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融资法律若干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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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原因及法律对策

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原因及法律对策

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原因及法律对策在当今的经济环境中,中小企业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面临着诸多挑战,其中融资难问题尤为突出。

这一问题不仅制约了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整个经济的活力和创新能力。

一、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1、企业自身因素中小企业往往规模较小,经营管理不够规范,财务制度不健全,缺乏透明度。

这使得金融机构难以准确评估其信用状况和偿债能力。

同时,许多中小企业缺乏核心竞争力,产品同质化严重,市场竞争力不足,经营风险较高,这也让投资者望而却步。

2、金融机构方面金融机构在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时,通常更倾向于大型企业。

因为大型企业资产规模大、信用记录良好、风险相对较低。

相比之下,中小企业贷款额度小、频率高、成本高,金融机构为其提供服务的积极性不高。

此外,金融机构的风险评估和审批流程较为复杂,对中小企业的抵押物要求较高,而中小企业往往缺乏足够的抵押物。

3、信用担保体系不完善信用担保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重要手段之一。

然而,目前我国的信用担保体系还不够完善,担保机构规模较小、实力较弱,担保能力有限。

同时,担保行业缺乏统一的规范和监管,担保风险难以有效控制,这也影响了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积极性。

4、直接融资渠道不畅我国的资本市场主要服务于大型企业,中小企业通过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融资的门槛较高。

股权融资方面,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的上市条件较为严格,大多数中小企业难以达到要求。

债券融资方面,企业发行债券需要较高的信用评级和规模要求,中小企业往往无法满足。

5、法律法规不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支持力度不足,缺乏针对中小企业融资的专门法律。

在金融监管方面,法律对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不够完善,导致金融机构在服务中小企业时动力不足。

二、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法律对策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专门的《中小企业融资法》,明确中小企业的融资权利和义务,规范金融机构的融资服务行为,加强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保护。

中小企业融资法律问题研究

中小企业融资法律问题研究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在世界各 国经济发展中,中小企业 以其灵活 的机制、顽 强 的生命力 ,为各 国经济的发展做 出了显著贡献 , 发挥着大 企业难 以替代 的作用 。 在我国,中小企业得到 了蓬勃发展 。国家统计局统计显 示 :截止 20 0 8年底,各级工商部 门注册 的中小企业有 9 0 7 万户,另有个体工商户 2 0 9 0万户 ,中小企业数量 占全国企 业总量的 9 .% 9 8 ,广大中小企业创造 的 G P占全国的 6 %, D 0 提供 了 7 %以上的城镇就业 岗位 ,提供 的税 收占 5 %,外 5 0 贸 t 口占 6 %,发明专利 占 6 %,8 %的新产 品开发来 自 t { 8 6 2 于 中小企业 。中小企业 推动发腱繁荣经济,缩 小城乡和区 域差距,扩火社会就业 , 维持社会稳定 以及l 进 国家 自主创 推 新 ,形成新 的产业等方面发挥着举足 轻重的作用。 世界经济的发胜历程表 明, 虽然火企业是符 图国 民经济 的支柱 ,但各 困国民经济的基础 始终是为 数众 多的中小企 业。同样 ,中小企业的兴衰 也决 定着 中圈经 济的繁荣与否 。
二、中小企业融资过程 中所面临 的困境 学者对中小企业融资难 的问题进行 了大量研 究, 其中可 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 )法律制度 的原 因。2 0 一 0 3年 1月 1日 《 中小企业 促进法》正式实施,但直接针对 中小企业 融资方 面的相关立 法仍是空 白,相关立法不健全 , 这就使扶持 中小企业政策 的 长期性、 权威性难 以确保, 难从 根本 上解 决问题。 很 这些情 况说 明, 在融资条件 、 担保 中介等方面还缺乏切合 中小企业 融资运作的法律规范 , 这种运行规范 的不配套对解决 中小企 业融资问题缺乏法律制度的保障。

最高院关于融资租赁司法解释(最高院融资租赁司法解释2023)

最高院关于融资租赁司法解释(最高院融资租赁司法解释2023)

最高院关于融资租赁司法解释(最高院融资租赁司法解释2023)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1、为了正确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2、法律依据:《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人民法院应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承租人逾期履行支付租金义务或者迟延履行其他付款义务,出租人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相应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是什么1、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2、为了正确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3、融资租赁合同是由出卖人与买受人(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构成的,但其法律效力又不是买卖和租赁两个合同效力的简单叠加。

4、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5、《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中的合规与法律风险

融资中的合规与法律风险

融资中的合规与法律风险引言在企业发展和经营过程中,融资是一种常用的财务手段。

融资活动可以帮助企业筹集资金,支持其业务扩展和发展计划的实施。

然而,融资过程中合规与法律风险的处理显得尤为重要。

这篇文档将就融资中的合规问题和法律风险进行深入探讨,并提供一些相关建议。

融资中的合规问题合规定义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合规的概念。

合规是指企业在开展经营活动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遵守行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维护企业自身和市场的稳定与健康发展。

合规事项在融资过程中,企业需要关注以下合规事项:1. 公司法律结构企业融资前应考虑公司法律结构的合规性。

这包括确保公司注册和股权结构的合规,遵守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益和公司治理的要求。

2. 融资合同及法律文件企业在与融资方进行谈判和签订合同时,要注意合同的合规性。

这包括合同的法律效力、债务的合规性等问题。

此外,还需仔细研究合同条款,确保没有违反任何法律规定或引发纠纷风险。

3. 合规审计和尽职调查在融资前,企业应进行合规审计和尽职调查,以确保自身的合规情况。

这些审计和调查可以帮助企业发现潜在的合规问题,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降低融资风险。

4. 监管要求和政策规定企业在融资前还需要了解相关行业的监管要求和政策规定。

这些要求和规定可以包括行业准入条件、项目审批程序等,企业需要确保自身的业务模式和经营活动符合相关规定。

处理合规问题的建议在处理融资过程中的合规问题时,企业可以遵循以下建议:1. 寻求专业法律咨询融资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可能较为复杂,企业可以寻求专业法律咨询机构的帮助。

这样可以确保企业了解相关法律要求,并采取适当的措施解决合规问题。

2. 做好内部合规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内部合规管理体系,包括制定合规政策和程序、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合规教育培训机制等。

这些措施可以帮助企业遵守法律法规,并及时发现并解决内部合规问题。

3. 关注行业动态和法规变化企业应密切关注行业动态和法规变化,及时调整经营策略和合规措施。

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10.22•【文号】商建发[2004]560号•【施行日期】2004.10.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内经贸与流通正文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更好地发挥租赁业在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支持租赁业快速健康发展,现就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商务部“三定”规定,原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有关租赁行业的管理职能和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管理职能划归商务部,今后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中涉及原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管理职能均改由商务部承担。

二、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市场准入及行业监管工作继续按照商务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商务部将对内资租赁企业开展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租赁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推荐1-2家从事各种先进或适用的生产、通信、医疗、环保、科研等设备,工程机械及交通运输工具(包括飞机、轮船、汽车等)租赁业务的企业参与试点工作。

被推荐的企业经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后,纳入融资租赁试点范围。

四、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2001年8月31日(含)前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4000万元,2001年9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7000万元;(二)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三)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租赁业从业经验;(四)近两年经营业绩良好,没有违法违规纪录;(五)具有与所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法律问题研究

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法律问题研究

随着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 的不 断深入和 国家对 中小企业方 针
国学者和经济决策人所采纳 , 影响最为广泛 。从 8 0年代初 期和 中期中小企业管理局颁布 的中小企业标 准来看 ,美 国对中小企
业 的划分不但分行业进行 ,而且在 每个 行业 中还依照 不同的部 门制定 不同的标准 。
政策 的演变 , 中小企业在投资 、 就业 、 纳税 、 汇以及科技开 发等 创
其中, 以企业 从业 人数来 划 分企业 规模 最 为流行 , 因为企 业从
业人 数最 能够 直接反 映 出企业 规模 的大小 ,也 最易 于获 得数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收稿 日 :0 卜 0 — 3 期 2 1 3 1
据, 最易 于 比较 , 而且不 受物价波 动的影 响。当然 , 只考 虑一个 技术水 平和不 同部 门之 间的差异 , 以营业金额 和资产 金额成 所
仅从物质方面来理解 中小企业 ,如 果人们只能从税务 表上看 出
中小企业 , ……那么 , 在我看来这是 对中小企业概念 的一种危险 的表达方式 。中小企业 的概 念无法 以物质形式充分表达其含义 , 倒是通过在社会经济政治 中的思想 和态度可 以更显 著地得到表 达” 。在德 国统一之前 , 原西德 没有 准确 的关 于中小企 业的划分
1 中小 企 业概 述
而在 日本 ,9 3年颁布 的《 16 中小企业基 本法》 中对 中小 企业 的界定是采用从业人数和资本额相结合 的原则 ,并 区分不同的 行业, 具体为 : 在制造业 、 建筑业 、 运输 业等行业 , 资本 额为 1亿
日元 以下 ,平时雇员人数为 3 0人 以下的公司或个人 ;在批发 0 业, 资本额 为 30 0万 日元 以下 , 时雇员人数为 10人以下的 0 平 0 公 司或个 人 ; 在零售业 和服务业 , 资本额为 10 0万 日元 以下 , 0 平 时雇 员人数 为 5 0人 以下 的公司或个人。 比美 国中小企业 的 对 划分标 准 , 日本 中小企业的规模要 小于美 国的中小企业 。 德 国没有在法律上规定划分 中小企业的标准 。德 国社会市 场经济之父路德维希 ・ 艾尔哈特早在 15 9 6年就指 出 ,如果我们 “

企业之间借款的相关法律法规

企业之间借款的相关法律法规

企业之间借贷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990年11月12日)第4个问题第2条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定合同无效。

除本金可以返还外。

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处以相当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罚款。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1996年3月25日)对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出借方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出资方尚未取得的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依法向借款方收缴。

3、《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第二十一条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4、《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第六十一条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

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96年9月23日)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0」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条第(2)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

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的,则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6、《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1998年7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五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企业融资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提示附案例解读

企业融资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提示附案例解读

企业融资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提示(附案例解读)2014-09-13一、企业融资的含义企业融资是指一个企业的资金筹集的行为与过程,也就是公司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状况、资金拥有的状况以及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通过科学的预测与决策,采用一定的方式,从一定的渠道向公司的投资者与债权人去筹集资金,组织资金的供应,以保证公司正常生产需要的经营管理活动需要的理财行为。

资金是企业体内的血液,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必要条件,没有足够的资金,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就没有了保障。

二、企业融资的类型企业融资按照有无金融中介分为两种方式即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

简单地说,直接融资是指不经过任何金融中介机构,而由资金短缺的单位直接从资金供应者处取得资金。

而间接融资是指以金融机构为媒介进行的融资活动。

直接融资按照债权性融资与股权性融资的不同,又可划分为民间融资与私募融资,而间接融资依据企业赖以融资的资源不同,可以划分为银行贷款融资与内源融资。

民间融资是指出资人与受资人之间,在国家法定金融机构之外,以取得高额利息与取得资金使用权并支付约定利息为目的而采用民间借贷、民间票据融资、民间有价证券融资与社会集资等形式暂时改变资金使用权的金融行为。

私募融资是指不采用公开方式,而通过私下与特定的投资人或债务人商谈,以招标等方式筹集资金。

私募融资分为私募股权融资与私募债务融资。

私募股权融资是指融资人通过协商、招标等非社会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人出售股权进行的融资,包括股票发行以外的各种组建企业时股权筹资与随后的增资扩股。

私募债务融资是指融资人通过协商、招标等非社会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人出售债权进行的融资,包括债券发行以外的各种借款。

银行贷款融资,是指银行根据国家政策以一定的利率将资金贷放给资金需要者,并约定未来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一种经济行为。

内源融资是指企业不断将自己的储蓄(主要包括留存盈利、折旧与定额负债)转化为投资的过程。

内源融资对企业的资本形成具有原始性、自主性、低成本与抗风险的特点,是企业生存与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温州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法律分析

温州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法律分析
从金融产品创新上来看 , 金融产品 1 0 0亿元 ,有 8 9 %的家庭或个人 、 企业。 小额贷款公 司既非银行 , 亦 非金融 到 1 金融衍生工具发展滞后 , 金融 机构 , 它是现有 中小民营企 业融资渠 道 5 9 . 6 7 %的企业参与其中田 。 民间借贷的规 结构单一 、 资金之 巨超乎想象 , 温州官方文 手段创新不足是影响中小企业融资的另 的有效补充。 小额贷款公司在贷款方式 模之大 、
商业银行 与小 型金 融机 构 四个 方面解 的 “ 温州金融综 合改革 十二项 主要任
但是 , 民间借贷 的极度扩 张也 带来
随着经营环境 释 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 因, 并根据存 务 ” 中, 第二项任 务是 , 加快发展新型金 了不可遏止 的反面效果。
在 的 问题提 出 了几点解 决温州 中小企 融组织 。 鼓励和支持民间资金参与地方 的长期恶化 ,实业经 营的利 润 日趋微
商业银 行的信贷规模收缩 。 自从 国家实
本“ 浮上来” 的声音不绝于耳。 二、 中小企业融资难 的原 因 ( 一) 金融环境与金融制度层 面 仅就中小企业融资问题而言 , 利率管 企业展开公平的信贷竞争。 价格是资源 配置最重要的依据, 而 目前对利率的严格
《 意见》 的出台并没有造成大量小
年年度贷款增 量为 2 O亿 , 2 0 0 8年贷 款 在生产过程中急需资金而又贷款无门的 信 贷市场 的定价机制 。 低廉的资金成本 增量缩减为 1 7亿元 ,经对 其贷款客户 中小企业提供筹 集资金 的渠道 , 解决 了 和稳定的利差使得商业银行追求风险回
是经济生 报 的动力不足 , 在客户选择上必然是 “ 攀 调查 , 新增贷款需求达 3 3 亿元 , 资金 需 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燃眉之急 , 求缺 口高达 1 6 亿元【 l J 。

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法律问题探析

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法律问题探析
期限 由借 贷双方 自由确定 , 能够较好地满足 中小企业 、 发了地下钱庄等非法融资机构 的发展 。带有 明显洗钱 农户等不 同期限 的融资需求 。 目的 的民间借 贷 占到 整个 民间借 贷 的比重逐渐增 多 , 5 . 成本低 。一般 民间金 融机构 的操作 比较简便 , 合 而我国反洗 钱预防监督的有效性还远远不能适应这一 不合法” , 性 反洗 同的内容简单而实用 ,对参 与者 的素质要求也不是很 态势 的发展 。而民间融 资组织地位的“ 高 。而且 民间金融机构 的组织和运转花费 的时 间和精 钱管理机关难 以名 正言顺 地将其纳入管辖范 围。从法
机制不健 全 , 使其 很难顺 利 得到银 行 、 信用社 的贷 款 。 审批 时间过 长 , 这无 疑会带来很大的阻碍。
而且 中小企业要 获得银行 贷款 的程序复杂 , 费用 繁多 , 金融市场上 , 还存在社会担保机 制 , 民问金融市场上 的
借 贷双方不仅有 信用关系 , 还处 于一定 的社会联 系中 ,
高, 企业 发展前景不 明朗 , 一般商业银行 不愿意承 担这
2 . 信息优势 。 正规 的金融机构贷款 中经常 出现的信 么大 的风险 。一般 商业银行 的政策是优先 保证大 中型 息不对称 现象 ,有 的借 款人为了得 到借 款编造虚假 的 企业 , 最后 才会 考虑 民营 中小企 业 ; 次 , 其 中小 企业 在 财务数 据或实施其他违 规乃至违法 的行 为 。而 民间融 借款时 , 不仅无法享 受与大 中型企业相 同的优惠利率 , 反而要支付更高 的浮动利息 。 资 ,由于借 款人 和贷款人 之问是 由于信 赖关系而形成
这样就成 为一种无形的担保。
子将 目标 转移至非金融机构和 “ 下钱庄 ” 地 。国有银行

论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法律问题

论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法律问题

论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法律问题在我国经济发展的大潮中,中小企业如繁星般闪耀,成为推动经济增长、促进就业、创新发展的重要力量。

然而,融资难题却如同阴霾,长期笼罩在中小企业的发展道路上,而其中的法律问题更是值得我们深入探讨。

中小企业在融资过程中面临着诸多法律困境。

首先,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现有的法律体系在规范中小企业融资行为、保障融资渠道畅通等方面存在着空白和模糊之处。

这使得中小企业在寻求融资时缺乏明确的法律指引,容易陷入法律风险之中。

其次,信用担保法律制度尚不健全。

中小企业往往因自身规模小、资产少,难以提供足额的抵押物或担保物。

而当前的信用担保法律制度在担保机构的设立、运营、监管等方面规定不够细化,导致担保机构在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时面临诸多不确定性和风险,从而影响了其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支持的积极性。

再者,直接融资法律制度的限制。

我国的资本市场对于中小企业的准入门槛较高,例如在股票发行和债券发行方面,相关法律规定对企业的规模、盈利能力、治理结构等方面提出了较为严格的要求。

这使得大部分中小企业难以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限制了其融资渠道的多元化。

此外,民间借贷法律规范不足。

在正规金融渠道融资困难的情况下,许多中小企业转向民间借贷。

然而,由于民间借贷相关法律不够完善,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容易引发纠纷和风险,甚至可能导致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针对上述法律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加以解决。

一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应加快制定和修订专门针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法规,明确中小企业在融资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规范金融机构和其他融资服务提供者的行为,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更加明确和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是健全信用担保法律制度。

明确担保机构的法律地位和责任,规范担保机构的运作流程和风险管理,建立健全担保机构的监管机制,同时加大对担保机构的政策支持力度,鼓励其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多的担保服务。

三是优化直接融资法律制度。

股权融资的A、B、C、D轮详解及10个法律问题

股权融资的A、B、C、D轮详解及10个法律问题

股权融资的A、B、C、D轮详解及10个法律问题对于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初创企业而言,融资一直是企业发展中重要的事情,必须要时刻关注的。

那么股权融资又是怎样的?股权融资的A、B、C、D轮又是咋回事?我们经常听到有企业获得融资了,有种子轮、天使轮、A轮、B轮......这些都是什么意思呢?别着急,等看完这一篇你就都明白了。

企业融资,说白了就是企业如何获得正向的现金流。

因为有了钱,你就可以当个土豪“买买买”,买装备、买土地、买资源、买人才、买用户甚至买竞争对手。

大家都知道,债权融资(也叫债券融资)是指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借钱,或发行债券等方式融入资金,债权融资需支付本金和利息,能够带来杠杆收益,但会提高企业的负债率;而股权融资不需还本,但没有债权融资带来的杠杆收益,并且引入新的股东,可能会丧失企业的部分控制权。

所以,在债权融资要不来钱的情况下,较多企业就选择股权融资。

进而,私募领域里的融资对那些具有独角兽潜质的企业,也是另眼相看,穷追不舍。

企业进行股权融资的金主主要是三类:天使投资人(Angel)、VC(Venture Capital,风险投资)和PE(Private Equity,私募基金),如果将来有机会上市还会接触到投行(Investment Banking, IB,投资银行)天使投资(AI):天使投资所投的项目都是正处于非常早期阶段的项目,可没有完整的产品和商业机会,仅仅还只是一个概念。

天使投资是风投的一种,一般会在A轮之后退出;风险投资(VC):风险投资所投的项目都是正处于中早期阶段的项目,项目的经营模式相对成熟,已经获得市场的认可,且盈利能力强,可在获得风投资金后进一步扩张市场得以继续爆发式的增长;私募基金(PE):私募基金所投的项目都是已经处于Pre-IPO阶段的公司,公司已经有了上市的基础,PE进入后,一般会帮助公司梳理治理结构,盈利模式,募集项目,以便能使得至少1-3年内上市;一般来说,融资轮次的划分为种子轮、天使轮、A轮、B轮、C轮、D轮、E轮等,但根据实际情况,有些项目也会进行PreA轮、A+轮、C+轮融资。

我国对企业融资的法律监管有哪些?

我国对企业融资的法律监管有哪些?

我国对企业融资的法律监管有哪些?该办法是对金融租赁公司审批和监管的主要法律依据。

它对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审批、业务范围、监管等做了全面规范,该办法修订后,允许符合资质要求的商业银行设立或参股金融租赁公司。

在企业发展过程中,资金就是企业的生命,企业要生存和发展就必须进行融资。

融资涉及一国的金融安全,因而世界各国都对其进行监管。

那么,我国对企业融资的法律监管有哪些呢?为此,小编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企业融资?企业融资是指以企业为主体融通资金,使企业及其内部各环节之间资金供求由不平衡到平衡的运动过程。

当资金短缺时,以最小的代价筹措到适当期限,适当额度的资金;当资金盈余时,以最低的风险、适当的期限投放出去,以取得最大的收益,从而实现资金供求的平衡。

▲二、企业融资方式有哪些?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两个渠道,其中内源融资主要是指企业的自有资金和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资金积累部分;协助企业融资即企业的外部资金来源部分,主要包括直接融资和间接协助企业融资两类方式。

直接协助企业融资是指企业进行的首次上市募集资金(IPO)、配股和增发等股权协助企业融资活动,所以也称为股权融资;间接融资是指企业资金来自于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等债权融资活动,所以也称为债务融资。

随着技术的进步和生产规模的扩大,单纯依靠内部协助企业融资已经很难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

外部协助企业融资成为企业获取资金的重要方式。

外部协助企业融资又可分为债务协助企业融资和股权协助企业融资。

▲三、我国对企业融资的法律监管有哪些?在我国,融资租赁很长时间内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直到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司法实践中审判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提供了审判依据。

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颁布,其中将融资租赁合同专门列为第十四章进行规定,主要规范融资租赁基本交易规则、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融资的法律后果(3篇)

融资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融资是企业发展的关键环节,是企业筹集资金、扩大生产、拓展市场的重要手段。

然而,融资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错综复杂,如果不了解相关法律后果,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风险和损失。

本文将从融资的基本概念入手,分析融资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旨在为企业提供一定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二、融资的法律后果概述1. 合同违约责任在融资过程中,企业与金融机构或其他投资者签订的合同若存在违约行为,将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支付违约金: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在违约发生后,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2)赔偿损失:违约方应赔偿因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3)强制履行:在合同中约定强制履行条款的情况下,违约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2. 担保责任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可能会提供担保,如抵押、质押、保证等。

以下为担保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1)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人需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2)担保物处置: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依法处置担保物,所得款项优先偿还债务。

(3)担保人追偿权: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3. 信息披露义务企业在融资过程中,有义务向投资者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以下为信息披露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1)虚假陈述责任:若企业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内幕交易责任:企业内部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将构成内幕交易,承担法律责任。

(3)信息披露义务人责任: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税收后果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可能会涉及税收问题。

以下为税收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1)税收优惠:企业符合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可享受税收减免。

(2)税收处罚:企业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将面临税收处罚。

(3)税负增加: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可能因融资成本、投资收益等因素导致税负增加。

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法律问题的探究

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法律问题的探究
主要形式 。中小企业能否获得债权融资的主要条件 , 中小企 的债权 为 自己的债务设置担保 。但是, 是 银行是否愿意接受 中小
业能否 向银行提 供充分 的信用。银行往往要求 中小企业提供担 企业的应 收账款质押 , 取决于银行 的风 险判 断。银行作为资金 保 。法律上 的担保形式有典型担保 ( 抵押 、 质权 、 留置) 非 典型 提 供者 , , 在考虑应收账款 质押时 , 愿意选择有稳 定现 金流收入
些 定型化的融资方式得 以推广和运用 , 扩大 了众 多企业( 商事 产经营者。有观点认为我国 《 物权法》 这一规 定比英 国等发达 国 主体) 的融 资视野 , 有助于推动企业 融资活动更安全 、 更有效的 家通行 的范围广 , 更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 。 但是 , 若由个体
进行 。融资法律方式的多样化, 使企业作 为融资的市场 主体 , 有 工商户 、 农业生产经 营者设定浮动抵 押, 则应 以建立有效 的财 了更多的融 资渠 道和法律保 障; 但是 , 每一种 融资方式都 是有 产监督管理制度 为基础 , 然而 , 面对数量众多的中小企业, 以 难 条 件的 , 并非所有 的主 体都能够选择 适用 , 于中小企业 而言 在短期 内建立 有效的财产监 管制度, 对 因此 , 浮动 抵押短期 内很
1 .中 小 企 业 适 用 浮 动 抵 押 的 困 难 。 浮 动 抵 押 (ot g l i f an
超过 4 0 2 0万户 ,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 务的价值 已经 占到我国 cag) hre 是指抵押人在其现在和将来 的全部财产或者部分财产上
当年 国内生产 总值的 7 .%。无论 在利 用外 资和 出 口创 汇方 设定的担保 。浮动抵押是营业资产整体融 资的方式之一 。 6 6 面 , 是在推进 区域经济发展方 面, 还 中小企业都取得 了辉 煌的 资难是最普遍的 问题。 然而 , 是否 能够采用 浮动抵押 的方式获得资金 , 取决于 资

中小企业民间融资存在的问题及其法律规制——以“珠三角”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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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 资金成 为珠 三角 中小企 管 性 , 民 问融 资 活 动 游 离 于 金 融 监 管 当 局 的监 管 范 围外 。 例低而债务 资本 融资 比例高 , 即
珠 改革开放 以来 , 珠江三角洲 中小企 业发展迅速 , 渐成 业 的主要融 资途 径。其 中 , 三角 中小企 业通过 民间融资 逐
第 1期
21年 0 月 01 1
湖 南 人 文 科 技 学 院学 报
J u n lo n n I si t fHu n t s ce c n e h oo y o r a fHu a n t u e o ma i e ,S i n e a d T c n lg t i
.8 虽 为 推 动 广 东 国 民经 济 发 展 的 主 要 动 力 。珠 三 角 中小 企 业 的 渠道筹集 的资 金 占其 融 资 总 额 的 1 7 % , 占融 资 比重
但 民 兴起 主 要 得 益 于 率 先 对 外 开 放 的 政 策 和 毗 邻 港 澳 的 独 特 地 小 , 珠 三 角 中小 企 业 数 量 众 多 , 问融 资数 额及 规 模 还 是 理 优 势 。 19 9 0年 以后 , 三 角 地 区 中 小 企 业 的 发 展 出 现 了 相 当可 观 的 。 珠
融 资 市 场 上 寻 求 资 金 支持 。在 珠 三 角地 区 , 间 融 资 在 解 决 中小 企 业 融 资 难 的 同 时 也 存 在 着许 多 问 题 , 企 业 规 避 法 律 民 如
的 融 资 现 象 大 量 存 在 , 业 非 法集 资行 为屡 禁 不 止 、 间融 资利 率 飙 升 等 , 企 民 不仅 破 坏 了稳 定 的金 融秩 序 和 社 会 秩 序 , 且 而 阻碍 了珠 三 角 中小 企 业 的 健 康 发 展 。 因此 , 们 应 该 在 法律 上 使 民 间 融 资 合 法化 , 强 对 民 间 融 资 的监 督 和 引导 , 范 民 我 加 规 间 融 资 的借 贷 利 率 , 并且 结 合 民 间 融 资 的具 体 状 况 , 立 民 间金 融 体 系 , 而促 进 地 区 金 融 体 制 的 改 革 和 创 新 , 动 地 区 建 从 带 经 济 的进 一 步 发展 。 [ 键 词 ] 三 角 地 区 ; 小 企 业 ; 间 融 资 关 殊 中 民 [ 图 分 类 号 】 F 1 .3 中 A 2 2 2 [ 献标识码 ] [ 文 A 文章 编 号 ] 6 3— 7 2 2 1 ) 1 0 6 0 17 0 1 ( 0 1 0 — 0 1— 4

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法律问题探析

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法律问题探析

1中小 企业 融资概 况
1 . 1中 小企 业 的法 律 界 定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中小企业 促进法》 规定 : “ 本法所 称中 小企业 ,是指在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境 内依法设立 的有利 于满 足社会 需要 , 增加就 业 , 符 合 国家产 业政策 , 生 产经营 规模 属于 中小 型的各种所有制 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中小企 业的 划分 标准 由国务 院负责企 业工 作 的部 门根据 企业 职工 人 数、 销售额 、 资产 总额等 指标 , 结合行业特点 制定 , 报国务院
An I n q u i r y i n t o t h e I s s u e s o n La w i n Fi n a n c i n g Di ic f u l t y
o f S ma l l a n d Me d i u m En t e r p r i s e s/ / Ha n We n i i n
c a u s e o f i t s o w n i n h e r e n t r e a s o n a n d t h e e x t e na r l e n v i r o n me n t ,
目前 我国中小 企业 仍集 中于技术要求不高 的劳动密集 型产业 , 因本身 规模较小 , 抗风 险能力不 如大型企业 ; 加 之 中小企业 内部管理往往并不健全 , 财务和监督机 制不完善 , 也就 比较难取得金融机构的信任 ,虽然现在很 多银 行已经 开始推广小额贷款 , 但总体上讲 , 中小企业取得 金融机构的 贷款仍 比较困难。因此 , 中小企业 为了 自身 的生存发展 , 只 能很大程度上依赖 内源融资方式 。与之相 比, 大型企业的融 资方式中 , 外源融资显然 占了相 当 比例 。而且 , 因为大型企 业往往享有更好的声誉 , 上游供货 商的信用周期 、 下游代理 商和经销 商的预付款 等也使企业 信用转 化为 了融 资渠道 , 与 中小企 业 更 拉 开 差 距 。

浅谈解决公司股权融资法律问题的对策

浅谈解决公司股权融资法律问题的对策

解决公司股权融资法律问题的对策随着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企业发展壮大的需求也日益增长。

在这个过程中,股权融资成为企业获得资金的一种重要方式。

然而,随着股权融资的不断推进,相关的法律问题也不断浮现。

如何合法合规开展股权融资活动,是当前公司股权融资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本文将从立法、合同、保密等方面对公司股权融资法律问题的对策进行浅谈。

一、立法法规方面在公司股权融资领域,法律法规的建设和完善是关键。

目前,我国股权融资领域的法律和法规还较为简单,并且缺乏详细的条款和规定,这给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保护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性。

因此,未来应加强股权融资立法和规范,完善公司股权融资投资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保护机制。

除此之外,应加强对股权融资中的欺诈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投资者的权益。

二、合同法律问题在股权融资中,合同的签订对投资者和公司来说都非常关键。

合同不仅是双方的约定,更重要的是它可以在法律风险发生时为双方提供依据。

双方应当在签订合同时,明确所有的法律条文,同时加强完善相关经济责任规定,对于经济损失双方应当通过协商得到妥善解决。

在合同文件的准备阶段,应当避免一些约束性过强的条款,这可能会导致未来法律纠纷的发生。

为了避免因不合理的条款而产生争议,在合同编写之前,应该尽可能多地了解合同的格式、词汇和结构。

要明确合同的约定,最好请有法律资质的相关人员对合同进行审查,这样可以规避一些不必要的风险,降低法律纠纷的概率。

三、保密问题在股权融资过程中,保密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方面。

关于公司的秘密和机密都应当被妥善保护。

公司和投资者都应签署保密协议,在股权融资中对于公司的机密应做到隐秘,达到保密的目的。

同时,公司还应当采取措施,建立一套完整的机密保护体系,包括物理防范、网络防范以及文件管理等方面。

公司还应贯彻保密意识,加强员工信息安全的培训,降低信息泄漏风险。

总之,在公司股权融资中,合法性和合规性是最高原则。

对于公司经营风险的控制,保护企业的经济利益、知识产权等都需要立法法规的支持,同时还需要合同约束及保密制度来进行有效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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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供法律服务; 会计师:提供会计/审计服务; 评估师:提供资产评估服务; 投/融资中介机构:提供投/融资中介服务; 投资银行:提供投资退出的各项服务;
风险投资的参与者(五)
委托代理关系之一: 出资人与风险投资 家的委托代理关系, 促使风险资本形成。
技 术 知识 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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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概念及途径
1. 债权融资 1) 银行贷款 2) 企业借贷 3) 股东借款 4) 民间借贷 2. 股权融资 1) 股权质押 2) 公司上市 3) 风险投资 4) 公司增资与股权转让 5) 股权让与担保 3. 知识产权融资 4. 商业模式融资 5. 其他方式融资(票据,信用证)
IPO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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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投资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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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制发展阶段:从1970年到1993年 1971年NASDAQ成立,完善了风险投资退出渠道; 1978年至1981年,资本利得税从48%降到20%; 1979年,修订《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ERISA),允许养老基金进入 风险投资行业; 1986年全面修订《统一有限合伙法》,贯彻风险与收益对称规律原则; 年筹资总规模:约40亿美元/年,资金45%来自养老基金,20%来自大 学与基金会,18%来自公司,其他来自于保险公司、银行与个人等; 4) 全面发展与调整阶段:从1994年到现在 主要表现为筹资金额大幅提高:1994年,78亿美元;1996年,124亿美 元;2000年1049亿美元; 2000年后,由于美国新经济泡沫破裂,风险投资筹资金额锐减:2001 年403亿美元,2002年300亿美元,2004年697亿美元,2005年354 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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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以及农村银行
民间借贷--司法实务经验
1. 2. 3. 4. 5.
① ② ③ 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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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 诉讼材料的送达 诉讼保全作用及范围 借条与打款凭据 担保的效力
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 公司对股东担保的效力 企业间借款担保合同的效力 无效的处理
6. 7.
本金与利息的约定 执行实务
民间借贷--破产
I. 公司制 II. 有限合伙制(LP与GP的距离之美) III. 信托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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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创业风险投资基金
公司制的风险投资企业(一)
1)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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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公司法》
出资人是公司股东,资金为(分步)支付 制 ,股东之间一般为同股同权; II. 风险投资家是公司管理层; III. 公司章程规定出资人与管理层之间的责、权、 利关系; IV. 基金是公司法人,要按章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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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资本出资人 LP
参与的中介机构: 律 、会计师
风险投资家 GP
委托代理关系之二: 风险投资家与创业企 业家的委托代理关系, 形成风险投资组合。
创业企业家
参与的中介机构: 律师、会计师、 评估师、投资银 行;
风险投资的组织形式
1. 2. 3. 概念 风险投资在国内的发展 风险投资公司的形式
启蒙阶段:1946年至1957年 1946年6月6日,Karl Compton与Georges Doriot创建 美国研究发展公司(American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标志现代风险投资诞生了。 典型案例:1957年7万美元投资DEC,1971年价值 3.55亿美元; 2) 政府引导阶段:1958年至1969年 1958年,美国颁布《小企业投资公司法》,建立SBA 与SBIC援助计划,将风险投资激励措施法制化; 1958年至1963年,共援助SBIC692家,募资4.64亿 美元; 典型案例:苹果电脑、Intel等;
V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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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和物保均为第三人提供 物保为债务人提供,与人保的关系 物保无效或消灭,人保的责任 汇票、支票、本票; 债券、存款单; 仓单、提单; 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中的财产权; 应收账款;
三、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风险投资的参与者(三)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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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企业家:他们是被投资企业的创立者与 经营者。从风险投资的角度,他们应该具备 以下的素质:
I. II. III. IV. V. 创新精神; 意志坚强,能够承受失败; 思想独立,做事执着; 诚实可信; 性格开朗,处世乐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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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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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用于出资的债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债权合法有效; (二)债权权属清晰、权能完整; (三)债权依法可以评估和转让; (四)债权是被投资公司经营中产生的货币给付、 实物给付的合同之债; (五)被投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出资应 当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被投资公司为股份有限公 司的,债权出资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 2. 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和破产清算 优先债权
I. II. III. IV. 抵押债权 劳动报酬--工资及保险等 税收 建筑工程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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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的法律后果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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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的方式
保证 抵押 质押 留置与定金
2.
保证的风险
民间借贷刑事犯罪
1. 2. 3.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集资诈骗罪 非法拘禁罪
股权融资
1. 2. 3. 4. 5. 股权出质 公司增资与股权转让 PE 风险投资 公司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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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出质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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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股权质押是一种融资担保、债务担 保、风险控制工具 操作实务 法律风险 优缺点
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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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 (PRIVATE EQUITY) 主要指募集成立的基金, 通过投资专家(基金资产管理人)的尽职管理,实 现对非公开上市公司的权益性投资,为被投资企业 提供专业的管理服务,并通过上市、转让、并购或 MBO(管理层回购)等股权转让方式,实现资产 增值回报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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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民间借贷后崩盘 主体涉案后的处理 优先权不能得到全部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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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银行贷款诈骗罪 主体身份变化 伪造签章 使用用途不一致
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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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法律问题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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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四种形式的借贷效力) 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区分 民间借贷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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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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