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崩盘后,看看恐怖而惨烈的民间高利贷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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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崩盘后,看看恐怖而惨烈的民间高利贷细节

非法集资崩盘后,看看恐怖而惨烈的民间高利贷细节

年底了投资公司会相继崩盘,看看恐怖而惨烈的民间高利贷细节

2014-11-22 三门峡微娱乐

三门峡微娱乐专注新媒体近几年来,非法集资问题集中爆发显现,让很多家庭一夜之间一贫如洗,甚至负债累累。非法投资集资的四种类型:1.有实体经济的大企业:月息2-4分,该种类不算完全的诈骗,开始是想好好作企业的,但后来就成了一条不归路,难以再回头,利滚利,最终也是资不抵债。

2.小的房地产企业月息3-5分,半诈骗,但后来肯定资不抵债。

3.三五个人注册的诈骗公司月息5分左右,纯骗型,利用高利息诱惑和中间人高提成操作。

4.从天津、山西、北京、湖南过来的诈骗公司,月息8分、9分、1毛,手段高、流程熟、纯骗型。利用好利息诱惑和中间人高提成操作。第一类公司都是知名的民营企业,旗下产业很多,员工众多,有实体经济,曾经都是民营企业的优秀代表,但由于集资过多,实体经济也难以支撑巨大集资窟窿的兑付。对于非法高利贷集资来说,借贷双方的心态和目标有何不同?一个曾经接触过非法集资公司高层的朋友给我说:老百姓放钱图的是人家

给的高利息,人家图的却是老百姓的本金。这一句话就道出了所有高利贷和非法集资的内涵和真谛,双方的目的目标就不一致,不出问题才怪。那些参与非法集资的第二类的中小开发商呢?一个朋友给我说,一个人借钱给某个开发商的人,一直要钱要不出来,借着酒后壮胆,到对方家里要,只有老人在家,发生了口角双方并动了手,于是,老人打了电话给他孩子,一会小区里来了20多辆车,来了几十号人,开始

四处寻找那个人,结果我们不得而知,反正后来也没有再见过那个人。而这个故事,应该道出了更多中小非法集资公司背后的道道。

为什么会有这么多的人参与非法集资?这些年,高息集资成了部分人的生活不可或缺的部分,大家饭前饭后、出门打牌、买菜卖菜,所有的闲时讨论都成了谁谁在哪哪放钱赚了多少钱?谁家项目好?谁家安全?谁家给的利息高?身在其中,都难以不随波逐流,都难以洁身自好,如同大家眼中的无官不贪,无商不奸一样。而对于非法集资最可恨的是什么?就是自己人骗自己人,到后来,一些专门就是来骗钱的第三类、第四类公司,根本没有办公地方,就是以高息和中间人高提成这两个手段来吸储,有海南、天津、山西等好多外地的所谓NB项目,开个车来到小区门口,就有很多人拿着钱送来,

人家也不数,你说多少就是多少,人家直接开个条子给你就是了,这么不靠谱的事儿为什么还有人去存?人都不是**,是因为有认识的人介绍,说这个地方靠谱安全,人家的项目多赚钱多好,谁谁在都在这儿存着呢,其实吧,你存一万,他就可以提成1000左右。举几个例子吧:一个在厂里人缘不错的退休职工经她手的资金就要1个亿,很多职工工资一发存都不存,留个生活费就全交给别人了,最后一出事儿,一算,一个厂就有1个多亿,因为想着,自己的同事怎么可能骗人?大家都参与了怎么不安全呢?我没本事别人有本

事啊?一个省级贫困村豫北地区的一个超级贫困村,是一个典型的山村,以前村里了1000多人,现在村里只有不到200人,有本事的都已经迁出去了,村里的年轻人不出去都不可能娶得到媳妇,村里15年以来基本上都没有一门亲事,基本上留在村里的都是没本事的人,或留下的孤寡老人,就是这样的一个贫困村,由村长出面,月息1.2分吸储,他再以2-3分的月息放到别的地方,给村民说的很安全,说是一个多赚钱多好的项目,最终参与的总金额是400多万,相当于每家每户都要有个10万左右,大多都是他们存了一辈子的养老、买房、治病钱,2012年春节前,一家村民办结婚,在拜天地时正拜着呢哭了,一哭不要紧,全家老少都开始哭,是痛哭,为啥?本来打算在这一年去县城买房然后在县城办事儿呢,但现在钱全打了水漂,在老家办事儿的钱都是借的,

他们半辈子的存款化为了乌有。。。。。。大家想着,村长怎么可能不靠谱呢?而村长现在在外地给儿子买了房子买了车,钱从何而来的?一个小区的医生自己亲戚朋友的钱加起来,一共有100多万,全放到了一个房地产公司,而基本上这个房地产公司到最后出事儿被抓也没有拿到一个地块和一个

实质性项目开发,整体参与该公司的集资额有3000万左右,钱都去哪儿了?而这个在小区享有声誉的医生在中间又扮

演了什么角色?大家想着,整天抬头不见低头见的好人怎么会不靠谱呢?一个来小区打牌的装成功人士一个男士来小

区打麻将,衣着整洁,故意输钱给了几个中年妇年,然后双方聊天,他说自己在某个大公司放了钱,一个月吃利息多少,根本不用上班,很悠闲,很安全,于是,这几个中年妇和他相熟后,拿出自己的本钱加起来有20多万放到了那个所谓的公司,后来,这个男的和公司都消失了。这让我想起了去陪大妈跳广场舞然后卖房子的套路。还有很多很多:很多去参与非法集资的都是老百姓卖了房子去放贷、很多去参与非法集资的都是自己借了钱或贷了款然后又去放贷,而最终被骗,背后都是一个个的辛酸故事。所有拿自己的买房钱、救命钱、治病钱等去参与非法资集而被骗的个人或家庭,都不敢去梳理,都是一个赛过一个的苦涩和不堪,不忍去问,不忍去碰。贪婪?愚昧?懦弱?。。我们不能去指责太多。。几千年了,从人类诞生到现在,这些习性就一直伴随着我们,

只是或多或少、或深或浅的区别。教训:1.月息超过3分,使用期限超过半年的最好就不要外借了,风险很大,不管多好的朋友!2.担保公司一律不要去放钱,不管是啥关系是啥朋友,连锁反应之下几乎所有的担保公司都不能幸免!3.不管你要多高利息都要借你钱的情况,你坚决不要外借!因为已经是东墙补西墙。4.给你一直说好话让你利息低点的朋友借款情况,可以考虑外借!他还打算还你。5.不要相信有什么公司可以达到年净利润达到36%,而有能力偿还月息3分,这样的公司几乎不存在!即使是中国移动也达不到这个利润率。6.也不要轻易相信排场的办公环境、漂亮的前台小姐、豪华的车辆等这些外在的东西,借不借钱请参考以上前5条!

7.这年头,传统企业一片低迷,一片亏损,没有神奇出现,能翻身的机率很低。8.这年头,房地产也是高危的行业,捂紧腰包,远离地产高利贷,远离中小房地产商,远离新手房地产商。9.相信那些一直敢借钱给你的人,不要轻易相信冷不丁的要来帮你的、帮你赚钱的、让你更牛B的、异常热情的人。10.总而言之,现金为王,这年头没有暴利,捂紧腰包,学会拒绝诱惑,安全最为重要!经济整体在下滑,泡沫着陆进行中,资不抵债的裸泳者一个一个浮出水面,每一个浮出水面的都会牵出一大批被骗者受害者,你一定要擦亮眼睛,远离高利贷,不要借也不要贷,其实在中国,房贷已经是高利贷,民间的月息3分、4分就更不要在碰了,会把你多年

的积累全部榨干。三门峡微娱乐专注新媒体河南三门峡网三门峡对外展示宣传第一网络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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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后很受益,谢谢

期货大佬因爆仓跳楼身亡!(附账户截图)

期货大佬因爆仓跳楼身亡!(附账户截图) 今天凌晨,做了20多年的老期货人付晓军因橡胶 爆仓跳楼身亡的消息被刷爆了,业内友人纷纷哀悼: 期货大v李三笑:睿福投资付爱民:马法凯:为了再次证实,我们竟然找到了事发当时的照片和账户交易记录,触目惊心!账户截图:公众号“招财大牛猫”把 当事人的账户记录做成了表格,贴给你们看,这数字看得我简直是吓死了!9月13日账户权益是1.01亿,9月26日亏的只剩3200万了,再加上中间入金4000万,实际上这10个交易日亏损了1.1亿。其次可以看到可用资金几乎一直处于负数的状态,炒股的人可能不明白怎么回事,期货是有杠杆的,这位交易者一直是满杠杆的状态持仓,导致自己账户里的保证金不够用,所以显示保证金一直是负几千万,风险率一直在100%以上。照理说这样的情况营业部应该强行平仓,但我估计营业部给这位大户打电话的时候,一定在其苦苦哀求之下延缓了强平,作为条件,大户分别在18日、20日、22日分三次补充了4000万保证金,这可能也已经到了他的极限。再看一下橡胶的走势:一切终于在昨晚走到了终点,橡胶和焦炭再度大跌6%,账户和精神 防线都崩盘了。做期货的人都有一个特质,基本没有不良癖好,因为没有什么比期货更刺激神经,然而,资本市场

永远是残酷的,因为期货赚钱的人不少,但是能够一直赚钱的却几乎为零,玩了十几年、几十年期货最终因为爆仓走投无路的人比比皆是!橡谷智库创始人王海滨评论:“说实话,在这个行业久了,人的生死都像盘面的数字,没有直接的感受。有人爆仓了,有人破产了,有人跳楼了。会很麻木。后来才知道是熟人,一瞬间就很悲伤。这种心理,源于期货是负和游戏,有人赢钱,就有人亏钱。熟人间也很可能是对手盘,大家彼时赢钱,此时亏钱,又改换时间,输赢轮换。一个桌上笑笑,甚至互相怼几句,伤自尊上脸的也常有。只是过去了就过去了,记仇的不多。过一阵子,说不定又多空互换。大家都明白,赚钱的最终只有开赌场的,或者叠码仔,或者放高利贷的。但谁也不肯离场。然而做下去,有人赚了,有人亏了。有承受不了的,就直接放弃了,放弃了交易,也放弃了生命。这一行太多的交易员是抑郁症患者。交易员的伴侣不会担心对方出轨,交易员也极少沉迷于色情和赌博,但是他们沉迷于交易。我去年情绪失控,到今年认识很多东西很通透。我给我的客人们写信说,不要把期货当做交易,而是要把期货当做贸易,当做买卖,只是加了杠杆。贸易上有买家,有卖家,有收税的,有放贷款的,你将本求利,赚钱养家。期货上也是一样。只是期货上沉迷于下注,加杠杆,道与术同飞,神秘主义与神同行,这行业里就开始云深不知处了。今

非法集资的司法解释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借鉴意义

针对民间借贷的泛滥和互联网金融的泛化和无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4年3月底联合下发《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这已经是专门针对非法集资的第三次做出指导意见或司法解释。 由此可以看出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对非法集资案件的重视,前不久“P2P非法集资第一案”也为正在野蛮生长的互联网金融行业敲响了警钟。那么这些规定会对互联网金融产生何种影响呢?要弄清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知道什么样的行为是非法集资。 一、构成非法集资需同时具备四大要件: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二、对互联网金融的影响: 从上述非法集资四大特征和最新出台司法解释可以看出,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的态度对富有创新精神的互联网金融创新将会产生非常大的影响。尤其是对P2P 模式的影响极其大。简要分析如下: 关于P2P问题,之前央行曾经指出三条红线,这些红线其实就与非法集资有关。具体如下: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更不能实施集资诈骗。”

2013年11月25日,由银监会牵头的九部委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上,网络借贷与民间借贷、农业专业合作社、私募股权领域非法集资等一同被列为须高度关注的六大风险领域。 中国式P2P网络借贷野蛮生长及其所遭遇的非法集资质疑,两者界线有望进一步明朗化。 如何界定P2P网贷与非法集资的界限? 央行对“以开展P2P网络借贷业务为名实施非法集资行为”作了较为清晰的界定: 第一类为当前相当普遍的理财,资金池模式。即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此类模式下,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类是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即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未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又称借款标),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等市场,有的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高利贷出赚取利差,这些借款人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第三类则是典型的庞氏骗局。即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募集资金,并采用在前期借新贷还旧贷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后用于自己生产经营,有的经营者甚至卷款潜逃。此类模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 三、如何确保P2P平台能够回归撮合的中介本质?金信财富的运作模式可以给我们一些启发: 首先,金信财富打造的网贷平台“金信网”不直接经手归集客户资金,全部资金实施第三方托管,从根本上杜绝资金池。其次,金信网在借款人审核方面实行三重风控审核。最后,金信财富积极与有关监管机关,如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金融局海淀区金融办等主动沟通、申请报备,以备一旦出台相应信息披露的程序、规则时,金信财富可以第一时间充分披露,绝不搞旁氏骗局。

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区别(最高法院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3719172283.html,2011-01-07 10:59: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0年11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法释〔2010〕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条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试论民间高利贷的刑法规制(一)

试论民间高利贷的刑法规制(一) 论文摘要:民间高利贷由来已久。民间高利贷有利有弊,其利同普通民间借贷,可暂解燃眉之急。然而,其弊远大于其利。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该方面法律的缺失,使得民间高利贷没有得到一个较好的规制,给司法实践也带来了困扰。本文主要通过对民间高利贷的本质和社会危害性的分析,阐释将该行为犯罪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并简单提出如何完善这方面的刑法规制。 论文关键词:民间高利贷;犯罪化:社会危害性 关于民间高利贷,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有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民间高利贷,它不同于民间普通借款的一个显著的特征在于它是高利率,即高于银行同期指导利率的四倍。这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合意,十倍,百倍利率的高利贷都可能在现实生活中发生。笔者认为,从实然层面上,剖析民间高利贷行为,其在刑法的理论上完全符合间犯罪的本质特征。高利贷不仅侵害借贷方利益,扰乱正常金融市场秩序,还易引发后续犯罪。从应然层面上看,民间高利贷应当入罪,如果刑法不对其进行规制,将后患无穷。同时,将其定为非法经营罪也是非常合理的。 一、民间高利贷具备犯罪的本质特征 民间高利贷是封建社会的残渣。在封建社会里,高利贷便是剥削者压榨劳动人民的工具。这一点可以从《白毛女》中反映出来。借贷方杨白劳便是深受其苦。在当今社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达,资金流通周期短,在个人和企业融资困难的背景下,诚然,民间借贷诚如雪中送炭,暂解企业、个人资金困难。这本也是符合国家鼓励消费,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的根本精神的。但是,民间高利贷的本质已经远非民法中的自然人借款行为可涵盖,早已偏离、扭曲这一本质,成为资本睢利是图、对外肆意扩张的渠道。 (一)民间高利贷合同并非法定必然有效的合同 契约自由不能是绝对的自由,这从英国文豪莎士比亚的名著(威尼斯商人)中可以印证,如果没有鲍西亚的机智,绝对的契约自由精神将会害安东尼割肉偿还高利贷。民间高利贷合同表面上为双方合意的结果,实际上是出借方乘人之危的行为,是借贷方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两害相衡取其轻时做出的无奈选择,实际上并非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在我国,也并非所有双方合意的合同就受法律承认和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又如(合同法)第54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从这两个条文的精神推知,法律并不认同民问高利贷合同的合法性。 (二)民间高利贷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犯罪是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一种行为构成犯罪,应同时具备刑事违法性,社会危害性,应受处罚性三个条件。其中,犯罪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民间高利贷不仅严重侵害借贷方利益,扰乱正常金融市场秩序,还易引发后续犯罪。 高利贷侵害借款人权利。首先,出借方在乘人之危的情况下自主定利率,多数利率远高于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有的甚至将利率定得高得非常离谱而借贷方被迫接受,只能沦入高利率的债务之中,本身是对财产权益的极大侵害。这可以说是半借半抢了。其次,许多借贷者多是黑社会成员或者与黑社会有“业务联系”。高利贷债务本不受法律保护,出借方只能借助非法私人救济来索取债务,往往采用威胁,恫吓,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方式。这对债务人的人身自由和身体健康权利也是一种侵害。虽然有的行为,如非法拘禁,故意伤害,侵权人可

高利贷经济及其风险分析

高利贷经济及其风险分析 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快步跟进,经济发展所需的融资业务不断扩大,原有的金融体系已经不能满足社会对资金的需求,地下钱庄便死灰复燃了。高利贷经济从本质上说是寄生经济,它的出现有其必然的条件,但它对生产经营起破坏作用,容易造成金融体系震荡,妨碍国家进行宏观调控,还易于形成许多社会问题,不能不引起重视。我们对其存在给予合理性解释,对其采取适当的疏导、鼓励、打击和堵塞等措施,使其阳光化、规范化。 关键词:高利贷;寄生经济;危害;规范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发展的不断向好,一个沉寂多年的、曾经是臭名昭著的词汇,如今又成为人们生活中的常客,那就是高利贷。如今,高利贷可以说遍布中国大地,无论是在经济发达地区,还是在经济不发达地区,都有其活跃的身影,甚至形成一种经济现象,被人们誉为高利贷经济。时下,由于高利贷出现了一些问题,引起了人们对高利贷的关注和热议,对高利贷经济从不同的角度给予分析评价,赞扬的有,批评的有,宽容的还有,莫衷一是。笔者也试图以自己的视角对高利贷经济现象加以分析。 一、高利贷的特征及其本质 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或叫大耳窿、地下钱庄。 它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它是信用的基本形式。 高利贷的最突出特征就是高额利息。多高的年利率才算是高利贷,这便有了分歧。统一的认识是划一个标准,正如我们今天所规定的银行利率的四倍,超过四倍,便称之为高利贷。我国创下的年利率180%勺高利贷,不能不说是一个 记录,有几个行业的平均利润率有这样高?值得研究。 其次,从高利贷产生的时段和其借贷的内容来看,高利贷是为了满足人们生活必须而借贷,借钱、借粮、借物等,目的自然是生活、看病等。从一开始,高利贷就非常阴险,以占有社会财富为目的,专门瞄准社会弱势群体吮吸其不充沛的血液,不是用于创造社会财富,不是助推生产发展。 再次,高利贷是地下交易,不具有合法身份和公开透明的程序。 由于地下交易,所以,向高利贷借钱,一般毋须抵押,甚至毋须立下字据。 综合以上几个特征,我们可以将高利贷的本质定义为寄生性质。 它的高额利率已经远超社会平均利润率,不仅吸干了社会生产的血,还嗜其

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几大刑事法律风险

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几大刑事法律风险 一、P2P业务中的刑事责任风险 2010年,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2013年11月25日,由银监会牵头的九部委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上,央行明确了三类行为属于“以开展P2P网络借贷业务为名实施非法集资行为”。 (1)理财—资金池模式; (2)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不合格借款人主要指虚假项目或虚假借款人; (3)庞氏骗局。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募集资金,并采用在前期借信贷还旧贷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后用于自己生产经营,有的经营者甚至卷款潜逃。 银监会也曾对P2P网络集资划定了四条红线,即明确平台的中介性、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形成资金池以及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同时,银监会处置非法集资办公室指出,在P2P网络集资中,有三种情况可能涉嫌非法集资:其一,形成资金池;其二,未尽审查义务,默许或者未及时发现借款人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其三,开展自融业务。 结合司法机关和监管部门的意见,实务中判断合法P2P业务与非法吸存犯罪的标准主要有: 1、P2P平台的性质

P2P平台原本的作用在于以网络为媒介为借贷双方提供中介服务,作为纯粹中介服务作用的平台往往不会涉嫌犯罪。特殊情形下,能否构成刑事犯罪,一方面取决于他人利用P2P从事的行为之性质,另一方面也与P2P网站对他人利用其从事犯罪活动是否具有主观上的明知有关。例如,某些P2P网络集资平台的相关责任人员往往没有对借款人的身份和资信能力尽到相应的审核义务,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共同犯罪。 P2P平台如果超出了中介服务的范围,开展自融义务,或者虚构用资人目的汇聚资金形成紫金池,对于这种非中性业务行为下的P2P行为,极有可能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经营罪等。 2、资金的沉淀渠道 投资人的投资资金的沉淀渠道也是判断P2P平台经营合法性的一个标准,这需要审查汇聚的资金是直接转付给了资金需求方还是直接沉淀在运营此平台的公司账户里,如果投资人资金直接沉淀在P2P平台公司的账户里,可能会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非法集资的法律法规风险。 3、经营模式:债权转让模式也存在刑事风险 债权转让模式就资金的沉淀汇聚方式而言,与通常资金池和自融等情形有区别,前者资金的来源是通过权益转让而获得的对价收益,而者则是依托资金需求项目通过负债而聚合的资金。因此,通过表面观察债权转让模式不符合非法吸存犯罪的构成要件,当然,债权转让本身是否涉及违法销售理财产品、信托产品从而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犯罪尚值得研究。但是,需要看到的是,由于通过债权转让所获得的资金并往往并没有分配给权益人,而是投入其他项目形成新的债权,在循环运作的过程中,并不能完全排除这种模式实质同样可能构成资金需求项目通过平台临时垫款,然后向社会吸收资金置换垫款的嫌疑,因此,仍然存在刑事责任风险。 二、众筹业务中的刑事责任风险

农村商业银行支行禁止员工参与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支行禁止员工参与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从业人员履职行为,预防参与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事件,保护公众切身利益,促进金融行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要求,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非法集资与民间借款的区别。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第三条参与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的危害。扰乱了国家正常经济金融秩序,破坏了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干扰了国家政策的有效执行。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带来社会不稳定,破坏和谐社会建设。非法集资的主要对象是普通群众,尤其是下岗职工、退休工人、农民等低收入群体,非法集资活动会给这些人带来更大的伤害。 第二章管理措施 第四条创新举报方式和渠道在内部视频系统上开辟

专栏,公布举报监督电话、邮箱网址,接受全民监督。 第五条采用多形式、多层次、多途径的宣传方式,充分发挥各类媒体和我行视频宣传系统的作用,引导和提高从业人员对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的认识,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培养正确的投资理念。 第六条利用各网点报送的大额现金备案表,筛选排查发生频繁的客户,从中发现员工及其近亲属参与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行为,排查出违法犯罪问题,要重拳出击,努力从源头上防范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七条我行纪委和各网点、各部室签订不参与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承诺书。 第八条通过手机短信平台向从业人员发送远离非法集资风险警示信息。 第九条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召集社会人员深入网点或在从业人员交友圈内开展拉网式暗访调查和取证。 第十条努力抓典型,做到早发现、早处理,绝不手软,曝光典型案例,在全辖形成打击非法集资和参与民间借贷行为的高压态势,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经济联保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八小时”之外的行为监督,将从业人员参与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纳入经济联保责任进行考核,形成一人违法多人担责的防控格局。

析贵州省农村高利贷现象

第5卷第2期贵州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Vr01.5No.22003年6月JoI瓜NAI,oFGIHzHOUUNⅣERSITYoF砥删oGY(S0c融Scie嘁Edit疏)(伽&嘲1y)Ju舱.2003析贵州省农村高利贷现象 邓廷梅 (贵州工业大学会计系,贵州贵阳550003) 摘要:贵州农村高利贷现象作为民间借贷的一种表现形式,其存在和发展必然对农村形成潜在的不安定因素。帮助农民脱贫致富,加强农村金融服务力度,加大对农村的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才能使农民自觉抵制高利贷。 关键词:贵州省;农村;高利贷;治理 中图分类号:确32.47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一0509(2003)02—0029—03 人世是新千年之首中国的一件大事,自此,中国国内包括金融市场在内的一系列市场将逐步对外开放,将执行大幅度削减关税和主动撤消非关税壁垒等m的规则,我国金融市场面对资本雄厚的外 来竞争者不断涌人的竞争环境。怎样完善自己以求得生存和发展是当务之急,而如何治理对金融体系造成极大负面影响的农村高利贷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对此,笔者在贵州省范围内进行了有关调查和研究,采取多种方式,深入重点地区的农村村、组,了解到了一些情况,也反映出一些需要深思和解决的问题。 一、高利贷现象带有一定的普遍性 高利贷作为民间借贷的一种表现,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并且有较深的历史渊源,在一些边远落后地区、贫富差距较大的地区表现尤为突出。如2001年盘县保田镇甘河、格子两村,有1300余户农户,当年借过高利贷的有700户,占比达50%左右;德江县蚱鱼村,有134户农户,借有高利贷的有33户,占比达24.6%,倒流水村有农户92户,只有5户未借款,借款户占比达94.6%;务川县石朝管理区高利贷借款户达164户,借款本息高达83.93万元;遵义县堰河村也是高利贷发生较多的村,80%的农户发生过高利借贷行为。贵州省内其他地区也均有不同程度的反映。 二、高利贷的表现形式 收稿日期:2003—02—20 高利贷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一种通过借贷行为收取高额利息的盘剥方式,其目的是为了牟取暴利、非法敛财。从调查反映出来的情况看,贵州省农村高利贷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3个方面: (一)放贷方式。主要表现为三种类型:一是私人之间相互借贷,这是民间高息借贷最为普遍的形式,通过熟人、朋友、亲友介绍后,借贷双方自行商定期限、利率,放贷时一般不直接写明利率,只将本金加上到期利息作为借款金额由借款人写进借条,或借款时先预扣利息,只将本金扣除利息后的净额交给借款人;二是少数不法分子以“打会”(又称之为“约会”)方式变相吸收存款,再向不特定对象进行高息放贷,该活动一般由“会首”组织进行,通过吸收会员并缴纳会费,金额数十元到千元不等;兰是互助储金会和股金服务部,通过入股形式吸收存款,再以盈利为目的高进高出发放贷款。除此之外,借钱还物、借物还物、借物还钱等放贷方式也都有发生。 (二)期限和利率。高利贷的借款人一般均是急需用钱而无其他来源者,故贷款时间大都比较短,大部分为1~3个月,最长的达到1年;利息均以月计付,低的3%,高的达到30%,大部分为5%~8%。有的放贷者还实行利滚利,以月利率8%的高利贷为例,如借现金1000元,一个月期满后要偿还放贷人1080元,到期不能归还,第二个月者以1080元为基数计息,以此类推,如一年之后才还款,累本息将

(完整版)最高法院发布民间借贷案件司法解释全文,另附十大权威解读

最高法院发布民间借贷案件司法解释全文,另附十大权威 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来源| 最高法院 法释〔2015〕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

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第七条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

私人放高利贷是否违法

私人放高利贷是否违法 什么是高利贷 民间借贷具有制度层面的合法性。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民间借 贷关系都受法律保护。如果一方违约,借贷双方可以协商,也可以通过民事诉 讼的途径解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 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 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 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高利贷在我国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的定义。对借贷双方因利率问题产生的 争议,如畸高利率等,司法机构可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诚 实信用原则判定合同的有效性和双方的权利义务。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 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 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私人放高利贷是不是违法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 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利率划出了“两线三区”。“两线”为:年利率24%以下 和年利率在36%以上。“三区”为:年利率在24%以下的,属于“司法保护区”,法院可以认定其有效;年利率在36%以上的,属于“无效区”,法院应当认定为 无效;年利率在24%至36%之间的,属于“自然债务区”,借款人有权拒绝给付,出借人不能获得胜诉权和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如果借款人自愿给付,则给付有效,事后不得要求返还。 所以,民间借贷中私人放高利贷的本金受到保护,年利率不超过24%的利 息同样受到法律保护,而超出部分则不受法律保护。

非法集资崩盘后,看看恐怖而惨烈的民间高利贷细节

非法集资崩盘后,看看恐怖而惨烈的民间高利贷细节 年底了投资公司会相继崩盘,看看恐怖而惨烈的民间高利贷细节 2014-11-22 三门峡微娱乐 三门峡微娱乐专注新媒体近几年来,非法集资问题集中爆发显现,让很多家庭一夜之间一贫如洗,甚至负债累累。非法投资集资的四种类型:1.有实体经济的大企业:月息2-4分,该种类不算完全的诈骗,开始是想好好作企业的,但后来就成了一条不归路,难以再回头,利滚利,最终也是资不抵债。 2.小的房地产企业月息3-5分,半诈骗,但后来肯定资不抵债。 3.三五个人注册的诈骗公司月息5分左右,纯骗型,利用高利息诱惑和中间人高提成操作。 4.从天津、山西、北京、湖南过来的诈骗公司,月息8分、9分、1毛,手段高、流程熟、纯骗型。利用好利息诱惑和中间人高提成操作。第一类公司都是知名的民营企业,旗下产业很多,员工众多,有实体经济,曾经都是民营企业的优秀代表,但由于集资过多,实体经济也难以支撑巨大集资窟窿的兑付。对于非法高利贷集资来说,借贷双方的心态和目标有何不同?一个曾经接触过非法集资公司高层的朋友给我说:老百姓放钱图的是人家

给的高利息,人家图的却是老百姓的本金。这一句话就道出了所有高利贷和非法集资的内涵和真谛,双方的目的目标就不一致,不出问题才怪。那些参与非法集资的第二类的中小开发商呢?一个朋友给我说,一个人借钱给某个开发商的人,一直要钱要不出来,借着酒后壮胆,到对方家里要,只有老人在家,发生了口角双方并动了手,于是,老人打了电话给他孩子,一会小区里来了20多辆车,来了几十号人,开始 四处寻找那个人,结果我们不得而知,反正后来也没有再见过那个人。而这个故事,应该道出了更多中小非法集资公司背后的道道。 为什么会有这么多的人参与非法集资?这些年,高息集资成了部分人的生活不可或缺的部分,大家饭前饭后、出门打牌、买菜卖菜,所有的闲时讨论都成了谁谁在哪哪放钱赚了多少钱?谁家项目好?谁家安全?谁家给的利息高?身在其中,都难以不随波逐流,都难以洁身自好,如同大家眼中的无官不贪,无商不奸一样。而对于非法集资最可恨的是什么?就是自己人骗自己人,到后来,一些专门就是来骗钱的第三类、第四类公司,根本没有办公地方,就是以高息和中间人高提成这两个手段来吸储,有海南、天津、山西等好多外地的所谓NB项目,开个车来到小区门口,就有很多人拿着钱送来,

高利贷有关法律规定

高利贷有关法律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银发[2002]30号 二、严格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民间个人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货币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款。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目前,一般的高利贷行为虽然违法但是并不构成犯罪。不过刑法中规定了一个相关的罪名:高利转贷罪。 所谓高利转贷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

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关贷款的相关法律规定: 《贷款通则》(1996.6.28 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第2号) 第十七条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 二、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三、已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 四、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五、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互联网金融风险整治非法集资工作会讲话

互联网金融风险整治非法集资工作会讲话这次会议是市委、政府决定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刚才,相关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负责同志分别结合各自领域作了很好的发言,我完全同意,请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抓好落实。根据当前新的形势和新的要求,就如何进一步抓好我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和非法集资处置工作,我强调三点意见。 一、关于当前形势。互联网金融是近年来兴起的极具创新的金融业态,对于提供丰富的金融产品、便捷的金融服务、提高资金融通效率,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互联网金融也是一把双刃剑,由于发展日新月异,相应的准入门槛和监管手段跟不上,导致少数互联网金融业态偏离正确的创新方向,违法违规经营,金融风险逐渐发酵暴露。 国家、自治区对此也高度重视,分别印发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在X月X日全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工作会上,云光中副主席对整治工作提出明确要求,要求各地各部门要严格准入管理、加强资金监测、建立举报制度、整治不正当竞争、加强内控管理、用好技术手段。互联网金融风险不仅严重扰乱正常经济秩序,恶化社会环境,而且容易诱发连锁反应,破坏社会稳定。 以“E租宝”案为例,在我市涉案金额X余万元,参与投资者多

达X余人。除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也是维护我市金融安全的一件大事。非法集资是资本市场和民间借贷活跃发展催生的产物,具有隐蔽性强、波及面广、破坏力大等特点,容易伴生放高利贷、暴力收账、卷款潜逃等违法行为,严重影响经济发展大势、社会稳定大局。从我市非法集资情况来看,虽然案件不多,总体上平稳可控,但是形势不容乐观,潜伏危险仍然较大。公安、网监、信访等部门要多与市处非办沟通,实现非法集资案件及其引发的涉稳信息、线索共享,及时做好处置工作。 二、关于工作重点。一是要把握整治重点。各地区各部门要针对重点领域、行业、动态,要从实际出发,抓住六个专项领域的重点整治内容,采取妥善分类处置、严格准入管理、强化资金监测、加强宣传引导、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等多项整治措施,广泛摸排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全面分析监测非法集资风险状况,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的每一个阶段都能如期高效的完成。 二是要强化协同配合。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协作,形成“部门统筹、属地组织、条块结合、共同责任”的整治体系,确保完成工作目标。针对互联网金融风险跨区域、跨领域、追责难等特点,各相关部门要纵横联动,信息共享,特别是对具有交叉领域和有争议性的业务,要通过研究讨论明确监管部门,不留

非法集资案件的认定和处理 (讲稿)

非法集资犯罪的司法认定与相关问题 近几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犯罪的发案率大幅上升。这类案件严重危害我国的社会秩序,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并易引发群体性上访,是影响当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和隐患。特别是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如P2P网贷平台、第三方支付、网络众筹等的兴起,在发展过程中也催生了各种新型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一些单位和个人以从事金融创新为名,从事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严重破坏金融管理市场秩序,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场经济的繁荣有序发展,既需要鼓励合理合法的融资流通,更需要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行为。下面,我们从四个方面来学习和探讨非法集资犯罪的认定问题。 一、非法集资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一)非法集资犯罪的概念 早在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就规定“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然而,该规定将非法集资的定义落脚在未经有关机关批准,存在诸多的局限性和不周延性,不能有效满足新

形势下打击新型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需要。随后,2010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则从法律要件和实体要件两个方面对非法集资进行界定,即: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 (二)民间借贷的概念和特点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和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不足的矛盾,促进了经济的发展。民间借款主要形式包括民营银行、小额贷款、第三方理财、民间借贷连锁、担保、私募基金、银企对接平台、网络借贷、金融超市。 1、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 2、借款未约定利息视为无息借贷。 3、逾期利息按银行基准利息计算。 4、最高利息为基准利息4倍,超过部分不予保护。 5、自愿支付高息,法院不予干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个人放高利贷范文

一[个人放高利贷]私人放高利贷是否违法? 高利贷本身属于民法问题,但是如果放贷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并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则就构成了高利转贷罪。此时高利放贷就由民事问题上升为刑事责任。 高利贷违法吗 一、私人放高利贷是否违法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民间借贷中私人放高利贷的本金受到保护,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24%的利息同样受到法律保护,而超出36%则不受法律保护。 如果私人放高利贷触犯了刑法,还会受到相关的刑事处罚。 二、私人放高利贷会涉及哪些犯罪 私人放高利贷严重的可能会涉及高利转贷罪。高利转贷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等借款人。 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自然人犯本条所定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单位犯本条所定之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宝马之乡

“宝马之乡”全民放贷崩盘的警示 报载,前段时间,在高息诱惑下,江苏泗洪出现“全民放高利贷”的状况,高息高收入,一时间,泗洪街头宝马、奔驰车云集。数月后,借贷大户“失踪”,停止付息,高利贷市场随即崩盘,放贷者们惶惶然等待或以自己的方式追讨贷款。媒体曝光后,当地政府以及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并对非法集资案件,采取多种打击措施,成效显著。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现象不仅发生在泗洪,近日厦门、江苏启东等地也出现了类似的高利贷市场资金链断裂事件,造成借贷者“上高速”逃匿、放贷者血本无归或自杀的惨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私人借贷利息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从规定中可以看出,利率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以上,就是不受法律保护的高利贷了。由于畸高的借款利息远远超出了金融风险的可控范围,放贷人的资金风险事实上巨大无比。一方面,高额利息使借钱人无力偿还,最终陷入恶性循环,又因债主所迫,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另一方面,放贷人也可能会因借钱人逃匿而血本无归。民间借贷并非都是洪水猛兽,但如果缺乏监管,导致“崩盘”,将引发一系列严重后果,容易演变成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甚至给金融市场带来冲击。因而亟需相关部门整顿规范民间的融资市场,打击非法集资。 一是从根源上治理。融资难是高利贷出现的根源,应大力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这有助于戒断其对民间高利贷的依赖。当前资金成本节节攀升,实业经营压力不断加剧,一些民间资本脱离实业领域进入民间借贷市场,相关部门应从资金供给和需求两个方向堵疏结合,给中小企业创造良好的融资和发展环境。 还应该解决民间高利贷监管真空的难题。相对于民间借贷的凶猛,监管则显得相对单薄。目前银监局主要针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监管;金融办主要监管小额贷款公司;而刑法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中,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交织在一起,使得罪与非罪界限比较模糊,难以界定。而高利贷又总是披着民间借贷的合法外衣,致使民间高利贷的监管成为“无头公案”。因此,政府金融机构应有明确规定,不要形成监管的“真空地带”,使得民间的非法借贷泛滥成灾。 另一方面,政府应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百姓正确投资、消费,增强金融风险防范意识。告知百姓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的违法性质及其巨大的风险,让百姓能自觉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既不要做高利贷的“借款人”,也不做“放贷者”,不要掉到高利贷的“陷阱”之中。

民间高利贷现象的社会学视角

《广西金融研究》2007年第6期广西金融研究 JournalofGuangxiFinancialResearch No.6,2007 GeneralNo.410 2007年第6期(总410期) 摘 要:目前的民间高利贷现象呈现出范围越来越大、 逐渐走向公开、借贷利息畸高、讨债手段凶残等新的特点。出现这些特点的原因主要在于保障制度落后、生产资金稀缺、赌博之风盛行、监督机制欠佳,以及失业者的无奈等。高利贷有帮助很多急需资金者解决燃眉之急的正功能,但其负功能是主要的。因此,必须加强治理和引导,使之更好地发挥其正功能,为建设和谐社会服务。 关键词:民间高利贷;借款;贷款;正功能;负功能中图分类号:F83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6452(2007)6-0038-04 收稿日期:2007-04-01 作者简介:谢俊贵(1958-),男,湖南醴陵人,博士,湖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发展社会学。 周华容(1979-),女,湖南岳阳人,湖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社会学系2005级研究生。 民间高利贷现象的社会学视角 谢俊贵 周华容 (湖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湖南长沙 410081) 一、民间高利贷现象的现状及特点 民间高利贷在解放后一度销声匿迹。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随着我国多元化经济的逐渐恢复和发展,民间高利贷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又活跃起来。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步伐的加快,高利贷又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 (一)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大 一方面,高利贷借贷从农村逐渐扩展到城镇。高利贷现象以往主要发生在农村,这类高利贷大多用于生活性消费,现在借贷已从农村扩展到城镇,借款用途除了用于生活消费还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另一方面,高利贷借贷由原来的个人贷给个人发展到个人、企业(单位)、团体之间相互借贷。更为值得注意的是,为了寻求保护伞,一些企业故意千方百计找当地重要国家公职人员借高利贷;为了获得高额回报,一些国家公职人员利用其积蓄、“灰色”收入,或借或摞其就职单位的钱作本钱,以其职务权利作保障,使得借贷双方“互惠互利”;也有一些单位领导不是为自己个人而是为其单位谋“福利”,利用公款放高利贷,有时解了别人的燃眉之急,得了个双面“顺水人情”。与此对应的是,有些单位、机构人员冗多,入不敷出,为了发工资、 奖金,连年外借高利贷;一些公安干警等其他国家公职人员直接参与当铺等合伙经营发放高利贷。这种高利贷涉及范围的扩大 化,实际上也使得借贷双方主体复杂化。 (二)从隐蔽逐渐走向公开 以前,在人们的心目中,高利贷的借贷活动往往不被人十分看好,高利贷的借贷双方,出于财不露白、保全面子或者信任关系,借贷行为通常都较为隐蔽。高利贷借贷要么在相识者之间进行,要么在相邻者之间进行。总之,以前的高利贷借贷活动多是暗中进行的。当今的人们已对钱的问题不再避讳,即使是高利贷借贷行为的当事人双方也是如此。因而现在的高利贷现象已经从隐蔽走向公开。尤其在当代媒体日益发达的今天,人们利用媒体的意识越来越强,在高利贷借贷活动中有的当事人甚至开始利用各种方式打高利贷借贷广告,他们或是在电线杆或过往人群较多地段贴小广告,或是通过发送手机短信,或是利用报纸、网络,或是直接托人或雇人在繁华地段给行人发递或进入居住区挨家挨户投送传单“广而告之” ,公开进行高利贷借贷活动。(三)从小量逐渐走向大宗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城乡居民手中已经有了一定的积蓄,而民间资金需求量也日益增大。这一情况,反映在民间高利贷借贷的问题上,便是造成了民间高利贷的“盘子”越做越大。据调查,当前,在我国的某些地方,民间高利贷借贷金额规模三、四位数的已属“小打小闹”,几十万已是司空见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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