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工人之人身损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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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事故导致的个人损害索赔案例分析

建筑事故导致的个人损害索赔案例分析

建筑事故导致的个人损害索赔案例分析近年来,建筑事故频频发生,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威胁。

当事故发生时,导致的个人损害问题备受关注。

个人损害索赔案例屡见不鲜,下面我们将对一些常见的建筑事故导致的个人损害索赔案例进行深入分析。

1. 案例一:施工中的高处坠落事故在某城市的高楼建设过程中,一名建筑工人因操作不慎从五层高处坠落,造成严重头部受伤。

据调查,该建筑工人没有佩戴安全带,也没有接受过安全培训。

此案例中,建筑工人及其家属向建筑公司提起了个人损害索赔诉讼。

根据法律规定,建筑公司有责任提供安全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安全培训。

法院判决认定建筑公司存在过失,并判决其支付工人医疗费用、抚慰金等相关赔偿。

2. 案例二:建筑材料倒塌引发的伤害事故某大型商场进行装修时,一块安装完成但没有及时固定的广告牌倒塌,砸中了经过的顾客。

造成了顾客的头部受伤和财产损失。

商场负责人因对施工过程监管不力被顾客提起了索赔诉讼。

法院认定商场负责人在装修施工中缺乏有效监管措施,裁定商场赔偿受伤顾客的医疗费用和相关损失。

3. 案例三: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导致的人身伤害某小区的居民在新房交付后不久,发现墙壁渗水严重,导致室内装修受损。

同时,由于室内潮湿,一家居民的家人患上了严重的呼吸道疾病。

居民们向开发商提起了索赔诉讼,要求赔偿损失并修复质量问题。

法院调查发现,开发商为了节省成本,在施工过程中使用了劣质材料,导致墙壁出现渗水问题。

开发商被判决赔偿居民的装修费用以及因呼吸道疾病引起的医疗费用。

4. 案例四:建筑工地盗窃行为导致的伤害某建筑工地发生一起盗窃行为,小偷趁机潜入工地偷窃铜线,却不慎触电身亡。

小偷的家属声称建筑公司未能提供安全有序的工地环境,并提起了索赔诉讼。

法院进行了详细调查,确定建筑公司未能采取必要的安保措施,属于失职行为。

最终,法院判决建筑公司赔偿小偷家属因此事故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建筑事故导致的个人损害索赔案例。

从这些案例可以看出,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训,确保工程质量,以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家庭装修中装修工人砸墙时死亡,房东和发包者如无不当选任、不当指示、不当监督等过失,不应承担责任。

家庭装修中装修工人砸墙时死亡,房东和发包者如无不当选任、不当指示、不当监督等过失,不应承担责任。

家庭装修中装修⼯⼈砸墙时死亡,房东和发包者如⽆不当选任、不当指⽰、不当监督等过失,不应承担责任。

本⽂作者:贺超,四川讲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裁判要旨:家庭装饰装修中拆除⾮承重墙并不需要装修资质,房东将装修发包给⾃然⼈(包⼯头)承揽不违反法律规定。

包⼯头与装修⼯⼈之间的法律关系,存在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两种可能。

如系承揽关系,在发包⼈⽆不当选任、不当指⽰、不当监督等过失的情况下,发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索引:《胡某、杨某与蒲某、费某、刘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争议焦点:房东将家庭装饰装修发包给不具有装修资质的包⼯头,包⼯⼈邀约的⼯⼈在拆除⾮承重墙体时受害,房东和包⼯⼈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基本案情:被告蒲某、费某系南充市嘉陵区某房屋业主。

本案受害⼈杨某系原告胡某之夫、杨某之⽗。

2019年2⽉13⽇,被告费某、蒲某与被告刘某⼝头约定,将涉案房屋的部分装修以包⼯包部分材料的形式承包给被告刘某。

因被告费某、蒲某需要将⼀部分墙壁拆除改作他⽤,便告知被告刘某其装修要求。

被告刘某便电话联系了被告粟某拆除房屋内指定的墙体。

粟某便邀约杨某⼀起于2019年2⽉15⽇上午到达蒲某、费某装修的房屋内。

当⽇⼆⼈均⾃⾏携带作业⼯具与安全帽。

到达作业现场后,刘某告知了粟某、杨某需要拆除的墙体及位置,与粟某⼝头达成报酬为300元。

粟某与杨某约定分⼯拆除墙体,报酬平分。

之后,杨某开始拆除⼆楼主卧室与⼉童间的隔离墙。

杨某在拆除过程中,未佩戴安全帽,⽤⼤锤打击墙体下部,导致墙体从中间位置⽔平折断并向内倒塌。

墙体上半段砸中正在作业的杨某头部,致其受伤,后经抢救⽆效死亡。

经安监局现场查验,事发的墙体系房主蒲某、费某在装修中请⼈砌筑的⼀⼆墙,墙体内⽆钢筋连接。

事发时房主、刘某均不在场。

裁判意见遂宁市船⼭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承揽合同关系的承揽⼈,在完成⼯作需要付出⼀定的劳动⽅⾯,与雇佣关系中雇员必须付出相应的劳动是⼀致的。

⽽区分雇佣关系与承揽合同关系,应当从以下五个⽅⾯加以区分:(1)当事⼈是否存在控制、⽀配和从属关系;(2)是否由⼀⽅指定⼯作场所、提供劳动⼯具或设备,限定⼯作时间;(3)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次性结算劳动报酬;(4)是继续性提供劳动,还是⼀次性提供⼯作成果;(5)当事⼈⼀⽅所提供的劳动是其独⽴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还是构成合同相对⽅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

工地安全事故典型案例

工地安全事故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1:广州市天河区一工地发生棚架坍塌事故造成4死4伤
2010年5月8日晚上10时30分许,天河区黄村奥体南路的花花世界第五期工程工地浇筑混凝土过程中发生高支模倒塌事故,造成工人4死4伤。
事故原因仍在调查中,但据悉该坍塌属于典型的高支模坍塌事故,受力钢管间距过大(作业面下部用于承重的钢管间距不得超出80厘米,但该工地承重钢管间距约150厘米,“间距越大。钢管用得越少,搭得更快,拆得也更快,但问题是钢管少了,承重能力下降,现有的钢管数量仅为安全数量的1/3 )
间接原因:
安全教育培训不够,工人安全意识淡薄,违章冒险作业。 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设专职安全员或安全员形同虚设、无证上岗。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作业指导书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不全面,或者未按设计、方案等进行操作等。
事故案例2:
月20日15:30时左右,上海碧水湾花园工地,一职工在92#房屋顶铺设瓦片时,从10米左右高的天窗预留口坠落至地下室地面,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张×× 男 47岁 江苏省如皋县人。
四、机械伤害。
主要是垂直运输机械设备、吊装设备、各类桩机等对人的伤害。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典型事故1:河北省石家庄巿幼儿师范专科学校新校区工程塔吊倒塌事故
时间 地点:2006年8月,河北省石家庄市 事件:塔吊坍塌,多名工人从塔吊上直落下来 后果:5人当场死亡,1人重伤
原因:初步分析,塔吊进行拆除时,两个爬升轴右侧一个推到最里端起到支承作用,而左侧爬升轴未推到位,没起到支承作用。塔吊上部结构的载荷原由两爬升轴转换到完全由右侧爬升轴承担,上部重心向左侧发生偏移顶升套架急速下滑,造成塔身弯折翻倒,上部结构平衡臂及配重坠落地面,拆除作业人员坠落,造成6人死亡,1人受伤。

门窗安装工人工亡案例

门窗安装工人工亡案例

门窗安装工人工亡案例
案例一:
曹某是上虞区人,长期从事门窗安装业务;孙某是xx园区(xx镇)人,受雇于曹某门下做帮工。

今年x月x日,孙某在帮工作业中不慎跌落致伤,立即被送往市人民医院抢救,终因医治无效,当天去世。

案例二:今年x月,蒋先生考虑到家中安全问题,找到专门从事安装工作的王某为其制作并安装防盗窗。

安装过程中,王某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爬上窗户并站在窗户外沿进行安装作业。

就在这一瞬间,悲剧发生了。

由于自身重心不稳和墙体本身结构问题,王某连人带窗从24楼坠落,当场死亡。

经法医鉴定,王某符合高空坠亡的死亡特征,公安部门亦将该事故定性为高空坠亡的意外事件。

事故的发生让两个家庭同时陷入了混乱,对于死亡责任究竟由谁承担,双方各执一词。

王某家属认为,既然王某在蒋某家干活时发生意外,就应该由蒋某承担赔偿责任;而蒋某则认为,王某作为专业的防盗窗安装人员,应当自行承担在施工中产生的风险,只愿意象征性地进行补偿。

装饰装修木工施工详细应急预案

装饰装修木工施工详细应急预案

装饰装修木工施工详细应急预案前言装修施工是一项复杂的工作,施工现场可能发生各种各样的意外情况,因此需要有详细的应急预案来应对不同的意外情况。

本文主要介绍在装饰装修木工施工中出现的各种意外情况及应对措施,帮助木工及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迅速做出正确的应对。

意外情况及应对措施1. 木工坠落木工在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因为失足或其他原因导致坠落,这时应当立即停止工作,第一时间检查木工的意识,进行相关救援措施,如有必要应该马上拨打紧急救援电话或将木工送往医院。

2. 口鼻出血在木工施工时,可能会因为误伤或自身原因导致口鼻流血,这时应该立即停止工作,调整呼吸姿势,用干净的纸巾或毛巾捏住鼻子,让其头部微微向前低垂,避免血液流入喉咙或胃里,有需要的话应该及时就医。

3. 木工手指被钉子或锯片伤到在木工施工时,很可能会因为疏忽或手抖而被钉子或锯片伤到手指,这时应立即停工,并用清水冲洗伤口,然后用干净的毛巾或纱布包扎伤口,避免细菌感染,如果伤口较大需要就医。

4. 木工被电击在木工施工时,因为不慎触电而导致身体受到伤害,这时应立即停工,并拉开电源开关,切断电源,在场地周围设置警戒线,并拨打急救电话。

5. 下雨或天气寒冷在施工现场遇到下雨或天气寒冷时,应当在场地周围设置警戒线,避免滑倒和着凉,保持心态平衡,及时休息、补充水分和热量。

总结本文主要介绍装饰装修木工施工中可能会出现的各种意外情况及应对措施,要求施工方的工作人员应该时刻保持警惕,严格遵守施工安全条例,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让施工过程更加安全可靠。

同时,施工前应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将应急预案制定好,以应对各种突发情况,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

小区装修工人坠楼伤亡业主承担责任吗

小区装修工人坠楼伤亡业主承担责任吗

小区装修工人坠楼伤亡业主承担责任吗
都说装修是“幸福的烦恼”,但是如果装修过程中发生了意外,就真的变成烦恼事了。

时下正值装修旺季,装修中意外事故时有发生,业主也面临牵扯到索赔纠纷中的风险。

那么小区装修工人坠楼伤亡业主承担责任吗?常见的小区高空作业人员有哪些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如果房主请业余装修工人装修,则房主与装修工人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定作人对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房主作为定作人在签订承揽合同时,未审查工人经营范围和资质,而高层建筑的装修工作,操作难度大、技术要求高、安全隐患多,房主作为定作人将该装修交给不具备安全操作条件的工人,明显具有选任过失,对装修工人死亡后果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房主选任过失原因力对工人死亡结果发生的因果程度较低,且受害工人自身存在过错,按照《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
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民事责任,故房主承担小部分责任。

如果房主请的是具有装修资质的公司,则装修工人坠楼与房主无关,受害工人与装修公司之间应按工伤处理。

木工施工安全事故案例分析与安全管理经验总结

木工施工安全事故案例分析与安全管理经验总结

木工施工安全事故案例分析与安全管理经验总结一、引言近年来,随着建筑行业的蓬勃发展,木工施工的工种日益增多。

然而,由于安全意识的匮乏、设备不规范以及操作不当等原因,木工施工安全事故频繁发生。

本文通过对多起木工施工安全事故案例的分析,并总结了一些安全管理经验,旨在提醒和引导木工施工从业人员注意施工安全,提高安全意识,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

二、案例一:高空坠物事故该案例中,一名木工施工人员在高空作业时,因未固定好作业材料,导致材料掉落,不幸砸伤了下方的行人。

事故原因主要是人员操作不规范以及未经过安全培训。

三、案例二:电锯伤人事故该案例中,一名木工施工人员在使用电锯时,未佩戴安全护具,导致手部被电锯切伤。

事故原因是个人安全意识薄弱,未按规定佩戴安全装备。

四、案例三:疲劳驾驶引发事故该案例中,一名木工施工人员在长时间连续作业后,疲劳驾驶车辆返回宿舍,不慎发生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是疲劳驾驶,驾驶员未按规定休息。

五、案例四:火灾事故该案例中,一座正在进行木工装修的建筑发生了火灾,造成了严重的财产损失。

事故原因是电线老化引发短路,且施工现场消防设施不完善。

六、案例五:设备失灵事故该案例中,一名木工施工人员在使用电动工具时,因设备失灵导致受伤。

事故原因是设备未经定期检修,使用寿命过长。

七、安全管理经验总结1. 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企业要定期组织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并确保所有从业人员掌握基本的安全操作知识。

2. 安全设备和防护措施的配备:企业应根据施工的特点和要求,为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设备和防护措施,如护目镜、安全帽、防护手套等。

3. 定期设备检修与维护:定期检查施工设备的工作状态,确保设备正常运转,并及时修理或更换老化设备。

4. 健全消防设施:施工现场必须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能够及时疏散人员,灭火救援。

5. 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防止因疲劳引起的事故和驾驶安全问题。

浅谈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浅谈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建造施工事故,是指在工程建立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或者意外状况造成施工作业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人身伤亡或者较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建造施工事故人身伤害赔偿责任,即对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有关责任主体依法应担当的对受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一、建造施工事故人身伤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1、事故须发生建造施工过程中。

一项工程的建立普通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等一系列过程。

作为整个建造活动的一局部,施工过程主要包括建造和安装两方面内容。

建造是指对各类房屋建造工程发展营造的行为。

安装主要是指与工程有关的路线、管道、设备的装配及较大规模的装修装饰活动。

人身伤亡惟独发生在建造和安装两个工作环节的发展过程中,才构成建造施工事故赔偿责任。

假如不是在施工建立过程中,如工程竣工验收后崩塌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伤害,不属建造施工事故的范围。

2、事故须发生在建造施工工作区域。

这里的工作区域应作广义的理解,即因建造、安装等施工活动需要而必然到达的区域,包括施工现场、搬运建造材料途中、拆装运输机械设备途中等。

3、事故受害人须为建造工程的施工作业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包括建造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职工、雇员、帮工、学徒工等,其根本特征是成为该企业或者组织的成员并为工程建造、安装供应个人劳务。

4、事故受害人须有伤害事实。

确定民事赔偿责任应遵循“无伤害、无赔偿”的原则,即以伤害事实的存在为根抵。

建造施工事故赔偿责任也必需以受害人有伤害为必要条件。

假如只是消失意外大事、作业人员过失行为或者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没有发生人身、财产上的伤害,则不应担当民事赔偿责任,只能从管理上严格措施,或者对责任人员发展训练或者纪律处分。

5、作业人员的致害行为及有关物件与受害人的伤害事实有因果关系。

需要明确地是,惟独作业人员的行为是为工作需要和必需的,才构成施工事故。

假如是作业人员因施工以外的原由,如职工殴斗造成人身伤害,不属建造施工事故,应按普通人身伤害赔偿纠纷处理。

引起伤害发生的有关物件主要指工程崩塌、机械设备毁坏、安全设施失当以及其他意外状况。

装修工工作中受伤业主是否应担责

装修工工作中受伤业主是否应担责

装修⼯⼯作中受伤业主是否应担责随着社会的发展,⼈们的⽣活质量逐渐提⾼,越来越多的⼈开始给⾃⼰的房⼦装修,⽆论是新房还是旧房。

在装修过程中,有时会出现意外,那么装修⼯⼯作中受伤业主是否应担责呢?下⾯店铺的⼩编就给⼤家介绍⼀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装修⼯⼯作中受伤业主是否应担责不少业主找⼩装修公司或者直接在路边找装修队进⾏装修。

由于这些⼩装修公司和装修队⼀般都没有施⼯资质,装修⼯⼈在⼯作中受伤,业主因选任过失⽽需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情况时有发⽣。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条规定承揽⼈在完成⼯作过程中对第三⼈造成损害或者造成⾃⾝损害的,定作⼈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定作⼈对定作、指⽰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业主和装修公司或者包⼯头之间是承揽法律关系,如果包⼯头找来的装修⼯⼈在⼯作中受伤了,这个装修公司或者包⼯头⼜没有相关施⼯资质的话,那么业主就因为选任过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作为平等的合同主体,对其⾏为的后果应该依法⾃⾏承担。

承揽⽅在承揽⼯作中所发⽣的伤害事故,其责任应当由⾃⼰承担或者由其合伙⼈与其共同承担。

定作⼈即使存有选任过失,对承揽⼈⾃⾝受到伤害也不承担责任。

在房屋装修过程中,业主通常不会给装修⼯⼈投保⼈⾝伤害意外险。

装修⼯⼈发⽣意外之后,如果业主存在选择过失被法院认定需要担责,会⾯临较⼤的经济赔偿压⼒。

业主在装修房屋过程中,应尽量找有资质的公司或者个⼈。

装修⼯可以加盟正规的装修公司,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责任。

他还提醒装修⼯⼈,最好购买⼀份⼈⾝意外伤害保险,如果在⼲活期间发⽣意外,可以减轻⾃⼰的经济负担。

由于是给⾃⼰的房⼦装修,所以在⼀定情况,装修⼯受伤,业主是要承担责任的。

如果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店铺的免费法律咨询,可以帮助你解答疑惑。

装饰工程安全事故处理预案

装饰工程安全事故处理预案

一、编制目的为了规范装饰工程安全事故的处理流程,确保事故发生后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救援和调查,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装饰工程中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包括但不限于火灾、触电、高空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中毒和窒息等。

三、预案组织机构1. 成立装饰工程安全事故处理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和协调事故处理工作。

2. 领导小组下设事故调查组、救援组、善后处理组、宣传报道组等。

四、事故报告与处理流程1. 事故报告(1)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确保人员安全,并立即向事故处理领导小组报告。

(2)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财产损失情况等。

2. 事故调查(1)事故调查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

(2)调查内容包括:事故现场勘查、询问相关人员、收集相关证据等。

3. 事故处理(1)救援组根据事故情况,迅速开展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2)善后处理组负责对事故伤亡人员、财产损失进行赔偿、善后处理。

4. 事故调查报告(1)事故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2)事故调查报告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报相关部门备案。

五、事故预防措施1. 加强安全生产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2. 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3. 制定完善的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执行。

4. 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施工安全。

5. 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确保员工安全。

六、应急预案演练1. 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员工应对事故的能力。

2. 演练内容包括:火灾、触电、高空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中毒和窒息等。

3. 演练结束后,对演练情况进行总结,及时改进应急预案。

七、奖惩措施1. 对在事故处理过程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事故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八、附则1.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王二小、方林家居装饰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二小、方林家居装饰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二小、方林家居装饰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4.24【案件字号】(2022)辽01民终366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高悦郭净张艳玲【审理法官】高悦郭净张艳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二小;方林家居装饰有限公司;孙前河;董立彬;姜作华【当事人】王二小方林家居装饰有限公司孙前河董立彬姜作华【当事人-个人】王二小孙前河董立彬姜作华【当事人-公司】方林家居装饰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健辽宁圣瀛律师事务所;易秀石辽宁众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健辽宁圣瀛律师事务所易秀石辽宁众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健易秀石【代理律所】辽宁圣瀛律师事务所辽宁众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二小【被告】方林家居装饰有限公司;孙前河;董立彬;姜作华【本院观点】关于上诉人王二小上诉提出一审法院认定承揽法律关系错误,王二小系被雇佣,所受伤害应由被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第三人自认新证据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王二小上诉提出一审法院认定承揽法律关系错误,王二小系被雇佣,所受伤害应由被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本案中,就董立彬、姜作华家房屋需要拆阳台、砸墙、割铝板等力工工作,孙前河找到案外人周国付负责施工并谈妥劳动报酬,根据案外人周国付自备工具、自行招集人员,组织施工、交付工作成果、收取劳动报酬并分发劳动报酬的特点,一审法院认定孙前河与案外人周国付之间形成承揽法律关系并无不当。

王二小作为案外人周国付招集人员在施工过程中,使用案外人周国付提供没有防护罩的角磨机,切割铝板时操作不当造成受伤后果,现王二小作为受害人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定作人具有过错,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王二小的诉讼请求亦无不当。

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20条裁判规则

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20条裁判规则

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20条裁判规则•第三人侵权致劳动者损害,劳动者是否有权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侵权赔偿——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享有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因第三人侵权享有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

二者虽然基于同一损害事实,但存在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之中,互不排斥。

劳动者具有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和人身侵权的受害人的双重主体身份,有权获得双重赔偿。

附: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与朱厚昆、锦州宝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锦州缔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徐建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祝跃光,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新全,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朱厚昆,男,汉族,1965年10月22日生,农民,住辽宁省兴城市。

委托代理人:赵勇,辽宁永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锦州宝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

法定代表人:徐国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米华荣,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锦州缔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

法定代表人:耿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崇江,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菱公司)因与朱厚昆、锦州宝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地公司)、锦州缔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缔一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锦民一终字第006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于2014年3月21日作出(2014)辽审三民申字第269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三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跃光、周新全,朱厚坤的委托代理人赵勇,宝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米华荣,缔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崇江到庭参加诉讼。

工地装修受伤纠纷调解案例

工地装修受伤纠纷调解案例

工地装修受伤纠纷调解案例案例背景:某工地发生了一起装修施工过程中的意外事故,造成了一名工人受伤。

工人受伤后,向工地负责人提出索赔要求,要求支付医疗费用和赔偿金。

工地负责人认为该事故是工人自身不当操作造成的,并不承认自己的过错。

双方陷入纠纷无法协商解决,最终选择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1.调解人介入:双方同意选择一位专业的调解人来协助解决纠纷,由工地负责人和工人共同商定了一位资深的建筑工程专家作为调解人。

2.调解会议:调解人组织了双方的调解会议,双方出席了会议并带来了相关的证据和文件。

在会议上,工人陈述了自己的受伤经过以及要求赔偿的原因;工地负责人则辩称该事故是工人自身操作不当引起的。

3.调查取证:为了更好地了解事故的详细情况,调解人对工地进行了现场考察,并查阅了相关的施工文件和安全记录。

在施工现场考察时,调解人还邀请了一名安全专家作为技术支持,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问题进行评估。

4.专家意见:在考察和评估之后,安全专家认为该工地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例如没有明确的安全警示标识、工作区域不够明确等,并将这些问题书面报告给了调解人和双方当事人。

5.调解协议:双方在调解人的引导和协商下,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

根据协议,工地负责人同意支付工人的医疗费用,并支付一定的赔偿金作为精神损失赔偿。

工人同意放弃对工地负责人的进一步追责,并承诺不再就此事进行诉讼。

6.协议履行:工地负责人按照调解协议的要求,支付了工人的医疗费用和赔偿金,并出具了相应的收据和支付凭证。

双方在调解协议达成后,互相签署了调解协议书。

案例总结:通过调解的方式,工地装修受伤纠纷得到了及时有效的解决。

调解人的介入以及专家的意见,为双方提供了客观的判断和评估。

在调解过程中,通过充分的协商和调查取证,最终实现了双方的诉求。

调解协议的达成,既满足了工人的合理要求,又对工地负责人进行了适当的限制,避免了进一步的纠纷和诉讼。

装饰工程施工事故案例

装饰工程施工事故案例

装饰工程施工事故案例一、事故概况2019年5月,某市一处装饰工程施工现场发生了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

当时,一辆货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因超速和失控,撞上了该工地的挡墙,导致挡墙坍塌,给施工现场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二、事故原因1. 货车超速行驶:经调查得知,货车司机在事故发生时处于超速状态,违反了交通规则。

这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

2. 货车失控:据目击证人称,事故当时货车在路上行驶时,突然失控,并且无法刹车,最终导致撞击挡墙坍塌。

3. 挡墙施工质量问题:在事故发生后,工程方对挡墙进行了检查,发现挡墙的施工质量存在问题,主要体现在挡墙的结构不牢固,挡墙墙体外部没有设置护栏等安全设施。

综上所述,这起事故的发生既是由于货车司机的交通违法行为,也与工程方的挡墙施工质量问题有关。

三、事故影响和损失1. 人员伤亡:事故导致了货车司机和现场工人受伤,其中货车司机受伤较重,需要进行紧急救治。

2. 财产损失:事故导致挡墙坍塌,损坏了周边的施工设施和材料,同时也给工程的进度带来了很大的影响,施工方需要重新修复挡墙并整顿现场。

3. 施工安全隐患:此次事故暴露了该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存在隐患,对施工方的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事故应对和处理1. 伤者救治:事故发生后,施工方立即组织人员对伤者进行了紧急救治,并及时将其送往医院进行治疗。

2. 安全隐患整改:施工方对挡墙和施工现场的安全问题展开全面排查,并制定了详细的整改方案,对挡墙进行了加固修复。

3. 法律责任追究:事故导致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施工方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也对货车司机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理。

五、事故教训1. 安全管理要加强:施工现场是高危险性的区域,安全管理工作需严格执行,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要及时发现并加以整改。

2. 交通违法行为应得到严厉打击:货车司机超速行驶和失控是导致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要对此类交通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3. 施工质量要把关:挡墙施工质量问题是此次事故的一大隐患,施工方应该对施工质量进行严格把关,确保建筑结构的稳固和安全。

装修期间工人摔伤谁承担责任

装修期间工人摔伤谁承担责任

装修期间工人摔伤谁承担责任一、装修期间工人摔伤谁承担责任我国《合同法》第253条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二、装修期间工人受伤了业主要承担责任吗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的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通俗地讲,就是业主和装修公司或者包工头之间是承揽法律关系,如果包工头找来的装修工人在工作中受伤了,这个装修公司或者包工头又没有相关施工资质的话,那么业主就因为选任过失而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三、工程承包中发生工伤谁来负责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雇主之间的关系,或者是雇佣关系、劳动关系。

如果在工作中发生人身伤害的,就需要分别处理:(一)雇工人身伤害的赔偿劳动者和单位是雇工的雇佣关系的,可以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规定,由雇主按照普通人身伤害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事故中,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分包的单位个人没有用工、安全生产资质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发包人、分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不属于工伤或者不能认定为工伤的,可以考虑按照这种方式赔偿。

人身损害调解案例10篇范文

人身损害调解案例10篇范文

人身损害调解案例10篇范文案例一:邻里纠纷引发的人身损害。

老张和老李是邻居,老张在自家院子里种树,结果树枝长到了老李的院子上方。

老李一气之下,拿锯子就去锯树枝,老张看到后就出来阻拦,两人在推搡中老李不小心用锯子划伤了老张的手臂。

老张那个气啊,伤口还流着血呢,就嚷嚷着要老李赔医药费,还要报警把他抓起来。

我作为调解员去了。

先让老张赶紧去包扎伤口,然后开始跟老李谈:“老李啊,你说你这冲动啥呢?树枝的事可以好好商量嘛。

你看,现在把老张划伤了,人家受伤又疼又气,你肯定得负责啊。

”老李也有点懊悔,说他当时就是一时冲动。

我又去跟老张说:“老张啊,老李也不是故意想伤你,他就是气头上没控制住。

咱邻里邻居的,这么多年了,他要是把医药费都出了,你也别太较真儿了,大家以后还是好邻居。

”老李给老张赔了医药费,还答应定期修剪树枝,两家又和好了。

案例二:商场滑倒事件。

王女士带着孩子在商场逛街,商场刚拖完地,地面有点湿滑。

王女士没注意就滑倒了,这一滑可不得了,王女士的尾椎骨疼得厉害,孩子也被吓哭了。

商场的工作人员赶紧过来,把王女士送到了医院。

王女士觉得商场有很大的责任,要求商场赔偿医药费、误工费还有精神损失费。

商场这边觉得他们已经放了小心地滑的牌子,是王女士自己没注意。

我介入调解的时候就说:“商场啊,虽然你们放了牌子,但是拖地的时候是不是可以采取点其他措施呢,比如分区拖地,拖完一块就拦起来一块。

王女士受伤了,她遭罪不说,还影响生活和工作呢。

”然后又对王女士说:“王女士,商场也不是完全没做防范措施,咱们也不能狮子大开口。

”最后商场承担了大部分的医药费,王女士也不再要求精神损失费了。

案例三:小孩打闹造成的伤害。

小明和小刚是同班同学,课间休息的时候打闹起来。

小刚用力一推,小明就撞到了桌子角上,脑袋破了个口子,血直往外冒。

老师赶紧把小明送到了医务室,然后通知了双方家长。

小明的家长到了就急眼了,对着小刚的家长就吼:“你们家孩子怎么回事,这么调皮,看把我家孩子伤成啥样了!”小刚的家长也很不好意思,一个劲地道歉。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案例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案例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案例案例(一)一、事故简述2016年4月30日16时许,涂料工人卫某在嘉兴市新亚装饰有限公司承建的博鳌亚洲湾马六甲项目5号楼门厅外墙涂料粉刷工程(二标段)工地作业时,不慎从约四米高的脚手架上跌落,后脑勺先着地,卫某的安全帽因未系上扣系滚落在一边,没有有效的对卫某的头部起到保护作用。

事发后,一起干工的工友陈清第一时间查看卫某伤情,当时卫某已经昏迷,但还有生命迹象,同时报了120、110,后经琼海市人民医院120抢救无效,17时20分宣布死亡。

二、原因分析(一)直接原因1.涂料工人卫某未按高空作业的规程操作,没有系安全带以及戴安全帽没有系安全扣系;2.嘉兴市新亚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工地现场脚手架未满铺脚手板。

(二)间接原因1.嘉兴市新亚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未尽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工人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搭设现场安全防护设施达不到安全标准,不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2.监理单位海南君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虽下达监理通知单,但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停工进行整改,而是默认施工单位继续施工;3.业主单位海南博鳌卡森置业有限公司未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有效监督。

三、事故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有关规定,对该起事故相关单位及人员作出以下处理意见:(一)对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1.嘉兴市新亚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对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建议市规建局对嘉兴市新亚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建议市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对嘉兴市新亚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其处以30万元人民币罚款。

2.建议琼海市规建局对监理单位海南君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和业主单位卡森置业有限公司进行行业教育通报。

3.海南博鳌卡森置业有限公司违法发包涂料装饰工程给嘉兴市新亚装饰有限公司,建议市规建局依法作出处罚。

装修出意外,谁之责?

装修出意外,谁之责?
; 鉴定费等 9项 费用共 92228.83元的总损失中 ; 70%的赔偿 ,共计 64560.18元。业主刘海承担
: 连带 赔偿 责任 ,其赔偿 金 额 由刘海与 邱德 自行 协商 。
:… … … … … … … … … … … … … … … o
8 uo 说法l法治

:… … … … … … … … … … … … … ··o
法治I
一面都没见过的装修 工,摔伤却要
案 例
: ::
;;:


好好 的火锅 店 没 装修 成 ,反倒 被 告 上 法庭 。 天 ,总 金 额 15000元 。我 做 的是 刘 海 负 责 的火 遇 上 这样 的倒 霉 事 ,业 主 刘海 (化名 )觉 得 自己 锅 店 的装 修 工 程 。 我在 装 修 施 工 中出 了 事 ,你
签订 了《装 修 施 工 合 同书 》,约 定 工 程项 目内容 费 、护 理 费 、残 疾 赔 偿金 、被 扶养 人 生 活 费 以 及
包括 原 有 拆 除 、水 电安装 、天 地墙 装 修 、材料 转 精神 损害 抚慰 金等 9项费 用 ,共 计 126939元 。
运 、日常清洁 、开荒清 洁 等 ,施工 周期 为 55天 ,工
头邱德雇的我 ,约定 300元一天的工资,一共 50 何维持?


42 -2018·8一
业主 承担连 带责任
包 工头 邱德 、业 主刘 海都 觉得 自己和 装修 工 张元 的受 伤没 有关 系 ,但 最后 法院 的判 决却 出乎二 人意料 。
根 据《中华人 民共和 国侵 权责任法 》第 三十 五条规定 :个人之 间形成 劳务关系 ,提供 劳务一 方 因劳务造 成他 人损 害 的 ,由接 受劳 务一 方承 担侵 权责任 。提供劳务 一方 因劳 务 自己受到损 害 的 ,根 据双方各 自的过错承担相应 的责任 。

装修合同工人安全免责 知乎

装修合同工人安全免责 知乎

装修合同工人安全免责知乎【最新版】目录1.装修合同中工人安全免责条款的含义2.工人安全免责条款的合理性3.我国法律对于工人安全免责条款的规定4.如何保障装修工人的安全权益正文一、装修合同中工人安全免责条款的含义装修合同是指业主与装修公司之间约定装修工程的相关事项的书面协议。

在装修合同中,常常会出现工人安全免责条款。

这种条款的含义是,在装修过程中,如果工人因意外事故导致人身损害,装修公司可以免除一定的责任。

这种条款的目的在于分担装修公司的法律风险,保护其经济利益。

二、工人安全免责条款的合理性从法律角度来说,工人安全免责条款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因为在装修过程中,工人可能会因为自己的疏忽大意导致意外事故。

这种情况下,如果装修公司需要承担全部责任,可能会对其经济造成较大压力。

因此,工人安全免责条款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护装修公司的权益。

然而,工人安全免责条款并不意味着装修公司可以完全免除责任。

根据我国《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如果装修公司在装修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工人受到损害,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我国法律对于工人安全免责条款的规定我国法律对于工人安全免责条款并无明确规定。

但在《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中,对于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有一定的规定。

这些规定表明,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在装修合同中,如果工人安全免责条款明显违反公平原则,或者损害了工人的合法权益,那么这种条款将被视为无效。

在这种情况下,装修公司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如何保障装修工人的安全权益要保障装修工人的安全权益,首先需要加强对装修公司的监管。

政府部门应当加大对装修公司的检查力度,确保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装修公司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在装修过程中,装修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确保工人的人身安全。

最后,装修工人自身也应当增强安全意识。

装修公司把家装活转包个人出现人员摔伤的庭审案例

装修公司把家装活转包个人出现人员摔伤的庭审案例

装修公司把家装活转包个人出现人员摔伤的庭审案例2020年10月,市民唐先生受雇于某广告有限公司,为一家门店进行装修施工。

同年11月30日下午,唐先生在门店二楼利用铝制人字梯进行天花板灯光槽软膜安装操作时,不慎从人字梯上摔下受伤。

事发后,唐先生被送往医院治疗,被诊断为急性特重型颅脑损伤、软组织挫裂伤、低钾血症。

经过三天的住院治疗,唐先生的病情依然危重,并出现呼吸循环衰竭,无自主呼吸等症状,随时可能出现心跳骤停死亡,对此家属表示认可和理解,并于12月3日为唐先生办理了出院手续。

唐先生出院回家后不久,就停止了心跳和呼吸。

“住院期间一共花费4万多元医药费,全部由直接雇主袁先生垫付,但对于后续的赔偿,他却采取回避的态度。

”唐先生的妻子冷女士说,协商赔偿问题时,袁先生表示自己只是装修工程的承揽人,建议家属找工程发包方协商赔偿事宜。

原来,该装修工程系某装饰公司分包给袁先生所在的广告公司负责软膜天花安装,在施工过程中,袁先生又以每天300元的工资标准,雇请唐先生等三人负责具体装修施工。

由于发包方与承包方互相推诿,就后续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冷女士及其儿子遂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9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应为本案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及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问题,关键在于界定唐先生、袁先生与装饰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从而确定本案民事责任承担。

综合原、被告之间的意见及庭审中掌握的相关事实和证据,可以认定装饰公司与袁先生之间形成了承揽关系,袁先生与唐先生之间形成了雇佣关系,根据承揽合同关系的法律特征,承揽人在履行承揽合同的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应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揽人承担,承揽人自身的雇员遭受人身损害的,无选任过错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而袁先生承揽了装饰公司的软膜天花安装工程后,雇请唐先生等3名工人进行现场施工,双方已经达成口头劳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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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工人之人身损害事故作者:来源:《装修情报》2013年第11期张雷律师按业主聘请装修公司装修,当然不希望装修过程中发生人身损害的事故,更不愿意因装修而承担赔偿责任。

但由于装修公司现场管理不到位、聘用无资质的人员施工等情况普遍存在,装修工人在装修过程中受伤的情况也常常发生。

装修工人受伤遭受的损失,应当由谁来赔偿?通过案例一,予以分析。

案例一张先生是杨浦区双阳路某房屋的业主。

2010年12月08日,张先生和装修公司签订了《装饰装修合同》,约定由装修公司自2010年12月08日至2011年01月20日期间为张先生的房屋进行装修。

在装修期间装修公司应当指派项目经理为驻工地代表,全权负责合同的履行,按照合同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的完成施工任务。

随后,装修公司指派了袁经理作为项目经理,负责现场施工。

而本案中受伤的工人徐师傅,是袁经理的同乡,跟随袁经理在此工程中做水泥工。

案例详解:既然张先生已经将全部工程都委托给了装修公司,那么装修公司就应当做好施工现场的人员管理和安全管理。

装修公司具有装修工程的资质,所以张先生在选任装修公司这一件事情上,没有任何过错。

袁经理是装修公司的正式职工,其和装修公司签订有效的劳动合同。

如果袁经理因工作而受伤,其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遭受的损失也可以由工伤保险赔偿。

但本案的关键是,受伤的徐师傅不是装修公司的正式职工,其是“跟随”袁经理在此施工,那么他的权益应当由谁保证,是袁经理?还是装修公司。

2010年12月26日,在房屋装修过程中,因徐师傅移动煤气表,被无意中引燃的煤气管道中残留的气体灼伤了面部和手部。

当即,徐师傅被送至医院治疗,经诊断为烧伤(火焰)6%TBSA(浅Ⅱ3%、深Ⅱ1.5%、Ⅲ1.5%)面部、双手。

随后又进行了多次的削痂术、取皮、植皮等手术。

花去医疗费用2.2万元。

为了确定自己因装修而受到的损失,法院委托了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因事故受伤后的伤残等级,休息、护理、营养时限进行鉴定。

经鉴定,徐师傅的受伤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的一个七级伤残、两个十级伤残、同时休息期15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

案例详解:工人师傅受伤,第一条是治病救人。

不论是谁的责任,都应当先治疗。

例如本案中,在责任尚未最终确定的情况下,徐师傅不必担心自己的医疗费用,可以先自己垫付全部医疗费,并保留好这些票据,事后再向责任方追讨。

由谁来赔偿是需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需要由法院依据法律条文判断法律关系予以确定;赔偿多少是需要解决的第二个问题,需要由专业的鉴定部门依据鉴定标准予以确定。

工人师傅受伤后,可以在起诉中,申请法院委托鉴定部门鉴定。

该鉴定结论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伤残等级、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徐师傅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当被告的,有装修公司、业主张先生、还有项目经理袁经理。

徐师傅的诉讼请求是,装修公司按照标准对其进行赔偿,业主张先生、项目经理袁经理对装修公司赔偿的部分,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案例详解:因为袁经理是装修公司的职工,负责管理该工程的装修事宜,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袁经理雇佣徐师傅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装修公司雇佣徐师傅的行为,故应当认定装修公司和徐师傅之间成立雇佣关系。

据此也可以判定袁经理在本案中无需对徐师傅进行赔偿。

庭审中,业主张先生表示,自己和徐师傅并无直接法律关系,其仅与装修公司存在承揽合同关系,故不同意对徐师傅进行赔偿。

案例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认损害的,定做人不承德赔偿责任。

但定做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人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所以,因为业主张先生选择的是正规的装修公司,没有直接雇佣没有资质的徐师傅,故业主张先生也不需要承担责任。

审理过程中,徐师傅当庭表示自愿因为自己的过错而承担所有赔偿款项20%的责任,法庭予以准许。

并最终判定,装修公司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装修公司赔偿徐师傅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营养费、误工费、辅助器具费、交通费、查档费及残疾赔偿金、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律师代理费等费用。

案例详解:《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徐师傅受伤的这种情况予以规定。

装修公司管理不严格,雇佣了不具有施工资质的徐师傅进行施工、安全管理也未到位,应当承担赔偿的主要责任。

而徐师傅,在装修过程中,也没有尽到应有的谨慎义务导致了其受伤,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总而言之,提供劳务而受伤害,以过错程度做判断标准。

张雷律师:装修一定要找正规的装修公司,否则惹来的麻烦不仅仅是工程质量问题。

装修工人因装修工程而受到的人身损害,业主也要适当的赔偿。

以下面案例二,予以评析。

案例二2011年03月中旬,业主梁先生委托装修工人成师傅对自己的房屋装修工程进行水电施工,业主梁先生则给予装修工人成师傅相应的报酬。

在装修期间,成师傅提出居住在装修房屋内,业主梁先生对此予以同意。

案例详解:业主梁先生选任不具有装修工程施工资质的个人成师傅进行装修,其二人之间形成的装饰装修合同法律关系,因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业主梁先生在选任装修人员这一点上具有一定的过错。

换言之,梁先生明知成师傅不具有相应的资格而委托其装修,如果造成了人身损害,梁先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11年04月05日下午,成师傅陪同业主梁先生在外选购空调,至当晚八点左右,梁先生开车将成师傅送回涉案房屋后离开。

不料,第二天早上八点左右,业主梁先生至施工现场时发现,成师傅在房屋地下室的床上昏迷不醒,床边有呕吐物。

见状,业主梁先生赶忙在其他施工人员的帮助下将成师傅抬上车送往医院救治,至同年05月05日出院。

期间,业主梁先生垫付了医疗费9.9万元。

案例详解:成师傅是如何受伤,为何昏迷不醒,因为房屋内只有成师傅一人,双方都无法还原事实。

但既然有人身损害,是成师傅自己承担责任,还是业主梁先生承担责任,难以避免通过法律途径予以确定。

出院后,成师傅到华东政法大学的司法鉴定中心做了伤残鉴定。

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成师傅受伤使其患有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构成八级伤残;并给予各6个月的护理期、营养期和休息期。

拿到鉴定结论后,成师傅委托律师和业主梁先生商谈赔偿事宜。

而业主梁先生坚持认为成师傅的人身伤害不是自己造成的,不应当承担责任,双方为此闹上法庭。

案例详解:业主梁先生当然觉得委屈,毕竟伤害不是自己造成的。

成师傅也觉得委屈,认为自己是给业主梁先生装修才遭受了损失。

双方各执一词,难以达成协议。

本案中,成师傅是头部受伤,故伤残鉴定是“精神障碍八级伤残”。

如果是骨折等常见事故,则是一般的肢体伤残。

眼见自己被告上法庭,业主梁先生提起了反诉,要求判令成师傅返还自己垫付的医疗费9.9万元。

案例详解:本户业主梁先生还是比较仁义的,治疗期间垫付了10余万元的医疗费用。

如果梁先生不垫付,事实上成师傅在判决之前,对此也是毫无办法。

法庭审理后认为,成师傅为梁先生的房屋进行水电装修施工,业主梁先生则就其工作成果给予相应的报酬,双方之间成立的法律关系应为承揽合同关系。

成师傅认为其与梁先生成立雇佣关系的主张,缺乏依据。

案例详解: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合同关系,关系到业主梁先生赔偿的原则。

如果确定是承揽合同关系,业主梁先生只对选任错误这一点承担责任;如果是雇佣关系,则不问梁先生是否有过错,都要赔偿。

本案中,成师傅提供的是劳动成果,而非劳务本身,双方的地位也是平等的,故应当认定为承揽合同关系。

同时,因为对于事发当晚,成师傅在房屋内受伤的真实原因,双方均无确凿证据加以证明。

而业主梁先生将水电装修工作交给无施工资质的成师傅施工,系在承揽人的选任上有过失,对成师傅在房屋内受伤所产生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其过错的程度及成师傅的损失大小等因素,酌定业主梁先生对成师傅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案例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做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定做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业主梁先生就是在“选任”承揽人这点上存有过错,故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张雷律师:装修公司应当和装修工人订立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依法缴纳工伤保险。

如果工人在施工中受到人身损害,装修公司应当积极为装修工人办理工伤保险赔偿事宜,但这并不能免除业主公司提供安全工作环境的义务。

因为业主公司的过错造成装修工人遭受人身损害,业主公司也要赔偿。

以下面案例三,予以评析。

案例三2011年10月27日,业主公司和装修公司签订了《承揽合同》,约定由装修公司为业主公司进行桂平路某房屋的翻新施工。

装修公司指派了欧阳师傅到现场进行施工。

欧阳师傅是从外省到上海的务工人员,一直从事着装潢施工工作。

案例详解:装修工人的人身损害案件,适用的法律主要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侵权责任法》。

其中《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了业主公司需要赔偿的原则,即原则上业主公司不需要赔偿,但如果“定做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以业主公司是否有过错为评判标准。

2011年10月30日,欧阳师傅到业主公司的仓库进行施工,因为该仓库内堆放的物品妨碍了施工,欧阳师傅就要求业主公司在现场负责维护管理的韩师傅将物品搬离。

因此,韩师傅在施工现场驾驶托盘搬运车进行搬运工作,欧阳师傅则站在施工用的移动钢管脚手架平台上粉刷仓库的顶棚。

期间,不幸的是韩师傅驾驶搬运车不慎撞击了欧阳师傅所站的脚手架,致使欧阳师傅身体失去平衡而从脚手架上跌落至地面而受伤。

案例详解:直观上看,欧阳师傅跌落脚手架受伤,是韩师傅驾驶搬运车撞击造成的,两者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那么是否欧阳师傅的人身损害就要由韩师傅进行赔偿?并不是这样。

作为欧阳师傅,要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是赔偿款的执行能力问题,也就是说与其让韩师傅个人来赔偿,不如让韩师傅所在的公司赔偿。

随即,欧阳师傅就被送至第六人民医院接受诊治。

诊断结论为多处骨折,需要进行较为复杂的修复手术。

期间,共花费医药费用8万余元。

该医药费大部分是业主公司提前支付的。

出院后,欧阳师傅委托了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残及三期的鉴定,最终鉴定结论为两处十级伤残,休息期15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60日。

案例详解: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确定赔偿标准是一个重要程序。

欧阳师傅可以在起诉后,申请法院委托专业的机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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