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综合保税区十二五财政扶持政策--印发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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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十二五”期间财政扶持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临港经济发展集团、同盛投资集团、外高桥集团、浦东现代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现将《上海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十二五”期间财政扶持经济发展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二O一O年五月七日
上海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十二五”期间财政扶持经济发
展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洋山保税港区、外高桥保税区(含物流园区)、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功能开发,促进区域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优化资源配置,提升产业能级,完善产业配套,特制定以下财政扶持政策:
一、产业扶持
(一)航运、物流、航运服务
1、对在洋山保税港区从事水路运输、保税仓储业务的新办企业,其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其余年度给予50%补贴。
2、对在洋山保税港区从事集装箱水水中转、二次拼箱业务的新办企业,按照其在洋山保税港区中转、集拼的箱量给予专项扶持。
3、对在洋山保税港区新引进从事船舶管理、航运经纪等服务业务的企业,其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其余年度给予50%补贴;对在注册地实际经营办公的,可给予专项扶持。
4、对在洋山保税港区开展仓储物流业务的新办企业,其营运、开办费用可给予一定扶持。
5、对在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新引进从事航空运输、快件、保税仓储等业务的企业,其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其余年度给予50%补贴。
6、对在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新引进从事航空货运代理等服务业
务的企业,其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其余年度给予50%补贴。
7、对新引进从事船舶、飞机、海洋工程设备等融资租赁的企业,其开办费用可给予一定扶持,并根据其业务发展规模给予专项扶持;对以船舶、飞机、海洋工程设备等项目而新设立的融资租赁企业,根据其业务发展规模可给予专项扶持。
8、对新引进的综合服务类物流企业,其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其余年度给予50%补贴。
9、对新引进的物流类企业,其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一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二年给予50%补贴,其余年度给予30%补贴。
10、对为大宗产品期货交割提供仓储等相关服务的新办企业,可给予一定扶持。
11、对物流类企业,其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给予30%补贴。
(二)贸易
12、对新引进的贸易类企业,其实现的增加值、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其余年度给予50%补贴。
13、对新引进从事订单管理、技术服务、融资租赁、数据服务等业务的企业,其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一年内给予100%补贴,其余年度给予50%补贴。
14、对新引进的文化类企业,其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其余年度给予50%补贴。
15、对新办的功能性市场,经上海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批准,其开办费用可给予专项扶持,且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其余年度给予50%补贴;重点功能性市场根据其贸易平台发展的规模及促进相关行业发展的情况,对其提升功能、拓展市场等方面可给予专项扶持。
16、对贸易类企业,其实现的增加值、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给予50%补贴。
17、对纳入扶持范围的消费类贸易企业,其增加经营网点的对外投资可给予一定扶持。
18、对经上海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认定开展离岸贸易业务的企业,根据其经营规模可给予专项扶持。
19、对新设立的功能性展厅的企业,可给予一定的租金或土地转让补贴。
(三)加工制造、维修
20、对新引进的加工制造、维修类企业,其实现的增加值、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其余年度给予50%补贴。
21、对加工制造、维修类企业,其实现的增加值、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给予50%补贴。
二、提升能级
(一)扩大经营规模、提升产业能级
22、航运类、贸易类、物流类、加工制造类企业扩大经营规模,增加注册资本100万美元以上,对其增资的相关费用可给予一定补贴。
23、对加工制造类重点企业因技术改造升级,转为生产制造环保、低碳、新能源、新材料等产品的,根据其新业务规模可给予专项扶持。
(二)总部经济
24、对新引进的营运中心企业,其实现的增加值或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100%补贴,其余年度给予50%补贴。
25、原有企业新认定成为营运中心,其实现的增加值或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增量部分三年内给予100%补贴,其余年度给予50%补贴;形成新区地方财力存量部分给予50%补贴。
26、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营运中心企业,因业务模式转变或功能升级,吸收合并或新增其他业务并达到一定规模,对此业务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对吸收合并、新增业务过程中发生的营运费用可给予一定扶持。
27、对“十一五”期间已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营运中心等重点企业,经上海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考核审定后,“十一五”
外高桥保税区财政扶持政策有规定年限的,按政策规定年限享受至期满,政策期满后,按相应类型享受扶持政策。
28、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营运中心企业在增加值或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享受新区地方财力50%的扶持力度期间,其增加值或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环比增量部分可给予70%补贴,形成新区地方财力存量部分仍给予50%补贴。
29、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贸易类营运中心等重点企业,其服务类收入达到一定规模后,其实现的营业收入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给予50%补贴。
30、对新引进、新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在享受市区两级政策基础上,按营运中心政策继续享受。
三、配套政策
31、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营运中心、航运类重点企业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可给予一定奖励补贴;对年度有突出贡献的重点企业的核心管理人员可给予一定奖励补贴。
32、在注册地实际经营的航运类、贸易类、物流类、加工制造类重点企业,经上海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认定,对其员工就近借住的,可给予一定的房租补贴。
33、对纳入扶持范围的中小企业,其销售收入、利润总额、上缴工商税收均连续两年增长的企业,其融资形成的利息可给予专项补贴。
34、对纳入扶持范围的重点企业,其融资形成的利息可给予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