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00251光线传媒: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基于个人的独立判断,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材料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一、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该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在盈利状况和现金流满足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前提下,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该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目前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并且得到了较好的贯彻和执行。
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三、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保证公司资金使用计划正常实施和日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充足的前提下,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取投资回报。
上述资金的使用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经营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四、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的薪酬方案兼顾了公正与激励,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经营情况及行业薪酬水平,符合公司的发展情况,可以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稳定经营和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光线传媒公司财务报表分析

2012-2015年度财务报表分析班级:14-2财管姓名:郭永芳学号:03目录一、公司概况光线传媒(ENLIGHT MEDIA)成立于1998年,经过10年发展,已成为中国最大的民营传媒娱乐集团,其日播娱乐资讯节目《娱乐现场》、《音乐风云榜》均已连续播出10年以上。
通过持续的改进和创新,始终领导电视潮流,成为同类节目的榜样,光线引人注目的E 标已经成为电视界着名标志之一,被观众和广告商视为收视率的保证,同时光线传媒也是中国最大的电影和电视剧公司之一。
二、横向分析(一)研究对象由于本报告的主要研究对象为光线传媒,因此,我们在创业板选取了两只同为影视行业的股票:华谊兄弟(300027)和华策影视(300133),将这三只股票进行对比研究,借以观察光线传媒在同行之中做的出色和不足的地方。
所用数据均为各公司的2015年度财务报告数据。
(二)行业市场概况在各种发展文化产业,发展广播影视业的热潮下,广播影视业无可厚非是现在发展最热,大家投资热情最高的产业。
特别是加上政府在各种政策、资金上的扶持,现在的广播影视业可谓是浩浩荡荡。
但是,我国广播影视业改革发展较晚,技术不成熟等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
1、广播影视发展热潮持续,但存在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11 年 12月 31 日公布统计数据显示,数字电视用户数达到 11455 万户,首次突破 1 亿户,同比增长%。
但是这些数字电视用户大都是在城镇,农村特别是偏远山区,对于他们来说装上数字电视仍然是一种奢望。
2、广播影视业不断发展,但仍满足不了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
近几年,无论是电影、动漫还是电视都在不断的推陈出新。
单调乏味缺乏创新的广播影视已经不能满足人们的文化需求了,观众需要的是能满足他们内心需求的影视作品,像光线传媒的《人再囧途之泰囧》,几百万的小制作却取得了上亿的票房收入,还好评不断。
3、新兴媒体异军突起。
以网络视频播放平台为主导的新型媒体正在兴起,并已取得了一定规模,开创了自己的盈利模式。
光线传媒: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251 证券简称:光线传媒公告编号:2019-065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通知于2019年10月18日以电话和电子文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19年10月24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加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会议应到董事8名,实到8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有效。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长田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1.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披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067)将刊登于《证券时报》。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 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公司股东杭州阿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根据《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向公司提交了《董事提名函》,公司董事会同意补选李捷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次日起计算,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披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关于董事辞职及补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68)。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议案发表了审核意见。
600088 中视传媒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本人刘素英,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华策影视: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阅读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提名及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董事会秘书的聘任是在充分了解其教育背景、职业经历、专业素养和身体状况等综合情况基础上进行的。
张思拓先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情形,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资格和能力,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之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
我们同意聘任张思拓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独立董事:程惠芳、杜烈康、倪宣明
2020年6月1日。
300251光线传媒: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事先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的相关材料,了解了相关背景情况,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经核查,我们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丰富的行业经验、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强的合作精神,在担任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服务的过程中,能够勤勉尽责地开展审计工作,在工作中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切实履行了作为审计机构的职责,出具的各项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我们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苗棣周展陈少峰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光线传媒: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意见 2011-07-15

发行人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意见一、发行人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一)2000年4月公司前身光线广告成立北京光线传媒有限公司前身为北京光线广告有限公司(以下均统称“光线传媒”),系由股东王长田、杜英莲共同发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设立时股权结构为:王长田出资4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80%;杜英莲出资1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0%。
2000年3月28日,由北京同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开业验资报告书》(京同审三字第200332号)对光线传媒的设立出资进行了验证。
2000年4月24日,公司取得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以下对各工商局统称“工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100002130282,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幼儿园,法定代表人:王长田,注册资本:50万元,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及外商来华广告。
光线传媒成立后,股权结构如下:单位:万元,%序号股东出资金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1王长田4080货币2杜英莲1020货币合计50100(二)2001年5月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至100万元2001年5月4日,为进一步增强公司资金实力,光线传媒召开股东会会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将光线传媒注册资本增加至100万元,其中,王长田以货币增资40万元,杜英莲以货币增资10万元。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长田及其妻子杜英莲按照注册资本出资额等额增资,系自有资金出资。
2001年5月16日,北京鼎新立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鼎立(2001)内验字第019号”《变更登记验资报告书》,对本次增资进行了验证。
2001年5月18日,光线传媒取得北京市工商局核发的变更登记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变更后股权结构为:单位:万元,%序号股东出资金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1王长田8080货币2杜英莲2020货币合计100100(三)2003年2月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至300万元2003年1月23日,为进一步增强公司资金实力,光线传媒召开股东会会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将光线传媒注册资本增加至300万元,其中,王长田以货币增资160万元,杜英莲以货币增资40万元。
光线传媒财务报表分析

-10869.4
75424.7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0
750.35
5.88
4
5.88
754.35
1199.46
1576.14
20100
67969.9
0
0
21299.5 -21293.6
69546 -68791.7
2014年
75886.8 79994.1
88283 -8288.87
397.5 750
流动比率 速动比率 资产负债率 负债权益比
偿债能力分析
流动比率
速动比率
20.00 18.00 16.00 14.00 12.00 10.00
8.00 6.00 4.00 2.00 0.00
2011年 17.37 16.13
2011年
短期偿债能力指标
2012年 11.07 10.27
2013年 3.62 3.12
0 687199 9895.82 697095
800000 700000 600000 500000 400000 300000 200000 100000
0
2011年
2012年
2013年
应付账款 所有者权益
2014年
2015年
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 营业税金及附加 销售费用 管理费用 财务费用 资产减值损失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投资收益
总资产报酬率 18.68%
资产收益率
9.29%
销售利润率
25.19%
权益报酬率
9.83%
2012年 19.38% 14.38% 30.01% 15.60%
2013年 17.11% 12.66% 36.27% 14.78%
光线传媒: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9年10月)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和《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并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四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六)公司交易事项(公司受赠现金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2、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3、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万达电影: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一、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通过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进行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到2019年12月31日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二、关于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2019年,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0,000万元的担保,本次担保额度的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
通过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为50,000万元,占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的3.61%。
本次担保主要是为满足公司整体业务发展资金需要,被担保子公司经营稳定,财务状况良好,偿债能力较强,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总体可控。
本次担保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除上述担保外,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没有其他对外担保,也不存在违规担保和逾期担保的情况。
三、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本年度不进行现金分红,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公司一直实行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积极回报股东。
华策影视: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及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
因此,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沈梦晖、程惠芳、倪宣明
2019年10月24日
1。
财务管理案例分析——光线传媒

财务管理案例分析—-光线传媒一、公司背景光线传媒(ENLIGHT MEDIA)成立于1998年,经过十年发展,已成为中国最大的民营传媒娱乐集团。
光线传媒也是中国最大的电影和电视剧公司之一。
光线(控股)由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光线传媒)、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简称光线影业)两个独立运营的公司组成。
光线传媒的定位是中国最大的多媒体视频内容提供商和运营商。
光线是国内最大的电视节目制作公司,涵盖娱乐资讯、综艺节目和生活类节目;拥有全国最大的地面电视节目联播网,覆盖全国所有地市级以上城市,更有上百个城市频道每日在黄金时间连续播出;他是国内最大的演艺活动公司之一;中国娱乐整合营销的先行者.光线聚焦娱乐领域,见证了中国娱乐界的变幻风云,成为影视音乐作品、明星和娱乐事件首选的信息传播平台和对中国娱乐界影响最大的民营公司。
光线也是国内重要的电视剧制作和营销公司,未来将向全新的电视剧发行平台发展。
公司正在打造新型艺人经纪公司,在主持人领域首屈一指。
光线的娱乐内容已经实现了工业化流水线生产和经营,内容的策划、制作、包装、发行、广告和增值业务等各个环节,专业分工、环环相扣,加上强势的品牌影响力和资源共享的内容协同效应,使光线可以在控制成本的同时,不断扩大生产规模并保持稳定的质量。
而发行网络的不断扩大和整合营销手段的不断丰富,使节目内容价值实现最大化。
公司的主营业务是电视节目和影视剧的投资制作和发行业务。
电视节目包括常规电视栏目和在电视台播出的演艺活动。
演艺活动一般在电视台播出,属于特殊类型的电视节目。
电视栏目、演艺活动和影视剧是公司的三大传媒内容产品。
电视栏目和演艺活动是自主制作发行,通过节目版权销售或广告营销的方式实现收入;影视剧主要是投资和发行,少量参与制作,其中,又以电影的投资发行为主,收入主要包括电影票房分账收入、电视剧播映权收入、音像版权等非影院渠道收入和衍生产品(贴片广告等)收入。
二、案例内容公司是由北京光线传媒有限公司(原名北京光线广告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光线传媒: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目录内部控制鉴证报告1—2页附件: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3—16页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18号北环中心22层内部控制鉴证报告[2013]京会兴核字第04010263号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我们接受委托,审核了后附的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管理层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对2012年12月31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作出的认定。
一、重大固有限制的说明内部控制具有固有限制,存在由于错误或舞弊而导致错报发生且未被发现的可能性。
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降低对控制政策、程序遵循的程度,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本鉴证报告仅供贵公司随2012年度年报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它目的。
三、管理层的责任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保持其有效性,同时按照财政部等五部委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 号)及相关规定对2012 年12月31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作出认定,并对上述认定负责。
四、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鉴证意见。
五、工作概述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
上述规定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
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六、鉴证结论我们认为,贵公司按照财政部等五部委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2012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光线传媒: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2年1月)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了提高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会计机构负责人、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实行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3、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相关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4、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5、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6、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7、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2、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3、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4、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华谊兄弟:独立董事关于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42次会议审议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申请委托贷款展期并提供质押担保及关联自然人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申请委托贷款展期并提供质押担保及关联自然人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事先认可,并就此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以持有的全资子公司北京华谊兄弟娱乐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三部影片收益应收账款质押的方式提供质押担保及关联自然人为公司提供担保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本次担保并未收取任何费用,有利于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本次担保及关联交易事项是为了公司经营发展和满足目前生产经营流动资金的需要,有利于促进公司业务发展的顺利进行,遵循了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因此,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实施上述申请委托贷款展期并提供质押担保及关联自然人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王力群、盛希泰、王超群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300251光线传媒: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参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
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并提出辞职。
第三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的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公司根据需要,设独立董事3名,其中包括1名会计专业人士。
前款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或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六条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七条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其组织的培训,进行投资者权益保护知识的学习。
第二章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第八条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二)具有独立性;(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则;(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光线传媒: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251 证券简称:光线传媒公告编号:2020-037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一、重要提示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议案。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0年5月15日15:0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及网络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董事长王长田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
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15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15日09:15-15:00。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483,553,94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0.571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260,112,69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2.954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223,441,25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616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23,918,52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815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450,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5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23,467,72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8000%。
三、议案审议与表决情况1.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1,483,553,9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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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6月24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本次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制度的约定,基于个人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电视剧的独立意见
1、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公司为了进一步提升在电视剧行业的综合竞争力,加大优秀电视剧的投资,以获取优秀电视剧的投资收益、电视剧版权或地面电视频道播出的优先购买权。
此次公司拟使用超募资金4,000万元投资电视剧《古剑奇谭》和《我的宝贝》,公司将获取上述电视剧的投资、版权收益以及地面电视播映权的优先发行权。
2、对公司影响
本项目实施完成后,将会增加公司电视剧数量,提升公司电视剧的盈利能力,使公司进一步了解电视剧市场,提高行业地位,从而更好的提升公司的品牌影响力和核心竞争力。
本项目的可行性分析详见《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电视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陈彤、苗棣、王雪春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计划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上述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
第1号——超募资金使用(修订)》等相关规定。
此次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营业利润,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资金的高效使用,将为公司全体股东带来更大的投资回报。
本议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因本议案使用的超募资金数额累计未超过相关规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我们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4,000万元投资电视剧《古剑奇谭》和《我的宝贝》二部电视剧项目。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陈彤苗棣王雪春
2013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