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剂量监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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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剂量监测制度

一:医院按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院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个人剂量计由放射科主任专管,负责发放和收集;

(二)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应超过90天;

(三)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四)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二: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应当包括:

(一)常规监测的方法和结果等相关资料;

(二)应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剂量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医院应当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三: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剂量计应佩带在人体躯干前方中部位置,一般在左胸前;

(二)个人剂量计有识别的标志和编码,应按规定要求佩戴,不得随意更换、调换。

四:严格遵守个人剂量计发放、佩戴和回收时间,个人剂量计在非工作时间应避免受到任何人工辐射的照射。

五:个人剂量计监测结果出现超标等问题时,应配合个人剂量监测单位进行调查,明确超标原因,并予以整改。

六: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应当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具备资质的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七:个人剂量计在每个佩戴周期结束后尽快送往个人剂量监测单位,收到个人剂量监测报告后进行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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