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对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对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购房者对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2012-12-25 08:49张跃【大中小】【我要纠错】内容提要: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是指房屋的建设单位在房屋综合验收合格后将验收资料上报建设行政机关,由其登记保存以备检查和监督的行为。
这是国家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管所规定的一项制度。
如果建设行政机关不依法进行备案,则会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管留下隐患,进而侵害购房者的权益,因而普通购房者具备起诉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行为的原告主体资格。
■案号一审:(2011)岳行初字第00004号二审:(2011)宜行终字第00054号【案情】原告(被上诉人):叶定红。
被告(上诉人):安徽省岳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岳西县住建局)。
第三人(上诉人):安徽省岳西县安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岳西县安乐房屋公司)。
一审法院认定如下案件事实:2011年2月,叶定红因岳西县安乐房屋公司违约迟延交付位于金太阳广场处一商品房一事向岳西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为确定房屋综合验收合格的时间,叶定红申请岳西县人民法院向岳西县住建局调取金太阳广场的竣工验收备案表。
在法院调取的竣工验收备案表中载明以下情形:岳西县住建局委托的岳西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岳西县安乐房屋公司开发的金太阳广场1、2、3#楼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的时间是2009年12月30日。
而在备案材料中专业管理部门验收意见表中,公安消防部门和环保部门同意验收的时间分别是2010年4月29日和2010年9月6日,规划部门仅盖有印章但未签署日期。
由此叶定红认为岳西县住建局在未经消防、环保等部门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提前对金太阳广场工程进行的竣工验收备案,遂向岳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岳西县住建局的该备案行为违法。
叶定红诉称:2009年8月29日原告与岳西县安乐房屋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该公司于2009年12月28日前将经综合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给原告。
二级建造师考试之《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历年真题及答案
二级建造师考试之《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历年真题及答案单选题(共60题)1.【2021真题】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的情形是()。
A、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B、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C、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D、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正确答案:D2.【2021真题】施工合同履行中,关于设计缺陷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的说法,正确的是()。
A、设计单位应当负责返修,费用由设计单位承担B、施工企业应当负责返修,费用由施工企业支付C、施工企业应当负责返修,费用由建设单位先行承担D、建设单位应当负责返修,费用由设计单位承担正确答案:C3.【2023真题】某施工企业与劳动者蔡某签订了一份期限为2年半的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个月。
A、1个月B、2个月C、3个月D、6个月正确答案:B4.【2023真题】根据《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专业作业资质实行()。
A、审批制B、核准制C、特许制D、备案制正确答案:D5.【2020真题】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关于投标报价的说法,正确的是()。
A、招标人可以与中标人就其投标报价进行谈判B、投标报价可以低于工程成本C、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最低投标限价总价D、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总价的,应当否决其投标正确答案:D6.【2021真题】关于开标的说法,正确的是()。
A、投标人少于5个的,不得开标B、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结束后另行提出C、开标应当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D、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正确答案:D7.【2021真题】下列行为属于工程质量不良行为的是()。
A、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B、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C、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见证取样的D、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正确答案:C8.【2024真题】根据《城乡规划法》,关于规划验收的说法,正确的是()。
最高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的13个重要司法观点集成
最⾼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的13个重要司法观点集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因出卖⼈的原因被确认⽆效后,买受⼈取得了合同约定的房屋并利⽤该房屋从事经营活动,对占⽤期间的房屋使⽤费应当按什么标准向房屋出卖⼈返还,实践中处理不统⼀。
今天店铺⼩编为⼤家带来最⾼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的13个重要司法观点集成。
最⾼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的13个重要司法观点集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因出卖⼈责任被认定⽆效后,善意买受⼈应该返还给出卖⼈房屋使⽤费[最⾼⼈民法院民⼀庭意见]善意买受⼈应该返还给出卖⼈房屋使⽤费的标准。
(⼆)商品房毗邻城市交通⼲线,受超标噪声污染,购房⼈不能以合同⽬的不能实现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最⾼⼈民法院民⼀庭认为:在交通⼲线已经客观存在,且开发商没有违反合同义务的情况下,购房⼈诉称的交通运输噪声污染并⾮由于出卖⼈违约⾏为所致。
其以合同⽬的不能实现为由请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张,不符合《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不应予以⽀持。
(三)房地产公司在预售商品房时未告知购房⼈所购房屋内铺设公共管道,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最⾼⼈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民⼀庭意见):虽然当事⼈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未约定管道铺设内容,但根椐《合同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在订⽴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与订⽴合同有关的这⼀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给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房地产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可以考虑房地产公司应告知⽽未告知,致使购房⼈多⽀出的交易成本或者给购房⼈造成损失的部分。
(四)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卖⼈,在收取了买受⼈⽀付的⼤部分款项后,不能以房屋的⼯程价款需要优先⽀付为由,拒绝按合同约定向房屋买受⼈交付房屋(五)商品房预约合同(认购书)⽣效后,⼀⽅当事⼈未尽义务导致合同的谈判、磋商不能进⾏,构成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前对违反房屋认购书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观点并不统⼀,有的判决开发商依据诚实信⽤原则,按原价格与购房者签订合同,对于认购书缺少的条款,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补充;有的判决开发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除适⽤定⾦罚则外,另需承担⼀定赔偿损失的责任。
常见房屋纠纷及处理方法
常见房屋纠纷及处理方法一、一般质量问题,开发商应保修一般质量问题包括裂缝、脱皮、空鼓、漏水、漏电等.因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房屋通常品质,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由出卖人承担修理、更换、重做与赔偿损失责任,逾期交付的,应当支付延期履行违约金。
交付后质量问题产生或隐蔽瑕疵暴露的,出卖人应当承担保修责任,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修复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二、房屋质量不合格,业主可拒绝收房并提出解除合同《建筑法》61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工程验收合格以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为标志,综合验收合格与规划验收合格则包括公共设施、绿化、道路、停车场等整体验收,还包括取得规划、消防、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
房屋交付前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房屋,并请求解除合同。
房屋交付后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买受人可以主张相同权利。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如果房屋质量问题不过关,购房者有权拒绝收房并解除购房合同。
三、迟延交付房屋,超过三个月可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违约金根据《解释》第15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在催告后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另有约定”实质是出卖人事先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允许迟延交房事由,该事由成立将免除出卖人的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故其合法性与公平性将成为争议焦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五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4]1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建设行政机关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行为可诉吗
建设行政机关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行为可诉吗建设行政机关作为政府的代表,其职责不仅是实现国家计划和政策的贯彻落实,还要积极推动城市更新和改善民生。
在这个过程中,建设行政机关需要进行一系列的工程建设项目,并对这些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行政机关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行为,如果存在违法行为,则是可诉的。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这个问题进行探讨。
一、建设行政机关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基本法律规定建设行政机关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行为属于行政行为范畴。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行为是国家机关或者公共机构根据法律、法规或者授权决定作出的具有行政管理内容的具体行动。
由此可见,建设行政机关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行为是一项行政行为。
此外,建设行政机关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行为还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建设工程必须进行规划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审批,同时还要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按照规划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完成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合格的,经建设单位申请,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后,该建设工程方可交付使用。
综上所述,建设行政机关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行为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并且建设单位需要经过竣工验收合格,才能进行备案。
任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竣工验收备案行为都是违法的。
二、可诉情形建设行政机关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行为如果存在违法的情形,则是可以诉讼的。
对于违法行为的确认,需要的是政府行为受到司法审查的情况下,由司法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断。
若该专业性的需要外部技术鉴定,则仍须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
那么,建设行政机关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行为存在哪些违法情形呢?我们来一一分析。
(一)无法定依据建设行政机关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行为,必须以法律法规作为依据。
2023年一级建造师之一建工程法规每日一练试卷A卷含答案
2023年一级建造师之一建工程法规每日一练试卷A卷含答案单选题(共30题)1、(2019年真题)关于建造师不予注册的说法,正确的是()A.因执业活动之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五年的B.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三年的C.年龄超过60周岁的D.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答案】 D2、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主体是()。
A.建设单位B.监理单位C.施工单位D.设计单位【答案】 A3、杨某是某施工单位的材料采购员,一直负责本单位与甲公司的钢材采购业务。
后来由于经济问题杨某被单位开除,但甲公司并不知情。
杨某被单位开除,又用盖有原单位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甲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材采购合同。
根据《民法典》,则该合同为()合同。
A.有效B.无效C.可撤销D.可变更【答案】 A4、()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该期间届满后,发生义务人可以拒绝履行其给付义务效果的法律制度。
A.时效B.委托C.诉讼时效D.诉讼时效的中止【答案】 C5、建设单位为了贷款,将自己公司的一套房产抵押,对该抵押合同理解正确的是()。
A.抵押担保合同属于贷款合同的从合同B.抵押担保合同的效力低于贷款合同的效力C.贷款合同于抵押担保合同各自独立D.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由担保人承担全部责任【答案】 A6、关于建设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说法,正确的是()。
A.已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B.已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调整施工方案C.已建成的,可以正常使用D.已建成的,不得使用【答案】 D7、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行政处罚和()。
A. 行政复议B. 行政处分C. 行政赔偿D. 行政许可【答案】 B8、建筑市场诚信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作出后()日内,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 年。
A.3B.5C.7D.20【答案】 C9、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或者违反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 )行政处罚。
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是否可诉
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是否可诉
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是指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相关方共同出具的验收意见书。
该意见书是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情况的综合评定和结论,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但是,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是否可诉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来进行分析。
一般来说,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
结果和结论。
如果建设单位或其他相关方对竣工验收意见书中的内容有异议,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诉讼。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竣工验收意见书的法律效力并不是绝对的,有时候法院可能会对其进行独立的判断和认定。
在实际诉讼过程中,法院会综合考虑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的内容、相关证据以
及双方的陈述和辩解,最终做出判决。
如果法院认为竣工验收意见书存在错误或违法情形,可能会推翻验收意见书的结论,要求重新进行竣工验收,或者做出其他适当的处理。
总的来说,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是可诉的,但是在实际诉讼中需要充分准备相
关证据和合理的辩护,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建议在面临竣工验收意见书争议时,及时咨询法律专业人士,寻求专业意见和帮助,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关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行为的探讨
关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行为的探讨1案件基本情况2022年8月,山东省济南市馆驿街小区住户戴某向济南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其门外设置的室内消火栓影响通行为由,要求撤销济南市消防支队以下简称支队对建设单位济南市旧城投资公司作出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意见。
此案经区、市两级法院审理,最终维持了支队的消防备案意见,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该案是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颁布实施以来,山东省首起关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诉讼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区、市两级法院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及抽查的含义及可诉性存在不同的意见,案件历经了四次开庭审理,作为典型案例被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行政审判案例》收录,产生了一定的社会影响。
该案的争议焦点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意见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住户戴某对该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也就是行为是否可诉。
确定行政行为可诉的关键是判断具体行政行为,这应当从行为主体、行为性质和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分析。
2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及抽查的行为主体我国行政法法学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享有国家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
《消防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第十三条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由此可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是经《消防法》授权的组织,负责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后,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及抽查的行为主体是各级消防机构。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模拟试题(含答案) (2)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模拟试题(含答案)大题(共60题)一、案情:甲欲以10万元价格出售其车辆,乙询价后表示愿意以8万元买下,甲不同意,双方未成交。
数日后,甲的黑道朋友大黑知晓此事后,未知会甲,径直对乙进行胁迫,乙心生恐惧,主动找甲以10万价格买下车辆。
甲将车交付乙使用,乙付清10万价款,双方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
一月后,当地政府出台机动车限购政策,甲没了购车资格,遂表示愿意退回10万价款,要求乙退还车辆,遭到乙的拒绝。
乙向丙借款6万元,为担保该笔借款,乙将车辆抵押给丙,双方订立书面《机动车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数日后,债务缠身的乙又以8万元价格将该车辆出售给不知抵押事实的丁,并将车辆交付给丁,但双方未办理过户登记。
一月后,丁违章驾驶肇事,导致戊受伤住院。
戊无力承担医疗费,而丁避而不见,戊遂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法院扣押该车辆。
另外,由于乙欠戌10万元未还,戊在取得胜诉判决后,按照车辆登记情况,要求执行法院执行登记在乙名下的车辆。
问题:1.甲不知大黑对乙进行了胁迫,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2.因限购政策出台,甲能否要求退钱还车?为什么?甲能否以大金牙实施胁迫行为为由撤销买卖合同?为什么?3.乙拒绝甲退钱还车请求的行为具有什么法律意义?4.乙未为丙办理抵押登记,丙是否取得抵押权?为什么?5.丁是否取得机动车的所有权?为什么?6.戊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戊能否以车辆登记在乙的名下为由,要求乙、丁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7.戊的诉前保全申请可向哪些人民法院提出?戊是否需要为诉前保全申请提供担保?8.戌可否要求执行法院执行该车辆?为什么?假定不存在前问中戊的诉前保全,且执行法院已决定为执行戌的生效判决而执行车辆,则丁可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如果执行法院不同意丁的主张,丁后续可采取什么法律行动?【答案】二、材料一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正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年12月17日审判委员会第44次会议讨论通过)为统一全省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执法尺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因承包人进行工程施工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本意见的规定。
劳务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和家庭住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本意见的规定。
第二条发包人与承包人协议约定以房屋直接充抵工程价款且发包人对房屋不再享有权利,因不履行该协议而引起的纠纷属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适用本意见的规定。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要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四)承包单位将工程进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五)中标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低于成本价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即通常所称的“挂靠”):(一)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二)资质等级低的建筑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三)不具有工程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以具有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四)有资质的建筑企业通过其他违法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情形。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能力测试试卷B卷附答案 (2)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能力测试试卷B卷附答案大题(共60题)一、大林、刘可和孙秒是木豆公司的股东,大林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刘可是恋人关系。
2015年4月,木豆公司与大林、刘可、郝郝、季季设立遥远公司,签订了《投资人协议》,签署了《遥远公司章程》,规定遥远公司的注册资本是5000万元。
其中,木豆公司认缴2000万元,大林认缴1000万元,刘可认缴500万,郝郝认缴1000万元,季季认缴500万元。
《章程》还规定,木豆公司和郝郝的出资应在公司设立时一次性缴足,大林、刘可、季季认缴的出资在公司设立后三年内缴足。
同一天,郝郝与孙秒签订了《委托持股协议》,约定:郝郝在遥远公司认缴的出资由孙秒实际缴纳,股权实际为孙秒所有,孙秒与郝郝之间系委托代持股关系。
孙秒与郝郝将该《委托持股协议》进行了公证。
遥远公司顺利成立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上注明:注册资本5000万元,实缴3000万元,认缴2000万元。
刘可是遥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木豆公司和孙秒均按章程的规定以向公司账户汇款的方式足额缴纳了出资,汇款单用途栏内写明“认缴股款投资款”。
2016年12月,大林分两次从其银行卡向刘可银行卡分别汇款100万元、80万元。
到款当日,刘可将这两笔款项均汇入遥远公司账户,汇款单用途栏内写明“投资款”。
刘可认缴的出资,尚有320万元未缴足。
2016年12月,季季向遥远公司账户汇款100万元,尚有400万元未实际缴足。
2017年1月,季季拟转让股权,其他股东不主张购买,季季最终将股权转让给轩轩公司,并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
2017年3月,大林与刘可关系破裂。
在刘可的操作下,遥远公司会计麦子与木豆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将木豆公司对遥远公司的股权转让给麦子,该《股权转让协议》上加盖有木豆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一栏大林的签字则是刘可伪造的。
遥远公司持该《股权转让协议》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麦子未实际向木豆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
第122期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配合验收备案纠纷诉讼
第122期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配合验收备案纠纷诉讼一、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二、竣工备案性质:竣工备案是工程质监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材料备份在案,以供查考的行为,可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即至少达到合格;当然并未限制合同双方作出高于此基本标准的质量约定。
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消费者可以虽有竣工验收但无竣工验收备案,向开发商主张质量不合格,如最高院(2015)民申字第1045号,海南欧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VS张和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三、工程质量监督备案制度。
1、备案程序:由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将竣工验收文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公安消防、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及证明文件、工程质量保修书)交至质监单位,后者对竣工验收监督抽查,形式审查完备即予以收讫,质监单位由原来的质量核定机关转变为现在的质量监督备案机关。
建设主管部门并不组织和参与竣工验收工作,只是委托质量监督机构(事业单位)对整个工程质量以及竣工验收过程实行监督,并向其提交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2、理解:不能将工程质量备案理解为单纯的备案行为,以此认为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完全放弃对工程质量的事前监督,现实中,各工程质量监督站(深圳市水务工程质量监督站)均会在工程进行中参与到工程质量的监督中,实行事实上的过程监督而非任由各方备案,仅作被动材料接收。
现实中质监站要求五方主体共同参与,更多的类似要求各方对验收事实及结果予以确认,这就如同即使法院调解完全是双方意思,也要法院在场,同时任何一方不在场并签字可作为其不确认验收结果的理由;而监理更多如同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管理人,基于对各方主体的过程事务监督,监理实际代质监部门行使了过程监督的职权。
因此,不能因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就片面认为政府已退出对工程质量的事中监督。
上诉人盘雨农诉被上诉人双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竣工验收备案行为一案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盘雨农诉被上诉人双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竣工验收备案行为一案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其他【审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30【案件字号】(2020)湘11行终8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曾辉陈姬王焕江【审理法官】曾辉陈姬王焕江【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盘雨农;双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双牌县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盘雨农双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双牌县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盘雨农【当事人-公司】双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双牌县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盘雨农;双牌县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双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合法违法受案范围管辖第三人证据不足驳回起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不可诉确认行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关于“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的"的规定可知,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建设行政主管单位并非竣工验收的责任主体。
施工中的常见争议及法律诉讼程序
施工中的常见争议及法律诉讼程序在施工行业中,常常会发生各种各样的争议,这些争议可能涉及工程质量、工期延误、付款问题等。
当争议难以通过协商解决时,当事人可能会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本文将介绍施工中常见的争议类型及相关的法律诉讼程序。
一、工程质量争议在施工过程中,工程质量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当业主认为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者发现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时,可能会提出工程质量争议。
解决工程质量争议的法律诉讼程序通常包括以下步骤:1.1 提起诉讼当业主认为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时,可以向法院提起建设工程质量争议的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业主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如施工合同、工程验收记录、鉴定报告等,以证明工程质量确实存在问题。
1.2 裁决程序法院会指派专业鉴定机构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鉴定。
鉴定结果对诉讼过程有重要影响,通常会成为法院判决的依据。
1.3 法院判决根据鉴定结果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会做出相应的判决,决定是否认定存在工程质量问题以及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双方可根据判决结果决定是否上诉或执行。
二、工期延误争议在施工项目中,工期是双方约定的重要内容之一。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施工过程中常常会发生工期延误,引发争议。
以下是工期延误争议的法律诉讼程序:2.1 提起索赔当受益方认为对方责任造成了工期延误,可以向法院提出索赔。
索赔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如施工进度表、合同约定、相关通知书等,以证明工期的延误责任在对方。
2.2 证据交换在法院审理期间,双方可以交换证据,包括相关合同、施工记录、现场照片等,以支持各自的主张。
2.3 庭审法院会组织庭审,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辩护,对证据进行审查和评估,并进行法律适用。
2.4 法院判决根据庭审结果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会做出相应的判决,决定是否认定工期延误责任以及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付款争议在施工项目中,付款问题也是常见的争议点之一。
例如,当业主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和金额支付款项时,承包商可能会提出索赔。
夏某某诉徐州市建设局行政证明纠纷案
夏某某诉徐州市建设局行政证明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城市规划,其他行政管理•【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再审•【裁判时间】2006.03.06裁判规则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住宅小区组织竣工综合验收并颁发验收合格证,不违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的立法原意,是依职权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
该行为直接影响到住宅小区居民的利益,属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的组织者和最终审验者,代表国家对住宅小区行使竣工综合验收权力。
在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住宅竣工验收合格证书》,是以政府机关公信力来担保住宅小区的建筑质量达到了可以交付使用的水平。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颁发证书前,必须保证证书所证明的每个事实都真实,以免因此破坏政府机关的公信力。
如果证书所证明的某一事实是虚假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承担审查失职的法律责任。
三、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当事人应依法提供其在原审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新证据,对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且提供了相关线索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向行政机关、其他组织或者公民调取证据。
经过对新的证据质证、认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主要事实不能成立的,应当改判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
正文夏某某诉徐州市建设局行政证明纠纷案原告:夏某某。
被告:江苏省徐州市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郭宗明,该局局长。
第三人:江苏省徐州市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闻远,该公司总经理。
2001年6月18日,被告徐州市建设局给第三人徐州市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信房产公司)颁发徐建验证(15)号《住宅竣工验收合格证书》(以下简称15号验收合格证),认定:恒信房产公司建设的世纪花园1-6号、11号住宅楼经专家组验收,验评得分80.5分,符合验收标准,具备入住条件。
建设工程纠纷诉讼流程
建设工程纠纷诉讼流程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建设工程纠纷日益增多。
当各方无法达成一致或合同履行出现问题时,常常需要采取法律手段解决争端。
本文将介绍建设工程纠纷的诉讼流程,以帮助读者了解相关程序和注意事项。
一、起诉阶段起诉是建设工程纠纷诉讼的第一步。
起诉可以由承包人、业主或其他相关方提起。
在起诉阶段,以下程序需要遵循:1. 提交起诉状:起诉人需要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详细叙述诉求事由、相关证据和请求救济的内容。
2. 确定被告:法院在受理起诉后,将通知被告并要求其提供答辩状,被告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状。
3. 审查受理:法院将对起诉状和答辩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案件。
如果受理,法院将通知各方参加庭前调解。
二、庭前调解庭前调解是促使争议双方和解、达成协议的环节。
庭前调解主要包括以下步骤:1. 召开庭前调解会议:法院将组织争议双方参加庭前调解会议,由法官主持,协助双方就争议事项进行协商。
2. 调解协议:如果双方达成一致,可以签署调解协议,并提交法院进行审查、确认。
3. 调解不成:如果庭前调解不成功,法院将进入正式诉讼程序。
三、正式诉讼正式诉讼是建设工程纠纷中最常见的诉讼程序。
在正式诉讼阶段,以下步骤需被遵循:1. 双方举证:原告和被告在指定的期限内分别提交证据,并可以提出反驳意见。
2. 期间举证:法院组织双方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进一步的证据。
3. 开庭审理:法院将安排实际开庭审理的时间,并邀请相关当事人出庭作证、陈述意见等。
4. 判决或裁决:法院在审理后将作出相应的判决或裁决。
四、上诉和执行如果任何一方对判决或裁决不满意,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上诉程序包括:1. 提交上诉状:上诉人须向上级法院递交上诉状,并附上原判决书副本。
2. 审核上诉:上级法院将审核上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如符合,将组织审理。
3. 上诉裁定:上级法院将作出裁定,可以驳回上诉、改判或发回重审。
最后是建设工程纠纷的执行阶段。
符合执行条件的判决或裁决将进入执行阶段,具体步骤包括:1. 申请执行:执行方需要向法院递交申请执行书,并提交相关财产、权益等信息。
行政诉讼案件中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问题
行政诉讼案件中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问题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问题经常是争议的焦点之一。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国家为了规范建筑市场顺利推进建设而设立的行政许可证。
建筑企业和施工单位在进行各种建筑工程时都必须取得相应的许可证,否则就会面临各种罚款等法律问题。
下面我们就一起来探讨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所引发的一些争议问题。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在审查确认建筑工程项目基本情况和设计文件的基础上予以颁发的。
建筑单位在施工前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取得相应的建筑许可证。
如果建筑单位对施工地点、建筑物用途等实际情况有变更,还需经过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方可施工。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合法性检验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合法性是争议的焦点之一。
施工单位需要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合法性进行检验,确保其符合法律规定。
如果出现许可证不合法或者存在问题,施工单位则需要立即停止施工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如果主管部门在检查中确认了该许可证不合法,那么施工单位在行政诉讼中就有了胜诉的可能性。
三、施工单位申请补办许可证在某些情况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会因为各种原因而丢失或者被损毁。
这时建筑施工单位需要尽快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补办许可证,确保施工工作不受影响。
如果因为申请补办许可证而导致施工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建筑施工单位可以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对于此类申诉,主管部门应该及时处理,确保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四、主管部门行政许可行为的合法性在行政诉讼中,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行政许可的行为也是经常受到争议的。
施工单位需要对有关部门进行严格的监督,确保其行政许可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如果出现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行为存在问题,施工单位需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投诉。
对于投诉,主管部门应该及时处理,确保行政许可行为的合法性。
总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在行政诉讼案件中经常受到关注,是施工单位必须要重视的问题。
建筑工程索赔纠纷起诉
建筑工程索赔纠纷起诉在建筑工程领域,索赔纠纷是一种经常发生的纠纷类型。
当建筑工程出现延误、质量问题或合同违约等情况时,施工方或业主方可能会提起索赔纠纷,以维护自身权益。
本文将探讨建筑工程索赔纠纷的起诉程序和相关要点。
一、索赔纠纷起诉程序1. 进行合规准备在起诉索赔纠纷前,起诉方应认真准备相关证据材料。
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文件、施工记录、验收报告、支付凭证等。
起诉方需确保这些证据充分、准确地反映了索赔纠纷的事实和相关损失。
2. 提起诉讼起诉方应选择合适的法院提起诉讼。
一般情况下,建筑工程索赔纠纷可在被告的所在地法院提起。
起诉方需编写起诉状,并按照法院要求缴纳相关费用。
起诉状应明确陈述索赔的事实和依据,以及请求法院支持的诉讼请求。
3. 被告答辩法院收到起诉状后,将通知被告方进行答辩。
被告方应提供相应的答辩意见,并提交相关证据来辩驳起诉方的主张。
被告方也可以利用答辩环节,提出反诉请求,即要求法院对起诉方进行追责。
4. 举证和辩论在答辩阶段结束后,双方将进入举证和辩论的程序。
起诉方可以通过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形式提交证据,证明索赔主张的合理性。
被告方也可以进行反驳,并提交相关证据来证明其无责任。
双方将在法庭上进行辩论,法官将择期宣判。
5. 宣判和执行法官在审理结束后,将做出相应的裁决和判决书。
裁决或判决书包括对于索赔请求的支持或驳回,以及相关的赔偿数额和支付方式等。
若判决支持索赔请求,起诉方可根据判决书要求被告方履行赔偿义务。
二、建筑工程索赔纠纷的相关要点1. 合同权利义务索赔纠纷的解决,首先要考虑合同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起诉方需要明确指出对方的违约行为,并证明自己已履行合同义务。
法院将根据合同约定来判断索赔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2. 索赔金额计算索赔纠纷的争议焦点之一就是赔偿金额。
起诉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工程造价、实际损失等因素,合理计算索赔金额。
同时,需注意按照法律规定的时效性要求提起索赔,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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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对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购房者对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行为能够提起行政诉讼
张跃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12-26 21:50:01来源:《人民司法》第10期
内容提要: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是指房屋的建设单位在房屋综合验收合格后将验收资料上报建设行政机关,由其登记保存以备检查和监督的行为。
这是国家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管所规定的一项制度。
如果建设行政机关不依法进行备案,则会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管留下隐患,进而侵害购房者的权益,因而普通购房者具备起诉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行为的原告主体资格。
■案号一审:()岳行初字第00004号二审:()宜行终字第00054号
【案情】
原告(被上诉人):叶定红。
被告(上诉人):安徽省岳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岳西县住建局)。
第三人(上诉人):安徽省岳西县安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岳西县安乐房屋公司)。
一审法院认定如下案件事实: 2月,叶定红因岳西县安乐房屋公司违约迟延交付位于金太阳广场处一商品房一事向岳西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为确定房屋综合验收合格的时间,叶定红申请岳西县人民法院向岳西县住建局调取金太阳广场的竣工验收备案表。
在法院调取的竣工验收备案表中载明以下情形:岳西县住建局委托的岳西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岳西县安乐房屋公司开发的金太阳广场1、2、3#楼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的时间是 12月30日。
而在备案材料中专业管理部门验收意见表中,公安消防部门和环保部门同意验收的时间分别是 4月29日和 9月6日,规划部门仅盖有印章但未签署日期。
由此叶定红认为岳西县住建局在未经消防、环保等部门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提前对金太阳广场工程进行的竣工验收备案,遂向岳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岳西县住建局的该备案行为违法。
叶定红诉称: 8月29日原告与岳西县安乐房屋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该公司于 12月28日前将经综合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给原告。
合同约定如第三人违约不超过60日的按已付房款的日万分之十支付违约金,超过60日的按日万分之二十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原告全面履行了义务,可第三人迟迟不交付房屋。
9月20日,第三人向原告下发了一纸通知书,要求原告入住。
原告当即要求第三人出示竣工验收备案表及合同
约定的其它文件,而第三人未能出示。
为此原告于 2月14日向岳西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第三人按约定交房,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同时申请法院到岳西县住建局处调取竣工验收备案表和备案必须的前置材料。
调查法官两次到被告处,被告均不能提供。
后仅提供了备案表而不提供其它材料。
经了解得知,被告进行备案时,消防、环保等部门还没有验收。
由于原告与第三人约定的交房条件是房屋必须综合验收合格,竣工验收备案是综合验收合格的法定标志,被告违法提前备案严重侵害了原告获得第三人赔107偿的权利。
为此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被告的该竣工验收备案行为违法。
被告岳西县住建局辩称:一、答辩人委托的岳西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为金太阳广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人金太阳广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第三人向答辩人委托的备案机构提交了工程竣工验收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验收资料,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施工许可证、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等材料,并在相关部门对该工程认可使用的情况下,依法进行了备案。
根据国家环保局相关批复,房地产建设项目,可在主体工程竣工后正式环保验收前,进行试生产,待入住率达到一定比例后,再进行环保验收。
根据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本案第三人建设工程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它特殊建设
工程,在备案前不需消防验收。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行为不具有可诉性。
1.竣工验收备案只是行政机关对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一种程序上的管理,是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机关报告房屋竣工验收情况以备查考的行为,只是对客观事物发展过程的客观描述和记载行为,行为本身不带有审查性;2.备案行为只是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以及其它验收资料进行登记、收讫的形式,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没有实际影响,不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形成确认。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该行为不具有可诉性。
三、被答辩人不具备本案原告主体资格。
即使备案行为具有可诉性,由于被答辩人既非工程的建设主体,也非房屋的所有人。
同时,备案行为对工程竣工验收不产生实质影响。
因此,被答辩人作为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
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叶定红的起诉或者维持答辩人的竣工验收备案行为。
第三人岳西县安乐房屋公司陈述意见与岳西县住建局的基本一致。
【审判】
安徽省岳西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是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房屋质量监督管理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应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提交备案登记应当具备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具备全部要件的即予以备案登记,不具备全部要件的即不予备案登记。
岳西县住建局在未经环保、消防部门验收合格,规划部门未签署意见的情况下,对第三人岳西县安乐房屋公司开发的金太阳广场1、2、3#楼工程进行备案登记,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显然违法。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7条第2款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岳西县住建局 12月30日对岳西县安乐房屋公司金太阳广场1、2、3#楼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一审宣判后,岳西县住建局不服一审判决,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叶定红的起诉或者维持该局的竣工验收备案行为。
上诉理由基本上仍为一审的辩解理由。
岳西县安乐房屋公司同时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及理由与岳西县住建局基本一致。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竣工验收备案是建设行政机关在本行政区域内对建筑工程实施监督和管理的行政行为,该行为的内容就是特定的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机关报告工程完成验收情况,行政机关予以登记备案,以供行政机关检查和监督。
法律设立此项制度目的即是加强房屋建筑质量的监管,如果建设行政机关不依法进行竣工验收备案,无疑会对房屋建筑质量的监管留下隐患,进而侵害购房者的权利。
故本案中叶定红作为金太阳广场中的商品房购买人,有权对岳西县住建局对金太阳广场的竣工验收备案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它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六)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它文件。
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本案中岳西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