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客运专线建设协调工作及征地拆迁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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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客运专线建设协调工作及征地拆迁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铁路客运专线建设协调工作及征地拆迁,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全面落实铁道部与沿线省(市)人民政府签署的《关于客运专线建设有关问题的会谈纪要》(以下简称省部纪要)和依据省部纪要签订的《征地拆迁实施协议》(以下简称实施协议);紧紧依靠当地各级人民政府支持,依法保护铁路建设和沿线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按照新的建设理念,为建设好一流的铁路客运专线,努力创造和谐的外部建设环境。

第二条为规范铁路客运专线建设协调工作和征地拆迁行为,建立分层次、全方位的建设协调机制,依法、有序、快速地完成征地拆迁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建设协调的职责分工

第三条建设协调工作实行分层协调、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的管理机制。

1.铁道部与国家有关部委及省(市)协调确定铁路客运专线建设的总体部署,协调解决推动建设工作的重大问题。

2.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工管中心)按照铁道部建设客运专线的总体部署,承上启下、沟通内外、督办协调:一是与国家有关部委及省(市)主管部门建立工作联系,跟踪掌握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协调、督办影响立项、评估、环评、建设用地预审、可研、建设用地报批、开工等前期工作,及时向铁道部有关委托部门反馈工作信息;二是依据省部纪要,指导签订客运专线《征地拆迁实施协议》,协调执行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三是掌握客运专线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进展情况,建立征地、拆迁工作推进的动态台帐,协调督办征地拆迁工作;四是指导、协调客运专线建设涉及的军事、公安、高速公路、国道、重要管线、国家水文和航空标志、地震监测台站、中直企事业单位等特殊拆迁;五是监督和协调客运专线建设涉及的自然保护区、文物、森林、环境、水土、航道等保护工作。

3.客专公司要积极配合推进项目前期工作,负责与省

(市)国土、支铁领导小组及政府有关部门依据省部纪要和实施协议处理日常建设协调工作,办理或配合办理相关报批手续,签订有关涉外协议,组织并督促地方政府按工程进度需要实施征地拆迁。

4.参建设计、咨询、监理单位要依据合同约定及客专公司的委托,积极配合做好有关建设协调及征地拆迁工作。

5.参建施工单位必须认真按照省部纪要和实施协议,加强与各自标段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授权主管部门的工作联系,做好各

自标段征地拆迁和当地政府优惠政策的工作落实。依据合同约定及客专公司的委托,负责协调解决施工现场遇到的具体问题。遇有省部纪要、实施协议及施工合同约定以外的特殊情况或问题,要逐级上报,由客专公司统筹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报请铁道部决定。不得擅自处理违背省部纪要和实施协议的特殊问题,擅自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按违约处罚,擅自处理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四条各参建单位及全体参建职工必须顾全大局、服从协调、步调一致,共同搞好路地协调工作;加强施工现场管理,遵纪守法,文明施工;自觉尊重当地民风民俗和生活习惯,紧紧依靠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人民群众,积极开展路地共建活动,创造和谐的铁路建设外部环境。

第三章征地拆迁的办理原则

第五条铁路客运专线铁路建设的征地拆迁由沿线省(市)人民政府负责统征统迁并承担相关费用;或由客专公司依据省部纪要给予适当补助,沿线省(市)人民政府包干统征统迁;或部省按相应的出资比例出资后,由客专公司负责组织征地拆迁的实施工作。

第六条铁路客运专线建设用地包括铁路正、站线及其配套设施(含“四电”)等建设工程的永久用地和取弃土用地,用地范围及数量以施工用地图(含变更设计)为依据,经勘测定界后,由参建施工

单位依据施工组织安排及时督促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征用划拨。

第七条铁路客运专线用地范围内需要拆迁的所有建(构)筑物,经路地双方共同详细调查,确认类别、数量后,由施工单位督促地方主管部门组织按期拆除。对特殊拆迁项目,由客专公司向所在省(市)建设协调领导小组汇报,会同有关各方以现场办公的方式,按照地方政府优惠政策协商办理。

第八条站后及“四电”工程用地,由所在标段土建施工单位

负责统一办理,一次完成。变更设计增加的零星用地,必须提交经批准的变更设计方能办理补征手续。

第四章征地拆迁的实施职责

第九条客专公司严格按省部纪要和实施协议负责项目征地拆

迁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1.向省(市)国土、计划部门提报控制性重点工程先行施工用地申请。

2.向省(市)行政主管部门提报征地拆迁推进计划,确认征地拆迁补助费用。

3.向沿线县(市、区)国土、林业主管部门提报建设用地及使用林地的申请,并督促国土、林业主管部门逐级上报、批准。

4.组织商谈特殊拆迁项目的补偿事宜。

5.协调处理实施征地拆迁中遇到的特殊问题

第十条参建施工单位必须设专职技术人员负责与铁路客运专线用地有关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办理承建标段内征地拆迁的具体事宜。

1.复核施工用地图纸、资料,向铁路客运专线用地所属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铁路建设用地图及相关资料,提报用地计划。

2.配合勘测定界单位测设用地界址、开挖界沟、理清管段所属行政辖区分界里程,确认权属人。同一乡、村涉及不同施工单位的,要相互配合,同时完成。

3.与县 (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现场复核确认用地范围、权属及征地数量;清点丈量用地范围内的建(构)筑物种类,确认数量;按不同权属人填写《铁路建设用地、青苗及拆迁建筑物补偿清册》(建交—6),现场办理各方确认、签章。

4.提供按施工用地图(含变更设计)计算无误后的《铁路建设用地界桩表》(建交—7),与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按行政村级区域认定,办理签章。

5.确认征地拆迁数量的完成情况。

6.收集、整理征地拆迁有关资料,编制地亩竣工文件并办理移交。

7.详细调查铁路客运专线用地范围内涉及的沟、渠、路、管、塘,核对设计处理方案;调查隧道顶部生产生活设施情况,形成原始资料。

8.督促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按照亚洲开发银行要求的移民安置内部监测填报内容,完成有关报表。

第十一条参建设计单位应依据合同约定,积极配合征地拆迁工作。

1.及早提供施工用地图和按县(市、区)行政区汇总自分类、分用途的用地、拆迁数量表及说明。

2.配合客专公司办理建设用地预审、报批,提供符合要求的《铁路建设项目用地审查表》,经审查认定的《压覆重要矿床评估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及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各类批准建设文件。

3.现场设计配合指挥部或工作组必须安排专人现场办理征地拆迁相关事宜。

4.参加拆迁建(构)筑物的现场清点丈量,并在建交1表中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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