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电子政务管理办法(草案)(doc 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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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电子政务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通告

关于公布《云南省电子政务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的通告

为了在政府立法工作中充分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加立法工作透明度,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规定,现将省政府法制办正在审查的《云南省电子政务管理办法(草案)》上网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2006年1月2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省政府法制办。

电子邮箱:yunan@

联系电话:、3619702(传真)

邮政编码:650021

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05年12月29日

云南省电子政务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政务的管理,促进电子政务的发展,提高各机关的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电子政务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是指各机关应用现代信息与网络技术,发布信息、处理公文、办理业务等活动。

第四条推行电子政务遵照统筹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信息公开、保障安全和先进实用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信息化领导机关负责综合协调电子政务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政务的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信息化主管部门所属的电子政务网络管理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政务网络的运行维护、应用推广和技术支撑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子政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电子政务总体规划和本省实际,制定全省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和业务规范,报省信息化领导机关批准后实施。

省级机关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和全省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制定本部门、本系统电子政务发展规划,报省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实施。

州(市)、县(市、区)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全省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及系统(行业)规划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电子政务发展规划,经同级信息化领导机关批准,并报上一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实施。

第七条电子政务建设、运行维护等资金,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八条电子政务建设投资项目应当以电子政务发展规划为依据。

财政投资的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由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投资主管部门按权限审批。

信息化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作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立项的依据之一。未经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的电子政务建设项目,不得立项建设。]

第九条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业务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

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完成后,由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组织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项目验收的依据之一。

第十条全省建立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

跨部门、跨地区的电子政务应用系统,由省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托全省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组织建设。不得擅自建设独立的电子政务广域网络和区域性电子政务基础网络。

电子政务建设应当在确保安全和对涉密信息采取措施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已有的网络基础和业务系统进行。各机关已建立的电子政务业务专网,应当迁移到全省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政务网络的运行情况进行效果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本级财政投入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省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电子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与交换体系,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发、建设全省大众性、基础性政务信息资源数据库。

各机关应当建设本机关的信息资源库,由专人负责政务信息资源数据库的信息采集、持续更新和共享服务工作。

各机关交换前款范围的信息,应当向电子政务网络管理机构提供交换接口。

第十三条各机关应当利用电子政务门户网站和其他信息网络系统,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务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一)机构设置、工作职责、主要负责人、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

(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三)有关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收费项目和标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四)财政预决算报告、审计结果报告、重大项目审批和实施、政府采购、税费征收、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产权交易;

(五)城乡发展规划、征地拆迁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产资源开发利用;

(六)社会保障、劳动就业、教育卫生、扶贫救济等与民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

(七)重大疫情、灾情等突发大众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置;

(八)招考录用公务员及公开选拔任用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

(九)其他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十四条各机关应当逐步为民众提供在线查询、在线咨询、在线办理、表格下载等电子化在线服务。

第十五条各机关应当逐步利用电子政务网络进行公文处理。

办理完毕的电子公文,应当按照专门规定归档管理。

第十六条鼓励社会力量对具有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允许加工利用的政务信息资源进行增值开发利用。

从事前款规定增值开发利用活动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省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安全、公安、、密码管理等主管部门实施电子政务安全体系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全省统一的电子政务数字认证体系和信息安全应急处理中心、数据灾难备份基础设施。

第十八条各机关应当按照全省电子政务安全体系的相关要求,利用全省电子政务安全体系基础设施,建立健全定期备份制度、信息资源分级管理制度、应急处理制度、网络系统运行维护制度以及其他与网络信息安全相关的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电子政务建设应当使用正版软件和经依法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电子政务技术培训规划,指导有关单位开展电子政务技术培训工作。

从事电子政务技术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技术和知识,经培训合格或者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

各机关应当加强对本机关工作人员信息网络知识、技能的培训,建立健全考核制度。

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电子政务绩效评估和考核机制,由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机关的电子政务应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各机关工作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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