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物价局、建设部文件-(1992)价费字4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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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监理收费管理规定的文件-推荐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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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监理人工作失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依法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和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本规定及所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 同建设部负责解释。
对全部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在安装过程中以及安装结束后进行高中资料试卷调整试验;通电检查所有设备高中资料电试力卷保相护互装作置用调与试相技互术关,系电通,力1根保过据护管生高线0产中不工资仅艺料可高试以中卷解资配决料置吊试技顶卷术层要是配求指置,机不对组规电在范气进高设行中备继资进电料行保试空护卷载高问与中题带资22负料,荷试而下卷且高总可中体保资配障料置各试时类卷,管调需路控要习试在题验最到;大位对限。设度在备内管进来路行确敷调保设整机过使组程其高1在中正资,常料要工试加况卷强下安看2与全22过,22度并22工且22作尽2下可护1都能关可地于以缩管正小路常故高工障中作高资;中料对资试于料卷继试连电卷接保破管护坏口进范处行围理整,高核或中对者资定对料值某试,些卷审异弯核常扁与高度校中固对资定图料盒纸试位,卷置编工.写况保复进护杂行层设自防备动腐与处跨装理接置,地高尤线中其弯资要曲料避半试免径卷错标调误高试高等方中,案资要,料求编5试技写、卷术重电保交要气护底设设装。备备4置管高调、动线中试电作敷资高气,设料中课并3技试资件且、术卷料拒管中试试调绝路包验卷试动敷含方技作设线案术,技槽以来术、及避管系免架统不等启必多动要项方高方案中式;资,对料为整试解套卷决启突高动然中过停语程机文中。电高因气中此课资,件料电中试力管卷高壁电中薄气资、设料接备试口进卷不行保严调护等试装问工置题作调,并试合且技理进术利行,用过要管关求线运电敷行力设高保技中护术资装。料置线试做缆卷到敷技准设术确原指灵则导活:。。在对对分于于线调差盒试动处过保,程护当中装不高置同中高电资中压料资回试料路卷试交技卷叉术调时问试,题技应,术采作是用为指金调发属试电隔人机板员一进,变行需压隔要器开在组处事在理前发;掌生同握内一图部线纸故槽资障内料时,、,强设需电备要回制进路造行须厂外同家部时出电切具源断高高习中中题资资电料料源试试,卷卷线试切缆验除敷报从设告而完与采毕相用,关高要技中进术资行资料检料试查,卷和并主检且要测了保处解护理现装。场置设。备高中资料试卷布置情况与有关高中资料试卷电气系统接线等情况,然后根据规范与规程规定,制定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方案。

发改委建设部监理取费文件发改价格[2007]670号

发改委建设部监理取费文件发改价格[2007]670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建设部发改价格[2007]67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委):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

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废止。

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七年三月三十日附件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人。

监理服务招标应优先考虑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方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

第三条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六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

河北省建设项目概算其他费用的内容标准及计算依据和方法

河北省建设项目概算其他费用的内容标准及计算依据和方法
0.5~0.8
0.8~1.5
1.5~2
2以上
评估环境影响报告书
(含大纲)
0.8~1.5
1.5~3
3~7
7~9
9~13
13以上
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调整系数,咨询服务人员工日计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见计价格[2002]125好附录
依据:国家计委,国家环境总局计价格[2002]125号
续表
内容:编制建设项目劳动安全预评价大纲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书以及编制上述文件所进行的工程分析和环境现状调查等所需费用
依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委托合同计列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和《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03]1346号
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
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
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
他管理费开支。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建设单位
管理费10%。施工现场津贴标准比当地
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执行
单位:万元
工程总投资
费率(%)
工程总投资
建设单位管理费
1000以下
1001-5000
根据应征建设用地和临时用地面积按实际价格计算
续表
序号
费用名称及内容
计算方法及指标
依据
(3)租地费用
指建设项目采用“长租短付”方式租用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租地费用
建设期间支付的租地费用计入土地使用费;生产经营支付的
租地费用计入运营成本
(4)征地管理费
主要用于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办公费,会议费,交通工具,福利费,借用人员的工资,旅费,业务培训,宣传教育,经验交流和改善办公条件等费用

监理取费标准670号文件

监理取费标准670号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委):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行业组织,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自2007年5月1日开始施行。

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废止。

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附件: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

第三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监理人,监理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深价规【整理版】号文

深价规【整理版】号文

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深价规[2009]1号各物价分局,各区建设局,保税区管理局地政处、光明新区建设办、坪山新区城建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施工阶段的施工监理服务内容包括施工过程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的协调管理。

建设单位必须将以上施工阶段的监理服务内容整体委托监理单位。

二、建设单位如需监理单位提供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的相关服务,一般按开展相关服务所需人工日及《管理规定》附表四“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人工日费用标准”单独计取服务费用。

按人工日计费有困难的,也可以按费率形式确定服务费用。

政府投资的项目,施工阶段与保修阶段的监理服务委托同一监理单位的,保修阶段的监理服务费由双方协商约定,一般按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的5%计收。

三、铁路、水运、公路、水电、水库工程的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为发改部门批复的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市政、房建等其他工程的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为发改部门批复的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即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之和。

工程竣工验收前,工程概算投资额如经发改部门批准进行调整的,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为调整后的工程概算投资额(铁路、水运、公路、水电、水库工程为调整后的工程概算投资额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四、按照《管理规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8]86号)要求,建设工程监理和相关服务收费应体现优质优价原则。

招标人应当在监理招标文件及合同中设置有关履约评价、工程创优的奖励条款,奖励条件和标准按深府[2008]86号文件规定执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3.30•【文号】发改价格[2007]670号•【施行日期】2007.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委):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

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废止。

附件: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七年三月三十日附件: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人。

监理服务招标应优先考虑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方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

第三条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

监理取费标准(670号文件)

监理取费标准(670号文件)

监理取费标准(670号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委):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行业组织,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自2007年5月1日开始施行。

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废止。

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附件: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

第三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监理人,监理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关于电力工程监理取费摘录

关于电力工程监理取费摘录

关于计算监理取费工程监理费列入概预算、取费标准按照国家物价局、建设部【 1992 】价费字 479 号《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规定,按监理委托范围的工程概预算的百分比计取( 用插入法计算 ) ,且不得低于相应档次的最低标准。

施工和保修阶段监理费的计取办法:工程造价在 500 万及以下的,不得小于%。

工程造价在 500 - 1000 万的%-%,其中:----------600 万元为%----------700 万元为%----------800 万元为 %----------900 万元为%工程造价在 1000 - 5000 万元的收取%- %, 其中:----------2000 万元为%----------3000 万元为 %----------4000 万元为%工程造价在 5000 - 1 亿元的收取 %%, 其中 :----------6000 万元为%----------7000 万元为%----------8000 万元为%----------9000 万元为%工程造价在 1 亿元- 5 亿元的收取 %%, 其中 :----------2 亿元为 %----------3 亿元为%----------4 亿元为%工程造价在 5 亿元- 10 亿元的收取 %%, 其中:----------6 亿元为%----------7 亿元为%----------8 亿元为%----------9 亿元为%工程造价标底(预算)编制费、工程测试费用另行计取。

----外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及使用国外贷款、赠款的工程项目,其监理酬金的计取标准,可参照国际惯例,按国内同类工程监理费率的 200 %- 300% 计取。

----监理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业主)应向监理单位预付不低于总监理费的30 %的酬金关于“监理费的计算方法”现行电力工程监理费的计算方法基本为二种:一是火电工程和变电站工程以建安费为基数乘费率;二是送电线路以每公里乘单价,并根据特殊情况设定调整系数。

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第479号

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第479号

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年9月18日国家物价局建设部以价费字第479号文发布)一九八八年以来,我国开始试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

几年的实践表明,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在控制工期、投资和保证质量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了保证工程建设监理事业的顺利发展,维护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现对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工程建设监理,由取得法人资格,具备监理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实施,是工程建设的一种技术性服务。

二、工程建设监理,要体现“自愿互利、委托服务”的原则,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要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工程建设监理费,根据委托监理业务的范围、深度和工程的性质、规模、难易程度以及工作条件等情况,按照下列方法之一计收:(一)按所监理工程概(预)算的百分比计收(见附表);(二)按照参与监理工作的年度平均人数计算:3.5万元--5万元/人·年;(三)不宜按(一)、(二)两项办法计收的,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按商定的其它方法计收。

四、以上(一)、(二)两项规定的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标准为指导性价格,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在规定的幅度内协商确定。

五、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的建设工程,工程建设监理费由双方参照国际标准协商确定。

六、工程建设监理费用于监理工作中的直接、间接成本开支,交纳税金和合理利润。

七、各监理单位要加强对监理费的收支管理,自觉接受物价和财务监督。

八、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建设部门可依据本通知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备案。

监理费回收管理办法

监理费回收管理办法

监理费回收管理办法监理费回收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监理费是公司收入和利润的重要保障,为了保障公司和项目监理部的正常运转,保障广大监理员工的利益,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监理费是指公司承接的在建工程,自营的监理项目以及由我公司人员担任现场总监的合作项目,不包括挂靠项目。

二、责任划分第三条总监理工程师是监理费回收的第一责任人,负有代表公司,按照监理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相关规定,按期及时向业主催收监理进度款的责任,公司财务部和经营部配合总监理工程师的工作。

三、监理费包含的项目及程序第四条预付款:按合同约定,达到预付款支付条件后,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业主提交预付款申请书,得到业主批准后,可直接向公司财务部要求开具预付款发票,交业主财务部门记帐。

第五条进度款:达到合同支付的条件后,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业主申请进度款,交业主的相关部门进行审核,确定支付金额后,项目监理部通知公司财务开具发票,交业主财务部门支付。

第六条结算款:在工程办理交工验收手续后,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办理结算款项。

第七条质量保证金:鉴于目前业主一般都在合同中约定留下比例约为5%~10%的质量保证金,待竣工验收一段时间后才支付,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注意质量保证金的支付条件,达到条件后及时向业主提交书面的支付申请,经业主相关部门确认后,通知公司财务部开具发票,交业主财务部门支付。

第八条总监理工程师在催收监理款项的过程中要注意跟踪到位,避免因在业主某些部门审核的过程中出现以脱节,造成支付被拖延,从而给公司资金周转造成被动。

第九条对于监理费催收困难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要注意催收的方式方法,对可能拖延的业主保有可靠的控制手段,必要时可协调公司相关部门和领导一起解决。

第十条如因特殊情况暂时无法追回所欠的监理费时,应以书面形式,写明详细原因报公司监理部审核,并按批复的意见继续催款。

四、监理费回收考核第十一条监理费回收的考核由公司监理部和财务部负责。

监理取费标准(670号文件)(同名9830)

监理取费标准(670号文件)(同名9830)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委):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行业组织,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自2007年5月1日开始施行。

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废止。

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附件: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

第三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监理人,监理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监理取费标准(670号文件)

监理取费标准(670号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委):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行业组织,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自2007年5月1日开始施行。

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废止。

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附件: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

第三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监理人,监理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设计费收费标准

设计费收费标准

目录设计费 (2)建设单位管理费 (3)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标准 (4)招投标代理服务收费 (6)监理费 (7)人防费 (9)设计费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l999]101号文调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发布,自二OO二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及相关附件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已完成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50%以上的,勘察设计收费仍按原合同执行;已完成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不足50%的,未完成部分的勘察设计收费由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参照本《规定》协商确定。

附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二OO二年一月七日建设单位管理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附1: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工程总概算费率(%)算例工程总概算建设单位管理费1000以下 1.510001000×1.5%=151001—5000 1.2500015+(5000-1000)×1.2%=63 5001—10000 1.01000063+(10000-5000)×1.0%=113 10001—500000.850000113+(50000-10000)×0.8%=433 50001—1000000.5100000433+(100000-50000)×0.5%=683 100001—2000000.2200000683+(200000-100000)×0.2%=883 200000以上0.1280000883+(280000-200000)×0.1%=963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标准《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一、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标准单位:万元2、建设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根据估算总投资额在相对应的区间内插入法计算。

价费字〔1992〕479号 - 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价费字〔1992〕479号 - 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文部门:国家各部委厅局类别:勘察设计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价费字〔1992〕479号 1992年9月28日颁布 1992年10月1日施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建委(建设厅),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一九八八年以来,我国开始试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

几年的实践表明,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在控制工期、投资和保证质量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保证工程建设监理事业的顺利发展,维护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现对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工程建设监理,由取得法人资格,具备监理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实施,是工程建设的一种技术性服务。

二、工程建设监理,要体现“自愿互利、委托服务”的原则,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要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工程建设监理费,根据委托监理业务的范围、深度和工程的性质、规模、难易程度以及工作条件等民政部,按照下列方法之一计收:(一)按所监理工程概(预)算的百分比计收(见附表);(二)按参照与监理工作的年度平均人数计算:3.5万元-5万元/人·年;(三)不宜按(一)、(二)两项办法计收的,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按商定的其它方法计收。

四、以上(一)、(二)两项规定的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标准为指导性价格,具体收费标准由单位和监理单位在规定的幅度内协商确定。

五、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的建设工程,工程建设理费由双方参照国际标准协商确定。

六、工程建设监理费用于监理工作中的直接、间接成本开支,交纳税金和合理利润。

七、各监理单位要加强对监理费的收支管理;自觉接受物价和财务监督。

八、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建设部门可依据本通知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民政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备案。

九、通知自一九九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附表: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标准━━━┯━━━━━━━━┯━━━━━━━━┯━━━━━━━━序号│ 工程概(预)算 │设计阶段(含设计 │施工(含施工招标)│ M(万元) │ 招标)监理取费 │ 及保处阶段监理│ │ a(%) │ 取费b(%)───┼────────┼────────┼────────1 │ M<500 │ 0.20<a │ 2.50<b───┼────────┼────────┼────────2 │500≤M<1000 │ 0.13≤a<0.20 │ 2.00<b≤2.50───┼────────┼────────┼────────3 │1000≤M<5000 │ 0.10≤a<0.15 │ 1.40<b≤2.00───┼────────┼────────┼────────4 │5000≤M<10000 │ 0.08≤a<0.10 │ 1.20<b≤1.40───┼────────┼────────┼────────5 │10000≤M<50000 │ 0.50≤a<0.08 │ 0.80<b≤1.20───┼────────┼────────┼────────6 │50000≤M<100000│ 0.03≤a<0.05 │ 0.60<b≤0.80───┼────────┼────────┼────────7 │ 100000≤M │ a≤0.03 │ b≤0.60━━━┷━━━━━━━━┷━━━━━━━━┷━━━━━━━━。

监理取费标准(670号文件)

监理取费标准(670号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委):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行业组织,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自2007年5月1日开始施行。

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下发《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废止。

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附件: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

第三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监理人,监理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目录设计费 (2)建设单位管理费 (3)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标准 (4)招投标代理服务收费 (6)监理费 (7)人防费 (9)设计费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l999]101号文调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发布,自二OO二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及相关附件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已完成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50%以上的,勘察设计收费仍按原合同执行;已完成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不足50%的,未完成部分的勘察设计收费由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参照本《规定》协商确定。

附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二OO二年一月七日建设单位管理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附1: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标准《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一、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标准单位:万元2、建设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根据估算总投资额在相对应的区间内插入法计算。

3、根据行业特点和各行业内部不同类别工程的复杂程度,计算咨询费用时可分别乘以行业调整系数和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见附件二)附件二二、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的调整系数商确定附表: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表单位:万元咨询评估项目1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一3000万元1.编制项目建议书22—4.5 2.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33—7.3.评估项目建议书11—2.44.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 1.5 1.5—3招投标代理服务收费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注:1、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

监理取费标准(670号文件)

监理取费标准(670号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委):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行业组织,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自2007年5月1日开始施行。

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废止。

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附件: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

第三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监理人,监理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市政道路工程监理取费标准(1)

市政道路工程监理取费标准(1)

关于转发贵州、四川、山西、浙江和青岛五省市贯彻落实《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文单位: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文号:建市监函[2007]41号发布日期:2007-7-4执行日期:2007-7-4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规范工程监理市场行为,防止恶性压价竞争,近期,贵州、四川、山西、浙江和青岛五省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具体办法和有效措施,出台了相关实施意见。

现转发给你们,供工作中参考。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二○○七年七月四日附件: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工程建设监理费管理的通知(试行)附: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黔价房(2007)84号各市(州、地)县物价局、建设局: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见附件一)转发给你们。

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贵州省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价格行为必须遵守《管理规定》。

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其基准价应根据2007年版《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按《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表》确定,计费额处于表中两个数值区间的,采用直线内插法计算公式(附件二)确定。

监理取费标准(670号文件)

监理取费标准(670号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委):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行业组织,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自2007年5月1日开始施行。

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废止。

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附件: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

第三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监理人,监理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武汉市建委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工程管理费用有关取费标准的通知

武汉市建委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工程管理费用有关取费标准的通知

武汉市建委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工程管理费用有关取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08.19•【字号】武建法字[2002]224号•【施行日期】2002.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建委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工程管理费用有关取费标准的通知(武建法字[2002]224号)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提高投资效率,合理确定工程项目管理费用,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近年来我市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工作实际,现将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有关管理费用取费标准等事项通知如下:一、工程管理费。

按建设部《市政工程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编制办法(试行)》(建标[1996]628号)执行。

取费标准是:以工程项目建筑工程费为基数,按下列规模确定费率:100万元-300万元,费率为2%-2.4%;300万元以上-500万元,费率为1.7%-2%;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费率为1.5%-1.7%;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费率为1.2%-1.5%;5000万元以上-1亿元,费率为1.1%-1.2%;1亿元以上-2亿元,费率为0.9%-1.1%;2亿元以上-5亿元,费率为0.8%-0.9%;5亿元以上,费率为0.6%-0.8%。

二、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交易服务费。

按《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鄂价房地字[2000]49号)的标准执行,取费标准为中标合同价的0.16%,招标方和中标方各承担一半。

三、工程建设监理费。

按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的规定执行。

取费标准按所监工程概(预)算计收。

500万元以下的(不含500万元),费率为2.5%以下;500万元-1000万元的(不含1000万元,下同),费率为2%以上,不高于2.5%;1000万元-5000万元,费率为1.4%以上,不高于2%;5000万元-10000万元,费率为1.2%以上,不高于1.4%;10000万元-50000万元,费率为0.8%以上,不高于1.2%;50000万元-100000万元,费率为0.6%以上,不高于0.8%;100000万元以上的(含100000万元),费率为0.6%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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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建设部文件-(1992)价费字479号
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建委(建设厅),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一九八八年以来,我国开始试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

几年的实践表明,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在控制工期、投资和保证质量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了保证工程建设监理事业的顺利发展,维护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现对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工程建设监理,由取得法人资格,具备监理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实施,是工程建设的一种技术性服务。

二、工程建设监理,要体现“自愿互利、委托服务”的原则,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要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工程建设监理费,根据委托监理业务的范围、深度和工程的性质、规模、难易程度以及工作条件等情况,按照下列方法之一计收:
(一)按所监理工程概(预)算的百分比计收(见附表);
(二)按照参与监理工作的年度平均人数计算:3.5万——5万元/人/年。

(三)不宜按(一)、(二)两项办法计收的,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按商定的其它方法计收。

四、以上(一)、(二)两项规定的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标准为指导性价格,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在规定的幅度内协商确定。

五、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的建设工程,工程建设监理费由双方参照国际标准协商确定。

六、工程建设监理费用于监理工作中的直接、间接成本开支,交纳税金和合理利润。

七、各监理单位要加强对监理费的收支管理,自觉接受物价和财务监督。

八、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建设部门可依据本通知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备案。

九、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附表: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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