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通告
学校电子屏有偿补课通知
学校电子屏有偿补课通知关于2022年寒假期间严禁中小学校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通知各县(市)教育局、全州各中小学校:2022年寒假将至,为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政风行风和师德师风建设,聚焦“双减”,有效减轻学生的学业负担和家长的经济负担,持续巩固教育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成效,杜绝在职教师寒假期间任何形式的违规补课行为,树立教育、教师的良好形象,保证广大学生度过一个轻松愉悦的假期。
现将寒假期间严禁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从严开展警示教育。
自教育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开展以来,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合力推动下,全州学校和全体教师围绕7个方面的治理内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层层签订责任状和承诺书,教育政风行风和师德师风呈现向上向好的良好局面。
但仍有个别教师存在侥幸心理,顶风违规补课办班。
2021年全州教育系统共查处教育“三乱”和师德师风突出问题15起,典型案例如下:延吉市第四中学教师孟某某利用暑假期间举办辅导班,为本班26名学生有偿补课,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取消荣誉称号,并退还全部违规收入;延吉市第六中学教师王某某在“双减”规定出台后和疫情防控严峻形势下,依旧我行我素,利用法定节假日和周末聚集3名学生进行补课,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在受处分期间取消教师评优选先资格、不得评职晋级;敦化市第一中学教师张某某存在有偿补课、收受礼金和体罚问题,给予其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取消个人之前获得的所有教育教学荣誉称号,取消班主任资格,进行全市通报,同时取消该学校年度评先选优资格,并对学校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关处理;汪清县第一中学教师张某某、王某某在校外培训机构对本校学生有偿辅导,分别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安图县安林中学教师范某某、张某某在校外培训机构对本校学生有偿辅导,分别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各县(市)教育局、全州各中小学校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全体教师开展师德师风警示教育,传达学习国家和省州有关“双减”工作的会议文件精神,组织学习《延边州中小学在职教师违规补课办班的管理规定》(延州教师字〔2021〕4号),以上述问题和近期国家、省、州公开通报的典型案例为反面教材,通报师德违规问题和处理结果,引导广大教师以案为鉴,讨论剖析原因,对照查摆自省,做到警钟长鸣。
青海省教育厅关于严禁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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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 一步 规 范学 校办 学行 为 和教 师 教学 行 为 , 加 强 师 德 师 风建 设 , 根据教育部《 中小 学 教
作 。领  ̄ / J - , 组 根 据 评 估 地 区 和 评 估 内 容 下设 若 干 评 估
调研小 组 , 具体 负责 评估 工作 。 “ 十二 五 ” 教 育改 革和 发 展规 划 中期评估 _ 丁作 涉及
省教 育厅成 立 “ 十二 五 ” 教 育改 革 和 发 展 规 划 中 期
处、 职 成处 、 高教 处 、 民教处 、 人事 处 、 财务处 、 师范处 、
估 ,完成专 题评 估报 告并报 厅 中期 评估 领 导小 组办 公
室 。6月底 前 , 省教 育厅 向省 政府 发展 规划 办公 室报 送 中期评 估 总报 告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送 审稿 ) 。7月 中 旬 前 , 省 教 育厅 向省 政府 发展 规划办 公 室报送 评估 报 告正 式文件 。
八、 组织领 导
外事处 、 体卫艺处 、 中小 学 思 政 处 、 高校思政处 、 督 导 室、 学工 办 、 校产处、 项 目办 、 电教馆 、 实 图 中心 、 考 试 管 理 中心 、 教研 室 、 教科所 、 信 息 中心 、 编译 中心 等 处室 主 要 负 责 人 为 成 员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设 在 省 教 育 厅 发 展 规划处 , 具 体负 责方 案 制 定 、 安 排 部署 、 组 织 协调 等 工
师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 青 海省 人 民政府 办 公厅转 发省教 育 厅 《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中小 学 校 管 理 规 范 办 学 行 为 的 若 干规 定 》 ( 青政 办 [ 2 0 1 0] 6 7号 ) , 省 教 育 厅 决 定 对 全 省
关于禁止教育机构教师有偿补课及违规收受红包礼品的管理制度
关于禁止教育机构教师有偿补课及违规收受红包礼品的管理制度1. 背景教育机构的教师有时存在通过有偿补课谋取私利的行为,同时还有一些教师收受红包礼品的现象,这些行为不仅有悖教育公平原则,也有悖于道德伦理。
为了规范教育机构教师的行为,保障教育公平,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目的本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禁止教育机构的教师有偿补课以及违规收受红包礼品,确保教育机构课堂教学的公正性和教师职业道德的高尚性。
3. 管理制度内容3.1 禁止有偿补课教育机构的教师在教育机构所负责的课程范围内不得进行有偿补课。
有偿补课是指教师在教育机构之外,以非正常渠道、非正式方式接受学生家长或学生本人的补课请求,并获得相应报酬的行为。
3.2 红包礼品禁收教育机构的教师不得收受学生家长或学生本人赠送的红包、礼品或其他可以视为回报的物品。
这些物品包括但不限于现金、礼品卡、有价证券等。
3.3 举报与处罚教育机构应建立一套举报机制,支持学生家长及其他师生对教育机构教师违规行为的举报,以确保违规行为的监督和处罚。
对于教育机构教师的违规行为,可以考虑以下处罚措施:- 口头警告:对于轻微的违规行为,可以给予口头警告,以提醒教师遵守管理制度。
- 内部处分:对于较为严重的违规行为,教育机构可以依法规定给予教师内部处分,如停职、降薪等。
- 解除合同:对于涉及严重违法或严重损害教育机构声誉的行为,教育机构有权解除与教师的合同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3.4 宣传与培训教育机构应定期组织教育教学相关的宣传和培训活动,加强教师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教师的专业素养和职业素养。
4. 执法与监督教育机构应成立专门的管理部门或委员会,负责执法与监督工作,定期对教师的行为进行检查和评估,对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处理和追责。
5. 效果评估教育机构应建立评估机制,定期对本管理制度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调整和改进。
6. 实施与宣传教育机构应将本管理制度向全体教师进行宣传,并确保教师对管理制度的内容和要求有清晰的了解。
教育部明确规定禁止中小学及其教职工进行有偿补课
教育部明确规定禁止中小学及其教职工进行有偿补课1. 背景近年来,有偿补课现象在中小学教育领域逐渐兴起,引发了一系列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权益,教育部针对此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2. 规定内容根据教育部的要求,中小学及其教职工禁止进行有偿补课,具体内容包括:2.1 严禁中小学教职工利用职务之便进行有偿补课中小学教职工应严格遵守教育教学规定,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进行有偿补课。
对于违反规定的教职工,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2.2 严禁在学校场地进行有偿补课学校应为学生提供公平、公正的研究环境,不得允许在学校场地进行有偿补课。
学校应加强对校园场所的管理,确保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2.3 严禁中小学及其教职工参与有偿补课中小学及其教职工应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不得参与有偿补课。
对于违反规定的人员,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3. 落实与监管为确保教育部规定的有效实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将加强对中小学及其教职工的监管,具体措施包括:3.1 加强对教职工的培训和教育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教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法律法规意识,确保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3.2 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加强对中小学及其教职工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及时进行查处。
3.3 鼓励社会监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鼓励社会各界对中小学及其教职工的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对举报线索及时进行核查处理。
4. 结语教育部明确规定禁止中小学及其教职工进行有偿补课,旨在规范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权益。
希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及其教职工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为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而努力。
教育部关于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教师〔201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切实减轻学生学业负担,坚决纠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行风问题,现将《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
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必然要求,是深入解决“四风”问题重要举措。
各省级教育部门是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按照《规定》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订标本兼治的具体实施方案和细化的违规处理办法。
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和工作机制,紧盯寒暑假、法定节假日等重要时间节点,扎实有序开展有偿补课专项治理活动,坚决制止有偿补课等乱收费行为。
二、开展专项督查,严格责任追究。
我部将把治理有偿补课纳入督导检查的重点内容,定期开展专项督查。
各省级教育部门要开展自查,将治理有偿补课纳入专项督导和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对《规定》中所列举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对典型案件予以曝光。
对监管不力、问题频发、社会反响强烈的学校和地方,要严格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对于在课堂上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课上不讲课后讲并收取补课费的,以及打击报复不参与有偿补课学生等严重违纪、败坏师德的行为要重点查办,实行“零容忍”。
三、强化宣传教育,注重正面引导。
各地教育部门要通过各种方式,迅速将《规定》要求传达到中小学校、教职员工、学生及家长。
将学习《规定》作为2015年师德教育的重点内容,记入教师培训学时。
教育引导广大教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立德树人,自觉拒绝有偿补课,对每名学生认真负责,为学习有困难学生答疑辅导,开展课前课后或假期义务值守等志愿服务。
选树并宣传优秀教师典型,充分展现当代教师无私奉献、崇德向善的精神风貌,传播教育正能量。
中小学校及教师有偿补课禁止办法
中小学校及教师有偿补课禁止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学校及教师的教育行为,维护教育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有偿补课,是指中小学校及教师在法定教学时间之外,以营利为目的,对学生进行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学校及教师有偿补课的监督管理,坚决制止和查处有偿补课行为。
二、禁止行为第四条中小学校不得安排教师在法定教学时间之外进行有偿补课。
第五条教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组织、推荐、诱导或者强迫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第六条教师不得在法定教学时间之外,以有偿补课的名义,对学生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第七条中小学校及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宣传、推广有偿补课服务。
第八条中小学校及教师不得以有偿补课的方式,获取经济利益。
三、监督管理第九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学校及教师有偿补课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条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师管理制度,加强对教师的教育培训,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一条教师应当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不得进行有偿补课。
第十二条学生及家长有权举报中小学校及教师的有偿补课行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四、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负责解释。
中小学校及教师有偿补课禁止办法的补充内容对于有偿补课的界定,我们需要明确一点,那就是教育应该是一种公益行为,而不是一种商业行为。
教师作为教育的执行者,他们的职责是传授知识,引导学长,而不是追求经济利益。
因此,有偿补课不仅是违反教育规律的行为,更是对教育公平的破坏。
教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组织、推荐、诱导或者强迫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教育部教师 十个严禁 --市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管理办法
教育部教师十个严禁**市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管理办法**县教育局栗教〔20**〕6号关于转发《**市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校务委员会,局直学校,县直学校,民办学校:现将《**市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组织全体教师进行学习,杜绝中小学校和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现象在我县发生。
(主动公开)**县教育局20**年1月4日**市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切实减轻学生学业负担,促进教育公平,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2014〕第652号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2012〕第18号令)、《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4〕1号)、《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教师〔2015〕5号)和《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萍发〔2013〕1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中小学校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教师进修学校(含全日制民办学校),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和教育研究等机构的在职人员(含全日制民办学校)(以下简称在职教师)。
第二条学校如将校舍和教育教学设备租借或把学生信息提供给个人、社会培训机构,供其举办以学生为对象的有偿补课活动,或通过社会培训机构、家长委员会等形式组织学生参加有偿补课活动的,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资格、撤销荣誉称号等处罚,并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第三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视为从事有偿补课:(一)在学校、本人住房或租借房屋(含车库)等场所进行课外辅导、补习活动并从中获利的行为;(二)在社会培训机构从事教学或管理活动并从中获利的行为;(三)以父母、子女、家属和亲朋好友等名义办班,参与教学或管理并从中获利的行为;(四)利用职务之便为其他教师或社会培训机构补习班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并从中获利的行为;(五)为学生提供家庭寄宿式辅导、补习活动并从中获利的行为;(六)按照相关规定应当认定为有偿补课的其他行为。
贵阳市教育局关于禁止公办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通知
贵阳市教育局关于禁止公办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09.10.19•【字号】筑教发[2009]97号•【施行日期】2009.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贵阳市教育局关于禁止公办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通知(筑教发〔2009〕97号)各区(市、县)教育局、各直属学校、师大附中、省实验中学:师德是教师最重要的素质,直接影响学生的思想素质、道德品质和道德行为习惯的养成,因此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愈来愈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近年来,我市通过开展师德教育专项年活动,开展“做人民满意教师”活动和测评工作,出台《贵阳市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规范暂行规定》,评选十佳“师德标兵”等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广大教师师德水平进一步提高,绝大多数教师爱岗敬业、无私奉献,为我市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积极工作,全市教育有了新的发展,迈上了新的台阶。
但是,在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的历程中,我市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特别是师德建设还需进一步加大力度,一些师德师风上存在的问题,特别是一些中小学教师利用职务之便违规进行有偿家教等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成为人民群众举报投诉的热点问题。
全市中小学教师队伍中还存在一些上课不认真执行课时计划、“留有余地”;课堂教学效益低下、靠补课延长学生学习时间;未经批准在外兼职兼课等有违人民教师形象的行为,一定程度上扰乱了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严重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之风办公室关于2008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号),教育部、中国科教文卫体学生全国委员会新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现就我市禁止公办中小学校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全市所有公办小学、初中、高中及教研机构的在职教师(教研员)。
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导师有偿补课的规定
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导师有
偿补课的规定
背景
为了保障中小学生的研究权益和公平竞争环境,教育部制定了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导师有偿补课的规定。
这一规定旨在解决教育资源不平衡、课外负担过重以及不正当竞争等问题。
规定细则
根据教育部的规定,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导师不得从事有偿补课活动。
具体细则如下:
1. 禁止中小学校组织有偿补课:中小学校不得组织教师进行有偿补课活动,以保障学生平等的研究机会和教育资源的合理利用。
2. 禁止在职中小学导师有偿补课:在职中小学导师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学生进行有偿补课。
导师应专注于在校教学工作,确保学生获得规范的教育。
3. 推动课后辅导与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教育部将推动课后辅
导与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以提供更加丰富的研究资源和培养机会,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4. 建立监督机制:教育部将建立监督机制,加强对中小学校和
在职中小学导师的监督检查,确保规定得以有效执行。
若违反规定的后果
对于违反规定从事有偿补课的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导师,教
育部将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停职、降职和开除等。
结论
教育部的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导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旨在
营造公平竞争的教育环境,保障学生的学习权益,推动课后辅导与
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
我们应当遵守这一规定,为学生提供公正的
教育机会。
2024年中学禁止教师有偿办班有偿补课实施方案
2024年中学禁止教师有偿办班有偿补课实施方案如下:
2024年,中学教师有偿办班有偿补课将被严格监管,以确保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
为有效落实政策,以下将对实施禁止有偿办班有偿补课的方案进行详细规定。
首先,教师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校内或校外承接有偿补习或办班服务。
对违反规定的教师,将给予相应的处理处罚,包括但不限于撤销教师资格、行政处罚等。
教育部门将建立严格的监督评估制度,对学校和教师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实施禁止有偿办班有偿补课的政策要求得到有效执行。
同时,对有违反行为的学校和教师将严肃追究责任,保障政策的顺利推进。
拓宽职业发展渠道,提升教师的待遇水平,鼓励教师在学校内专心教学,提高教学质量,推动学生全面发展。
同时,加强学生自主学习能力的培养,减少对有偿补课的需求,从而消除有偿补课的市场需求。
教育部门将加强对学生学业负担的监督管理,推行素质教育,减轻学生学习压力,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发展空间和机会,从根本上减少有偿补课的需求。
教育部门将加强对学校管理的监督,加强对教师队伍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教师的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从而保障教育质量,提升教育公平。
2024年,中学禁止教师有偿办班有偿补课实施方案的介绍到这里,以上为2024年中学禁止教师有偿办班有偿补课实施方案的全面内
容。
希望相关政策能够有效执行,提高教育公平,保障学生权益,助力我国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严禁在职教师从事第二职业的通知
严禁在职教师从事第二职业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提升群众满意度,坚决制止教师从事第二职业等违规行为。
下面是店铺为你介绍“严禁在职教师从事第二职业”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严禁在职教师从事第二职业”的通知
1.严禁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有偿补课或变相有偿家教、有偿补课;
2.严禁在职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3.严禁在职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4.严禁教师之间介绍、暗示、诱导学生,互相为对方提供有偿家教生源;
5.严禁在职教师为他人或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兼课;
6.严禁教师向学生推销教辅材料及其他商品或引导学生和学生家长到指定地点购买商品;
7.严禁教师经商办企业或出资(投资)企业。
对于各类违纪违规行为,区教育局将严肃查处
对从事第二职业的教师,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的处分。
对监管不力、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实行一票否决,同时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学校负责人的责任。
对民办培训学校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的,直接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治理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明白纸
治理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明白纸
各位家长、同学: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师德师风建设,规范在职教师从教行为,树立良好职业形象,现就治理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问题告知如下:
按照教育部《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2018年修订)》《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等文件以及省市专项工作部署要求,县教育局强调“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或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参加其他个人机构有偿补课;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或他人介绍生源或提供学生信息”。
如果您发现有中小学校或在职中小学教师从事以上行为,请及时举报投诉。
教育局将高度重视,认真监督检查,举报信息一经核实,对相关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让我们携起手来,一起监督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行为,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教育环境,
学校监督举报电话:XXXXXXX
邮箱:**************
县教育局监督举报电话:XXXXXXXX邮箱: XXXXXXX@163.
市教育局监督举报电话: XXXXXXXX邮箱:****************
2023年3月日
XXXX中学治理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明白纸 (回执)
年级_ 班
(学生签名 ):
(家长签名):
2023年3月日。
中学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规定范本(二篇)
中学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学教师的行为,维护教育公平和教师职业道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中学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行为。
第三条中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应符合法律法规、教育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以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有偿家教是指在享受国家对教职工的保障和待遇的同时,教师以有报酬的方式为他人提供课外辅导服务。
第五条有偿家教应当遵循公正、合理的原则,保障学生的权益,维护教育公平。
第二章从事有偿家教的条件和要求第六条从事有偿家教的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学资质、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能够胜任相关教学工作。
第七条从事有偿家教的教师应当积极履行本职工作,不得影响学生的正常学习和教学秩序。
第八条从事有偿家教的教师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地方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不得从事任何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九条从事有偿家教的教师应遵循学生自愿、家长同意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强制、诱导或利用职权影响学生和家长选择。
第十条从事有偿家教的教师应当保守学生和家庭的隐私,不得泄露学生的个人信息,不得与学生及其家长建立超过正常教学关系的私人交往。
第十一条从事有偿家教的教师应当按照学校的要求进行报备,并接受学校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加强对有偿家教的教师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其教学水平和职业道德素养,在保障学生权益的同时,也帮助教师实现自身的职业发展。
第三章处理有偿家教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教师,学校将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处理措施:(一)口头警告:对于初犯,情节较轻的教师,可以给予口头警告,提醒其改正错误;(二)书面警告:对于违规情节较重的教师,可以给予书面警告,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备案;(三)扣减绩效工资:对于多次违规的教师,可以酌情扣减绩效工资,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四)停职检查:对于违规行为严重,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教师,可以停职检查,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备案;(五)解聘处理:对于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给学校信誉和形象造成严重影响的教师,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解聘处理。
教育部严禁高校和在职高校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
教育部严禁高校和在职高校教师有偿补课
的规定
一、背景
偿补课是指学生或家长支付费用,要求教师在正常工作时间外提供额外的教学服务。
为了维护教育公平和规范教育市场秩序,教育部决定严禁高校和在职高校教师有偿补课。
二、目的
此规定的目的是:
1. 确保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有偿补课可能加剧教育资源的不均衡分配问题,限制高校和在职高校教师的有偿补课,有助于均衡分配教育资源。
2. 保证教育质量的标准化:教师有偿提供补课服务可能导致教学质量不一致,规定禁止有偿补课可以确保教育质量的标准化。
三、具体规定
根据教育部的规定,高校和在职高校教师不得从事有偿补课活动。
具体规定如下:
1. 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正常工作时间外提供补课服务并收取费用。
2. 高校和在职高校教师不得接受学生或家长的补课要求。
3. 高校和在职高校教师不得与培训机构或其他机构合作提供有偿补课服务。
四、监管措施
为了有效监管和执行上述规定,教育部将采取以下措施:
1. 加强监测和检查:教育部将加强对高校和在职高校教师的监测和检查,确保他们不从事有偿补课活动。
2. 严肃处理违规行为:对于违反有偿补课规定的高校和在职高校教师,教育部将采取严肃处理措施,包括罚款、停职等。
3. 加强宣传教育:教育部将加强对高校和在职高校教师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遵守规定的意识。
四、结论
教育部严禁高校和在职高校教师有偿补课,这是为了维护教育公平和规范教育市场秩序。
高校和在职高校教师应严格遵守这一规定,确保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和教育质量的标准化。
严禁中小学及其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教育部规定
严禁中小学及其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教育
部规定
根据教育部的规定,中小学及其在职教师严禁有偿补课。
以下是该规定的要点:
1. 禁止中小学有偿补课:教育部明确规定,中小学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有偿补课活动。
这是为了维护教育公平,防止形成教育资源的二级市场,确保每个学生都能享受到公平的教育机会。
2. 严禁利用职务从事有偿补课:在职教师不得利用自己的职务从事有偿补课活动。
这是为了防止教师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确保教师专注于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
3. 责任和处罚:教育部强调,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监管和管理中小学教师的有偿补课行为。
对于违反规定的教师,将依法进行处理,包括警告、纪律处分甚至解聘。
4. 加强监督和检查:教育部将加强对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的监督和检查力度。
通过建立举报渠道和投诉机制,鼓励学生、家长和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共同监督教师的行为。
5. 提高教师待遇:为了减少教师有偿补课的动机,教育部将努力提高教师的待遇和福利,确保教师可以获得公平的报酬和职业发展机会。
同时,教育部也鼓励学校和社会各界提供更多的补充教育资源,满足学生的个性化学习需求。
总之,教育部对中小学及其在职教师有偿补课做出了明确的禁止规定。
这一规定的出台旨在维护教育公平,保障学生的权益,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正。
同时,也需要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和监督,共同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
禁止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规定
关于禁止学校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和教育系统行风建设,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和教师从教行为,有效遏制有偿家教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有偿家教的界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为从事有偿家教:1.在住宅内进行教学活动并从中获利的。
2.个人或与他人合伙租用场地进行教学活动并从中获利的。
3.在校外办学机构(群团组织)中从事学科类教学并从中获利的。
4.利用职务之便为其他教师或校外办学机构介绍有偿家教生源并从中获利的。
二、在职教师的范围全校教师三、禁止有偿家教的规定1.公办中小学校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备,不得租、借给校外办学机构及个人,供其举办以普通中小学生为对象的收费补课。
2.严禁学校参与有偿家教的宣传、组织活动,学校不得以与校外办学机构合作的形式,组织学生利用节假日、双休日进行收费补课。
3.禁止在职教师在家中或在校外租用教室进行有偿家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动员、诱导、暗示或强制学生参加本人或他人组织的有偿家教。
不得相互为对方介绍家教生源,不得为校外办学机构或其他人员介绍家教学生。
四、处理办法凡违反本规定的,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1.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学校对当事人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
2.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和教育教学研究人员从事有偿家教的,除按在职教师处理办法处理外,由主管部门(单位)给予免除职务处理并调离岗位;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除按在职教师处理办法处理外,报请相关部门(单位)按批准权限取消其相应称号;见习期未满的新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学校不再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3.学校对教师有偿家教行为管理不力,经查实一年内有两起以上(含两起)有偿家教或者发现有偿家教行为未及时按规定处理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年度目标考核不得定为合格以上等次,校长年度考核也不得定为合格以上等次;造成严重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学校主要领导的行政责任。
关于禁止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办班补课和乱订资料的暂行规定(五条禁令)
关于禁止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办班补课和乱订资料的暂行规定(五条禁令)第一篇:关于禁止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办班补课和乱订资料的暂行规定(五条禁令)关于禁止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办班补课和乱订资料的暂行规定为减轻中小学生的课业负担和家长的经济负担,狠刹在职教师在社会乱办班、有偿补课的不正之风,塑造教育系统良好形象,按照市教育局的规定,特对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办班补课行为做出如下规定(简称“五条禁令”):一、严禁中小学校在职教师组织学生进行任何名目的有偿办班补课活动。
凡是组织、强迫、变相强迫学生参加有偿办班、补课的直接责任人,视情节给予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含专业技术职务)处分,没收其违规所得,取消年底一次性奖励工资。
年内出现两次或两次以上有偿办班、补课的当事人,由教育行政部门收回其教师资格证书,予以解聘或辞退。
对有偿办班、补课的教师一律进行通报。
二、严禁在职教师对本校及现任教学段的学生实行有偿家教、家养。
有此行为的,视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警告、记过处分,并没收其全部所得。
三、严禁中小学在职教师参与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组织的任何形式的有偿办班、补课活动。
有此行为的,视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取消年底一次性奖励工资,并没收其全部所得。
四、严禁任何学校为社会上面向学生的有偿办班、补课提供场所、设施。
违者,将视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和校长党纪政纪处分。
五、严禁学校和教师超出教育行政部门圈订的范围自行订购和乱编、乱订复习资料、电子音像制品、学具和学生用品。
有此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没收其全部所得。
对组织或参与有偿办班、补课的教师所在学校一律实行一票否决,年内取消其所在学校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中的评优资格,并在全县进行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校长党纪政纪处分或免除校长职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校是指全县范围内的城乡小学(含幼儿园)、初中、高中及职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特殊教育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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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通告
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不仅影响了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而且在社会上损害了教育形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现就进一步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行为通告如下,请广大群众监督。
一、禁止有偿家教的规定
1、严禁任何学校或个人将学校场地、教学设施和教学资源租借给社会力量办学机构从事中小学有偿家教。
2、严禁学校参与有偿家教的宣传、组织活动,公办中小学校不得以与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合作的形式,组织学生利用节假日、双休日进行收费补课。
3、严禁在职在岗教师利用寒暑假、节日、双休日及其它课余时间从事有偿家教活动和利用职务之便,强迫、动员、暗示学生接受各种形式的有偿家教,参加各种形式的补习班、培训班。
4、严禁公办中小学教师参与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或其他个人组织的面向中小学生的有偿补课。
5、严禁公办中小学教师利用补课讲新课及“课上不讲课下讲”的行为。
6、严禁各级教研人员从事有偿家教。
二、处理办法
1、学校对有偿家教行为管理不力,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进行通报批评,取消学校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不得定为实绩
突出等级;是省、市级示范学校的,取消其称号。
同时,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者,建议调离校长岗位。
2、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和利用职务之便,为社会机构、个人介绍生源、在社会机构兼职的,一经查实,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4]1号,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