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查自改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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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自改工作总结
篇一:年度安全检查、自查、自改情况汇报
安全大检查、自查、自改情况汇报
大连铁路线桥工程公司
二○○七年元月
年度安全检查、自查、自改情况汇报
根据沈局集体经济管理处《关于开展年度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精神,按照公司集经办的具体要求,结合线桥公司的具体工作,对这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做了具体布置,各部门深入现场,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大检查,目的就是查隐患、堵漏洞,整改安全生产过程中隐患,以保证铁路运输安全。
这次检查主要内容有:
1、对管内6个维修工区,1个道口工区的设备安全进行了一次检查;
2、对施工现场的一日作业标准进行安全检查;
3、对管内所有有人看守、无人看守道口进行了一次全面检查;
4、对公司、出租房、工区的材料库以及火炉的使用进行了一次防火安全检查;
5、对工长设备检查手册及早出工前安全教育进行了检
查;
6、对职工“两纪”的遵守情况进行了检查,同时对通勤职工的乘车秩序提出了具体要求。
通过对以上内容的检查,总体情况比较好,线、岔、道口设备质量符合《维规》标准,有效的避免了行车事故的发生;所有道口“三标一桩”齐全完好,铺面平整,轮缘槽干净,有效的避免了道口责任事故的发生;施工现场作业安全按照有关规定,严格一日作业标准,坚持上道作业必设防护的原则,保证了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工长设备检查手册填写标准,做到了“四有二合一”,增加了线、岔设备质量的透明度;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对仓库、出租房配备了灭火器,并每年参加由消防部门组织的灭火器检验;通过对职工事故案例教育,职工的“两纪”大有改进,做到了自控、互控、他控,保证了一日作业安全。
存在的问题:各别工区火炉周围有凉晒物;职工暂舍院内有杂物;各别职工中间休息时有坐在路肩的现象;对于以上存在的问题,我们采取的办法是,现场发现立即整改、限期整改,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明确责任,有针对性制定整改措施,保证今后不发生类似问题。通过这次安全大检查,增强了职工的安全意识,在新的一年里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把公司的安全
工作搞好。
大连铁路线桥工程公司
二○○七年元月
篇二:自查自改情况的报告
1、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XX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了配合这部法律的贯彻落实,国务院于XX年11月12日针对建设行业颁布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安全条例》),并于XX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安全条例》出台后,针对其中的第14、57条(监理的安全职责),在工程管理界引发了广泛的讨论。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表述笔者的见解。
2“工程安全”的含义及导致工程安全事故的原因
“工程安全”的含义
工程安全在世界各国都是一个受到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广义的工程安全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指工程建筑物本身的安全,即质量是否达到了合同要求、能否在设计规定的年限内安全使用,设计质量和施工质量直接影响到工程本身的安全,二者缺一不可;另一方面则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人员的安全,特别是合同有关各方在现场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安全条例》中的“安全生产”以及本文中提
到的“安全管理”均指后者。
导致工程安全事故的原因
我国的工程建设规模巨大,但建设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安全生产的管理和职工安全教育滞后,因而当前建设系统的安全形势非常严峻。XX年共发生工程安全事故1292起,死亡1524人。XX年共发生工程安全事故1144起,死亡1324人。导致工程安全事故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建设工程的特点导致施工中容易发生安全事故。建设工程规模大、周期长、劳动强度高,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是否齐全配套,采用的工艺技术是否合理以及照明、通风情况等都会给安全生产带来隐患。
(2)参建各方缺少以人为木的安全意识和管理机制。业主作为项目的投资方往往只重视视进度而忽生产视过程的合理性和安全性。大部分承包商缺乏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足够的安全按理人员,现场职工和农民得不到应有的安全培训。
(3)工程承包企业的成本因素导致减少安全防护措施。
1)低价投标。各个工程承包企业为了拿到项目,竞相压低报价,有的甚至以低于成本价投标。
2)分包转包。实行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工程,由于总承包商和中间承包商层层分包,层层收取管理费,大大压缩
了一线施工队伍的利润空间。
3)业主拖欠工程款项。无论政府或私人业主拖欠承包商款项的现象十分普遍。由于以上三种情况的出现,导致承包商不得不拼命压缩成本,也必然会减少安全生产措施的投入。
(4)合理的建设工期得不到保障。不少政府官员为了自己的业绩往往会要求项目提前竣工,很多私人业主为了投资项目尽早竣工,也经常无理要求承包商压缩工期,迫使承包商日夜赶工。合理的工期得不到保障,建筑工人超负荷工作、疲劳作业,必然导致安全隐患增加。
(5)建筑工人素质不高。建筑工人大多来自农村,他们一方面缺乏安全常识,不懂得在劳动中合理地保护自己:另一方面维权意识很差,一旦出现了安全事故,不懂得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也导致了承包企业对安全生产的刁根据我国《合同法》,建设单位(以下称“业主”)与施工单位(以下称“承包商”)签订的合同属于承揽合同,即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给付报酬的合同。由于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工程项目属于不动产,如房屋、铁路、公路、桥梁等,这对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影响很大,且工程项目完成的周期较长,因此我国《合同法》分则部分将建设工程合同单独列为一章。这
类合同除了具备承揽合同的一般特性以外,一个很突出的特点就是定做人(即业主)可以委托第三方(即监理工程师)监督承揽人的工作过程,以确保承揽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业主监理工程师签订的合同—委托建设监理合同是委托合同的一种,监理工程师受业主委托对项目实施监督和管理。监理合同的标的是服务,即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委托为业主提供高水平的、专业化的智力服务。监理工程师对工程的监督不排除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进行的监督,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实施监督的依据是业主的授权,其与业主、承包商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
监理工程师职责的核心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业主对承包商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合同款项支付等方面实施监督。客观、公平地执行监理任务。
4参照国际惯例监理工程师没有安全责任
FIDIC合同条件的有关规定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在1999年出版了几本新版合同条件,在“施工合同条件”(新红皮书)、“工程设备与设计/建造合同条件”(新黄皮书)以及“EPC交钥匙项目合同条件”(银皮书)中对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均有明确的规定。这三本合同条件均在承包商的一般义务中明确规定“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