软件情况进行监控。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驻外办事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驻外办事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10.30•【字号】宁政办发[1994]112号•【施行日期】1994.10.3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驻外办事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宁政办发〔1994〕112号一九九四年十月三十日)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驻外办事处:改革开放十五年来,我区驻外省、市办事处经历了恢复、建设、扩大业务、转换职能的过程,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下,驻外办事处面临着如何突出以经济工作为中心,强化服务和经营功能,推进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搞好自身建设等一系列新的问题。
为了进一步加强驻外办事处的工作,更好地发挥其在扩大对外开放中的特殊作用,现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驻外办事处管理暂行规定》,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反映。
自治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重视和支持驻外办事处的工作,驻外办事处也要主动开展工作,加强联系服务,形成合力效应,为宁夏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宁夏回族自治区驻外办事处管理暂行规定为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的需要,加强对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省、市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的管理,使办事处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性质和任务第一条办事处是自治区政府派驻首都和有关省、市、地区的常设机构,行使政府赋予的职权;代表自治区党委、政府与中央国家机关及驻地党政机关联系、协调处理涉及本区的有关事宜。
第二条办事处代表宁夏在驻地独立开展各项工作,是我区设在驻地的综合性办事机构,是联系我区与驻在地区的桥梁,为我区经济服务的窗口,联接各界人士的纽带,传递重要信息的枢纽和接待来往人员的“宁夏之家”。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效能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效能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10•【字号】宁政发[2009]17号•【施行日期】2009.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效能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9]17号)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效能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效能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工作,提高政府工作效能,促进全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开展效能目标管理考核。
第三条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坚持依法行政原则、实事求是原则、突出重点原则、分级负责原则、客观公正原则。
第四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对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
各市市长为本行政区域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第一责任人,对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向自治区主席负责。
副市长按分工对市长负责,组织有关目标任务的实施。
第五条自治区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公室(以下简称政府考核办)负责考核的有关日常工作。
各市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工作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工作体系。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六条考核内容为经济发展综合考核指标、公共安全考核指标、保障和改善民生考核指标、社会管理考核指标和行政效能考核指标,实行百分制。
前款规定的考核指标,分值分别为50分、10分、15分、15分和10分。
第七条具体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为:(一)经济发展综合考核指标(50分)1.重要经济发展目标(30分)(1)地区生产总值增速(7分)(2)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速(7分)(3)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速(6分)(4)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4分)(5)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速(4分)(6)城市化率提高幅度(2分)以上由自治区统计局负责考核。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银川市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08•【字号】银政办发〔2020〕104号•【施行日期】2020.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银政办发〔2020〕10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银川市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8日银川市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7〕211号)精神,全面有序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大力建设自然渗透、自然积存、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要求,统筹协调城市生态保护、土地利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关系,注重绿色生态措施和灰色基础设施、地上设施和地下设施的有机结合,以构建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为核心,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将生态格局融入城市规划建设的全过程,改善城市水生态环境质量。
二、工作目标建立源头控制、过程管理、末端治理的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体系,组织实施市政道路、建筑与小区、公园和绿地广场、城市水系等海绵项目,开展海绵城市建设。
近期目标(2020年底):提升雨洪管理能力,削减城市地表径流污染,促进雨水资源有效利用,最大限度地降低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影响,到2020年底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实现85%雨水就地消纳和利用的目标。
远期目标(2021年—2030年):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要求。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全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全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公布日期】2009.12.17•【字号】宁党办[2009]113号•【施行日期】2009.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全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09]113号2009年12月17日)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推进全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推进全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组部、中宣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提高依法执政能力的意见》,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依法执政、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加快依法治区进程,现就推进全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认识,进一步增强新形势下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自觉性近年来,我区各级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仍需继续深化。
当前,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正处于关键时期,加快发展的任务十分繁重,维护稳定的形势仍很复杂,人民群众对提高政府公信力的要求也更加迫切。
特别是一些关系民生的政府行为,引起人民群众的高度关注,群众对保障自身权益的意识越来越强烈。
任何侵犯群众利益的违法行为,都可能引发社会矛盾,甚至导致群体性上访、突发事件的发生,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新形势、新任务对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明确任务、创新方法、完善制度、健全机制,扎实推进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深入开展。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全面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实施方案》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全面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2.20•【字号】银政办发〔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全面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实施方案》的通知银政办发〔202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银川市全面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72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2月20日银川市全面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文件精神及《自治区关于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20〕50号)要求,有效解决企业和群众异地办事“多地跑”“来回跑”问题,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切实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和人民群众获得感,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基本原则1.坚持需求导向。
聚焦企业和群众普遍关切的异地办事事项,围绕保障改善民生、促进就业创业和便利企业跨地区生产经营,促进政务服务供给与企业、群众需求有效对接,推动政务服务绩效由企业和群众评判。
2.坚持改革创新。
紧扣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全环节,创新工作理念和制度机制,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手段,优化再造业务流程,强化业务协同,打破地域阻隔和部门壁垒,促进条块联通和上下联动。
3.坚持便民高效。
优化服务方式,丰富办事渠道,大力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减时间、减环节、减材料、减跑动,实现企业和群众异地办事“马上办、网上办、掌上办、就近办、一次办”。
4.坚持依法监管。
加强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业务流程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真空,推行“互联网+监管”和信用监管,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实现无缝衔接,对失信和欺诈行为“零容忍”,保障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银川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5.20•【字号】银政公开办发〔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银川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银政公开办发〔202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办公室:《银川市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银川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2021年5月20日银川市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关于“深化政务公开”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银川市政务公开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要点。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紧扣《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1〕12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宁政办发〔2021〕23号)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深化政务公开,紧紧围绕市委、政府“一高三化”中心工作及群众关注关切,充分发挥政务公开在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等方面的促进作用,确保政务公开在“十四五”期间开好局、起好步,以优异成绩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
一、以重点领域为抓手,全过程推进政务公开(一)主动公开各类规划计划。
以《银川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为行动纲领,主动公开市本级各部门“十四五”规划和各专项规划、空间规划、区域规划和年度计划,做好银川市本级历史规划计划的归集整理和主动公开工作。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评比
i iiiiiiiiiiii iiiis
深化
“放 管服 ”
改革 ,
减少
评 三 “
”
项 数 量 目
,
加 强 监管 优 化服 务 。 科技 管理 部 门 要 切 实 履 行 ,
监督 管理 职责
统筹 做好
区 直各 部 委 办厅 局 ,
各人民 团体 、
直 属事 业 单位 ,
中 央 驻 宁 各 单
位 各 大 企 型 业
,
:
《 宁夏 回族 自 治 区 评比达 标表彰活 动管理实施 细则》
已 经 自 治 区 党委 和人民 政府 同 意 ,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
请认 真 贯 彻 执 行 。
中 共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委 员 会 办公 厅
评 “ 三
”
各项 工作 。
各
,
法人单位 、
学
协 (
)
会要 加强 内 部 管理 ,
健 全工
作机制。
广大科研人 员要 强化学术 自 律 ,
提 升 科
技 研 发和 诚信 水 平 。 高 等 院 校 、 科研 院 所 要 结 合
实 际 尽 快制 定 具体 工作 措施 确 保各 项改 革 落
,
,
实 落 地 取 得 实 效 。 ,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年 2 0 1 9
5 月 3 1 日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评 比 达 标 表 彰 活 动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第_条
第 一章 总 则 为 了 规范 评 比 达 标 表 彰活 动 , 加 强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电子政务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电子政务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07•【字号】宁党办[2013]19号•【施行日期】2013.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电子政务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宁党办〔2013〕19号)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为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完善电子政务顶层设计、推进集约化建设的工作要求,逐步实现全区电子政务网络互联互通、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现就规范提升我区电子政务建设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现状发展电子政务是建设智慧宁夏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党政内网(电子政务内网)和电子政务外网。
党政内网是与其它网络实行物理隔离的网络,主要满足各级党政机关之间内部办公、管理、协调、监督和决策的需要,承载内部办公和不需公开的业务服务;电子政务外网与互联网实行逻辑隔离,主要满足各级政务部门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需要,为社会公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近年来,我区党政内网和电子政务外网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基本覆盖各市、县(区)和区直部门(单位)、人民团体、大型企业、高等院校,电子政务外网已逐步延伸至部分乡镇、行政村。
初步建成了党政内网信息资源平台和全区综合办公平台,实现了电子公文交换、信息处理、决策服务、督查管理和应急指挥等公共应用,部分实现了信息资源共享,为加快推进各级党政机关效能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同时,全区电子政务建设和管理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电子政务网络覆盖还不能完全满足实际需要,市、县(区)城域网建设处于起步阶段,党政机关信息化水平相对滞后;党政内网和电子政务外网各自承载业务范围不明确,部门专网业务应用规范不统一,存在各自为政、重复建设现象,客观上形成信息化壁垒,阻碍信息资源共享;党政内网和电子政务外网利用率不高,在内部办公和公文交换等共性应用方面,实现数据交换和共享存在较大困难;缺乏统一的安全防护和运维管理体系,风险防范能力较为薄弱等。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中等教育【发文字号】宁党办[2009]89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发布日期】2009.08.26【实施日期】2009.08.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宁党办[2009]89号2009年8月26日)各地级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区直有关部委办厅局,各高等学校,中央驻宁有关企业:《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保证党对高等学校领导的有效制度,是高等学校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具体体现,是具有中国特色的高等学校领导体制,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条高等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校长是高等学校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工作。
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党委的领导职责第四条高等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其主要职责是: (一)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17•【字号】宁政办发[2010]158号•【施行日期】2010.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15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一0年十月十七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和切实规范政府系统值班工作,确保政令畅通、紧急重要信息报告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值班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自治区政府总值班室,以下简称自治区政府应急办),负责自治区政府值班工作;各市、县 (区)人民政府应设立相应工作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负责本级政府值班工作。
第三条各地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以及与政治、社会稳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部门、单位,均应设立专门的值班工作机构或赋予内设机构值班工作职能,配备工作人员,负责值班工作。
第四条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值班工作的领导,明确一名领导分管值班工作。
值班人员必须是本部门、本单位在编在职人员,不得安排临时聘用人员、退休人员负责值班工作,更不能让保安、门卫等人员顶替值班。
第五条值班工作要遵循反应迅速、运转高效、安全保密、优质服务的原则,切实履行本级政府和部门、单位赋予的职责,更好地为领导、部门和基层服务。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六条自治区政府应急办值班工作职责:(一)负责自治区政府值班工作,确保上下联络畅通;(二)及时报告重要情况,传达和督促落实自治区政府领导有关指示;(三)协助处置各类重大突发事件;(四)负责接收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值班信息,编报《值班报告》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值班信息》等;(五)负责接收上下级机关、单位传真、电报,并按程序及时处理;(六)负责对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值班工作的督促、指导、检查,组织开展值班人员业务培训工作;(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档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档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银川市委员会,银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21•【字号】银党办[2014]38号•【施行日期】2014.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档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银党办〔2014〕38号)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川综合保税区、银川滨河新区,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市属企事业单位: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档案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4月21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档案工作的意见档案是人类文明的历史记录,是人们认识和把握客观规律的重要依据,档案工作是党和国家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记录历史、传承文明、服务社会、造福人民的重要工作。
做好档案工作既是时代重托,又是历史责任,更是发展需要。
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下对档案工作的要求,推进我市档案事业“三个体系”(建立健全覆盖人民群众的档案资源体系、方便人民群众的档案利用体系、确保档案安全保密的档案安全体系)建设,更好地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档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档案工作体制机制,服务深化改革(一)提高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职能力。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为本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档案行政执法职能提供条件,提高其执法监督指导能力。
支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管理,加强对档案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加大对档案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指导国有企业开展档案工作,引导、帮助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做好档案工作;积极创建基层档案管理新模式,拓展档案工作新领域。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域名管理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域名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2.03•【字号】宁政办函〔2018〕96号•【施行日期】2018.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域名管理的通知宁政办函〔2018〕9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域名管理的通知》(国办函〔2018〕55号)文件要求,切实加强政府网站域名管理,规范政府网站域名使用,促进政府网站健康有序发展,现就做好全区政府网站域名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健全政府网站域名管理体制(一)明确政府网站域名监管职责。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自治区政府各部门是本地区、本系统政府网站主管单位,负责对政府网站进行统筹规划和监督考核,做好开办整合、安全管理、考核评价和督查问责等管理工作。
政府网站主管单位要将域名管理作为网站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统筹协调和业务指导,统一审核把关域名的注册、变更和注销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将域名管理情况纳入常态化抽查范围,加大对不按流程注册、注销或擅自出租、出借、转让域名等违规情况的通报问责力度,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对分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二)依法依规使用管理政府网站域名。
政府网站主办单位要按照“谁开设、谁申请、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管理政府网站域名。
一个政府网站原则上只注册一个中文域名和一个英文域名,不得将已注册的政府网站域名擅自转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闲置的域名要及时注销。
(三)建立政府网站域名协同管理机制。
自治区党委网信办、编办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政府网站域名监督和安全管理工作。
宁夏通信管理局加强域名行业管理,做好政府网站开办主体互联网信息服务(ICP)备案工作,对域名服务进行监督。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效能管理共性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效能管理共性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16•【字号】宁政发[2008]67号•【施行日期】2008.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效能管理共性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8]67号)银川市、市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努力开创各项工作的新局面,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效能管理共性目标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8年4月16日效能管理共性目标考核办法根据《自治区政府直属机关单位效能目标考核试行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效能管理共性目标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效能管理共性目标考核的对象是自治区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
银川、石嘴山、吴忠、固原、中卫5市人民政府的考核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二、考核内容效能管理共性目标考核的内容是依法行政、廉政建设、政风行风建设、政令畅通目标四个方面。
三、考核分值采用百分量化的方式,依法行政、廉政建设、政风行风建设三项考核分值各为5分,政令畅通目标考核分值为10分,共计25分。
四项占效能管理目标考核总分的25%。
四、考核的方法日常评议考核与年度评议考核有机结合,组织考评与自查自评、互查互评相结合。
五、考核步骤(一)听取被考核部门的工作汇报;(二)抽查相关资料,实地察看;(三)召开座谈会;(四)走访群众,明查暗访;(五)抽查下属单位;(六)评议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1.对领导班子廉政建设的考核:一是由考核组、被考核单位的监察局(监察室)依据《廉政建设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逐项打分,得出结果后按40%、10%计算;二是参加考核大会的干部对领导班子的测评结果加权平均后的得分按50%计算。
中共银川市委网信办、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技术技能类“山寨证书”网络治理工作的通知
中共银川市委网信办、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技术技能类“山寨证书”网络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6.01•【字号】银人社函〔2022〕118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中共银川市委网信办、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技术技能类“山寨证书”网络治理工作的通知银人社函〔2022〕118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信办: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技术技能类“山寨证书”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22〕25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中央网信办秘书局关于开展技术技能类“山寨证书”网络治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2〕73号)要求,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诚信和经济社会秩序,保障国家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制度体系规范运行,现就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技术技能类“山寨证书”网络治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即日起止6月底前,针对面向社会开展的与技能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相关的培训评价发证(含线上)活动,聚焦虚假宣传、夸大宣传;故意混淆概念、误导社会的炒作;媒体报道、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集中组织开展网上治理,坚决关停一批违法违规账号和平台,清除一批违法违规网页和信息,为广大人民群众营造诚信、公正的培训考证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工作任务充分发挥监管职能,重点针对以下情况进行监测、审核和处置。
(一)违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中华”“国家”“全国”等字样的;(二)违规使用“职业资格”“执业资格”“人员资格”“岗位合格(凭证)”“专业技术职务”“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等级”等字样的;(三)使用“政府主推”“×××部”“原×××部”“代考”“包过”“不过包退”“速成”“上岗必须”“×天拿证”“零基础包拿证”“挂靠”“挂证”“轻松月入过万”“高薪入职”“毕业推荐高薪工作”“内部推荐”等字样的;(四)违法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标识的;(五)其他涉嫌故意混淆概念、渲染求职焦虑、误导社会进行炒作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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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报送工作,提高信息报送质量,更好地为领导决策服务。根据工作需要,我办从今年除保留《银川政务信息》、《银川信息快报》、《领导参阅》三个信息载体外,新增加《银川专题信息》。为此,市政府办公厅重新修订了《银川市政府系统信息网络管理考核办法》,要求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务信息报送工作,健全和完善信息报送工作制度,严格报送程序。特别对重大紧急和突发性事件,要及时报送。对迟报、漏报、瞒报信息的单位,将在全市进行通报批评,因未及时报送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领导和信息报送人员的责任。
3、驻外机构组: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驻上海联络处、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
4、信息直报点组:市政府法制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市劳动就业局、市社保局、市湿地办,各县(市)区信息中心。
第六条 信息点要充分发挥贴近基层、贴近群众的优势,及时全面地向市政府办公厅报送基层社情民意,反映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在实际工作中的经验及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同时要进一步提高报送工作的针对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报送信息。尤其要注意及时搜集、报送以下信息:
现将《银川市政府系统信息网络管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四月十八日
银川市政府系统信息网络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推动政务信息工作,发挥银川市政府系统信息网络的作用,提高政务信息工作服务水平,参照《国办信息联系点管理考核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驻外机构均是市政府系统信息网络考核单位。
现将《银川市政府系统信息网络管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四月十八日
银川市政府系统信息网络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推动政务信息工作,发挥银川市政府系统信息网络的作用,提高政务信息工作服务水平,参照《国办信息联系点管理考核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驻外机构均是市政府系统信息网络考核单位。
第五条 信息点的管理考核分为县(市)区组、市直部门组、驻外机构组、信息直报点组四个考核单元。
1、县(市)区组: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贺兰县、永宁县、灵武市、银川市宁东能源化工基地、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
2、市直部门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委员会、市教育局、市科学技术局、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人事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管理局、市建设局、市住房保障局、市园林管理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牧局、市商务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文化广播局、市卫生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银川调查队、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市督办局、市国资委、市政务大厅、市政府研究室、市旅游局、市体育局、市招商局、市地震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供销合作联社、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工程项目代理建设办公室、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粮食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气象局。
3、驻外机构组: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驻上海联络处、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
4、信息直报点组:市政府法制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市劳动就业局、市社保局、市湿地办,各县(市)区信息中心。
第六条 信息点要充分发挥贴近基层、贴近群众的优势,及时全面地向市政府办公厅报送基层社情民意,反映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在实际工作中的经验及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同时要进一步提高报送工作的针对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报送信息。尤其要注意及时搜集、报送以下信息:
第五条 信息点的管理考核分为县(市)区组、市直部门组、驻外机构组、信息直报点组四个考核单元。
1、县(市)区组: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贺兰县、永宁县、灵武市、银川市宁东能源化工基地、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
2、市直部门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委员会、市教育局、市科学技术局、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人事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管理局、市建设局、市住房保障局、市园林管理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牧局、市商务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文化广播局、市卫生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银川调查队、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市督办局、市国资委、市政务大厅、市政府研究室、市旅游局、市体育局、市招商局、市地震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供销合作联社、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工程项目代理建设办公室、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粮食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气象局。
第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把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部门所属的二级单位纳为市政府信息直报点。
第四条 信息点(包括信息网络成员单位和信息直报点)要明确一位领导分管信息的审核、上报工作,并指定主管部门(办公室或综合科)为本地区和本部门政务信息的工作机构,负责向上级和本级提供信息,并对本系统所属单位政务信息工作实施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信息点的管理考核分为县(市)区组、市直部门组、驻外机构组、信息直报点组四个考核单元。
1、县(市)区组: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贺兰县、永宁县、灵武市、银川市宁东能源化工基地、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
2、市直部门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委员会、市教育局、市科学技术局、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人事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管理局、市建设局、市住房保障局、市园林管理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牧局、市商务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文化广播局、市卫生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银川调查队、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市督办局、市国资委、市政务大厅、市政府研究室、市旅游局、市体育局、市招商局、市地震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供销合作联社、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工程项目代理建设办公室、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粮食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气象局。
现将《银川市政府系统信息网络管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四月十八日
银川市政府系统信息网络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推动政务信息工作,发挥银川市政府系统信息网络的作用,提高政务信息工作服务水平,参照《国办信息联系点管理考核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驻外机构均是市政府系统信息网络考核单位。
第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把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部门所属的二级单位纳为市政府信息直报点。
第四条 信息点(包括信息网络成员单位和信息直报点)要明确一位领导分管信息的审核、上报工作,并指定主管部门(办公室或综合科)为本地区和本部门政务信息的工作机构,负责向上级和本级提供信息,并对本系统所属单位政务信息工作实施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
第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把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部门所属的二级单位纳为市政府信息直报点。
第四条 信息点(包括信息网络成员单位和信息直报点)要明确一位领导分管信息的审核、上报工作,并指定主管部门(办公室或综合科)为本地区和本部门政务信息的工作机构,负责向上级和本级提供信息,并对本系统所属单位政务信息工作实施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信息点的管理考核分为县(市)区组、市直部门组、驻外机构组、信息直报点组四个考灵武市、银川市宁东能源化工基地、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
2、市直部门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委员会、市教育局、市科学技术局、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人事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管理局、市建设局、市住房保障局、市园林管理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牧局、市商务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文化广播局、市卫生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银川调查队、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市督办局、市国资委、市政务大厅、市政府研究室、市旅游局、市体育局、市招商局、市地震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供销合作联社、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工程项目代理建设办公室、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粮食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气象局。
3、驻外机构组: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驻上海联络处、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
4、信息直报点组:市政府法制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市劳动就业局、市社保局、市湿地办,各县(市)区信息中心。
第六条 信息点要充分发挥贴近基层、贴近群众的优势,及时全面地向市政府办公厅报送基层社情民意,反映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在实际工作中的经验及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同时要进一步提高报送工作的针对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报送信息。尤其要注意及时搜集、报送以下信息:
(一)造成重大影响,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本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驻外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报送工作,提高信息报送质量,更好地为领导决策服务。根据工作需要,我办从今年除保留《银川政务信息》、《银川信息快报》、《领导参阅》三个信息载体外,新增加《银川专题信息》。为此,市政府办公厅重新修订了《银川市政府系统信息网络管理考核办法》,要求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务信息报送工作,健全和完善信息报送工作制度,严格报送程序。特别对重大紧急和突发性事件,要及时报送。对迟报、漏报、瞒报信息的单位,将在全市进行通报批评,因未及时报送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领导和信息报送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