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利股份: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追究制度(2011年6月) 2011-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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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

雅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

雅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文章属性•【案由】行政处罚,金融•【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规则在国际执法协作机制下,由境外具有执法权的机构所提供的证据,本质是行政执法权的一种实现形式,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可以直接确认,可以作为证监会作出处罚的依据。

正文雅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一、基本案情2015年至2016年9月,雅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某公司,系上市公司)通过虚构境外工程建设项目、虚构建材出口贸易、以及虚构国内建材贸易业务等方式虚增业绩,实施财务造假。

为实现虚构业绩的目的,雅某公司采取了伪造工程进度单、人工成本计算单、材料成本等相关资料,制造材料和货物进出口假象,签订无真实需求的购销合同并伪造有关凭证,安排公司转账形成资金循环等手段,违法行为隐蔽。

涉案期间,雅某公司共虚增营业收入约5.8亿元,虚增利润约2.6亿元,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处理结果本案听证期间,当事人雅某公司主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公司相关业务虚假;有关责任人员提出未参与、不知情、不分管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发现违法等理由,请求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

证监会复核认为:相关监管机关协查提供材料、有关资金往来、有关人员笔录等已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违法事实成立。

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对公司忠实、勤勉是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主动作为的积极义务,一旦有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有关人员应当证明其已勤勉尽责,不能仅凭未参与、不知情、不分管等理由免除责任。

2017年12月,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市场禁入决定,认定雅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行为。

证监会决定,对雅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长、总经理陆某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至30万元的罚款。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水平,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的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其中定期报告指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其他信息为临时公告;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各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与信息披露工作相关的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及各分支机构的其他管理人员等(以下简称“公司有关人员”)。

第五条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者因其他个人原因而造成公司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公司有关人员,按照本制度追究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

第六条本制度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相对等的原则。

第二章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编制、披露的职责与分工第七条公司证券管理部负责组织公司各部门编制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

财务管理部负责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中财务部分、募集资金报告等部分的编写。

其他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应当按照分工及总体进度提供满足要求的基础资料,并对其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有关人员应按相关制度规定在知悉公司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并在24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八条公司证券管理部全面负责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汉威电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0年4月) 2010-04-23

汉威电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0年4月) 2010-04-23

河南汉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实行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和义务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根据本制度对其追究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责任追究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提出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责任认定和追究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公司认定其为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人:1、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3、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条例》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4、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5、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6、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公司对第六条所述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2、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3、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4、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海格通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1年4月) 2011-04-18

海格通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1年4月)
 2011-04-18

广州海格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1年4月)广州海格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广州海格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公司各部门的负责人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纠;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本制度的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并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督促处理方案的执行。

第二章责任的认定与追究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三)违反广州海格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以及其他内控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六)因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金岭矿业: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1年10月)

金岭矿业: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1年10月)

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及重大差错的范围第六条年报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二)重大信息遗漏补充;(三)业绩预告修正;(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认定及追究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

具体包括以下情形:(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 年修订)》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 年修订)》(证监公司字[2007]212 号)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09]33 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1(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安利股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安利股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的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豁免披露相关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应当对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进行审慎判断,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应按照本制度要求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方可暂缓、豁免披露。

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等所确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等所确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六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披露:(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1. 背景为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公众的利益,上市公司需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市场准则及时、准确、全面地披露信息,特别是对于重大差错应该采取追究责任的措施,从而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

因此,本文将探讨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制度。

2. 定义所谓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是指上市公司在年报中披露的重要信息与实际情况存在重大偏差、不真实或者遗漏重要信息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涉及业务重大事项的披露不当;•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和不当处理的情形;•存在违规行为和违规操作的行为。

3. 需求对于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需求,主要有以下方面:3.1 维护市场秩序和诚信上市公司作为重要的市场主体,其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对于投资者的决策和市场的稳定至关重要。

因此,建立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可以有效维护市场秩序和诚信。

3.2 加强公司治理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可以使上市公司加强内部管理,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和制度执行,约束公司管理层和相关人士诚信履职,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为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3.3 保护投资者利益通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可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避免或减少其因为信息披露不当而导致的投资风险和损失,从而增强其信心和信任度。

4. 意义建立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有着深远的意义。

首先,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可以起到警示作用,提高信息披露含金量,规范其日常运作,防范诈骗和欺诈行为,增强其自身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性。

其次,对于投资者而言,可以增强其保护和维权的意识,避免盲目跟风和盲目跨界投资,增强其投资决策的理性和科学性。

最后,对于整个市场而言,可以提高市场透明度和公平性,降低投资风险,增强市场活力和市场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

5. 制度设计建立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应该包括以下关键要素:5.1 定义和界定制度应该明确界定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范围和标准,以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范围和标准,包括公司高管、内部部门负责人、信息披露专员等。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年报差错追究制度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年报差错追究制度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经2011年3月22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水平,落实年报信息披露责任,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确保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北京证监局的其他有关规定和《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汽福田汽车股份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细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年报信息重大差错责任追究遵循的原则:1、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2、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3、追究责任与教育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内容第三条年报信息披露涵盖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年报财务报告及附注;2、年报中除财务报告及附注以外部分、年报摘要、《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系列议案、年审会计师出具的《内控报告评价核实意见》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专项说明》、公司独立董事提出的相关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与会计师就年报审计的相关沟通文件、保荐代表人出具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报告》等;3、业绩预告;4、业绩快报;5、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报信息披露文件。

第四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年报(含年报摘要)正文及其他年报配套的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和上交所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通知、备忘录等,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2、财务报告的内容或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3、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重大遗漏,影响财务报告使用者对财务报表的真实理解;4、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5、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6、证券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7、经公司董事会审议认定为重大会计差错的事项;8、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1) 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① 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② 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③ 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④ 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科新机电: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0年8月) 2010-08-17

科新机电: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0年8月) 2010-08-17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经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09]34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审计部门的人员,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指足以影响年报使用人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及年报的其它内容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

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09]33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背景在当前企业信息化程度高度发达的情况下,管理层需要在尽可能短时间内完成大量财务数据汇总与处理,以及信息披露工作。

这增大了财务人员与管理层在信息汇总和披露过程中出现重大差错的风险。

近年来,由于财务数据的重要性和公众对企业财务信息的关注度不断提高,差错信息披露案例频繁出现。

而针对重大的差错需要企业建立起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以保护公司的声誉和投资者的权益。

制度设计管理层责任公司管理层应对信息披露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可信度承担相应责任,应未雨绸缪,建立和完善完善信息披露差错的责任追究机制,确保上市公司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披露。

角色分工在责任追究制度中,应有明确的负责人,涉及到的责任追究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高管、财务人员、审计以及监管机构等。

责任追究人员要根据不同的角色、负责区域,制定出相应的责任追究方案。

差错情形判定对于信息披露中的重大差错情形,公司应该采取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明确差错责任人,实现差错责任的追究,要求建立明确、透明、规范的惩罚机制。

具体的责任追究方案应根据具体的财务数据,确定差错情况是否严重,是否对公司造成了严重影响,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再由责任追究人员根据情况确定责任追究对象。

差错责任追究一旦发现信息披露中出现了严重的差错情形,公司应当迅速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公司应当及时地向外界公布相应的差错情形和公司的处罚决定,增加信息透明度。

责任追究应以目的、程序、程序等原则出发,针对受到差错影响的人需在合法程序下追究法律责任。

控制措施为预防和识别重大差错风险、防范和减少差错风险,公司应当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例如设置相应的内部控制程序和审计流程、制定预算和预测等。

公司应当确保资金使用和财务数据的记录与汇总是真实和准确的。

后续改进随着市场环境和法律法规的不断变化,公司也需要不断完善监管机制、加强内部管理和强化内部审计流程,在不断优化现有责任追究制度基础上建立风险监测与预警机制,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与水平。

科士达: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1年4月) 2011-04-28

科士达: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1年4月)
 2011-04-28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1年4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

具体包括以下情形:(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07年修订)》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证监公司字[2007]212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海螺型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0年4月) 2010-04-08

海螺型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0年4月) 2010-04-08

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相关单位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遵循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本办法的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责任的认定及追究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1、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遗漏或造成不良影响的;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遗漏或造成不良影响的;3、违反公司《章程》、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4、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5、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6、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海兰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XXXX年9月)

海兰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XXXX年9月)

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0年9月制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下称“《创业板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相关规定及《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及办事处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南洋科技: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0年7月) 2010-07-28

南洋科技: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0年7月) 2010-07-28

浙江南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浙江南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建立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问责机制,确保年报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提供公司年报信息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重大差错责任追究,是指第二条所列人员在公司年报信息披露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或未勤勉尽责,导致报出的年报信息出现重大差错,公司可根据内部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差错,是指报出的年报信息中有瞒报、错报、漏报的情况,使用这些信息将导致或已经导致公司年报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出现重大遗漏情形。

第五条 公司年报信息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监管部门关于年报编制的有关规定,确保年度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

公司有关部门、人员应按要求完成年报信息资料的收集、汇总工作,所提供的年报信息应做到准确、完整、全面,公司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应对管理范围内所提供的信息进行认真审核。

第七条 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的初步认定,并拟定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根据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形成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决议。

第八条当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之情形,公司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二)违反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浙江监管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五)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上市公司各种年报失误集锦

上市公司各种年报失误集锦

上市公司各种年报失误集锦年报是上市公司每年度向股东和社会公布其财务状况和业绩的重要文件,是公开透明财务信息的重要依据。

然而,有的上市公司在编制年报时出现各种失误,导致财务信息的不真实和不准确,给投资者和股东造成了损失。

下面就列举一些上市公司年报失误的案例:1.会计数据错误:有些上市公司在编制年报时出现会计数据错误,比如录入了错误的数字、计算错误等,导致财务信息不准确。

2.虚假陈述:有的上市公司在年报中做出虚假陈述,夸大或减少财务业绩,误导投资者。

3.遗漏重要信息:有些上市公司在年报中遗漏了重要信息,比如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等,导致投资者对公司的风险认识不足。

4.账目不清晰:有的上市公司在编制年报时账目不清晰,难以辨认资产和负债的真实情况,导致公司财务状况不明朗。

5.财务数据不一致:有些上市公司的年报中财务数据与其他财务报表不一致,造成了信息的混乱和误解。

6.资金挪用:有的上市公司在年报中挪用资金,把财务数据掩盖,误导投资者。

7.虚假业绩:有些上市公司在年报中虚假报告业绩,夸大公司实际情况,引起了投资者的误解。

8.未按时提交:有的上市公司未能按时提交年报,拖延了信息的公开透明。

9.内幕信息泄露:有些上市公司在年报中泄露了内幕信息,涉嫌违法行为。

10.舞弊行为:有的上市公司在年报中存在舞弊行为,误导投资者,损害了公司形象。

11.财务报表不合规:有些上市公司在年报中财务报表不符合相关会计准则,导致信息的不真实和不准确。

12.信息披露不及时:有的上市公司在年报中信息披露不及时,造成了信息的滞后和误解。

13.会计政策不明确:有些上市公司在年报中会计政策不明确,难以分辨收入和支出来源,误导投资者判断公司实际情况。

14.违反法规:有的上市公司在年报中违反了相关法规,涉嫌违法行为。

15.不良资产冲销:有些上市公司在年报中对不良资产冲销不及时,导致公司财务情况恶化。

16.财务指标不全面:有的上市公司在年报中财务指标不全面,隐瞒了公司的实际情况。

南风股份:年度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1年3月) 2011-03-16

南风股份:年度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1年3月) 2011-03-16

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年度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本制度经2011年3月15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即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公司对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因违反相关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其所负职责和义务以及因其他个人原因致使公司年报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业绩预告修正等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情况的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以保障和增强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并提高年报信息披露质量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相关的财务、审计等部门人员。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的组织与分工第四条 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在董事会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履行指导与监督职责。

第五条 公司设立年度报告编制工作小组,由董事会秘书任组长,全面负责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的总体协调,小组成员由涉及到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业务骨干、财务会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年审会计师等相关人员组成。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为年报编制工作提供帮助与指导,并对所提供的用于编制年报的书面资料的准确性负责。

第七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表由财务部门统一组织编制,并对其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涉及到年报编制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年报编制工作小组的统一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第一手核算资料和相关业务的书面资料。

第八条 经过年度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由公司证券部负责通过网上业务专区或直接报送至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关部门,并对操作的准确性和报送的及时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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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安利合成革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安徽安利合成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做好上市公司 2009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09]34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安利合成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

具体包括以下情形:1、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2、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以下简称“《第 15号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3、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4、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5、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6、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责必问、有错必究;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二章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第六条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

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

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1、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2、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3、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4、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5、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6、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7、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八条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

内审部门先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

再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

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第十条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1、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公司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第 15号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认真、准确编制和披露公司会计报表附注。

如出现以下情形则认定为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1)依据《第 15号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三章“财务报表附注”和附件“财务报告披露格式”及《企业会计准则》各项具体准则、相关解释规定的披露内容和格式要求,遗漏重要的附注内容的;(2)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财务信息与会计报表信息存在数据或勾稽关系的重大差错的,重大差错认定标准参照本制度第六条执行;(3)公司董事会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第15 号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认定的,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公司会计报表附注造成重大偏差,或误导的情形;(4)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了变化或与实际执行存在差异,且未予说明;(5)未对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响进行说明;(6)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合并范围发生了变化,未予说明;(7)合并及合并报表披露与《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第15号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披露要求不符,未予说明;(8)各财务报表项目注释披露总额与该报表项目存在重大差异,未予说明;(9)关联方、关联交易披露存在遗漏、或者披露的关联方交易金额与实际交易总额存在重大差异,且未予说明。

2、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公司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及其下属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度报告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要求,认真编制和披露公司年度报告。

如出现以下情形则认定为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1)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二章“年度报告正文”或第三章“年度报告摘要”的格式要求,遗漏相关重要内容的;(2)公司编制的年度报告重要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除前述外的其他重大遗漏,对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公司年度报告造成重大偏差或误导的情形;(3)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错误;(4)遗漏重大诉讼项目、承诺事项或者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5)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十一条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1、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2、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二条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三条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四条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第十五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部经理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六条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内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2、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3、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4、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5、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八条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申辩的权利。

第十九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1、公司内通报批评;2、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3、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4、经济处罚;5、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公司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修订后致使本制度与修订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存在冲突而本制度未进行及时修订的,按照修订后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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