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冲突规范适用中的几种1
国际私法第四章 适用冲突规范的有关制度
第二节
反
致
一 反致的形式及其产生的条件 ( 一 ) 反致的形式 广义上的反致包括反致 、 转致 、 间 接反致 、 包含转致的 反致 、 双重反致等几种形式 。 1. 反致 这里的反致是特指狭义上的反致 , 为 了 与广 义上的 反致相 区 别 , 有时又称为 “ 一级反致 ”。 2. 转致 转致又称为 “ 二级反致 ”, 是指甲国法院在 处理某一国 际民事案件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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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反致理论的分歧与立法实践 ( 一 ) 反致的理论分歧 关于反致制度 , 在国际私法理论上存在赞成与 反对两种对立的观点 。 1. 赞成反致的主要理由 赞成反致制度的学者 , 主要提出了以下几方面 的理由 : 首先 , 适用反致制度 , 是尊重外国法律完整 性的表现 。 其次 , 采用反致符合尊重国 家主权的 原则 。 再次 , 采用反致可使各国 法律对同一国际民事 案件做出 相 同 判决 , 是保证国际民事关系稳定性 的重要手段 。 14
( 二 ) 反致产生的条件 反致的产生 , 是下述三个条件相互作用的结 果: ( 1 ) 有关的国际民事关系依法院地国冲突 规范应当适用 外国 法律 。 ( 2 ) 法院地国将本国冲突规范所指向的外 国法理解为实体法和冲突法的总和 , 并且法院在 实践中避开该外国的实体法而适用了该外国 的冲 突规范 。 ( 3 ) 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与其指向的外国 法中的冲突规范对同一国际民事关系规定了不同的 “ 系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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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识别的意义 在国际私法实践中 , 识别具有以下意义 : ( 1 ) 识别决定所应适用的冲突规范 。任何 一种国际民事关系都是由一系列具体的事实构成的 , 而在国际私法的立法上 , 冲突规范的 “ 范围 ” 却 表述为 一个较为抽象的法律概念 , 如 “ 权 利能力 ”“ 行为能力 ”“ 侵权行为 ”“ 合同之 债 ”“ 动产 ” “ 不动产 ”, 等等 。 ( 2 ) 识别决定所应适用 的准据法 。 准据 法是经冲突规范 “ 系 属 ” 的 指引 , 用来确定 国际民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法 。
冲突规范的主要类型
冲突规范的主要类型篇一: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有四种类型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有四种类型:(1)是不同位阶的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
不同位阶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又称为层级冲突或纵向冲突。
如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之间发生的规范冲突。
(2)同一位阶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
同一位阶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又称为同级冲突或者横向冲突。
如处于同一效力层级的法律之间、行政法规之间、地方性法规之间、部门规章之间的规范冲突。
(3)是不同时期发布的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
这种冲突为新法与旧法之间的冲突,又称为新旧冲突或时际冲突。
(4)是特别法与普通法之间的冲突。
这种冲突为特别法与普通法之间的规定不一致时所产生的冲突,又称为特别冲突。
行政审判中,对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的处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进行:第一,对于层级冲突应当确立高位阶的法律规范优于低位阶的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
效力低的法律规范服从效力高的法律规范。
依据《立法法》第78条规定和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这一特点,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立法法》第79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座谈会既要》亦确定了下位法不符合上位法的适用原则:下位法的规定不符合上位法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适用上位法。
当前许多具体行政行为是依据下位法作出的,并未援引和适用上位法。
在这种情况下,为维护法制统一,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应当对下位法是否符合上位法一并进行判断。
经判断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应当依据上位法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由此看来,法律、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的法律层级排列有序,其法律效力一次递减。
高位阶的法律规范优于低位阶的法律规范,低位阶的法律规范不得与高位阶的法律规范相抵触。
第二,对于新旧冲突,通常适用新的法律优于旧的法律规范的规则。
即当新的法律规范与旧的法律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应当优先适用新的法律规范,但新的法律规范一般不溯及既往8.《座谈会纪要》关于新旧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对实体问题适用和程序问题适用进行严格区分,并对不溯及既往原则的例外情形即新法可以溯及既往的几种情形作了列举。
冲突规范的范围
冲突规范的范围篇一:冲突规范适用中的几种第四章冲突规范的运用本章共涉及在适用冲突规范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五个一般性的问题。
一、识别(适用冲突规范的前提)反致二、排除准据法适用的几种制度公共秩序保留法律规避三、外国法内容的确定第一节识别动产的取得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动产的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
在涉外案件中,要确定应当适用哪条冲突规范,就需要对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进行定性与归类,这一过程叫做识别。
从冲突规范的角度,也可以理解为对范围的解释。
一、识别的概念(Qualification/Classification)概念: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概念,对待决案件的事实情况或有关问题进行定性或分类,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哪一条冲突规范的认识过程。
? 识别的意义:(1)对确定管辖权的意义;(2)对法律适用的意义。
(例:合同与侵权的竞合)识别是对冲突规范的“范围”的认识。
应将对“连接点”的解释作为一个独立的问题。
二、识别冲突国际私法研究识别问题的特殊视角(一)含义:识别冲突是指法院,采用不同国家的法律观念进行识别就会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最终导致适用不同准据法的结果。
所以,对于法院地国家而言,识别冲突就是依内国法识别和依有关外国法识别之间的冲突。
人物:1891年康恩(德国)提出“隐存的冲突”;1897年巴丹(法国)称之为“识别冲突”古典案例: 1908年英国Ogden v. Ogden背景:在英国结婚19岁的法国男子英国女子(Ogden夫人)在法国提出离婚,法国法院判决离婚(法国法规定:“未满25岁的子女未经父母同意不得结婚”) Ogden夫人又与Ogden结婚 Ogden先生知道前婚,主张婚姻关系无效。
英国法院审理:核心问题:前一个婚姻是否有效应该适用哪条冲突规范识别 ?识别冲突:依据英国法,“同意”为婚姻形式要件依据法国法,“同意”为婚姻能力问题如果:婚姻形式要件婚姻举行地法:英国法婚姻能力问题当事人(夫)本国法:法国法应该依据哪国法律进行识别?国际私法研究识别问题的特殊视角(二)产生原因:1、对于同一事实,不同国家的法律赋予它不同的法律性质(如未达一定年龄的人结婚需要父母同意);2、不同国家把具有共同内容的法律问题分配到不同的法律部门中去也可以导致识别冲突(如时效问题)3、法律概念存在差异。
第四章 冲突规范(一)
二、识别的理论与实践 (一)法院地法说 (二)准据法说 (三)分析法与比较法说 三、“二级识别”问题
“二级识别”(Secondary Characterization) 是英国学者戚希尔(Cheshire)在20世纪30年代 提出的新概念,是在识别基础上发生的第二次识 别的思维过程,即一般意义上识别是适用冲突规 范中的识别,也称“一级识别”或“初级识别”, “二级识别”是指依照“识别”已确定适用的冲 突规范所援引的实体法(即准据法)进行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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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准据法及其确定
一、准据法的概念和特点 1.经冲突规范援引的、用来确定涉外民事关系的当
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规范的总称,它是 国际私法上一个特有的法律概念。 2.准据法①必须是经过冲突规范援引的法律; ②被 援用的准据法也应是特定的并能确定当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的实体法。
二、准据法的确定
(3)属人法连结点分别为住所或国籍,故属人法有住 所地法(lex domicilii)和本国法(lex patriae)之分。
2、物之所在地法(lex rei sitae)。它是指适用民事关 系标的物所在地国家的法律,用来解决物权、所有 权法律冲突的一项原则。
3、行为地法(lex loci actus)。它是指适用法律行为 பைடு நூலகம்生地国家的法律,主要用来解决行为方式法律冲 突的一项原则。
2.识别的对象:,一旦法律事实之法律关系的性质或 范畴已经解决,识别冲突问题便随之解决了。对连 结点的不同理解或解释等则不属于识别的范畴。
(二)识别冲突产生的原因
识别实际上是法官在审理案件前,对该案件中之 “事实情况”属于何种特定法律含义的认定,而识 别冲突正是由于各国立法对该“事实情况”应列入 何种性质的法律关系的理解不同而产生的。
第四章适用冲突规范的几种制度
分歧: 1、 先决问题应受解决主要问题的准据法所属 国的冲突规范指定的法律支配。梅尔基奥尔等 主张;
2、 先决问题应由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决定。
拉佩等主张。
第三节 反致
一、反致的概念和类型
二、反致产生的条件 三、关于反致的实践
一、反致的概念和类型
反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反致是
识别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
构成作出“定性”或“分类”,将其归入一定 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的冲突规范所使用的法 律名词进行解释,从而确定应适用哪一冲突规 范去援引准据法的认识过程。 其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涉外民事案件 所涉及的事实或问题进行定性或分类,并将其 纳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二是,对冲突规范本身 某些方面进行识别,即对冲突规范在“范围” 上所使用的名词术语进行解释。
用某一外国法时,对该外国法的内容作 了错误的认定,并且依此作出了错误的 判决。对这类错误的救济,在各国的立 法和实践中,主要有两种做法: 1、 不允许当事人上诉。 2、 允许当事人上诉。
五、我国的规定
(一)外国法的查明 1、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2、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
国法律。 第十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 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 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二)外国法不能查明时的处理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 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五节 公共秩序保留
一、概念
二、公共秩序保留的理论 三、公共秩序保留的立法方式
(一)概念:是指法院在处理涉外民事
争议时,由于各国法律对同一“事实构 成”作出不同的分类,或对冲突规范的 范围中同一法律概念赋予不同的内涵, 采用不同国家的法律观念进行识别就会 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最终导致适用不 同准据法的结果。
地大《国际私法》第四章与冲突规范适用有关的制度课堂笔记
地大《国际私法》第四章与冲突规范适用有关的制度课堂笔记◆主要知识点掌握程度在本章中我们要学习国际私法特有的一些制度:识别、反致、法律规避、公共秩序保留、外国法内容的查明。
通过学习,帮助我们建立起国际私法的思维模式,明确适用外国法的基本制度,并学会理论分析的方法。
本章内容重在理解,不能满足于死记硬背基本概念。
◆知识点整理第一节先决问题的解决先决问题(Preliminary question)又称为“附随问题”,是相对于冲突法中的“主要问题”而言的。
它是指确定涉外民事案件中主要争议或主要问题的准据法时,必须首先解决的独立的从属性争议。
二、先决问题的准据法在理论上也存在较大的分歧,主要有以下两种主张。
一种主张认为:先决问题的准据法应当依据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来确定;另一种主张则认为:先决问题的准据法应当依据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的冲突规范来确定。
第二节识别国际私法上的识别(Qualification),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制度,对有关事实和问题进行定性和分类,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的冲突规范,并对有关冲突规范进行解释的过程。
识别的过程包括两个相互制约和影响的内容:其一,对有关的法律事实或问题进行识别,从而确定应援用的冲突规范。
其二,是对冲突规范本身的识别,即对冲突规范“范围”和“连接点”中的有关法律概念进行解释。
识别制度的基本作用在于保障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过程中正确地适用冲突规范,正确地确定适用于特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识别在客观上还具有另一个作用,即识别实际上具有限制和解释内国冲突规范,从而限制或排除有关外国法适用的作用。
二、识别的依据识别的依据指依何国法律或何种法律观念进行识别的问题,是识别问题的关键所在。
概括起来有下列不同主张:1、依法院地法;2、依分析法学和比较法学的方法;3、依准据法;4、对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依据进行识别。
“二级识别”的概念是由英国学者戚希尔首先提出来的,并受到一些学者的支持。
第四章 冲突规范适用中的几种制度
第四章冲突规范适用中的几种制度第一节识别(适用冲突规范的前提)第二节反致第三节公共秩序排除适用的制度第四节法律规避第五节外国法内容的确定第一节识别——冲突规范的冲突1、冲突规范本身规定不同。
这类冲突引起反致问题。
例如:英国“人之行为能力依当事人住所地法”法国“人之行为能力依当事人本国法”2、冲突规范本身规定相同,但对连结点的解释不同。
例如:“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两种观点:识别问题(少数)单独问题(多数)3、冲突规范本身规定相同,对连结点的解释同样相同,但仍会产生冲突。
因为各国对所涉问题识别不同。
一、识别的概念例1:某人买飞机票乘机不幸飞机失事。
诉因是违反合同还是侵权行为?例2:未成年人结婚需要父母同意是结婚能力(法国)问题还是结婚形式(英国)问题?例3:野生动物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奥地利)?例4:时效法规属于实质性规定(德、法)还是程序性规定(英)?识别(Qualification ClassificationCharacterization)又称“定性”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概念,对待决案件的事实情况或有关问题进行定性或分类,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哪一条冲突规范的认识过程。
二、识别的产生德国的康恩1892年提出:“隐存的冲突”,法国的巴丹1897年提出:“识别冲突”。
1920年由洛伦岑介绍到美国,1934年由贝克特介绍到英国——产生原因1、有关国家在法律上对同一事实情况赋予了不同的法律性质或将其归入不同的法律范畴。
2、具有共同内容的法律问题被分配到不同的法律部门中。
三、识别的依据(一)法院地法说——主张以法院地国的实体法作为识别的依据。
理由:冲突规范是国内法,构成冲突规范的概念应该依国内法即法院地法来解释;用外国法识别有损法院地国的主权;依法院地法识别简便易行。
反对观点:法院地法中无相应的法律制度就无法识别。
(二)准据法说识别应依适用于争议问题的准据法进行。
反对观点:识别的目的是确定准据法,准据法在没有确定之前,如何识别?如果存在两个以上可能适用的外国法,以哪个外国法作为依据呢?——1974年《阿根廷国际私法》(草案)“本条例的用语依准据法解释。
冲突规范适用过程中的法律制度
第四章冲突规范适用过程中的法律制度第一节反致反致(Renvoi)一词有狭义和广义两种含义,狭义的反致指反致本身,广义的反致包括反致、转致和间接反致三种制度。
一、反致的概念反致(Remission)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该适用外国法,而根据该外国的冲突规范该案应该适用受理案件国家的法律,如果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则构成反致。
转致(Transmission)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的法律,根据乙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丙国的法律,如果甲国法院根据乙国冲突规范的指定适用了丙国的实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转致。
间接反致(Indirect transmission)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定应该适用乙国法律,而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该适用丙国法律,丙国的冲突规定应该适用甲国法律,甲国法院根据丙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为案件的准据法,这构成间接反致。
间接反致的案例在实践中尚未出现过,这里所讲的间接反致仅是理论上的推导。
二、反致制度的产生反致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中的萌芽,可以追溯到十七、十八世纪,但真正奠定国际私法反致制度基础的,是法国最高法院1878年审理的福尔果继承案(Forgo’s case)。
这一案件和法国法院对这一案件所作出的判决,引起法学界的广泛关注和深入的讨论,形成了著名的反致案例,最终诞生了反致制度。
从实践中看,反致现象多出现在人的能力、婚姻家庭、财产继承等领域,原因是这些领域中的涉外民事关系常常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
反致产生的原因主要有:1.客观原因。
法院地国家的冲突规范与与案件有关国家的冲突规范规定的不一致,是反致产生的客观原因。
2.主观原因。
法院地国家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把冲突规范指引的外国法理解为既包括该国的冲突法,又包括该国的实体法,并且只适用该国的冲突法,这是反致产生的主观原因。
冲突规范的四种基本类型
冲突规范的四种基本类型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冲突规范的四种基本类型①单边冲突规范:是指直接规定适用某国的冲突规范。
它既可以明确指出适用内国法,也可以直接规定只适用外国法。
单边冲突规范只规定了一个明确的连结点,即它指向适用内国法时就不可能再指向适用外国法,或者指向适用外国法时就不可能再指向适用内国法。
②双边冲突规范: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并不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还是外国法,而只是规定一个可推定的系属,再根据这个系属并结合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具体情况与推定应适用某法律的冲突规范。
③重叠适用冲突规范:是指其系属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并且同时适用于某种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
④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是指其系属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但只选择其中之一来调整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
A.无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B.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它要求法院在处理合同争议时,首先应该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只有在当事人无选择时,才能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正确认识冲突规范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与作用:应从以下两方面来看:一方面,冲突规范在解决各国民商法律的冲突方面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在民族国家存在的时代,即使统一实体法不断得到发展,仍然是不可能取代冲突法的。
另一方面,冲突规范又具有难以克服的局限性。
之所以认为统一实体法的直接调整方法在国际私法中的重要性虽正日益增长,但仍不能取代冲突规范,主要是因为:⒈这种方法适用的领域比较有限,主要是在国际经贸领域采用。
⒉即使在已制定了一些统一实体法公约的领域,也并不是国际社会共同体的所有成员国均是缔约国或参加国,所以冲突规范仍将起作用。
广义的反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一)直接反致甲→乙→甲直接反致又称“一级反致”或“反致”,指法院审理某一涉外民事案件时,按照本国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法,而该外国法中的冲突规范和指定此案件应适用法院地国的实体法,法院据此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
冲突标准适用中的几种
如果:
依据法国法,“同意”为婚姻能力问题
婚姻形式要件 婚姻举行地法:英国法
婚姻能力问题 当事人(夫)本国法:法国法
应该依据哪国法律进行识别?
应该适用哪条冲突规范
国际私法研究识别问题的特殊视角
(二)产生原因: 1、对于同一事实,不同国家的法律赋予它不同的法律性质(如未达一定年龄的
人结婚需要父母同意) ;
2、不同国家把具有共同内容的法律问题分配到不同的法律部门中去也可以导致
识别冲突(如时效问题)
3、法律概念存在差异。(如,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有些概念某些国家不存在,
如,别居、准正等)
三、识别冲突的解决
(识别依据)
(一)法院地法说
——主张以法院地国的实体法作为识别的依据。 理由:
(1)冲突规范是国内法,构成冲突规范的概念应该依国内法即法院地法来解释;
19岁的法国男子
英国女子(Ogden夫人)
在法国提出离婚,法国法院判决离婚(法国法规定:“未满25岁的子女未
经父母同意不得结婚”) Ogden夫人又与Ogden结婚 Ogden先生知道前婚,
主张婚姻关系无效。
英国法院审理:
核心问题:前一个婚姻是否有效
识别冲突:依据英国法,“同意”为婚姻形式要件
对全部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在安装过程中以及安装结束后进行高中资料试卷调整试验;通电检查所有设备高中资料电试力卷保相护互装作置用调与试相技互术关,通系电1,力过根保管据护线生高0不产中仅工资2艺料22高试2可中卷以资配解料置决试技吊卷术顶要是层求指配,机置对组不电在规气进范设行高备继中进电资行保料空护试载高卷与中问带资题负料2荷试2,下卷而高总且中体可资配保料置障试时2卷,32调需3各控要类试在管验最路;大习对限题设度到备内位进来。行确在调保管整机路使组敷其高设在中过正资程常料1工试中况卷,下安要与全加过,强度并看工且25作尽52下可22都能护可地1关以缩于正小管常故路工障高作高中;中资对资料于料试继试卷电卷连保破接护坏管进范口行围处整,理核或高对者中定对资值某料,些试审异卷核常弯与高扁校中度对资固图料定纸试盒,卷位编工置写况.复进保杂行护设自层备动防与处腐装理跨置,接高尤地中其线资要弯料避曲试免半卷错径调误标试高方中等案资,,料要编试求5写、卷技重电保术要气护交设设装底备备置。4高调、动管中试电作线资高气,敷料中课并设3试资件且、技卷料中拒管术试试调绝路中验卷试动敷包方技作设含案术,技线以来术槽及避、系免管统不架启必等动要多方高项案中方;资式对料,整试为套卷解启突决动然高过停中程机语中。文高因电中此气资,课料电件试力中卷高管电中壁气资薄设料、备试接进卷口行保不调护严试装等工置问作调题并试,且技合进术理行,利过要用关求管运电线行力敷高保设中护技资装术料置。试做线卷到缆技准敷术确设指灵原导活则。。:对对在于于分调差线试动盒过保处程护,中装当高置不中高同资中电料资压试料回卷试路技卷交术调叉问试时题技,,术应作是采为指用调发金试电属人机隔员一板,变进需压行要器隔在组开事在处前发理掌生;握内同图部一纸故线资障槽料时内、,设需强备要电制进回造行路厂外须家部同出电时具源切高高断中中习资资题料料电试试源卷卷,试切线验除缆报从敷告而设与采完相用毕关高,技中要术资进资料行料试检,卷查并主和且要检了保测解护处现装理场置。设。备高中资料试卷布置情况与有关高中资料试卷电气系统接线等情况,然后根据规范与规程规定,制定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方案。
第四章 冲突规范运用中的几个一般性问题
第四章冲突规范运用中的几个一般性问题一、单项选择题1.《日本法例》第29条规定:“应依当事人本国法时,如依其本国法应依日本法者,依日本法。
”该条规定是一条关于()的规定。
A.反致B.转致C.间接转致D.二级转致2.当前,存在双重反致的国家是()。
A.英国B.美国C.日本D.德国3.法国规定不动产的法定继承依不动产所在地法,德国则规定依死者的本国法,且两国都认为自己指定的法律也包括冲突法。
现如一德国公民死于法国并在法国留有不动产,为此不动产法定继承发生争讼,其结果为( )。
A.在法国起诉会发生反致B.在德国起诉会发生反致C.在两国申任何一国起诉都会发生反致D.在任何一国起诉都不会发生反致4.在1932年~l934年间首先提出先决问题的理论的是( )。
A.沃尔夫与安东B.梅西奥与温格勒C.拉布与莫利D.梅希奥和汪格尔5.该国某一未成年人未经父母同意而在境外结婚,属于结婚能力问题还是结婚形式或手续问题,对这一问题的判断的()。
A.先决问题B.主要问题C.识别问题D.本问题6.不同种族、民族、宗教、部落以及不同阶级的人的法律之间的冲突属于法律冲突中的()。
A.区际法律冲突B.时际法律冲突C.人际法律冲突D.国际法律冲突7.在解决区际法律冲突时,不起作用的连结点是()。
A.住所B.物之所在地C.侵权行为地D.国籍8.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问题是从1878年法国最高法院审理的( )后才开始深人研究的。
A.福果案B.弗莱案C.鲍富莱蒙案D.巴蓓科诉杰克逊案9.根据我国立法对法律规避未作明文规定,但是有关解释,认定法律规避行为()。
A.有效B.无效C.是否有效视情况而定D.只有规避外国强行法的行为才无效10.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和部分拉丁美洲国家关于外国法的查明方法,采用()。
A.法官依职权查明B.法官依职权查明,无须当事人举证C.当事人举证查明D.当事人协助法官查明11.在国际私法中被称为“安全阀”制度的是()。
冲突规范的适用
冲突规范的适用篇一:第四章适用冲突规范的一般制度第四章适用冲突规范的一般制度第一节识别一、识别的概念在一般意义上讲,识别是人类思维活动通常的和不可缺少的思维过程。
人们常常需要凭借在实践基础上形成的一定的思维观点和分类标准,对眼前的现象或事实加以鉴别和分析归纳,使它们归入一定的范畴,以便更好的理解它们。
在处理一般法律问题时,识别也是很重要的。
在国际私法中,识别的必要性就更为突出了。
戚希尔和诺斯在《国际私法》中指出,对英国法院来说,它的第一个任务固然是确定对案件有无管辖权,但在一旦确定了管辖权之后,就必须进一步解决争议问题的法律性质,这就需要对事实进行识别。
离开这一过程,便根本谈不上选择合适的准据法。
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行为规范,法律要涉及社会生活中的各种各样的事实。
对于何种事实构成这一或那一法律规则规定的对象,在各种法律规范中都有明确的表述,就是说,在立法过程,就已经依据一定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各种事实做了不同的分类,使它们归属于不同的法律范畴。
因此,在适用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过程中,如果不依据一定的法律观点或概念对有关的事实进行正确的识别,法律的正确适用便是不可能的。
例如,A国汽车制造商甲所生产的汽车向B国输出,乙从B国的特约经销店丙处购得甲所生产的汽车而在丁国使用中,因汽车制造上的缺陷出了事故致乙损害,乙向甲提出损害赔偿。
试问:甲有无责任?有何种责任?这就提出了识别问题。
如认为属于违反合同担保,则作为合同效力问题应适用合同准据法(即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如识别为不法行为,则要适用关于侵权行为的准据法;甚至如符合1972年关于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海牙公约,还可以适用该海牙公约规定的准据法。
识别的过程,从适用法律的角度来看,便是判定事实性质,确定它是不是一个法律问题,是一个什么性质的法律问题的过程:是属于人的能力问题还是行为方式有效性问题?是物权问题还是债权问题?是继承关系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制问题?如果确定该案件含有涉外因素,是一个国际私法上的问题,并且对事实的性质作出了法律分类,例如认为它属于“人的能力”方面的问题,这就应该根据有关“人的能力”的冲突规则——例如“人的能力依其本国法”——去援用有关国家的这方面的实体法来最后给案件作出裁判。
第四章 冲突规范运用中的几个一般性问题
(4)适用与本应适用外国法相似的法律。德国、日本。
(5)适用一般法理。日本。
(6)辅助连结说:当作为准据法的外国法不能查明时,应再次进行法律选择。
4.中国有关外国法查明的规定
采用:人民法院有责任查明外国法的内容,当事人也有举证责任。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3条:(P89)“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以通过下列途径查明:
四、时际法律冲突
可能影响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新旧、前后法律之间的冲突。
1.法院地国的冲突规则发生了改变。
原来:立遗嘱时的住所地法,现在:死亡时的住所地法
解决方法:法不溯及既往。新法颁布以前的冲突适用旧法
2.法院地国的冲突规则未变,但事实上的连结点发生了变化。
动产适用动产所有人住所地法。住所变更
2.在运用冲突规则时会遇上有关国家区际冲突、人际冲突和时际冲突的问题,如何解决。
例:中国1950年《婚姻法》禁止五代以内旁系血亲通婚,1980年《婚姻法》禁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通婚,对于1979年结婚并定居美国的第四代堂兄妹,现男方主张婚姻无效,要确定他们的婚姻效力,首先要确定适用哪国法,确定了适用中国法以后再就要确定应当适用中国哪一年颁布的法律。
一般:法律不溯及既往。没有统一的标准
第三节 法律规避
一、法律规避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例:法国王子的王妃是比利时人,因与王子结婚而取得法国国籍,后因夫妻关系不和而别居。由于1884年以前的法国法禁止离婚,王妃为达到与王子离婚的目的便前往允许离婚的德国并规划为德国人后,即在德国法院提出离婚请求并获得离婚判决。
(4)采用反致会导致恶性循环。
司法考试专题辅导:冲突规范的类型
根据系属的不同规定,可以把冲突规范分为以下四种主要类型: 1.单边冲突规范。
这⼀类型的冲突规范,其“系属”直接指明只适⽤内国法,或直接指明只适⽤外国法。
(1)直接指明只适⽤内国法的单边冲突规范。
这种单边冲突规范很容易判断,只要“系属”中出现⽴法国家的具体国名,就肯定属于单边冲突规范。
这种冲突规范的作⽤有⼆:⼀是排除外国法的域外效⼒,⼆是肯定内国法的绝对效⼒。
(2)直接指明只适⽤外国法的单边冲突规范。
我国⽬前没有这类规范。
2.双边冲突规范。
这⼀类型的冲突规范,其“系属”既不明确规定适⽤内国法,也不明确规定适⽤外国法,⽽是提供⼀个以某种标志(即连结点)为导向的法律适⽤原则。
只有根据这⼀标志,结合某⼀具体民事关系的有关事实情况,才能确定该民事关系应该适⽤内国法还是外国法。
同⼀条双边冲突规范,在不同的事实情况下,可能导向适⽤内国法,也可能导向适⽤外国法,所以称这类规范为双边规范。
双边冲突规范是最常⽤的⼀种冲突规范。
我国《民法通则》除了上述第144条以外,其他像第145、147—149条也都是双边冲突规范。
3.重叠型冲突规范。
这⼀类型的冲突规范,其“系属”指明必须同时适⽤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
我国有两个重叠型冲突规范。
《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侵权⾏为的损害赔偿,适⽤侵权⾏为地法律”的同时,在第2款中还规定:“中华⼈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的⾏为是侵权⾏为的,不作为侵权⾏为处理。
”根据这⼀规定,对当事⼈以侵权⾏为为由提起的诉讼,如果⾏为发⽣在我国领域以外,则我国法院必须重叠适⽤⾏为地法律和中国法律来确定该⾏为是否构成侵权,如果按照中国法律不构成侵权,则不得按侵权⾏为处理。
我国关于外国⼈收养中国⼦⼥的规定。
依据《收养法》第20条和国务院批准的《外国⼈在华收养⼦⼥登记办法》第3条的规定,外国⼈在我国收养⼦⼥,必须重叠适⽤中国《收养法》和收养⼈所在国的法律。
对四种类型的把握,难度不仅在于要背会定义,更重要的是要理解含义,给你⼀个冲突规范,能够准确地作出类型上的判断。
国际私法冲突规范适用的基本制度
识别 (定性)
冲突规范
识别 (解释连结点)
识别 (分类)
第四章 冲突规范适用的基本制度·识别和识别冲突
2、广义的识别
识别
对案件事实的 定性
对连结点的解释 对准据法的分类
第四章 冲突规范适用的基本制度·识别和识别冲突
二、识别冲突
1.识别冲突的概念
识别冲突,是指同一涉外民事关系按相 关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进行识 别,得出了不同的结果。
2000年7月,原告移交展品。其中,航天飞机机头一个及相应的充气机 身一架,因充气机身无法使用,被告方委托他人按原告提供的航天飞 机照片重新制作了飞机模型,与原告交付的机头部分完成拼接。
2000年7月10日至11月15日,上海展在上海市中山公园举行。
2000年11月,原告以拖欠租金及滞留展品为由,向上海市高院提起诉 讼,要求判令被告偿付租金美金26万元和归还展品。被告辩称,被告 愿意返还展品,但原告未按约提供展品,违约在先,被告有权拒付剩 余租金,故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期间,第三人(台湾)月眉国 际开发股份申请参加诉讼,主张部分展品为其所有。
判决
法院
国际条约
(统一冲突规范)
我国或外国
法律
我国的 冲突规范
第四章 冲突规范适用的基本制度·识别和识别冲突
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步骤
我国法院
冲突规范
我国或外国 法律
判决
识别 (定性)
冲突规范
第四章 冲突规范适用的基本制度·识别和识别冲突
2、广义的识别
我国游客乘座的 火车在英国出轨 识别 了,受害者起诉
2、广义的识别
我国游客乘座的 火车在英国出轨 识别 了,受害者起诉
英国铁路公司
第四章 冲突规范的适用
第四章冲突规范的适用学习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重点掌握识别、反致、法律规避、外国法的查明及公共秩序保留五种制度的含义、法律特征、运用的条件和功能以及我国的规则和实践,辨析它们之间的区别。
●了解国际公约和其他国家关于这些冲突法制度的立法和实践。
第一节识别一、识别的概念●它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做出“定性”或“分类”,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的冲突规范所使用的名词进行解释,从而确定应适用哪一冲突规范去援引准据法的认识过程。
●此认识过程包括两个方面:●①对涉外民事案件所涉及的事实或问题进行定性或分类,并将其纳入特定的法律范畴。
●②对冲突规范中的范围上所使用的名词术语进行解释。
●这是两个相互关联的方面,即依据一定的法律,正确地解释某一个法律概念或法律二、识别冲突及其产生的原因●识别冲突是指法院在处理涉外民事争议时,由于各国法律对同一“事实构成”作出不同的分类,或对冲突规范的范围中的同一法律概念赋予不同的内涵,采用不同国家的法律观念进行识别就会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最终导致适用不同的准据法的结果。
●对法院地国而言,识别冲突就是依内国法识别和依有关外国法识别之间的冲突。
识别成为国际私法研究的基本问题的过程:●德国的康恩于1892年在其所著的《法律冲突》一文中,首次对识别问题予以讨论。
●法国的巴丹于1897年在《国际私法上法律关系定性论》一书中也对该问题进行了更为详尽的讨论。
●美国的劳任森和英国的贝克特分别于1903年和1934年将之介绍到美国和英国。
●从此,识别问题在各国的国际私法中逐步成为一个基本问题。
●识别冲突的产生有以下几个原因:⑴对同一事实,不同国家的法律赋予它不同的法律性质,从而导致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
●例如:关于未达一定年龄的人结婚需要父母同意的问题。
●法国法将此识别为婚姻能力问题,应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来判定其有无结婚能力。
●美国法则视之为婚姻形式问题,应适用婚姻举行地法。
第四章冲突规范
司考小专题(理论)
法域的概念;区际法律冲突与区际冲突法的 概念 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区际冲突法解 决途径、统一实体法解决途径); 中国区 际法律冲突的解决(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解 决途径、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步骤)
司考小专题(练习)
38.《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结婚条件, 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 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 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 用婚姻缔结地法律。该规定属于下列哪一种冲突规 范? A.单边冲突规范 B.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C.无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D.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2011.1)
司考小专题(理论)
冲突规范的概念(冲突规范的名称和定义、冲 突规范的特性);冲突规范的结构(冲突规范 的构成、连结点 系属公式);冲突规范的类 型(单边冲突规范、双边冲突规范、重叠适用 的冲突规范 、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准据法的概念和特点(准据法的概念、准据法 的特点);准据法的选择方法;准据法的确定 (区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人际法律冲 突与准据法的确定、时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 确定)
四、冲突规范的类型
(二)双边冲突规范 1.公式:XX范围依XX法 (注:“ XX法”须结合个案去确定用内国法 或外 国法。) 2.评价:最基本、最常用 3.实例:A.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 产所在地法。B.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四、冲突规范的类型
(三)重叠适用冲突规范 1.公式:XX范围依XX法和XX法和…… 2.评价: 3.实例:A.离婚的请求非依夫妻的本国法和 法院地法均有离婚理由的,不得提出。 B. 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 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二、冲突规范与一般实体法律规范的比较
冲突规范适用中的基本制度
冲突规范适用中的基本制度篇一:国际私法适用冲突规范的五大制度国际私法适用冲突规范的五大制度五大制度主要包括:识别、反致、外国法的查明、公共秩序保留、法律规避制度。
五大制度在某种程度上都具有限制外国法适用扩大本国法适用的作用。
反致通常是通过直接反致、间接反致来达到限制外国法适用的;识别则通过将法律关系定性归人能够适用本国法而不适用外国的法律关系范畴,来达到排除或限制外国法适用的目的;外国法的查明通常伴之以“如果查明不了就适用法院地法”的规则,从而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达到限制外国法适用的目的;至于利用公共秩序保留、宣告法律规避行为无效则更是直接限制、排除外国法适用的手段。
当然这些制度本身的存在并不完全就只这一个目的,但以此为线索将其串起来有助于更好地理解这些制度。
(一)反致反致包括三种:1.直接反致(A→B)(1)指对某一案件,法院按照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或外法域法,而该外国法或外法域法的冲突规范却指定此种法律关系应适用法院地法,结果法院使用了法院地法。
(2)直接反致成立的前提条件是:法院地法承认其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外国法或外法域法包括冲突规范。
如果该被援引的外国法或外法域法不包括冲突规范,仅指实体法或程序法的话,则不会发生反致。
2.转致(A→B→C)指对某一案件,甲国或甲地区法院根据本国或本地区的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乙国或乙地区法律,而乙国或乙地区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丙国或丙地区法律,结果甲国或甲地区法院最终适用了丙国或丙地区的法律。
这种法律适用程序即构成转致。
[例]甲国公民A(男)与乙国公民B(女)在乙国结婚,因工作关系移居丙国,数年后,A在丙国死亡,其前妻之子女在丙国法院提起了要求继承A在丙国遗产的诉讼,并认为A与B 之间的夫妻关系不成立,否认B的继承权,关于A与B之间夫妻关系的成立,依丙国国际私法的规定应适用乙国法律,但是依乙国法律应适用丈夫本国法的甲国法律,根据国际私法的理论,丙国法院适用甲国法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选项?()(1999年卷一25题)A.反致B.间接反致C.转致D.双重反致[答案]C.3.间接反致(A→B→C)又称“大反致”,指对某一国际民商事案件,甲国或甲地区的法院根据本国或本地区的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乙国或乙地区的法律,但依乙国或乙地区的冲突规范又应适用丙国或丙地区的法律,而依丙国或丙地区的冲突规范,本案又应适用甲国或甲地区的法律(即法院地法),最后甲国或甲地区的法院适用了本国或本地区的实体法对该案件做了处理,即构成间接反致。
冲突规范的四种基本类型
冲突规范的四种基本类型冲突规范的四种基本类型①单边冲突规范:是指直接规定适用某国法律的冲突规范。
它既可以明确指出适用内国法,也可以直接规定只适用外国法。
单边冲突规范只规定了一个明确的连结点,即它指向适用内国法时就不可能再指向适用外国法,或者指向适用外国法时就不可能再指向适用内国法。
②双边冲突规范: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并不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还是外国法,而只是规定一个可推定的系属,再根据这个系属并结合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具体情况与推定应适用某法律的冲突规范。
③重叠适用冲突规范:是指其系属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并且同时适用于某种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
④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是指其系属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但只选择其中之一来调整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
A.无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B.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它要求法院在处理合同争议时,首先应该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只有在当事人无选择时,才能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正确认识冲突规范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与作用:应从以下两方面来看:一方面,冲突规范在解决各国民商法律的冲突方面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在民族国家存在的时代,即使统一实体法不断得到发展,仍然是不可能取代冲突法的。
另一方面,冲突规范又具有难以克服的局限性。
之所以认为统一实体法的直接调整方法在国际私法中的重要性虽正日益增长,但仍不能取代冲突规范,主要是因为:⒈这种方法适用的领域比较有限,主要是在国际经贸领域采用。
⒉即使在已制定了一些统一实体法公约的领域,也并不是国际社会共同体的所有成员国均是缔约国或参加国,所以冲突规范仍将起作用。
广义的反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一)直接反致甲→乙→甲直接反致又称“一级反致”或“反致”,指法院审理某一涉外民事案件时,按照本国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法,而该外国法中的冲突规范和指定此案件应适用法院地国的实体法,法院据此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
(二)转致甲→乙→丙转致又称“二级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案件,依法院地国冲突的规定,应当适用某外国法,而依该外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须适用第三国法,如果法院地国最终适用了该第三国的实体法,这种适用法律的过程就叫做转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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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冲突规范的运用本章共涉及在适用冲突规范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五个一般性的问题。
一、识别(适用冲突规范的前提)♦反致二、排除准据法适用的几种制度公共秩序保留♦法律规避三、外国法内容的确定第一节识别♦动产的取得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动产的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
♦在涉外案件中,要确定应当适用哪条冲突规范,就需要对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进行定性与归类,这一过程叫做识别。
从冲突规范的角度,也可以理解为对范围的解释。
一、识别的概念(Qualification/Classification)♦概念: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概念,对待决案件的事实情况或有关问题进行定性或分类,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哪一条冲突规范的认识过程。
♦识别的意义:♦(1)对确定管辖权的意义;♦(2)对法律适用的意义。
♦(例:合同与侵权的竞合)♦识别是对冲突规范的“范围”的认识。
♦应将对“连接点”的解释作为一个独立的问题。
二、识别冲突国际私法研究识别问题的特殊视角♦(一)含义:识别冲突是指法院,采用不同国家的法律观念进行识别就会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最终导致适用不同准据法的结果。
所以,对于法院地国家而言,识别冲突就是依内国法识别和依有关外国法识别之间的冲突。
♦人物:♦1891年康恩(德国)提出“隐存的冲突”;♦1897年巴丹(法国)称之为“识别冲突”古典案例: 1908年英国Ogden v. Ogden♦背景:在英国结婚♦♦19岁的法国男子英国女子(Ogden夫人)♦♦在法国提出离婚,法国法院判决离婚(法国法规定:“未满25岁的子女未经父母同意不得结婚”) Ogden夫人又与Ogden结婚 Ogden先生知道前婚,主张婚姻关系无效。
古典案例: 1908年英国Ogden v. Ogden♦英国法院审理:♦核心问题:前一个婚姻是否有效应该适用哪条冲突规范识别♦识别冲突:依据英国法,“同意”为婚姻形式要件♦依据法国法,“同意”为婚姻能力问题如果:婚姻形式要件婚姻举行地法:英国法婚姻能力问题当事人(夫)本国法:法国法应该依据哪国法律进行识别?二、识别冲突国际私法研究识别问题的特殊视角♦(二)产生原因:♦1、对于同一事实,不同国家的法律赋予它不同的法律性质(如未达一定年龄的人结婚需要父母同意);♦2、不同国家把具有共同内容的法律问题分配到不同的法律部门中去也可以导致识别冲突(如时效问题)♦3、法律概念存在差异。
(如,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有些概念某些国家不存在,如,别居、准正等)♦4、有些国家有独特的法律概念,而其他国家没有。
三、识别冲突的解决(识别依据)♦(一)法院地法说——普遍采用♦——主张以法院地国的实体法作为识别的依据。
♦理由:(1)冲突规范是国内法,构成冲突规范的概念应该依国内法即法院地法来解释;(2)易于操作;(3)用外国法识别有损法院地国的主权;(4)识别发生在适用冲突规范之前,此时不存在外国法♦反对观点:♦法院地法中无相应的法律制度就无法识别。
♦不诚实识别。
三、识别冲突的解决(识别依据)♦依据法院地法进行识别的例外:♦(1)适用国际条约中的冲突规范,对其所使用的法律概念不能依照法院地法进行识别。
♦(2)适用外国的冲突规范时(反致),不能依照法院地法进行识别。
♦(3)对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根据物之所在地法识别。
三、识别冲突的解决(识别依据)♦(二)准据法说——识别应依适用于争议问题的准据法进行。
♦反对观点:♦存在逻辑上的恶性循环:识别的目的是确定准据法,准据法在没有确定之前,如何识别?三、识别冲突的解决(识别依据)♦(三)分析法学与比较法说:应按照分析法学的原理在比较法研究的基础上形成的一般法律原则来进行识别。
(增加法院的负担十分困难)♦(四)个案识别说:按照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一国制定和适用其冲突规范时所追求的目的,来决定是依内国法(即法院地法)还是依有关外国法进行识别。
♦(五)二级识别说:“一级识别”发生在准据法确定之前,必须依法院地法识别,“二级识别”发生在准据法确定之后,要依准据法进行识别。
四、各国的立法与实践♦(一)目前,有关识别的立法大都以法院地法作为识别的主要依据,以其他国家的法律规定为辅。
♦(二)特殊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如动产或不动产的识别应依据财产所在地国家的法律识别。
♦(三)在国际条约对有关的概念或用语作了统一解释的情况下,缔约国法院就不能按照本国法律进行识别,而只能依据条约统一的解释进行识别。
♦♦我国新法第8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Case:广东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公司与香港TMT贸易有限公司商标权属纠纷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商标委托注册并管理的关系 .依法确认轻工业品公司注册的TMT商标属于TMT公司所有,并判决TMT公司向轻工业品公司做出一定的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 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商标权财产信托法律关系。
原审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判决将商标权返还TMT公司是正确的,但原审判决认定存在委托关系,未考虑该商标是以被委托人名义注册并管理的这一事实,未认定存在信托关系,所作认定欠当。
并依据民法通则第4条诚实信用原则作出相应的判决。
排除外国法适用的几种制度♦问题:♦法官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引,应当适用外国法,此时,法官是否只能适用该外国法,没有别的选择?♦ NO♦存在三种制度,目的在于限制或排除外国法的适用反致、法律规避、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适用结果:有积极的,有消极的第二节反致一、反致的概念(remission、renvoi)♦古典案例1:1878年法国福果(Forgo)案♦Forgo:巴伐利亚国籍、非婚生子,五岁移居法国,具有事实上的住所,但没有法律上的住所。
♦诉因:其姨母要求继承Forgo位于法国的动产。
♦法院:法国的冲突规范(当事人的住所地法)♦法院:♦法国的冲突规范死者住所地法(法律上的)♦♦巴继承法:旁系有继承权巴伐利亚法♦巴冲突法:适用死者住所(事实)地法♦法国继承法:旁系无继承权一、反致的概念(remission、renvoi)♦(一)直接(狭义)反致♦甲国法院乙国(外国)♦实体法实体法♦♦冲突法冲突法♦排除了乙国实体法的适用,而适用甲国实体法。
♦甲(冲)乙(冲)甲实一、反致的概念(remission、renvoi)♦(二)转致♦甲国法院乙国(外国1)丙国(外国2)实体法实体法实体法冲突法冲突法冲突法排除了乙国实体法的适用,而适用丙国实体法。
甲(冲)乙(冲)丙实一、反致的概念(remission、renvoi)♦(三)间接反致♦甲国法院乙国(外国1)丙国(外国2)♦实体法实体法实体法♦冲突法冲突法冲突法♦排除了乙国实体法和丙国实体法的适用,而适用甲国自己的实体法审理案件。
♦甲(冲)乙(冲)丙(冲)甲实一、反致的概念(remission、renvoi)狭义的反致:直接反致(一级反致、单一反致)广义的反致:直接反致、转致、间接反致。
反致图示:1、法院地国(冲)他国(冲)法院地(实)2、法院地国(冲)他国(冲)第三国(实)3、法院地国(冲)他国(冲)第三国(冲)法院地国(实)一、反致的概念(remission、renvoi)♦(四)双重反致(外国法院说、英国反致学说)♦英国法院外国♦♦实体法实体法♦冲突规范冲突规范♦是英国冲突法中的独特制度,是指英国法官在审理涉外案件时,如果依英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个外国法,英国法官即将自己视为在该国法院审判案件,再依该外国对反致所抱的态度,来决定应适用的法律。
♦如果指向的那个外国承认反致,英国法官就适用该外国的实体法,就会出现“双重反致”。
♦如果指向的那个外国法院不承认反致,英国法官就适用英国的实体法,即会出现“单一反致”的结果。
二、反致产生的原因♦1、客观原因:有关国家冲突法的冲突♦(1)对冲突规范中的连结点规定不同;♦(2)对连结点的涵义存在不同的解释。
♦2、主观原因: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指向了外国的冲突法♦3、致送关系的存在:有关国家冲突规范的连结点都指向外国,否则,致送关系就中断了。
三、关于反致的理论争议(赞成派 pk 反对派)♦争论的焦点问题♦(1)维护外国主权♦(2)保证判决结果的一致性♦(3)维护外国法律体系的整体性♦(4)减轻法官的工作负担♦(5)扩大本国法的适用范围♦(6)增加法律选择的灵活性与公正性四、关于反致的立法及其发展趋势♦1、现状:♦完全接受和完全不接受的国家是少数,有限度接受的国家是多数,国际条约在合同领域排斥,在其他有限领域接受。
♦2、发展趋势:a.普遍接受反致b.限于特定领域:身份、能力、婚姻家庭、继承C.随着连结点的灵活化,反致作用空间越来越小五、中国的立法与实践♦中国在立法中对反致问题作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部分第5条规定:“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或者人民法院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的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是指现行的实体法,而不包括冲突法规范和程序法。
”表明中国在合同领域不接受反致,这与其他国家的普遍做法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意见第178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
”,采用“实质指定”,一般理解为我国是不采用反致与转致的。
♦我国香港、澳门、台湾是接受反致的。
♦新法第8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其法律适用法。
♦第一次在立法中明确了对反致的态度,即我国不承认反致制度。
Case:英国达拉阿尔巴拉卡投资公司诉巴哈马曲姆普航运管理公司案♦[案情]原告向被告贷款,被告以船舶抵押,抵押协议约定适用巴哈马共和国法律。
后,该船舶因另一保险合同纠纷被武汉海事法院扣押。
原告在多次索要贷款未果情况下,向武汉海事法院起诉,请求行使对该船舶的第一抵押权。
原告同意适用中国法,被告附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船舶抵押权应适用船旗国法律,故本案应适用巴哈马共和国有关法律。
♦依照巴哈马共和国《商船法》第二百四十六章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令被告航运公司支付原告投资公司贷款本金175万美元及相应利息。
第三节法律规避一、法律规避的概念(Evasion of Law)♦(一)含义:又称“窃法作弊”或“诈欺设立连接点”,是指在涉外民事领域,当事人为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出一种连接因素,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准据法,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的行为。
♦(二)产生:1887年法国最高法院判决的“鲍富莱蒙离婚案”♦法国:禁止离婚♦德国:允许离婚♦王妃放弃法国国籍,取得德国国籍♦法国法院:离婚适用本国法(德或法)♦判决离婚与再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