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察大队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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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察大队规章制度

目录

1、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十不准”

2、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八荣八耻”

3、安全生产监察员基本素质

4、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禁酒令”

5、仪表风纪管理规范

6、首问负责制

7、案件主办人负责制度

8、限时办案制度

9、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

10、行政执法回避制度

11、受理举报制度

12、回访制度

13、请示汇报制度

14、工作总结制度

15、学习制度

16、工作考勤制度

17、保密工作制度

18、执法监督员制度

19、档案管理制度

20、物资、设备器材管理制度

21、卫生管理制度

荣成市安全生产监察大队(1)

工作人员“十不准”

1、不准传播政治谣言、小道消息和散布与党中央在政治上不一致或损害党和政府威信的言论。

2、不准搞小团体,挑拨同事关系,破坏大队团结,影响全局整体形象。

3、不准说粗话、脏话,言行举止要文明。

4、不准工作期间打牌、下棋、打麻将和玩电脑游戏等与工作无关的娱乐活动。

5、不准参加影响执行公务的宴请、索要和低价购买其产品。

6、不准要求接受检查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其他产品。

7、不准泄露接受检查单位的案情秘密、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8、不准利用工作之便以权谋私,在生产经营单位吃、拿、卡、要、报。

9、不准以公务名义私自执法、徇私舞弊、公事私办。

10、不准利用职权之便干扰市场,对举报案件人员打击报复。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2)

“八荣八耻”

以热爱祖国为荣

以危害祖国为耻

以服务人民为荣

以背离人民为耻

以崇尚科学为荣

以愚昧无知为耻

以辛勤劳动为荣

以好逸恶劳为耻

以团结互助为荣

以损人利己为耻

以诚实守信为荣

以见利忘义为耻

以遵纪守法为荣

以违法乱纪为耻

以艰苦奋斗为荣

以骄奢淫逸为耻

执法人员基本素质(3)

1、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高尚的道德品质。

2、具有较全的法律知识和较高的法理水平。

3、具有较全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技能。

4、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应变能力。

5、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

6、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文字写作水平。

7、具有较强的体质和环境适应能力。

8、具有行政执法资格。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4)

“禁酒令”

1、严禁工作时间和工作日中午饮酒;

2、严禁值班和执行公务时饮酒;

3、严禁酒后驾驶车辆和酒后执行公务;

4、严禁正常接待工作中不文明饮酒;

5、严禁与社会上有劣迹的人饮酒;

6、严禁在被执法单位和案件处理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饮酒。

仪表风纪管理规范(5)

1、安全生产监察员着装要统一规范,必须按规定穿着统一制发的成套服装,正确佩戴肩徽、胸徽、胸号等标志。

2、服装要整洁适体,标志要完整清新。着装时要扣好衣口,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3、着春秋装,必须着统一配发的衬衣,着长、短袖夏装时一律外扎腰。冬、夏、春秋制服和便服不得混穿

4、执法检查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着装整齐,佩戴标志,保持仪表端庄、服装整洁。

5、不准纹身,男队员不准留长发、蓄胡须,女队员不准浓装艳抹、穿高跟鞋。着装时不准佩戴耳环、项链、手镯等装饰品。

6、不得将统一配发的制服擅自改裁和外借、转让他人使用。

首问负责制(6)

对来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的人员或问事的电话,第一个接待人即为首问人,首问人对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事情,要马上给予办理或答复,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要负责介绍到相应科室或具体承办人;对不属于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

围内的事情,要负责介绍到其他相关部门、单位,确保给当事人一个明确交待。

案件主办人负责制度(7)

一、每一个案件由大队领导合理安排主办人员,主办人员实行一案终身负责制即:

1、立案审批

2、调查取证

3、研究确定处罚意见

4、收缴罚没款

5、归档

二、办案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违反程序法、实体法及其他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办案纪律,影响案件及时、合法、正确处理的,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限时办案制度 (8)

一、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期限

1、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2、从立案进行事故调查之日起3日内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鉴定、检验、检测等特殊情况例外)。

3、第四至七个工作日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4、第八个工作日,事故报告先后由大队负责人、法制科、分管局长负责审查。

5、事故调查组会议讨论通过后,立即制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需要听证的,三日内向法制科提出申请,法制科应立即通知大队并组织实施。

6、如果当时人不要求听证,自告知书领取之日起,3日后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政处罚决定书下达之日起,15日内上缴罚款,逾期按罚款总额3%收缴滞纳金。

8、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90日内,特殊情况180日内拒不执行或部分不执行的,办案人员将案卷移交法制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简易程序及一般程序处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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