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铁路总公司的关于加强铁路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的地指导意见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5]78号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管理,规范铁路建设行为,提高铁路建设管理水平,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活动。
更新改造、小型等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是指新建、改建铁路建设项目的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全部建设活动。
第四条铁路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全面实现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和稳定等建设目标。
第五条铁路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六条铁路建设应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切实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升铁路建设管理水平;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防灾减灾,节约能源和土地,做好文物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工作。
第七条铁路建设应坚持科技创新,积极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
第二章建设程序第八条铁路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的基本程序组织建设,各阶段工作要达到规定要求和深度。
第九条立项决策阶段。
依据中长期铁路网和铁路建设规划,对拟建项目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在初测基础上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报批。
工程简易的建设项目,可直接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勘察设计阶段。
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定测基础上开展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经审查批准后,开展施工图设计和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工程实施阶段。
按规定组织工程招标投标、编制开工报告。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铁路总公司文件铁总计统〔2014〕97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意见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为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进一步深化铁路建设路地合作机制,更好发挥地方政府作为征地拆迁实施主体在组织实施、协调、监管等方面工作优势,依法合规推进征地拆迁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高铁路投资效益和资金使用效率,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适用范围(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部署,坚持并创新铁路与地方政府合作建设铁路的机制,按照国家规划、区域经济发展和铁路的机一1一制,按照国家规划、区域经济发展和铁路运输需要,路地双方发挥自身优势,落实各自责任,切实做好征地拆迁、项目实施等工作,共同推进国家铁路建设。
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作为工程建设实施推进的主体,对建设项目工期、质量、安全、环保负责;地方政府作为征地拆迁实施主体,对建设项目土地征用、拆迁实施、补偿安置、社会稳定及各项手续完善负责。
(二)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总公司与地方政府合资(合作)建设的铁路。
其他铁路可参照执行。
二、政策措施(三)确定征地拆迁组织推进模式,新开工项目按征地拆迁费用合理包干组织实施。
新开工路地合资(作)项目通过双方战略合作协议确定地方政府负责征地拆迁工作,并按照双方核定批复征地拆迁费用包干完成。
建设单位已初步设计批复征地拆迁费用为基础,与地方政府签订征地拆迁包干实施协议,督促地方政府按建设工期和费用包干要求组织实施。
(四)依规计算征地拆迁费用,足额纳入项目估(概)算。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阶段,按规定合理计算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纳入项目投资估算或总概算,批准后作为项目突施、投资控制和签订征地拆迁包干协议的依据。
征拆费一2一用包干项目除遇国家重大政策调整等情况外,原则上不再调整;如确需调整,由总公司与省(市、区)级地方政府重新协商确定。
(五)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政府相关政策和补偿标准,确保被征拆人合法权益。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5】78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5]78号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管理,规范铁路建设行为,提高铁路建设管理水平,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活动。
更新改造、小型等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是指新建、改建铁路建设项目的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全部建设活动。
第四条铁路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全面实现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和稳定等建设目标。
第五条铁路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六条铁路建设应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切实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升铁路建设管理水平;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防灾减灾,节约能源和土地,做好文物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工作。
第七条铁路建设应坚持科技创新,积极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
第二章建设程序第八条铁路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的基本程序组织建设,各阶段工作要达到规定要求和深度。
第九条立项决策阶段。
依据中长期铁路网和铁路建设规划,对拟建项目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在初测基础上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报批。
工程简易的建设项目,可直接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勘察设计阶段。
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定测基础上开展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经审查批准后,开展施工图设计和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工程实施阶段。
按规定组织工程招标投标、编制开工报告。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21]78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21]78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通知(铁总建设[2021]78号)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一般规定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管理,规范铁路建设行为,提高铁路建设管理水平,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活动。
更新改造、小型等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是指新建或者改建铁路建设项目1项目审批决策、勘察设计、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等所有施工活动。
第四条铁路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全面实现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和稳定等建设目标。
第五条铁路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六条铁路建设应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切实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升铁路建设管理水平;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防灾减灾,节约能源和土地,做好文物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工作。
第七条铁路建设应当坚持科学技术创新,积极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技术和新型建筑材料。
第二章建设程序第八条铁路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的基本程序组织建设,各阶段的工作必须达到规定的要求和深度。
2第九条立项决策阶段。
根据中长期铁路网和铁路建设规划,对拟建项目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在初步勘察的基础上进行可行性研究,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按要求提交审批。
工程简易的建设项目,可直接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勘察设计阶段。
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应在定位调查的基础上进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21]78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21]78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通知(铁总建设[2021]78号)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一般规定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管理,规范铁路建设行为,提高铁路建设管理水平,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活动。
更新改造、小型等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是指新建或者改建铁路建设项目1项目审批决策、勘察设计、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等所有施工活动。
第四条铁路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全面实现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和稳定等建设目标。
第五条铁路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六条铁路建设应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切实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升铁路建设管理水平;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防灾减灾,节约能源和土地,做好文物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工作。
第七条铁路建设应当坚持科学技术创新,积极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技术和新型建筑材料。
第二章建设程序第八条铁路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的基本程序组织建设,各阶段的工作必须达到规定的要求和深度。
2第九条立项决策阶段。
根据中长期铁路网和铁路建设规划,对拟建项目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在初步勘察的基础上进行可行性研究,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按要求提交审批。
工程简易的建设项目,可直接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勘察设计阶段。
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应在定位调查的基础上进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深化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的指导意见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深化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的指导意见(铁建设〔2013〕193号)发布时间:2014-01-01为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提升建设管理水平,全面实现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和稳定建设目标,现就深化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管理体系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以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建设单位、参建单位为实施主体,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以管理制度标准化、人员配备标准化、现场管理标准化、过程控制标准化为基本内涵,以技术标准、管理标准、作业标准和工作流程为主要依据,以机械化、专业化、工厂化、信息化为支撑手段,建立标准化项目管理运行机制,全面实现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和稳定的建设目标。
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是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的基本方法,是实现项目建设目标的科学管理体系。
(一)基本内涵。
管理制度标准化、人员配备标准化、现场管理标准化、过程控制标准化是标准化管理的基本内涵。
管理制度标准化是前提,人员配备标准化是保障,现场管理标准化和过程控制标准化是关键,四个方面的标准化工作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1.管理制度标准化。
在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基础上,建立完善一套目标明确、结构清晰、职责分明的项目管理制度,做到实施有标准,操作有程序,过程有控制,结果有考核。
2.人员配备标准化。
明确参建各方部门、岗位职责分工,制定具体的岗位任职标准,选配素质和能力达标的人员,确保岗位设置满足管理需求,人员素质满足岗位要求。
3.现场管理标准化。
将现场布局和临时设施建设、施工组织安排和资源配置、现场检查、技术管理、内外协调等现场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法具体化、定量化,制定统一标准,实现规范管理、文明施工。
4.过程控制标准化。
细化分解项目建设目标,建立健全管理流程、作业流程及相应的制度、标准,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实现管理和作业过程的闭环有效控制,保证每一个环节工作质量和成果达到规定标准要求。
第三方审价管理办法003
第三方审价工作规程根据原铁道部《关于细化铁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清理概算送审文件要求的通知》(鉴综函(2012)82号)及《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意见》(铁总计统〔2014〕97号)的规定,涉及项目价差、征地拆迁、岩溶和采空区处理工程的变更设计要完成第三方审价。
为规范委托第三方审价工作的内容、范围、格式、深度要求和质量标准等,提高第三方审价成果质量,结合滇西铁路建设实际,制订本工作规程。
一、规程总则1、指挥部成立审价领导小组,指挥部指挥长任组长,分管副指挥长任副组长,指挥部工程管理部部长、外协办负责人、计划财务部部长任组员,第三方审价管理实行归口管理,办公室设在指挥部计划财务部,指挥部工程部、外协办等相关部门及设计、监理单位共同参加,分级审核。
2、指挥部计财部根据上述要求及第三方审价单位的投标承诺,对第三方审价单位的制度、人员、场地等进行核对检查,对不满足要求的及时勒令整改。
3、第三方审价单位根据委托任务参与现场踏勘,收集审价现场资料并填写记录表(附表2)。
第三方审价单位审价过程中如有疑问的不得直接与被审价单位联系,须通过指挥部计财部等相关部门联系转达被审价单位,不得因任何原因无故停止审价工作,并对审价成果保密。
4、审价单位根据工程难易程度一般在3-20日内应审核完毕并初步形成第三方审价意见,及时将审核成果交由指挥部计财部。
5、计财部组织外协办或工程部共同对审价意见进行初审,第三方审价单位根据建指的意见修改补充完善其审价意见。
最终形成正式审价意见后交指挥部计财部。
计财部再次组织相关部门召开内部审查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后正式行文下达施工单位或产权单位,及时签订补充协议。
二、委托第三方审价工作依据1、经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及施工图预算。
2、依法签订的工程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物资设备供应等合同(含补充合同)。
3、铁路总公司(原铁道部)与云南省签订的铁路建设有关问题会谈纪要以及与各地州人民政府签订的征地拆迁协议书。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5】78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5]78号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管理,规范铁路建设行为,提高铁路建设管理水平,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活动。
更新改造、小型等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是指新建、改建铁路建设项目的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全部建设活动。
第四条铁路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全面实现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和稳定等建设目标。
第五条铁路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六条铁路建设应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切实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升铁路建设管理水平;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防灾减灾,节约能源和土地,做好文物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工作。
第七条铁路建设应坚持科技创新,积极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
1第二章建设程序第八条铁路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的基本程序组织建设,各阶段工作要达到规定要求和深度。
第九条立项决策阶段。
依据中长期铁路网和铁路建设规划,对拟建项目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在初测基础上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报批。
工程简易的建设项目,可直接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勘察设计阶段。
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定测基础上开展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经审查批准后,开展施工图设计和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工程实施阶段。
按规定组织工程招标投标、编制开工报告。
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的常见问题及处理建议
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的常见问题及处理建议作者:杜宁来源:《科技信息·上旬刊》2017年第03期摘要: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费用作为项目建设成本的组成部分,所占项目建设投资的比例越来越高。
而征地拆迁工作又是一项关系民生大众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更是一件难事,如何在既不损害百姓利益,又能合理控制建设成本之间找到一个结合点,已经成为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铁总”)以及地方人民政府关注的焦点问题。
本文结合笔者开展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费用第三方审价工作的实践,从介绍征地拆迁费用组成及计算依据、数量的确定原则几方面着手,剖析征地拆迁补偿中经常出现的主要问题,以供相关从业者参考借鉴。
关键词:铁路项目征地拆迁存在问题目前,我国的铁路建设项目基本采用合资建设的方式,由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地方人民政府组建合资公司。
多数情况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征地拆迁工作并承担征地拆迁费用,经双方认定后计入地方政府股份。
近年来,由于国内经济的持续发展以及房地产市场不断升温,铁路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费用所占铁路项目建设投资比例越来越大,为了合理确定并有效控制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费用,原铁道部于2009年开始试点引入第三方审计咨询机构,对征地拆迁费用开展第三方审价工作,并在之后的铁路建设项目上全面推行。
本文以成都市某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第三方审价工作实践为例,结合国家法律法规,中国铁路总公司以及四川省、成都市征地拆迁相关政策文件,对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数量确认、费用的组成和计算依据进行简要介绍,重点分析当前征地拆迁补偿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对存在问题的处理建议。
1 征地拆迁费用的组成及计算依据1.1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费用①征收房屋(含分摊的土地)补偿价款,参照有资质的评估单位所评估的房屋征收价格确定。
②政策性补偿费用,主要包括: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等政策规定的补偿费用,按照补偿政策规定计算。
③政策性补助费用,主要包括:搬迁补助费、征收企业的停业补助等费用,按照补偿政策规定计算。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开发〔2015〕202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开发〔2015〕202号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铁路公司:现将《铁路用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执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2015年7月16日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晰铁路用地管理权责,充分发挥铁路局市场主体作用,提高管理质量和效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用地是指总公司及所属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包括运输生产用地、辅助生产用地、生活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四条 总公司及铁路局分别承担以下职责:总公司负责拟订铁路用地管理标准、制度、办法,对铁路局用地管理进行指导、监督、服务,对管理权限内用地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协调解决重大土地纠纷。
铁路局承担用地管理的主体责任,履行用地权属管理、监察管理、资产处置、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和实施等职责。
第五条 铁路局应按照专业化管理及精干高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土地管理机构,配齐配强土地专业管理力量,提升专业管理能力。
铁路局土地管理部门负责铁路用地的归口管理。
铁路局土地管理办公室作为附属机构,承担辖区内土地管理的具体工作。
铁路局应根据土地日常管理及对外协调工作的需要,优化土地管理办公室设置。
铁路局应结合实际,实行土地管理部门直接管理模式或土地管理部门管理+站段辅助管理模式。
对山区、偏远地区等,可采取站段代管的方式,赋予站段土地处置以外一定的土地管理职能。
第六条 铁路用地管理应以满足铁路发展规划、有利于运输安全为前提,以保证用地资产安全、实现保值增值、促进土地经营开发为目标,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挖掘土地资源潜力,实现铁路用地管理规范和高效利用。
第二章 权属管理第七条 土地权属证书是土地权利人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证明。
对铁路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应及时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确认产权关系,明确产权归属。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深化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的指导意见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深化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的指导意见第一篇: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深化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深化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的指导意见(铁建设〔2013〕193号)发布时间:2014-01-01为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提升建设管理水平,全面实现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和稳定建设目标,现就深化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管理体系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以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建设单位、参建单位为实施主体,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以管理制度标准化、人员配备标准化、现场管理标准化、过程控制标准化为基本内涵,以技术标准、管理标准、作业标准和工作流程为主要依据,以机械化、专业化、工厂化、信息化为支撑手段,建立标准化项目管理运行机制,全面实现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和稳定的建设目标。
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是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的基本方法,是实现项目建设目标的科学管理体系。
(一)基本内涵。
管理制度标准化、人员配备标准化、现场管理标准化、过程控制标准化是标准化管理的基本内涵。
管理制度标准化是前提,人员配备标准化是保障,现场管理标准化和过程控制标准化是关键,四个方面的标准化工作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1.管理制度标准化。
在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基础上,建立完善一套目标明确、结构清晰、职责分明的项目管理制度,做到实施有标准,操作有程序,过程有控制,结果有考核。
2.人员配备标准化。
明确参建各方部门、岗位职责分工,制定具体的岗位任职标准,选配素质和能力达标的人员,确保岗位设置满足管理需求,人员素质满足岗位要求。
3.现场管理标准化。
将现场布局和临时设施建设、施工组织安排和资源配置、现场检查、技术管理、内外协调等现场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法具体化、定量化,制定统一标准,实现规范管理、文明施工。
4.过程控制标准化。
细化分解项目建设目标,建立健全管理流程、作业流程及相应的制度、标准,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实现管理和作业过程的闭环有效控制,保证每一个环节工作质量和成果达到规定标准要求。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5]78号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管理,规范铁路建设行为,提高铁路建设管理水平,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活动。
更新改造、小型等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是指新建、改建铁路建设项目的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全部建设活动。
第四条铁路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全面实现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和稳定等建设目标。
第五条铁路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六条铁路建设应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切实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升铁路建设管理水平;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防灾减灾,节约能源和土地,做好文物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工作。
第七条铁路建设应坚持科技创新,积极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
第二章建设程序第八条铁路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的基本程序组织建设,各阶段工作要达到规定要求和深度。
第九条立项决策阶段。
依据中长期铁路网和铁路建设规划,对拟建项目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在初测基础上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报批。
工程简易的建设项目,可直接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勘察设计阶段。
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定测基础上开展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经审查批准后,开展施工图设计和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工程实施阶段。
按规定组织工程招标投标、编制开工报告。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578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5]78号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您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管理,规范铁路建设行为,提高铁路建设管理水平,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活动。
更新改造、小型等其她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就是指新建、改建铁路建设项目的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全部建设活动。
第四条铁路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全面实现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与稳定等建设目标。
第五条铁路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六条铁路建设应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切实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升铁路建设管理水平;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与防灾减灾,节约能源与土地,做好文物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工作。
第七条铁路建设应坚持科技创新,积极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
第二章建设程序第八条铁路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与竣工验收的基本程序组织建设,各阶段工作要达到规定要求与深度。
第九条立项决策阶段。
依据中长期铁路网与铁路建设规划,对拟建项目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在初测基础上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报批。
工程简易的建设项目,可直接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勘察设计阶段。
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定测基础上开展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经审查批准后,开展施工图设计与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工程实施阶段。
按规定组织工程招标投标、编制开工报告。
中国铁路总公司征地拆迁工作和费用管理的指导意见
中国铁路总公司征地拆迁工作和费用管理的指导意见1. 引言1.1 背景介绍中国铁路总公司作为国家重点企业,在铁路建设和管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随着国家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铁路网规模不断扩大,征地拆迁工作逐渐成为铁路建设中不可忽视的环节。
征地拆迁工作涉及到国家和民众的切身利益,管理工作的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近年来,随着国家土地资源的日益稀缺和城市拓展的需求,征地拆迁工作也面临着越来越大的挑战。
不规范的征地拆迁行为可能导致社会不稳定和民众的不满,因此必须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征地拆迁过程中的费用管理也是一个重要问题,如何保证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透明性,需要建立科学的管理机制。
本文旨在探讨中国铁路总公司征地拆迁工作和费用管理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以期为铁路建设和管理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2000字】1.2 研究目的本文旨在深入探讨中国铁路总公司征地拆迁工作和费用管理的现状,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提出相关改进建议,旨在为进一步规范和提升征地拆迁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提供参考。
具体研究目的包括:1. 分析中国铁路总公司当前征地拆迁工作管理的现状,探讨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2. 探讨征地拆迁费用管理的制约因素和改进措施,提出有效解决方案;3. 探讨征地拆迁工作面临的挑战,分析其影响因素,并提出应对策略;4. 分析征地拆迁费用的管理情况,探讨费用管理的重要性和优化路径;5. 探讨监督与评估机制的不足之处,提出完善建议,以提高征地拆迁工作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1.3 研究意义征地拆迁工作是中国铁路建设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对于保障铁路工程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征地拆迁工作涉及众多利益相关方,管理复杂,费用高昂,是铁路建设中面临的重要挑战之一。
在这样的背景下,本文旨在探讨中国铁路总公司征地拆迁工作和费用管理的相关问题,提出相应的指导意见,并对其研究意义进行评述。
加强征地拆迁工作管理能够提升铁路建设的效率和质量,保障工程的顺利进行。
中国的铁路总公司的关于加强铁路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的地指导意见
中国的铁路总公司的关于加强铁路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的地指导意见中国铁路总公司文件铁总计统〔2014〕97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意见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为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进一步深化铁路建设路地合作机制,更好发挥地方政府作为征地拆迁实施主体在组织实施、协调、监管等方面工作优势,依法合规推进征地拆迁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高铁路投资效益和资金使用效率,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适用范围(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部署,坚持并创新铁路与地方政府合作建设铁路的机制,按照国家规划、区域经济发展和铁路的机一1一制,按照国家规划、区域经济发展和铁路运输需要,路地双方发挥自身优势,落实各自责任,切实做好征地拆迁、项目实施等工作,共同推进国家铁路建设。
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作为工程建设实施推进的主体,对建设项目工期、质量、安全、环保负责;地方政府作为征地拆迁实施主体,对建设项目土地征用、拆迁实施、补偿安置、社会稳定及各项手续完善负责。
(二)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总公司与地方政府合资(合作)建设的铁路。
其他铁路可参照执行。
二、政策措施(三)确定征地拆迁组织推进模式,新开工项目按征地拆迁费用合理包干组织实施。
新开工路地合资(作)项目通过双方战略合作协议确定地方政府负责征地拆迁工作,并按照双方核定批复征地拆迁费用包干完成。
建设单位已初步设计批复征地拆迁费用为基础,与地方政府签订征地拆迁包干实施协议,督促地方政府按建设工期和费用包干要求组织实施。
(四)依规计算征地拆迁费用,足额纳入项目估(概)算。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阶段,按规定合理计算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纳入项目投资估算或总概算,批准后作为项目突施、投资控制和签订征地拆迁包干协议的依据。
征拆费一2一用包干项目除遇国家重大政策调整等情况外,原则上不再调整;如确需调整,由总公司与省(市、区)级地方政府重新协商确定。
关于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档案工作的意见课件
关于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档案工作的意见根据我省铁路建设规划,“十一五”期间,温福、福厦、龙厦、厦深和向莆等主干铁路以及一些支线铁路项目已陆续开工或即将开工建设,项目的前期征地拆迁工作(以下简称征迁工作)有的已基本完成,有的正在进行。
随着征迁工作的进行,档案工作在各有关单位领导的重视下也相继开展起来了。
但由于当前一些单位在档案管理工作中还存在着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等突出问题,致使征迁工作中文件材料收集不齐全、归档不及时、整理不规范,保管不安全,影响了征地拆迁档案工作的顺利开展。
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档案(以下简称征迁档案)的规范化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使征迁档案更好地为铁路建设服务,为社会和谐稳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福建省档案条例》及有关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征迁工作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征迁档案工作的组织领导(一)充分认识征迁档案的重要作用。
铁路建设项目征拆工作是一项涉及到广大农户、林农、城镇居民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征迁档案是铁路项目建设的真实记录,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征迁档案管理是征迁工作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征迁档案收集是否完整、整理是否规范、保管是否安全、利用是否方便,直接关系到征拆工作的顺利推进,并对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在征迁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特别是其中的征用土地、征迁安置、补偿批准文件,协议书、红线图、勘查原始记录和权属证明、补偿领用手续等证明性文件,是今后农户、林农、城镇居民和铁路管理部门维护自身利益的重要凭证,也是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处理纠纷、维护公正的重要依据。
(二)加强征迁档案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级征迁工作管理部门应高度重视征迁档案工作,要认真学习贯彻《档案法》、《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加强征迁档案工作的组织领导,依法建立征迁档案,把征迁档案工作纳入管理计划,摆上工作议事日程,强化监督措施,增强征迁工作人员和广大征迁户的档案意识和法制观念,从组织上和制度上保证档案工作与征迁工作同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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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总公司文件铁总计统〔2014〕97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意见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为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进一步深化铁路建设路地合作机制,更好发挥地方政府作为征地拆迁实施主体在组织实施、协调、监管等方面工作优势,依法合规推进征地拆迁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高铁路投资效益和资金使用效率,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适用范围(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部署,坚持并创新铁路与地方政府合作建设铁路的机制,按照国家规划、区域经济发展和铁路的机一1一制,按照国家规划、区域经济发展和铁路运输需要,路地双方发挥自身优势,落实各自责任,切实做好征地拆迁、项目实施等工作,共同推进国家铁路建设。
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作为工程建设实施推进的主体,对建设项目工期、质量、安全、环保负责;地方政府作为征地拆迁实施主体,对建设项目土地征用、拆迁实施、补偿安置、社会稳定及各项手续完善负责。
(二)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总公司与地方政府合资(合作)建设的铁路。
其他铁路可参照执行。
二、政策措施(三)确定征地拆迁组织推进模式,新开工项目按征地拆迁费用合理包干组织实施。
新开工路地合资(作)项目通过双方战略合作协议确定地方政府负责征地拆迁工作,并按照双方核定批复征地拆迁费用包干完成。
建设单位已初步设计批复征地拆迁费用为基础,与地方政府签订征地拆迁包干实施协议,督促地方政府按建设工期和费用包干要求组织实施。
(四)依规计算征地拆迁费用,足额纳入项目估(概)算。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阶段,按规定合理计算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纳入项目投资估算或总概算,批准后作为项目突施、投资控制和签订征地拆迁包干协议的依据。
征拆费一2一用包干项目除遇国家重大政策调整等情况外,原则上不再调整;如确需调整,由总公司与省(市、区)级地方政府重新协商确定。
(五)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政府相关政策和补偿标准,确保被征拆人合法权益。
征地拆迁工作坚持依法合规和维护被征拆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一般执行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有关规定和标准。
经省级人民政府授权后,可执行地市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或采用由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的市场评估价。
对于单项拆迁额500万元以上的重大补偿事项须由建设单位上报总公司工程管理中心核备后执行(其中1000万元以上项目报总公司计统部核备),核备材料需附被拆迁入(或单位)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或法人)证明,以及拆迁数量和补偿决策依据。
(六)妥善处理既有铁路资产,保证既有铁路资产不流失。
涉及拆迁或占用铁路既有资产,按照“同地同价、同区同价”的原则,计算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纳入项目概算。
其中利用国铁土地和拆除未还建的国铁生产设施经评估后费用作为铁路方资本金注入,铁路运营单位及时提供既有用地。
(七)加快推进征地拆迁工作,及时提供建设用地。
地方政府组织征地拆迁实施单位按照设计单位提供的铁路用一3一地图、征拆资料和临时用地图开展征地拆迁工作,在开工报告批复前提交50~80%的红线用地,或与产权单位签订80%议上补偿协议,全部征地拆迁工作在6-8个月内完成。
(八)建设单位积极推进征地拆迁工作,加强过程监管。
建设单位对征地拆迁工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依规参与征地拆迁实施全过程,对征地拆迁事项的执行要形成建设、设计、监理单位与地方政府、被征地拆迁人五方确认签证,及时对已完成征地拆迁验工计价;对征地拆迁总费用核定或重大单项征地拆迁事项可委托第三方审价单位审价并出具审价意见,对征地拆迁资金流向进行管理和支付情况进行监管。
(九)及时调整征地拆迁费用,满足工程融资和进度需要。
对未执行征地拆迁费用包干的在建项目,实际补偿费用超出初步设计批复费用的,建设单位根据实际补偿标准、实施数量、融资情况及时进行阶段性清理,调整征地拆迁费用,满足工程进度需要。
(十)按规定交纳各项费用,及时完善征地拆迁手续。
在征地拆迁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要督促地方政府和实施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时完善失地农民保险、耕地占补平衡、临时用地复垦、建设用地报批、土地登记等相关手续,交纳相关费用。
一4一三、职责分工(十一)路地合作铁路建设项目根据双方合作协议确定双方职责。
受建设单位委托,地方政府作为征地拆迁工作包干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完善征地拆迁手续、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工作、筹集落实征拆资金及时到位、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1.配合建设单住完成土地预审、先行用地报批,组织建设用地报批、土地登记等工作;2.核实地面、地下建(构)筑物数量;负责对路地双方确认铁路沿线建(构)筑物监管,杜绝突击私搭乱建、抢栽抢种等现象;3.按照铁路用地图、临时用地图,组织征用土地或租用临时土地及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按计划提交建设(重大临时)用地;及时完善征地拆迁相关手续;4.根据征地拆迁包干实施协议,组织实施“三电”及地面、地下管线迁改,评估沿线压覆矿产资源,并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文物保护和处理地质灾害,实施道路、沟渠改移工作,协调省级及以上道路与铁路交叉跨越问题;5.对项目建设造成居民农田。
、水利设施、水系损坏及房屋损坏进行修复或补偿(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损坏除外)。
(十二)设计单位负责征地拆迁数量、补偿标准调查收一5一集,定测阶段形成完整的征地拆迁数量影像资料,并按规定计算征地拆迁费用,配合建设单位、地方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征地拆迁补偿方案和费用;对征地拆迁实施数量提出确认意见,对征地拆迁设计阶段数量的真实性、准确性,补偿标准和迁改方案的合理性、合规性负责。
(十三)建设单位作为建设项目实施推进责任主体,设立专门征地拆迁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组织前期征地拆迁调查和土地勘界工作,与地方政府、设计单位共同核实数量和补偿标准,确定迁改方案和补偿费用,签订征地拆迁实施协议;全过程参与征地拆迁实施工作,协调地方政府落实征地拆迁资金按进度到位,提供建设及临时用地;会同地方政府对征地拆迁实际数量和费用进行确认,组织第三方审价和征地拆迁验工计价,拨付资金,确认股比等,对实施阶段征地拆迁数量和补偿标准的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十四)总公司计划部门牵头与省市地方政府沟通协调,落实建设项目路地合作方式;按照总公司与各省(市、区)合作协议原则,对重点项目征地拆迁费用包干工作给予指导;督促建设单位按程序办理前期土地预审工作,落实可研阶段地方政府征地拆迁出资,协调建设过程中地方征地拆迁资金到位及费用入股等。
(十五)总公司建设管理部门督促建设单位依法规范办一6一理建设用地手续。
(十六)总公司工程设计鉴定机构负责审查批复征地拆迁费用,及时办理各阶段征地拆补偿费用审批。
(十七)总公司工程管理机构协助落实征地拆迁包干工作,指导建设单位签订实施协议和规范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加强和改进征地拆迁基础管理工作;督促建设单位在配合地方政府组织征地拆迁过程中落实相关责任;及时掌握征地拆迁进度和存在问题,帮助建设单位协调解决征地拆迁重难点问题,推进征地拆迁工作。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前发其他涉及往地拆迁管理文电与本指导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指导意见为准。
附件:1.征地拆迁费用包干范围2.征地拆迁数量和费用核定程序及依据3.推进征地拆迁工作相关部门职责及程序中国铁路总公司2014年4月12日一7一附件1征地拆迁费用包干范围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费用包干范围原则上包括以下下内容:1.征用土地、租用土地费用,以及必须交纳或发生的失地农民保险、耕地占补平衡、临时用地复垦等与土地相关的费用;2.拆迁地面、地下建(构)筑物(含环保拆迁和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涉及拆迁,既有铁路生活设施和多经、集经设施拆迁)的补偿费用;3.“三电”及地面、地下管线迁改,道路、沟渠改移费用;4.压覆矿产资源及进行文物保护和处理地质灾害引起的补偿费用;5.因建设造成居民农田、水利设施、水系损坏及房屋损坏的修复或补偿费用(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损坏除外)。
一8一附件2征地拆迁数量和费用核定程序及依据1.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设计单位贯彻“地质选线、环保选线、拆迁选线”的原则,尽量绕避密集居住区、大型企事业单位或矿产资源等重难点拆迁。
同时,要认真调查落实征地拆迁数量及道路、管线、沟渠和“三电”等建筑物改移方案,按照国家和沿线省区的征地拆迁有关规定和标准,合理计算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纳入项目投资估算。
2.在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会同地方政府对设计单位提报的征地拆迁方案、数量和补偿标准共同核实并出具意见,路地双方共同确认后征地拆迁费用纳入初步设计批复。
——设计单位按要求完成征地拆迁范围、数量的测绘工作,核定征地拆迁范围、数量和重点建筑物改移方案;调查和收集当期执行的省区(市)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及市场评估参考价格等资料,进一步落实道路、管线、沟渠和“三电”等改移方案,计算征地拆迁补偿总费用。
——建设单位会同地方政府组织设计单位、沿线市县及一9一征地拆迁实施单位对设计单位提出的征地拆迁方案和补偿费用进行核实确认,并出具确认意见。
重点建筑物和企事业单位拆迁,建设、设计单位要与相关产权单位签定征地拆迁框架协议。
——设计单位按照确认意见,对征地拆迁数量、方案和补偿费用进行修改,纳入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单册文件报铁路总公司审查批复。
3.征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及各项应缴纳规费执行省级人民政府统一的补偿标准或综合区片价,或经省级政府批准相关补偿标准。
大型临时设施应结合地方规划和铁路车场分布、铁路综合开发合理选址,尽量永临结合或利用非农用地。
无法永临结合的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要求计算费用,及时进行土地复垦。
夹心地、边角地原则上可按永久用地总量的2%以内控制。
4.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合理确定被压覆矿产范围,按照补偿矿业权人被压覆资源储量在当前市场条件下所应缴的价款(无偿取得的除外)和所压覆的矿产资源分担的勘查投资、已建的开采设施投入和搬迁相应设施等直接损失计列相关费用。
5.拆迁工程包括征(租)地范围内地面及地下构筑物和一10一征地范围外的环保拆迁,补偿标准执行省或市县级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或依规采用评估方式确定补偿费用。
6.征地拆迁管理费按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采用半包方式(包工作、时间)的原则上按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2%控制,采用全包方式(包工作、时间、费用)的原则上按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2.5%控制。
特殊情况由地方政府与铁路总公司另行协商解决。
7.对未执行征地拆迁费用包干的在建项目,实际补偿费用超出初步设计批复费用的,建设单位根据建设、设计、监理等五方确认的工程数量和实际已签订的补偿协议计算费用上报征地拆迁清理文件;末次清理文件应包括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调整依据和征地拆迁完成数量五方确认资料、征地拆迁相关实施补偿协议、第三方审价报告,及实际发生拆迁数量和补偿标准与原批复对照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