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综合保税区十二五财政扶持政策--印发版本
关于《上海市临港地区“十三五”期间安商育商财政扶持实施办法》的制定依据.doc
关于《上海市临港地区“十三五”期间安商育商财政扶持实施办法》的制定依据1、《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双特”政策支持临港地区新一轮发展的若干意见》;2、《“十三五”期间浦东新区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意见》3、《浦东新区“十三五”期间安商育商财政扶持的意见》附件1: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双特”政策支持临港地区新一轮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6〕4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临港地区管委会:“十三五”期间,临港地区要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上海建设“四个中心”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战略目标,坚持高标准开发、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坚持问题导向、提高集约化开发水平,坚持功能建设、促进产业和要素集聚,坚持改革创新、完善管理体制机制,以发展智能制造为重点,加快推进创新要素集聚和产业能级提升,以深化产城融合为导向,不断促进城市服务功能和品质提升。
到2020年,基本建成国家新型工业化示范产业基地、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区和现代化滨海新城,成为本市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重要承载区。
为此,在延续上一轮临港地区建立特别机制和实施特殊政策(以下简称“双特”政策)的基础上,根据临港地区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特制定本意见,政策期限为2016年至2018年。
一、深入推进政府改革和管理创新(一)进一步向临港地区简政放权。
市、区两级政府进一步向临港地区简政放权,市政府下放给浦东新区的行政审批事项,凡是临港地区具有承接能力的,全部下放给临港地区管理。
通过授权、委托或设点派驻等多种形式,实现企业投资项目区内审批;在临港人才服务中心增设公积金管理、社保办理、外国人就业、出入境办理等服务功能,实现人才服务事项区内办理。
建立临港地区统一的网上政务大厅。
率先在临港地区开展建设领域行政审批专项改革试点。
(二)完善市属区管体制。
进一步明确市、区两级政府的职责,市政府对临港地区重大项目的规划布局以及资源配置、专项资金投入等方面给予支持;浦东新区政府继续支持临港地区开发建设和产业发展,并按照有关事权分工,对临港地区基础设施运营维护、公共服务项目等予以财力保障。
关于《上海市临港地区“十三五”期间安商育商财政扶持实施办法》的制定依据.doc
关于《上海市临港地区“十三五”期间安商育商财政扶持实施办法》的制定依据1、《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双特”政策支持临港地区新一轮发展的若干意见》;2、《“十三五”期间浦东新区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意见》3、《浦东新区“十三五”期间安商育商财政扶持的意见》附件1: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双特”政策支持临港地区新一轮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6〕4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临港地区管委会:“十三五”期间,临港地区要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上海建设“四个中心”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战略目标,坚持高标准开发、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坚持问题导向、提高集约化开发水平,坚持功能建设、促进产业和要素集聚,坚持改革创新、完善管理体制机制,以发展智能制造为重点,加快推进创新要素集聚和产业能级提升,以深化产城融合为导向,不断促进城市服务功能和品质提升。
到2020年,基本建成国家新型工业化示范产业基地、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区和现代化滨海新城,成为本市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重要承载区。
为此,在延续上一轮临港地区建立特别机制和实施特殊政策(以下简称“双特”政策)的基础上,根据临港地区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特制定本意见,政策期限为2016年至2018年。
一、深入推进政府改革和管理创新(一)进一步向临港地区简政放权。
市、区两级政府进一步向临港地区简政放权,市政府下放给浦东新区的行政审批事项,凡是临港地区具有承接能力的,全部下放给临港地区管理。
通过授权、委托或设点派驻等多种形式,实现企业投资项目区内审批;在临港人才服务中心增设公积金管理、社保办理、外国人就业、出入境办理等服务功能,实现人才服务事项区内办理。
建立临港地区统一的网上政务大厅。
率先在临港地区开展建设领域行政审批专项改革试点。
(二)完善市属区管体制。
进一步明确市、区两级政府的职责,市政府对临港地区重大项目的规划布局以及资源配置、专项资金投入等方面给予支持;浦东新区政府继续支持临港地区开发建设和产业发展,并按照有关事权分工,对临港地区基础设施运营维护、公共服务项目等予以财力保障。
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企业十二五财政扶持系统培训-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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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认定申请——十二五新企业
保存完成单据之后,需要将单据送审至企业审核岗 勾选需要送审单据(或可以勾选上方框进行全选) 点击送审按钮送审
请确认单据正确性,如果单据被作废3次,企业制单人将被系统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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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申请——申请单送审
保存完成单据之后,需要将单据送审至企业审核岗 勾选需要送审单据(或可以勾选上方框进行全选) 点击送审按钮送审
请确认单据正确性,如果单据被作废3次,企业制单人将被系统冻结
补贴申请——申请单审核
使用重新登录功能,以企业审核人的身份进入,将单据审核
资格认定申请——十一五旧企业
进入软件方式、填写申请方式、审核方式与十二五新企业相同。 十一五旧企业进行资格认定申请时无需填写企业信息 选择政策代码并上传相关附件即可
综合保税区的主要功能和优惠政策
综合保税区的主要功能和优惠政策综合保税区具有五大主要功能:保税加工、保税物流、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虚拟口岸。
保税加工功能综合保税区内生产企业可从事国外进口原材料保税加工后出口(或销往国内),或从国内采购原材料入区退税后加工出口。
保税加工功能为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产品面向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的生产企业提供了政策凹地。
保税物流功能综合保税区可为区内外进出口企业在采购原材料、产品销售的过程中,为其提供货物保税状态下的仓储、配送、增值加工、国际中转、进口复出口等物流服务,利用最低的物流成本,实现企业的利润最大化。
货物贸易功能综合保税区内允许注册贸易公司,区内各类企业均享有进出口经营权,可从事全球或地区性采购、分销、配送业务。
对入区的货物,可进行进出口集运的综合处理或商业性的增值加工,包括分级分类、分拆分捡、分装、加刷唛码等。
服务贸易功能在综合保税区内从事与保税加工、保税物流、货物贸易相关的研发设计、产品测试、售后维修、设备租赁等服务贸易业务,可设立国际航运中心、采购分拨中心、营运结算中心及期货交割中心。
口岸功能(虚拟口岸)利用青岛机场和青岛前湾港的国际交通枢纽资源,引进卡车航班、卡车轮船等业务模式,将口岸功能延伸后移到潍坊综合保税区,等同于在潍坊综合保税区设立了“无跑道国际机场(虚拟机场)”和“无水国际码头(虚拟码头)”。
所有进出口货物,在综合保税区即可办理完原先需到青岛口岸办理的申报、查验、放行等手续,不需再到青岛办理。
保税加工政策◆免税:从境外进区的设备、原材料、基建物资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制成品及边角料、残次品、余料、废料销往境外免征出口关税;企业出口加工产品不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保税: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进境的原材料、包装物件及消耗材料,予以全额保税。
◆退税:从区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视同出口,可办理出口退税;区内企业使用水、电、气实行退税政策。
◆免证:货物可以在综合保税区和其它国家之间自由进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需配额和许可证;海关不实行《登记手册》管理;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不实行合同核销,不实行单耗管理。
上海几大园区优惠政策及入驻企业
序号家产园区名称外高桥保税区1(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市主要工业园区优惠政策统计表园区简介及主要家产园区入驻主要公司扶助、优惠政策投资上外国高桥保税区,可享有以下政策优势:上外国高桥保税区是中国政府最早建立、最为开放的特别经济地区,中央政府为此公一、园区简介:上外国高桥保税区海关、税务、外汇等方面 ); 建立了特意的管理机构,推行特别管理。
其特别优惠政策英特尔产品(上海)是 1990 年 6 月经国务院赞同建立1. 境外与保税区间货物出入自由,免关税,免赞同证 ;上海博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全国第一个规模最大、启动最早2. 在区内可展开保税加工、仓储、展现,没有时间限制,保税商品可在区内自由买卖上海科融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3. 区内生产性公司自赢利年度起两免三减半,非生产性公司自创办之时起一年免两年减的保税区,集自由贸易、出口加工、英特尔产品(上海)有限公司物流仓储及保税商品展现交易等4. 自由贸易区的公司会员之间有业务来往不必缴税,不用每个月都保税,而是实现年报上海高航实业有限公司认收入做账,所得税享受国家财政补助,部分返还,增值税享受财政补助,部分返还多种经济功能于一体,外高桥保税上海万度力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区规划面积 10 平方公里,已开发一、投资政策:英格索兰机械 ( 上海 ) 有限公司运作地区平方公里。
2010 年,外高1. 对所有中资及外资公司开放,赞同以独资、合资、合作形式建立贸易、仓储分拨、加现代汽车(上海)有限公司桥保税区在英国伦敦《金融时报》领域的公司。
也能够建立包含上述所有领域的复合型公司。
飞利浦电子原件 ( 上海 ) 有限公司100%的独资公司,也不受中国政全世界自由贸易区按八大体素综合2. 在保税区内不论投资何种领域,外商均可申请永航 ( 上海 ) 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评选中获取第一名。
二、关税政策:优耐特动力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截止 2008 年 12 月尾,保税区累计1. 在保税区投资的所有公司,其入口的所有物件包含机械设备、办公用品 ( 包含二宇部兴产机械(上海)有限公司赞同来自 94 个国家和地域的 10242税政策 ( 交通车辆除外 )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28•【字号】浦府[2005]294号•【施行日期】2005.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的通知(浦府[2005]294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现将《浦东新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浦东新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为进一步推进浦东新区功能开发,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优化资源配置,提出如下财政扶持意见:一、金融业(一)对新引进的银行、保险类金融机构总部给予15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补贴,地区总部给予5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补贴。
(二)对新引进的金融机构在新区以招投标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建造自用办公楼的,相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新区所得部分给予100%的补贴。
(三)对新引进的银行、保险类金融机构总部、地区总部在新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给予3%的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按年租金给予3%的补贴,后三年给予1.5%的补贴。
对新引进的其他金融机构在新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给予1.5%的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按年租金给予1.5%的补贴。
(四)对新引进的银行、保险类金融机构总部、地区总部高层管理人员给予每人1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补贴;其他金融机构高层管理人员给予每人2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补贴。
(五)对新引进的金融机构实现的营业收入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
(六)新区设立“专项教育基金”,用于金融机构高层管理人员子女就学。
二、物流业(一)对外高桥保税区、浦东空港等新区建设的物流园区内新引进的分拨、配送、采购类物流企业,其实现的增加值、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
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沪外管委[2006]10号关于印发《“十一五”期间外高桥保税区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保税区各行政职能部门、集团公司及直属开发公司:现将《“十一五”期间外高桥保税区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二OO六年三月三日主题词:财政 补贴 通知抄送:浦东新区财税局 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办公室 2006年3月3日印发(共印17份)“十一五”期间外高桥保税区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第一条 根据《“十一五”期间外高桥保税区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意见》第一、二条中所称企业,是指拥有自有房屋或与房屋所有单位签订租赁协议并具备市场会员资格,专业从事贸易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 《意见》第三条中所称补贴办法,也适用于增资金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专业从事生产加工业务的企业,其增资部分实现且能独立核算的增加值、利润总额给予补贴。
第四条 《意见》第四条中所称企业,在“十一五”期间继续享受补贴至税收优惠减半期结束。
第五条 《意见》第七、八条中所称营运中心,须经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组织认定,认定标准和办法另行制定;新注册的营运中心比照《意见》第七条享受该政策。
第六条 《意见》第八条中所称存量部分,是指在认定为营运中心前一年度实现的增加值、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增量部分,是指认定为营运中心,其实现的增加值、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超过存量的部分。
第七条 《意见》第九条中所称主办单位,是指主办不超过一年,展出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展示交易会,能单独核算且取得收入形成保税区地方财力的单位;所称参加单位,是指参加展示交易会,能单独核算展示经营活动且取得收入形成保税区地方财力的单位;所称补贴,均按展示交易会期间实现的营业收入、增加值计算。
第八条 《意见》第十条中所称企业,是指专业从事保税产品的展示、演示、培训以及售后服务等经营活动一年以上,具备市场会员资格,展出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在公共展示区域内展出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企业,须经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认定。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财政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浦东新区财政预算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财政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浦东新区财政预算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财政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浦东新区财政预算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区政府各委、办、局,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园区办、金桥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新区财政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浦东新区财政预算管理的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三年五月二十五日关于加强和完善浦东新区财政预算管理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浦东新区财政预算管理,推进依法理财,规范操作程序,明确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浦东新区财政预算管理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预算编制(一)财政局负责拟订年度预算编制方案(指导思想、原则和预算定额等),报常务副区长、区长审核后,由区政府下达或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下达。
(二)财政局负责组织预算编制工作,对新区预算内外各类资金的统筹平衡提出预算安排建议;拟定《部门预算编审工作通知》,明确部门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原则、具体要求等,布置部门预算编制工作。
(三)各部门根据预算编制要求和实际需求,提出部门预算收支建议,经分管副区长审阅后报送财政局。
财政局进行综合平衡,初步汇编年度预算收支计划,对总预算收、支、余规模和结构以及各项重点支出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报常务副区长、区长审核,必要时提交新区财经领导小组或区长办公会议审定。
(四)财政局根据审核意见,进一步细化预算,并向各部门下达部门预算控制数。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奉贤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奉贤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6.07•【字号】沪奉府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2.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奉贤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现将《关于促进奉贤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21年6月7日关于促进奉贤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奉贤综保区是奉贤外向型经济的重要功能区、战略区,2019年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奉贤综保区紧抓国家发展机遇,积极对接上海自贸区扩区新优势,明确了建设成为长三角国际服务贸易美丽集聚地、上海自由贸易新片区奉贤主阵地的目标,重点建设以美丽健康为主导产业的“一平台三中心”,即“东方美谷”国际服务贸易集成平台、保税研发设计中心、保税展示交易中心和保税检测维修中心。
为全面促进奉贤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十条核心政策,具体如下:第一条支持国际服务贸易企业落户。
支持国际服务贸易企业落户。
对区外新引进注册的跨境贸易企业,最高给予其形成奉贤区地方财力部分扣除8%教育统筹后予以扶持。
和其他财政扶持政策有冲突的,按孰高原则享受。
新注册跨境贸易企业是指2021年1月1日起驻入综保区的企业(下同)。
第二条支持企业评审考核标准优化。
综保区企业在奉贤区各类企业资质认定及评审中,凡涉及经济密度考核的,将海关税收、进出口额纳入考核标准。
第三条支持跨境贸易总部、结算中心落户。
对新注册的跨境贸易总部、结算中心,在综保区租赁或购置总部办公楼的,按贡献大小,最高给予200-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支持“三中心”建设。
对新设立在综保区的市级或国家级保税研发设计机构、保税展示交易平台及企业、高精尖设备保税检测维修机构及企业,按贡献大小,最高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江湾城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江湾城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12.01.14•【字号】•【施行日期】2012.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江湾城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新江湾发展“十二五”规划》已经2011年8月23日区政府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四日新江湾城发展“十二五”规划“十二五”时期是杨浦全面推进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区建设的关键时期,新江湾城是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区建设的重点功能区,科学编制新江湾城发展“十二五”规划既是实施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重要保障,也是指导未来五年新江湾城建设和发展的重要依据。
科学编制并有效实施新江湾城发展“十二五”规划,对于加快建设新江湾城“国际化、智能化、生态化”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新江湾城建设和发展回顾(一)高起点规划早在2001年,市规划局、杨浦区政府及市城投公司就组织开展了《新江湾城结构规划》国际方案征集活动。
澳大利亚、德国、美国、意大利有关规划设计公司参与了整个征集过程并提交了设计成果,编制完成了《新江湾城结构规划》,并经市规划局批复后正式实施。
根据该规划,新江湾城建设以创造“生态人居”为目标,着力凸显“水系网络、渗透绿化、知识社区、公交导向、环保系统、人性空间”六大特色,充分吸收国际先进理念,建设成为21世纪上海城市居住区发展的新典范。
“十一五”期间,随着新江湾城各项建设的不断深入,为更好的指导具体项目建设,实现新江湾城总体目标,本区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先后组织编制了《新江湾社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形成了以新江湾城结构规划为基础,以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为主体、各专项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为保障的多层规划体系,为新江湾城的开发建设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上海市成品油零售体系“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上海市成品油零售体系“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0.12•【字号】沪经信运[2011]748号•【施行日期】2011.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上海市成品油零售体系“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沪经信运[2011]748号)各区(县)经委、发展改革委:为加强上海市成品油零售体系的宏观调控和微观管理,保证本市成品油零售行业规范有序发展,根据《商务部关于印发〈成品油分销体系“十二五”发展规划编制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93号)的要求,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和区县有关部门编制了《上海市成品油零售体系“十二五”发展规划》。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附件:上海市成品油零售体系“十二五”发展规划第一章“十二五”发展规划概述一、规划背景“十二五”是本市加快推进“四个率先”、加快建设“四个中心”的关键时期,到2015年,上海“四个中心”和国际化大都市建设将取得决定性进展,转变发展方式取得率先突破,人民生活质量得到明显提高。
按照节能减排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为促进本市“十二五”期间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及成品油零售市场继续保持健康发展,确保加油站行业规范有序、城市运行安全,特制订本规划。
二、规划依据1、《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1999年- 2020年)》2、《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1999年- 2020年)中近期建设行动计划》3、《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4、《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2010 年)5、《上海城市交通白皮书》6、商务部关于印发《成品油分销体系“十二五”发展规划编制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93号)7、《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156- 2002)8、《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220- 95)9、《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10、《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0 年)三、规划范围与期限规划范围:上海市行政区域规划期限:2011年-2015年第二章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面临的形势一、“十一五”期间发展变化情况(一)社会经济发展现状上海市行政区域面积6340.50平方公里,占全国面积的0.07%。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人才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人才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13•【字号】浦府[2012]45号•【施行日期】2012.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人才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浦府〔2012〕45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川沙新镇、祝桥镇:现将《浦东新区人才发展“十二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浦东新区人才发展“十二五”规划“十二五”时期,是上海加快推进“四个率先”,加快建设“四个中心”的重要时期,也是浦东新区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努力发挥好示范带动和核心功能“两个作用”,推进二次创业,实现浦东开发开放第二次历史性跨越的关键时期。
浦东新区人才工作要紧紧围绕“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坚持人才优先的战略导向,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和上海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深入推进国际人才创新试验区建设,为浦东新区的二次创业、二次跨越,为全市实现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
一、“十二五”人才发展面临的形势与挑战近年来,浦东新区紧紧围绕浦东开发国家战略和综合配套改革试点,以营造优良的人才发展环境为抓手,充分发挥党管人才优势,进一步强化组织推进工作;聚焦重点发展领域的高层次人才,着力搭建事业发展平台;不断创新人才政策,努力构建公共服务体系;强化市场机制配置作用,积极推进人才服务业发展,取得了比较显著的发展成效。
人才队伍进一步壮大,人才队伍的国际化进程明显加快,人才创新创业的活力得到激发,浦东新区已成为国内外优秀人才向往和集聚的人才高地。
“十二五”时期,新区人才工作既面临发展的重大机遇,也面临来自外部形势变化和内部结构性矛盾的挑战。
“十二五”人才发展规划必须客观、准确地把握好未来五年的背景形势和各种挑战因素。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十五”期间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十五”期间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4.16•【字号】浦府[2001]59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十五”期间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浦府[2001]59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各开发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现将《浦东新区“十五”期间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二○○一年四月十六日浦东新区“十五”期间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浦东新区“十五”期间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附则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意见》中扶持办法第(一)条第二款所称新认定的新产品(其他新产品)及中试产品,是指在“十五”期间经国家部、委、办或市科委、市经委和新区科技局组织认定的列入新产品鉴定、试产计划和中试产品计划的产品。
第三条《意见》中扶持办法第(一)条第三款所称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新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包括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均指经市科委、市经委、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公室和新区科技局组织认定的产品或项目。
第四条《意见》中扶持办法第(一)条第四款及第五款所称企业,是指在“十五”期间经国家部、委、办或市高新技术认定办公室和新区科技局组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五条《意见》中扶持办法第(一)条第七款所称比重不低于,包含本数;所称财政扶持意见,是指《浦东新区“十五”期间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及其《实施细则》。
第六条《意见》中扶持办法第(二)条第九款所称经济效益差,按《浦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浦东新区加快危房、棚户、简房改造的实施意见〉的决定》(沪浦管1996262号)中有关规定掌握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虹桥商务区“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虹桥商务区“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03•【字号】沪府发[2012]63号•【施行日期】2012.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虹桥商务区“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沪府发〔2012〕6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虹桥商务区“十二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七月三日上海虹桥商务区“十二五”规划开发建设虹桥商务区,是上海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加快实现“四个率先”的重要决策,是上海“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重要抓手,也是落实《长江三角洲地区区域规划》明确的“依托虹桥综合交通枢纽,构建面向长三角、服务全国的商务中心”要求的重要举措。
为充分发挥虹桥商务区在促进上海经济发展方式转型、调整城市空间布局、助推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和促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等方面的作用,依据《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虹桥商务区涉及范围和发展现状虹桥商务区地处上海西部,涉及长宁、闵行、嘉定、青浦四个区,规划面积86平方公里,分为27平方公里的主功能区和59平方公里的拓展区,其中主功能区包含4.7平方公里的核心区,核心区是虹桥商务区近阶段重点开发区域。
主功能区涉及两个行政区、三个街镇,分别是闵行区新虹街道、长宁区程家桥街道和新泾镇部分区域。
到2010年底,虹桥商务区涉及的主要街镇共有常住人口约79万人,区域内常住人口约为45万人。
(一)基础设施配套完善。
虹桥综合交通枢纽2011年7月全面投入运营。
由京沪高速(G2)、沈海高速(G15)、沪渝高速(G50)、外环高速(S20)组成的外围快速路网,以及虹桥商务区“四横三纵”(“四横”指京沪高速、北翟高架、崧泽高架、沪渝高速,“三纵”指外环高速、嘉闵高架、沈海高速)快速路网系统已初具雏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科普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科普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21•【字号】浦府[2011]301号•【施行日期】2011.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科普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浦府〔2011〕301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川沙新镇:现将《浦东新区科普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Ο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浦东新区科普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十二五”时期,大力发展惠及全社会的科普事业,满足浦东市民日益增长的科普需求,进一步提高公众科学素质,是浦东新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服务上海“四个中心”建设、实现浦东“二次创业”新跨越的一项基础性工程和紧迫任务。
一、发展基础、工作瓶颈与形势要求(一)发展基础一是公众科学素质明显提高。
公众科学素质达标率从2004年的7.3%上升至2010年的14.8%。
公众参与科技节(周)、院士科普讲坛、群众科普文艺、科技进社区(进家庭、进军营)、院士(专家)入校园、科普一日游、万名大学生看科技浦东、科学家庭系列读物等特色活动的越来越广泛和深入,并培育出“院士科普”、“原创科普”、“旅游科普”、“高科技科普”等活动品牌。
二是科普工作理念与时俱进。
立足于在目标上从“公众理解科学”向“公众参与科学”阶段转变;在内容上从科学知识为主向“四科”并举转变;在形式上从科普活动为主向科普能力建设转变;在方式上从传统的科普手段向信息化和传媒化为主要手段转变。
科普的服务作用、渗透效应和引领价值不断增强。
三是科普组织网络更加健全。
构建自上而下、由点及面、协同推进科普事业的工作格局,建立了由18个政府部门、人民团体组成的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和公民科学素质领导小组;建立了街镇科协、村居委科普工作小组、科普基地联合会、科普志愿者协会、青少年科普促进会、反邪教协会等;建立了重大特色项目的联合创建模式,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投入科普事业,举办科技节(周)、科学与艺术展等有社会影响力的重大科普活动。
关于上海自由贸易区的税收优惠政策
关于上海自由贸易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内容提要2013年9月27日,国务院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国发[2013]38号文对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以下简称“上海自贸区”) 的总体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
总体方案对上海自贸区的建设分别从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措施、监管、税收制度环境以及自贸区服务业的进一步开放等方面予以了指导性的宏观阐述。
根据《总体方案》,上海自贸区将实施促进投资和贸易的税收政策,对涉及的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进口环节税收、出口退税采 取特殊的税收政策。
大致包括:促进投资 - 分期缴纳所得税资产评估增值分期缴纳所得税 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企业或个人股东,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而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缴纳所得税。
Ø 企业所得税 Ø 个人所得税股权激励分期缴纳所得税对试验区内企业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企业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奖励,实行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分期纳税政策。
Ø 个人所得税 促进贸易 - 出口退税、 进口环节增值税在上海自贸区内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或金融租赁公司在上海自贸区内设立的项目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子公司”)纳入融资租赁出口退税试点范围。
融资租赁Ø 出口退税对项目子公司经批准从境外购买空载重量25吨以上并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飞机,免进口环节增值税。
融资租赁Ø 进口环节增值税符合条件的进口机器、设备免税 对试验区内生产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进口所需的机器、设备等货物予以免税。
Ø 进口环节增值税/ Ø 进口环节消费税/关税关于进出口税收的政策细节:Ø对上海自贸区内注册的国内租赁公司或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并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飞机,享受财关税[2013]53号文(以下简称“53号文”,即《关于调整进口飞机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和署税发[2013]90号文(以下简称“90号文”,即《关于调整进口飞机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即进口上述飞机,减按5%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03.30•【文号】国发〔2017〕23号•【施行日期】2017.03.3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全面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2017年3月30日全面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建设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战略举措。
自贸试验区建设三年多来取得重大进展,总体达到预期目标。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对照国际最高标准、最好水平的自由贸易区,全面深化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在新一轮改革开放中进一步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定践行新发展理念,坚持以制度创新为核心,继续解放思想、勇于突破、当好标杆,进一步对照国际最高标准、查找短板弱项,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坚持全方位对外开放,推动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加大压力测试,切实有效防控风险,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促创新;进一步加强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联动,不断放大政策集成效应,主动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和长江经济带发展,形成经济转型发展新动能和国际竞争新优势;更大力度转变政府职能,加快探索一级地方政府管理体制创新,全面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发挥先发优势,加强改革系统集成,力争取得更多可复制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进一步彰显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试验田作用。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闵行区“十二五”规划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闵行区“十二五”规划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闵行区“十二五”规划实施意见》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有关单位:现将《闵行区“十二五”规划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闵行区“十二五”规划实施意见“十二五”时期是闵行积极应对国内外发展环境重大变化、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全面调结构和深度城市化、加快建设现代化新城区的重要时期。
《上海市闵行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区“十二五”规划)根据《中共闵行区委关于制定闵行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编制,经闵行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是“十二五”时期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前瞻性、指导性总体规划。
为全面实施区“十二五”规划,圆满完成“十二五”时期的各项目标和主要任务,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1)区“十二五”规划在区委的领导下,由区政府组织实施,区人大、区政协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2)区发展改革委是区“十二五”规划实施的牵头单位,负责规划实施的推进、协调、督促工作,并及时通报规划实施的有关情况。
二、建立健全规划体系(3)编制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
根据区政府要求,认真编制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
24项重点专项规划应按计划逐一在2011年上半年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区域规划应由镇人代会、街道社区工作会议审议。
(4)高度重视规划衔接工作。
促进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与总体规划的衔接以及各级各类相关规划之间的衔接,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等相关领域规划的相互协调,确保各类规划与规划纲要在总体要求上指向一致、空间配置上相互协调、时序安排上科学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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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十二五”期间财政扶持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临港经济发展集团、同盛投资集团、外高桥集团、浦东现代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现将《上海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十二五”期间财政扶持经济发展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二O一O年五月七日
上海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十二五”期间财政扶持经济发
展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洋山保税港区、外高桥保税区(含物流园区)、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功能开发,促进区域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优化资源配置,提升产业能级,完善产业配套,特制定以下财政扶持政策:
一、产业扶持
(一)航运、物流、航运服务
1、对在洋山保税港区从事水路运输、保税仓储业务的新办企业,其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其余年度给予50%补贴。
2、对在洋山保税港区从事集装箱水水中转、二次拼箱业务的新办企业,按照其在洋山保税港区中转、集拼的箱量给予专项扶持。
3、对在洋山保税港区新引进从事船舶管理、航运经纪等服务业务的企业,其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其余年度给予50%补贴;对在注册地实际经营办公的,可给予专项扶持。
4、对在洋山保税港区开展仓储物流业务的新办企业,其营运、开办费用可给予一定扶持。
5、对在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新引进从事航空运输、快件、保税仓储等业务的企业,其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其余年度给予50%补贴。
6、对在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新引进从事航空货运代理等服务业
务的企业,其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其余年度给予50%补贴。
7、对新引进从事船舶、飞机、海洋工程设备等融资租赁的企业,其开办费用可给予一定扶持,并根据其业务发展规模给予专项扶持;对以船舶、飞机、海洋工程设备等项目而新设立的融资租赁企业,根据其业务发展规模可给予专项扶持。
8、对新引进的综合服务类物流企业,其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其余年度给予50%补贴。
9、对新引进的物流类企业,其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一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二年给予50%补贴,其余年度给予30%补贴。
10、对为大宗产品期货交割提供仓储等相关服务的新办企业,可给予一定扶持。
11、对物流类企业,其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给予30%补贴。
(二)贸易
12、对新引进的贸易类企业,其实现的增加值、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其余年度给予50%补贴。
13、对新引进从事订单管理、技术服务、融资租赁、数据服务等业务的企业,其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一年内给予100%补贴,其余年度给予50%补贴。
14、对新引进的文化类企业,其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其余年度给予50%补贴。
15、对新办的功能性市场,经上海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批准,其开办费用可给予专项扶持,且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其余年度给予50%补贴;重点功能性市场根据其贸易平台发展的规模及促进相关行业发展的情况,对其提升功能、拓展市场等方面可给予专项扶持。
16、对贸易类企业,其实现的增加值、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给予50%补贴。
17、对纳入扶持范围的消费类贸易企业,其增加经营网点的对外投资可给予一定扶持。
18、对经上海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认定开展离岸贸易业务的企业,根据其经营规模可给予专项扶持。
19、对新设立的功能性展厅的企业,可给予一定的租金或土地转让补贴。
(三)加工制造、维修
20、对新引进的加工制造、维修类企业,其实现的增加值、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其余年度给予50%补贴。
21、对加工制造、维修类企业,其实现的增加值、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给予50%补贴。
二、提升能级
(一)扩大经营规模、提升产业能级
22、航运类、贸易类、物流类、加工制造类企业扩大经营规模,增加注册资本100万美元以上,对其增资的相关费用可给予一定补贴。
23、对加工制造类重点企业因技术改造升级,转为生产制造环保、低碳、新能源、新材料等产品的,根据其新业务规模可给予专项扶持。
(二)总部经济
24、对新引进的营运中心企业,其实现的增加值或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100%补贴,其余年度给予50%补贴。
25、原有企业新认定成为营运中心,其实现的增加值或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增量部分三年内给予100%补贴,其余年度给予50%补贴;形成新区地方财力存量部分给予50%补贴。
26、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营运中心企业,因业务模式转变或功能升级,吸收合并或新增其他业务并达到一定规模,对此业务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对吸收合并、新增业务过程中发生的营运费用可给予一定扶持。
27、对“十一五”期间已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营运中心等重点企业,经上海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考核审定后,“十一五”
外高桥保税区财政扶持政策有规定年限的,按政策规定年限享受至期满,政策期满后,按相应类型享受扶持政策。
28、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营运中心企业在增加值或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享受新区地方财力50%的扶持力度期间,其增加值或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环比增量部分可给予70%补贴,形成新区地方财力存量部分仍给予50%补贴。
29、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贸易类营运中心等重点企业,其服务类收入达到一定规模后,其实现的营业收入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给予50%补贴。
30、对新引进、新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在享受市区两级政策基础上,按营运中心政策继续享受。
三、配套政策
31、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营运中心、航运类重点企业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可给予一定奖励补贴;对年度有突出贡献的重点企业的核心管理人员可给予一定奖励补贴。
32、在注册地实际经营的航运类、贸易类、物流类、加工制造类重点企业,经上海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认定,对其员工就近借住的,可给予一定的房租补贴。
33、对纳入扶持范围的中小企业,其销售收入、利润总额、上缴工商税收均连续两年增长的企业,其融资形成的利息可给予专项补贴。
34、对纳入扶持范围的重点企业,其融资形成的利息可给予专
项补贴。
35、进一步加快区域融资平台建设,政府以融资担保等各种形式帮助未来发展有潜力的企业进行融资,并最大限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36、对餐饮、超市等园区配套项目,根据项目规模在租金、开办、营运等方面可给予专项扶持。
37、在招商稳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机构、单位、个人可给予一定奖励。
38、对航运业、贸易业、物流业、加工制造业中成绩显著、发展潜力大的企业,经上海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批准,可给予专项扶持。
39、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的实绩,对临港集团、同盛集团、外高桥集团、现代产业等开发公司,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
四、附则
40、扶持对象享受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个人所得等财政补贴时,以国家规定形成新区地方财力为计算依据。
对既适用上级机关财税优惠规定,又适用本意见的,一律先执行上级机关规定,执行后与本意见相比不足部分,可补充执行;同一扶持对象可从优,但不得重复享受优惠,政策中明确规定的除外。
41、本意见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止,洋山保税港区、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企业自本意见颁布之日起比照执行。
对在本意见颁布之前新设立的洋山保税港区企业,比照新办企业享受扶持政策。
42、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颁布新政策及主要情况发生变化,则做适当调整。
本意见由上海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