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认定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2020年海南省《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前练习(第160套)
【答案】A
【解析】 考查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参见《行 政许可法》第29条、第34条、第42条 。
【单选题】-下列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编制管理的说法哪项是不正确的?( )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A.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编制总额,由 省级人民政府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报国务 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 B.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 关可以在地方行政编制总额内对特定的行 政机构的行政编制实行专项管理 C.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同一个行政区域不 同层级之间调配使用行政编制的,应当由 省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国务院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2020
【单选题】-关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行政诉讼的生效判决撤销某行政机关所 作的决定,即应给予该机关的负责人张某 行政处分 B.工商局干部李某主动交代自己的违法行 为,即应减轻处分 C.某环保局科长王某因涉嫌违纪被立案调 查,即应暂停其履行职务 D.财政局干部田某因涉嫌违纪被立案调查 ,即不应允许其挂职锻炼
【答案】B
【解析】 《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 例》第8条规定:“国务院直属机构、 国务院办事机构和国务院组成部门管 理的国家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 合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 方案,报国务院决定。”据此,国务 院直属机构的设立、撤销或合并,由 国务院最终决定,而非全国人大及其 常委会最终决定,故A项错误,B项
【单选题】-下列有关行政复议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 )
A.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应缴纳一定的受理 费 B.下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及时将重大行政复 议决定报上级行政复议机关批准 C.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依照民事诉讼关于 期间的规定 D.当事人对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 行为不服,不能再行提起行政复议
周某某、长沙市天心区赤岭路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判决书
周某某、长沙市天心区赤岭路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5【案件字号】(2020)湘01行终64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熊晓震刘青陈蔚宇【审理法官】熊晓震刘青陈蔚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周某某;长沙市天心区赤岭路街道办事处【当事人】周某某长沙市天心区赤岭路街道办事处【当事人-个人】周某某【当事人-公司】长沙市天心区赤岭路街道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梁璐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黎冕芝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梁璐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黎冕芝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梁璐璐黎冕芝【代理律所】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被告】长沙市天心区赤岭路街道办事处【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六项规定,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其他行政行为合法违法受案范围管辖质证关联性合法性证据不足驳回起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自由裁量权【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六项规定,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集体土地征收与附着物补偿活动全过程中,征收部门及其委托承担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的征收实施单位,乃至发展规划、国土资源以及住房城建等多个部门,分别可能在征收与补偿的不同阶段实施多种内容不同、性质不同的行为,这些行为并不都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也并非全都需要通过独立的司法审查程序来评价相应行为的合法性问题。
行政规划之可诉性探究
一
、
行政规划之涵义 与可诉 范 围
行政规划是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 围内, 为在未来一定时期 内达到特定行政 目的 , 实现公益与私
益的平衡, 事先制定规划蓝图, 就有关之方法、 步骤或措施 , 与相对人充分 沟通、 协商而预先进行 的安排 和部署 , 对规划所涉及各方均具有法律意义的一种行政行为。…( 行政规划作 为一种特殊的行政行 ’
无法回避的是 , 由于行政规划具有未来导 向性、 裁量性 、 变动性等特点 , 加之实践中大量行政规划游离于 法律之外 , 缺少法律的硬性约束 , 导致引发大量纠纷以及在这些规划纠纷中凸显出来的滥权 、 侵权现象 , 影响着众多相对人的权益。对行政规划进行诉讼规制 , 最大限度地保障相对人权益的实现 , 正是建设法
・
18・ 0
该考虑 的要素 , 但具体 内容 的形 成是 被委 任给计划 的策划 制定 者 。计划 裁 量权 从 其存 在 的 阶段 的分类
看, 重点被置 于效果裁 量 中的形 成裁 量 , 都是无 “ 可 循 的。4 m’ 三 , 动性 。行政 规 划变动 性 的 这 法” 【( 第 J 变
为, 与其他行政 行 为相 比 , 具有 以下 明显 区别 之处 。第一 , 来导 向性 。 “ 政 计 划 的特 点 在 于 : 政厅 未 行 行
要预测未来 , 并根据广泛的行政政策性裁量判断作出政策决定。 2姗’ ”【( 虽然规划也研究过去和现在, J 但 还是以大量的预测性事实为基础 , 揭示和预测未来社会的发展趋势并 展开实现未来 目标的行政行动。
是随意变更 、 废止 , 必须 要建 立在公 益与 私益 的权 衡之上 , 且符合必 要性 的要求 。第 四 , 协商 性 。行 政规
浅析城市规划的可诉性
浅析城市规划的可诉性[摘要]目前我国城市化正处在一个飞快加速期,在很多方面城市规划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在我国现有的法律环境中,公民权益受到城市规划侵害时不能通过行政诉讼的途径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因此,需要对政府的城市规划权进行有效的控制,其中主要的一个方法就是加强司法控制,扩大城市规划的可诉范围。
[关键词]城市规划;可诉性;范围城市规划是国家行政活动的重要手段。
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处在各方利益诉求争议和调整平衡的风口浪尖,因此在该领域产生争议和矛盾的可能性极大。
现实中,城市规划行政管理活动中的争议很多,相关行政诉讼的数量呈现上升是必然趋势。
因而,对城市规划的可诉性进行理论上全面而透彻的分析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城市规划的涵义与可诉范围随着城市化过程的加速,人民在享受城市生活方便、快捷的同时,也不得不面对人口剧增、住房拥挤、交通堵塞等社会问题,这就使得现代城市规划产生与发展起来了。
国家编制的《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认为“城市规划是对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
”我国学界和立法基本采用了这一定义。
简言之,城市规划是人类为了在城市的发展中维持公共生活的空间秩序而作出的未来空间安排,是行政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1]在我国,城市规划是政府行政机关的一项行政职能,在对城市规划的可诉性进行分析之前,首先应当明确我国判断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的标准。
行政行为的可诉性,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可诉诸法院行政诉讼或司法审查程序的一种本质属性。
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可诉的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特征:1.行政职权性的行为;2.对行政相对方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3.不属于法律明确排除的司法审查行为。
二、城市规划的可诉性本文研究的城市规划不是单一的行为,而是包括规划编制、规划确定、规划实施以及规划修改在内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
行政执法案例分析题3
案例分析题1 李某对开除学籍的处分能否提起行政诉讼?某高校学生李某,在考试中严重违纪被发现,学校因此对他作出了开除学籍的处理决定。
但实际上李某一直没有离校,仍与其他同学一样在学校学习,学校也同样收取李某的学费及其他同学须交的费用,而且每年给李某注册。
但到毕业时,学校以李某已被学校开除为由,拒绝发给李某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
李某不服,向主管教育机关提起复议,主管教育机关审理后维持了学校的决定。
李某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问:(1)李某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2)人民法院能否受理李某的行政诉讼请求?为什么?【参考答案】(1)李某起诉应以某高校为被告,诉其拒发证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因为高校是我国法律、法规授权颁发学位证书的特定行政主体,依法享有行政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是行政诉讼适格被告。
本案虽经教育主管机关复议,但复议并未改变学校的决定,因此,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
(2)能受理。
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的规定,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颁发证照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高校是我国法律、法规授权实施高等学历教育并代表国家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学历资格证明)的行政主体,其行为性质是具体行政行为。
管理相对人对此种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应予受理。
案例分析题2 区法院有权受理此案吗?某市北区罐头厂被位于南区的市卫生局委托的人组成的负责北区卫生检查的卫生检查队查出8吨不符合卫生标准的苹果罐头。
卫生检查队便以市卫生局的名义对该厂罚款2万元,市卫生局知情后,对该厂作出责令停产2个月的处罚决定,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罐头厂要求听证的要求被驳回。
该厂不服,以卫生检查队和市卫生局为被告向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问:北区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受理此案?为什么?【参考答案】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
卫生检查队的处罚决定是基于市卫生局的授权,其法律后果应由市卫生局承担。
智慧树答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I知到课后答案章节测试2022年
绪论1.在法学领域内,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与下列哪一门法学学科的关系最为紧密()答案:宪法学2.行政法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较,在形式上的最主要区别是()。
答案:行政法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典3.下列属于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的是()。
答案:行政法的基础理论;公共行政;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历史发展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主要有()。
答案:规范分析方法;系统论方法;实证分析方法;比较方法5.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研究意义主要有()。
答案:推进政府依法行政;完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制;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完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理论体系第一章1.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答案:我国的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2.下列不属于行政法的特征的是()。
答案:行政法既包括国际法也包括国内法3.下列不属于我国的行政法渊源的是()。
答案:最高人民法院就下级法院的个案请示所做的批复4.下面属于行政的特征的是()。
答案:行政具有过程性;行政具有执行性;行政具有整体性与能动性;行政具有公益性5.对“行政法是具有多元性的法”的正确理解是()。
答案:行政法的制定主体多元;行政法的表现形式多元;行政法的内容广泛易变;行政法规范的效力多元第二章1.关于比例原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答案:属于实质行政法治范畴2.关于依法行政原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答案:依法行政原则意味着所有公共行政活动都不得违法3.下面有关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的说法正确的是()。
答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适用于行政法的创制、行政执法和行政法的司法适用领域的原则4.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
答案:行政合理性原则;程序正当原则;依法行政原则5.下面有关比例原则的表述正确的是()。
答案:比例原则的要求包括适当性、必要性和衡量性;比例原则主要是规范裁量行为的原则;比例原则主要是协调行政目的与行政手段之间美系的原则1.下述四个选项中正确的是()。
答案:行政组织法是调整和规范公共行政组织的法律2.下述四个选项中,正确的是()。
规划行政诉讼的办案思路
我们在处理土地相关诉讼纠纷的过程中,常常也会接触到因城乡规划问题引发的各种行政纠纷案件。
如居民因为光照、通行问题等对规划部门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单位或个人未取得规划许可进行建设被罚款或强制拆除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单位或个人对自己取得的建设规划许可证记载的土地用途有异议提起行政诉讼等等情形。
本文将结合判例及本团队代理疑难复杂土地诉讼的办案经验,与各位聊聊与城乡规划有关行政诉讼案件的办案思路。
城乡规划的通识介绍在开聊之前,让我们先来做一下城乡规划中的通识介绍。
(一)城乡规划的概念城乡规划是各级政府统筹安排城乡发展建设空间布局、保护生态和自然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促进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的重要依据,具有重要公共政策的属性。
城乡规划是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和批准的,以图纸和文本为表现形式。
(二)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以前我们常听说,建设需要符合“两规”。
“两规”所指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土规”)及城乡规划(以下简称“城规”)。
为了便于大家理解“两规”的不同之处,我们制作了对比图。
图一:土规城规对比图土规强调的则是对农用地特别是耕地和基本农田的保护,控制农用地转用的规模,特别是城乡建设用地的扩展规模。
而城规强调的是对城市用地规模和结构的管控。
过去,由于两规的主管部门不同、适用法律不一、用地分类标准各自为政、编制依据基础资料有别、统计口径差异等,两规对建设用地的定义外延不同,引发矛盾突出。
举例而言,如本来土规图示为建设用地的土地因为部分套入控规图中属绿地,导致无法全部用于建设,占用了紧俏的建设用地指标。
又如部分地区在编制“土规”时会将尚未进行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或绿地等调整为农用地,又导致了城市用地综合管控的混乱。
两规之间的矛盾常常阻碍了人们进行正常的土地利用开发,由此也引发了不少的行政诉讼。
正是为了解决两规之间的矛盾,2018年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原主管土规的国土资源部职能与原主管城规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职能被合并至了自然资源部,从而为两规合一提供了组织基础,此后不再区分土规与城规,统一为国土空间规划。
案例分析
王某有权对刘某进行处罚。因为李某是交通警察,属国家公务员,国家公务员有权获得履行职责应有的权力。这表明李某有权制止交通违章行为。同时本案中,李某拿出了盖有甲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的处罚单,表明李某是以国家行政机关的名义,而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处罚的,因此,李某有权对刘某进行处罚。
2.2005年8月,某市技术监督稽查队依据举报到该市甲印刷厂查封了一批未经“新飞集团”合法授权而印制的近30万个“新飞”牌空调的商标标识,同时,查封了有关的印刷设备和厂房,并对该厂和厂长李某分别作出了罚款20万元和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4.1999年10月,应某县人民医院的要求,县人民政府发布文件,批准该县所有医院扩大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该文件从1999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各医院据此均大幅提高收费标准,结果加重了就医者的经济负担,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影响。依据有关法律和省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某省医疗机构管理规定》第37条规定:“……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由省卫生和物价主管部门归口管理。”请问:
9.海口市陈某驾驶货轮在我国内海航运时,被上海市海关缉私队查获,货轮上载有我国禁止进口的货物。上海市海关对该货轮作出处罚决定:该货轮载有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无合法证明,认定该货物为走私货物,依海关法给予该货轮罚款2万元,拘留10日,并没收上述走私货物。陈某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海关总署申请复议,请求海关总署撤销该处罚决定。海关总署经复议,决定除没收走私物品予以维持外,罚款改为5万元,并决定对陈某处以15日的拘留。
林某与惠东县自然资源局其他(资源)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林某与惠东县自然资源局其他(资源)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30【案件字号】(2020)粤13行终40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覃毅华邱炜炜陈龚东【审理法官】覃毅华邱炜炜陈龚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林嘉兴;惠东县某某局【当事人】林嘉兴惠东县某某局【当事人-个人】林嘉兴【当事人-公司】惠东县某某局【代理律师/律所】郑启迪广东卓凡(惠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郑启迪广东卓凡(惠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郑启迪【代理律所】广东卓凡(惠东)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林嘉兴【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行政许可合法违法行政赔偿查封不动产所在地本证合法性维持原判改判可诉性【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基本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原《土地登记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如实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具体行政行为
• 第一节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 概念
•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具有行政权能的组织为实现行政规制而运用行 政权,针对特定相对人设定、变更或消灭权利义务所做的单方行 政行为。
• 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 1、行政权能的存在 2、行政权的实际运用 3、法律效果的存在 4、表示行为的存在
• D.《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设立公司应当先向工商登记管理机关申请 名称预先核准。张某对名称预先核准决定不服提起诉讼
•
答案:B
•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
• (一)羁束行政行为、裁量行政行为
• 羁束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对行政法规范的适用没有或很少灵活处理空间的具 体行政行为。(如税收)
• 裁量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对行政法规范的适用具有较大灵活处理空间的具体 行政行为。
• 【标准】行政主体适用行政法规范是否具有灵活性
• 【原因】某些法律事实,法律无法作统一规定,需要行政主体视具体情况而 定。
• 羁束行政行为:合法性问题
• 裁量行政行为:合法性问题、公正性(合理性)问题
• (二)依职权行政行为、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 【标准】是否可由行政主体主动实施 • 【原因】有利于分析具体行政行为实施条件 • 1.依职权行政行为:行政主体根据其职权而无需行政相对人申请就能主动实
•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错误与瑕疵
•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瑕疵(违法)
• 内涵:具体行政行为不符合应具备的合法要件
• 1.明显轻微瑕疵:补正
• a.程序、形式明显轻微瑕疵;b.该瑕疵没有损害当事人实体上合法权益;c. 同一行为的反复被认为不合理。
• 具体表现:告知错误;具体行政行为应补充而未补充,应在事后追认而未 追认的;行政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行为的;说明理由不完整;应参与 程序的当事人未参与;文书瑕疵;等等。
规划认定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规划认定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它常常要求对某一事实进行判断、评估或者确认。
对于一些重大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认定行为,如果公民或组织认为其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诉讼申请,要求撤销或改变该认定行为。
本文将从认定行为的基本概念、认定的种类、认定行为的具体可诉性以及规划认定行为的可诉性等方面,探讨认定行为的可诉性。
认定行为的基本概念认定行为是行政机关对社会事实或法律关系进行确认或评估后形成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认定行为的形成,通常需要依据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相关事实进行收集、分析、研判,最后作出结论。
认定行为的种类根据认定行为的特点和对象的不同,可以将认定行为分为若干种类,例如:1. 个人身份认定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个人身份、证件、资格等方面的认定,例如户口登记、身份证办理、职业资格认证等。
2. 经济实体认定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济实体的认定,例如工商登记、税务认定等。
3. 事实认定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实际存在的事实进行认定,例如事故现场勘查、违法行为的认定等。
4. 法律关系认定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法律关系进行认定,例如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判决、罚款、行政拘留等。
认定行为的具体可诉性行政行为的可诉性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撤销或变更某一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的权利。
对于认定行为的可诉性,是根据其是否具备法律效力来进行判断的。
对于一些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例如个人身份认定、经济实体认定等,由于这些行政行为影响到自然人或法人的基本权益,通常都具有司法救济的可诉性。
如果公民或组织认为认定结果有误,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而对于一些事实或法律关系的认定行为,由于其性质和特点的不同,它们的具体可诉性也有所区别。
例如在行政许可中,某些需要进行事实认定的行政许可,由于行政许可本身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也具有司法救济的可诉性;而对于一些不涉及行政许可的事实认定行为,例如规划认定、环评认定等,在认定结果具有咨询参考或指引性质的情况下,通常都不具备可诉性。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_四川大学中国大学mooc课后章节答案期末考试题库2023年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_四川大学中国大学mooc课后章节答案期末考试题库2023年1.关于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答案:国务院行政机构的编制在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立时确定2.某县市场监督局科员李某因旷工被给予警告处分。
关于李某的处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答案: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3.关于行政法规的立项,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答案:列入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行政法规项目应适应改革、发展、稳定的需要4.行政机关所实施的下列行为中,哪一项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答案:区政府对王某作出房屋征收决定5.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拟兴建某小区项目,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提交了相关材料。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答案:公司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6.下列哪一选项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答案:某企业对县政府解除与其签订的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不服向法院起诉的7.下列哪一选项说法错误?答案: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可以增设行政许可8.下列哪一主体不可以对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报国务院批准后,在该主体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该行政许可。
答案:自治州政府9.某市海关对甲进行过关检查时,认为其有走私嫌疑,遂限制其人身自由24小时,该行为属于?答案:行政强制措施10.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以下处理方式正确的是?答案: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11.某公安派出所对张某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张某不服,向县人民政府和县公安局同时申请行政复议,但两机关超过复议期限后均未作出任何决定。
张某遂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派出所的处罚决定,本案的适格被告应该是?答案:公安派出所12.某市政府依照王某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市房管局对王某房屋的错误登记,并责令市房管局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登记。
行政事实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地区别
行政事实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地区别行政事实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在行政法的领域中,行政事实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虽然它们都属于行政机关的活动范畴,但在性质、构成要件、法律效果等方面存在着显著的差异。
首先,从定义和性质上来看,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所采取的具有法律意义和法律效果的行为。
它具有明确的法律拘束力,能够直接影响到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例如,行政机关对某企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停业整顿,这就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因为它直接导致了该企业经营活动的受限。
而行政事实行为则是指行政机关在管理过程中实施的,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但可能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的行为。
比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对公民的态度恶劣、言语粗暴,这种行为虽然不直接改变公民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可能会对公民的心理造成伤害。
其次,在构成要件方面,具体行政行为通常需要具备主体、职权、内容、程序和形式等要素。
主体必须是具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职权必须是在其法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内容必须明确、具体,能够确定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程序必须合法,遵循法定的步骤、顺序、方式和时限;形式一般要求书面形式。
相比之下,行政事实行为在构成要件上没有如此严格的要求。
它可能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的一种附带性行为,或者是一种基于服务、管理等目的而实施的非法定行为。
再者,法律效果方面的差异也十分明显。
具体行政行为能够产生确定的、直接的法律效果,相对人可以依据该行为主张权利、提起诉讼。
一旦具体行政行为被认定违法或不当,行政机关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事实行为一般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但如果给相对人造成了损害,相对人可以通过国家赔偿等途径获得救济。
在可诉性上,具体行政行为是可诉的,相对人对其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而行政事实行为在一定条件下也是可诉的,比如当行政事实行为造成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且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获得救济时。
可诉行政行为判断标准
可诉行政行为判断标准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 行政行为主体:只有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机关和其工作人员所作出的具有具体行政行为性质的实体行为才属于可诉行政行为。
因此,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不属于可诉行政行为。
2. 行政行为对象:行政行为的对象必须是特定的客体。
这些客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是特定的事物、财产等。
涉及国家行政管理范围内的特定对象才属于可诉行政行为。
3. 行政行为效力:行政行为必须具有直接的法律效果,对特定的客体产生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或者导致特定的法律后果,才能构成可诉行政行为。
4. 行政行为主体救济请求:当申请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特定行政行为的损害,且希望通过司法途径进行救济时,该行政行为才被视为可诉行政行为。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习题6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行政执法中说明理由制度是为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 )A.批评权 B.陈述权C.申辩权 D.了解权2.下列选项中,可提起行政诉讼的行为是( )A.房屋产权登记 B.对公务员的奖惩C.政府规章的适用 D.劳动争议的仲裁3.政府对城市居民房屋拆迁行为属于( )A.行政征收 B.行政征用C.行政征调 D.行政规划4.下列选项中,属于行政事实行为的是( )A.吊销营业执照 B.销毁盗版音像制品C.户口登记 D.拆迁补偿5.有权撤销国务院行政法规的主体是( )A.全国人大 B.全国人大常委会C.国家主席 D.最高人民法院6.下列选项中,属于可诉性行政行为的是( )A.行政调解 B.行政仲裁C.行政不作为 D.抽象行政7.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的主体是( )A.人民法院 B.审判委员会C.行政审判庭 D.合议庭8.行政机关根据其决策和负责体制,分为首长制行政机关和( )A.合议制行政机关 B.分权制行政机关C.内阁制行政机关 D.委员制行政机关9.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 )A.3个月 B.6个月C.1年 D.3年l0.对行政诉讼判决不服的上诉期限为( )A.10日 B.15日C.30日 D.60日11.我国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 )A.过错加违法原则 B.过错原则C.违法原则 D.公平原则l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错误的,应作出( )A.维持决定 B.确认决定C.撤销决定 D.履行决定l3.下列选项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全国人大制定)B.《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 C.《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制定)D.《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制定)l4.行政裁决的主体是( )A.行政监察机关 B.行政复议机关C.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 D.国家审判机关15.对政府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事前控制主要是授权控制和( )A.程序控制 B.行政首长控制C.督察控制 D.检查控制l6.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的是( )A.原告 B.被告C.第三人 D.人民法院l7.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的时间是( )A.15日 B.30日C.60日 D.180日l8.一企业没有履行除雪的行政法义务,某政府管理部门雇人替其除雪并责令该企业支付必要的除雪费用。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题库2-2-10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题库2-2-10问题:[多选]某地方政府为保护地方经济作出决定:本地的啤酒批发商不能经营外地啤酒,违者处3万元以下罚款。
对该决定行为,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该行为是针对特定对象作出的,因而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B.决定作出后还会有商人新加入啤酒批发者的行列,因此决定行为具有反复适用性,是不可诉的抽象行政行为C.该决定行为影响的是这些啤酒批发商的经营自主权,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D.该行为只是以"罚款"这种方式使本地的啤酒批发商不经营外地啤酒,是不具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是不可诉的考查应予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的案件。
因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首先明确了只有具体行政行为才具有可诉性,所以对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分就尤为重要了。
本题中的决定,虽然针对所有本地啤酒批发者,但是还是特定的,所以是可诉的。
其侵犯的是相对人的经营自主权,所以本题选AC两项。
问题:[多选]张某之夫因一次车祸不幸身亡。
事过3年,张某与邻村李某相爱,并打算结婚,但张某的夫家亲属却多方阻挠,要求她还清4000多元债务。
张某所在村的村委会也以张某债务未清偿为由,拒绝为其出具婚姻状况证明。
张某与李某毅然来到乡政府,申请结婚登记,乡政府以张某没有合法的婚姻状况证明为由,拒绝办理结婚登记。
后经人指点,张某与李某对乡政府拒绝颁发结婚证的行为诉至法院。
关于本案,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因为该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明确列举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不具可诉性B.因为结婚证书并不属于"许可证、执照"的范围,因此该行为不具有可诉性C.结婚证属于广义上的"许可证和执照"的范围,因此该行为具有可诉性,法院应当受理张某与李某的起诉D.该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因此法院不应受理此案考查应予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的案件。
对于《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的行政许可案件中的"许可证和执照"应作广义上的理解,它代表整个行政许可制度,包括行政许可的各种表现形式,结婚证也在其中。
司法考试辅导用书配套测试题解074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下列哪一案件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A.外国人依《出境入境管理法》对其实施的遣送出境措施B.有关征收反补贴税的决定C.某行政机关拒绝公开甲的政府信息申请的决定D.某行政机关拒绝延续一公司行政许可的行为2.对下列哪一案件,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A.甲省根据国务院的行政区划调整决定确认某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某村不服起诉B.乙认为某环保局未公开行政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诉讼C.丙公司认为某工商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提起诉讼D.丁公司对某工商局注销其企业营业执照不服提起诉讼3.某市建设委员会于1月10日印发了《关于为治理城市仪容拆迁滨江道沿街建筑的通告》的文件,责令凡滨江道街旁5米内50家住户于10月1日前一律拆迁,否则强制拆除。
陈某系此类建筑所有人之一,他对市建委的行为不服,欲提起行政诉讼。
下列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 ( )A.因建委的文件是具体行政行为,陈某可以提起行政诉讼B.因建委的文件为抽象行政行为,其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C.因建委的文件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具体行政行为,对陈某尚未造成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D.因建委的文件是内部文件,其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4.以下行为中哪个不属于不可诉的国家行为?( )A.边检机关在认为是伪造的护照上加盖“无效”字样的行为B.国务院宣布某省市进入戒严状态C.中国政府驱逐某国使领馆人员出境D.宣布国家进入紧急动员状态的行为5.下列行为引发的争议哪个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A.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商场购买办公用品的行为B.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拘留行为C.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所作的降职处分行为D.王某遭赵某殴打,王某寻求公安局保护,公安局不予答复的行为6.下列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是:( )A.张某不服A区行政机关对其民事纠纷作出的行政裁决B.某村全体村民根据其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向当地镇人民政府提出报告,要求镇政府及时帮助召集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李某和汪某,但镇政府在收到上述请求报告后60日内未予答复。
行政法必背16个考点
行政法必背16个考点考点1、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有三方面的要求:(1)合目的性,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所行使的具体措施必须符合法律目的。
(2)适当性,是指行政机关所选择的具体措施和手段应当为法律所必需,结果与措施,手段之间存在正当性。
(3)损害最小,是指行政机关在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某一行政目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
比如处罚中应当遵循比例原则,处罚结果应当与违法结果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行政处罚法》第5条第2款)以达到制止违法行为发生的目的。
考点2、程序正当原则:(3公)(1)行政公开,为保障公民的知情权,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
(2)公众参与,指的是行政机关作出重要的规定或者决定时,应当听取公众意见,尤其是应当听取直接相对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的陈述或者申辩。
提出的陈述申辩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考虑、采纳。
(3)公务回避,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考点3、信赖利益保护原则(1)适用条件:一是存在信赖基础,即行政机关作出了相对人赖以产生信任的授益行政行为;二是有信赖利益,即相对人因为信赖而实施了相应的行为,而因为实施了该行为产生了可评估的利益或者承受了相应的负担;三是有正当信赖,信赖的发生出于相对人的善意且无过错。
(2)保护方式,能不撤销、废止,则不撤销、废止,但如果因法定事由需要撤销、废止或变更,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相对人因此受到的财产损失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法条体现:《行政许可法》第8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行政诉讼法考试(习题卷4)
行政诉讼法考试(习题卷4)第1部分:单项选择题,共33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1.[单选题]《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通常由( )的行政主体管辖。
A)违法行为人住所地B)违法行为人经常居住地C)违法行为损害发生地D)违法行为发生地答案:D解析:2.[单选题]行政复议的性质不包括( )。
A)行政复议具有一定的司法性B)行政复议具有一定的立法性C)行政复议具有监督行政的属性D)行政复议具有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进行救济的属性答案:B解析:3.[单选题]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下列机关中,有权制定行政法规的是( )。
A)我国人大常委会B)省级人大C)国务院各部委D)国务院答案:D解析:4.[单选题]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起计算。
A)发生之日B)立案之日C)查处之日D)举报之日答案:A解析:5.[单选题]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的,行使( )过程中对外部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A)执法权力B)行政权力C)司法权力D)立法权力答案:B解析:B)A市公安局C)B区公安分局D)A市人民政府答案:C解析:7.[单选题]当事人不在场的, 公安机关应当在(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A)3日内B)5日内C)7日内D)6日内答案:C解析:8.[单选题]经复议机关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 ( )是被告。
A)原机关和复议机关B)复议机关C)复议机关的上级机关D)原机关答案:A解析:9.[单选题]能够体现政府实现国家社会保障职责的行为是( )A)行政奖励B)行政给付C)行政许可D)行政指导答案:B解析:10.[单选题]以下属于行政救济制度的范畴( )A)《行政处罚法》B)《行政复议法》C)《行政强制法》D)《行政许可法》答案:B解析:11.[单选题]行政机关无权( )。
A)制定行政法律B)裁决有关行政争议C)对相对人进行法律监督D)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答案:A解析:12.[单选题]在我国,录用担任非领导职务的主任科员以下的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发生一般采用(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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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认定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
其中,《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对城乡规划部门作出的责令停止建设、罚款、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等处罚决定无疑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
但问题是,早在1997年,国务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在全国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
2002年,国务院为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以国发…2002‟17号文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城市管理领域就是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重点领域,主要包括: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
至此,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在本行政区域内大阔步的拉开了序幕。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立法权的其他地方政府适时的制定了地方政府规章,没有立法权的地方政府也相继制定了规范性文件,明确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与其他有关机关之间的职责权限,完善协调配合机制。
其中,在城市规划管理方面主要集中在违法建设的查处上,各地陆续成立了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作为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对城乡规划部门与城管执法部门的职权也相应的进行了划分,划分标准各地不尽完全相同,其中一条标准是建设过程中的工程(俗称“在建工程”,即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至领取《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竣工期间)出现的违法建设由城乡规划部门查处,其他违法建设(一般是指未批先建工程,本文除特别说明的以外,使用违法建设一词仅指该类违法建设)由城乡规划部门移送城管执法部门处理,城乡规划部门只负责违法建设的认定。
实践中,城管执法部门与城乡规划部门查处违法建设,一般先由城管执法部门根据投诉举报或自我发现的违法建设进行立案调查,然后由城乡规划部门作出是否是违法建设以及是否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认定,最后移送城管执法部门按照认定的结论进行查处。
那么,城乡规划部门作出的认定是否是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各地法院操作不一。
目前有些法院拒绝受理对规划认定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的主要依据不外乎以下几个方面:1、规划认定是城乡规划部门行使的证明行为,同公证、鉴证、鉴定等证明性行政行为一样,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具体行政行为。
2、规划认定是城乡规划部门与城管执法部门用来加强沟通、联系工作的内部公文往来,不具有可诉性。
3、规划认定仅具有证明违法建设存在与否以及严重程度的作用,是城管执法部门查处该违法建设的一种证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的解释,同样应当将规划认定排除在可诉的事项之列。
4、规划认定是城管执法部门查处违法建设,对违法建设进行行政处罚的组成部分,其本身并未改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事实上,上述这些理由都是值得商榷的。
笔者认为,规划认定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理应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具体理由如下:1、规划认定行为已包含行政行为所满足的主体要素和职权要素。
《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现实工作中,也许在作出规划认定前的调查取证等方面的工作是由城乡规划监察部门进行的,但最终移送给城管执法部门的规划认定是由城乡规划部门作出的,两者是一种委托执法关系。
城乡规划部门是国家行政机关,是按照《城乡规划法》赋予的职权和要求作出的行政行为,具备具体行政行为所要求的主体要素和职权要素。
它与公证行为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公证机构的性质按照《公证法》第六条的规定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即公证机构不是行政机关,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其公证行为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规划认定也不同于鉴定行为,鉴定一般是由中介机构作出,不服鉴定结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也可以运用其他证据来推翻鉴定结论。
2、行政机关内部公文往来不是绝对的不可诉,关键是要看该行政行为是不是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否产生实际影响。
如果两行政机关的公文往来,作出了一项具体行政行为,并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那么该公文中作出的行政行为就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笔者认为,城管执法部门与城乡规划部门在对违法建设查处的程序、步骤、方式上有待于进一步研究和探讨。
城乡规划部门收到城管执法部门移送的对某一建筑是否是违法建设作出规划认定的请求后,城乡规划部门直接调阅该建筑是否经过规划审批,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等作出是否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认定是不完全正确的。
根据行政法原理和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出发,城乡规划部门应当在收到城管执法部门移送的请求认定的材料后一定期限内告之该建筑的所有权人或施工人(以下统称所有权人)有关查处的基本情况,所有权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规划部门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所有权证等证据材料,以此来证明正在查处的建筑是合法建筑。
所有权人逾期不提供上述证据的,城乡规划部门将根据审批情况依法进行认定。
当然,所有权人不具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建筑是合法建筑的举证义务,只是所有权人的举证权利,目的主要是避免行政机关的过失导致认定错误(如所有权人的房屋审批历史较长,规划部门由于工作疏忽或者审批机构的变更等原因造成档案不完整、丢失等情况,没有查到该建筑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另外,规划认定关系到该建筑是否是合法财产,相对人是否是享有对该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所有权人,也直接影响到该财产的存在价值和使用价值,对违法建设的规划认定一般影响到相对人较大财产的处分,甚至几十万、几百万价值,必须切实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保障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因此,在对较大价值建筑依法作出认定之前,应当告知相对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相对人要求听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3、虽然规划认定并未直接创设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但它对当事人此后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因为规划认定的结论基本上已经决定了城管执法部门的处罚种类。
从某种程度上讲,与其说城管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创设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还不如说是规划认定行为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确定和重大处分,所以规划认定应属于行政确认行为,自当属于可诉范围。
所谓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主要是指尚处在形成过程当中,还未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
主要表现为尚未成熟的行为、程序性的准备行为以及行政主体在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之前及时主动地收回已送达的行政处理或行政决定而使之无效的行为。
有的学者将行政调解行为、行政指导行为、重复处理行为之所以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也归咎于这一原理。
尚未成熟的行为主要是指尚处于行政系统内部、行政行为的内容尚未最后确定、外部具体行政行为尚未形成的行政行为。
程序性的准备行为主要表现为作出处理决定前的通知、调查、咨询等准备性的行为,它们均依附于其后续性的决定行为,本身缺乏独立性,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能单独产生影响。
法律对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排除在可诉范围之内,主要是因为对于未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其内容尚未最后确定,法院无从对其进行合法性审查。
倘若允许法院对这类行为进行司法审查,难免会造成法院过早地介入行政程序,影响行政权力的行使。
判断一个行政行为是否实际影响到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其中一个重要标准就是要看其是否有后续行为。
一般而言,后续行为往往会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而前期的准备行为则要依附于后续行为,不能单独地影响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如果它能单独影响,就不是准备行为,而是可诉的行政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于1992年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经过不断实践,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和我们的法院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解释并不十分正确、妥当。
当前有些地方的法院已经受理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的起诉了。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认为规划认定已经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既不必然的成为城管执法部门查处违法建设的证据,也不是城管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为的组成部分。
4、规划认定符合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标准。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标准包括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标准和人身权、财产权的权利标准。
规划认定行为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八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1款的规定。
因此,规划认定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有法有据。
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规划认定行为并不在列举的排除事项之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2款规定了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6项行为,据此,凡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只要不属于列举的排除事项之列,均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均应受理。
6、规划认定行为如果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必然导致规划认定权利的滥用,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将得不到切实的保护。
《城乡规划法》对违法建设的处理先是要停止建设,然后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要么是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要么是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采取这两种不同处理方式的标准是看该违法建设是否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如果能够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采取前一种方式,如果不能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采取后一种方式。
那么,什么样的违法建设才算是不能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司法解释都没有进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