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工人之人身损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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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工人之人身损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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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装修情报》2013年第11期

张雷律师按业主聘请装修公司装修,当然不希望装修过程中发生人身损害的事故,更不愿意因装修而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装修公司现场管理不到位、聘用无资质的人员施工等情况普遍存在,装修工人在装修过程中受伤的情况也常常发生。装修工人受伤遭受的损失,应当由谁来赔偿?通过案例一,予以分析。

案例一

张先生是杨浦区双阳路某房屋的业主。2010年12月08日,张先生和装修公司签订了《装饰装修合同》,约定由装修公司自2010年12月08日至2011年01月20日期间为张先生的房屋进行装修。在装修期间装修公司应当指派项目经理为驻工地代表,全权负责合同的履行,按照合同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的完成施工任务。随后,装修公司指派了袁经理作为项目经理,负责现场施工。而本案中受伤的工人徐师傅,是袁经理的同乡,跟随袁经理在此工程中做水泥工。

案例详解:既然张先生已经将全部工程都委托给了装修公司,那么装修公司就应当做好施工现场的人员管理和安全管理。装修公司具有装修工程的资质,所以张先生在选任装修公司这一件事情上,没有任何过错。袁经理是装修公司的正式职工,其和装修公司签订有效的劳动合同。如果袁经理因工作而受伤,其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遭受的损失也可以由工伤保险赔偿。但本案的关键是,受伤的徐师傅不是装修公司的正式职工,其是“跟随”袁经理在此施工,那么他的权益应当由谁保证,是袁经理?还是装修公司。

2010年12月26日,在房屋装修过程中,因徐师傅移动煤气表,被无意中引燃的煤气管道中残留的气体灼伤了面部和手部。当即,徐师傅被送至医院治疗,经诊断为烧伤(火焰)

6%TBSA(浅Ⅱ3%、深Ⅱ1.5%、Ⅲ1.5%)面部、双手。随后又进行了多次的削痂术、取皮、植皮等手术。花去医疗费用2.2万元。为了确定自己因装修而受到的损失,法院委托了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因事故受伤后的伤残等级,休息、护理、营养时限进行鉴定。经鉴定,徐师傅的受伤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的一个七级伤残、两个十级伤残、同时休息期15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

案例详解:工人师傅受伤,第一条是治病救人。不论是谁的责任,都应当先治疗。例如本案中,在责任尚未最终确定的情况下,徐师傅不必担心自己的医疗费用,可以先自己垫付全部医疗费,并保留好这些票据,事后再向责任方追讨。由谁来赔偿是需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需要由法院依据法律条文判断法律关系予以确定;赔偿多少是需要解决的第二个问题,需要由专

业的鉴定部门依据鉴定标准予以确定。工人师傅受伤后,可以在起诉中,申请法院委托鉴定部门鉴定。该鉴定结论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伤残等级、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徐师傅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当被告的,有装修公司、业主张先生、还有项目经理袁经理。徐师傅的诉讼请求是,装修公司按照标准对其进行赔偿,业主张先生、项目经理袁经理对装修公司赔偿的部分,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案例详解:因为袁经理是装修公司的职工,负责管理该工程的装修事宜,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袁经理雇佣徐师傅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装修公司雇佣徐师傅的行为,故应当认定装修公司和徐师傅之间成立雇佣关系。据此也可以判定袁经理在本案中无需对徐师傅进行赔偿。

庭审中,业主张先生表示,自己和徐师傅并无直接法律关系,其仅与装修公司存在承揽合同关系,故不同意对徐师傅进行赔偿。

案例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认损害的,定做人不承德赔偿责任。但定做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人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所以,因为业主张先生选择的是正规的装修公司,没有直接雇佣没有资质的徐师傅,故业主张先生也不需要承担责任。

审理过程中,徐师傅当庭表示自愿因为自己的过错而承担所有赔偿款项20%的责任,法庭予以准许。并最终判定,装修公司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判决装修公司赔偿徐师傅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营养费、误工费、辅助器具费、交通费、查档费及残疾赔偿金、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律师代理费等费用。

案例详解:《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徐师傅受伤的这种情况予以规定。装修公司管理不严格,雇佣了不具有施工资质的徐师傅进行施工、安全管理也未到位,应当承担赔偿的主要责任。而徐师傅,在装修过程中,也没有尽到应有的谨慎义务导致了其受伤,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总而言之,提供劳务而受伤害,以过错程度做判断标准。

张雷律师:装修一定要找正规的装修公司,否则惹来的麻烦不仅仅是工程质量问题。装修工人因装修工程而受到的人身损害,业主也要适当的赔偿。以下面案例二,予以评析。

案例二

2011年03月中旬,业主梁先生委托装修工人成师傅对自己的房屋装修工程进行水电施工,业主梁先生则给予装修工人成师傅相应的报酬。在装修期间,成师傅提出居住在装修房屋内,业主梁先生对此予以同意。

案例详解:业主梁先生选任不具有装修工程施工资质的个人成师傅进行装修,其二人之间形成的装饰装修合同法律关系,因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业主梁先生在选任装修人员这一点上具有一定的过错。换言之,梁先生明知成师傅不具有相应的资格而委托其装修,如果造成了人身损害,梁先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11年04月05日下午,成师傅陪同业主梁先生在外选购空调,至当晚八点左右,梁先生开车将成师傅送回涉案房屋后离开。不料,第二天早上八点左右,业主梁先生至施工现场时发现,成师傅在房屋地下室的床上昏迷不醒,床边有呕吐物。见状,业主梁先生赶忙在其他施工人员的帮助下将成师傅抬上车送往医院救治,至同年05月05日出院。期间,业主梁先生垫付了医疗费9.9万元。

案例详解:成师傅是如何受伤,为何昏迷不醒,因为房屋内只有成师傅一人,双方都无法还原事实。但既然有人身损害,是成师傅自己承担责任,还是业主梁先生承担责任,难以避免通过法律途径予以确定。

出院后,成师傅到华东政法大学的司法鉴定中心做了伤残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成师傅受伤使其患有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构成八级伤残;并给予各6个月的护理期、营养期和休息期。拿到鉴定结论后,成师傅委托律师和业主梁先生商谈赔偿事宜。而业主梁先生坚持认为成师傅的人身伤害不是自己造成的,不应当承担责任,双方为此闹上法庭。

案例详解:业主梁先生当然觉得委屈,毕竟伤害不是自己造成的。成师傅也觉得委屈,认为自己是给业主梁先生装修才遭受了损失。双方各执一词,难以达成协议。本案中,成师傅是头部受伤,故伤残鉴定是“精神障碍八级伤残”。如果是骨折等常见事故,则是一般的肢体伤残。

眼见自己被告上法庭,业主梁先生提起了反诉,要求判令成师傅返还自己垫付的医疗费9.9万元。

案例详解:本户业主梁先生还是比较仁义的,治疗期间垫付了10余万元的医疗费用。如果梁先生不垫付,事实上成师傅在判决之前,对此也是毫无办法。

法庭审理后认为,成师傅为梁先生的房屋进行水电装修施工,业主梁先生则就其工作成果给予相应的报酬,双方之间成立的法律关系应为承揽合同关系。成师傅认为其与梁先生成立雇佣关系的主张,缺乏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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