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关于严禁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管理办法(暂行)
教育部对中小学和其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的严格禁令
教育部对中小学和其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的严格禁令引言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进一步规范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坚决纠正一些中小学和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维护教育公平,教育部特制定本禁令。
一、禁令内容1. 禁止各级各类中小学组织或变相组织有偿补课。
2. 禁止在职教师进行有偿补课,包括但不限于利用课余时间、周末、寒暑假等时间进行有偿辅导。
3. 禁止学校、教师以任何形式推荐或默认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4. 禁止学校、教师以任何名义收受补课机构给予的财物。
二、违规处理1. 对违反禁令的学校,教育部将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减少招生计划等措施。
2. 对违反禁令的在职教师,教育部将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教师资格等措施。
3. 对违反禁令的学生,学校应予以批评教育,并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警告、记过等措施。
三、监督检查1.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和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的监督检查,建立定期排查制度。
2. 鼓励家长和社会各界对违反禁令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3. 教育部将对违反禁令的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形成强大的震慑作用。
四、组织实施1.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禁令得到有效执行。
2. 各级各类中小学要切实加强对教师的教育培训和管理,确保教师熟知禁令内容,自觉遵守禁令。
3. 广大教师要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自觉抵制有偿补课,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
五、总结教育部对中小学和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的禁令,旨在维护教育公平,规范学校教育教学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教师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职责,共同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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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教师〔201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切实减轻学生学业负担,坚决纠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行风问题,现将《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
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必然要求,是深入解决“四风”问题重要举措。
各省级教育部门是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按照《规定》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订标本兼治的具体实施方案和细化的违规处理办法。
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和工作机制,紧盯寒暑假、法定节假日等重要时间节点,扎实有序开展有偿补课专项治理活动,坚决制止有偿补课等乱收费行为。
二、开展专项督查,严格责任追究。
我部将把治理有偿补课纳入督导检查的重点内容,定期开展专项督查。
各省级教育部门要开展自查,将治理有偿补课纳入专项督导和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对《规定》中所列举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对典型案件予以曝光。
对监管不力、问题频发、社会反响强烈的学校和地方,要严格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对于在课堂上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课上不讲课后讲并收取补课费的,以及打击报复不参与有偿补课学生等严重违纪、败坏师德的行为要重点查办,实行“零容忍”。
三、强化宣传教育,注重正面引导。
各地教育部门要通过各种方式,迅速将《规定》要求传达到中小学校、教职员工、学生及家长。
将学习《规定》作为2015年师德教育的重点内容,记入教师培训学时。
教育引导广大教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立德树人,自觉拒绝有偿补课,对每名学生认真负责,为学习有困难学生答疑辅导,开展课前课后或假期义务值守等志愿服务。
选树并宣传优秀教师典型,充分展现当代教师无私奉献、崇德向善的精神风貌,传播教育正能量。
中小学校及教师有偿补课禁止办法
中小学校及教师有偿补课禁止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学校及教师的教育行为,维护教育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有偿补课,是指中小学校及教师在法定教学时间之外,以营利为目的,对学生进行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学校及教师有偿补课的监督管理,坚决制止和查处有偿补课行为。
二、禁止行为第四条中小学校不得安排教师在法定教学时间之外进行有偿补课。
第五条教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组织、推荐、诱导或者强迫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第六条教师不得在法定教学时间之外,以有偿补课的名义,对学生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第七条中小学校及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宣传、推广有偿补课服务。
第八条中小学校及教师不得以有偿补课的方式,获取经济利益。
三、监督管理第九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学校及教师有偿补课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条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师管理制度,加强对教师的教育培训,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一条教师应当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不得进行有偿补课。
第十二条学生及家长有权举报中小学校及教师的有偿补课行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四、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负责解释。
中小学校及教师有偿补课禁止办法的补充内容对于有偿补课的界定,我们需要明确一点,那就是教育应该是一种公益行为,而不是一种商业行为。
教师作为教育的执行者,他们的职责是传授知识,引导学长,而不是追求经济利益。
因此,有偿补课不仅是违反教育规律的行为,更是对教育公平的破坏。
教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组织、推荐、诱导或者强迫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教育部教师 十个严禁 --市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管理办法
教育部教师十个严禁**市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管理办法**县教育局栗教〔20**〕6号关于转发《**市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校务委员会,局直学校,县直学校,民办学校:现将《**市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组织全体教师进行学习,杜绝中小学校和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现象在我县发生。
(主动公开)**县教育局20**年1月4日**市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切实减轻学生学业负担,促进教育公平,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2014〕第652号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2012〕第18号令)、《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4〕1号)、《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教师〔2015〕5号)和《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萍发〔2013〕1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中小学校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教师进修学校(含全日制民办学校),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和教育研究等机构的在职人员(含全日制民办学校)(以下简称在职教师)。
第二条学校如将校舍和教育教学设备租借或把学生信息提供给个人、社会培训机构,供其举办以学生为对象的有偿补课活动,或通过社会培训机构、家长委员会等形式组织学生参加有偿补课活动的,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资格、撤销荣誉称号等处罚,并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第三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视为从事有偿补课:(一)在学校、本人住房或租借房屋(含车库)等场所进行课外辅导、补习活动并从中获利的行为;(二)在社会培训机构从事教学或管理活动并从中获利的行为;(三)以父母、子女、家属和亲朋好友等名义办班,参与教学或管理并从中获利的行为;(四)利用职务之便为其他教师或社会培训机构补习班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并从中获利的行为;(五)为学生提供家庭寄宿式辅导、补习活动并从中获利的行为;(六)按照相关规定应当认定为有偿补课的其他行为。
教育局严禁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管理规定
龙江县教育局关于严禁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管理规定(讨论稿)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和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实施,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的教师队伍,办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县教育局对中小学教师进行有偿补课违规违纪行为作如下规定:一、严禁教师组织中小学学生在家或其他场所收费或变相收费补课。
二、严禁任何学科教师课堂不讲新课内容,课后办班收费讲新课。
???三、严禁教师以家属、亲友及他人名义违规开办补习班等从事有偿家教活动。
???四、严禁教师利用职务之便动员、诱导、暗示或强制学生参与有偿辅导,为退休教师和其他社会人员介绍学生进行有偿补课而从中获利。
五、严禁不同学科教师联合办班,在家中或在校外租用场地进行集体有偿补课。
???六、严禁在职教师接受民办学校或社会其他文化补习学校聘请,兼职兼课参与有偿文化补习活动。
???七、严禁学校将校舍和场地出租、出借给校内外机构人员开展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有偿补习活动。
???以上七项行为,一经查实,对学校、学校领导及教师将给予如下处理:一、学校组织开展有偿补课的取消学校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并从严精心整理追究校长责任,造成严重影响的,对校长作出组织处理。
二、学校一年内出现两起教师个人有偿补课行为将追究校长的领导和管理责任,年终绩效考核确定为不称职。
???三、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一经查实,本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四、取消其两年的评优评先、评聘职称、评选骨干教师及学科带头人等资格。
五、对已经取得了职称的,实行“高职低聘”,在其后三年中予以降职聘用。
六、对已经评为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等称号的,取消其称号。
七、情节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调离教师岗位,由学校解聘。
以上办法可以单独执行,也可以合并执行。
凡过去规定与此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精心整理。
关于禁止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暂行规定
关于禁止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规定为促进我市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和教师的从教行为,有效遏制有偿家教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及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有偿家教的界定有偿家教是指教师以中小学生为对象,在双休日、节假日和其它休息时间进行教学辅导并获取一定经济利益的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为从事有偿家教:1.在住宅内进行教学活动并从中获利的。
2.个人或与他人合伙租用场地进行教学活动并从中获利的。
3.在校外办学机构中从事教学活动并从中获利的。
4.为个人或校外辅导班介绍有偿家教生源并从中获利的。
5.在职教师利用工作之便自己或以亲属名义招收学生提供食宿,进行学习辅导,并收取费用的;6.其他有关情形。
二、禁止有偿家教的规定1.各中小学校的教室、课桌凳、器材等教学设备,不得租给或借给他人(包括本校教师),供其为学生收费补课。
2.严禁学校参与有偿家教的宣传、组织活动,不得与校外办学机构合作,组织学生进行收费补课。
3.禁止教师在家中或在校外租用教室进行有偿家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动员、暗示或强制学生参加本人或他人组织的有偿家教,不得为校外办学机构或其他人员介绍家教学生。
三、处理办法凡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1.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一经查实,对当事人予以通报批评,1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退回违规所得,当事人当年的年终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扣发6个月绩效工资;三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按照国家工资政策,两年内不予正常晋级。
处理后继续从事有偿家教的,予以解聘。
2.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从事有偿家教的,除按上述办法处理外,同时给予行政处分;市、县级优秀教师和骨干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除按上述办法处理外,报请相关部门按批准权限取消其荣誉称号。
3.学校对教师有偿家教行为监管不力,发现有偿家教行为而未及时制止和处理的,校长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造成严重影响的,对正副校长给予免职处理。
关于禁止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暂行规定
关于禁止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暂行规定一、关于有偿家教的界定1、在家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含艺术类培训)并从中获利的。
2、个人或与他人合伙租用场地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含艺术类培训)并从中获利的。
3、利用学校教学设施招收本校学生或外来学生从事有偿教育教学活动并从中获利的。
4、在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群团组织)中兼课并从中获利的。
5、利用职务之便为其他教师或社会培训机构介绍有偿家教生源并从中获利的。
二、禁止有偿家教的规定1、公办中小学校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备,不得租、借给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及个人,供其举办以普通中小学生为对象的收费补课。
严禁学校参与有偿家教的宣传、组织活动,公办中小学校不得以与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合作的形式,组织学生利用节假日、双休日进行收费补课。
2、禁止在职教师利用职务之便,动员、诱导、暗示或强制学生参加本人或他人组织的有偿家教。
不得相互介绍为对方提供家教生源,不得为社会培训机构或其他人员介绍家教学生;不得利用所教学科不同,组成班子,在家中或在校外租用教室进行集体家教。
三、处理办法凡违反本规定,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1、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首次查实的,由所在学校对当事人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退回违规所得,当事人当年的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取消其当年评先表模资格。
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继续从事有偿家教的,区教育局将对当事人予以全区通报批评,当事人当年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三年内不能申报高一级职称,且按照国家工资政策,两年内不予正常晋级。
2、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和区教育教学研究人员从事有偿家教,由有关部门(单位)给予免除职务处理并调离岗位;特级教师、名教师、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等人从事有偿家教的,将报请相关部门(单位)按批准权限取消其相应称号;见习期未满的新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给予解除聘用合同之处理。
3、学校对教师有偿家教行为管理不力,一年内有两起以上(含两起)有偿家教事件发生的,由区教育局给予通报批评,年度综合目标考核结果不得定为合格,校长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造成严重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学校主要领导的责任。
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导师有偿补课的规定
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导师有
偿补课的规定
背景
为了保障中小学生的研究权益和公平竞争环境,教育部制定了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导师有偿补课的规定。
这一规定旨在解决教育资源不平衡、课外负担过重以及不正当竞争等问题。
规定细则
根据教育部的规定,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导师不得从事有偿补课活动。
具体细则如下:
1. 禁止中小学校组织有偿补课:中小学校不得组织教师进行有偿补课活动,以保障学生平等的研究机会和教育资源的合理利用。
2. 禁止在职中小学导师有偿补课:在职中小学导师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学生进行有偿补课。
导师应专注于在校教学工作,确保学生获得规范的教育。
3. 推动课后辅导与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教育部将推动课后辅
导与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以提供更加丰富的研究资源和培养机会,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4. 建立监督机制:教育部将建立监督机制,加强对中小学校和
在职中小学导师的监督检查,确保规定得以有效执行。
若违反规定的后果
对于违反规定从事有偿补课的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导师,教
育部将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停职、降职和开除等。
结论
教育部的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导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旨在
营造公平竞争的教育环境,保障学生的学习权益,推动课后辅导与
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
我们应当遵守这一规定,为学生提供公正的
教育机会。
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违规处理办法
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违规处理办法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小学教师有偿补课是被明确禁止的,属于违规行为。
对于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违规行为,一般来说可以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 警告处分:对于初次违规的小学教师,可以给予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并要求其立即终止有偿补课活动。
2. 处罚款:对于重复违规的小学教师,可以根据违规程度和影响情况,给予相应的罚款。
罚款数额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超出一定比例,以免过重处罚。
3. 组织调整:对于严重违规的小学教师,可以进行组织调整,如调离原任教职位,调整到其他岗位或学校。
4. 解聘处分:对于情节严重、不听劝阻或多次违规的小学教师,可以考虑解聘处分。
值得注意的是,处理做法需依法依规进行,并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需要合理权衡教师的违规情节和教育惩戒的原则,确保处理结果公正合理。
同时,在处理过程中也应尊重教师的合法权益,确保其享有合法申诉和辩护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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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禁止教师有偿补课管理制度
小学禁止教师有偿补课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教师教育教学行为,维护教育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教职工,凡是在校期间,任何教师均不得从事有偿补课活动。
第三条禁止教师有偿补课,是我校贯彻落实教育部门关于治理教育乱收费、维护教育公平的重要举措。
学校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有偿补课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条我校教职工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关心学生的成长,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学生的全面发展贡献力量。
二、禁止内容第五条教师不得利用课余时间、双休日、寒暑假等时间,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对学生进行有偿补课。
第六条教师不得在学校内、外租用场地、教室进行有偿补课。
第七条教师不得以个人名义为社会培训机构提供补习学生信息,不得参与社会培训机构的补习活动。
第八条教师不得以家访名义进行有偿补课,不得在学生家中进行补课。
第九条教师不得以推荐学生参加竞赛、考试为由,进行有偿补课。
第十条教师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学生推荐、介绍、宣传有偿补课机构。
三、处罚措施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制度的教师,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处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批评教育、责令检讨;(二)取消评优评先资格;(三)降低职称等级;(四)调离教学岗位;(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制度的教师,学校将依法报教育行政部门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制度的教师,学校将将其处分结果记入个人档案,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方面的依据。
四、保障与监督第十四条学校设立禁止教师有偿补课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检查教师遵守本制度的情况。
第十五条学校定期对教师进行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教师的法制观念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六条学校鼓励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对教师有偿补课行为进行监督,对举报属实的,学校将给予奖励。
关于禁止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暂行规定
关于禁止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加大依法治教力度,规范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净化教育发展环境,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维护广大教师为人师表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结合我县教育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有偿家教的界定1、在校外固定场所进行教学活动(含艺术类培训)辅导三名以上学生收取钱物的。
2、个人或与他人合伙租用场地进行教学活动(含艺术类培训)收取钱物的。
3、利用学校设施设备私自收带本校学生或外来学生收取钱物的。
4、擅自在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含辅导班、文化课、艺体特长班等)中兼课获利的。
5、利用职务之便为退休教师或其他教师介绍有偿家教生源并从中获利的。
二、禁止有偿家教的规定1、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备,不得租、借给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及个人,供其举办以普通中小学生为对象的收费补课。
严禁学校参与有偿家教的宣传、组织活动,公办中小学校不得以与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合作的形式,组织学生利用节假日、双休日进行收费补课。
2、禁止在职在岗教师利用寒暑假、节日、双休日及其它课余时间从事有偿家教活动和利用职务之便,暗示、动员或强制学生参加有偿家教。
在职在岗教师是指,全县中、小学,幼儿园及职教中心、进修学校、特教学校的教职工。
3、未经教育局批准同意,在职在岗教师不得擅自受聘于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兼职代课。
三、处理办法凡违反本规定,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1、由于教育、监管不力,本校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被举报查实的,年累计查处3起以上,全县通报批评;查处5起以上,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级,校长任职考核一票否决。
2、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被举报查实的:初次由校长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退回违规所得,校内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模和职务晋升资格,并由学校对其年终师德考核定为不合格;二次予以全县通报批评,降一级职务聘任并取消三年内职务晋升资格;三次调离原工作岗位。
小学禁止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管理办法
XXXX小学禁止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家
教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严禁中小学教师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类收费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的要求、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要“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规定,提高我园教师队伍的职业道德,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我校教育水平特制定以下办法:
一、禁止范围
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系指在职教师利用业余时间从事营利性教学的行为,包括强迫、动员、暗示学生接受各种形式的有偿家教,参加各种形式的补习班、培训班等。
1、全校所有教师禁止利用业余时间从事有偿家教。
2、全校所有教师不得强迫、动员、暗示学生接受各种形式的有偿家教,参加社会其他各种形式的补习班、培训班等。
3、学校不得向从事有偿家教的个人或组织租借学校的场地、设施和资源。
二、处理办法
1、从事有偿家教的教师,不能参加本年度优秀教师、年度先进、教学能手、骨干教师等荣誉称号的评选,已取得相应荣誉称号的,学校将予以公示撤销。
2、从事有偿家教在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在职教师职称3年内不给予聘任,合同教师予以解聘。
3、从事有偿家教的教师当年考核成绩为不合格等级。
三、监督办法
1、定期向家长发放调查问卷,调查教师是否存在有偿家教行为。
2、设立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进行监督。
举报电话:XXXXXX。
禁止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规定
关于禁止学校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和教育系统行风建设,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和教师从教行为,有效遏制有偿家教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有偿家教的界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为从事有偿家教:1.在住宅内进行教学活动并从中获利的。
2.个人或与他人合伙租用场地进行教学活动并从中获利的。
3.在校外办学机构(群团组织)中从事学科类教学并从中获利的。
4.利用职务之便为其他教师或校外办学机构介绍有偿家教生源并从中获利的。
二、在职教师的范围全校教师三、禁止有偿家教的规定1.公办中小学校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备,不得租、借给校外办学机构及个人,供其举办以普通中小学生为对象的收费补课。
2.严禁学校参与有偿家教的宣传、组织活动,学校不得以与校外办学机构合作的形式,组织学生利用节假日、双休日进行收费补课。
3.禁止在职教师在家中或在校外租用教室进行有偿家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动员、诱导、暗示或强制学生参加本人或他人组织的有偿家教。
不得相互为对方介绍家教生源,不得为校外办学机构或其他人员介绍家教学生。
四、处理办法凡违反本规定的,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1.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学校对当事人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
2.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和教育教学研究人员从事有偿家教的,除按在职教师处理办法处理外,由主管部门(单位)给予免除职务处理并调离岗位;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除按在职教师处理办法处理外,报请相关部门(单位)按批准权限取消其相应称号;见习期未满的新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学校不再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3.学校对教师有偿家教行为管理不力,经查实一年内有两起以上(含两起)有偿家教或者发现有偿家教行为未及时按规定处理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年度目标考核不得定为合格以上等次,校长年度考核也不得定为合格以上等次;造成严重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学校主要领导的行政责任。
邯郸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邯郸市教育局关于禁止公办学校在职教师有偿家教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邯郸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邯郸市教育局关于禁止公办学校在职教师有偿家教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3.04.24•【字号】邯教通[2013]8号•【施行日期】2013.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邯郸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邯郸市教育局关于禁止公办学校在职教师有偿家教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邯教通【2013】8号)各县(市、区)教育局(文教体局)、市直各学校、市教育局机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和市管各民办学校:现将《邯郸市教育局关于禁止公办学校在职教师有偿家教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为做好此项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市教育局研究制定的《关于禁止公办学校在职教师有偿家教的管理办法(试行)》,其宗旨是为了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公办学校办学行为和教师从教行为,有效遏制有偿家教,维护教育部门良好形象。
各地各学校要从“规范管理,从严治教,办让人民满意的教育”的高度,结合本地本校实际,将教师自律和监督管理相结合,完善工作机制,规范教育秩序,推进教育公平,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加强领导市教育局成立专项治理有偿家教工作领导小组,由教育纪工委书记韩军任组长,副调研员刘士杰、副县级督学郭矿生、副调研员许克亮、胡振林任副组长,监察室、人事处、基教处、民教处、高师处等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察室,负责日常事务。
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明确责任科(股),切实加强对专项治理有偿家教工作的组织领导。
三、保障措施为确保《关于禁止公办学校在职教师有偿家教的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落到实处,各地各学校要以此为契机,将禁止公办学校在职教师有偿家教,作为加强师德建设和学风、校风、教风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常讲常抓,坚持不懈。
今年5月要作为学习宣传月,通过组织教师学习讨论、自查自纠等方式,切实加强以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为核心内容的师德宣传教育活动。
2024年小学禁止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实施方案
2024年小学禁止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实施方案实施方案:____年小学禁止教师从事有偿家教一、背景和目标在当前社会背景下,小学教育的质量和公平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促进小学教育的发展和提高教育公平,我们制定了____年小学禁止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实施方案。
该方案的目标是防止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对学生学习的干扰,提高小学教育的公平性和质量。
二、方案内容1. 禁止小学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自____年起,禁止小学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活动。
教师需全身心投入到教学工作中,不得接受有偿家教任务。
2. 加强教师培训:为了保证小学教师的教学能力和教育理念与时俱进,加强教师培训是重要的一环。
教育行政部门将加大对小学教师的培训力度,提高其教学能力和专业素养,使他们有能力满足学生的学习需求。
教师培训内容将包括课堂教学方法、心理健康教育等方面,以提升教师的整体素质。
3. 完善课外辅导机构:为了满足学生的课余学习需求,课外辅导机构将得到进一步的政策支持。
政府将加强对课外辅导机构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它们的教学质量和服务水平。
同时,将与教育行政部门合作,制定相关政策,鼓励课外辅导机构与学校形成合作机制,提供更有针对性的辅导课程。
4.建立监督机制:教育行政部门将建立对小学教师的监督机制,确保禁止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政策的执行。
同时,将加大对家长和学生的宣传力度,提醒他们遵守相关政策,不进行违规行为。
5. 提供帮助和支持:对于真正需要家庭经济支持的教师,教育行政部门将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例如,我帮助他们申请教育救助基金和其他相关福利,确保他们能够正常工作和生活。
三、实施措施1. 向教师宣传政策:通过会议、培训等途径,向全体小学教师宣传____年小学禁止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政策,并解答相关问题。
2. 建立举报机制:建立专门的举报渠道,鼓励家长、学生和其他教师举报违规从事有偿家教的行为,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3. 组织检查和评估:教育行政部门将定期组织对学校和教师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政策的执行情况和教学质量。
红苗小学禁止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实施方案
红苗小学禁止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实施方案红苗小学禁止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实施方案依据区教育局会议精神,以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为目的,树立以人为本,依法执教,以德执教的新理念,仅仅围绕办人民满意的教育,创家长信任学校这一主题,强化师德修养,提高师表形象,为有效扼制教师有偿家教行为发生,杜绝少数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现象,特制定本方案:一认真学习,加强师德建设。
组织全体教师学习《教师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红苗小学师德修养二十条》,将树立教师新形象,自觉抵制有偿家教的大讨论。
要使广大教师牢固树立正确的教育观质量观人才观和利益观,自觉抵制各种错误思潮和腐朽思想文化的侵袭。
使全体教师充分认识到:在职教师搞家教,有损师德和师表。
要以实际行动证明:教育是奉献不是索取,教育是公益不是功利。
二完善制度,加强教师管理。
进一步学习讨论并完善《红苗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细则》,将从事有偿家教考核列入其中。
开展自查自纠活动,通过《教师职业道德自查问卷表》进行自查。
对从事过有偿家教的尤其是擅自组织大批学生进行补课的教师,应以书面形式如实向学校汇报,并能正确地认识和纠正自己的错误行为。
对能够如实向学校汇报有偿家教的情况,并及时积极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将不予追究其责任。
并作出师德承诺,接受家长社会的监督。
三组织领导,建立监督小组。
成立以校长为组长,以领导班子为成员的监督小组,将行禁止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工作列入学校日常工作范畴,加强监督,严禁教师从事或变相从事有偿家教活动。
监督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组员:。
四禁止家教范围.不得在校外固定场所进行教学活动(含艺术类培训)辅导学生收取钱物。
.不得个人或与他人合伙租用场地进行教学活动(含艺术类培训)收取钱物。
.不得利用学校设施设备私自收带本校学生或外来学生收取钱物。
.不得擅自在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含辅导班文化课艺体特长班等)中兼课获利。
.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退休教师或其他教师介绍有偿家教生源并从中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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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关于严禁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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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关于严禁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办学行为,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推进教育公平和教育行风建设,全面提高基础教育质量,依据《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有关法律、规章和县局相关文件,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偿家教是指在职教师(包括学校中层以上干部)以小学生为对象,以营利为目的,以学科教学为内容,在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时间以外组织的校外教学活动。
第三条严禁本校教师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类收费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也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动员、诱导、暗示或强制学生参与有偿辅导。
第四条严禁学校教师以亲属或他人名义从事各类有偿家教活动。
第五条教师之间不准相互推介,为对方提供家教生源,也不得为退休教师和社会其他人员组织提供家教生源而从中获利,更不得利用所教学科不同,在家庭或在校外租用教室进行集体有偿家教。
第六条严禁本校教师接受社会各科文化补习教学聘请,参与有偿文化补习活动,也不得为社会针对中小学生的补习活动提供任何便利。
第七条未经学校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本校教师不得擅自受聘于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兼职代课。
第八条学校的校舍、场地、设备等教学资源,不得出租、出借给本校、校外人员或机构,供其举办有偿培训补习活动。
第九条严禁学校参与有偿家教的宣传、组织活动,也不得以与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合作的形式,组织学生利用节假日、双休日进行收费补课。
第十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有偿家教的教师,学校查实后,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由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或建议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本校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做出书面检查,退回全部违规所得;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和晋职晋级资格;
(三)对未满见习期从事有偿家教的,解除聘用合同;
(四)对已按前(一)、(二)、(三)款处理仍不改正的,除给予此三款处理外,年度考核为不合格,且三年内不能申报高一级职称,己评定为高级职称的降职聘任。
是学校中层以上干部,给予免除职务处理;
(五)对于明知故犯、屡教不改、顶风违纪、社会负面影响较大的,除给予前款处理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是中共党员的给予党纪处分。
是教学能手、骨干教师、学科带头入的,建议并报县教育局,取消其相应称号。
第十一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XX县ZZ中心小学。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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