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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煤工作面作业管理规章制度

采煤工作面作业管理规章制度

采煤工作面作业管理规章制度一、作业管理的目的和范围为规范作业管理,保障生产安全,提高生产效率,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煤炭行业中煤矿采煤工作面作业管理。

二、作业流程1. 作业前准备在作业开始前,必须对人员、设备和物资进行检查,必要的维修及更换必须要做到位。

2. 作业中控制在采煤工作面进行打眼、放炮等作业时,必须在顶板上方,采煤机后下方设置安全帷幕,保障工人安全。

3. 作业完工在作业结束之后,必须做好清洗和封堵工作,确保后续生产工作的效率和安全。

三、安全要求1. 人员要求人员必须参加专业的安全培训,并且具备一定的安全知识。

工作中不得随意移动,不得跳毛坑,不得趴在采煤机下方等危险作业。

2. 设备要求设备必须定期维护,确保设备安全,并且在设备故障发生时,立即停止工作并报告上级。

设备的使用者,必须满分操作设备并熟知使用设备的安全事项。

3. 物资要求物资必须严格按照规格标准使用,并且在使用过程中,注意检查物资使用状况,及时更换磨损严重或者损坏的物资。

四、安全管理1. 安全检查每日安全管理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检查,确保作业环境的安全与卫生。

检查重点在于设备状况、人员健康和物资使用情况。

2. 事故处理发生任何事故,必须立即停止作业,保护现场,同时通知相关人员进行救援并及时处理事故。

3. 安全违规行为的处理任何人员,如果发现存在安全的违规行为,必须及时纠正,并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进行处分。

五、纪律与奖惩1. 纪律每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否则将视情节严重程度,进行相应的纪律处罚。

2. 奖励对于在工作中表现出色,发现有关安全方面的隐患并提出有效的措施和建议的人员,公司将进行相应的奖励。

六、维护与更新本制度在使用中,发现任何问题,必须第一时间进行修订,以适应工作的变化和发展。

以上是对煤炭行业中煤矿采煤工作面作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大家必须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保障生产安全,提高效率,确保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煤业公司培训管理制度

煤业公司培训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公司员工的业务素质、技能水平和职业道德,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等。

第三条公司培训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需求导向原则: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员工岗位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

2. 终身学习原则:倡导员工树立终身学习理念,不断提升自身综合素质。

3. 系统培训原则:建立完善的培训体系,确保培训内容、方法和效果的统一。

4. 质量第一原则:确保培训质量,提高培训效果。

第二章培训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公司设立培训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培训工作的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五条培训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 制定公司年度培训计划,明确培训目标、内容、形式和考核标准。

2. 组织开展新员工入职培训、岗位技能培训、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培训等。

3. 对外合作,引进先进培训资源,提高培训质量。

4. 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培训策略。

5. 负责培训费用的预算、使用和监督。

第六条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培训管理部门开展培训工作,确保培训任务顺利完成。

第三章培训内容与形式第七条培训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1. 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及公司规章制度。

2. 岗位技能和业务知识。

3. 职业道德和团队协作精神。

4. 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八条培训形式可采取以下方式:1. 集中培训:举办各类培训班,邀请专家授课。

2. 在线培训:利用网络平台开展在线学习,方便员工随时随地学习。

3. 实地培训:组织员工到现场参观、学习,提高实际操作能力。

4. 案例分析:通过分析实际案例,提高员工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四章培训考核与激励第九条培训考核分为过程考核和结果考核两部分。

第十条过程考核主要包括:1. 出勤率。

2. 参与度。

3. 学习态度。

第十一条结果考核主要包括:1. 理论知识考核。

2. 实际操作考核。

3. 考核成绩合格率。

第十二条对培训考核合格的员工给予以下激励:1. 表彰奖励。

煤矿设备人员管理制度范本

煤矿设备人员管理制度范本

煤矿设备人员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矿设备人员的管理,加强安全生产,保障人员的安全和健康,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的制定遵循全面科学、合理公正、依法合规、严肃认真的原则,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增强企业的安全生产意识,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煤矿设备人员的管理,包括岗位设置、选拔任用、培训教育、考核评价、安全生产等方面。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煤矿设备人员的管理工作,确保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五条煤矿设备人员的岗位设置应符合国家规定,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第六条煤矿设备人员的岗位设置应根据工作性质、技术水平等因素进行科学合理的安排,确保工作任务的顺利开展。

第七条煤矿设备人员的岗位设置应根据工作职责、岗位责任等因素进行科学合理的划分,确保各岗位的职责清晰,工作内容明确。

第八条煤矿设备人员的岗位设置应根据行业标准、行业规范等要求进行科学合理的安排,确保生产工艺和安全生产的需要。

第三章选拔任用第九条煤矿设备人员的选拔任用应根据相关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进行,确保人员的秉公用人,公正合理。

第十条煤矿设备人员的选拔任用应根据人员的学历、工作经验、技能水平等条件进行科学合理的决策,确保人员的岗位适配性。

第十一条煤矿设备人员的选拔任用应根据招聘程序、招聘标准等要求进行,确保人员的择优录用。

第十二条煤矿设备人员的选拔任用应根据专业素质、工作能力、道德品行等因素进行科学合理的综合考评,确保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四章培训教育第十三条煤矿设备人员的培训教育应根据国家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进行,确保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

第十四条煤矿设备人员的培训教育应根据人员的工作需要进行科学合理的设置,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五条煤矿设备人员的培训教育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确保培训内容的实用性和针对性。

第十六条煤矿设备人员的培训教育应根据安全生产要求进行,确保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的提高。

煤矿劳动纪律管理制度模版

煤矿劳动纪律管理制度模版

煤矿劳动纪律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劳动纪律管理,保障矿工的安全与权益,维护煤矿生产秩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煤矿企业的全体在岗员工。

第三条劳动纪律是指矿工在工作过程中应遵守的规范和行为要求,包括工作时间、出勤纪律、劳动安全和职业道德等方面。

第二章工作时间第四条矿工工作时间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矿工应按时到岗,不得擅自离岗或迟到早退。

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请假并经主管领导批准。

第六条矿工休息时间应按照规定合理安排,不得利用工作时间进行私事活动,不得擅自延长工作时间。

第七条矿工应按照规定参加企业组织的各类会议和培训,不得擅自缺席。

第三章出勤纪律第八条矿工必须按照规定上班,未经批准不得缺勤,如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到岗,应及时向企业报备。

第九条矿工在工作期间,应保持精神饱满,不得打瞌睡、玩手机等行为影响工作效率。

第十条矿工应按照规定佩戴工作证,不得将工作证借给他人或私自更改身份。

第十一条矿工不得私自将工作任务交给他人代办,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第四章劳动安全第十二条矿工应按照劳动安全规定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并正确使用、保养个人防护装备。

第十三条矿工应按照规定在安全通道内行走,不得擅自关闭安全设施或破坏安全设施。

第十四条矿工应加强对自身安全知识的学习,提高防范和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第十五条矿工应配合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和事故调查工作,不得隐瞒事故发生情况。

第五章职业道德第十六条矿工应遵守职业道德,恪守职业操守,在工作中展现诚信、团结、奉献的精神。

第十七条矿工应尊重他人,不得进行侮辱、欺凌、歧视的行为。

第十八条矿工应保护企业的利益,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或其他重要信息。

第十九条矿工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纪律,不得进行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如偷窃、贪污、滥用职权等。

第二十条矿工应与同事和睦相处,互相帮助、团结协作,共同促进企业的发展。

煤业工作人员管理制度范本

煤业工作人员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业公司内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员工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煤业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员工行为,明确岗位职责,加强劳动纪律,提高企业整体素质。

第二章岗位职责第四条管理人员职责:1. 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煤业生产、安全、环保等工作;2. 制定和实施公司各项管理制度;3. 负责员工培训、考核和奖惩;4. 维护公司利益,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第五条技术人员职责:1. 负责煤业生产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改进;2. 指导生产操作,确保生产安全、高效;3. 参与生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4. 负责设备维护和更新。

第六条操作人员职责:1. 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生产作业;2. 确保生产设备安全、稳定运行;3. 及时发现并报告生产中的安全隐患;4. 遵守劳动纪律,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第三章劳动纪律第七条员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

第八条员工应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第九条员工应保持工作场所整洁,爱护公共财产,不得随意损坏。

第十条员工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生产安全。

第十一条员工应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第四章培训与考核第十二条公司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岗位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十三条员工应通过考核,取得相应岗位的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公司应建立员工考核制度,对员工的工作表现、业务能力、工作态度等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章奖惩第十五条公司对表现优秀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公司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员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辞退等处分。

第十七条员工对奖惩决定有异议,可向公司提出申诉。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另行规定。

职工入井管理制度

职工入井管理制度

职工入井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矿井作业安全,规范职工入井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入矿井工作的职工,并且对矿井管理人员也适用。

第三条职工入井管理制度是矿井安全生产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务必严格执行,切实保障职工的安全。

第四条本制度由矿井管理部门制定并落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

第五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矿井管理部门所有。

第六条矿井管理部门对本制度负有解释权和执行义务。

第二章职工入井管理基本要求第七条认真学习和遵守《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下安全规程》等国家法律法规,做到了然于胸,牢记于心。

第八条认真学习和掌握矿井相关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保证自己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达到标准。

第九条职工必须按照矿井安全规定的时间和路线逐渐下井,并且穿着统一的工作服和安全帽。

第十条进入矿井的职工都必须通过矿井安全培训,通过考核,获取上岗证。

第三章职工入井管理具体规定第十一条职工必须在矿井生产通道或者专门的人员通道下井,不得私自改道。

第十二条职工下井时必须携带相关的工具和器材,并且经过安全检查。

第十三条职工下井时必须打开安全灯,并在合适的地方使用工作灯照明。

第十四条职工每天下井前都必须自检,身体有不适的必须及时报告。

第十五条矿井管理部门负责对职工下井前的身体检查,符合相关规定的才能下井。

第十六条职工在矿井作业时,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程和操作要求进行,不得擅自变通。

第十七条矿井作业时,职工必须配戴好安全帽,佩戴好防尘口罩,做好头、面、手、腿、脚等各个部位的防护。

第十八条职工在矿井作业时,必须注意安全距离和相互协助,保证互相的安全。

第十九条职工在矿井作业时,不得随意进入没有安全标志的未经探明的地方。

第二十条职工在矿井下作业时,必须按照规定佩带好呼吸器。

呼吸器个人有责任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使用时安全可靠。

第二十一条职工在矿井内发现任何安全隐患都有责任及时向班组长或者相关安全责任人反馈。

煤矿三违人员管理制度(3篇)

煤矿三违人员管理制度(3篇)

煤矿三违人员管理制度为了强化现场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公司《安全操作规程》,提高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进一步转变员工工作作风,各级管理人员要深入狠反“三违”,查处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和“三违”现象,杜绝各类事故,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员工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规定,深入跟班指挥生产,由生产部进行统一的检查考核。

二、各员工必须严查“三违”现象,确保作业现场工程质量班班达标,无“三违”、无隐患。

三、班中脱岗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四、凡是查处的“三违”,无论危害轻重,责任大小,损失多少,当班跟班班组长必须____有关人员认真进行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后,按公司《“三违”处罚办法》进行处理。

五、各级管理人员查处“三违”后都要和“三违”人员进行谈话、教育帮助,使“三违”人员真正认识到违章的危害性,“三违”人员要在班前会上做出检查,剖析自己的错误,现身说教。

经过处理的“三违”人员要达到“处理一人、教育一片”的目的,通过教育帮助,使其由一个违章者变成一个反“三违”者。

六、各级管理人员查处的“三违”都必须报生产部统一登记、存档;七、当天发生的“三违”,必须当天进行分析处理,分析原因、找出安全管理和日常工作中的不足,同时制定相应的措施,强化教育。

八、凡发生“三违”的班组要建立班后分析记录,为安全教育提供材料。

九、凡出现“三违”现象,“三违”者必须立即停止工作,经调查分析处理和本人认识清楚后,生产部才允许安排上班。

十、帮助教育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做到晓之以情、动之以理,让“三违”人员真正明白安全就是家庭最大的幸福,安全就是自己最大的福利。

十一、帮助教育“三违”人员树立正确的安全思想观念,纠正错误、规范行为、远离“三违”,更好地贯彻《安全操作规程》做到上标准岗,干标准活。

“三违”处罚办法为减少现场隐患,狠反“三违”,确保生产现场安全,大力提高现场安全管理水平,对“三违”人员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和考核标准。

某煤业有限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某煤业有限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某煤业有限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员工的用工行为,加强劳动用工管理,维护公司的正常生产秩序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煤业有限公司所有员工的劳动用工管理。

第三条公司员工在劳动用工方面应遵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

第二章用工准备工作第四条公司应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明确所需岗位、数量、岗位要求等,并通过正规渠道公开招聘。

第五条公司通过面试、考试等方式选聘人员,并经过公司相关部门的审核和批准,方可正式录用。

第三章劳动用工管理第七条公司员工在入职时应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合同内容履行劳动义务。

第八条公司根据生产需要进行排班工作,员工应按时上下班,超时工作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九条员工休假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申请,公司根据生产计划安排休假时间。

第十条员工在工作期间应穿戴合适的工作服、劳保用品,并按照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程序进行生产作业。

第十一条公司员工应积极参加公司开展的各类培训和考核,提升自身专业能力,为公司的发展贡献力量。

第十二条员工在工作中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维护公司的形象,不得从事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章劳动合同解除第十三条公司劳动合同解除需符合国家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依据劳动合同解除的原因进行解除,但需要提前通知员工,并支付相应的解除补偿。

第十五条员工因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通知公司,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解释权归煤业有限公司所有。

第十七条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调整和修改,并通过适当渠道向员工公布。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废止之前的所有有关劳动用工的规定。

以上煤业有限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具体实施细则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制定。

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范本(七篇)

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范本(七篇)

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范本(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为使我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工作更科学化、规范化、有序化,起到调动、保护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促进我公司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按照国家颁布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政策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人事调配管理制度第一条人事调配,要本着公平、公正、合理、合适原则,用人单位需调入或招入人员时,必须遵照所安排的工作岗位在人员核定编制内。

第二条平面及管理人员的调配,要根据岗位定员,在人员不足的情况下,写出书面申请,经煤业公司同意,报集团公司审批、备案,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调配(包括井上、下人员调动)。

新增岗位或人员参照集团公司相关人事管理制度进行招聘或录用,新招人员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符合岗位条件后办理录用手续。

第三条对于直接从事生产、特种作业和某些技术性较强的工作人员,不宜随意调动,以保证生产等工作的连续性、正常性。

符合下列情况的,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煤业公司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1、经核定定编定员后,人员大于定员人数的;2、因伤、病、残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不能适应原工作岗位的;3、技术等级与岗位要求不相称,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4、因各种特殊原因申请调离本矿的;第四条员工申请调动,写出工作调动申请书,原单位和新接收单位均加注同意意见后,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到人力资源处办理调动手续。

第五条员工跨单位借调,需经煤业公司同意,并到人力资源处办理借调手续。

借调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若借调单位继续需用,经原矿委同意后,方可办理续借手续。

第六条经组织研究决定,需要部门或单位调动人员时,该单位必须配合、支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七条被调员工在接到调令后,必须服从组织分配,在规定期限内办完调动手续,按时报到上班。

第八条部门或单位之间,不允许直接进行员工调动(包括借调)。

第三章劳动合同第九条为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保护企业与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位与员工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煤业公司管理制度

煤业公司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业公司内部管理,规范生产经营活动,提高公司整体效益,保障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各部门、子公司及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公司章程,坚持科学管理、以人为本、持续改进的原则。

二、组织机构第四条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负责公司全面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司设立总经理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安全环保部、生产技术部、销售部、采购部、办公室等职能部门,分别负责公司各项业务工作。

三、安全生产管理第六条公司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七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第八条公司应加强现场安全管理,确保生产现场安全有序。

第九条公司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安全生产。

四、财务管理第十条公司财务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确保财务收支合法、合规。

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财务职责,加强财务监督。

第十二条公司应加强成本控制,提高经济效益。

五、人力资源管理第十三条公司应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优化人力资源配置。

第十四条公司应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素质,激发员工潜能。

第十五条公司应完善薪酬福利体系,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六、生产技术管理第十六条公司应加强生产技术管理,提高生产效率。

第十七条公司应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提高产品质量。

第十八条公司应加强设备管理,确保设备完好率。

七、销售与采购管理第十九条公司应建立健全销售管理制度,拓宽销售渠道,提高市场占有率。

第二十条公司应加强采购管理,确保采购质量、价格和供应。

八、环境保护与节能减排第二十一条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环境保护。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推进节能减排,降低污染物排放。

九、纪律与监督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各部门、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的管理。

煤矿值班管理制度

煤矿值班管理制度

陕西星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值班制度为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要求,规范公司值班管理,做到全时值守,充分发挥公司管理团队的监管积极性和职能,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公司实行24小时不间断值班制度,在考勤制度以外,实行指定人员驻矿值班政策。

第二条行政管理部门与主管领导经过充分沟通,于每月26日之前制定月度值班安排计划,该排班计划在办公区域进行公示。

第三条值班安排计划,按照生产技术、经营管理部门各指定一名主管以上岗位人员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工作之外时间的值班时间,确定为每天晚上下班以后至第二日早八点。

第五条值班管理制度(一)值班人员吃饭时间不超过一小时,如遇下井作业,应委托地面人员进行相关工作的接续。

井上值班岗位不得缺岗,值班期间电话保持畅通。

公司不定时进行值班抽查,如发现有脱岗情况,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二)值班期间,一旦发生临时性特殊情况,应第一时间向公司领导进行汇报。

(三)行政管理部门应提供值班登记表,值班人员在登记表中记录值班情况,并以此表做为实行交接班依据。

(四)值班期间,严禁值班人员在岗喝酒,公司不定时进行值班抽查,如发现有在岗喝酒情形,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五)因事不能进行当日值班的,必须沟通确定代替值班人员,并上报至行政部门和经营管理副总批准,代替值班人员严格履行值班管理制度,如有违反管理制度的,自行承担相应处罚。

(六)值班人员应对当班期间的生产情况做到充分了解,对于政府及主管部门临时性的检查,做到有能力现场应对。

(七)值班人员应配合经保部门的相关工作,主动进行生产、生活区域的巡检,对于出现在厂区的可疑人员进行盘查,对生产环节中出现的非正常现象进行纠察。

第六条人事部门可将主管以上人员的值班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必要时,纳入员工考勤及绩效考核范畴。

第七条值班人员在遇紧急情况时,有权调动全公司范围内的所有人员、车辆、物资,协助上级领导组织指挥、处理各类突发事件。

陕西星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7月25日。

采煤队安全管理制度模版

采煤队安全管理制度模版

采煤队安全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采煤队的安全管理,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采煤队的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采煤队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各岗位的责任和职责。

第四条采煤队应配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和防护装备,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训和教育。

第五条采煤队应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确保安全管理能够迅速有效地响应。

第六条采煤队应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相应的惩罚,并及时纠正。

第二章安全生产第七条采煤队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范、事故预防控制措施等。

第八条采煤队应组织定期的安全生产培训和演练,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九条采煤队应定期检查和维护设备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杜绝隐患。

第十条采煤队应加强对职工的岗前培训,确保其具备安全操作知识和技能。

第三章作业第十一条采煤队应按照规定的作业程序进行作业,不得擅自改变作业方式和工艺。

第十二条采煤队应加强对作业现场的管理,确保通风、照明、防尘等措施到位。

第十三条采煤队应定期清理作业场地,避免堆积和隐患。

第十四条采煤队应加强对危险区域的管控,确保作业区域的安全。

第四章防护第十五条采煤队应配备相应的防护装备,包括安全帽、安全鞋、护目镜等。

第十六条采煤队应定期对防护装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良好状态。

第十七条采煤队应组织安全技术培训,引导职工正确佩戴和使用防护装备。

第十八条采煤队应配备急救设备和医疗人员,及时处理工作中发生的伤害事故。

第五章应急处置第十九条采煤队应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响应。

第二十条采煤队应组织定期的应急演练,提高职工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二十一条采煤队应配备应急设备和物资储备,确保应急处置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二条采煤队应定期检查和维护应急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六章管理第二十三条采煤队应制定明确的责任制和工作流程,确保安全管理的有效实施。

开矿工人管理制度

开矿工人管理制度

开矿工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工队管理行为,提高矿工队管理水平,保障生产安全,保障矿工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矿工队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矿山工人,包括矿工队长、矿工队员等。

第三条矿工队管理制度遵循科学、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保证工作秩序和矿工队员合法权益。

第四条矿工队管理制度由矿工队长负责执行,矿工队长受矿山管理部门监督。

第五条矿工队管理制度应与《矿山安全生产规定》《矿山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保持一致。

第六条矿工队管理制度应当与本单位矿工队实际情况相结合,不断改进完善。

第七条矿工队管理制度不得侵犯矿工队员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第八条对于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矿山管理部门所有。

第二章矿工队的组织管理第九条矿工队应当按照生产任务和工作需要,合理确定矿工队员的数量和分工。

第十条矿工队长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保证矿工队生产安全和工作质量。

第十一条矿工队长应当负责矿工队员的培训和指导工作,提高矿工队员的技能水平。

第十二条矿工队长应当及时处理矿工队员的工作纠纷,维护矿工队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矿工队长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矿工队员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第十四条矿工队长应当做好矿工队员的劳动保护工作,保障矿工队员的健康。

第十五条矿工队长应当负责做好矿工队内部的工作学习和交流工作,提高矿工队员的综合素质。

第十六条矿工队长应当负责做好矿工队员的考核工作,评定矿工队员的工作业绩。

第十七条矿工队长应当认真履行矿工队员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本管理制度,确保矿工队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矿工队长应当负责制定矿工队工作计划和预算,保证矿工队的正常运转。

第三章矿工队的纪律管理第十九条矿工队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矿山管理部门的规章制度,维护矿工队的生产秩序。

第二十条矿工队员应当服从矿工队长的管理,积极配合工作,并保守矿工队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一条矿工队员应当保障生产安全,严禁私自乱动设备设施。

XX煤业公司单人单岗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XX煤业公司单人单岗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XX煤业公司单人单岗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为了强化井上下单人单岗作业安全管理,及时掌握单人单岗作业人员状况,实现对单人单岗有效管控,杜绝事故发生。

特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适用于XX煤业公司所属各单位井上下单人单岗作业人员,包括皮带机司机、瓦检员、零散清煤工、乳化液泵站司机、锅炉房司炉工、变电所司机、压风机房司机、注氮站司机、水泵房(水源井)维运工及由安全管理部认定的单人单岗工种。

未经安全管理部批准,严禁各单位私自安排单人单岗作业。

2.各部门、区队单人单岗人员从上岗开始,需每班向安全信息站汇报3次(即接班后一次、班中一次、交班后一次,出现异常执行零汇报制度)个人身体状况及作业范围环境安全状况(包括作业范围存在的隐患),由安全信息站值班人员负责进行记录;安全信息站值班员每班随机抽查单人单岗作业人员不得少于3人次,并做好应答记录;信息站负责人审核把关记录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汇报分管领导并协调责任单位及时处置。

3.区队班前会必须明确单人单岗人员的工作范围、内容及具体职责要求,并在班前会记录台账上登记,严禁单岗作业人员从事危险性较大的故障处理和从事与本岗位无关的其他工作;班前会严格执行职工身体状况排查,凡发现职工精神状态不佳的,严禁安排上岗。

4.区队特殊情况需安排单岗作业人员进行超出本岗位工作范围及内容的作业时,必须请示安全管理部审核批准,并由区队队干指示安全注意事项、安全措施等,并报安全信息站备案。

5.单人单岗作业人员严禁酒后上岗,严禁班中喝酒,有事必须提前请假,严禁出现空岗状况。

6.各部门、区队不准安排患有心脏病、高血压、脑梗等一类基础性疾病人员从事单人单岗作业岗位。

7.单人单岗作业人员汇报重大隐患者,经安全管理鉴定属实,按照《XX煤业公司功勋奖励制度》给予奖励。

8.单人单岗作业人员不按制度执行汇报程序,每缺一次汇报,处罚岗位人员10元,联责处罚单位负责人50元/人次。

9.各部门、区队需向班组办提供本部门、区队的单人单岗明细(包括作业点,班次),由班组办统一进行汇总并经领导审核,提供至安全信息站作为核对及处罚参照。

煤业内部人员调动管理办法

煤业内部人员调动管理办法

*****煤业有限公司内部人员调动管理办法为促进公司内部人员调动管理,做到程序规范、流程清晰,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度本办法。

一、内部人员调动分公司工作需要调动、用人单位工作需要调动和个人原因调动三种情况。

1、因公司生产经营或劳动组织定员情况发生变化进行岗位人员调动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据薪酬岗位相同或相似的原则进行。

2、因用人单位工作任务发生变化、人员离岗出现空缺、任职资格不符合岗位要求或员工能力无法胜任本职工作需要岗位人员调动时,由单位书面申请,报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3、因伤、病、残等个人身体素质无法胜任本职工作需要调动时,需由本人书面申请报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二、岗位人员调动方式1、因公司生产经营或劳动组织定员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进行人员调动的,根据需要由公司两委会研究确定调动时间和岗位,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具体落实。

2、因用人单位工作任务发生变化、岗位空缺、个人能力或个人身体原因需要岗位人员补充和调动的,原则每年两次(6月和12月),由人力资源部门具体负责落实。

三、其他1、本用人单位内部人员岗位间调动,同等薪酬条件下可自行解决,严禁在不同级别薪酬之间私自调动。

2、各用人单位应当服从、支持公司岗位人员调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3、被调员工在接到调令后,必须服从组织分配,在规定期限内办完调动手续,按时报到上班。

如不服从调动且无法协商解决,则依据相关法律解除劳动关系。

4、严禁用人单位间私自进行员工借调。

5、公司管理技术岗位与勤杂服务岗位之间员工不得随意调动。

6、如违反本办法进行人员调动,将视情节由纪检给予相应处罚。

********8煤业有限公司员工调动申请表年月日。

煤业有限公司劳动定员制度

煤业有限公司劳动定员制度

荥经县**煤业有限公司(**煤矿)劳动定员管理制度劳动定员原则荥经县**煤业有限公司2月25日荥经县**煤业有限公司(**煤矿)劳动定员管理制度和劳动定员原则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我矿公司劳动定员管理,避免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生产,现根据《国务院有关避免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旳特别规定》、《国务院有关增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旳若干意见》、《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规定》,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川安监〔〕72号)《有关减少井下作业人数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旳实行方案》旳告知等有关规定,特制定荥经县**煤业有限公司**煤矿劳动定员管理制度。

一、劳动定员管理原则1、坚持保证安全生产旳原则。

劳动定员管理和劳动定员原则编制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旳规定,符合煤矿客观实际,反映出合理和相对稳定旳生产劳动组织构造及其变化,减人增效,保证安全生产工作旳需要。

2、坚持“以人为本”旳原则。

劳动定员管理和劳动定员原则编制必须立足于努力提高职工队伍素质,优化劳动力配备,挖掘各工种内部潜力、提高工时运用率,合理减少工人作业时间和减少工人劳动强度,合理持续生产,实行“三八制”作业形式,履行“四六制”作业形式,避免单班和两个班作业形式。

按定员合理劳动组织,坚持正规循环作业,履行岗位原则化作业流程,严格控制加班加点。

优化调节设备检修、巷道修复、物料运送、安装回撤等作业时间,避免在同一工作地点安排检修班与生产班平行或交叉作业;避免在同一作业区域安排多种单位、多头指挥混岗作业。

严格执行煤矿入井人员公示制度,错时、合理安排非生产活动,避免个别时段、特别是上午时段人员集中入井。

逐渐减少井下作业岗位。

加强安全培训,提高职工劳动技能。

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畴内,摸索实行“一人多岗、一岗多能”,对井下部分作业岗位进行整合。

整合职能相近旳管理机构,实行扁平化管理,减少管理环节。

3、坚持实事求是旳原则。

煤矿员工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5篇)

煤矿员工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5篇)

煤矿员工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矿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范安全教育培训秩序,保证安全教育培训质量,促进我矿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教育培训是指以提高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三条矿安全科负责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按上级有关部门的培训计划安排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到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接受专门安全培训,组织落实本矿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二章主要负责人培训第四条主要负责人必须到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接受专门安全培训,取得煤炭工业厅颁发的矿长资格证。

第五条主要负责人必须到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接受专门安全培训,取得由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发的安全资格证,并且每年必须参加一次再培训。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第六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煤矿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具体指: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安检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生产、机电、调度等部门负责人;采煤、掘进、机运、综采、通防等区队长;其他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员。

第七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培训,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并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复审和再培训。

第八条未取得安全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岗位。

第四章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后,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培训或考核不及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煤炭公司企业内部员工退职退养管理制度

煤炭公司企业内部员工退职退养管理制度

企业内部员工退职、退养管理制度为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三项制度改革,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增强企业活力,促进企业员工队伍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根据国务院第111号令《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九条规定,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一、正式工退养条件及待遇1、1998年元月以前参加工作的在职干部、固定工、全民合同工、集体工,男年龄满50周岁,女年龄满45周岁,办理提前退养;2、1998年以后参加工作和1998年以后调入本企业的,按农民合同工退职条件办理;3、凡请长假的员工,达到退休年龄时,交清企业及个人养老统筹后,公司上报审批退休;4、员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

企业和退养员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待符合退休条件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员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仍计算工龄;5、退养工资待遇:工龄满25年以上(包括25年)的,每月按本人退养前档案标准工资的75%计算生活费;工龄满20年不满25年的,每月按本人退养前档案标准工资的70%计算生活费;工龄在20年以下的(不含20年)每月按本人退养前档案标准工资的65%计算生活费。

患职业病(二、三期煤肺)的在本人档案标准工资内加15.30元的井下津贴。

各种补贴按现行企业内部退养人员标准执行。

二、农民合同工退职条件1、凡男年龄满50周岁,女年龄满45周岁的农民合同工,按其在本企业连续工龄,计算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并解除劳动合同;2、农民合同工经济补偿标准为咸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连续旷工15天以上的农民工按自行离职对待,不予经济补偿。

二次来矿的农民工,以最后一次签订劳动合同时间计算工龄。

三、因违反劳动纪律,被企业解除合同的不予办理退养、退职手续。

四、员工出生年月以本人档案原始记载为准。

五、凡符合以上退养、退职条件的员工,由人力资源部通知所属单位停职停薪,单位通知本人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劳动规章制度范本

劳动规章制度范本

郑煤集团(宝丰)盛源煤业劳动规章制度二〇一一年元月郑煤集团(宝丰)盛源煤业劳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公司是以煤炭开采为主的企业,股份制企业,设计年生产能力30万吨。

第3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参与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第5条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唯贤、先内部选用后对外招聘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6条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公司。

第7条公司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第8条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9条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第10条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11条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由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2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5)被劳动教养的;(6)公司依法制定的惩罚制度中规定可以辞退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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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业公司员工管理制度7
第一章劳动纪律
第一条上班期间劳动纪律
一、事先未获批准或无不可抗拒因素在上班时间开始后十分钟之内才上班的,视为迟到。

二、事先未获批准提前下班的,为早退。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旷工:
(一)上班前三小时不请假、未经批假、霸王假或假满未续假的。

(二)委托或代别人签到,经查明的(双方都以旷工计)。

(三)请假时编造事由,经查明的。

(四)超过三十分钟后才开始上班的,以旷工半日计。

(五)提前三十分钟下班的,以旷工半日计。

(六)喝酒后上班的。

四、在工作场所大声喧哗、吵闹或做影响他人工作的事情,按违纪处理。

五、未经领导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30分钟内按早退一次计,超过30分钟计半天旷工。

六、工作时间里做其它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如:睡觉、下棋、玩弄乐器、电脑游戏、谈天等,按违纪处理。

第二条违纪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进行经济惩罚:
一、上班迟到或早退一次按30元扣罚,旷工半日按60元扣罚,旷工
一天按100元扣罚。

二、伪造出勤(含多统计加班时间),经查明,本人按50元扣罚;考勤员及审核领导按100元/人扣罚。

三、有意破坏损坏公物,按二倍于该公物价格扣罚;情节严重者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在食堂就餐,不排队,不遵守纪律,无理取闹的,一律按10元/次扣罚。

五、文明卫生,破坏环境卫生,除负责清理好外,按50元/次扣罚。

六、晚上11:30后,在公司生活区(大街矿区)和生产区(回煌矿区)滋事、打架斗殴,影响他人休息的,按100元一200元扣罚。

七、违反其它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进行扣罚。

第三条违纪处理
一、一个月内,旷工满三次(累计)的除扣罚外,按待岗十五天至一个月处理。

二、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挥、调配,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按待岗十五天至一个月处理。

三、因酗酒滋事,影响生产生活秩序或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待岗一个月处理;屡教不改的按待岗一至三个月处理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四、擅离职守,造成损失的,按待岗一至六个月处理。

五、对上级正确指示或有限期命令,未申报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处
理不当的,按待岗一至三个月处理。

六、机器、车辆、仪器及具有技术性工具,非经使用人员或领导同意,擅自操作,除负责赔偿外,按待岗一至三个月处理。

公司驾驶员未经领导同意而私自驾车外出的,一经发现,按待岗十五天至一个月处理,若损坏车辆的,除负责赔偿外,按待岗一至三个月处理。

七、操作人员违反规程操作,致使公司受损失的,除给予一次性经济罚款外,按待岗一至六个月处理。

八、在生产区、生活区内赌博的,按治安处罚条例处理。

九、因自身原因滋事、打架斗殴,影响恶劣的,按待岗一至三个月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十、滥用职权,利用惩罚对职工进行打击报复的,经查实按待岗一至六个月处理,造成伤害的,还将追究其它责任。

十一、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不上报,包庇应受惩罚职工的按待岗一至六个月处理,有职务的降职或解聘处理。

十二、干扰或拒绝监督检查人员进行其本职工作的,经教育不改正者,按待岗一至三个月处理。

十三、不遵守社会公德,给社会和他人家庭造成危害和影响,并严重影响公司形象的,按待岗三至六个月处理;经教育仍不改者,予以除名。

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作开除处理:
(一)无故连续旷工达十五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三十日的。

(二)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害、伪证、制造事端等,情节恶劣的。

(三)对同事暴力威胁,殴打或相互殴打,违反治安条例情节恶劣的。

(四)偷窃他人、同事或公司财物的。

(五)在公司服务期间,被公安机关治安拘留7天以上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或刑事拘留者)。

(六)故意损耗机器、工具、原料、产品或公司其它物品,情节恶劣的。

(七)工作(服务)态度恶劣,损害客户或同事,情节严重的。

(八)故意泄漏公司技术、经营秘密,使公司遭受损害的。

(九)营私舞弊,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或贪污的。

(十)渎职、失职,造成经济损失达一万元以上的。

(十一)散播不利于公司的谣言或张贴、散发煽动性宣传单,足以破坏职工和公司关系的。

(十二)伪造、变造、滥用公司或部门之印鉴的。

(十三)其它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失的。

(十四)违法被判刑者。

十五、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不按规定上班,不服从工作安排或擅自离开公司的,按旷工论处, 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必须坚持上班,待遇按国家政策规定的最低工资计发。

十六、违反以上规定的,由直接领导或目击者向公司管理人员汇报
核实后进行惩罚;并给予目击者一定的奖励,谎报情况者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二章考勤
第四条管理
公司考勤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各部门需按考勤管理规定办理相关业务。

第五条工作时间
一、公司工作时间(不含乘车时间)分为正常工作时间、轮班工作时间。

二、公司机关职能部门岗位为正常工作时间制,工作时间段为:上午8:00—12:00;下午14:00—17:10。

三、公司井下及相关工种按生产部门规定的“三班倒”制执行,工时间段为:00:00—8:00(零点班);8:00—16:00(八点班);16:00—24:00(四点班)。

四、职工出差或在厂区以外工作(办事)以及用其他方式工作的职工,工作时间参照公司正常工作时间执行。

第六条休息假期
一、休息时间,特指在一个工作日结束后至下一个工作日开始的期间内所享有的休息时间。

二、一般法定节假日每年十天,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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