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合伙企业能否达成高管个税筹划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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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个税从来都是企业税收筹划中的热点问题,将高管从公司剥离,设立自然人合伙企业,是

企业合伙人正常将所得并入当期收入按照25%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可。

案例

某合伙企业从事咨询业务,合伙人为张三自然人和企业甲(合伙份额为40%和60%),2017年收入(不含税)1000万元,费用(假定只有人员工资)200万元,涉税情况如下:

1、增值税

1000万*6%=60万元(假设没有进项税)

2、企业所得税无需缴纳。

3、合伙人所得税

张三所得为:(1000-200)*40%=320万元

按照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个税计算结果为:应缴税款1105250元;税后收入2094750元。合伙人甲公司所得为:(1000-200)*60%=480万元

应并入当期公司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计算略。

二、高管筹划具体实施方案

1、筹划前高管工资个税

为简化起见,假设高管李先生在公司原年薪为120万元,平均每月10万元,按照工资薪金个税计算如下:

适用税率45%,速算扣除数13505元,应缴税款29920元,实发工资70080元。累计全年个税359040元,税后所得840960元。

2、筹划后合伙企业个税

我们将李先生从公司高管剥离出来,设立新的合伙企业,安排李先生家人共计三人成为企业合伙人,让合伙企业同原公司签署咨询协议,协议价款为120万元(不含税),假设三人均在公司不领取工资,则每人年末可以分得40万元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所得个税计算结果如下:每人应纳税所得额400000元,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14750元,应缴税款125250元,税后收入274750元。三个人累计缴纳个税375750元,累计税后收入824250元。

从结果来看,效果并不明显,如果想要将合伙人个税降低,只能将合伙人增加,假设增加到六人,每人分得20万元所得,计算结果如下:

每人应纳税所得额200000元,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14750元,应缴税款55250元,税后收入144750元。六人合计缴纳个税331500元,合计税后收入868500元。

比较可以看出,这种筹划方式效果并不明显,实务中还可能带来巨大风险:合伙企业和原公司之间如何设计业务和交易?合伙企业自身业务如何体现和证明?如果只是强行分拆,无合理、真实的业务实质,将面临税务机关的监控和处罚。

因此,个税筹划必须以税法为底线,以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落地有效为标准,达不到以上三个标准的个税筹划都是耍流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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