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托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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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责任公司

股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股权管理,保护股东权益,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有限公司章程》和股东之间签署的《持股信托合同》下简称《合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股权是本企业所有股东所依法享有的股东权利;股东是指本企业依法设立时履行了出资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也包括在原所属企业改制时真实履行了出资义务而股权被托管的自然人。股东以实际的出资额而相应地享有所有者的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股权管理是本公司股份的增减、分红兑现、股权证书的制作发放、股权处置、股权信托、登记确认、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内部管理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民主的原则,切实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的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

第二章股东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凡本公司股东,在公司章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持有的股份享有受益权、处置权、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六条股东的受益权:股东享有按持有的股份在公司年度经营的税后利润中分取红利的权利第七条股东的处置权:股东享有对其持有的股份予以处置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转让和继承。

1、转让:股东有对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转让的权利,可以在公司内部转

让,也可在公司外部转让,但必须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转让程序。

2、继承:股东持有的股份在股东死亡后,可按规定由其合法继承人依法继承。

第八条股东的重大决策权:股东有权对公司的重大决策按司章程》的规定通过股东会表决的方式行使决策权。

第九条股东的选择管理者权:股东有权按《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股东会表决的方式选择自己信任的董事、监事或罢免不信任的董事、监事。

第十条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股东应承担下列义务:

1、出资义务: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2、承担经营风险:公司经营出现亏损或因不可抗逆因素造成资产损失的,亏损和损失按按股东持股占总资产的比例以其持有的股金承担有限责任。

3、承担管理风险:所有股东都应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因违反公司管理规定或个人违纪造成公司资产损失的,除按公司奖惩条例和公司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外,对违纪股东应用其所持股金承担损失补偿责任。

4、受托股东应尽托管义务:代表被托管股权的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真正

代表被托管股东的利益,不侵占被托管股东的权益,及时

将分得的相应红利送达被托管股东

5、每个股东都应积极参加股东会,尽股东义务,自觉关心和维护公司利益。

6、股东的其它权利和义务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三章股权管理委员会和《出资证明书》的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设立股权管理委员会(简称股管会),归口董事事务办公司室管理,负责股权管理的日常事务。股管会设主任一人,由董事会聘任。

第十二条股管会对董事会负责,具体履行如下职责:

1、负责掌握股权结构,股东包括托管股东和被托管股东构成及股份数额,并据此编制《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

2、负责《出资证明书》的制作、发放、签证、登记工作,建立股权管理档案和制度。

3、受董事会委托负责拟订分红方案。

4、负责拟订公司增资扩股方案,并组织实施。

5、负责审查办理股权转让、继承手续。

6、负责股权管理的其它工作。

第十三条公司为所有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该证明书是证明股东身份的唯一凭证。《出资证明书》载明的事项有:公司名称;公司登记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股东名下的被托股东的姓名、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十四条《出资证明书》管理

1、《出资证明书》由股管会统一制作,统一填写、发放、签证和管理。

2、《出资证明书》载明股东持股情况和股权托管情况。无托管股份的股东,《出资证明书》一正一副两本,正本由持股人保管,副本由股管会保管;有信托股份的股东,《出资证明书》有一个正本和多个副本,正本由法定持股人保管,副本由每个被托股东和股管会保管,但每个保管主体只能保管一份。此时,《出资证明书》要载明法定持股人所持股份和其本人及被托管股

份的实际持股数额,股权被托管股东凭此《出资证明书》证明其股东身份。

3、公司注册资本金变更后,股管会须对《出资证明书》重新登记确认。

4、《出资证明书》只作为股东个人持股凭证,不得上市和私下交易或作为抵押凭证。未按股管会的有关规定进行转让或签证,持有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出资证明书》一律无效。

5、持证人应将《出资证明书》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及时通知股管会,声明作废,并重新申请补办证书。

第四章股权的转让和继承管理

第十五条股东所持股份,持满一年后,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也可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部分。

第十六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

1、受让双方均应向董事会提出书面申请,获得董事会批准。

2、转让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

3、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

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如果不购买,视为

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股权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七条办理股权转让的程序

1、买卖双方将转让申请和议定的《股权转让协议书》一并交股管会审查办理。

2、经股管会审查符合相关规定后报经董事会批准。如果是向股东外转让的,股管会还应提交股东会表决。

3、董事会和股东会批准后,受让双方的奖金的收、付均由股管会经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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