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回购合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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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回购合同

公租房回购合同说明

1. 根据国家有关公共租赁住房

建设的规定和疏附县公租房的计划安

排,甲方确定在建设公租房,以满足项目内的经营商户和客户的居住需求。为使项目建设工作顺利进展,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确定由乙方代建,甲方回购的合作模式进行该公租房的建设。

2. 本合同所称公租房是指由乙方代建,甲方回购的公租房。

3. 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4. 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5. 在签订合同前,乙方应当向甲方出示应当由乙方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

6. 本合同条款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喀什地区疏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

释。

公租房回购合同

(合同编号:)

合同双方当事人:乙方:

机构代码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

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

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方和乙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公租房达成如下协议(在可选项前的□里打"选择):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乙方以方式取得位于、

编号为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

□2•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

□3.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

为。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规划用途为,土

地使用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乙方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公租房,

□1.现定名

□2.暂定名

为。

项目选址意见书证号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施工图审批文件证号为

施工许可证号为

第二条甲方所回购公租房的基本情况

甲方回购的公租房(以下简称该公租房,其房屋平面图见合

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项目工程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按宿舍建筑设计规范实施)要求设计,其工程质量、户型结构、屋面构造、外墙材料、室内装修和入户水、电配套设备设施以及项目工程公开招投标及建设过程质量监督活动等,须严格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进行(具体建设标准严格按图纸施工)。

该公租房的用途为,属结构,层数为,建筑层数地上层,地下层。

该公租房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无阳台。

该公租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

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

筑面积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共房屋分摊建筑

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第三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根据中央及自治区、地区的公租房政策和建筑成本核算,同

时不超过当年相应建筑物单方造价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协商暂定。回购的标准单价为1300 元/川(包括土地出让费、相

关前期费和规费、建筑物成本价及配套设施费用等所有费用),总金额为人民币元整。(大写:仟

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第四条付款方式。

1、本合同签定时,付款30 %,金额为人民币

元整(大写: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2、当做完基础,主体工程建到第二层时,付款30 %,金额为人民币元整

(大写:仟佰拾

万仟佰拾元整);

3、主体工程封顶时,付款20 %,金额为人民币

元整(大写: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4、项目交付验收,付款15 %,金额为人民币

元整(大写:佰拾万仟佰拾元

整)。

5、

第五条甲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

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30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金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0.05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70日后,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按累计应付款的0.05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乙方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

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金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一期应付

款万分之0.05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

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相应的分期应

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第六条交付期限。

乙方应当在年月日前(房屋的交付日期),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1、2种条件,

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公租房交付于甲方:

1.该公租房经验收合格。

2.该公租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公租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

5.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

外,乙方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乙方在发生之日起3日内告知甲方的;

2.

第七条乙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乙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公租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60日,自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

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交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出60日后,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

的,乙方应当自甲方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45天内退还全部已

付款,并按甲方累计已付款的0.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要

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

的违约金。

2.

第八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甲方所回购公租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乙方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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