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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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长市在职教师有偿家教处理暂行办法

天长市在职教师有偿家教处理暂行办法

印发关于《天长市在职教师有偿家教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作者:佚名文章来源:办公室点击数:277 更新时间:2011-4-21各中、小学、幼儿园、九年制学校,市职教中心:现将《天长市在职教师有偿家教处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校(园)广泛宣传,组织教师认真学习领会,并切实贯彻执行。

天长市教育局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天长市在职教师有偿家教处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师依法从教的自觉性,进一步树立面向全体学生的人文理念,倡导教师自觉抵制有偿家教行为,切实维护教师为人师表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天长市教师十不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意见》(天教〔2009〕3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

经研究,现制定全市在职教师有偿家教处理暂行办法:)一、适用范围及对象二、有偿家教行为的认定1、在职教师个人课外辅导学生直接或间接收费的;2、不同学科教师组成班子在家或借场地进行补课并收费的;3、教师个人之间相互提供生源或为退休教师、社会家教机构提供生源并获取利益的;4、未经学校或市教育局批准,私自在外兼课的;5、未经学校同意,在家一次对3位以上学生进行课外辅导的视为有偿家教;6、自己虽未代课,但私自以办班形式对学生进行有偿授课或辅导的;7、其它有关认定为有偿家教行为的。

三、对有偿家教的处理经查实属有偿家教行为的给予以下处理:1、责令有偿家教教师立即停止违规行为,违规所得一律没收,上缴至市资助贫困生委员会指定的帐户,并扣发本人当年50%的奖励性绩效工资;2、该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三年内不得评先评优,晋级方面一票否决,所聘教师职称和职务工资降一档;3、被查处两次以上的(含两次),城区教师调离到乡镇学校任教,乡镇教师交流到边远缺编乡镇学校任教,时间不得少于6年,6年后经考核合格,方可调回原校任教,新入编教师在试用期内直接解聘;4、属于特级教师、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兼职教研员的会同相关部门取消相应的称号和经济待遇;5、因从事有偿家教,致使受辅导学生造成严重安全事故的,取消教师资格,触及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6、学校行政人员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一律给予免职;7、各校(园)长为治理有偿家教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教师的教育管理,规范教师的从教行为,凡因管理不力,本校教师进行有偿家教的,被查处一次给予学校和当事人通报批评,被查处两次及以上取消学校本年度所有评先评优资格,对有偿家教活动泛滥的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校长相应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8、其他未能涉及的事项,视情节轻重由学校和市教育局共同认定处理。

关于禁止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暂行规定

关于禁止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暂行规定

关于禁止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规定为促进我市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和教师的从教行为,有效遏制有偿家教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及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有偿家教的界定有偿家教是指教师以中小学生为对象,在双休日、节假日和其它休息时间进行教学辅导并获取一定经济利益的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为从事有偿家教:1.在住宅内进行教学活动并从中获利的。

2.个人或与他人合伙租用场地进行教学活动并从中获利的。

3.在校外办学机构中从事教学活动并从中获利的。

4.为个人或校外辅导班介绍有偿家教生源并从中获利的。

5.在职教师利用工作之便自己或以亲属名义招收学生提供食宿,进行学习辅导,并收取费用的;6.其他有关情形。

二、禁止有偿家教的规定1.各中小学校的教室、课桌凳、器材等教学设备,不得租给或借给他人(包括本校教师),供其为学生收费补课。

2.严禁学校参与有偿家教的宣传、组织活动,不得与校外办学机构合作,组织学生进行收费补课。

3.禁止教师在家中或在校外租用教室进行有偿家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动员、暗示或强制学生参加本人或他人组织的有偿家教,不得为校外办学机构或其他人员介绍家教学生。

三、处理办法凡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1.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一经查实,对当事人予以通报批评,1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退回违规所得,当事人当年的年终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扣发6个月绩效工资;三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按照国家工资政策,两年内不予正常晋级。

处理后继续从事有偿家教的,予以解聘。

2.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从事有偿家教的,除按上述办法处理外,同时给予行政处分;市、县级优秀教师和骨干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除按上述办法处理外,报请相关部门按批准权限取消其荣誉称号。

3.学校对教师有偿家教行为监管不力,发现有偿家教行为而未及时制止和处理的,校长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造成严重影响的,对正副校长给予免职处理。

慈溪市教育局关于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处理意见

慈溪市教育局关于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处理意见

慈溪市教育局关于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处理意见一、背景介绍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现象在慈溪市教育系统内逐渐普遍起来,这不仅违背了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性原则,也对教育局的形象和教师群体的整体形象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为了规范在职教师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文就慈溪市教育局对从事有偿家教的在职教师的处理意见进行讨论。

二、处理原则1.严格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活动。

在职教师应专注于教育教学工作,不得利用自己在学校的职务和地位从事与教育无关的有偿家教活动。

2.加强监管和制度建设。

慈溪市教育局将加强对在职教师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有关制度,确保从事有偿家教的在职教师能够受到规范和有效的监督。

三、处理方式1.教育引导和警示教育。

对于初次发现从事有偿家教的在职教师,慈溪市教育局将采取教育引导和警示教育的方式进行处理,提醒他们遵守教育行业的规范和职业道德。

2.书面警告和谈话。

对于屡教不改的在职教师,慈溪市教育局将给予书面警告,并进行有针对性的谈话,要求其立即停止从事有偿家教活动,并向其说明后果严重性。

3.停职检查。

对于仍然坚持从事有偿家教活动的在职教师,慈溪市教育局将采取停职检查的措施,暂时停止其教学工作,并进行调查核实。

4.追究法律责任。

对于情节严重的在职教师,慈溪市教育局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处理结果及监管措施1.处分记录。

对于被处理的在职教师,慈溪市教育局将做好相应的处分记录,并保留在教师个人档案中,作为其职业生涯中的一部分。

2.定期检查。

慈溪市教育局将定期进行教师行为的检查,加强对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行为的监管,确保教育教学工作的纯洁性和专业性。

3.加强宣传教育。

慈溪市教育局将加强对教育教学工作中的专业道德要求的宣传教育,引导在职教师树立正确的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

五、结论通过本次处理意见的制定和实施,慈溪市教育局旨在规范在职教师的行为,加强对教育教学工作的监管,维护教师群体的整体形象和教育局的声誉。

慈溪市教育局关于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处理意见

慈溪市教育局关于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处理意见

慈溪市教育局关于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处理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行风建设,提升师德建设水平,建设一支具有良好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我市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意见》适用的对象本《意见》所指教师为我市所属公办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高、职高、成人中等文化技术学校、教育局直属单位的在职教师,全日制民办教育机构的在职教师。

二、有偿家教行为的认定凡属涉及有偿家教行为,以实名进行的来信、来电、来访、网络举报以及上级转办的举报件等线索,市教育局将依据举报线索,通过调查取证,确认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则认定为有偿家教行为:1.收取费用进行补课或辅导的;2.暗示、诱导、强制学生参加有偿补课或辅导的;3.动员、介绍学生为他人、校外办学机构提供生源并从中获利的;4.未经学校同意、教育局备案,擅自在校外办学机构兼职任课,并从中获利的;5.其它违反有关政策规定从事有偿家教行为的。

三、从事有偿家教的处理经查实,在职教师有从事有偿家教行为的,将视情节轻重和影响大小,分别给予以下处理:1.经查有偿家教行为属实,经教育,本人能对从事有偿家教所造成的危害有正确认识,主动写出书面检查,自觉停止有偿家教行为并全部退还违规所得,且社会影响不大的,在校内给予批评教育,当学年度考核不能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并取消当年度评优评先、申报高一级职称资格。

2.经查有偿家教行为属实,社会负面影响较大,且本人认识态度差,在组织查处中有隐瞒事实真相情况,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写出书面检查,退回全部违规所得,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情节特别严重的,学年度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教育局在全市教育系统内给予通报批评,五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调离原工作单位,直至解除聘任合同。

3.下列人员从事有偿家教,经查属实,还应给予以下的处理:(1)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和局直属单位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给予免除职务处理并调离岗位。

学校关于禁止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规定

学校关于禁止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规定

学校关于禁止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和教育系统行风建设,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和教师职业行为,引导广大教师潜心教书、静心育人,树立教育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教育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有偿家教的界定本规定所称有偿家教,系指公办在职教师利用课余或其它时间从事以中小学生为对象,以学科教学为内容的课外辅导、补习并获取经济利益的有偿服务行为。

在职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视为从事有偿家教活动:1.利用晚上、双休日、寒暑假或法定节假日,在校内、本人住房或租借房屋及学生家里等场所给学生补课并从中获取报酬的;2.利用学科不同相互介绍或提供家教生源,为退休教师或校外办学机构介绍生源并从中获取报酬的;3.利用职务之便暗示、诱导、动员或强制学生参与有偿辅导并从中获取报酬的;4.在校外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兼职从事学科类教学、文化补习并从中获取报酬的。

二、禁止有偿家教的规定1.禁止在职教师从事第一条中列举的各类有偿家教活动。

2.禁止公办中小学校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备租、借给教师个人或社会办学机构,供其举办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收费补课活动。

3.禁止公办中小学校参与各种有偿家教的宣传、组织活动,学校不得以与校外办学机构合作的形式,利用节假日、双休日组织学生进行收费补课。

三、处理有偿家教的办法凡违反本规定的,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1.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学校对当事人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退回违规所得,当事人当年的年终考核不得评为合格或以上等次,绩效工资的扣减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2.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当年不得申报评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照相关程序撤销其教师资格,或者由学校解除聘用关系。

3.凡经查明在职教师具有从事有偿家教行为的,学校及相关部门一律不得聘任其参与中、高考命题、重要学科质量检测命题,不得聘其担任市、区两级学科中心组成员、重要学科竞赛活动的评为工作。

中学禁止在职在岗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规定范本(3篇)

中学禁止在职在岗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规定范本(3篇)

中学禁止在职在岗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规定范本第一章立法背景一、教育现状及问题针对我国教育体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特别是有偿家教现象的普遍存在以及对教育公平的不利影响,中学禁止在职在岗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规定引入获得推动和重视。

二、规定立意及目的为了维护教育公平原则,保护学生的权益,促进教育公平发展,制定中学禁止在职在岗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规定,旨在规范教师的行为,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有效减少有偿家教现象对教育公平的不利影响。

第二章规定内容一、定义与范围有偿家教指在职在岗教师以任课教师身份外出为学生提供补课、家庭作业辅导等有偿服务行为。

二、禁止从事有偿家教的职业教职工范围在职在岗中学教师,包括专职教师、兼职教师。

三、禁止的有偿家教行为(一)在学校外与本校学生进行任何形式的有偿家教服务;(二)在校内与本校学生进行有偿家教服务,除非学校明确需要教师为学生提供有偿辅导的特殊情况。

四、纪律处分标准对于违反禁止从事有偿家教规定的教师,将根据违规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引入全员考核、考评等制度,将教师职业道德与绩效考核挂钩,严重违反者可予以开除。

第三章实施办法与措施一、成立管理委员会各中学将设立管理委员会,负责规范教师的行为,监督和管理有偿家教工作。

二、建立投诉渠道学生、家长和其他人员如发现有偿家教行为,可通过学校设立的投诉渠道进行举报。

三、加大宣传力度学校应加大对有偿家教的宣传力度,普及教师有偿家教行为对教育公平的不利影响。

第四章政策关联与落实一、教师培训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教育教学水平和辅导能力,从而减少因教师补课能力不足导致的有偿家教需求。

二、严格考核与督导学校应引入全员考核和督导机制,将教师的职业道德及有偿家教行为纳入考核内容,对存在问题的教师进行严肃处理。

三、加大资源投入学校应加大资源投入,推动提高教育公平的措施和政策的制定和落实,提供更优质的教育资源,减少有偿家教需求。

第五章法律责任对有偿家教行为进行举报或发现后,学校将根据学校规章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偿家教教师进行处理,并通报相关部门。

学校在职教师有偿家教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学校在职教师有偿家教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学校在职教师有偿家教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为加强依法办学、依法治教和师德师风建设,把有偿家教整治落到实处,杜绝有损教师形象的不正之风,培育风清气正的教育行风,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切实维护和树立学校及教师良好的教育形象,着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学校有偿家教整治工作方案。

二、整治内容1.严禁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或补课、辅导并收取学生(家长)的现金、购物卡等;2.严禁在职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家教(补课、辅导);3.严禁在职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家教(补课、辅导);4.严禁在职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三、实施步骤1.学习教育阶段(1)学校组织召开教职工会议,学习上级下发的《关于开展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家教整治工作的通知》文件,并将文件挂在校园网,供大家再学习,使每一位教师都认识到从事有偿家教的危害性及其后果,进一步了解整治活动的目的和意义。

(2)通过播放视频、专人宣讲等形式,组织教师认真学习《教师法》、《教育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教育行政法规和文件,进一步理解严禁在职教师有偿家教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增强杜绝有偿家教的自觉性。

2.自查自纠阶段(1)学校通过微信群等平台发布相关信息,要求全体在职教师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如存在有偿家教等情况,须如实填写《在职教师个人家教事项报告表》,实事求是地向学校汇报个人有偿家教的有关情况。

(2)学校要认真开展自查、排查或通过社会有关部门帮查等形式,准确掌握本校在职教师是否参与有偿家教情况。

(3)在全体在职教师自查自纠、学校排查的基础上,针对有偿家教等情况,学校要形成有偿家教情况汇总表,并在学校橱窗内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加盖学校公章并报送上级部门。

3.集中整治阶段(1)学校设立有偿家教投诉电子邮箱、投诉电话等,并将之在校园橱窗公示栏和校园网等平台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关于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处理办法

关于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处理办法

海石湾第二小学
关于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处理办法
根据红教发【2015】91号文件精神,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办人民满意教育,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进一步规范教师的廉洁从教行为,学校教职工大会中号召全体教师签定了《践行师德规范、拒绝有偿家教》的承诺书,全体教师应自觉履行自己的承诺,维护自己和学校的形象。

学校将向学生家长及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学校对不履行承诺的教师严肃查处,具体处理办法如下:
1.教师校外有偿补课,学校制止后及时停止补课行为的,对当事人口头警告。

2.经学校教育仍无果的教师,情节较重的,在评优、晋级、申报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名教师等方面3年内实行一票否决;当年考核不合格,奖励性绩效工资停止发放,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情节严重者,学校按照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兰州市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严肃处理。

不服从处理者学校将移交上级主管部门,暂停教学工作,调离原单位。

4.有荣誉称号的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经调查核实,报区教育局审核后,上报有关部门批准,撤销其相关荣誉称号,
取消相关待遇。

5.学校各级各处室齐抓共管,落实领导(分管年级)责任制。

如有教师出现不履行承诺行为,教师所在的教研组长、分管领导如不予以教育制止并向学校领导报告的,将追究其连带责任,视违规教师的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理。

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办法

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办法

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办法近几年来,由于受拜金主义、个人主义以及社会上不正之风的影响,少数教师不注重师德修养,把教书育人商品化,利用职业之便搞有偿家教,严重违背了教师职业道德,异化了师生关系,损害了教师形象,给教育事业带来了不良影响,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性、焦点性问题。

为进一步强化教师师德修养,恪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严禁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树立良好的教师师德形象和学校社会公众形象,努力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现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如下。

一、师德建设培训1.继续开展以“爱的教育”为主题的师德教育活动,重点是认真学习四川抗震救灾英雄教师的典型事迹。

通过学习抗震救灾英雄教师和身边优秀教师的先进事迹,弘扬新时期人民教师的高尚师德和无私奉献精神,增强教书育人的本领。

2.有关教育政策法规学习教育。

组织教职工学习当代社会、经济、心理、科技发展等方面的知识,学习先进教育思想和科学育人理念。

进一步学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为重点的教育法律法规,充实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提高依法治校、依法执教的能力。

3.学习掌握新课程改革理论和教育教学技能。

面对新课程即将在我市全面实施的新形势,根据新课程需要上好每堂课是每一位老师都必须面对的重要课题。

要认真学习新课程改革的先进理念,学习全国各地优秀教师的新课程改革的先进教育理念、教育经验和教学方法,学习身边优秀教师的教学经验。

二、师德承诺继续开展师德承诺活动,让全体教师远离有偿家教,以真心投身事业,以爱心经营事业,以忠心奉献事业,互相监督,及时提醒,共同提高,自觉加强师德修养,并以此规范自己的言行,做“德高为师、身正为范”的践行者,为全面推进建湖教育科学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禁止家教范围1、在职教师不得从事有偿家教,个人不得收费举办各类补习班、培训班、提高班。

2、在职教师不得借补差之名向学生推销或强制学生到指定地点购买教辅资料和学习用品。

中学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规定范本

中学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规定范本

中学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学教师的行为,维护教育公平和教师职业道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中学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行为。

第三条中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应符合法律法规、教育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以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有偿家教是指在享受国家对教职工的保障和待遇的同时,教师以有报酬的方式为他人提供课外辅导服务。

第五条有偿家教应当遵循公正、合理的原则,保障学生的权益,维护教育公平。

第二章从事有偿家教的条件和要求第六条从事有偿家教的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学资质、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能够胜任相关教学工作。

第七条从事有偿家教的教师应当积极履行本职工作,不得影响学生的正常学习和教学秩序。

第八条从事有偿家教的教师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地方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不得从事任何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九条从事有偿家教的教师应遵循学生自愿、家长同意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强制、诱导或利用职权影响学生和家长选择。

第十条从事有偿家教的教师应当保守学生和家庭的隐私,不得泄露学生的个人信息,不得与学生及其家长建立超过正常教学关系的私人交往。

第十一条从事有偿家教的教师应当按照学校的要求进行报备,并接受学校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加强对有偿家教的教师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其教学水平和职业道德素养,在保障学生权益的同时,也帮助教师实现自身的职业发展。

第三章处理有偿家教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教师,学校将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处理措施:(一)口头警告:对于初犯,情节较轻的教师,可以给予口头警告,提醒其改正错误;(二)书面警告:对于违规情节较重的教师,可以给予书面警告,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备案;(三)扣减绩效工资:对于多次违规的教师,可以酌情扣减绩效工资,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四)停职检查:对于违规行为严重,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教师,可以停职检查,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备案;(五)解聘处理:对于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给学校信誉和形象造成严重影响的教师,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解聘处理。

关于禁止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暂行规定

关于禁止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暂行规定

关于禁止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加大依法治教力度,规范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净化教育发展环境,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维护广大教师为人师表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结合我县教育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有偿家教的界定1、在校外固定场所进行教学活动(含艺术类培训)辅导三名以上学生收取钱物的。

2、个人或与他人合伙租用场地进行教学活动(含艺术类培训)收取钱物的。

3、利用学校设施设备私自收带本校学生或外来学生收取钱物的。

4、擅自在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含辅导班、文化课、艺体特长班等)中兼课获利的。

5、利用职务之便为退休教师或其他教师介绍有偿家教生源并从中获利的。

二、禁止有偿家教的规定1、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备,不得租、借给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及个人,供其举办以普通中小学生为对象的收费补课。

严禁学校参与有偿家教的宣传、组织活动,公办中小学校不得以与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合作的形式,组织学生利用节假日、双休日进行收费补课。

2、禁止在职在岗教师利用寒暑假、节日、双休日及其它课余时间从事有偿家教活动和利用职务之便,暗示、动员或强制学生参加有偿家教。

在职在岗教师是指,全县中、小学,幼儿园及职教中心、进修学校、特教学校的教职工。

3、未经教育局批准同意,在职在岗教师不得擅自受聘于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兼职代课。

三、处理办法凡违反本规定,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1、由于教育、监管不力,本校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被举报查实的,年累计查处3起以上,全县通报批评;查处5起以上,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级,校长任职考核一票否决。

2、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被举报查实的:初次由校长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退回违规所得,校内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模和职务晋升资格,并由学校对其年终师德考核定为不合格;二次予以全县通报批评,降一级职务聘任并取消三年内职务晋升资格;三次调离原工作岗位。

禁止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规定

禁止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规定

关于禁止学校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和教育系统行风建设,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和教师从教行为,有效遏制有偿家教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有偿家教的界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为从事有偿家教:1.在住宅内进行教学活动并从中获利的。

2.个人或与他人合伙租用场地进行教学活动并从中获利的。

3.在校外办学机构(群团组织)中从事学科类教学并从中获利的。

4.利用职务之便为其他教师或校外办学机构介绍有偿家教生源并从中获利的。

二、在职教师的范围全校教师三、禁止有偿家教的规定1.公办中小学校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备,不得租、借给校外办学机构及个人,供其举办以普通中小学生为对象的收费补课。

2.严禁学校参与有偿家教的宣传、组织活动,学校不得以与校外办学机构合作的形式,组织学生利用节假日、双休日进行收费补课。

3.禁止在职教师在家中或在校外租用教室进行有偿家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动员、诱导、暗示或强制学生参加本人或他人组织的有偿家教。

不得相互为对方介绍家教生源,不得为校外办学机构或其他人员介绍家教学生。

四、处理办法凡违反本规定的,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1.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学校对当事人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

2.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和教育教学研究人员从事有偿家教的,除按在职教师处理办法处理外,由主管部门(单位)给予免除职务处理并调离岗位;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除按在职教师处理办法处理外,报请相关部门(单位)按批准权限取消其相应称号;见习期未满的新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学校不再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3.学校对教师有偿家教行为管理不力,经查实一年内有两起以上(含两起)有偿家教或者发现有偿家教行为未及时按规定处理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年度目标考核不得定为合格以上等次,校长年度考核也不得定为合格以上等次;造成严重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学校主要领导的行政责任。

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管理制度

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管理制度

**镇中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家养学生和违规推销教辅资料处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提高教师依法从教旳自觉性,切实维护学校旳良好形象,办人民满意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湖北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八不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教育局师德师风建设有关文献精神,特制定本处理暂行措施。

第二条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重视防止旳原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旳规定,紧紧抓住“教育、自纠、查处、规范”关键环节,采用自查自纠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督促整改与建章立制相结合旳措施,把治理有偿家教、家养学生和违规推销教辅资料与贯彻贯彻中央、省、市有关作风建设旳精神和党旳群众路线活动结合起来,着力处理目前教师师德师风建设旳突出问题,严厉查处顶风违纪案件,不停规范办学行为,增进教育公平公正,切实维护群众利益,树立教育良好形象。

第三条本措施合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工。

第二章有偿家教、家养学生旳认定和处理第四条有偿家教和家养学生旳认定。

“有偿家教”是指在职公办教师(包括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和行政后勤教辅人员)以学生为对象,以营利为目旳,以学科教学为内容,在学校正常教育教课时间以外组织旳课外教学活动。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旳,应当视为从事有偿家教:1、个人课外辅导学生直接或间接受费旳。

2、不一样学科教师构成班子在家或租借场地进行补课并收费旳。

3、教师个人之间互相提供生源或为校外办学机构提供生源并获取利益旳。

4、未经学校或教育局同意,私自在外兼课从中获利旳。

5、参与他人开办旳补习班提供有偿补习旳。

6、以父母、子女、家眷或亲朋好友名义办班,并参与有偿教学或管理旳。

7、自己未代课,但私自以办班形式对学生进行有偿讲课或辅导旳。

8、为学生提供家庭寄宿式、托管式辅导及补习活动,并从中获利旳;。

9、其他违反有关政策规定从事有偿家教行为旳。

“家养学生”是指在职公办教师(包括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和行政后勤教辅人员)以学生为对象,以营利为目旳,组织学生在家里或租(借)处有偿搭餐、寄宿旳行为。

禁止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实施方案

禁止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实施方案

郭滩镇中心校禁止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实施方案依据唐河县教体局关于禁止在职教师参与有偿家教相关文件精神,以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为目的,树立以人为本,依法执教,以德执教的新理念,仅仅围绕“办人民满意的教育,创家长信任学校”这一主题,强化师德修养,提高师表形象,为有效扼制教师有偿家教行为发生,杜绝少数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现象,特制定本方案:一、认真学习,加强师德建设。

组织全体教师学习《教师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瑞昌市教体局“关于开展清顿有偿家教活动月的实施意见”》,要使广大教师牢固树立正确的教育观、质量观、人才观和利益观,自觉抵制各种错误思潮和腐朽思想文化的侵袭。

使全体教师充分认识到:在职教师搞“家教”,有损师德和师表。

要以实际行动证明:教育是奉献不是索取,教育是公益不是功利。

二、完善制度,加强教师管理。

进一步学习讨论并完善《学校教师考核细则》,将从事有偿家教考核列入其中。

开展自查自纠活动,通过《教师职业道德自查问卷表》进行自查。

对从事过有偿家教的尤其是擅自组织大批学生进行补课的教师,应以书面形式如实向学校汇报,并能正确地认识和纠正自己的错误行为。

对能够如实向学校汇报有偿家教的情况,并及时积极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将不予追究其责任。

并作出师德承诺,接受家长、社会的监督。

三、组织领导,建立监督小组。

成立以中心校校长为组长,以领导班子为成员的监督小组,将行禁止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工作列入学校日常工作范畴,加强监督,严禁教师从事或变相从事有偿家教活动。

监督领导小组:组长:李向军副组长:王焕新组员:李海轩阮付干张玉喆王俊杰王胜李文铎张幸良各校直接责任人:张幸良——一小李文铎——二小王胜——初中王焕新——中心幼儿园李海轩——河东区王俊杰——中心区张玉喆——西北区阮付干——东北区四、禁止家教范围1、不得在校外固定场所进行教学活动、(含艺术类培训)辅导学生、收取钱物。

2、不得个人或与他人合伙租用场地进行教学活动(含艺术类培训)收取钱物。

在职教师有偿家教、违规办班补课及乱订教辅资料责任追究办法

在职教师有偿家教、违规办班补课及乱订教辅资料责任追究办法

在职教师有偿家教、违规办班补课及乱订教辅资料责任追究办法在职教师有偿家教、违规办班补课及乱订教辅资料责任追究办法在职教师有偿家教家养、违规办班补课及乱订教辅资料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规范教育行为,强化师德师风建设,减轻学生课业负担,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的通知》(湘教发〔2009〕36号)、《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州郴市教育局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职教师有偿家教家养、违规办班补课是指以本校学生为对象,以学科教学为内容,在工作以外的休息时间进行校内(外)教学、辅导或提供其他服务,并获取一定经济利益的活动。

第三条乱订教辅资料是指违反省市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联合发文规定的面向学生的教育刊物、其他教学辅助资料要不折不扣地确保学生自愿向出版发行单位订购,严禁学校统一组织或老师指定征订、强制学生购买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教师为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教职工和教育行政人员。

第二章基本准则第五条在职教师不得违规利用国家法定节假日、寒暑假、双休日或放学后等时间,对本校学生进行有偿家教活动或者提供其他有偿服务。

第六条在职教师不得以各种名义,在校、在家或租赁房屋举办各种面向学生收费性质的特长班、提高班、兴趣班、辅导班、寄读所及托管班。

第七条在职教师不得留下新课内容放到课外进行有偿家教或辅导。

第八条在职教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动员、诱导、暗示或强制所教学生参加各类有偿办班补课;不得暗示家长或利用家长委员会等形式的家长机构,组织有偿办班补课,收取礼金、礼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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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处理办法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办人民满意教育,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进一步规范教师的廉洁从教行为,学校教代会号召全体教师签定了《践行师德规范、拒绝有偿家教》的承诺书,全体教师应自觉履行自己的承诺,维护自己和学校的形象。

学校将向学生家长及社会公布举报电话(6745760),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学校对不履行承诺的教师严肃查处,具体处理办法如下:1.对不履行承诺的教师进行个别谈话,教育批评,取消参加年终优秀考核评比资格、任何级别的先进评比资格、职称晋级资格,并将违规情况记入教师业务档案。

2.经学校教育仍不履行承诺的教师,学校将解聘相关人职务,调离班主任工作和教学工作岗位。

3.利用星期一至星期五晚自修后搞有偿家教,节假日办班搞有偿家教等情节较重的教师,学校将全额扣除本期绩效工资并报请县教体局处理。

4.学校各级各部门齐抓共管,落实领导(分管年级)责任制。

如有教师出现不履行承诺行为,教师所在的教研组长、分管领导如不予以教育制止并向学校领导报告的,将追究其连带责任,视违规教师的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理。

青岗镇中心小学校
2013年9月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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