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街道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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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街道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新安街道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合理有效使用资金,提高投资效益及项目管理水平,使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工程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规范文件,结合本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街道办(含内设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及社区工作站)组织实施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指土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及其配套工程、装修改造工程、线路管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维护修缮工程等。

第三条街道建设工程项目原则上须在建设资金到位后才组织实施。街道财政部门负责协调上级财政部门落实建设资金并对资金拨付进行监管。

第四条街道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必须遵循以下主要原则: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建设程序。

(二)严格控制工程造价。实行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未经批准不得突破工程投资概算。

(三)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实行工程变更备案制度,未按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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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规定程序审批的变更视为无效变更。

第二章基本建设流程

第五条街道投资项目建设流程如下:

(一)前期工作阶段

1、立项申报,初步提出项目建设规模、投资额度、资金来源、建设工期等内容,必要时委托符合资质的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可行性研究;

2、街道批准立项;

3、土地整备;

4、办理规划、用地、环评、消防和人防等行政审批手续;

5、方案设计与审图;

6、概算编制与审批;

7、预算编制与审查;

8、工程发包与合同签订;

(二)施工监管阶段

9、办理施工许可;

10、开工建设与现场管理;

11、工程变更审批备案;

12、组织竣工验收;

13、项目移交及造价结算审核;

14、竣工资料移交归档。

第六条工程项目原则上必须按流程进行,遵循先审批后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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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原则,不得提前发包、签订合同或开工,避免出现边设计边施工、先施工后定价等情况。

第七条经区发改部门立项的项目,按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审批流程进行。

第八条街道零星工程项目、城管部门市政小额修缮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及建设流程另行制定。

第九条抢险救灾等应急工程,按上级有关管理规定流程执行。

第三章管理主体及职责

第十条街道建设工程项目根据不同建设阶段分别由项目申报单位、前期主办单位、施工监管单位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一)项目申报单位包括街道内设各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及社区工作站。

(二)前期主办单位主要包括城建办和城管办,结合街道“三定”方案职责分工,具体如下:

1、城管办为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爱国卫生运动、数字化城管、排水设施、水资源保护,山地造林绿化、水土保持、“三防”等工程项目的前期主办单位。

2、城建办为上述工程项目以外的前期主办单位。

(三)市政建设工程事务中心作为街道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监管单位,负责组织施工阶段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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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土地整备事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征地、拆迁等工作。

(五)纪检审计办对工程项目业务的发包程序和工程管理过程的廉政情况进行全程监督。

(六)财政办负责根据财政预算及时安排项目资金,依照合同约定核定项目拨款计划,并对项目的资金活动进行财务监督。

第十一条街道建立建设工程项目联系人制度,各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指定专人作为工程项目联系人,联合城建办、城管办及市政建设工程事务中心、土地整备事务中心等部门开展工作,协调推进工程建设顺利实施。项目联系人负责全程跟踪项目进展,及时收集汇总相关材料,对接联系上级行业对口部门,协助建设项目资料归档等工作。

第十二条街道成立建设工程项目评审机构,负责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工程变更等工程建设重要环节的评审把关工作。工程评审机构管理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街道成立建设工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街道工程建设项目立项、招标、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等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及时研究、协调、解决问题,推进街道各项建设工程项目顺利实施。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城建办),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街道分管城建工作领导兼任。

第四章前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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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街道建设工程项目前期管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项目申报及审批。各项目申报单位填写《新安街道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申报表》,由前期主办单位分别汇总,按规定程序分别报街道建设工程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立项,列入街道建设工程项目库。

(二)根据工程建设实际需要,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规划、用地、环评、消防和人防等行政审批手续。

(三)根据工程建设实际需要,按规定开展工程勘察(查)等相关工作。

(四)方案设计及评审。方案设计完成后,街道建设工程项目评审机构必须邀请施工监管单位和使用单位参与方案评审,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家参加。重大项目方案设计需报街道建设工程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及街道党政班子联席会议审定,必要时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五)施工图设计、预算编制及工程招标。施工图设计完成后,根据工程建设需要按规定委托具有专业资质审图机构审图;造价咨询单位完成工程预算编制后,按规定组织工程招标。工程项目招标按上级主管部门及本办法规定执行。其中,城管类项目由城管办完成施工图设计及审查后,移交城建办负责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编制及后续招标等前期工作。

第十五条由市、区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按上级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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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规定并结合本办法执行。

第五章工程发包及合同管理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项目发包范围包括: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设计、勘察、审图、造价咨询、监理及其它(如工程检测、鉴定,招标代理等)等工程服务类项目以及工程施工、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

第十七条按规定需要进入区工程交易中心公开招标的,按上级有关招标管理规定执行;按规定无需进入区工程交易中心招标的零星工程发包,由街道另行制定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采用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严格按照上级招投标主管部门有关要求编制,经街道建设工程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执行。

第十九条所有工程项目发包,工程预算须经区造价站或街道城建办审查。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项目发包原则上在审核预算价基础上实行下浮,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施工工程

1、10万元以下施工工程不下浮;

2、10万以上、30万以下施工工程下浮6%;

3、30万以上施工工程,原则上按照《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发布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年度下浮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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