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做好2018年全省林业系统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专门法考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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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林业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林业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林业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24.08.30•【字号】•【施行日期】2024.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林业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市、省直管县(市)林业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为做好2024年度林业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24〕165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一)在皖各类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林业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关系的林业专业技术人才;在我省就业的自由职业林业专业技术人才。

(二)在皖就业的港澳台林业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我省颁发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外籍林业专业技术人才。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含返聘在岗)不得申报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

事业单位申报人员须在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申报职称评审。

专业技术人员在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个系列(专业)职称,不得同时申报两个以上不同系列或同一系列两个不同专业的职称。

对在同一年度多头申报职称资格的,取消其申报资格;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原则上予以取消。

二、申报条件与评审机构2024年度林业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按照《安徽省林业局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林业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林人〔2020〕68号)有关要求执行。

全省林业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由省林业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省直管县(市)林业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和省林业局直属事业单位林业工程师、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由省林业局林业工程专业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

安徽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举办全省森林认证培训班的通知

安徽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举办全省森林认证培训班的通知

安徽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举办全省森林认证培训班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林业局
•【公布日期】2018.12.07
•【字号】办科〔2018〕30号
•【施行日期】2018.12.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培训
正文
安徽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举办全省森林认证培训班的通知有关市、县(市、区)林业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森林可持续经营和林业可持续发展,加快我省森林认证的推进步伐,省林业局决定举办全省森林认证培训班。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时间:2018年12月13日~14日,13日下午报到。

二、培训地点:合肥辰茂和平酒店(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239号(原和平国际大酒店))。

三、参训人员:各市林业局、有关县(市、区)林业局负责科技工作的同志各一人,部分林业龙头企业负责人,有关高校、科研单位等(详见名额分配表)。

四、主要培训内容:1.中国森林认证标准体系解读;2.森林认证实践单位经验介绍;3.林业新品种保护。

参训人员回执以市林业部门汇总,请于12月11日上午下班前发至省林业局科技处邮箱。

科技处联系人
姓名:姚建林邮箱:**********************
电话:*************139****0886(手机)
合肥辰茂和平酒店联系人
姓名:王亚男电话:138****7471
附件:
1.名额分配表
2.培训人员回执
安徽省林业局办公室
2018年12月7日。

安徽省林业局、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林业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

安徽省林业局、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林业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

安徽省林业局、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林业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林业局,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7.03•【字号】林人〔2020〕68号•【施行日期】2020.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林业局、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林业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林人〔2020〕68号各市林业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安徽省林业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徽省林业局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7月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三章资格及能力业绩条件第四章评价方式方法第五章附则安徽省林业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科学评价林业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充分发挥职称在促进专业技术人才培养使用方面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安徽省林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按照国家、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文件精神和《安徽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皖人社发〔2019〕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林业实际,制定林业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

第二条本标准条件所称林业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包括: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第三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林业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以及现在皖工作已满1年的省外林业专业技术人员。

公务员(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及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人员,不得申报林业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

第四条推动林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符合条件的林业高技能人才可申报林业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五条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作风端正,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安徽林业行政执法考试题库单选

安徽林业行政执法考试题库单选

林业行政执法考试题库【201】王某实施下列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哪一项应当由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进行处罚A:阻碍野生动物行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B: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鹈鹕C:偷窃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野猪D:哄抢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野猪制成品正确答案:B【202】通过省级审定的主要林木良种,由 ( )颁发林木良种审定证书,并由( )公告。

A: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B: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C: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省人民政府D: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203】《安徽省林木种子条例》与《种子法》对经营者销售假、劣林木种子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不一致的,应当:A:适用《安徽省林木种子条例》B: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C:从减轻当事人负担角度,选择适用处罚较轻的法律D:从增强法律的威慑性角度,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法律正确答案:B【204】根据《安徽省林木种子条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 )年。

A:2B:3C:4D:5【205】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下列哪项不属于该法所保护的野生动物A:珍贵的陆生野生动物B: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C:有重要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D: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野生动物正确答案:D【206】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

A:个人所有B:集体所有C:国家所有D:无主物正确答案:C【207】廖某打算猎捕扬子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廖某可以基于科学研究的需要猎捕扬子鳄B:廖某应当依法取得狩猎证C:廖某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D:廖某不论出于何种目的猎捕,都禁止使用电子诱捕方式正确答案:A【208】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

A:重点保护B:全面保护C:分类分级保护D:平等保护正确答案:C【209】下列哪些行为符合《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A:张某将其闲置的狩猎证借给同村的李某使用B:何某在集贸市场出售不能提供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C:甲县聂某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至同省乙县,应当持有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以及检疫证明D:张某经营的食品作坊,利用自行从山上打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作食品正确答案:C【210】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并每()根据评估情况确定对名录进行调整。

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营造林年度实绩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营造林年度实绩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营造林年度实绩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3.07.04•【字号】林造[2003]79号•【施行日期】2003.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营造林年度实绩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林造[2010]79号)各市林业局:按照国家林业局“严管林,慎用钱,质为先”要求,为加强营造林实绩质量管理,巩固造林成果,加速森林资源培育,我厅组织制定了《安徽省营造林年度实绩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七月四日安徽省营造林年度实绩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林业生产管理,确保营造林质量,提高森林资源经营管理水平,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营造林年度实绩质量考核对象为各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条考核内容为当年的人工(更新)造林、封山育林、中幼林抚育等项任务完成的数量、质量及管理情况。

第四条考核以省下达的年度林业生产计划、各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查验收后上报的任务完成数和省组织的核查验收结果为依据。

第二章考核指标及标准第五条营造林年度实绩质量考核实行量化,考核总分为100分。

其中数量指标20分,质量指标65分,管理指标15分。

各指标内考核项目不全时,将所缺项目的分值按比例增加到所具有的考核项目分值后再进行评分。

第六条数量指标(20分)评分标准如下:(一)计划完成率10分,其中:1、人工(更新)造林5分(计划完成率达100%计满分);2、封山育林2分(计划完成率达100%计满分);3、中幼林抚育3分(计划完成率达100%计满分)。

(二)面积核实率10分,其中:1、人工(更新)造林5分(面积核实率100%计满分);2、封山育林2分(面积核实率100%计满分);3、中幼林抚育3分(面积核实率100%计满分)。

第七条质量指标(65分)评分标准如下:(一)人工(更新)造林65分,其中:1、适地适树6分(适地适树率达100%计满分);2、主要造林树种良种使用率5分(主要造林树种良种使用率达65%以上计满分);3、苗木合格率5分(苗木合格率达100%计满分);4、混交林比例3分(混交林比例达30%以上计满分);5、核实面积合格率12分(核实面积合格率达95%以上计满分);6、新造幼林抚育面积合格率8分(新造幼林抚育面积合格率达100%计满分);7、生长指标6分(仅适用于对生长指标有要求的工程,达到要求计满分)。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开展2018年-2020年林业科技项目绩效评价及验收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开展2018年-2020年林业科技项目绩效评价及验收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开展2018年-2020年林业科技项目绩效评价及验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21.11.23•【字号】林科函〔2021〕481号•【施行日期】2021.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开展2018年-2020年林业科技项目绩效评价及验收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市林业局,局直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林业科技项目管理,提高各级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改革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36号)、《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修订〈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39号)和《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财资环〔2020〕1008号)、《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林业局关于修订〈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皖财资环〔2021〕905号)要求,我局决定于近期组织开展2018年度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现场查定验收、2019年度省级林业科研创新项目实施成效监测、2020年度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安排1.现场查定验收范围。

2018年度批准实施的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共17个(见附件1)。

2.成效监测范围。

2019年度批准实施的省级林业科研创新项目,共30个(见附件2)。

3.绩效评价范围。

2020年度批准实施的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共15个(见附件3)。

二、工作方法采取项目自评、市级验收与省级评价核验相结合的方法。

考虑到当前疫情实际,原则上验收工作由所在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

(一)项目自查自评。

2018年-2020年各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批复的建设内容和项目实施方案,认真梳理项目实施、资金使用、主要做法、存在问题等情况,组织开展自查自评工作。

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林业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林业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林业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8.07.01•【字号】林计[2008]69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林业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林计〔2008〕69号)各市林业局、各试点县林业局、厅直各单位:为加强全省林业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加强资金管理,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效益,省林业厅制定了《安徽省林业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厅发展计划与资金管理处。

安徽省林业厅二〇〇八年七月一日安徽省林业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林业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林业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基本建设投资的林业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林业建设项目)。

第三条实行林业建设项目统一组织、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项目计划主管工作机构归口统一管理林业建设项目,其他业务工作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具体管理林业建设项目的实施。

第四条林业建设项目管理工作遵循科学决策、分级负责、规范管理、安全运行、务求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储备第五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林业建设项目库,做好项目储备工作。

林业建设项目库至少储备一年拟申报和实施的林业项目,并实行年度滚动更新。

第六条省林业厅适时发布林业建设项目信息,并在组织专家对各地推荐或申报的林业建设项目进行调查研究和审查筛选的基础上,建立省级林业建设项目库。

第七条向国家或省有关部门申报的林业建设项目,原则上应从省级林业建设项目库中筛选和提取。

省级林业建设项目库不能满足的,可从各地林业建设项目库中筛选。

第八条纳入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储备的林业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林业规划,符合国家林业战略发展方向,符合国家投资政策,并编制项目建议文本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开展2018年度林业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开展2018年度林业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开展2018年度林业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8.08.21•【字号】林人函〔2018〕635号•【施行日期】2018.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关于开展2018年度林业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林人函〔2018〕635号各市、省直管县林业局,厅直事业单位: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8〕233号)精神,为做好2018年度林业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一)2018年申报晋升林业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应符合省林业厅、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林业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林人〔2013〕57号)和省人社厅皖人社秘〔2018〕233号文件规定的相关要求。

(二)申报人员的学历、学位、资历(资格、聘任时间)、工作年限、业绩(含论文、论著)等终算时间为2018年12月31日,时间按周年计算,业绩从取得现资格之年算起,以近5年业绩为主。

(三)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7〕5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推荐工作。

二、评审机构(一)全省林业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由省林业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评审;(二)省直管县林业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和厅直事业单位林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由省林业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代评。

三、申报材料1.各市及省直管县人社部门、厅直单位委托评审函1份。

2.各市及省直管县林业主管部门、厅直单位汇总形成《2018年度申报林业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一览表》1份,A3纸张打印,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计算机化考试工作规则》的通知

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计算机化考试工作规则》的通知

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计算机化考试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8.09.03•【字号】皖司通〔2018〕80号•【施行日期】2018.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考试正文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计算机化考试工作规则》的通知各市司法局:《安徽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计算机化考试工作规则》已经2018年8月31日厅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司法厅2018年9月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三章考区考点考场第四章考务人员第五章考前准备第六章考试实施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考务保障第九章附则安徽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计算机化考试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计算机化考试组织实施工作,根据司法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规则》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计算机化考试组织实施工作应当坚持依法、统一、安全、效率原则。

第三条省司法厅和各考区所在地市司法局(以下简称市司法局)按照规定的职责和权限组织实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省司法厅指导、监督各市司法局的考试组织实施工作,各市司法局具体负责本地区考试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四条各市司法局是本考区考试组织实施工作主体,市司法局局长是考区第一责任人。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明确岗位职责,细化目标任务,把责任落实到考区考点考场和具体岗位。

第五条各考区应当建立健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市司法局牵头,有关部门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强化监管责任,形成工作合力。

第六条各考区应当成立由市领导任组长,公安、司法、保密、无线电管理、教育、卫生、电力、网络通信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指导本考区考试组织实施工作。

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林业厅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林业厅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林业厅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8.05.04•【字号】林办〔2018〕26号•【施行日期】2018.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关于印发《安徽省林业厅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厅机关各处室、厅各直属单位:《安徽省林业厅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第六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林业厅2018年5月4日安徽省林业厅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省林业厅规范性文件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省林业厅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规定省林业厅或林业系统内部的工作制度、工作程序、表彰奖励决定、人事任免决定、原文转发其他部门规范性文件、具体事项的通知和通报,以及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决定事项制定的文件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修改、清理、废止等,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守下列原则:(一)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原则;(二)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原则;(三)合法、科学、公开的原则;(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原则。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内容:(一)行政处罚事项;(二)行政强制措施;(三)行政许可事项;(四)行政征收事项;(五)行政收费事项;(六)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由特定行政机关规定的事项。

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

规范性文件由厅法制工作机构统一登记,使用“林法”字号统一编号,由厅法制工作机构统一发布。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林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林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林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13•【字号】皖政办[2000]47号•【施行日期】2000.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林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00]47号)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林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七月十三日安徽省林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3号),设置安徽省林业厅。

省林业厅是主管林业工作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将原由省水利厅承担的在宜林地区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政府职能,交给省林业厅承担。

(二)下放的职能1、将森林资源调查、监测、估价及林地定级、科技成果登记和项目推广、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植树造林检查验收、重点森林病虫害调查测报和检疫以及有关林业资质认证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交给有关事业单位承担。

2、将具体指导乡村林场的工作,交给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三)取消的职能1、对木材生产、森林旅游、林木花卉、木本药材等林业产业的管理。

2、管理非统配木材和松香(含松脂)的经销。

3、下达年度造林和育苗指令性计划。

4、指导林业经济体制改革和林业教育改革。

5、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村能源发展、农村综合开发和扶贫等组织指导工作。

6、规划指导木材产品市场建设。

二、主要职责经过以上职能调整,省林业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起草本省林业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制定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林业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林业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林业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20.05.07•【字号】林法〔2020〕47号•【施行日期】2020.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林业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林业局:《安徽省林业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已经省林业局2020年第9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原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林防〔2011〕34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林业局2020年5月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格管理第三章职责和行为规范第四章奖惩第五章附则安徽省林业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林业植物检疫队伍建设,规范林业植物检疫人员(以下简称检疫员)管理,根据《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林业植物检疫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植物检疫员,是指从事林业植物检疫工作并依法取得有效证件的专职和兼职人员。

林业植物检疫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

专职检疫员依法从事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应当按有关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条检疫员依法履行检疫执法职责,受法律保护,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疫员的管理工作。

各级林业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检疫员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资格管理第五条专职检疫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热爱林业植物检疫事业,遵纪守法,工作认真,坚持原则,有较高的思想觉悟和政策水平;(二)具有林业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中等以上专业学校毕业、连续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两年以上;(三)从事林业植物检疫岗位工作;(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取得专职检疫员资格,按照以下程序审批:(一)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植物检疫机构推荐,填写《林业植物检疫员推荐表》;(二)经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三)参加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检疫员资格培训并考试合格后,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统一制作的《林业植物检疫员证》。

安徽省林业厅关于组织开展2018年度营造林秋季自查验收工作的通知-林造函〔2018〕621号

安徽省林业厅关于组织开展2018年度营造林秋季自查验收工作的通知-林造函〔2018〕621号

安徽省林业厅关于组织开展2018年度营造林秋季自查验收工作的通知正文:---------------------------------------------------------------------------------------------------------------------------------------------------- 关于组织开展2018年度营造林秋季自查验收工作的通知林造函〔2018〕621号各市林业局:为全面掌握2018年全省营造林实绩情况,省林业厅决定在全省组织开展2018年度营造林秋季自查验收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查验收内容(一)人工造林完成情况,主要包括2018年长防林工程、林业血防工程、农业综合开发名优经济林项目、石质山造林、中央财政造林补贴和其他造林完成情况;(二)封山育林(包括长防林工程封山育林和省级封山育林)完成情况;(三)退化林修复和林业血防林提质改造完成情况;(四)森林抚育(包括中央财政森林抚育和省级森林抚育)完成情况,2018年新增省级森林抚育经营示范片(含扩建部分)建设情况;(五)森林长廊示范段建设完成情况。

二、自查验收标准(一)人工造林1.长防林工程、林业血防工程及农发项目造林。

小班起始面积、造林成活率等符合《安徽省人工造林技术导则》有关要求及农发项目要求。

2.中央财政造林补贴项目、石质山造林及其他造林。

小班起始面积、造林成活率等符合《安徽省人工造林技术导则》有关要求,造林密度符合《安徽省造林技术规程》(DB34/1267-2010)要求。

(二)封山育林小班起始面积30亩以上,符合《封山(沙)育林技术规程》(GB/T15163-2004)和《安徽省封山育林技术导则》,设立碑牌,订立护林公约。

长防林封山育林验收时封育类型要根据起始郁闭度划分为有林地封育(郁闭度小于0.5,应与作业设计文本相一致)和无林地疏林地封育(郁闭度小于0.2)两类。

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林业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主要信访投诉请求清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林业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主要信访投诉请求清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林业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主要信访投诉请求清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5.12.08•【字号】林办〔2015〕84号•【施行日期】2015.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关于印发《安徽省林业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主要信访投诉请求清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林业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现将《安徽省林业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主要信访投诉请求清单(试行)》(见附件)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安徽省林业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主要信访投诉请求清单(试行)安徽省林业厅2015年12月8日安徽省林业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主要信访投诉请求清单(试行)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不服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行为1.具体投诉请求:(1)不服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行政权力清单中所列权力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等具体行政行为;(2)不服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抽象行政行为。

2.法定途径: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可一并请求对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进行审查。

3.适用层级:省、市、县。

4.主要政策法规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防沙治沙法》、《森林法实施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安徽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安徽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安徽省林木种子条例》、《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行政权力清单等。

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林业厅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林业厅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林业厅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8.09.18•【字号】林办函〔2018〕719号•【施行日期】2018.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关于印发《安徽省林业厅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细则》的通知林办函〔2018〕719号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安徽省林业厅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细则》已经2018年第16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林业厅2018年9月18日安徽省林业厅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细则第一条为切实提高厅机关和厅直属事业单位国家工作人员法治素养和依法办事的能力,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厅主要负责同志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应当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第三条厅人事教育工作机构负责厅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指导监督,把学法用法列入教育培训计划和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厅党组会、厅长办公会、厅党组中心组学习工作承办机构负责厅领导班子学法用法工作;有关业务处室、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学法用法工作;厅机关党委负责组织党内法规学法用法;厅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厅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的组织协调。

第四条厅国家工作人员应当紧密结合实际学法用法,认真学习以宪法为核心的各项法律法规,不断增强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林业改革发展的能力。

厅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带头学习宪法和法律,带头厉行法治、依法办事。

党员干部应当认真学习党章和党内法规。

第五条厅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的主要内容:(一)突出学习宪法;(二)学习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国家基本法律;(三)学习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重点学习林业相关法律法规、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四)学习与履行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五)学习廉政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六)开展用法活动,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

安徽省林业厅关于组织开展规范行政执法有关制度实施情况自查的通知-林办函〔2018〕771号

安徽省林业厅关于组织开展规范行政执法有关制度实施情况自查的通知-林办函〔2018〕771号

安徽省林业厅关于组织开展规范行政执法有关制度实施情况自查的通知
正文:
---------------------------------------------------------------------------------------------------------------------------------------------------- 关于组织开展规范行政执法有关制度实施情况自查的通知
林办函〔2018〕771号
各市林业局:
近年来,省林业厅就规范全省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印发文件,确立了信息公开、法制审核等相关制度。

为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2018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方案》,更好地推进制度实施,现组织开展林业行政执法有关制度实施情况自查。

请从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六个方面,分工作开展情况、存在问题和改进建议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3000字以内),于11月15日前报省林业厅。

联系人:王长利电话:*************邮箱:***************
安徽省林业厅
2018年10月12日
——结束——。

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开展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考核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开展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考核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开展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考核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7.04.21•【字号】林办函〔2017〕267号•【施行日期】2017.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关于开展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考核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林办函〔2017〕267号六安、安庆、黄山市林业局, 金寨县、潜山县、黄山区林业局:为贯彻落实《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根据省政府法制办通知要求,省林业厅决定组织开展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考核制度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单位在各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基础上,经研究确定金寨县林业局、潜山县林业局、黄山区林业局承担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考核制度试点工作。

二、主要工作任务试点单位的主要工作任务是:探索开展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考核工作,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并在本县(区)实施,发现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并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及时向省林业厅报告试点工作进展。

三、开展试点工作的主要依据1、《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73号);2、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贯彻〈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府法发〔2017〕11号);3、省林业厅《关于全省林业系统贯彻〈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办函〔2017〕182号)。

四、试点工作时间安排1、制定方案阶段(5月底之前)。

试点单位针对承担的试点任务,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承办机构及联系人,明确工作思路、工作要求、工作推进阶段和工作完成时间(原则上为今年内),并抄报省林业厅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2、部署推进阶段(6-12月)。

试点单位根据工作推进情况,采取实地调研、专题研讨等方式,在本地推进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3、总结报送阶段(12月底之前)。

试点单位结合工作进展,形成书面工作总结报省林业厅。

工作总结的重点包括工作推进情况、取得成效、存在问题和解决对策。

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林业厅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林业厅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林业厅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8.09.11•【字号】林办函〔2018〕693号•【施行日期】2018.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安徽省林业厅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林办函〔2018〕693号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安徽省林业厅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安徽省林业厅2018年第14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林业厅2018年9月11日安徽省林业厅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第一条为规范省林业厅法律顾问工作,发挥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林业中的作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法律顾问由厅法制工作机构在知名法学专家和律师中遴选。

法律顾问聘期初任一般为一年,续任一般为二年。

厅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厅法律顾问遴选、日常联络、组织协调、业务管理和绩效考核等工作。

第三条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二)法学专家应当具有教授、研究员等高级职称,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和经验;律师应当具有8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和较强的专业能力,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

(三)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未受过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四)熟悉省情、社情、民情和林业行政法律事务,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热心林业改革发展,身体健康,有履行职责的必要时间和相应精力。

第四条省林业厅法律顾问为初任的,依照下列程序遴选聘任:(一)厅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启动遴选程序的意见,报厅领导批准后,发布公告,接受有关部门、单位推荐法律顾问人选;(二)厅法制工作机构根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提出考察人选建议,经厅领导同意后,会同厅机关有关处室组织考察;(三)厅法制工作机构根据考察情况提出聘任人选,报厅领导审定。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16年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16年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16年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8.15•【字号】皖安监法函〔2016〕154号•【施行日期】2016.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16年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各市、省直管县安全监管局:根据《2016年度全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工作计划的通知》(皖府法秘〔2016〕25号),经商省政府法制办同意,决定组织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格认证培训考试时间和地点1.培训考试期次安排。

2016年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第五、六、七期培训考试,定于9月11至13日、18至20日和21至23日。

报名时间即日起至9月6日,报名通过法制监督平台资格认证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报名。

2.培训考试报到时间、地点。

第五期时间:2016年9月11日至13日,9月11日下午报到。

地点:宜临国际大酒店(合肥市蜀山区合作化南路19号金通大厦,合作化南路与休宁路交叉口)。

第六期时间:2016年9月18日至20日,9月18日下午报到。

地点:稻香楼宾馆(合肥市蜀山区金寨路311号,金寨路与芜湖路交叉口)第七期:时间:2016年9月21日至23日,9月21日下午报到。

地点:天天乐园大酒店(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398号,潜山路与长江西路交叉口)。

二、参加资格认证考试人员的范围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委托派出机构的正式在编人员;乡镇政府、街道以及各类开发园区负责安全监管工作的人员。

三、资格认证考试内容和方式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考试内容,包括公共行政法基础理论、行政执法专业知识,以及行政执法人员综合应用法律、法规、规章的能力。

公共行政法题库可在安徽政府法制网主页公共服务栏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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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做好2018年全省林业系统行政执法
资格认证专门法考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林业厅
•【公布日期】2018.03.08
•【字号】
•【施行日期】2018.03.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做好2018年全省林业系统行政执法资格认
证专门法考试的通知
各市林业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8年全省林业系统行政执法资格认证考试工作,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做好2018年全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考试工作的通知》和省林业厅《关于全省林业系统贯彻〈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办函〔2017〕182号),现将2018年全省林业系统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专门法考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考试人员
申请参加专门法律知识考试人员为2017年4月1日前行政执法资格已到期的,从事或者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尚未取得全省行政执法资格或者委托行政执法资格的,因工作岗位变动行政执法资格种类变更的,以及因其他原因需要重新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

二、考试工作安排
专门法律知识考试采用集中闭卷机考,每场考试时间为90分钟。

以市为单位
组织考试,省直管县纳入所在市考试。

省林业厅处室、单位行政执法人员专门法考试由省林业厅办公室(政策法规处)组织实施。

考生数量在20人(含)以下的市,可于3月15日前提出书面申请,上报考试报名表和照片,参加省林业厅组织的考试。

考试服务器开启时间为2018年3月21日至4月20日。

各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须按照林办函〔2017〕182号文件规定的程序组织专门法考试,于4月20日前完成考试工作。

4月30日前,以文件形式制发专门法律知识考试合格人员名单,报同级政府法制办和省林业厅,并在本部门门户网站上公示。

逾期未完成的,将无法参加今年的通用法律知识考试。

各级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组织本单位考生凭《准考证》及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按照考试要求和规定参加考试,要求考生严格遵守考场纪律。

各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好行政执法资格认证考试工作。

要严格执行考试纪律,坚决杜绝考试作弊。

发现作弊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有关考试技术问题
(一)关于考试系统
林业专门法考试使用省林业厅组织开发的考试系统实施。

该系统分考试系统和模拟考试系统两个模块,其中,模拟考试系统在安徽林业信息网主页开设“安徽省林业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专门法模拟考试系统”专题;考试系统模块仅考试时开放。

两个模块使用同一题库,请参加考试人员认真练习,省林业厅不再组织考前培训。

(二)关于考场技术要求
各市分考场要确保考试用电脑正常使用,务必统一安装使用IE11版本浏览器(因浏览器未按要求设置造成考试无法正常进行的,各市自行承担责任),考试用
电脑可以正常访问互联网、能够登陆“安徽省林业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专门法考试系统”,在考试当天保证网速正常,不得因网速问题影响正常考试。

考生报名信息表和对考生照片的有关要求等资料,请从QQ群下载。

需在考试现场提供技术保障的,请与合肥信服公司商谈(联系人:陶娅娟,手机:180****6501,传真:*************)。

(三)关于考试注意事项
考生在登陆考试系统以后,先阅读此次考试的注意事项方可进入考试系统正式考试,注意事项如下:
1、考生凭准考证、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2、考生不准携带书籍、笔记、复习资料和电子产品,手机必须关机。

3、迟到15分钟,考生不准进入考场,结束考试前30分钟不得交卷,交卷出场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交谈。

4、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保持考场安静。

不准离开座位、不准抽烟、不准交头接耳、不准偷看他人答案、不准替他人考试,考生考试过程中,出现作弊等严重违反考试纪律的,考生成绩无效。

5、考生要服从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

对无理取闹,辱骂、威胁、报复工作人员者,取消考试资格,按有关纪律和规定处理。

6、考生考试过程中考试界面切出不能超过三次,否则自动交试卷。

7、考试过程中连续超过30分钟不答题,系统自动结束考试;
8、考试过程中正常交卷的,该考生考试结束。

(四)关于考试应急机制
各市应做好考试应急预案。

因系统问题导致考试无法正常进行的,由省林业厅协调合肥信服公司紧急修复后实施;30分钟内无法修复的,经省林业厅同意,可改用相应的纸质试卷组织考试。

纸质试卷由省林业厅提供。

事后应查明原因,认真
整改。

有关考试工作的具体问题请及时联系省林业厅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联系人:王长利电话:*************
传真:*************QQ群:532714751
安徽省林业厅
2018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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