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行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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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燃气协会章程》
日期:2016-10-09 来源:作者:[打印] [ 收藏] [ 关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是: 中国城市燃气协会,英文名称:CHINA GAS ASSOCIATION,缩写:CGA。
第二条本团体是城市燃气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
为会员服务,反映会员的愿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横向联系。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行业管理,发挥政府主管部门与企业间联系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燃气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燃气事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组织会员落实;
(二)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协助政府推行燃气行业经济政策和组织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事项;(三)开展对国内外行业基础资料的收集和经营管理的调查研究,根据授权进行统计,掌握国内外发展动态,发布行业信息,为政府制定发展燃气事业的方针、政策、法规等提供依据;
(四)总结、交流和推广燃气行业经验和成果;开展相关咨询服务,提供和组织交流国内外有关燃气的技术、经济信息和市场信息;组织技术推广和交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开展行业安全生产评估、检查、事故分析处理等活动;
(五)采取多种形式组织相关培训,帮助企业提高企业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六)编辑出版协会的刊物和信息资料;
(七)代表中国燃气行业参加有关国际组织;发展与国外燃气行业组织的联系,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召开国际燃气研讨会,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国际燃气技术设备展览会,为企业开拓市场创造条件;
(八)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在维护国内产业利益和支持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九)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调解会员纠纷;
(十)承办政府主管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委托的事项;
(十一)其他依法律、法规应当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燃气企业和燃气产品生产厂家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关城市的地方性燃气协会可作为单位会员加入本团体。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能够履行会员义务。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通过协会会刊发布公告;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其他依章程应当享有的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协会工作方针、计划;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设立和人选;
(十一)解释协会章程;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