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铁路总公司的关于加强铁路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的地指导意见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包干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
被 征 地农 民 社 会保 障 办 法 》 省 政 府令 第
)
、
93
综 合 开 发 用 地 暂 不 列 入 包 干范 围
;
,
由 号
等 政策 文 件 及 铁 路沿线 各市 县 市 区
(
、
)
路地 双方 根 据 国 家 和 省 有 关规 定 执 行 人 民 政府 制 定 的 实 施 细 则 执 行
.
征地拆迁
Baidu Nhomakorab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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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做 好 铁路 建 设 项
(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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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 地拆 迁 包 干 工 作 的 指 导 意 见 试 行
苏 政 办发
〔
20
1
6
〕
1
63
号
各 市 县 市 区 人 民 政 府 省 各 委 办 厅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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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 改 革 的 要 求 严格 执 行 国 家 省 有 关 法 律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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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 及既 有 铁 路 不 动 产 的 征 拆 工 作
;
,
由 2 临 时用 地 补偿标 准 按 照 地 方 的 相 关 规
.
铁路 建设 单位 负 责 包 干 定 和 标准 执 行 并 同 步 落 实 复 垦 方 案及 费用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铁路总公司文件
铁总计统〔2014〕97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加强铁路建设项目
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
为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进一步深化铁路建设路地合作机制,更好发挥地方政府作为征地拆迁实施主体在组织实施、协调、监管等方面工作优势,依法合规推进征地拆迁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高铁路投资效益和资金使用效率,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适用范围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部署,坚持并创新铁路与地方政府合作建设铁路的机制,按照国家规划、区域经济发展和铁路的机
一1一制,按照国家规划、区域经济发展和铁路运输需要,路地双方发挥自身优势,落实各自责任,切实做好征地拆迁、项目实施等工作,共同推进国家铁路建设。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作为工程建设实施推进的主体,对建设项目工期、质量、安全、环保负责;地方政府作为征地拆迁实施主体,对建设项目土地征用、拆迁实施、补偿安置、社会稳定及各项手续完善负责。
(二)适用范围。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总公司与地方政府合资(合作)建设的铁路。其他铁路可参照执行。
二、政策措施
(三)确定征地拆迁组织推进模式,新开工项目按征地拆迁费用合理包干组织实施。新开工路地合资(作)项目通过双方战略合作协议确定地方政府负责征地拆迁工作,并按照双方核定批复征地拆迁费用包干完成。建设单位已初步设计批复征地拆迁费用为基础,与地方政府签订征地拆迁包干实施协议,督促地方政府按建设工期和费用包干要求组织实施。
(四)依规计算征地拆迁费用,足额纳入项目估(概)算。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阶段,按规定合理计算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纳入项目投资估算或总概算,批准后作为项目突施、投资控制和签订征地拆迁包干协议的依据。征拆费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5]78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铁路总公司
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建设[2015]78号)
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管理,规范铁路建设行为,提高铁路建设管理水平,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活动。
更新改造、小型等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是指新建、改建铁路建设项目的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全部建设活动。
第四条铁路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全面实现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和稳定等建设目标。
第五条铁路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六条铁路建设应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切实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升铁路建设管理水平;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防灾减灾,节约能源和土地,做好文物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工作。
第七条铁路建设应坚持科技创新,积极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
第二章建设程序
第八条铁路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的基本程序组织建设,各阶段工作要达到规定要求和深度。
第九条立项决策阶段。依据中长期铁路网和铁路建设规划,对拟建项目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在初测基础上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报批。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21]78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21]78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
通知
(铁总建设[2021]78号)
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
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管理,规范铁路建设行为,提高铁路建设管理水平,科学有序
推进铁路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
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的
管理活动。
更新改造、小型等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是指新建或者改建铁路建设项目
1
项目审批决策、勘察设计、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等所有施工活动。
第四条铁路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全面实现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和稳定等建设目标。
第五条铁路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六条铁路建设应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切实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升铁路建设管理
水平;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防灾减灾,节约能源和土地,做好文物保护、职业病危
害防护等工作。
第七条铁路建设应当坚持科学技术创新,积极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技
术和新型建筑材料。
第二章建设程序
第八条铁路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的基本程序
组织建设,各阶段的工作必须达到规定的要求和深度。
浅谈铁路工程清概常见问题及处理方法
浅谈铁路工程清概常见问题及处理方法
摘要:铁路工程项目的投资通过概算来控制,可研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批复后,设计单位在初步设计批复的基础上进行施工图设计。铁路项目因线路长、跨越地
区多等特点,造成施工图设计深度不够、设计精度不足,施工过程中及清理概算
阶段,常常会发现实际与施工图设计不符的情况,为控制建设投资,建设单位需
依法合规处理相关问题。
关键词:铁路工程;清概问题;处理方法
由于铁路项目线路较长、跨越行政区域广、地方政策不统一、穿越地区地形
复杂、地质多变、勘察设计时间短、施工难度大、建设周期长等特点,造成铁路
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深度不够、设计精度不足。施工过程中常遇到各种实际情况
与施工图设计不符的问题,妥善处理遇到的各种问题有利于控制建设投资规模,
保护参建各方的合法权益。
目前铁路工程项目大多数在施工图设计完成后进行招标,施工图预算是招标
工程量清单的依据,施工单位中标后按原铁路总公司统一的合同范本签订总价承
包合同。
实行总价承包的铁路项目,施工过程中除按国铁集团规定的I类变更设计、
IIa类变更设计和材料价差调整等可调整合同额外,其他合同外的费用很难得到补偿,一般都是在清理概算阶段进行清理。
以往的铁路项目清理概算由建设单位编制完成后报原铁路总公司审批,根据
最新的文件要求,为强化建设单位投资管理的主体责任,2013年7月1日以后批复初步设计的项目由建设单位严格控制工程投资,自行在初设批复概算内清理概算。建设单位自行批复概算后,无形的增加了建设单位的压力,要求建设单位要
加深对各种政策、法规及国铁集团的文件的掌握。下面就铁路项目清理概算过程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21]78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21]78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
通知
(铁总建设[2021]78号)
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
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管理,规范铁路建设行为,提高铁路建设管理水平,科学有序
推进铁路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
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的
管理活动。
更新改造、小型等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是指新建或者改建铁路建设项目
1
项目审批决策、勘察设计、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等所有施工活动。
第四条铁路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全面实现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和稳定等建设目标。
第五条铁路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六条铁路建设应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切实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升铁路建设管理
水平;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防灾减灾,节约能源和土地,做好文物保护、职业病危
害防护等工作。
第七条铁路建设应当坚持科学技术创新,积极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技
术和新型建筑材料。
第二章建设程序
第八条铁路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的基本程序
组织建设,各阶段的工作必须达到规定的要求和深度。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5]78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
的通知
(铁总建设[2015]78号)
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管理,规范铁路建设行为,提高铁路建设管理水平,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活动。
更新改造、小型等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是指新建、改建铁路建设项目的
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全部建设活动。
第四条铁路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全面实现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和稳定等建设目标。
第五条铁路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六条铁路建设应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切实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升铁路建设管理水平;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防灾减灾,节约能源和土地,做好文物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工作。
第七条铁路建设应坚持科技创新,积极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
第二章建设程序
第八条铁路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的基本程序组织建设,各阶段工作要达到规定要求和深度。
第九条立项决策阶段。依据中长期铁路网和铁路建设规划,对拟建项目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在初测基础上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报批。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5】78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
铁总建设[2015]78号
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管理,规范铁路建设行为,提高铁路建设管理水平,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活动。
更新改造、小型等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是指新建、改建铁路建设项目的
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全部建设活动。
第四条铁路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全面实现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和稳定等建设目标。
第五条铁路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六条铁路建设应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切实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升铁路建设管理水平;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防灾减灾,节约能源和土地,做好文物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工作。
第七条铁路建设应坚持科技创新,积极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
1
第二章建设程序
第八条铁路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的基本程序组织建设,各阶段工作要达到规定要求和深度。
第九条立项决策阶段。依据中长期铁路网和铁路建设规划,对拟建项目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在初测基础上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报批。
第三方审价管理办法003
第三方审价工作规程
根据原铁道部《关于细化铁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清理概算送审文件要求的通知》(鉴综函(2012)82号)及《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意见》(铁总计统〔2014〕97号)的规定,涉及项目价差、征地拆迁、岩溶和采空区处理工程的变更设计要完成第三方审价。为规范委托第三方审价工作的内容、范围、格式、深度要求和质量标准等,提高第三方审价成果质量,结合滇西铁路建设实际,制订本工作规程。
一、规程总则
1、指挥部成立审价领导小组,指挥部指挥长任组长,分管副指挥长任副组长,指挥部工程管理部部长、外协办负责人、计划财务部部长任组员,第三方审价管理实行归口管理,办公室设在指挥部计划财务部,指挥部工程部、外协办等相关部门及设计、监理单位共同参加,分级审核。
2、指挥部计财部根据上述要求及第三方审价单位的投标承诺,对第三方审价单位的制度、人员、场地等进行核对检查,对不满足要求的及时勒令整改。
3、第三方审价单位根据委托任务参与现场踏勘,收集审价现场资料并填写记录表(附表2)。第三方审价单位审价过程中如有疑问的不得直接与被审价单位联系,须通过指挥
部计财部等相关部门联系转达被审价单位,不得因任何原因无故停止审价工作,并对审价成果保密。
4、审价单位根据工程难易程度一般在3-20日内应审核完毕并初步形成第三方审价意见,及时将审核成果交由指挥部计财部。
5、计财部组织外协办或工程部共同对审价意见进行初审,第三方审价单位根据建指的意见修改补充完善其审价意见。最终形成正式审价意见后交指挥部计财部。计财部再次组织相关部门召开内部审查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后正式行文下达施工单位或产权单位,及时签订补充协议。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铁路总公司文件
铁总计统〔2014〕97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加强铁路建设项目
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
为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进一步深化铁路建设路地合作机制,更好发挥地方政府作为征地拆迁实施主体在组织实施、协调、监管等方面工作优势,依法合规推进征地拆迁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高铁路投资效益和资金使用效率,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适用范围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部署,坚持并创新铁路与地方政府合作建设铁路的机制,按照国家规划、区域经济发展和铁路的机
一1一制,按照国家规划、区域经济发展和铁路运输需要,路地双
方发挥自身优势,落实各自责任,切实做好征地拆迁、项目实施等工作,共同推进国家铁路建设。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作为工程建设实施推进的主体,对建设项目工期、质量、安全、环保负责;地方政府作为征地拆迁实施主体,对建设项目土地征用、拆迁实施、补偿安置、社会稳定及各项手续完善负责。
(二)适用范围。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总公司与地方政府合资(合作)建设的铁路。其他铁路可参照执行。
二、政策措施
(三)确定征地拆迁组织推进模式,新开工项目按征地拆迁费用合理包干组织实施。新开工路地合资(作)项目通过双方战略合作协议确定地方政府负责征地拆迁工作,并按照双方核定批复征地拆迁费用包干完成。建设单位已初步设计批复征地拆迁费用为基础,与地方政府签订征地拆迁包干实施协议,督促地方政府按建设工期和费用包干要求组织实施。
(四)依规计算征地拆迁费用,足额纳入项目估(概)算。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阶段,按规定合理计算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纳入项目投资估算或总概算,批准后作为项目突施、投资控制和签订征地拆迁包干协议的依据。征拆费一2一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开发〔2015〕202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
关于印发《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总开发〔2015〕202号
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铁路公司:
现将《铁路用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执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
2015年7月16日
铁路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晰铁路用地管理权责,充分发挥铁路局市场主体作用,提高管理质量和效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用地是指总公司及所属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包括运输生产用地、辅助生产用地、生活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四条 总公司及铁路局分别承担以下职责:
总公司负责拟订铁路用地管理标准、制度、办法,对铁路局用地管理进行指导、监督、服务,对管理权限内用地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协调解决重大土地纠纷。
铁路局承担用地管理的主体责任,履行用地权属管理、监察管理、资产处置、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和实施等职责。
第五条 铁路局应按照专业化管理及精干高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土地管理机构,配齐配强土地专业管理力量,提升专业管理能力。
铁路局土地管理部门负责铁路用地的归口管理。
铁路局土地管理办公室作为附属机构,承担辖区内土地管理的具体工作。铁路局应根据土地日常管理及对外协调工作的需要,优化土地管理办公室设置。
铁路局应结合实际,实行土地管理部门直接管理模式或土地管理部
门管理+站段辅助管理模式。对山区、偏远地区等,可采取站段代管的方式,赋予站段土地处置以外一定的土地管理职能。
第六条 铁路用地管理应以满足铁路发展规划、有利于运输安全为前提,以保证用地资产安全、实现保值增值、促进土地经营开发为目标,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挖掘土地资源潜力,实现铁路用地管理规范和高效利用。
铁总建设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铁路总公司
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总建设[2015]78号)
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管理,规范铁路建设行为,提高铁路建设管理水平,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活动。
更新改造、小型等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是指新建、改建铁路建设项目的立
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全部建设活动。
第四条铁路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全面实现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和稳定等建设目标。
第五条铁路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六条铁路建设应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切实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升铁路建设管理水平;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防灾减灾,节约能源和土地,做好文物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工作。
第七条铁路建设应坚持科技创新,积极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
第二章建设程序
第八条铁路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的基本程序组织建设,各阶段工作要达到规定要求和深度。
第九条立项决策阶段。依据中长期铁路网和铁路建设规划,对拟
建项目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在初测基础上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报批。
铁总建设《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铁路总公司
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总建设[2015]78号)
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管理,规范铁路建设行为,提高铁路建设管理水平,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活动。
更新改造、小型等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是指新建、改建铁路建设项目的立
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全部建设活动。
第四条铁路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全面实现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和稳定等建设目标。
第五条铁路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六条铁路建设应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切实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升铁路建设管理水平;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防灾减灾,节约能源和土地,做好文物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工作。
第七条铁路建设应坚持科技创新,积极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
第二章建设程序
第八条铁路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的基本程序组织建设,各阶段工作要达到规定要求和深度。
第九条立项决策阶段。依据中长期铁路网和铁路建设规划,对拟
建项目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在初测基础上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报批。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578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
铁总建设[2015]78号
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您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管理,规范铁路建设行为,提高铁路建设管理水平,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活动。
更新改造、小型等其她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就是指新建、改建铁路建设项目的
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全部建设活动。
第四条铁路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全面实现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与稳定等建设目标。
第五条铁路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六条铁路建设应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切实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升铁路建设管理水平;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与防灾减灾,节约能源与土地,做好文物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工作。
第七条铁路建设应坚持科技创新,积极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
第二章建设程序
第八条铁路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与竣工验收的基本程序组织建设,各阶段工作要达到规定要求与深度。
第九条立项决策阶段。依据中长期铁路网与铁路建设规划,对拟建项目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在初测基础上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报批。
中国铁路总公司征地拆迁工作和费用管理的指导意见
中国铁路总公司征地拆迁工作和费用管理的指导意见1. 引言
1.1 背景介绍
中国铁路总公司作为国家重点企业,在铁路建设和管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随着国家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铁路网规模不断扩大,征地拆迁工作逐渐成为铁路建设中不可忽视的环节。征地拆迁工作涉及到国家和民众的切身利益,管理工作的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近年来,随着国家土地资源的日益稀缺和城市拓展的需求,征地拆迁工作也面临着越来越大的挑战。不规范的征地拆迁行为可能导致社会不稳定和民众的不满,因此必须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征地拆迁过程中的费用管理也是一个重要问题,如何保证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透明性,需要建立科学的管理机制。
本文旨在探讨中国铁路总公司征地拆迁工作和费用管理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以期为铁路建设和管理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2000字】
1.2 研究目的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中国铁路总公司征地拆迁工作和费用管理的现状,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提出相关改进建议,旨在为进一步
规范和提升征地拆迁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提供参考。具体研究目的包括:
1. 分析中国铁路总公司当前征地拆迁工作管理的现状,探讨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
2. 探讨征地拆迁费用管理的制约因素和改进措施,提出有效解决方案;
3. 探讨征地拆迁工作面临的挑战,分析其影响因素,并提出应对策略;
4. 分析征地拆迁费用的管理情况,探讨费用管理的重要性和优化路径;
5. 探讨监督与评估机制的不足之处,提出完善建议,以提高征地拆迁工作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1.3 研究意义
第三方跟踪审价如何对铁路基建征拆成本控制
第三方跟踪审价如何对铁路基建征拆成本控制
发布时间:2021-05-17T10:14:11.390Z 来源:《基层建设》2021年第2期作者:刘晶晶
[导读] 摘要:本文例举曾经参与审价的一些铁路(地方)基建项目征拆补偿案例,阐述了第三方跟踪审价需要秉承的审价原则,剖析审价工作方法,从而在铁路基建项目征拆工作中更有效的进行成本控制。
上海华东铁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200071
摘要:本文例举曾经参与审价的一些铁路(地方)基建项目征拆补偿案例,阐述了第三方跟踪审价需要秉承的审价原则,剖析审价工作方法,从而在铁路基建项目征拆工作中更有效的进行成本控制。
关键词:第三方跟踪审价;审核原则;审核方法;成本控制;
在铁路基本建设中,保障征迁工作的有序推进一直是建设各方前期的重要工作,它具有从地上到地下项目多,铁路线路连绵范围广等特点,不仅影响铁路建设的进度,而且在很大程度上的影响着项目的总投资,因此审价工作除了协助加快征迁工作进度,更需要在征拆补偿费用审价中做足功夫。
一、对铁路征用土地范围的审价
铁路拆迁范围涉及面广,这是由铁路建设的特点所决定的。铁路交通是连接城市的纽带,尤其我国国土辽阔,铁路线延绵几百甚至上千公里跨越多个省、市区域,因此铁路征拆范围线长面广,那么为了控制征拆成本,对铁路建设沿线土地是否应纳入征拆范围的审核是开展征拆审价工作重点。
(1)审价原则
对铁路征地范围的审核工作重点是区分红线用地和非红线用地的范围。红线用地以设计施工用地图(含变更设计)为依据(设计施工用地图即为红线图),范围内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属于必须征用拆除。不在红线内的非住宅(包括土地)原则上不予拆迁,距外轨中心线30米范围内的住宅等环境敏感区建筑物,即环评线范围内建筑物在采取防治工程措施后,仍不能满足环评要求的,可以考虑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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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总公司文件
铁总计统〔2014〕97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加强铁路建设项目
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
为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进一步深化铁路建设路地合作机制,更好发挥地方政府作为征地拆迁实施主体在组织实施、协调、监管等方面工作优势,依法合规推进征地拆迁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高铁路投资效益和资金使用效率,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适用范围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部署,坚持并创新铁路与地方政府合作
建设铁路的机制,按照国家规划、区域经济发展和铁路的机
一1一制,按照国家规划、区域经济发展和铁路运输需要,路地双方发挥自身优势,落实各自责任,切实做好征地拆迁、项目实施等工作,共同推进国家铁路建设。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作为工程建设实施推进的主体,对建设项目工期、质量、安全、环保负责;地方政府作为征地拆迁实施主体,对建设项目土地征用、拆迁实施、补偿安置、社会稳定及各项手续完善负责。
(二)适用范围。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总公司与地方政府合资(合作)建设的铁路。其他铁路可参照执行。
二、政策措施
(三)确定征地拆迁组织推进模式,新开工项目按征地拆迁费用合理包干组织实施。新开工路地合资(作)项目通过双方战略合作协议确定地方政府负责征地拆迁工作,并按照双方核定批复征地拆迁费用包干完成。建设单位已初步设计批复征地拆迁费用为基础,与地方政府签订征地拆迁包干实施协议,督促地方政府按建设工期和费用包干要求组织实施。
(四)依规计算征地拆迁费用,足额纳入项目估(概)算。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阶段,按规定合理计算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纳入项目投资估算或总概算,批准后作为项
目突施、投资控制和签订征地拆迁包干协议的依据。征拆费一2一
用包干项目除遇国家重大政策调整等情况外,原则上不再调整;如确需调整,由总公司与省(市、区)级地方政府重新协商确定。
(五)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政府相关政策和补偿标准,确保被征拆人合法权益。征地拆迁工作坚持依法合规和维护被征拆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一般执行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经省级人民政府授权后,可执行地市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或采用由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的市场评估价。
对于单项拆迁额500万元以上的重大补偿事项须由建设单位上报总公司工程管理中心核备后执行(其中1000万元以上项目报总公司计统部核备),核备材料需附被拆迁入(或单位)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或法人)证明,以及拆迁数量和补偿决策依据。
(六)妥善处理既有铁路资产,保证既有铁路资产不流失。涉及拆迁或占用铁路既有资产,按照“同地同价、同区同价”的原则,计算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纳入项目概算。其中利用国铁土地和拆除未还建的国铁生产设施经评估后费用作为铁路方资本金注入,铁路运营单位及时提供既有用地。
(七)加快推进征地拆迁工作,及时提供建设用地。地
方政府组织征地拆迁实施单位按照设计单位提供的铁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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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图、征拆资料和临时用地图开展征地拆迁工作,在开工报告批复前提交50~80%的红线用地,或与产权单位签订80%议上补偿协议,全部征地拆迁工作在6-8个月内完成。
(八)建设单位积极推进征地拆迁工作,加强过程监管。建设单位对征地拆迁工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依规参与征地拆迁实施全过程,对征地拆迁事项的执行要形成建设、设计、监理单位与地方政府、被征地拆迁人五方确认签证,及时对已完成征地拆迁验工计价;对征地拆迁总费用核定或重大单项征地拆迁事项可委托第三方审价单位审价并出具审价意见,对征地拆迁资金流向进行管理和支付情况进行监管。
(九)及时调整征地拆迁费用,满足工程融资和进度需要。对未执行征地拆迁费用包干的在建项目,实际补偿费用超出初步设计批复费用的,建设单位根据实际补偿标准、实施数量、融资情况及时进行阶段性清理,调整征地拆迁费用,满足工程进度需要。
(十)按规定交纳各项费用,及时完善征地拆迁手续。在征地拆迁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要督促地方政府和实施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时完善失地农民保险、耕地占补平衡、临时用地复垦、建设用地报批、土地登记等相关手续,
交纳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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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职责分工
(十一)路地合作铁路建设项目根据双方合作协议确定双方职责。受建设单位委托,地方政府作为征地拆迁工作包干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完善征地拆迁手续、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工作、筹集落实征拆资金及时到位、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
1.配合建设单住完成土地预审、先行用地报批,组织建设用地报批、土地登记等工作;
2.核实地面、地下建(构)筑物数量;负责对路地双方确认铁路沿线建(构)筑物监管,杜绝突击私搭乱建、抢栽抢种等现象;
3.按照铁路用地图、临时用地图,组织征用土地或租用临时土地及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按计划提交建设(重大临时)用地;及时完善征地拆迁相关手续;
4.根据征地拆迁包干实施协议,组织实施“三电”及地面、地下管线迁改,评估沿线压覆矿产资源,并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文物保护和处理地质灾害,实施道路、沟渠改移工作,协调省级及以上道路与铁路交叉跨越问题;
5.对项目建设造成居民农田。、水利设施、水系损坏及房屋损坏进行修复或补偿(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损坏除外)。
(十二)设计单位负责征地拆迁数量、补偿标准调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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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定测阶段形成完整的征地拆迁数量影像资料,并按规定计算征地拆迁费用,配合建设单位、地方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征地拆迁补偿方案和费用;对征地拆迁实施数量提出确认意见,对征地拆迁设计阶段数量的真实性、准确性,补偿标准和迁改方案的合理性、合规性负责。
(十三)建设单位作为建设项目实施推进责任主体,设立专门征地拆迁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组织前期征地拆迁调查和土地勘界工作,与地方政府、设计单位共同核实数量和补偿标准,确定迁改方案和补偿费用,签订征地拆迁实施协议;全过程参与征地拆迁实施工作,协调地方政府落实征地拆迁资金按进度到位,提供建设及临时用地;会同地方政府对征地拆迁实际数量和费用进行确认,组织第三方审价和征地拆迁验工计价,拨付资金,确认股比等,对实施阶段征地拆迁数量和补偿标准的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十四)总公司计划部门牵头与省市地方政府沟通协调,落实建设项目路地合作方式;按照总公司与各省(市、区)合作协议原则,对重点项目征地拆迁费用包干工作给予指导;督促建设单位按程序办理前期土地预审工作,落实可研阶段地方政府征地拆迁出资,协调建设过程中地方征地拆迁资金到位及费用入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