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传媒业上市公司治理问题探讨——基于光线传媒的案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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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传媒业上市公司治理问题探讨——基于光线传媒的案例研究

摘要

随着国内影视传媒业公司相继登陆创业板以及上市公司间竞争的不断升温,影视传媒业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我国对影视传媒业这一行业的治理问题的研究也逐渐走入学者的视野。影视传媒业由于有着需求弹性大、不确定性大、高度竞争的特点,使得在这一领域的投资也存在更多的风险性。基于影视传媒行业的特殊性,公司治理在解决公司各个成员利益冲突中的积极作用以及公司治理在节约成本等方面的优势,也让人们开始进一步研究有着高度特殊性,关乎影视传媒业公司盈利与否的影视传媒业公司治理问题。本文通过对光线传媒公司治理模式的考察,利用公司治理理论,发现光线传媒现阶段公司治理结构较为合理,公司治理模式偏向于股东利益最大化模式,符合光线传媒的发展历程和当下公司实际。本文通过分析光线传媒现阶段公司治理问题的探讨,为已经进入和即将进入到资本市场的影视传媒业公司提供参考。

关键词:影视传媒业,公司治理,案例研究

相关理论概述

公司治理的概念

在国外,公司治理这一概念,早在1932年就由Berle和Means[1]正式提出,他们认为随着股份制公司的出现、发展,所有权与经营权、支配权之间的分离已经成为一种不可阻挡的趋势,当这一趋势成为普遍的现象,企业就有并且必须要设立一些适当的机制——公司治理,这一机制要对经营者的权限和活动加以一定程度上的限制,以防止经营者主观地追求自我私利,而在追求自我利益的过程中以牺牲股东的利益为代价。Hart (1995)[2]围绕公司治理的产生问题,对公司治理进行了定义,他认为公司治理问题的产生,是因为“委托代理问题”和“代理成本过大且无法解决”这两个要素的存在而存在的。Shleifer和Vishny(1997)[3]认为,公司治理是公司的投资人对目标公司的管理,是来确保回收期投资回报的方法。Zingales (1998)[4]将公司治理的概念定义为“由公司产生的在一系列复杂约束条件下的事后讨价还价的合理化协议”,这主要源于他认为公司治理和所有权分配、管理层激励机制、董事会、机构投资者等等所有要素都有关系。

我国对于公司治理的研究要晚于西方。吴敬琏(1994)[5]从公司治理的组织结构出发,认为公司治理是指由所有者、董事会和高层经理人员共同组成的一种保持一定制衡关系的组织结构,在这种结构下,所有者将自己的财富投于企业,交给董事会托管,公司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具有对高级经理人员的聘用、解雇和奖惩权,将财富交给高层经理人员运行,而高层经理人员受雇于董事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经营,接受董事会的监管。钱颖一(1995)[6]指出,公司治理作为处理股东、贷款人、管理人员和职工这几种利益相关者之间关系的一整套的制度安排,其主要内容是控制权的配置和行使,董事会、经理人、职工的监督和评价,设计和实施激励机制,以此来构建公司治理结构,降成本,达到公司治理的最终目的。张维迎(1996)[7]将公司治理进行了广义和狭义的区分,他认为广义的公司治理是公司控制权、剩余所有权、公司文化等等影响公司治理结构形成的因素的结合体,而狭义的公司治理是各机构的权力和制度安排。费方域(1998)[8]则将公司治理看成是一种合同关系,符合合同经济学的研究。李维安(2001)[9]也认为公司治理是一个多角度多层次的概念,如图1所示,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资料来源:《公司治理》李维安著

图1 公司治理形式

制度背景

我国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的特殊性决定了我国影视传媒业公司治理的特殊性。影视传媒行业因产出具有意识形态的精神产品而需要符合和我国的特殊的国情,受到政府行政行为的干预。严格的机构管制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了影视传媒业公司介入资本市场,事业单位的特殊性质也是直接影响上市的一大屏障,而对于民营影视传媒业公司,我国的政策直接影响着其存亡和发展,在公司治理外部环境形成方面有很大影响,政府治理的作用十分明显。

对于光线传媒这样的民营影视传媒业公司,政府治理主要是进退出壁垒限制,从新中国成立到1978年我国影视传媒业产业化启动,再到今天的20多年的时间里,我国政府的政策经过了一个从严格控制到放宽限制再到鼓励支持的过程,如表1所示。

表1 我国政府影视传媒业的相关政策演变

时间相关政策

新中国成立初期影视传媒业等文化产业实行国家直接控制,只允许国家大

型企业(如上海制片厂和八一制片厂等)拍摄故事片

1978年财政部批准《人民日报》等几家报社实行企业化管理,形

成“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传媒体制

1995年原国家广电部出台《关于改革故事影片摄制管理工作的规

定》,放开出品署名权

1996年1月,经中共中央宣传部同意,国家新闻出版署正式批准

过洲日报组建报业集团

4月,“广州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正式挂牌

2001年5月,《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中,将传媒与文化产业

定为上市公司13个基本产业门类之一,包含出版、声像、

广播电影电视、艺术、信息传播服务业5大类

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下发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

出版总署《关于深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改革的若干意

见》,明确推进传媒集团改革和组件跨地区、多媒体大型

新闻集团的目标

2002年1月起施行的《电影管理条例》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

会组织以及个人以资助与投资形式参与摄制电影,放开电

影制片权

2003年12月,国务院颁发“105号文件”,第10条规定:“鼓励、

支持、引导社会资本以股份制、民营等形式,兴办影视制

作、放映、演艺、娱乐、发行、会展、中介服务等文化产

业,并享有同国有文化企业同等待遇。”

12月起施行的《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经营资格准入暂

行规定》,鼓励境内国有、非国有单位(不含外资)与现

有国有电影制片单位合资、合作成立电影制片公司或单独

成立制片公司,电影发行、放映权同时向境内符合要求的

民营资本放开。

北京博纳文化交流有限公司等7家民营企业第一批获得

国产影片的《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

2004年2月,国家广电总局颁发《关于促进广播影视产业发展的

意见》,允许各类所有制机构作为经营主体进入除新闻宣

传外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业,条件成熟的广播电视节目生

产销售企业经批准可以上市融资

4月,国务院正式批准中国出版集团改制为中国出版集团

公司

2005年国务院颁布《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

明确提出要鼓励民营资本进入文艺表演、电影电视剧制作

发行等文化产业

2009年国家广电总局下发《关于认真做好广播电视制播分离改革

的意见》,明确提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发展壮大节目内

容生产能力,提高规模化、集约化生产水平。

2010年1月,国务院出台《关于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指导意

见》: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积极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电

影生产企业,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减少审批环节,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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