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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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法庭程序中的法官行为准则

解读法庭程序中的法官行为准则

保障当事人权利
法官应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 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申辩、质证 等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尊重律师作用
法官应尊重律师在庭审中的作用,认 真听取律师的陈述和辩论,对律师提 出的合理请求给予积极回应。
严格控制庭审时间和进度
合理安排庭审时间
法官应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和庭审需要,合理安排庭审时间,确保庭审能够顺利进行。
定期对法官进行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增强 其遵守行为准则的自觉性。
完善投诉和举报机制
建立便捷的投诉和举报渠道,鼓励公众对违反行为准则的法官进行投 诉和举报,并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THANKS
感谢观看
公正。在审判过程中,法官应当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给予他们充分的
陈述和辩护机会,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02
廉洁
法官应当保持清正廉洁的作风,不受任何形式的贿赂和腐败行为的影响
。法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司法纪律,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和腐
败行为,维护司法廉洁。
03
忠诚
法官应当忠诚于宪法和法律,坚决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法官应
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如违反行为规范,应承担相应的纪律处分、 法律责任等后果,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06
违反法官行为准则的后果及处理 措施
纪律处分种类及适用条件
警告
记过
对违反行为准则的法官进行口头或书面警 告,提醒其注意并改正错误。
对情节较为严重的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并 给予一定的处罚,如降薪、停职等。
降级
避免利益冲突和不当影响
避免利益冲突
法官应当避免参与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审理或调解工作,防止因个人利益而 影响司法公正。如果发现自己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应当及时报告并主动回避。

法庭庭审中的法官庭外和庭内行为规范

法庭庭审中的法官庭外和庭内行为规范

法庭庭审中的法官庭外和庭内行为规范导言法庭庭审是司法活动的核心环节,法官在庭审过程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法官的庭外和庭内行为对于庭审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有着直接的影响。

本文将探讨法庭庭审中法官的庭外和庭内行为规范,以期提升司法公正和法官的职业形象。

一、庭外行为规范庭外行为是指法官在庭审之外的时间和场合展现的行为。

法官在庭外行为中应当秉持公正、廉洁的原则,以维护司法尊严和公信力。

首先,法官应当保持独立和中立。

法官不应接受与案件有关的礼物、款待或其他利益,以免引发公正审判的质疑。

同时,法官也应避免与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建立过于亲密的私人关系,以免产生利益冲突。

其次,法官应当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

法官是法律的守护者,应以身作则,遵守法律和道德的底线。

法官不得参与非法活动,不得违反职业道德,以免破坏司法公信力。

另外,法官应当注重言行举止。

法官在庭外行为中应保持严肃、庄重的形象,不应言辞激烈、情绪失控,以免影响公正的庭审环境。

法官还应当尽量避免在公共场合发表与司法工作无关的言论,以免被误解或引发争议。

二、庭内行为规范庭内行为是指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展现的行为。

庭内行为规范的遵守直接关系到庭审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首先,法官应当保持中立和公正。

法官应当依法审理案件,不偏不倚,不受外界干扰。

法官应当对当事人和证人一视同仁,不偏袒任何一方。

法官还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陈述。

其次,法官应当保持严肃和专业。

法官在庭审中应当保持严肃的态度,不得轻视或嘲笑当事人。

法官还应当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技巧,确保庭审的质量和效率。

另外,法官应当注重言行举止。

法官在庭审中应当遵守法庭秩序,不得随意打断当事人的陈述或辩论。

法官还应当保持耐心和礼貌,不得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进行人身攻击或侮辱。

三、行为规范的监督和制裁为了确保法官的庭外和庭内行为规范,需要建立有效的监督和制裁机制。

首先,应建立独立的监督机构。

监督机构应具备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法官的庭外和庭内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估。

法院法官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管理制度

法院法官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管理制度

法院法官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管理制度第一条八小时以外,是指工作时间之外,法官(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要求加强自身修养,鼓励、支持法官积极参与高学历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以及高尚的文体活动。

第二条八小时以外,法官不得从事《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规定的禁止性活动。

(一)不准参加当事人、代理人、律师或与案件有关的宴请、接受钱物或由其出资旅游。

不得向当事人或其他与案件有关人员、律师借钱、借物或托其购物办事。

(二)不准利用职务升迁、岗位调动、婚丧嫁娶、乔迁X居等机会大摆宴席,并收受不合理的礼金礼品,聚敛钱财,或动用公车讲排场、摆阔气。

(三)不准出入高消费娱乐场所,严禁参与“三陪”、异性按摩和其他色情活动。

(四)禁止着制服在营业性公共场所用餐和进出娱乐场所,禁止在任何时间、任何场合酗酒,严禁使用公车办理私事。

不准在非法院车辆上使用法院车辆标志。

不准参与任何形式的打牌赌博和打架,惹事生非。

(五)不准从事不正当的社会交往。

(六)不得参加经商,不准从事第二职业和有偿中介活动,不准在企事业单位、营利性法律服务机构兼任职务、收取酬金,不准向营利性机构投资参股,不准利用办案之机与当事人合伙做生意。

(七)在家中或其他场合,不准讨论按规定不应涉及的与案件有关的问题。

(八)禁止法官参加有碍社会公德或有伤社会风俗的活动。

(九)遵守交通规则,文明行驶,严禁酒驾、醉驾。

第三条切实加强对法官八小时以外行为的监督:(一)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法官业余时间参加的重要社会活动以及家庭发生的重要情况(指本人或配偶、子女有关建房、购房、房屋出租,婚丧喜庆,出国出境,配偶、子女经营企业,受到执法机关查处,重大收支等)都必须及时向院纪检监察室报告,主动接受组织监督。

(二)建立预警机制。

推行案件跟踪回访制度,向案件当事人、代理人征询意见,了解法官有无违反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的行为;建立团队、部门负责人定期汇报法官思想动态制度,便于院党组掌握全院法官思想动态,制定对策,发现苗头及时进行诫勉谈话;建立与法官家属联系制度,掌握干警家庭生活动态;聘请的法官形象监督员、廉政监督员,对法官八小时外的活动实行监督。

法官行为规范[试行].doc

法官行为规范[试行].doc

法官行为规范[试行]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文号:法发[2005]19号发布日期:2005-11-4执行日期:2005-11-4为了规范法官基本行为,引导法官公正、高效,廉洁、文明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制定本规范。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坚定政治信念(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二)坚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奋斗;(三)坚持党的领导,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四)努力实践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五)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工作方针。

第二条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一)坚持“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形象公正;(二)提高审判质量,努力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三)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各种诉讼期限,在法定时限内及时履行职责;(四)科学合理安排工作,提高审判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第三条坚持审判独立(—)依法独立审判,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二)敢于坚持正确意见,自觉抵制权势、金钱、人情、关系等因素对审判活动的干扰;(三)保持中立,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偏袒一方;(四)不得影响其他承办人或者其他法院审理案件,不为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打听案情,不向其提供案件承办人和合议庭其他成员的联系方式,第四条保持司法廉洁(一)严格遵守有关廉政规定,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二)不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三)正确处理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关系,不得私下与一方单独会见,不得违反规定为其提供咨询意见,不得为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及中介机构,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案件;(四)对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的馈赠或者贿赂行为,应当果断拒绝并给予批评。

刑事指控的公正审理法官和律师的行为规范

刑事指控的公正审理法官和律师的行为规范

刑事指控的公正审理法官和律师的行为规范为了确保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正义性,法官和律师在刑事指控案件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他们的行为举止以及遵守的行为规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公正审理和正常进行。

本文将探讨刑事指控的公正审理中,法官和律师应遵守的行为规范。

一、法官的行为规范法官是刑事指控案件中的第一道审判者,他们的行为举止应该体现公正、中立、独立和专业。

首先,法官应初次以公正的态度对待每一个案件,不受个人偏见、外在压力以及媒体影响。

法官应当客观地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证据,不偏袒任何一方,仅仅根据法律事实做出判断。

其次,法官应保持中立的立场,即在审理案件时不偏不倚、不偏袒任何一方。

法官应全面了解案情,并对法律规定进行正确理解和适用,不能因个人感情或其他原因而干扰公正审理的进行。

同时,法官应尊重被告的权利,如自由表达意见、自由选择辩护律师等,确保双方在审判过程中的平等地位。

此外,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法官应胜任自己的职责并保护自己的独立地位。

法官应遵循法律和法规,不受任何外界势力的影响干扰其审判决策。

法官应保守秘密,不泄露案件相关信息,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表现出对案件保密的责任意识。

最后,法官应维护自己的专业水准和道德操守。

法官应具备熟练的法律知识和审判技巧,对法律的解释具备权威性。

法官还应诚实守信,不利用职务和权力谋取个人私利,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确保自己的行为无可指摘。

二、律师的行为规范律师作为案件辩护和代理的专业人士,具有保护被告权益和为公正审理提供帮助的重要职责。

律师在刑事指控案件中的行为规范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体现执业道德的要求。

首先,律师应以法律为准绳,确保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律师应准确定位自己的角色和职责,符合法律、法规和职业规范的界定。

律师应该尊重法官的权威,按照法官的合法指令行事,并遵循法庭规则和惯例。

其次,律师应当为被告提供全面、有效的辩护。

律师应了解案情,收集证据,分析案件,提出合理的法律观点,并确保被告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法庭程序中的法官行为规范

法庭程序中的法官行为规范

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拥有独立的审判权,不 受其他机关和个人的干涉。同时,法官还 有权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进行处罚。
保持独立与公正立场
01
02
03
04
独立性
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应保持独立 ,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
的影响,只服从法律。
公正性
法官应公正对待双方当事人, 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裁决的
公正性。
回避制度
05 遵守法庭纪律与监督机制
严格遵守法庭纪律要求
准时出席庭审
01
法官应严格遵守庭审时间,准时出席,确保庭审的顺利进行。
保持法庭秩序
02
法官应维护法庭秩序,确保庭审过程中的安静和严肃,制止任
何干扰庭审的行为。
尊重当事人权利
03
法官应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障其合法权益得到充分实现

接受内外部监督,确保廉洁自律
提升司法效率
规范的法官行为有助于庭审的顺利进行,提高审判效率。
树立司法权威
法官的言行举止代表着司法形象,规范的行为有助于树立司法权威 。
倡导全体法官共同遵守和执行行为规范
加强学习培训
通过不断学习和培训,提高法官对行为规范的认识和遵守 意识。
建立监督机制
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对违反行为规范的法官进行惩处和 纠正。
等。
关联性审查
法官应判断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 联性,确定证据是否能够证明案 件事实,排除与案件无关的证据

遵循法律原则进行裁决
以事实为依据
法官应以经过审查确认的证据作为裁决的依据, 确保裁决结果建立在可靠的事实基础上。
适用法律正确
法官应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条文,遵循法律原则 和精神,确保裁决结果符合法律规定。

法官行为规范

法官行为规范

法官行为规范法官的行为规范一、尊重国家法律、宪法及其它有关法律依据,实施客观、独立、公正的审判:1、不得擅自篡改、阻挠施行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以地位牟利或违背国家法律,破坏审判秩序及公正。

2、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保障当事人及其家属享有正当诉讼权利。

3、不得在国家规定w的范围以外做任何行为。

二、国家法律法令贯彻执行,保障当事人正当权益,保证公正审理:1、对当事人的言论、证词及其他有关事实应给予最大程度的容忍和尊重。

2、必须尊重当事人的法定权利,予以尽快地审理和裁定,把握审理时间,保障当事人实现正义。

3、有义务依法审理各类案件,公开施行审判,做到公平公正,防止有责任不作出正确裁定。

三、拒绝受贿行为,尊重个人隐私,维护检察官客观独立性:1、坚持拒腐蚀、拒绝受贿行为,严令切实履行法官职责,反对一切形式的贿赂。

2、拒绝滥用职权侵犯个人隐私,尊重个人的各项权利,维护检察官的客观独立性,避免滥用涉诉人的个人资料和他人被害信息。

3、严格管理公文及审判文书,努力减少纸质文件,限制向外部披露相关信息。

四、用人必业绩,实施公正、公开、文明司法,保护检察日常工作有序进行:1、坚持以优秀人才为主管理,完善案件制度,加强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审判能力。

2、严格实施各项文书报送及处理程序,加强案件审理管理,努力把握审判时机,把好案件的审结节点。

3、认真贯彻公开审判原则,以文明司法的形式审理案件,保护检察日常工作有序进行,减少审理过程中不必要的麻烦。

五、积极开展法律教育活动,深入学习法律文化,推动司法行政与社会融合发展:1、积极开展法律宣传和社会引导,推动法律新发展,宣传法治精神,增强法律意识。

2、积极开展司法行政活动,引导企业、社会各界共同参与法治,建设司法行政与社会融合的新格局。

3、认真履行法律担任职责,深入学习法律文化,引导广大公民尊重法律,推动法律规范普及。

法官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法官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法规标题】法官行为规范•【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发〔2010〕54号•【颁布时间】2010-12-6•【失效时间】•【法规来源】/flwk/show.php?file_id=14636 1•【全文】法官行为规范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行为规范法发〔2010〕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法官行为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1月4日发布的《法官行为规范(试行)》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二○一○年十二月六日法官行为规范(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1月4日发布试行,2010年12月6日修订后发布正式施行)为大力弘扬“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规范法官基本行为,树立良好的司法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制定本规范。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忠诚坚定。

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在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基本政策以及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言行。

第二条公正司法。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确保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和形象公正,努力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不得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第三条高效办案。

树立效率意识,科学合理安排工作,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办案效率,不得无故拖延、贻误工作、浪费司法资源。

第四条清正廉洁。

遵守各项廉政规定,不得利用法官职务和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为当事人介绍代理人、辩护人以及中介机构,不得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案源或者给予其他不当协助。

第五条一心为民。

落实司法为民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做到听民声、察民情、知民意,坚持能动司法,树立服务意识,做好诉讼指导、风险提示、法律释明等便民服务,避免“冷硬横推”等不良作风。

第六条严守纪律。

遵守各项纪律规定,不得泄露在审判工作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得过问、干预和影响他人正在审理的案件,不得随意发表有损生效裁判严肃性和权威性的言论。

简述法官的职业道德

简述法官的职业道德

简述法官的职业道德摘要:一、法官职业道德的概述二、法官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1.公正无私2.严谨公正3.公开透明4.勤勉敬业5.保守秘密三、提升法官职业道德的途径四、总结正文:法官职业道德是法官在履行审判职责过程中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

它要求法官在办理案件时,不仅要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技能,还要严格遵守道德准则,以确保司法公正、公平和高效。

本文将从法官职业道德的概述、基本要求以及提升途径三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法官职业道德的概述法官职业道德,是指法官在审判工作中应当遵循的一种行为规范。

它包括法官在办理案件、庭审、裁判、执行等各个环节中所表现出的职业精神、职业态度和职业行为。

法官职业道德是司法公正的保障,是维护法治秩序的重要基石。

二、法官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1.公正无私公正无私是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要求。

法官在办理案件时,要始终秉持公正无私的原则,平等对待当事人,不受任何利益集团、权力和金钱的影响,确保裁判结果公正合理。

2.严谨公正法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要严谨对待每一个环节,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

同时,要注重裁判文书的撰写,使之成为公正的载体,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感受到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3.公开透明公开透明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法官要积极推行司法公开,保障庭审、裁判和执行等环节的透明度。

通过公开审判、庭审直播、裁判文书公示等方式,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了解司法过程,增强司法公信力。

4.勤勉敬业法官要具备高度的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审判职责,充分发挥司法职能。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要认真审查案件材料,深入调查取证,充分了解案情,为公正裁判提供有力保障。

5.保守秘密法官在审判工作中,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要妥善保管案件材料,确保信息安全。

三、提升法官职业道德的途径1.加强教育培训:通过定期举办法官职业道德培训班、专题讲座等形式,提高法官的职业道德素养。

司法伦理:法官如何维护自身操守与行为规范

司法伦理:法官如何维护自身操守与行为规范

司法伦理:法官如何维护自身操守与行为规范司法伦理是指法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遵循的道德原则和行为规范。

作为司法系统的一员,法官必须拥有高度的操守和严格的自律,以确保公正、公平的司法判断,并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尊严。

本文将探讨法官如何维护自身操守与行为规范,从职业素养、独立性和廉洁性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首先,法官的职业素养对于维护其操守和行为规范至关重要。

法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全面理解和适用法律。

他们需要不断学习,跟进法律发展和社会变化,以便做出准确、公正的判决。

此外,法官还应具备公正、廉洁、诚实的品质,保持谦虚和客观的态度。

他们应当注重司法独立,不受任何政治或经济利益的干扰,始终坚持以法律为准绳,维护公正和法治的原则。

其次,法官的独立性是操守和行为规范的重要保障。

司法独立是法治的基石,法官作为司法实施者,必须能够自主决策,不受任何外部压力或干扰。

为了维护独立性,法官需要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自我约束。

他们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以及专业的行为准则,确保判断的客观性和合理性。

同时,法官还应当避免参与与案件有关的利益冲突,保持中立和公正的立场。

最后,法官的廉洁性是维护操守和行为规范的重要方面。

法官应当廉洁自律,坚守纪律,不得从事任何贪污、受贿等违法活动。

他们应当秉持公正的原则,依法审理案件,不得滥用职权,不得索取、接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利益。

此外,法官还应当堪称榜样,以身作则,引导其他司法工作者遵守相关规范。

总之,法官是司法系统的核心和灵魂,他们的操守和行为规范直接影响到公正的司法判决和法治建设。

为了维护自身操守与行为规范,法官应当不断强化职业素养,保持独立性,坚守廉洁原则。

同时,法院和相关部门也应当加强监督,建立健全的纪律机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支持,为法官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环境。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司法公正、法治稳定,维护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法官行为规范公正司法与独立裁判

法官行为规范公正司法与独立裁判

法官行为规范公正司法与独立裁判法官行为规范:公正司法与独立裁判在一个公正和公平的司法体系中,法官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法官的行为规范对于维护司法独立和保证公正判决至关重要。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法官行为规范的重要性,以及法官应如何遵守这些规范,以确保司法的公正与独立。

一、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司法制度的核心价值观之一。

它确保了法官在法律解释和判决中不受外部影响的自主权。

司法独立的关键在于法官能够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地做出决策,而不受政治、经济或者其他非法律因素的干扰。

法官行为规范的一项关键任务就是确保司法独立的维护。

二、法官行为规范1. 客观公正法官应当客观公正地对待所有案件。

他们应该做到不偏不倚,不受感情或其他个人因素影响。

在处理案件时,法官应该以法律为准绳,并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做出公正的判断,而不是受到任何不适当的外部压力或影响。

2. 沉着冷静法官行为规范要求法官保持沉着冷静的态度。

尽管案件可能涉及许多复杂和敏感的问题,但法官应该保持客观和冷静,不受情绪或压力干扰,以便做出准确和公正的判断。

3. 尊重法律程序法官行为规范还要求法官尊重和遵守法律程序。

这包括在庭审过程中保持准确和规范的记录,确保每个当事人有平等的机会陈述自己的意见和辩论,并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做出决策。

4. 忠于职守法官应忠于自己的职守,履行自己的职责。

他们应该积极参与司法培训和教育,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

此外,他们还应该保持高度的诚信和道德标准,以树立法官的社会形象。

三、确保公正与独立1. 透明与 accountability为了保证公正和独立,法官行为规范要求法官在处理案件时表现公开透明。

这意味着法官的判决和决策应对外界可见,并且法官应该对自己的决策做出解释。

此外,独立的监督机构应当对法官的行为进行审查,以确保法官在处理案件时遵守行为规范。

2. 互相监督与自我约束法官应该互相监督和自我约束,确保彼此之间的行为规范。

司法机关应该建立有效的内部机制,对法官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估。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最新法官行为规范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最新法官行为规范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最新法官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保证法官正确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是公正、廉洁、为民。

基本要求是忠诚司法事业、保证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廉洁、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形象。

第三条法官应当自觉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在本职工作和业外活动中严格要求自己,维护人民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力。

第二章忠诚司法事业第四条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捍卫者。

第五条坚持和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尊崇和信仰法律,模范遵守法律,严格执行法律,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第六条热爱司法事业,珍惜法官荣誉,坚持职业操守,恪守法官良知,牢固树立司法核心价值观,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己任,认真履行法官职责。

第七条维护国家利益,遵守政治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不从事或参与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活动,不发表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言论。

第三章保证司法公正第八条坚持和维护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客观公正审理案件,在审判活动中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权势、人情等因素的影响。

第九条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努力查明案件事实,准确把握法律精神,正确适用法律,合理行使裁量权,避免主观臆断、超越职权、滥用权力,确保案件裁判结果公平公正。

第十条牢固树立程序意识,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办案,充分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避免执法办案中的随意行为。

第十一条严格遵守法定办案时限,提高审判执行效率,及时化解纠纷,注重节约司法资源,杜绝玩忽职守、拖延办案等行为。

第十二条认真贯彻司法公开原则,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同时避免司法审判受到外界的不当影响。

法官个人工作规章制度范本

法官个人工作规章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官个人工作行为,确保司法公正、高效、廉洁,提高司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体法官。

第三条法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切实履行审判职责。

第二章工作纪律第四条法官应当按时到庭,参加审判活动,不得无故缺席或迟到、早退。

第五条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公正无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请客送礼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审判秘密和当事人隐私,不得泄露案件信息。

第七条法官应当认真研究案情,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依法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确保案件审理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八条法官应当遵守回避制度,如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回避。

第九条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严格依法裁判,不得滥用职权,不得随意变更法律适用。

第十条法官应当积极参加法律知识学习和业务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三章工作作风第十一条法官应当文明办案,礼貌待人,尊重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法官应当廉洁自律,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收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财物。

第十三条法官应当保守审判秘密,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案件情况,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四条法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擅自离岗、请假,确需离岗的,应当提前向领导请假,并经批准。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第十五条法院对法官的工作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法官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十六条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一)公正司法,成绩显著的;(二)勇于创新,为司法改革作出突出贡献的;(三)廉洁自律,模范遵守法律法规的;(四)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十七条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处分:(一)违反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二)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三)收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四)泄露审判秘密,损害司法公信力的;(五)其他应当给予处分的。

法官行为规范

法官行为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1月4日发布试行,2010年12月6日修订后发布正式施行) 为大力弘扬“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规范法官基本行为,树立良好的司法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制定本规范。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忠诚坚定。

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在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基本政策以及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言行。

第二条公正司法。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确保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和形象公正,努力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不得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第三条高效办案。

树立效率意识,科学合理安排工作,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办案效率,不得无故拖延、贻误工作、浪费司法资源。

第四条清正廉洁。

遵守各项廉政规定,不得利用法官职务和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为当事人介绍代理人、辩护人以及中介机构,不得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案源或者给予其他不当协助。

第五条一心为民。

落实司法为民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做到听民声、察民情、知民意,坚持能动司法,树立服务意识,做好诉讼指导、风险提示、法律释明等便民服务,避免“冷硬横推”等不良作风。

第六条严守纪律。

遵守各项纪律规定,不得泄露在审判工作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得过问、干预和影响他人正在审理的案件,不得随意发表有损生效裁判严肃性和权威性的言论。

第七条敬业奉献。

热爱人民司法事业,增强职业使命感和荣誉感,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司法能力,恪尽职守,任劳任怨,无私奉献,不得麻痹懈怠、玩忽职守。

第八条加强修养。

坚持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遵守司法礼仪,执行着装规定,言语文明,举止得体,不得浓妆艳抹,不得佩带与法官身份不相称的饰物,不得参加有损司法职业形象的活动。

二、立案第九条基本要求(一) 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特别关注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的诉讼需求;(二) 便利人民群众诉讼,减少当事人诉累;(三) 确保立案质量,提高立案效率。

法官行为规范学习心得

法官行为规范学习心得

法官行为规范学习心得作为一名法官,严格遵守法律和法官行为规范是我们的职责所在。

最近我参加了一次法官行为规范的学习培训活动,通过这次学习,我对法官行为规范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并且也对自己在日常工作中的问题有了更加明确的认识。

在此,我要分享一下我的学习心得。

首先,作为法官,要始终保持公正、廉洁的品行。

法官是司法公正的保证,要做到公正无私,不能受任何人的干扰或利益的影响。

在判决案件过程中,要以客观、公正的态度对待各方当事人,不能偏袒一方,也不能有任何歧视或偏见。

在此之前,我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可能存在一些主观性的判断,未能做到完全客观公正。

通过这次学习,我意识到自己在这方面有不足,我必须引以为戒,时刻保持冷静客观的判断,将公正廉洁的品行贯彻到工作的方方面面。

其次,作为法官,要遵守法律、法规和法官行为规范。

法官是法律的守护者,要时刻遵守法律的约束。

我们不能违背法律的底线,不能随意解释法律,更不能利用法律为个人或特定群体谋利益。

在学习中,我了解到了一些我以前不太了解的法律规定,这些规定对于我们法官的行为有着具体的要求。

例如,九不准的规定,对于我们处理案件中的不当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禁止,我要切实遵守这些规定,杜绝一些可能存在的不当行为。

此外,作为法官,要严守秘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处理案件过程中,我们可能会接触到一些敏感的信息,这些信息是当事人的个人隐私,我们有责任严守秘密,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学习中,我深刻认识到了秘密保护的重要性,我要时刻保持警惕,绝对不泄露当事人的隐私信息,做到底线思维,严守法律和道德底线。

另外,作为法官,要提高个人素质,增强专业能力。

法律是一门宽广而复杂的学问,要成为一名优秀的法官,必须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独立的思维能力。

在学习中,我意识到自己在法律知识储备和专业素养方面还存在差距,我要不断学习,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增强自己的专业能力。

同时,我要加强对当地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了解,通过多方面的学习与实践,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

法官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

法官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

法官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一、基层法院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设想基层法院法官队伍可以说仍不属于特别专业。

如何使这支队伍的职业道德素质进一步提高,把它打造成为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是当前法院队伍建设一个重要目标。

我认为,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灌输法官职业道德意识在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中,我们的首要任务是给法官灌输正确的法官职业道德意识。

法官职业道德是指从事审判职业的法官,在履行审判职业的活动中应该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应该具备的道德品质。

从当前法官队伍现状及现实的需要,法官职业道德应确立以下几个方面行为规范和道德规则。

1.公正。

公正是法官职业道德追求的核心。

是法官职业道德的灵魂。

因为,法官是社会矛盾和纠纷的终局裁判者。

社会通过法官对法律的具体适用,才能使旨在创设一种公正的社会秩序的法律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实现。

法官追求的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和效率公正三个方面。

当事人诉讼的目的最主要是追求一个公平公正的裁判结果。

这就要求法官在审判每一件案都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正确地适用实体法确保案件质量。

重实体、轻程序是长期以来一些法官执法不公正的主要原因之一。

司法公正还要体现在程序公正上。

实际上,实体公正是相对的,而程序公正则是绝对的。

只有程序公正才能确保实体公正。

程序公正是人民看得见、用得着的。

一个案件即使裁判结果公正,而程序不公也会使当事人对裁判结果表示怀疑,影响诉讼的社会效果。

“迟到的公正就是不公正”,这已成为人们所共识。

因此,司法公正也体现在效率上。

超审限审理案件,就会耗费更多的精力、财力,给事人增加讼累等,且增加诉讼成本。

即使诉讼结果合法、公正,也影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廉洁。

廉洁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是法官职业道德的内在要求。

法官的廉洁与否直接关系到公众对法官的判断能力的信任与否,也会影响公众对司法制度的信任感。

因此,法官必须廉洁自律,经得住金钱的诱惑,自觉抵住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做到贫贱不能移。

3.刚正不阿。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行为规范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行为规范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行‎为规‎范‎篇‎一:‎2‎01‎7年‎最新‎修改‎版法‎官行‎为规‎范‎法官‎行为‎规范‎法‎发〔‎20‎17‎〕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法‎官行‎为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1‎1月‎4日‎发布‎的《‎法官‎行为‎规范‎(试‎行)‎》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二‎○一‎○年‎十二‎月六‎日‎《法‎官行‎为规‎范》‎(‎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1‎1月‎4日‎发布‎试行‎,2‎01‎7年‎12‎月6‎日修‎订后‎发布‎正式‎施‎行)‎树‎立良‎好的‎司法‎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制‎定本‎规范‎。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忠‎诚坚‎定。

‎‎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基‎本政‎策以‎及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言行‎。

‎第‎二条‎公‎正司‎法。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努力‎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不‎得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第‎三条‎高‎效办‎案。

‎树立‎效率‎意识‎,科‎学合‎理安‎排工‎作,‎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办‎案效‎率,‎不得‎无故‎拖延‎、贻‎误工‎作、‎浪费‎司法‎资源‎。

‎第‎四条‎清‎正廉‎洁。

‎遵守‎各项‎廉政‎规定‎,不‎得利‎用法‎官职‎务和‎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为当‎事人‎介绍‎代理‎人、‎辩护‎人以‎及中‎介机‎构,‎不得‎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案源‎或者‎给予‎其他‎不当‎协助‎。

‎第‎五条‎一‎心为‎民。

法官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

法官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

法官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推进,法官作为司法机关的核心力量,承担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任。

作为法律的守护者和实施者,法官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来探讨法官的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

首先,法官的职业道德是其核心素养之一。

作为法官,必须具备高尚的道德情操和优良的职业道德。

法官应该坚守责任和执法的恪守,不受任何干扰和诱惑。

法官的道德要求包括秉公执法、公正裁判、慎独慎微、廉洁奉公等。

秉公执法是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要求,法官在处理案件时要坚守中立、公正的原则,不能被任何私人利益所左右。

公正裁判是法官的基本职责,法官应当按照法律和事实来决定案件的真伪和审判结果,并不受他人和外界压力的干扰。

慎独慎微是指法官在判决案件之前,必须慎重研究和审查相关法律条文和证据材料,以确保判决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廉洁奉公是法官职业道德的基本底线,法官在实施司法过程中必须保持廉洁自律、公正无私。

其次,法官的行为规范对司法公信力至关重要。

法官是司法的形象代表,其行为举止直接影响到公众对司法正义的信任和认可。

因此,法官的行为规范应该体现出公正、公平、公开和透明四个方面。

公正是法官行为规范的核心,法官应该保持中立、公正的态度,在司法过程中不偏袒任何一方,真实客观地审理案件。

公平是法官行为规范的重要内容,法官应该公平地对待所有当事人,不因身份、地位等因素对案件进行歧视和偏袒。

公开和透明是法官行为规范的必要要求,法官应当在处理案件时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公开审理,确保司法的公众监督和社会公正的实现。

再次,法官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与司法效率和效力密切相关。

法官职业道德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判决的公信力和司法机构的威信。

一个具备高尚职业道德的法官,能够增强公众对司法制度和司法机构的信任,进而促进社会公正和法治建设的推进。

而法官的行为规范也是司法效率和效力的基础,只有确保庭审的公正、高效进行,才能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升司法机关的办案质量和效率。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最新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最新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最新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是法官行使职权的基本标准和行为规范。

它是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司法公正、促进法官职业形象建设的重要法规。

最新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于近年来的法官职业发展和社会变革的背景下进行了必要的修订,以适应时代进步和法治建设的需要。

下面将以1200字以上的篇幅,详细介绍最新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引言法官是司法机关的核心力量,他们的工作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的实现和社会的稳定。

因此,法官职业道德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新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将进一步规范法官的行为和职业操守,增强司法公信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法治建设的顺利进行。

一、法官职业精神法官职业精神是法官行使职权的根本准则,它包括忠诚国家、敬畏法律、服务人民、良心责任等内容。

法官应当在法律面前一视同仁,不偏不倚地履行职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法官要处理每一宗案件时都要本着客观、公正、文明、礼仪的态度,严格依法宣判,做到问案明理、宽严相济、有案必决、有决必断。

二、法官行为规范法官行为规范是法官职业道德的具体体现。

法官在履职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准则有:1.公正廉洁:法官是公正的化身,要维护司法公正,决不受贿受私。

法官应该坚守底线,不参与各种形式的非法活动,不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同时,要加强自律,严格履行财产申报制度,保持良好的形象,树立公正廉洁的形象。

2.严肃纪律:法官是法律的守护者,要严格遵守法律和法官行为规范,保持良好的纪律作风和职业操守。

要秉持公正、客观、独立、自由的原则,不受其他权力干扰,决不越权超职。

4.不延迟、不拖延:法官应当积极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办案效率。

要确保案件依法独立、公正、及时审理,不得因私利、个人偏见或其他不正当因素而延迟或拖延案件办理。

5.规避利益冲突:法官应当严格遵守利益冲突规定,不从事与职务无关的活动和从事可能影响公正司法的行为。

三、法官职业形象维护法官职业形象维护是法官职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

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

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

关于法官及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的若干规定(未来之舟礼仪培训网)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规范法官及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的行为,防止有损法官形象、有悖社会公德等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树立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法官及工作人员在八小时以外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1、铭记身份,注意法官形象。

言行举止要谦虚谨慎、文明得体,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共秩序,自警、自律、自省、自尊、自重、慎独、慎行、慎交友。

2、积极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遵守公共秩序,尊老爱幼,家庭和睦,邻里团结,互帮互谅,争创“文明家庭”。

3、群众遇有险情和困难,要见义勇为和热情相助,积极为民排忧解难。

4、提倡科学,尊重科学,移风易俗,勤俭节约。

5、加强业余科学文化学习,开展健康向上的文化娱乐活动,自觉抵制庸俗低级和腐朽思想文化的侵蚀。

第三条法官及工作人员在八小时以外必须严守以下规定:1、不准泄露审判秘密、工作秘密和其他国家秘密。

2、不准在家中或在其他场合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以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严禁接受他们以任何名义馈赠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

3 严禁让当事人及其亲属、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报销应当由自己支付的各种费用。

4、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当事人亲属以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人的宴请及为其案件说情、拉关系所提供的娱乐休闲、旅游度假、健身美容等活动。

5、严禁向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当事人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借钱、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以及其他物品。

6、不准利用职务提升、岗位调动及婚丧嫁娶、乔迁新居等机会大摆宴席,收受礼品,聚敛钱财。

7、严禁着制服进入各种休闲娱乐场所、酒店、餐厅娱乐餐饮。

8、严禁非执行公务时间使用警车、警具,禁止在舞厅、酒楼、公共娱乐场所前停放警车。

9、严禁参与黄、赌、毒活动及各种迷信活动,不得参加各种非法社会组织、团体及其活动。

10、严禁耍特权、逞威风、蛮横无理,不准在任何场所酗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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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行为规范为了规范法官基本行为,引导法官公正、高效,廉洁、文明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制定本规范。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坚定政治信念(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二)坚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奋斗;(三)坚持党的领导,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四)努力实践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五)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工作方针。

第二条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一)坚持“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形象公正;(二)提高审判质量,努力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三)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各种诉讼期限,在法定时限内及时履行职责;(四)科学合理安排工作,提高审判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第三条坚持审判独立(—)依法独立审判,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二)敢于坚持正确意见,自觉抵制权势、金钱、人情、关系等因素对审判活动的干扰;(三)保持中立,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偏袒一方;(四)不得影响其他承办人或者其他法院审理案件,不为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打听案情,不向其提供案件承办人和合议庭其他成员的联系方式,第四条保持司法廉洁(一)严格遵守有关廉政规定,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二)不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三)正确处理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关系,不得私下与一方单独会见,不得违反规定为其提供咨询意见,不得为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及中介机构,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案件;(四)对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的馈赠或者贿赂行为,应当果断拒绝并给予批评。

第五条加强职业修养(一)崇尚法治,维护正义;(二)公正廉洁,讲求效率;(三)谨言慎行,刚正不阿;(四)正直善良,以人为本;(五)勤勉敬业,忠于职守。

第六条注重着装仪表(一)严格执行着装规定,保持良好形象;(二)工作时间穿制服时,应当配套;穿便服时,做到整洁、庄重;(三)工作时间不浓妆艳抹,不佩带与法官身份不相称的饰物;(四)开庭时按规定着法袍或者穿制服。

第七条约束举止言行(一)谨言慎行,不得有任何损害司法公正和法官形象的言行;(二)使用文明、规范、准确的语言;(三)态度温和,举止得体,乐于助人,不得粗暴对待群众。

二、立案第八条基本要求(一)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二)便利人民群众诉讼;(三)确保立案质量,提高立案效率。

第九条当事人来法院起诉(一)符合起诉条件的,在法定时间内及时立案;(二)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当事人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三)当事人自愿放弃起诉的,应当准许;(四)提供诉讼指导材料。

第十条当事人口头起诉(一)告知应当递交书面诉状;(二)当事人不能书写诉状且委托他人代写有困难的,要求其如实提供案件情况和联络方式,记入笔录并向其宣读,确认无误后交其签名或者捺印。

第十一条当事人要求上门立案(一)当事人因肢体残疾行动不便或者身患重病卧床不起确实无法到法院起诉且没有能力委托代理人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上门接受起诉材料;(二)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告知其到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当事人到人民法庭起诉人民法庭有权受理的,应当接受起诉材料,不得要求当事人到所在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庭起诉。

第十三条案件不属于法院主管或者本院管辖(一)告知当事人不属于法院主管或者本院没有管辖权的理由;(二)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指明主管机关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三)不得违反管辖规定受理案件。

第十四条依法应当公诉的案件提起自诉(一)应当在接受后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当事人;(二)情况紧急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并告知当事人。

第十五条诉状内容和形式不符合规定(一)告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更正,做到一次讲清要求;(二)不得因起诉要件以外的瑕疵拒绝立案。

第十六条起诉材料中证据不足不能以支持诉讼请求的证据不充分为由拒绝立案。

第十七条遇到疑难复杂情况,不能当场决定是否立案(一)收下材料并出具收据,告知等待审查结果;(二)及时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将结果通知当事人。

第十八条发现涉及群体的、矛盾易激化的纠纷及时向领导汇报并和有关部门联系,积极做好疏导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第十九条当事人在立案后询问证据是否有效、能否胜诉等实体问题(一)不得向其提供倾向性意见;(二)告知此类问题只有经过审理才能确定,相信法院会公正裁判。

第二十条当事人在立案后询问案件处理流程或时间告知案件处理流程和法定期限,不得以与立案工作无关为由拒绝回答。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预交诉讼费(一)严格按照规定确定数额,不得额外收取或者随意降低;(二)需到指定银行交费的,及时告知账号及地点;(三)确需人民法庭自行收取的,应当按规定出具收据。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交纳诉讼费有困难(一)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告知可以申请缓交或者减免诉讼费;(二)不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可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在规定期限内交费,并告知无正当理由不交诉讼费将按撤诉处理。

第十三条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措施(一)严格审查申请的条件和理由,及时依法作出裁定;(二)裁定采取保全等措施的,及时依法执行;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耐心解释原因;(三)不得滥用诉前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措施。

三、庭审第二十四条基本要求(一)规范庭审言行,树立良好形象;(二)增强庭审驾驭能力,确保审判质量;(三)严格遵循庭审程序,平等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四)维护庭审秩序,保障审判活动顺利进行。

第二十五条开庭前的准备(一)在法定期限内通知诉讼各方开庭时间和地点;(二)公开审理的,应当及时公告;(三)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应当及时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公开审理并解释理由。

第二十六条原定庭审需要延期(一)不应无故更改开庭时间;(二)因当事人、证人原因等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的,应当立即通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三)无法通知的,应当安排人员在原定庭审时间和地点向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解释。

第二十七条出庭时注意事项(一)准时出庭,不迟到、缺席;(二)规定着法袍的,应当在进入法庭前更换好并保持整洁和庄重;(三)设立法官通道的,应当走法官通道;(四)应当在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公诉人等入庭后进入法庭;(五)不与诉讼中的任何一方有亲近的表示。

第二十八条庭审中的言行(一)坐姿端正,杜绝各种不雅动作;(二)集中精力,专注庭审,不做与庭审活动无关的事;(三)不得使用通讯工具、在审判席上吸烟、随意离开审判席等;(四)礼貌示意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发言;(五)不得用带有倾向性的语言进行提问,不得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辩论、争吵;(六)严格按照规定使用法槌,敲击法槌的轻重应当以旁听区能够听见为宜;(七)严禁酒后参加庭审。

第二十九条对诉讼各方陈述、辩论时间的分配与控制(一)根据案情和审理需要,公平合理地分配诉讼各方在庭审中的陈述及辩论时间;(二)不随意打断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等的陈述;(三)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发表意见重复或与案件无关的,应当适当提醒,不以生硬言辞进行指责。

第三十条当事人使用方言或者少数民族语言(一)诉讼一方只能讲方言的,应当准许;他方表示不通晓的,可以由法官或者书记员用普通话复述;(二)使用少数民族语言陈述,他方表示不通晓的,应当为其配备翻译。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情绪激动,在法庭上喊冤或者鸣不平(一)重申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庭纪律,法庭将会依法给予其陈述时间;(二)当事人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制止;(三)制止无效的,依照有关规定作出适当处置。

第三十二条诉讼各方发生争执或者互相进行人身攻击(一)及时制止,并对各方均进行批评教育,不得偏袒一方;(二)告诫各方必须围绕案件依序陈述;(三)对不听劝阻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适当处置。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在庭审笔录上签字(一)应当告知当事人庭审笔录的法律意义和效力,将庭审笔录交其阅览,无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确认无误后再签字、捺印;(二)当事人指出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核实后要当场补正并要求当事人在补正处签字、捺印;无遗漏或者差错不应当补正的,应当将其申请记录在案;(三)未经当事人阅览,不得要求其签字、捺印。

第三十四条宣判时注意事项(一)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二)宣判时,合议庭成员或者独任法官应当起立,宣读裁判文书声音要洪亮、清晰;(三)当庭宣判的,应当宣告裁判事项,简要说明裁判理由并告知裁判文书送达的法定期限;(四)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宣读后立即发给裁判文书;(五)宣判后,对诉讼各方不能赞赏或者指责,对败诉方提出的质疑,应当耐心做好解释工作。

第三十五条案件不能在审限内结案(一)需要延长审限的,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二)应当在审限届满或者转换程序前的合理时间内,及时告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不能及时审结的原因。

第三十六条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一)依法立案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理;(二)应当为检察人员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查阅案卷、复印卷宗等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方便。

四、诉讼调解第三十七条基本要求(一)增强调解意识,坚持将调解贯穿于民事诉讼全过程,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在解决纠纷中的作用;(二)坚持自愿、合法原则,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判调结合,案结事了;(三)讲究方式方法,提高诉讼调解能力。

第三十八条在调解过程中与当事人接触(一)应当征询各方当事人的调解意愿;(二)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分别与各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三)在与一方当事人接触时,应当避免他方当事人对法官的中立性产生合理怀疑。

第三十九条只有当事人的代理人参加调解认真审查代理人是否有特别授权,有特别授权的,可以由其直接参加调解;未经特别授权的,也可以参与调解,达成初步调解协议的,应当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也可以由当事人补办特别授权追认手续。

第四十条一方当事人表示不愿意调解(一)有调解可能的,应当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积极引导调解;(二)当事人坚持不愿调解的,不得强迫当事人进行调解。

第四十一条调解协议损害他人利益(一)告知参与调解的当事人应当对涉及到他人权利、义务的约定进行修改;(二)发现调解协议有损他人利益的,不得认可该调解协议内容。

第四十二条调解过程中当事人要求对责任问题表态(一)除应当依法行使释明权外,不随意表态;(二)确因调解需要应当表态的,要注意方式方法,努力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对调解方案有分歧(一)继续做好协调工作,以便当事人重新选择;(二)分歧较大且难以调解的,应当及时依法裁判。

五、文书制作第四十四条基本要求(一)严格遵守格式和规范,不断提高裁判文书制作能力,确保裁判文书质量,维护裁判文书严肃性和权威性;(二)普通程序案件的裁判文书应当内容全面、说理透彻、逻辑严密、用语规范;(三)简易程序案件的裁判文书应当简练、准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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