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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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

(国有独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

第三条公司住所:

第四条公司经营期限为。

第五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六条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出资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本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九条本公司经营范围为: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本公司注册资本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会职权,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批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人,其中非职工代表人,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委派,职工代表人,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董事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更换后的新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十四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系统提示可设副董事

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任期不得超过董事任期。

第十五条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决定;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董事会以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方式议事。

1、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提前通知全体董事。

2、会议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3、会议表决

董事按一人一票行使表决权,每项决议均需半数以上的董事通过。

4、会议记录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十七条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为人,其中非职工代表人,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派产生;职工代表人,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九条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人数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更换的新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二十条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的议事方式

监事会以召开监事会会议的方式议事,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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