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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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为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注册与学籍第一条按照国家有关高校招生管理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持XXXX大学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时间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

未请假或请假期满逾期两周(含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入学体检复查由校医院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进行。

对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校医院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通过治疗在一年内可以达到招生体检标准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暂不予注册,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由校医院复查,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批准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学生必须于每个学期开学时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未缴纳学费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学制、修业年限与毕业学分第六条本科学制四年,专科学制二年(或三年)。

本科实行学分制管理,弹性学习年限,学生在校学习的最短年限为四年,最长年限为六年。

专科实行学年制管理,学生在校最长年限为三年(或四年)。

第七条不能在正常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者或主动要求延期毕业的,均编入下一年级管理,延长学习时间至最长学习年限。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3篇)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生学籍管理,保障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和成人教育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二)教育、管理、服务相结合原则;(三)实事求是、依法治校原则;(四)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学校设立学生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学籍注册与保留第五条学生入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指定的地点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六条学生学籍注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被我校正式录取;(二)按照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三)符合国家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学生学籍注册后,学校将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学籍档案是学生学籍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时注册的,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注册。

第九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时注册的,延期注册期限不得超过规定期限。

第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不予注册:(一)未按照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的;(二)不符合国家及学校规定的入学条件的;(三)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行为的。

第十一条学生注册后,因故退学的,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十二条学生注册后,因故休学的,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三条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四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十五条学生休学期满后,应当及时向学校申请复学。

第十六条学生复学后,学校应当为其恢复学籍。

第十七条学生学籍保留期限为两年。

第十八条学生学籍保留期满后,学校将对其学籍进行审查。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当予以变更学籍:(一)因家庭原因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调整专业或学习形式的;(二)因身体原因,需要调整专业或学习形式的;(三)学校认为有必要变更学籍的其他情形。

大学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大学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大学生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本实施细则,自觉维护学校荣誉和利益,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二、学生行为规范第四条学生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勤奋学习,积极锻炼身体,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第五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作息时间,按时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不得迟到、早退、旷课。

第六条学生应当爱护公共财物,不得损坏、浪费和非法占有。

第七条学生应当自觉维护校园安全,不得从事危害校园安全的活动。

第八条学生应当遵守网络道德,不得传播虚假信息、违法信息,不得从事网络攻击、侵犯他人隐私等违法行为。

三、学生组织与活动第九条学生依法享有组织学生社团的权利。

学生社团应当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前提下,积极开展活动。

第十条学生社团活动应当围绕教育教学、学术研究、文化娱乐等方面,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第十一条学生社团活动应当遵循自愿、民主、公开、合法的原则,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学生社团活动应当在学校相关部门的指导下进行,不得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四、学生奖惩第十三条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等,对品学兼优的学生给予奖励,对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资助。

第十四条学校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第十五条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核。

五、学籍管理第十六条学生入学后,应当按时报到,并按照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七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教学计划,完成规定学分,取得毕业资格。

第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二)违反学校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违反学术道德,严重损害学校声誉的;(四)其他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情形。

广东工业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广工大教字172号

广东工业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广工大教字172号

---------------------考试---------------------------学资学习网---------------------押题------------------------------广东工业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以培养人才为中心,依法治校,从严管理,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广东工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本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科学的世界观。

第三条学生要认真学习,刻苦钻研,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本专业的基本技能、研究方法和相关知识,培养从事本专业工作的能力,提高综合素质,使自己成为具备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本校学习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学校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校区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提交信函并附所在街道、乡镇或医院证明,向学校请假。

请假时间不得超过2周。

对未经请假不按期入学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3新生入学后第六条.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并取得学籍。

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退回生源所在地。

第七条新生经复查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认为不适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入学体检标准者,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办理离校手续,离校治疗,医疗费用自理。

学信网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学信网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一、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学校学籍管理工作,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学籍管理范围1. 学籍管理对象: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2. 学籍管理内容:学生入学、注册、休学、复学、转学、转专业、退学、毕业、学位授予等。

三、学籍管理制度1. 学生入学(1)学生入学时,应按照规定程序提交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准考证、户口簿、学历证明等。

(2)学校对学生的入学资格进行审核,审核合格者,予以注册。

2. 学生注册(1)学生入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

(2)学生注册时,需缴纳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

3. 学生休学、复学(1)学生因疾病、家庭原因等特殊情况,需休学,应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2)休学期满后,学生需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4. 学生转学、转专业(1)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要转学、转专业,应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2)转学、转专业后,学生学籍信息在学信网进行变更。

5. 学生退学(1)学生因故退学,应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

(2)退学后,学生学籍信息在学信网进行变更。

6. 学生毕业、学位授予(1)学生完成学业,符合毕业条件,学校予以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2)学生符合学位授予条件,学校予以学位授予,颁发学位证书。

四、学籍信息管理1. 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籍信息管理制度,确保学籍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2. 学校应将学生学籍信息录入学信网,确保学籍信息在全国范围内可查询。

3. 学校应定期对学籍信息进行审核、更新,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

五、监督与处罚1. 学校对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的学生,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2. 学校对学籍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出现的失职、渎职行为,将依法予以追究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和管理大学生的学籍情况,确保学生的权益,提高学生的学习和素质培养水平而制定的文件。

下面是对这个规定的详细解读,总共约____字。

一、总则1.1 目的和意义: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目的是加强对大学生学籍的管理,规范学生学籍的建立、变动和注销等程序,确保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成长,推进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

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类高等教育机构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1.3 学籍概念:学籍是指学生在高等教育机构中享有的学习权益和学习管理的一种形式,包括学籍的建立、变动和注销等环节。

二、学籍建立2.1 入学条件:学生须具备高考录取资格或者通过其他对口招生考试或高级艺术团招生考试,被高等教育机构录取方可建立学籍。

2.2 学籍登记:高等教育机构应在学生被录取后,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学籍登记,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录取信息、班级信息等。

2.3 学籍档案:每位学生建立学籍后,需建立学籍档案,包括个人基本信息、成绩单、奖惩记录、学籍变动记录等,并按规定进行管理和保管。

三、学籍变动3.1 学籍异动:学籍异动是指学生学籍在学习过程中发生变化的情况,包括休学、退学、转专业、留级、复学等。

学生需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申请学籍异动,并经相应部门审核和批准后方可变动学籍。

3.2 学籍变更:学籍变更是指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需要更正或更新学籍信息的情况,包括姓名变更、户口变更、身份证号变更等。

学生需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申请学籍变更,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核和批准后方可变更学籍。

3.3 学籍挂起:学籍挂起是指学生在特殊情况下,学籍暂时保留但不享有学籍权益的状态,包括出国留学、参军服役等。

学生需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申请学籍挂起,并经学校审核和批准后方可挂起学籍。

四、学籍注销4.1 毕业注销:学生完成学业或达到毕业要求后,学校应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对其进行毕业注销,并颁发毕业证书。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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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为加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教育部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条例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的,以旷课论,超过两周未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经过复查、注册的,即取得学籍。

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营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须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人学,经县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入学手续者,取消人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

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第五条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

考核成绩载人成绩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每学期考试课程的门数,由各校从严掌握,自行确定。

第六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记分。

考试成绩评分,以学期末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

平时成绩占该课程成绩的比重,由各校自行确定。

考查成绩是指对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的情况以及平时测验成绩等的综合评定。

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3篇)

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等学校学生的教育和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研究生等在校生。

第三条学生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全面发展,成为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学校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教育为主、管理为辅原则;(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三)尊重学生的人格和合法权益原则;(四)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学校设立学生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六条学生入学应当符合国家招生政策和我校招生简章的要求。

第七条学生入学后,应当按规定办理入学手续,取得正式学籍。

第八条学生入学后,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注册。

第九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时注册的,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注册:(一)未按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及其他费用的;(二)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且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的;(三)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被学校开除学籍的;(四)有其他违反学校规定的行为,经学校决定不予注册的。

第十一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时注册的,应当按规定补办注册手续。

第三章日常行为规范第十二条学生应当遵守以下基本行为规范:(一)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遵纪守法;(二)爱护公物,维护校园环境卫生;(三)遵守学校作息时间,按时参加课程学习和活动;(四)爱护个人和他人财产,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艺活动,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六)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活动;(七)遵守网络道德和信息安全规定,文明上网。

第十三条学生应当遵守以下课堂纪律:(一)按时到课,不得迟到、早退、旷课;(二)认真听讲,积极参与课堂讨论;(三)保持课堂秩序,不得随意交谈、喧哗;(四)爱护教室设施,不得随意损坏;(五)服从教师管理,不得干扰教学秩序。

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三篇)

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三篇)

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校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尊重学生的人身权益和知情权,确保学生在校期间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涵盖学生招生、注册、入学考试、学业评定、学籍变动、退学和学历颁发等各个环节。

第二章学生招生第四条学生招生实行公示招生政策,学校应向社会公开招生的专业、学科、招生人数和录取标准等相关信息。

第五条学生招生工作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严格按照国家招生政策进行招生工作,并及时公布招生计划和招生通知等信息。

第六条学生招生应严格按照招生计划和招生标准进行,公平确定录取人员。

第三章注册与入学考试第七条学生入学前,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及程序进行注册。

第八条学生入学考试是学生的入学资格评估,应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确保择优录取。

第九条学生入学考试科目、内容、方式、评分标准等应根据专业要求和国家规定确定。

第四章学业评定第十条学生学业评定应客观公正,依据学生的实际表现进行评定。

第十一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业评定制度,明确评定的依据、方式和标准。

第十二条学生的学业评定结果应及时通知学生和家长,并可供学生查询、申诉。

第五章学籍变动第十三条学生学籍变动包括学科转换、休学、复学、转学、退学等。

第十四条学生学籍变动需经过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十五条学生学籍变动应及时完成,确保学生个人信息的准确性和学校教学秩序的稳定。

第六章退学及学历颁发第十六条学生退学需经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经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十七条学生退学后,学校应及时办理学籍注销手续,并将学生的相关档案移交至学籍管理部门保管。

第十八条学生完成学业后,学校应依法授予学历,并及时颁发学位证书等相关文件。

第七章规定的执行第十九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由学校相应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应履行好学生学籍管理的相关职责和义务。

高校学生管理规定(3篇)

高校学生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校学生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及其他各类学生。

第三条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勤奋学习,积极锻炼,全面发展。

第四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工作体系,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学生入学应当符合国家招生政策,按照学校招生章程规定的录取标准和程序录取。

第六条学生入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

注册时需提交以下材料:(一)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三)高考录取通知书;(四)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若干张;(五)其他学校要求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时注册的,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注册。

未经批准逾期不注册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学生注册后,学校为学生建立学籍档案,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学籍管理。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九条学生学籍管理包括学籍注册、学籍变动、学籍异动、学籍保留、学籍注销等。

第十条学生学籍变动包括:(一)转专业;(二)休学;(三)复学;(四)退学;(五)开除学籍。

第十一条学生转专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学习成绩良好;(二)身心健康;(三)符合转入专业的招生条件。

第十二条学生休学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因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休学;(二)休学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学年。

第十三条学生复学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休学期满;(二)身体状况符合学习要求。

第十四条学生退学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学习成绩长期不及格;(二)因严重违反学校纪律或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被开除学籍。

第十五条学生开除学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二)严重违反学校纪律,造成严重后果。

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全文

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全文

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管理,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和校园安全稳定,加强学生的思想教育和品德培养,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本科生、专科生、研究生和留学生等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普通高等学校应坚持以德育为基础,发挥思想教育的主渠道作用,全面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

第四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尊重师长、团结同学,遵守学术道德,诚实守信,积极勤奋学习,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二章学生思想教育管理第五条普通高等学校要加强学生思想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创新意识。

第六条学校应设立学生思政课,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思想教育。

学生思政课的内容应围绕国家法律法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开展,注重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启发学生的思维方式和创新能力。

第七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体系,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指导和咨询服务,及时解决学生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心理问题,保障学生心理健康。

第八条学校应加强学生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教育,鼓励学生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实践能力。

第三章学生行为规范第九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并配合教职员工的工作。

第十条学生不得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造、传播和散布虚假信息,不得进行盗窃、抢夺、诈骗等行为。

第十一条学生应当尊重师长,认真对待学习,不得在课堂上玩手机、聊天等影响教学秩序的行为。

第十二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术道德,不得抄袭、剽窃他人的学术成果。

第十三条学生不得参与组织和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不得在校内外进行损害学校声誉和稳定的行为。

第四章学生奖励与惩处第十四条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学业成绩、社会实践能力和德育表现,设立奖学金和荣誉称号,激励学生进取。

第十五条学生发生学术不端行为或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学校可以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并根据情节轻重,可予以登记、记大过、开除学籍等处分。

新疆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新疆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新疆大学文件新大校字[2007]87号新疆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为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适应学分制教学管理需要,严肃教学纪律,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教育和教学质量不断提高,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的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凡按国家招生规定由本校正式录取的新生,须持《新疆大学入学通知书》和本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到校报到者,须向学校请假,在学校确认后生效,假期不得超过两周。

假满报到时,须交原毕业学校、工作单位、所在街道或乡镇的证明;因病请假者,还须交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未请假者或请假两周后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拒力等原因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新疆大学学籍,并发给校徽、学生证。

凡不符合招生规定条件者,应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由院(部)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取消其学籍,退回生源所在地。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条在新生入学健康复查中,凡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经校医院诊断证明,可在一年内治愈并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院(部)和学校招生办公室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不得报考其他学校,治疗期间费用自理。

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两周内,持县级以上医院病愈证明申请入学。

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院(部)和学校招生办公室批准,办理入学手续,编入下年度相应专业学习;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河北工业大学本专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河北工业大学本专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附件1:河北工业大学本专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校本专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学制与学习年限第四条我校本专科生实行学分制。

全日制普通本科基本学制为四年(建筑学、城市规划专业为五年);专科基本学制为二年或三年。

学生在校学习实行弹性学习年限,本科生可提前或推迟完成学业;专科生可推迟完成学业,但不可提前毕业。

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自入学学习时起连续计算):可在基本学制基础上延长二年;本科生可提前一年毕业。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办理入学手续。

(一)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所在学院请假(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由学院报教务处备案,假期不能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由学院报教务处审批,取消其入学资格。

(二)新生入学前,因患疾病不宜到校学习者,需由新生书面申请,委托人员持有关医院诊断证明到学院申请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三)新生可以申请放弃入学资格。

申请放弃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在报到后提交书面申请,家长签字,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

两周内未办结放弃入学资格手续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由学生所在学院根据录取名册组织新生填写《学生学籍卡片》、《学生登记表》和《学生卡片》。

《学生学籍卡片》送交教务处,据此登记学籍名册;《学生登记表》送交学生处;《学生卡片》留学生所在学院使用。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工作由学院负责实施。

复查合格予以注册,正式取得学籍。

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大学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大学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学校教育教学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学籍定义学籍是指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依据国家招生政策,经学校审核录取并取得学校正式学籍的身份。

学籍是学生参加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享受学校教育资源、获得学校学历证书的基本条件。

三、学籍取得1. 按照国家招生政策,经学校招生办公室审核录取,并取得学校录取通知书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入学后,经学校复查合格,取得学籍。

2.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籍电子注册工作,并按照规定将学生信息报送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四、学籍管理1. 学校设立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学籍的注册、变更、注销、查询等工作。

2. 学生学籍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政治面貌、学号、入学时间、专业、班级、修业年限、学业成绩、奖惩情况等。

3. 学生学籍变更包括:专业调整、转学、休学、复学、退学、开除学籍等。

4. 学生学籍注销包括:死亡、出国(境)留学、被开除学籍等。

五、学籍监督1. 学校设立学籍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学籍管理工作的监督。

2. 学生有权对学籍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籍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

六、学籍证书1. 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考核合格,完成学业,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2. 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为取得学籍的学生颁发学历证书。

3. 学历证书是学生学历的证明,具有法律效力。

七、附则1.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本专科、研究生学生。

2. 本制度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4篇)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4篇)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根据教育部的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学生管理规定)是针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进行管理的一套制度。

该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学籍管理:要求学生按时完成学籍注册和报到手续,明确了学生在校期间的学籍变动、注销和恢复的程序和要求。

2. 学习管理:规定了学生的学习纪律和学术要求,包括学习进度、课程学习、考试制度等。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教学活动、完成学习任务,同时要遵守学术诚信原则。

3. 行为管理:明确了学生的行为准则和行为规范,例如在校园内禁止酗酒、吸烟等不良行为,要求学生尊重师生和其他同学的权益,维护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秩序。

4. 奖惩管理:规定了学生表现优秀和违纪违规的奖惩措施和程序。

例如,对于表现优秀的学生将给予奖励,而对于违反规定的学生可能会受到警告、处分或退学等处罚。

5. 安全管理:要求学校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机制,保证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学习环境的安全。

同时,学校也规定了学生在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理办法。

6. 辅导管理:学校将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业和生活辅导,并建立健全的学生心理健康服务机制,关心关爱学生的身心健康。

以上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的细则和实施细节会因学校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学生需在报到时了解相关规定并严格遵守。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是教育部制定的一项规定,旨在规范和管理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行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校园秩序。

该规定包括以下内容:1.学生权益保障:规定学生享有平等的学习机会和权利,包括受教育的自由、平等的评价和奖励、自主学习和发展等。

2.学生行为规范:要求学生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学习纪律、宿舍管理、校园安全等,并对违规行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3.学生评价与考核:规定学生的学业评价和考核标准,包括课程成绩、学分要求、毕业要求等,确保学生按时毕业,并以公正和公平的方式进行评价。

4.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学生社团的组织和管理制度,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文化和社会实践活动,提供丰富的校园生活。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学生学籍管理,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和培养优秀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各类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教育机构的全日制本科大学生学籍管理。

第三条大学生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合理、便于管理和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大学生学籍由入学名册、在校登记册、在籍档案、毕业档案等构成,并实现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每年举行全国统一高考招生录取,高等教育机构按照考生成绩、综合素质评价、志愿排序等原则进行招生录取。

第六条新生入学前,应进行体检和学籍核查,符合相关要求者方可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第七条学籍核查主要包括对新生户籍、身份证明、高考成绩等进行审核,确保招生信息真实有效。

第八条入学注册手续包括缴纳学费、办理学生证、签署学生违纪承诺书等。

第九条新生入学后,应参加学校组织的军事训练、思想政治教育等必修课程,达到学校规定的标准方可获得在校生身份。

第十条跨校转学、退学、休学、复学等学籍变动,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在籍管理第十一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大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学籍档案及时、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在校注册学生,每学年应参加学院组织的学习与生活检查,对不合格者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学校应准确记录学生考勤情况,定期公布学生迟到、早退、旷课等情况。

第十四条学校应定期对学生评估学习成绩,及时通报学生个人成绩。

第十五条学校应按照学生培养计划,组织学生参加实践实习、社会实践等课外活动,推动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六条学生在校期间,如有不良行为和违纪违规行为,学校应及时处理,并做出相应处罚。

第四章毕业与离校第十七条学生毕业前应完成学校规定的课程学习,并达到毕业要求。

第十八条学生毕业前应参加学校组织的毕业综合考试或论文答辩,评定毕业成绩。

第十九条学生如需办理毕业离校手续,应按照学校规定提前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保障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国高等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学籍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本科生、专科生和研究生。

三、学籍管理内容1. 学籍注册: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规定时间内为其办理学籍注册手续,取得学籍。

学生注册后,学校应建立学籍档案,详细记录学生的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发展情况。

2. 学籍变动:学生因休学、转学、退学、开除学籍等情形,需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学校应及时调整学生学籍状态,并做好相关记录。

3. 学籍恢复:因休学或退学离校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恢复学籍,经学校批准后,可恢复学籍。

4. 学籍保留:因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可申请保留学籍。

保留学籍期间,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

5. 学籍终止:学生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或严重违反学术道德等行为,学校可给予开除学籍等学籍终止处理。

四、学籍管理程序1. 学籍注册: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规定时间内为其办理学籍注册手续,取得学籍。

2. 学籍变动:学生申请学籍变动,需提交相关材料,经学校审批后办理手续。

3. 学籍恢复:学生申请恢复学籍,需提交相关材料,经学校审批后办理手续。

4. 学籍保留:学生申请保留学籍,需提交相关材料,经学校审批后办理手续。

5. 学籍终止:学校对学生的学籍终止处理,需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五、学籍管理监督1. 学校设立学籍管理监督机构,负责对学籍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2. 学生有权对学籍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学校应认真听取并予以答复。

3. 学校对学籍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整改,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学校负责解释。

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中国矿业大学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国矿业大学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国矿业大学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新生入学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由我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照《录取通知书》的要求和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的街道、乡镇证明,向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拒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包括政治与思想道德、业务、身体健康状况等,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并发给学生证。

复查不合格者,依据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发现患有某种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病不适宜在校学习的,可以允许其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于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户口回原籍。

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医疗费自理。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者,必须在保留入学资格次年6月份以前,向校招生办公室书面提出入学申请,并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本校校医院复查合格者,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章学制、学生在校年限第五条本科学制四年(建筑学专业学制五年),专科学制三年,按照学分制管理机制,实行弹性学习年限。

本、专科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三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六条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提前一年毕业;不能在学制年限内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申请、缴费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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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校发[**]60号
(**年五月十八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籍是自然人属于某学校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或资格。

学籍管理规定既是学校依法办学、规范学籍管理、保障教育教学活动顺利进行的基本依据,又是对学生在校学习活动的规范要求。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在规定的日期内,按《新生入学须知》要求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书面向学校请假。

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无正当理由者,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过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者,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学校办理有关手续,并在十个工作日内离校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经治疗康复的学生,必须在下一年新生入学时,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证明合格,方可重新随下一年级新生办理入学手续。

第六条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一)有严重违法行为;
(二)经我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不合格;
(三)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

第七条注册是学籍的延续,也是学期学习资格的再认可。

在籍学生应当在每学期开学之前三天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院(系、部)办公室报到注册,保持学籍。

每学年报到注册时必须缴纳当年学费及有关费用。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复学未获批准者,不予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向所在院(系、部)请假,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

获国家助学贷款可交清学费的学生可以凭相关贷款合同办理注册手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经本人申请、院(系、部)审核、认定,在办理缓交手续后准予注册。

第三章学制、课程与学分
第八条学校实行学年学分制。

本科生的基本学制为4年或5年,弹性学制为3至8年,除学生在校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服役期外,本科生在校学习时间最长不得超过8年;专科生基本学制为3年,弹性学制2~6年,最长不超过6年。

第九条课程分为必修课、选修课两大类。

选修课包括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

各专业人才培养计划对各类课程均规定有最低学分要求。

(一)必修课(含单独设置的实践教学环节)是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学生必须修读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等方面的课程。

(二)公共选修课是按学科类别,为满足社会对毕业生综合素质的要求和学生个人兴趣、爱好和特长的需要,拓宽学生知识面,发展学生各方面能力而设置的课程。

(三)专业选修课是与本专业相关学科的加宽加深的课程。

第十条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各门课程均有对应学分。

学分根据课程难易程度和教学环节的不同进行折算。

(一)理论课(含实验):学分数=课内总学时/16;
(二)体育课及公共选修课:学分数=课内总学时/20;
(三)实践性教学环节(实习、课程设计、学年论文、毕业论文(设计)、社会实践、军训等):学分数=教学周数×1;
(四)学分计算的最小单位为0.5。

第十一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第十二条学生在创新实践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者,可按规定获得一定的创新实践学分。

第四章课程修读、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学生按专业人才培养计划的要求修读课程。

必修课程不办理选课手续,其它课程须办理选课手续。

第十四条对成绩优秀、学有余力、自学能力强的学生,已修必修课程全部合格,且平均学分绩点≥3.0的学生,可以申请免听或提前修读课程。

申请免听或提前修读课程在开学两周内向所在院(系、部)提出申请,经院(系、部)审核同意,主讲教师批准后,报学生所在院(系、部)备案。

学生对获准免听的课程,必须在教师指导下自学,完成规定的作业和实验,参加该门课程的结业考核。

第十五条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军训、单独设置的实践性教学环节不能免听(做)。

第十六条学生参加并完成学校人才培养计划规定课程的考核后,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则获得规定的学分;成绩不及格,不能获得学分。

第十七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必修课为考试课,选修课、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课程可采用考查方式,并在培养计划中说明。

考试课程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

考试方式包括闭卷、开卷等。

考试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和课程结业考试成绩综合评定。

考查课程成绩评定采用五级制或百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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