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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执行中的法律规定(3篇)

案件执行中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案件执行是司法程序中的重要环节,是实现司法公正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关键步骤。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确保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详细阐述案件执行中的法律规定,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件执行的概念案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判决、裁定生效后,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实现判决、裁定内容的过程。

案件执行包括财产执行和非财产执行两个方面。

三、案件执行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案件执行的基本法律依据,其中第二编“执行程序”对案件执行的原则、程序、措施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法》《执行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执行工作的法律,于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该法对案件执行的范围、程序、措施、期限等进行了全面规定。

3.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除了《民事诉讼法》和《执行法》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也对案件执行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

四、案件执行的原则1.依法执行原则案件执行必须依法进行,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程序、措施,确保执行工作的合法性。

2.公正执行原则案件执行应当公正,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及时执行原则案件执行应当及时,提高执行效率,缩短执行周期。

4.便民原则案件执行应当便民,为当事人提供便利,减少执行过程中的不便。

五、案件执行程序1.执行立案当事人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立案。

执行立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有明确的执行主体;(2)有具体的执行内容;(3)有法律依据;(4)有执行依据。

2.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告知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法律后果。

3.执行措施案件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汇款;(2)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3)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限制高消费等措施;(4)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执行阶段法律法规汇总

执行阶段法律法规汇总

执行阶段法律法规汇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关注点:1、执行案立案后可于10日内提出管辖权异议;2、上一级人民法院据申请,可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或者由本院执行、指定辖区内其他法院执行;3、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被执行人反对其主张实体权利的救济方式;4、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应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及财产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的通知关注点:1、执行案件的立案标准和启动程序的公开;2、参与分配的执行案件的处理;3、终结执行公开听证原则;4、执行期限;5、对执行异议的审查;6、不计入办案期限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案件协调工作的通知关注点:1、跨省执行案的处理;2、上报案的核查、听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有关期限问题的答复关注点: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没有期限限制的例外。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等三项执行工作制度的通知关注点:对消极执行或长期不能执结的,可通过督办函督办,或直接调卷审查,指定其他法院办理,或者提级执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中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三次拍卖流拍后进行变卖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关注点:1、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流拍的,在指定报纸公告变卖;2、第三人应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申请应买;3、优先购买权人被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救济途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书》、《案件委托执行情况告知书》和《案件提级(指定)执行情况告知书》的通知关注点:执行阶段法官应履行的告知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关注点:1、执行上述房屋的条件六个月的宽限期的设定;2、强制迁出的适用;第二条人民法院对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

2023年民事强制执行法全文

2023年民事强制执行法全文

2023年民事强制执行法全文《民事强制执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对民事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强制执行,依照本法的规定,适用强制执行程序,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债务人的基本生活,促进债权债务关系的和解。

第二条民事强制执行适用本法。

第三条对申请执行的请求,法院应当依法审查,予以处理,并妥善保障执行工作的实施。

第四条全国各地的人民法院对同一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同时实行多人申请的强制执行程序。

对确有需要,可以合并执行,确有障碍的,可以分割执行。

第二章申请执行第五条债权人对当事人的执行请求,应当提交有关材料,并由法院受理。

第六条当事人的授权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执行。

第七条法院受理执行请求的,应当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

第八条被执行人应当按照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如实向法院提供其财产的情况,并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院的执行裁定。

第九条被执行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对于执行请求不予执行的主张。

法院认为主张正当的,应当裁定驳回执行请求。

第十条被执行人对执行请求不服的,可以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

法院必须在五日内作出裁定。

不服法院裁定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十一条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法院的执行裁定,法院可以视情节轻重,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罚款、拘留等强制手段。

第十二条对于执行请求,债权人可以就被执行人的非法所得财产提出执行请求,法院应当受理。

第三章执行通知第十三条法院应当将被执行人的执行通知书送达到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址、工作单位或者其他可能居住地。

第十四条被执行人离开住所地的,应当及时通知法院当地的法院,并将新的住所地址告知法院。

第十五条被执行人不在通知送达的住所,法院可以向其工作单位或者其他可能居住地送达通知。

被执行人在国外的,依照国际公约的规定或者按照法院的规定送达通知。

第十六条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不予执行的,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催告,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履行。

事业单位法律法规汇总

事业单位法律法规汇总

事业单位法律法规汇总随着事业单位的日益增多和发展壮大,法律法规对于事业单位的管理和运营也变得日益重要。

事业单位法律法规的汇总整理,对于加强事业单位的依法管理,促进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事业单位法律法规进行汇总归纳,以便事业单位能够更好地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法经营、依法行事。

一、事业单位法律法规概述事业单位是指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可以从事非营利性活动组织机构依法设立的非营利性单位。

事业单位作为公共机构,其管理和运营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进行。

目前我国的事业单位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事业单位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公务员法》等。

二、事业单位法律法规内容1. 《事业单位法》《事业单位法》是我国事业单位的基本法律规范,对于事业单位的设立、组织形式、经费管理、人事管理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

它为事业单位的运营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同时也明确了事业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2.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是指导和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重要法规。

它明确规定了事业单位的登记条件、登记程序以及登记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等,为事业单位的合法登记提供了操作指南。

3. 《公务员法》《公务员法》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的核心法规,对于公务员的选拔、任免、考核、培训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公务员作为事业单位的重要支撑力量,其管理和激励机制的健全与否直接关系到事业单位的发展和效益。

4. 《国有资产管理法》《国有资产管理法》是为了规范国有资产的划分、配置和管理而制定的法律规定。

在涉及国有资产的事业单位中,必须严格遵守这一法律法规,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合理和有效利用。

5.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是关于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的基本法律规定。

事业单位作为用工单位,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三、事业单位法律法规的实施和监督为了确保事业单位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我国建立了一整套的事业单位监督机制。

法院关于执行的法律规定(3篇)

法院关于执行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应当坚持合法、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法律的尊严。

第四条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制度:(一)执行公开制度;(二)执行异议和复议制度;(三)执行监督制度;(四)执行和解制度;(五)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制度。

第五条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基本程序:(一)执行申请;(二)执行通知;(三)执行实施;(四)执行中止;(五)执行终结;(六)执行异议和复议。

第六条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应当依法使用国家执行资源,确保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应当依法接受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执行申请与受理第八条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一)执行申请书;(二)生效法律文书;(三)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五)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执行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对执行申请进行审查。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查执行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执行人具有执行权利;(二)被执行人具有履行义务的能力;(三)执行标的明确、具体;(四)法律文书已经生效;(五)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查执行申请,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立案执行;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告知其履行义务。

第三章执行通知与实施第十三条执行通知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二)执行标的;(三)履行义务的期限;(四)逾期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五)人民法院的联系方式。

第十四条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后,应当按照执行通知的要求履行义务。

法院执行法律知识点

法院执行法律知识点

法院执行法律知识点在日常生活中,法律知识对每个人都至关重要。

尤其对于那些涉及到法院执行的问题,更是需要有一定的了解。

因此,在本文中,我将介绍一些与法院执行相关的法律知识点,希望能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这方面的问题。

一、什么是法院执行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法院执行。

简单来说,法院执行是指在判决或裁定生效后,为了实现对方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定义务,通过采取强制措施的手段来推进。

也就是说,如果一方没有履行判决或裁定所要求的义务,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借助法院的力量来实现自己的权益。

二、执行申请的条件在申请法院执行之前,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重要的条件包括:1. 判决或裁定已经生效:只有经过终审判决或裁定的案件才能申请执行。

如果案件没有经过上诉或对判决进行抗诉的程序,那么判决或裁定就会生效。

2. 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执行申请的前提是对方当事人没有按照判决或裁定的要求履行法定义务。

也就是说,如果对方已经按照判决或裁定履行了义务,那么执行申请就没有必要了。

三、执行申请的程序一旦满足了执行申请的条件,接下来就是具体的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编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申请书是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的重要文件,需要详细列明请求执行的内容和事实依据,并附带相关的证据材料。

2. 提交执行申请书:将编制好的执行申请书提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并缴纳必要的费用。

3. 法院受理和审核:法院将受理执行申请,并对申请书的内容进行审核。

如果符合法定要求,法院会发出执行通知书。

4. 执行程序的实施:执行通知书生效后,法院将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比如查封扣押、冻结账户等,以促使对方当事人履行判决或裁定所要求的义务。

5. 执行结果的处理:在案件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争议和问题。

被执行人或申请执行人都可以向法院提起异议或申请执行中止或更改。

四、执行中的常见问题在执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常见的问题。

以下是其中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1. 执行期限问题:一般来说,执行期限为两年。

法律法规大全汇总

法律法规大全汇总

第一部分宪法国家法编一、宪法及相关法二、国家机构组织法三、选举法四、特别法五、专门法六、权益保护法七、立法及其他第二部分行政法编一、内务行政、司法二、监察、人事三、民政四、宗教五、档案、保密六、教育七、科学技术八、文化、传播九、医药、卫生十、工商行政管理十一、国有资产十二、物价十三、交通、通讯十四、电力、机电十五、计量、标准十六、海关十七、出入境进出口管理第三部分经济法编一、公司、企业二、财政、税收三、统计、会计、审计四、金融、证券五、土地管理、城建工程六、农林、自然资源、环境保护七、对外贸易八、反不当竞争法、反倾销、反补贴九、法律责任十、劳动一、综合二、合同三、婚烟、家庭四、收养、扶养、抚养五、继承六、房地产七、债务八、名誉权、肖像权九、知识产权十、损害赔偿十一、民事责任十二、法律适用第五部分刑法编一、总类二、刑事责任的适用三、刑罚的适用四、赃款赃物处理第六部分程序法编一、总类二、行政诉讼程序三、民事诉讼程序四、海事诉讼程序[1]编辑本段2011年全新经典汇编版基本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大全作者: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编者)出版社: 中国方正出版社; 第15版 (2011年4月1日)精装: 7128页正文语种: 简体中文开本: 16ISBN: 9787801071187条形码: 9787801071187产品尺寸及重量: 37.4 x 26.8 x 19.2 cm ; 13 Kg内容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大全(2011年全新经典汇编版)(套装共12册)》主要内容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等。

目录第一部分宪法国家法编一、宪法及相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的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二、国家机构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海事法院几个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设置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三、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四、特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意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时升挂使用国旗区旗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增减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图国务院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简称及在全国行政区划中排列顺序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的决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意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使用暂行办法五、专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督导员工作条例》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督导员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六、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七、立法及其他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广东省、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所属经济特区的各项单行经济法规的决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深圳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授权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厦门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制定的法律、法令效力问题的决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法规规章备案条例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二部分行政法编一、内务行政、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则(试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财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行政许可实施检查监督暂行办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国家经贸委行政审批管理办法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原油市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听证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临时身份证管理暂行规定暂住证申领办法国务院关于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公安部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申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征兵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执行《人民警察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公安部关于在全国公安机关普遍实行警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印发《授予退(离)休人民警察警衔荣誉章的规定》的通知授予退(离)休人民警察警衔荣誉章的规定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公安部“五条禁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人民警察警徽使用管理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公安机关警戒带使用管理办法公安机关窗口单位服务规定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队工作规定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控告申诉暂行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的通知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公路巡逻民警中队警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部关于没收、处理违反治安管理所得财物和使用工具的暂行规定公安部关于治安管理处罚中担保人和保证金的暂行规定公安部关于处理外国人违反治安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卖淫嫖娼”的答复公安部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当场处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安部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当场处罚有关问题的批复财政部公安部关于使用《治安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代收据)》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公安部关于铁道、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关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几个问题的通知公安部关于复查治安处罚申诉案件时追加治安处罚的程序问题的批复……第三部分经济法编……宪法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反分裂国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刑法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管理规定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警车管理规定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文书中刑期起止日期如何表述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最高院关于撤销缓刑时罪犯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能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油品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从业人员犯罪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行为案件编号和收取案件受理费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农案件审判工作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清算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约或侵权等民事纠纷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

法院执行法律知识点大全

法院执行法律知识点大全

法院执行法律知识点大全法院执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通过强制手段履行判决、裁定或其他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一些与法院执行相关的问题,如何正确应对与维护自身权益,就需要了解一些法律知识点。

本文将为读者提供法院执行的相关法律知识点,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对此类问题。

一、执行通知书的构成和效力执行通知书是法院执行中最常见的文件之一,主要用于通知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通知书通常应当包含判决、裁定的相关内容,并注明被执行人的姓名、住所等基本信息。

执行通知书在法定的期限内,通过邮寄或其他合法形式送达被执行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在合理时间内应当做出回应或履行义务。

二、财产保全的程序和条件财产保全是法院执行中保护申请人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当申请人认为被执行人可能会转移财产或以其他方式逃避履行义务时,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程序中,法院通常会根据申请人的证据和申请理由,判断是否具有保全的必要性和合法性。

在保全期间,被保全财产将处于法院的监管下,以确保申请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三、拍卖执行的程序和注意事项拍卖执行是法院执行中常见的一种方式,主要用于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

在拍卖执行中,法院通常会先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评估,并确定拍卖的方式和时限。

同时,被执行人、拍卖人和参与拍卖的人都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对于参与拍卖的人而言,应当提前了解被拍卖财产的状况,并根据自身情况进行合理的出价。

四、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律后果失信被执行人是指在法院执行过程中,故意逃避履行义务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干扰、抗拒执行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可能面临一系列法律后果,如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措施。

此外,失信被执行人还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支付违约金等。

五、异议申请的处理程序和方式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或其他权利人对执行行为或程序存在异议时,有权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

民事执行相关法律法规

民事执行相关法律法规

民事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一、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自1982年实施以来已经数次修订。

该法律对民事执行程序进行了规范,包括申请执行、执行裁定和执行异议、财产保全等内容。

在民事执行中,我们应当首先认真阅读并遵守《民事诉讼法》中与执行有关的规定,提高法律意识,加强法律素养。

二、执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和保全法》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专门规定执行和保全程序的法律。

该法律共分为十五章,包括管辖、申请执行、执行裁定和执行异议、执行程序等方面的内容,对民事执行程序做出了详细规定。

同时,该法律还对执行效率、执行成本、执行质量等方面做出了一系列要求,为加强民事执行提供了有效保障。

三、人民法院组织实施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组织实施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令[2015]47号)是最高法院针对审判监督体系建设进行的一系列规定。

其中,对于民事执行程序的规定尤为重要。

规定规定了监督员的职责、问责机制、监督对象、监督方式等内容,强化了审判监督的对象、力度和有效性。

在民事执行中,监督员的参与能够有效保障判决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全面提高民事执行的质量。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实施条例》于2015年9月8日正式实施,是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一些补充、细化和规范。

该条例明确了民事执行中关于申请执行、财产保全、执行异议、执行程序等方面的规定,确保了民事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

同时,该条例对于案件质量、司法公正、法律救济等方面都做出了一些具体要求,为完善民事执行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五、司法解释除了上述法律法规外,还有一些重要的司法解释对于民事执行有着不可忽视的指导作用。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二》)明确了财产保全申请、异议程序、执行费用、债务人人身自由等方面的规定,有助于加强和规范民事执行程序。

最新强制执行法律规定

最新强制执行法律规定

最新强制执行法律规定最新强制执行法律规定近年来,我国法律执行方面出现了一些问题,尤其是在强制执行方面,一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给执行工作带来了不小的挑战。

为了加强和完善强制执行工作,最新的法律法规对强制执行进行了一系列规定。

首先,最新的强制执行法律规定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将受到严惩。

根据最新规定,一旦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执行法院将采取强制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被执行人若故意转移、隐匿财产或者虚构债务等行为,将面临处以罚款、拘留甚至刑事处罚的风险,以确保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其次,最新的强制执行法律规定强化了执行权限的界定和法官的责任意识。

法官在执行过程中有更大的裁量权,可以根据具体案情灵活运用相应的强制措施。

执行法院也被授权拥有更多权力,可以直接参与执行工作,提高效率和执行效果。

同时,最新法律规定了案件的管辖权和执行权限的明确划分,以避免出现法律执行过程中的空白地带,提高司法执行的效率和公正性。

第三,最新的强制执行法律规定对执行工作的程序进行了优化。

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互联网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全面的搜集和分析,提高执行工作的精准度和效率。

同时,执行法院可以与银行、税务机关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快速冻结和扣押,以更好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最新的强制执行法律规定对执行工作的监督机制进行了强化。

执行法院将会建立健全的强制执行工作考核和评价制度,对从事执行工作的法官和工作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同时,被执行人和债权人都可以对执行结果进行申诉,确保执行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总之,最新强制执行法律的出台将对我国执行工作产生重要的影响。

这些新的规定将创造更加公正、高效的执行环境,加强对被执行人的约束和监督,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相信通过最新的法律法规的实施,我国的执行工作将进一步提高,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支撑。

《强制执行法规汇编》(2023修订版)

《强制执行法规汇编》(2023修订版)

《强制执行法规汇编》(2023修订版)
本公众号主要关注并持续推送金融不良资产处置、民事强制执行典型案例、法规及实务资料,现已整理汇编180余份法规及案例汇编资料形成电子版合辑供实务参考,具体目录可查阅《民事执行与不良资产资料合辑》。

本期分享的资料是《强制执行法规汇编》2023修订版,主要收集整理120余部强制执行相关规范文件和指导意见,其中最新修订的20余部法律法规都是采用修订对比的方式予以列示,共分为四部分,合计1000余页:
第一编为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这是强制执行的基础性规范。

第二编为强制执行综合指导文件,主要为强制执行的指导性和纲领性文件。

第三编是汇编的主体部分,为强制执行司法解释与指导文件,又分为执行理念、执行程序、执行措施等10个部分。

第四编是执行异议与执行救济相关规范,主要包括执行异议复议、执行异议之诉以及执行信访、司法赔偿等内容。

在法院从事强制执行工作多年,习惯于手头有部法规汇编随时翻阅备查,《强制执行法规汇编》已连续修订多次,愈加完善齐全,希望能对各位朋友的实务工作和学习有所助益。

本次修订既对内容进行了补充增加又对汇编体例进行了优化调整。

具体法规汇编目录详见下图。

汇编法规获取方式:扫描文末知识星球二维码链接获取下载。

执行案件相关法律法规(3篇)

执行案件相关法律法规(3篇)

第1篇一、概述执行案件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的财产、行为等进行强制执行的案件。

在我国,执行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

以下将从执行案件的适用范围、执行程序、执行措施、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等方面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阐述。

二、适用范围1.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下列案件进行执行:(1)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的财产、行为等进行强制执行;(2)行政判决、裁定、决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的财产、行为等进行强制执行;(3)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财产、行为等。

2. 执行法规定,执行案件的适用范围包括:(1)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2)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案件;(3)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执行的案件。

三、执行程序1. 申请执行(1)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按照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提供相应的证据;(2)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审查,认为符合执行条件的,裁定受理;(3)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应当及时通知被执行人。

2. 执行通知(1)人民法院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告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和期限;(2)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3. 执行措施(1)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2)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3)对被执行人进行罚款、拘留;(4)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5)其他法律规定的执行措施。

四、执行措施1.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1)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应当依法进行,不得侵犯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2)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损毁、变卖或者转移;(3)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被执行人不得擅自处分。

关于执行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关于执行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关于执行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关于执行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一、引言执行是司法工作中十分重要的环节,为了确保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司法机关需要遵守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本文将对执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详细介绍和解读,以供参考使用。

二、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法》a. 第一章总则b. 第二章执行范围和执行程序c. 第三章执行方式和执行期限d. 第四章履行e. 第五章强制执行f. 第六章资产转移和保全g. 第七章法院执行机构h. 第八章监督和责任追究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a. 第二百一十一条至第二百五十四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a. 第三百六十一条至第三百八十四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a. 第七十二条至第八十一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a. 第五十四条至第七十六条三、司法解释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a. 第一条至第二十四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a. 第二百六十一条至第三百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a. 第三百八十五条至第四百四十二条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a. 第六十八条至第八十四条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执行案件适合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a. 第一条至第十二条四、附件本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法全文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全文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文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文5.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全文五、法律名词及注释1.执行:指依法迫使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实现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的活动。

2.执行范围:指将执行行为施加到哪些范围内的行为。

六、结束语本文对执行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了详细介绍,希翼能为实际执行工作提供参考和指导。

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遵守是执行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也是保护当事人权益的具体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执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执行法

行政强制执行法行政强制执行法引言行政强制执行法是国家监察委员会根据宪法确定的职权和中国法律的规定所制定的一部专门规范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律。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第二章-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第三章执行信息公示](第三章-执行信息公示)[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五章附则](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主要对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进行了规定。

第一条行政强制执行目的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法律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行政强制活动的程序和规定。

第三条行政强制执行原则行政强制执行应当依法行使行政强制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能。

第二章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第二章规定了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

第四条行政强制执行的申请行政强制执行的申请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提起,也可以由当事人申请。

行政机关接到行政强制执行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

第五条行政强制执行的通知行政机关决定进行行政强制执行后,应当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明确执行的事项、期限和方式,并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行政强制执行的查封和扣押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强制执行时,有权对涉案的财产进行查封和扣押,确保执行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行政强制执行的现场勘验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强制执行时,可以对当事人的财产进行现场勘验,了解情况,并制作现场勘验记录。

第八条行政强制执行的处置和公告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对被查封和扣押的财产进行处置,并在当地媒体上公告。

第三章执行信息公示第三章规定了行政强制执行信息的公示。

第九条执行信息的公示行政强制执行的信息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行政机关的名称、当事人的名称、行政强制执行的事项、期限和方式等。

第十条执行信息的发布渠道行政强制执行信息可以通过政府公告、互联网等途径进行发布,确保公众的知情权。

法院执行法律知识点汇总

法院执行法律知识点汇总

法院执行法律知识点汇总法院执行是指在民事、商事诉讼中,当一方未履行或拒绝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迫使对方履行义务或强制执行法律文书。

在法院执行过程中,有一些重要的法律知识点需要我们了解和掌握。

本文将对一些常见的法院执行法律知识点进行汇总和分析。

一、执行标的的确定和执行权限在进行法院执行时,首先需要确定执行的标的物。

执行标的可以是财产或行为。

对于财产标的,包括一定金额的货币、股权、房产等;而行为标的则是指对某一行为的强制执行,比如要求被执行人赔礼道歉、公开撤销虚假广告等。

确定执行标的后,还需注意执行权限的问题。

根据执行权限的不同,将执行权划分为一级和二级,一级执行权属于人民法院,而二级执行权属于区域法院。

二、执行程序的开展和流程执行程序是指在法院执行中,按照特定的法律规定,依照一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的一系列操作和步骤。

执行程序主要包括申请执行、受理和立案、执行裁定的作出、执行期间的补充证据、财产保全、强制执行等环节。

1. 申请执行阶段:在申请执行阶段,执行申请人需要向法院提交执行申请书,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以证明被执行人的拖欠行为或未履行义务。

法院将在收到执行申请后,及时进行受理和审查。

2. 受理和立案阶段:经法院受理后,将对执行申请进行立案,并签发执行裁定。

执行裁定是指法院裁定立案并决定是否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迫使其履行义务。

3. 执行期间的补充证据:在执行过程中,执行申请人可以递交补充证据,以弥补原有证据不足的情况。

法院将根据补充证据的审查,对其是否采纳作出决定。

4. 财产保全:为了保证执行的顺利进行,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比如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查封其房产等,以确保被执行人在案件审理期间不会转移或损害其财产。

5. 强制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法院将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执行裁定所要求的内容。

强制执行包括查封、扣押、拍卖财产等方式,以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关于执行中止的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执行中止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3)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4)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5)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第103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再审的案件,执行机构根据上级法院或本院作出的中止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执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执行法

行政强制执行法行政强制执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加强和改进行政强制执行工作,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境内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强制执行行政行为的活动。

第二章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第三条强制执行措施的种类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财物、查封、扣押、暂扣、拆除、封锁、停产停业、责令改正、驱逐、限制出境、划拨、冻结等。

第四条行政强制执行的条件行政强制执行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必须是法定的、事先通知的、证据确凿的。

第五条行政强制执行权利的限制行政强制执行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不得滥用职权,不得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保障第六条行政强制执行的正当性行政强制执行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法律实施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第七条行政强制执行的公开透明行政强制执行应当公开透明,及时向当事人公开执行工作的进展和结果,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

第八条行政强制执行中的听证程序行政强制执行涉及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冲突较大或者需要调查核实的情况,应当依法进行听证程序。

第四章行政强制执行的救济程序第九条行政强制执行的救济方式当事人认为行政强制执行违法或者滥用职权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方式,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救济程序的合理性行政强制执行的救济程序应当合理便捷,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及时得到保护。

第十一条救济机构的职责行政强制执行救济机构应当履行依法处理行政强制执行案件的职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五章行政强制执行的监督和责任追究第十二条监督机构的职责行政强制执行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行政强制执行活动的监督,维护行政强制执行的规范和有效。

第十三条行政强制执行的违法行为责任追究行政强制执行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对违法行为人给予相应的处罚,恢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履行执行行为的法律规定(3篇)

履行执行行为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履行执行行为,是指执行机关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使被执行人的义务得以实现的行政执法活动。

在我国,履行执行行为是维护法律尊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围绕履行执行行为的法律规定,从法律依据、执行程序、执行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是我国最高的法律,规定了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职权,为履行执行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执行程序、执行措施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是规范行政诉讼程序的基本法律,其中对行政诉讼的执行程序、执行措施等作出了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是规范行政复议程序的基本法律,其中对行政复议的执行程序、执行措施等作出了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妨碍执行行为、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作出了规定。

三、执行程序1.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立案审查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

3.执行通知人民法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要求其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

4.执行措施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包括:(1)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2)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3)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4)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5)对被执行人进行罚款、拘留等。

5.执行完毕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执行程序结束。

四、执行措施1.查封、扣押、冻结财产(1)查封: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动产进行查封,限制其转让、出租、抵押等行为。

(2)扣押:对被执行人的动产进行扣押,限制其使用、处分。

(3)冻结: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冻结,限制其支取、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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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规则》第八十三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4、转办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将案件转有管辖权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转办案件应当制作《转办通知书》,并将有关材料移送下级人民检察院。对需要通知当事人的,应当制作《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
5、告知回避及办案人员。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并告知办理案件的检察人员,书记员等的姓名、法律职务,应当制作《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
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来源包括:1.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2.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人民检察院控告、举报;3.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发现。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情形有:1.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2.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3.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控告检察部门应对当事人的申请监督进行必要性审查,经审查后,控告检察部门认为当事人符合监督申请、提供材料完备、本院具有管辖权并不具有《监督规则》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决定受理,并在决定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制作《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告知其权利义务;将案件材料移送本院民事检察部门;同时将《受理通知书》抄送本院案件管理部门。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控告、举报。控告、举报由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并依据《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等办理。
(四)集体讨论
审查终结的案件应当经集体讨论,集体讨论形成的处理意见,由民事检察部门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后报检察长批准。检察长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五)检委会讨论及备案
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应当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并将《再审检察建议书》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办结后需要向其他单位移送案卷材料的,统一由案件管理部门审核移送材料是否规范、齐备。案件管理部门认为材料规范、齐备,符合移送条件的,应当立即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移送;认为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通知办案部门补送、更正。人民检察院发现制作的法律文书存在笔误的,应当作出《补正决定书》予以补正。
6、听取当事人意见。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当事人意见,必要时可以听证或者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1)听证。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组织有关当事人听证。(2)调查核实。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2、出庭任务。检察人员出席再审法庭的任务是:(一)宣读抗诉书;(二)对依职权调查的证据予以出示和说明。检察人员发现庭审活动违法的,应当待休庭或者庭审结束之后,以人民检察院的名义提出检察建议。
9、撤回和指令撤回监督意见
《监督规则》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向人民法院或者有机关提出监督意见后,发现监督意见确有错误或者有其他情形确需撤回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予以撤回。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监督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撤回,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
9、终结审查。应当终结审查的情形有:(一)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或者已经纠正违法行为的;(二)申请人撤回监督申请或者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人合法权益的;(三)申请监督的自然人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申请,且没有发现其他应当监督的违法情形的;(四)申请监督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申请,且没有发现其他应当监督的违法情形的;(五)发现已经受理的案件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六)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发现的案件,经审查不需要采取监督措施的;(七)其他应当终结审查的情形。终结审查的,应当制作《终结审查决定书》,需要通知当事人的,发送当事人。
7、调阅法院案卷。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调阅人民法院的诉讼卷宗。通过拷贝电子卷、查阅、复制、摘录等方式能够满足办案需要的,可以不调阅诉讼卷宗。
8、中止审查。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中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审查:(一)申请监督的自然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继承申请监督的;(二)申请监督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三)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处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四)其他可以审查的情形。对作出中止审查的案件,应当制作《中止审查决定书》,并发送当事人。中止审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
1、《抗诉书》。《抗诉书》的制作要求:第一部分,写明案件来源;第二部分,写明诉讼过程和法院历次审理情况;第三部分,写明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事实;第四部分,写明抗诉理由和依据。②
2、《再审检察建议书》。《再审检察建议书》的制作要求:第一部分,写明案件来源;第二部分,写明诉讼过程和法院历次审理情况;第三部分,写明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事实;第四部分,写明监督理由和依据。③
民事行政抗诉及再审检察建议办理程序
一、法律依据
1、抗诉: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七)抗诉书、再审检察建议书送达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在决定抗诉之日起十五内将《抗诉书》连同案件卷宗移送同级人民法院,并制作决定抗诉的《通知书》,发送当事人。
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在决定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之日起十五内将《再审检察建议书》连同案件卷宗移送同级人民法院,并制作决定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通知书》,发送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采纳再审检察建议进行再审的案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一般不得再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监督规则》第九十一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八条规定情形,应当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再审检察建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第二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七)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八)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六)抗诉书及再审检察建议书
人民检察院对审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区分情况作出下列决定:(一)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二)提请抗诉;(三)提出抗诉;(四)提出检察建议;(五)终结审查;(六)不支持监督申请。对控告检察部门受理的案件,民事检察部门应当将案件办理结果书面告知控告检察部门。现将抗诉书、再审检察建议书的制作要求予以阐明。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2、再审检察建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第(六)项、第(十三)项外。
三、办理程序
(一)案件受理。
(九)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一)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二、条
1、抗诉: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人民检察院依职权进行监督的案件有:1.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2.审判、执行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的;3.依照有关规定需要人民检察院跟进监督的。
(二)审查案件。依据《监督规则》规定,民事检察部门对受理后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进行审查,且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作出决定。
1、接收案件。对于控告检察部门移送的《受理通知书》及相关材料,民事检察部门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决定予以接收,并制作《接收案件通知书》,除入卷外,另交移送机关一份。
控告检察部门受理案件。即为一般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受理。根据《监督规则》的规定与要求,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受理、办理、管理工作分别由控告检察部门、民事检察部门、案件管理部门负责,各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由此,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受理由控告检察部门负责,案件的管理由案管办负责,而民事检察部门则更加突出的是审查、办理案件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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