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供材料”涉税风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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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供材料”涉税风险分析

税务机关在对某企业进行纳税检查,发现该企业2009年建造厂房发生的工程材料款(钢筋、石材、管材以及水泥等)600万元均是自行采购的,已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计入本企业“在建工程”科目。调取其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其承包范围项目写明:“土建,水、电、暖(包工不包料)每平方米人工费180元,内墙抹灰砂浆仅底灰,合同总价款100万元。”该企业己取得施工单位开具的100万元建筑业发票。

检查人员断定,这是典型的“甲供材料”合作方式,存在施工方少缴营业税可能。便对施工方某建筑公司进行延伸检查,调阅其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发现其2009年度承包的上述厂房工程仅就合同中规定的人工费100万元计算缴纳了3万元营业税。显然,施工方缴纳建筑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没有包括甲方提供建筑用材料的价款,这就造成了由“甲供材料”引发的涉税问题。

“甲供材料”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广泛使用的一种合作方式,施工合同中的甲方(建设单位)自行采购材料提供给乙方(施工单位)用于建筑、安装、修缮、装饰等工程作业。“甲供材料”一般为大宗材料,比如钢筋、水泥、沙石等。一般情况下,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里对于甲方提供的材料都有详细的清单。“甲供材料”对于建设方而言,可以控制主要材料的进货来源,避免施工单位在材料采购过程中吃回扣,降低材料采购成本,保证工程质量。对于施工方而言,可以减少购买材料的资金投入和垫付工程款压力,避免建筑材料价格上涨带来的风险。

“甲供材料”常见类型有三种:合同内列明的甲方自购材料、合同中委托乙方代购材料,还有一种是建筑安装合同内不列明,而在合同外由甲方提供建筑施工用材料。

甲方作为发包方与施工单位订立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中,约定由其负责提供全部或者部分建筑材料,这些材料是承包合同总价款的一部分,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甲方“自购材料”。这种方式的特点是材料供货方把建筑材料增值税发票直接开具给甲方,甲方将所购建筑材料计入本企业“在建工程”科目进行核算。

“代购材料”是指乙方按照合同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要求,和材料供应商订立买卖合同,购买建筑材料并用于甲方的建筑工程,在甲乙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款中包含此部分材料金额。

“合同外供料”是指甲乙双方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中不包括甲方自行采购建

筑用材料的价款,即建筑安装合同总价款中不包含甲供材料部分。乙方在确认建造合同收入和成本时,不需要对其进行账务处理。此种合同主要适用于装饰劳务。

“甲供材料”这种合作方式虽然简便易行,但在发票开具、营业税计算、增值税计算等方面存在一定的涉税风险。

一、营业税涉税风险分析

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混合销售行为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以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也就是说,只有建设单位提供的设备方可扣除,而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不可以扣除。因此,除乙方提供的装饰劳务可按实际收入额净额计税外,其他建筑业劳务,无论甲乙双方如何签订合同及进行价款结算,乙方缴纳建筑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均应包括甲方提供建筑用材料的价款在内。

《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虽然都规定了施工企业要把“甲供材料”金额纳入其总营业额计算缴纳建筑业营业税,但并没有具体文件规定施工企业应如何开具发票,这样就很容易造成税收征管上的漏洞。如上例,该项厂房建筑工程应纳营业税为(100+600)×3%=21万元,但施工企业仅就合同中列明的人工费100万元计算缴纳了营业税,甲供材料部分则由于施工方不用开具建筑业发票而没有按规定申报缴纳18万元的建筑业营业税。建筑业一般采取包工包料的方式经营,但也有一些建筑业者采用包工不包料的方式,如上例就是典型的包工不包料方式,为平衡包工包料与包工不包料之间的税负,也为防止少数纳税人钻政策的空子,因此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规定包工不包料方式也需将材料价款并入营业额内纳税。

如果在纳税检查中发现此问题,施工方除补缴营业税金及附加外,还要被课征滞纳金并处以罚款。

二、增值税涉税风险分析

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根据以上规定,企业购买的材料用于厂房等在建工程项目,其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建筑材料部分的进项税额应转出并直接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如果建设方将购买的

材料用于房屋等在建工程项目,而按照“视同销售”进行会计处理,提取销项税,则会降低工程成本,一方面偷逃了增值税,另一方面少计房产原值,会偷逃房产税。

甲方委托乙方购买建筑材料,材料商将增值税发票开具给乙方,应注意付款方必须是乙方,而不应由甲方直接向材料商付款,否则会产生“票款不一致”及材料款挂往来帐,抵顶工程款等涉税问题。

三、发票开具的涉税风险分析乙方在给甲方开具发票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来开具发票,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如果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中含有甲方委托乙方“代购材料”情况,乙方应全额计算工程结算收入,全额向甲方开具建筑业发票,并依据合同全额计算缴纳建筑业营业税;其材料价款作为工程施工成本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如果双方签订的建筑安装合同中列明甲方“自购材料”,或者在合同中没有相关建筑材料内容,即甲方“合同外供料”情况下,乙方应按照包括料、工、费在内的全额计算缴纳建筑业营业税,但应该按不包含甲供材料在内的合同金额向甲方开具建筑业发票。因为甲方对自行采购的建筑材料已经计入本企业“在建工程”科目,进行了工程成本核算,若乙方再按照包括料、工、费在内的金额给甲方开具建筑业发票,会导致甲方虚增工程成本,待工程决算,转入固定资产后可以多提折房屋旧额,从而少缴企业所得税。

四、征管建议

建筑公司在签订建筑安装承包合同时必须将“甲供材料”部分应纳的营业税金考虑

并计算在内,不管合同如何签订,发票如何开具,税务检查时“甲供材料”部分一定是检查的重点内容,如果建筑公司没有将“甲供材料”并入工程结算总收入中申报交纳营业税,被检查出来后,不仅会造成滞纳金罚款损失,企业信誉也会受到影响。

因此无论甲乙双方如何签订建筑安装承包合同,怎样进行价款结算,都必须先考虑税收因素,再考虑企业利润,无论建设方还是施工方,都必须正确计算、申报缴纳各项税金,从而规避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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