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省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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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9.24•【文号】发改高技[2008]2544号•【施行日期】2008.09.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子信息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2008]2544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的管理,促进我国电子政务的健康发展,结合当前电子政务项目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7]第5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项目建设部门要高度重视电子政务项目的管理工作。

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第55号令的有关要求,加强对电子政务项目立项、建设、验收和运行等全过程的规范管理,确保电子政务项目的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

二、项目建设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电子政务项目的组织保障工作。

坚持“一把手”负责制,建立健全项目管理责任制,在充分发挥部门内部业务单位主导作用的基础上,强化业务单位与技术支持单位的协调配合,确保电子政务项目更好的服务于政务业务,更好的实现应用系统的协同互动,以及有关基础设施和信息资源的共享。

三、项目建设部门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实施项目建设。

主要建设内容或投资概算确需调整的,应事先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调整报告,履行报批手续。

对于投资规模未超出概算批复、原有建设目标不变且总概算规模内单项工程之间概算调整的数额不超过概算总投资15%的项目,并符合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可由项目建设部门自行调整,同时将调整批复文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1)确属于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2)根据国家出台的新政策或中央领导部署的新任务要求,改变或增加相应建设内容的;(3)根据所建电子政务项目业务发展的需要,在国家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适当调整相关建设进度的。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的意见-川办发[2007]43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的意见-川办发[2007]43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的意见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的意见(川办发[2007]43号)近年来各地、各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

特别是今年领导干部作风整顿建设活动开展以来,全省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工作呈现出不断深化、规范发展、全面推进的良好态势,密切了干群关系,提高了行政效率,增强了政府及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促进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

但是这项工作开展不平衡,行政审批数量过多、程序繁琐、效率不高、个别地方的政务服务中心实效性不强,甚至流于形式的问题仍然存在。

为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果,构建作风整顿长效机制,真正做到便民、利民、为民,推进“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四川”,尽快实现“四个跨越”,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认识,切实加强对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的领导政务服务中心是推进政务公开、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重要平台,体现了优质服务、规范高效、阳光操作、公开透明的特点,展示了政府的良好形象,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范例。

各级人民政府务必把认识统一到省政府的决策上来,把政务服务中心建设作为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建立作风整顿建设长效机制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议事日程,认真研究,精心组织,全力推进。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作为本地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负总责,把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作为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纳入目标考核,明确政务服务中心为同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政务服务行政机构,选派政治觉悟高、工作能力强、办事认真、有改革创新精神的干部充实政务服务中心领导班子;要将政务服务中心作为展示政府为民服务形象的窗口,建在交通便利、位置适中、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地点,在组织机构、人员编制、办公场地、运行经费等方面切实予以保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4年修订)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4年修订)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8.24•【字号】川办发[2004]17号•【施行日期】2004.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川办发[2004]17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4年8月19日省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四川省人民政府二00四年八月二十四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2004年8月19日省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结合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省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深入推进“三个转变”,促进四川发展新跨越。

三、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省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和工作作风,改进管理方式,增强执行力,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省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五、省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各厅厅长。

六、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

省长领导省政府的工作;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协助省长处理省政府的日常工作,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

七、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

省长或省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常务会议。

国家发改委第令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改委第令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改委第令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第55 号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全面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三日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主要是指: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基础信息库、国家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应以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主线,以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为依托,以提高应用水平、发挥系统效能为重点,深化电子政务应用,推动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建设符合中国国情的电子政务体系,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发挥电子政务对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和改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作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中央政务部门和参与国家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地方政务部门。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申请,组织或参与电子政务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审批部门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

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电子政务项目的审批,会同有关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报和审批管理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文件规定和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研究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立项申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电子政务外网建设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5]16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电子政务外网建设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5]16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电子政务外网建设工作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5.04.30施行日期2005.04.30文号川办发[2005]16号主题类别通信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电子政务外网建设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5]16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为贯彻落实省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精神,搞好全省电子政务外网和门户网站建设,特作如下通知。

一、我省电子政务外网和门户网站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建设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2〕17号)精神为指导,适应我省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决策水平,增强政府监管能力,服务社会、服务人民群众;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促发展,通过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增强政府工作的科学性、协调性和民主性,促进政务公开,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树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形象,促进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

(二)建设原则。

1.统一规划,协同建设。

在省信息化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和要求组织建设,坚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协同建设、分级管理、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原则;加强协同,避免各行其是、条块分割和重复建设。

2.需求主导,突出应用。

根据政府职能转变、管理体制改革和业务工作的实际需求,结合服务企(事)业单位、服务人民群众的要求,依照轻重缓急,逐步推进各项应用建设。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 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 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发 2020 19号各市(州)㊁县(市㊁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㊁各直属机构:现将‘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㊂四川省人民政府2020年11月27日1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㊀总㊀则第一条㊀为聚焦聚力抓项目促投资,规范有序推动重点项目加快实施,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㊂第二条㊀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省重点项目申报确定㊁组织实施㊁协调保障㊁管理服务㊂第三条㊀本办法所称省重点项目,是指符合法律法规㊁产业政策㊁发展规划㊁行业规范和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要求等,对四川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支撑引领和导向示范作用,经四川省重点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研究,报请省政府审定并发布的项目㊂第四条㊀省重点项目管理遵循 政府引导㊁市场推动,科学筛选㊁动态调整,协同联动㊁优先保障 的原则,实行项目全周期闭环管理㊂第五条㊀领导小组负责省重点项目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承办领导小组具体工作,履行省重点项目的统筹㊁综合㊁协调㊁服务职能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职责做好省重点项目管理指导和服务保障㊂第二章㊀项目确定第六条㊀省重点项目包括:2(一)国家在四川省境内布局的重大项目㊂(二)传统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重大项目㊂(三)新型城镇化建设和乡村振兴发展重大项目㊂(四)传统产业和新兴产业重大项目㊂(五)民生㊁社会事业㊁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重大项目㊂(六)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㊁符合全省重大战略实施的其他项目㊂第七条㊀根据国家政策和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任务,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研究确定省重点项目申报条件㊂省直有关部门㊁市(州)政府㊁在川央企和省属企业等根据申报条件和第六条所列范围,组织研究㊁科学确定本地区㊁本部门(单位)申报项目,并向省发展改革委申报㊂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和材料的真实性㊁合法性负责㊂第八条㊀省发展改革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经与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会商会审,征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后,研究提出省重点项目建议名单,从中筛选出在行业领域或一定区域内具有标志性㊁引领性的项目,推荐为省级重点推进项目㊂对于符合条件但未申报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纳入省重点项目建议名单㊂第九条㊀省重点项目建议名单经领导小组会议审议㊁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由省政府印发㊂第十条㊀省重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㊁定期调整㊂对因市场发3生变化或不可抗力因素,或相关单位推动不力等不能正常实施的项目,由申报单位向领导小组书面说明情况,经领导小组审定后调整出省重点项目名单;对条件成熟且符合省重点项目申报要求的项目,可按程序增列入省重点项目名单㊂第十一条㊀不符合产业政策㊁供地政策㊁相关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用地粗放浪费㊁投入产出比低的项目,商业开发类房地产项目和无关联小项目打捆形成的项目,不得列为省重点项目㊂第三章㊀组织实施第十二条㊀省重点项目按照加快前期㊁新开工㊁续建㊁竣工四个批次组织实施㊂推动加快前期批次项目提高成熟度,争取2至3年实现开工;新开工批次项目加快完成前期工作,当年开工建设;续建批次项目加快实施,达到预期工程形象进度;竣工批次项目当年建成,尽快投入使用发挥效益㊂第十三条㊀省重点项目业主作为实施主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筹措建设资金,完善前期手续,落实建设条件,加快项目实施㊂对于政府投资项目,依法实行法人责任制㊁资本金制㊁招标投标制㊁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对于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鼓励推行代建制㊂第十四条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㊁市(州)政府㊁在川央企和省属企业作为组织㊁督促省重点项目实施的管理主体,分级分类统4筹项目谋划生成㊁滚动储备㊁筛选申报㊁推动实施㊁跟踪督促等工作㊂市(州)㊁县(市㊁区)政府营造良好的项目建设环境,做好协调调度㊁外部配套㊁安全监管㊁社会稳定㊁应急管理等工作㊂第十五条㊀项目审批㊁要素保障部门负责指导项目业主做好省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为项目审批㊁要素保障提供便利化服务㊂审批部门开辟审批 绿色通道 ,依照审批事项清单,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使用项目代码在线并联办理相关审批手续㊁归集审批信息㊂要素保障部门加大向国家争取力度,创新和完善省重点项目用地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㊁水电油气运和材料等方面支持政策措施㊂第四章㊀工作机制第十六条㊀完善重大项目谋划储备机制㊂精准对接国家重点投向,谋划储备一批基础性㊁战略性㊁全局性的重大项目㊂纳入国家重大项目库且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可优先列为省重点项目㊂第十七条㊀建立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和重点项目推进对接机制㊂各级发展改革㊁经济合作部门加强沟通协同,会同经济和信息㊁自然资源㊁生态环境等部门提前介入,强化服务指导,协同做好签约重大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㊁审批(核准/备案)㊁建设用地报批和供应㊁要素配套等㊂项目成熟且符合申报条件的可优先列为省重点项目㊂第十八条㊀完善项目调度机制㊂省重点项目管理主体通过四5川省投资项目管理服务平台,及时准确报送项目推进信息㊂省发展改革委开展省重点项目月调度,按月通报项目推进情况,报省委省政府,并抄送各市(州)政府㊁省直有关部门(单位)㊂第十九条㊀完善协调服务机制㊂实行协同联动推进,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定期收集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一般性问题由各级各部门按职能职责及时解决,重大问题㊁共性问题由省发展改革委同有关部门(单位)和地方协调解决,特别重大事项报领导小组或省政府研究推动㊂对省级重点推进项目实行 一项目一方案一专班 ,整合力量推动项目实施㊂第二十条㊀完善省领导牵头省级重点推进项目工作机制㊂明确省级重点推进项目的联系省领导,协调解决实际问题,督促加快项目实施㊂第二十一条㊀完善投诉举报机制㊂省㊁市(州)发展改革部门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省重点项目相关投诉举报㊂第二十二条㊀建立容错纠错机制㊂对于单位和个人在推进省重点项目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㊁难以预见等客观因素,未达到预期效果㊁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探索失误,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容错㊂可及时进行纠正的,依法依规整改到位㊂第五章㊀服务保障第二十三条㊀各地各有关部门在争取和安排有关财政资金时,对符合条件的省重点项目予以倾斜支持㊂涉及省重点项目建6设资金筹措的有关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项目建设进度要求,落实项目建设资金㊂第二十四条㊀每年在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中安排省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支持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㊁初步设计㊁咨询评估等工作㊂各地各部门相应加大省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投入㊂第二十五条㊀做好省重点项目融资服务㊂(一)鼓励直接融资㊂鼓励省重点项目依托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依法依规发行债券和上市挂牌筹集建设资金㊂支持符合条件的省重点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㊂鼓励保险资金规范有序参与省重点项目建设㊂(二)加大金融服务力度㊂开展综合金融服务,搭建银政企对接平台㊂深化财政金融互动,加大融资奖补政策力度㊂驻川银行业金融机构争取总部(行)加大对四川信贷支持,增加信贷投放规模;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和产品,探索债贷组合㊁投贷联动等新模式,盘活信贷存量,拓宽重点项目融资渠道㊂(三)发挥政府投融资平台作用㊂鼓励国有平台公司聚焦主业,积极参与和支持省重点项目建设㊂第二十六条㊀优先保障省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单独选址的能源㊁交通㊁水利㊁产业等省重点项目用地计划由省级统筹协调,应保尽保;其他项目所需用地计划指标由市(州)㊁县(市㊁区)重点予以7保障㊂因未及时实施征收㊁供应㊁开发利用造成土地闲置浪费㊁粗放低效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项目所在县(市㊁区)申报当年及下一年度省重点项目㊂第二十七条㊀落实环评审批和监督执法正面清单,项目环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豁免管理一批㊁承诺审批一批㊁加快推进一批管理㊂第六章㊀督导通报第二十八条㊀开展省重点项目督导㊂动态跟踪项目推进情况,及时督促指导项目建设,推动存在问题整改落实㊂第二十九条㊀开展 红黑榜 通报㊂按季度对省重点项目推进情况进行量化评分排序,确定 红黑榜 名单㊂对第四季度进入 红榜 且在前三季度未进入过 黑榜 的,给予政策激励;对年度内两次及以上进入 黑榜 的进行约谈,督促查漏补缺㊁整改提升㊂第三十条㊀每年度对市(州)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推进省重点项目工作及成效进行综合评估㊂根据评估结果,评选省重点项目推进工作先进市(州)㊁先进省直部门(单位)和先进个人,由省政府办公厅通报表扬㊂对省重点项目推进工作先进个人,同等条件下在选拔任用㊁评先评优㊁教育培训等方面给予倾斜㊂第七章㊀附㊀则第三十一条㊀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8起施行,有效期5年㊂‘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川府发 2017 9号)同时废止㊂附件:申报省重点项目的投资规模标准9附件申报省重点项目的投资规模标准类别主要领域总投资一、基础设施项目(一)交通基础设施1.机场10亿元及以上(其中,通用机场5亿元及以上)2.铁路20亿元及以上3.高速公路20亿元及以上4.普通省道及干线公路5亿元及以上5.内河水运(港口、码头、航道及航电枢纽)5亿元及以上(二)能源基础设施10亿元及以上(三)水利基础设施3亿元及以上(四)城镇基础设施(含新型城镇化建设)5亿元及以上(五)园区基础设施5亿元及以上(六)新型基础设施(含信息基础设施、融合基础设施、创新基础设施)1亿元及以上二、产业项目(其中,战略性新兴产业不受规模限制)(一)制造业3亿元及以上(其中,先进制造业2亿元及以上)(二)现代服务业3亿元及以上(三)能源产业5亿元及以上(四)现代农业1亿元及以上三、民生工程及社会事业项目(一)文化、体育3亿元及以上(二)教育、医疗卫生、社会服务2亿元及以上(三)防灾救灾、应急救援等2亿元及以上四、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项目(一)生态修复、环境整治(含流域治理)2亿元及以上(二)资源循环利用等1亿元及以上备注:申报省重点项目的投资规模原则不低于上述标准。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电子政务外网网络升级改造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电子政务外网网络升级改造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电子政务外网网络升级改造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25•【字号】川办秘函[2013]4号•【施行日期】2013.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电子政务外网网络升级改造工作的通知(川办秘函[2013]4号)各市(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厅),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办公室(综合处、信息中心):为进一步提高四川省电子政务外网网络承载能力,经省政府办公厅领导同意,近期将进行电子政务外网网络升级改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线路升级范围省至各市(州)广域骨干网升级为千兆MSTP线路(目前绑定155兆),新增一条8兆MSTP备份线路;省级城域网升级为100兆到千兆自适应的MSTP线路。

二、升级时间2013年1月30日至3月15日。

三、责任分工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升级工作;四川省电信公司及各市(州)分公司负责实施线路升级的各项具体工作;各市(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厅)负责协调本地电子政务外网建设管理部门配合做好部署、测试、割接等工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办公室(综合处、信息中心)负责配合做好本单位的部署、测试、割接等工作。

四、实施方式线路升级采用分散实施方式,调通一家割接一家。

省至各市(州)广域骨干网先新增一条MSTP专线,调通后割接替换原MPLSVPN线路,备用线路待主用线路割接后再部署。

省级城域网同样先新增一条MSTP专线,调通后割接替换原MPLSVPN 线路。

升级改造完成后,各地、各部门要做好本级城域网或内部局域网的优化调整工作,确保网络线路升级后发挥最大效益。

请各地、各部门1月30日前将本地、本部门电子政务外网线路接入情况(附后)报省政府办公厅电子政务处。

联系人:于琨;联系电话:************、156****3535;传真:************;邮箱:************.cn。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办函〔2018〕64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办函〔2018〕64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办函〔2018〕64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4月16日成都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电子政务项目管理,落实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要求,推动电子政务基础设施集约建设和信息资源共享利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电子政务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市电子政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子政务项目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政府和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运行维护的,用于支撑政务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各类信息化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的新建、续建、运行维护、购买服务的电子政务项目。

第四条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应当以国家、省、市电子政务及信息化建设有关规划为主要依据,充分利用现有基础设施资源,大力推进跨区域、跨部门业务系统的信息共享、应用集成和业务协同,充分发挥电子政务对提高决策水平、加强经济社会管理、强化公共服务和应急指挥能力的作用。

严格控制分散、独立、封闭的单一部门电子政务项目建设,避免重复建设和重复投资,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市大数据产业发展和政务云建设工作推进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的领导和协调工作。

电子政务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电子政务项目的建设需求审核、技术方案审查、建设运维全过程备案和绩效评估管理工作。

四川省电子政务项目的需求分析、建议书、可研、初步设计编制提纲

四川省电子政务项目的需求分析、建议书、可研、初步设计编制提纲
第三章 需求分析 1、政务业务目标需求分析结论 2、系统功能指标 3、信息量指标 4、系统性能指标
第四章 总体建设方案 1、总体设计原则
2、总体目标与分期目标 3、总体建设任务与分期建设内 4、系统总体结构和逻辑结构
第五章 本期项目设计方案 1、建设目标、规模与内容 2、标准规范建设内容 3、信息资源规划和数据库设计
第八章 项目组织机构和人员
1、项目领导、实施和运维机构 及组织管理 2、人员配置 3、人员培训需求和计划
第十章 项目组织机构和人员培
1、领导和管理机构
2、项目实施机构 3、运行维护机构 4、技术力量和人员配置
5、人员培训方案
第九章 项目实施进度 1、项目建设期 2、实施进度计划
第十一章 项目实施进度 1、项目建设期 2、实施进度计划
第二章 项目建设单位概况 1、项目建设单位与职能 2、项目实施机构与职责
第二章 项目建设单位概况 1、项目建设单位与职能 2、项目实施机构与职责
第二章 项目建设单位概况 1、项目建设单位与职能 2、项目实施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第三章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1、项目提出的背景和依据
1、项目提出的背景和依据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项目建设需求分析、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编制要求的对
四川省省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 四川省省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 四川省省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
项目项目需求分析报告编制要 目项目建议书编制要求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要求
第一章 项目简介
第一章 项目简介
1、项目名称
1、项目名称
和政务目标分析
和政务目标分析
2、业务功能、业务流程和业务 2、业务功能、业务流程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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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区信息办和网络运营商以及所有参与项目的单位应严格执行政府信息系统的信息安全政策规定和技 术标准。
第六章监督问责
第二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要接受项目审批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审计等监督管理工 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二十五条违背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在项目建设、管理和运行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一经查 实,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交由相关部门
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或没有审计报告的项目,区财政局不予资金拨付。
第五章安全职责
第二十一条云服务提供单位和使用云服务的各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各负其责,做好信息安全保障工作;信息 安全管理责任不应随使用云服务而转移,各单位始终是信息安全的责任主体。
第二十二条各项目部署在区政务云平台的数据、信息等资源,以及在区政务云平台上政府单位业务系统运行过 程中收集、生产、存储的数据和文档等都属各单位所有,各单位对这些资源的访问、利用、支配等权利不受限制。
第十一条项目建设原则上要依托全区政务信息网,新建业务应用系统必须部署在潺阳区政务云平台,已建的业 务应用系统要纳入云平台统一管理。各部门不得再自行建立数据机房,已建数据机房的服务器、存储,防火墙等设 备实行集中托管,由区信息办逐步向九江中部云基地滑阳政务云平台迁移。涉密信息网络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实 施。根据政务信息化建设需要,增加资金投入,不断强化安全保障措施,加强区政务云平台建设。
2024年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2024年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投资、建设、管理、运营和维护,加强资源整合,避免重复建设,提高 集约化建设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省政府 办《江西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和市政府办《关于印发“智慧九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等相关文 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doc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doc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充分发挥档案在项目建设、运行、管理、监督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档案管理的法规与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其他信息化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主要是指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基础信息库、国家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电子政务项目档案是在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是电子政务项目竣工验收、运行维护、升级改造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负责项目建设的中央政务部门和参与国家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地方政务部门。

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应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

第五条电子政务项目档案工作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下,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

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计划和管理程序,纳入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电子政务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有效。

第六条电子政务项目档案管理在项目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的实施机构具体负责。

电子政务项目实施机构应明确电子政务项目档案工作主管领导,制定档案工作计划, 建立健全归档制度、档案分类编号方案等管理制度和业务规范,配备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档案管理人员,提供档案管理所需经费、设备、场地等条件。

第七条电子政务项目实施机构应对参建单位进行档案管理交底、指导、培训,对参建单位移交的档案进行审核、验收。

第八条建设单位的档案管理部门应对电子政务项目的档案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并提出具体要求,对实施机构制定的档案管理制度和业务规范进行审查,对电子政务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进行业务指导。

四川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验收工作指南

四川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验收工作指南

四川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验收工作指南一、引言政务信息化是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政府服务效能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

四川省积极推进政务信息化建设,不断提升政府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

为确保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稳步进行和高效实施,制定本工作指南,对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验收工作进行规范和指导。

二、验收范围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涵盖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等领域,包括政务系统建设、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电子政务平台、信息安全保障系统等方面。

三、验收原则1.合规性原则: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确保项目合法合规。

2.标准化原则:项目建设符合行业标准和规范,保障技术质量和系统性能。

3.可行性原则:项目建设方案合理、实施方案可行,符合实际操作需求和用户预期。

4.效益原则:项目建设符合预期效益,满足政府治理和公共服务需求。

5.安全原则:项目建设符合信息安全要求,保障数据的安全和隐私。

四、验收程序1.提前准备:项目建设单位进行项目验收前,需准备好验收相关材料和资料,包括项目建设方案、实施进度报告、系统测试结果、用户意见反馈等。

2.召开会议: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验收由省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召开验收会议,邀请项目建设单位、第三方审计机构和用户代表参加。

3.材料审查:验收会议前,相关部门对项目建设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符合合规性、标准化、可行性、效益和安全原则。

4.系统演示:项目建设单位进行项目系统演示,重点展示系统功能、性能和操作流程等方面。

5.测试验证:第三方审计机构对项目系统进行测试验证,验证系统的可靠性、稳定性和安全性。

6.用户体验:邀请用户代表对项目系统进行试用体验,了解用户的实际使用情况和反馈意见。

7.问题整改:针对审查、演示、验证和体验中发现的问题,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和优化。

8.成果评价:根据审查、验证和体验情况,相关部门对项目建设成果进行评价和验收。

五、验收内容1.项目合规性:是否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四川省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开展信息惠民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四川省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开展信息惠民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四川省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开展信息惠民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1.10•【字号】眉府办函[2017]6号•【施行日期】2017.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四川省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开展信息惠民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眉府办函[2017]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根据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开展信息惠民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6〕83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探索推进信息惠民试点工作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和川办发〔2016〕83号精神,在“我要上学”“我要结婚”“我要领社保”“我要办企业”等相关惠民服务事项中寻找突破口,开展全程网上办理试点,稳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信息惠民工作。

(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市教体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等)二、认真梳理政务惠民服务事项结合编制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以及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等相关工作,全面梳理正在行使的行政权力事项、公共服务事项,积极推进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为“一号一窗一网”服务模式做好充分准备。

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四张清单”(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公共服务清单、行政收费清单)、办事指南(办理依据、受理单位、基本流程、申请材料、示范文本、收费依据及标准、办理时限和咨询方式等)和“双公示”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

(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市法制办、市党务政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级各行权部门、公共服务单位)三、继续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我市大数据中心基础平台建设,制定云服务资源管理制度,整合全市信息化、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等基础硬件建设。

四川省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

四川省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

四川省省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和审批管理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验收和运行管理第六章安全保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十二五”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规划》、《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和完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四川省信息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四川省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是指:电子政务网络、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基础信息库、政府数据中心、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省级财政资金的省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

中央和地方政务部门共建的电子政务项目建设按《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和完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使用省级财政资金的省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应当以国家和省的电子政务及信息化建设有关规划为主要依据,充分利用现有基础设施资源,大力推进跨区域、跨部门业务系统的信息共享、应用集成和业务协同,充分发挥电子政务对提高决策水平、加强经济社会管理、强化公共服务和应急指挥能力的作用。

严格控制独立、封闭的单一部门业务系统建设,避免重复建设和重复投资,切实提高投资效益。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组织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省级部门和单位。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申请,组织并参与电子政务项目的设计、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审批部门是指省发展改革委。

项目审批部门负责省级电子政务项目的审批,会同有关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四川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四川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四川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㊀总㊀则第一条㊀为进一步规范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㊁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政务信息系统应用绩效,依据‘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 2019 5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㊂第二条㊀本办法适用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主要包括:政务信息化基础设施(电子政务网络平台㊁政务云平台㊁信息安全基础设施㊁数据中心及机房等)㊁信息资源库㊁共性支撑平台㊁重点业务信息系统㊁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国家标准的项目㊂第三条㊀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产生方式主要有自行建设和购买服务㊂第四条㊀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应坚持统筹规划㊁共建共享㊁业务协同㊁安全可靠的原则㊂第五条㊀省政府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政务信息化管理工作,加强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㊂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政府办公厅)负责指导㊁协调和监督政务2信息化项目管理,做好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牵头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登记备案㊂省级有关部门(单位)加强跨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㊂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规划编制和项目审批管理;财政厅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省大数据中心承担政务信息化基础设施㊁共性支撑平台等基础性项目建设实施,制定共建共享标准规范,组织项目技术论证,以及政务信息资源共享㊁政务信息化项目登记备案等具体事务性工作;省委网信办㊁省国家保密局㊁省密码管理局㊁公安厅㊁审计厅等按照职能职责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实施和运行㊁安全监管㊁绩效监督等相关工作㊂第二章㊀系统整合和信息共享第六条㊀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必须依托省级政务云㊁电子政务内网或外网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㊁公共应用支撑平台等开展集约化建设,实现政务信息系统由分散建设向共建共享共用模式转变㊂原则上不再批准建设孤立信息系统㊂第七条㊀重点建设以下类型项目:(一)中央和国家部署的重大政务信息化项目;(二)落实省委㊁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提升执政能力㊁民主法治㊁经济调节㊁市场监管㊁社会管理㊁公共服务和生态环境保护等管理服务效能的项目;(三)深化 互联网+政务服务 互联网+监管 互联网+公共资源交易 ,推进 一网通办 下 最多跑一次 改革的项目;3(四)对分级分散建设的业务系统㊁数据资源进行整合的项目,跨部门㊁跨层级共建共享的项目;(五)涉及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和公共数据安全,弥补网络安全短板㊁消除严重安全隐患的项目㊂第八条㊀对于本部门(单位)内部可整合归并的㊁可使用统建通用系统替代的信息系统,应终止其运行㊂存在以下情况的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除外):(一)新建或扩建非涉密机房㊁数据中心㊁私有云平台,新增非涉密服务器㊁存储设备㊁服务端网络设备等硬件设施采购的项目;(二)互联网出口的线路租赁项目和未整合到电子政务内网或外网的专网租赁项目,未纳入电子政务外网统一监管的终端安全防护项目;(三)未部署到省级政务云的非涉密新建项目,未迁移到省级政务云的非涉密升级改造项目;(四)新建或扩建数字证书㊁电子证照㊁电子签章㊁公共支付㊁物流配套㊁通知消息㊁咨询投诉等共性系统,政府网站支撑平台㊁独立封装的移动客户端㊁大数据处理分析平台㊁执法检查类系统及相关模块的项目;(五)未接入数据共享交换平台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的政务服务㊁公共服务类项目,未接入统一协同办公平台的非涉密办公类㊁决策辅助类项目;(六)需求或绩效目标不明确㊁内部系统整合不到位㊁数据目录普查不到位㊁数据共享要求落实不到位㊁信息安全保障不到位的4项目;(七)非共建共享共用的信息基础设施㊁应用支撑平台㊁数据资源等项目;(八)原项目尚未验收的升级改造类项目㊂第九条㊀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系统目录管理机制,全口径纳入政务信息化项目备案登记平台进行统一管理,新增项目应按规定在四川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批㊂项目单位应加强已有信息系统整合,完善本部门(单位)政务信息系统目录并及时更新㊂未纳入系统目录管理的项目,不安排自行建设㊁购买服务和运维经费㊂第十条㊀省级部门(单位)需市(州)共享协同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按照统筹规划㊁分级审批㊁分级建设㊁共享协同的原则建设,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㊂省级项目单位应加强对市(州)的指导,统筹制定信息共享㊁业务协同的总体要求和标准规范㊂市(州)项目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的总体目标㊁整体框架㊁标准规范㊁建设任务㊁绩效目标及指标等,按照本地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审批建设工作,并做好与省级项目单位的衔接配合㊂第十一条㊀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政务信息化项目应进行信息共享㊂项目单位应接入省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强化信息资源的规划㊁开发㊁共享和利用,建立信息共享长效机制和共享信息使用情况反馈机制,确保信息资源共享,不得将应普遍共享的数据仅向特定企业㊁社会组织开放㊂第十二条㊀项目单位未落实相关技术要求完成数据归集的,5原则上不得申报新增项目㊂依据有关要求不能进行信息共享,但确有必要建设或保留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须报领导小组审核批准㊂第十三条㊀信息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提供和使用部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㊂第三章㊀规划和审批管理第十四条㊀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应结合国家要求和我省政务信息化发展特点,按照 大平台㊁大数据㊁大系统 的发展方向,统筹考虑各部门建设需求,按程序报批后实施㊂各部门(单位)编制规划涉及数字政府建设㊁政务信息化的,应当与国家政务信息化规划㊁省数字政府建设规划进行衔接㊂各部门(单位)实施政务信息化项目应符合国家政务信息化规划㊁省数字政府建设规划㊂第十五条㊀项目单位根据国家政务信息化规划㊁省数字政府建设规划等,提出本部门(单位)次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需求,通过政务信息化项目备案登记平台填报,同时提交项目申报材料㊂第十六条㊀项目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基本情况㊂包括项目名称㊁项目单位㊁主要任务㊁项目建设依据和必要性㊁项目绩效目标,拟采用实施方式(自行建设或购买服务)及主要原因等;(二)技术方案㊂包括应用系统实施方案㊁信息资源目录㊁政务云需求方案㊁等级保护或分级保护方案㊁密码应用方案等;(三)资金来源㊂包括投资额度和运行维护经费㊁经费渠道6(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㊁中央专项资金等)等㊂第十七条㊀领导小组组织省发展改革委㊁财政厅㊁省大数据中心等相关部门(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集中审查,确定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清单并按程序报审㊂审定后的项目清单作为项目审批和资金安排的依据㊂第十八条㊀自行建设项目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下同)㊁初步设计方案(含投资概算,下同)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㊁初步设计方案应包括系统整合㊁集约化建设和信息资源共享分析专篇(章)㊂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合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㊁初步设计方案,编报项目实施方案:(一)党中央㊁国务院和省委㊁省政府有明确要求的;(二)涉及国家安全等特殊原因,情况紧急的;(三)总投资不超过2000万元的㊂第十九条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应编报项目服务需求方案,包括项目必要性㊁技术性和经济性分析,信息资源共享分析,信息安全要求,采用自建和购买服务方式经济性比较分析,经费需求,招标和采购方案等内容,明确主要目标㊁服务需求㊂同时,应满足以下条件:(一)不属于政府采购有关法律㊁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二)在信息系统使用期限内,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支付的服务7费预算总额,明显小于通过自行建设所需的建设㊁运维经费总额,具有较好经济性的;(三)存在多家潜在服务提供商可供选择的;(四)不违反国家关于政务信息系统与信息资源安全保密有关要求㊂第二十条㊀项目单位应编制信息资源目录㊂信息资源目录是审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必备条件,信息资源共享的范围㊁程度以及网络安全情况是确定项目建设投资㊁运行维护经费和验收的重要依据㊂第二十一条㊀省级跨部门共建共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牵头部门会同参建部门共同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㊁初步设计方案,确定工程的参建部门㊁建设目标㊁主体内容,明确各部门项目与总体工程的业务流㊁数据流及系统接口,形成数据目录,确保各部门建设内容无重复交叉,实现共建共享要求㊂第二十二条㊀省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前,书面征求省委网信办㊁省国家保密局㊁省密码管理局㊁经济和信息化厅㊁公安厅㊁财政厅㊁省大数据中心意见㊂财政厅出具项目资金审核意见㊂省委网信办㊁省国家保密局㊁经济和信息化厅㊁公安厅按照职能职责出具信息安全审核意见㊂省密码管理局出具项目安全可靠和密码应用合规性审核意见㊂省大数据中心出具技术审核意见㊂第二十三条㊀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节能评估㊁规划选址㊁用地预审㊁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㊂涉及新建土建工程㊁高能耗项目的除外㊂8第二十四条㊀省发展改革委按程序组织相关部门㊁专家或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㊁初步设计方案㊁实施方案㊁服务需求方案进行评估论证后审核批复㊂按规定需报省政府审定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报省政府同意后按程序批复㊂第二十五条㊀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内容调整超出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项目单位应在提交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时以独立章节对调整内容及理由等进行说明㊂存在重大变更的,原则上应重新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㊂第四章㊀建设和运维管理第二十六条㊀政务信息化项目责任人为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㊂项目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强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㊁政府采购㊁工程监理㊁合同管理㊁档案管理等制度㊂项目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并探索应用电子档案㊂招标采购涉密信息系统的,应执行保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㊂第二十七条㊀跨部门共建共享项目,牵头部门应会同参建部门,确定部门间的业务协同关系和信息共享需求,落实参建部门的建设范围和责任义务㊂第二十八条㊀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开展项目建设㊂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重大调整的,项目单位应事先向省发展改革委提9交调整申请,履行调整审批手续㊂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而导致超概算的,省发展改革委不受理事后调整申请㊂第二十九条㊀项目投资规模未超出批复总投资㊁建设目标不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且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批复总投资15%,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项目单位调整,形成书面材料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备:(一)根据党中央㊁国务院和省委㊁省政府部署,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二)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三)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的㊂第三十条㊀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㊁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告,省发展改革委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项目单位进行整改或者暂停项目建设㊂项目已实施且有实质性进展,但由于外部环境变化和不可抗因素难以继续实施,无法完成总体目标的,项目单位可以提出申请,由省发展改革委核报领导小组同意后终止项目建设㊂第三十一条㊀项目完成所有建设内容,并经3个月试运行正常后,组织项目验收工作㊂项目单位应将验收情况通过政务信息化项目备案登记平台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㊂建设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组织竣工验收,验收资料包括项目建设总结㊁财务报告㊁第三方审计报告㊁信息资源共享报告㊁第三方测评报告(包括功能和性能测评报告)㊁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包括01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测评报告或者非涉密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㊁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等)㊁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等材料㊂验收合格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验收意见㊂项目单位不能按期申请验收的,应书面提出延期验收申请㊂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由项目单位按要求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核㊂省发展改革委组织相关部门㊁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后出具审核意见㊂第三十二条㊀未进行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安排该项目运行维护经费和政务云资源,不批准项目单位新增项目㊂第三十三条㊀领导小组监督指导项目产生的公共数据资源(敏感数据除外)纳入全省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省大数据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归集㊁共享㊁开放数据资源㊂公共数据资源共享的范围㊁程度以及信息安全情况,是安排项目预算㊁组织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㊂未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或重复采集数据的,省发展改革委不予审批次年度该项目单位其他新建㊁改建㊁扩建政务信息系统,财政厅不安排该项目次年度信息化运行维护经费,省大数据中心不提供该项目次年度新增政务云资源㊂第三十四条㊀对于项目单位不具备运行维护能力的项目,应充分发挥相关职能部门作用或者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减少自管自用自维㊂第五章㊀资金保障和管理第三十五条㊀经省发展改革委批复的自行建设项目资金来源11包括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㊁中央专项资金等,政府购买服务和运行维护资金由财政厅统筹保障㊂项目资金安排应符合相关规定并按要求履行程序㊂第三十六条㊀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财政资金㊂项目资金支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规定执行,实行专款专用㊁专账管理㊂项目建设目标和内容不变,项目总投资有结余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将结余资金退回㊂第三十七条㊀运维项目需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申报预算:(一)经批准新建的政务信息化项目运维服务,在维保结束需安排运维经费的,上一年度要及时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申报预算;(二)续运维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在需安排新一轮运维经费的上一年度要及时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申报预算,各部门(单位)应根据市场价格㊁技术发展趋势等因素,对新一轮运维需求重新进行论证评估,必要时可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合理提出政务信息化项目运维需求㊂第三十八条㊀财政厅按程序对各部门(单位)申报的政务信息化项目运维经费进行审核后,按规定纳入各部门(单位)年初部门预算统筹保障㊂第六章㊀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管理第三十九条㊀属于政府采购的政务信息系统,应当按照政府21采购规定的公开招标㊁邀请招标㊁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㊂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采用综合评分法㊂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外,政务信息系统采购货物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应当为30%;采购服务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应当为10%㊂无法确定属于货物或者服务的,由采购人按照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项目属性㊂第四十条㊀涉及工程建设依法应当进行招标投标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㊂第四十一条㊀属于涉密政府采购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按照国家和我省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执行㊂第四十二条㊀政府采购政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够保障的前提下,可以采购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服务,分年签订政府采购合同㊂第四十三条㊀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建设运维管理要求,自行组织相关采购工作㊂第七章㊀绩效和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㊀项目单位是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加强项目资金绩效管理,接受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单位)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㊁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项目有关资料和31情况,不得拒绝㊁隐匿㊁谎报㊁瞒报㊂第四十五条㊀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期内应对项目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绩效监控,并征求项目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意见,形成项目绩效监控报告,每年年底前提交省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厅㊂项目绩效监控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计划执行情况㊂对于已投入试运行的系统,还应说明试运行效果及遇到的问题等㊂第四十六条㊀项目投入运行后12至24个月内,项目单位应开展自评价㊂政务信息化建设运维主管部门应适时对项目资源利用㊁信息资源共享㊁安全风险等情况开展评价,并将评价报告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厅㊂省发展改革委㊁财政厅结合相关评价情况,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后评价㊂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安排自行建设㊁购买服务和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㊂第四十七条㊀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能职责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招标采购㊁建设质量㊁实施进度㊁资金使用㊁概算控制㊁信息共享㊁密码应用㊁网络安全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㊂发现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或者批复要求的,应当要求项目单位限期整改㊂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单位)采取通报批评㊁暂缓安排投资计划㊁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等方式予以处理㊂审计厅应依法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审计,促进项目资金使用真实㊁合法和高效,推动完善并监督落实相关制度政策㊂第四十八条㊀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备案㊁审41批程序,或者因管理不善㊁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㊁质量低劣㊁损失浪费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有关部门(单位)应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㊂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截留㊁挪用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或者违规安排运行维护经费的,由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㊂第八章㊀安全管理第四十九条㊀项目单位应落实国家网络安全㊁数据安全㊁个人信息保护㊁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建立网络安全㊁数据安全制度,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与信息资源系统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同步规划㊁同步建设㊁同步运行网络安全㊁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检测和评估㊂省委网信办㊁省国家保密局㊁经济和信息化厅㊁公安厅等网络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政务信息系统的安全监管,指导监督项目单位落实网络安全审查制度要求㊂省密码管理局应依法加强对政务信息系统密码应用的安全监管,指导监督项目单位规范密码应用和管理㊂第五十条㊀项目应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㊂在项目报批阶段,要对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进行说明㊂项目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项目密码应用和安全审查情况,以及硬件设备和新建数据中心能源利用效率情况是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㊂第五十一条㊀项目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或者存51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单位不得新建㊁改建㊁扩建政务信息系统㊂第五十二条㊀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建设和运行维护,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㊂第九章㊀附㊀则第五十三条㊀各市(州)㊁县(市㊁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及职责分工,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的具体管理办法㊂第五十四条㊀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厅负责解释㊂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㊂‘四川省省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川发改高技 2013 576号)同时废止㊂61。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1999]2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1999]2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年3月28日川办发〔1999〕22号)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强化预算约束,规范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针对目前基建资金源头控制乏力、项目超概严重、投资效益不理想等问题,省财政厅、省计委研究提出了《四川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计委)第一条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强化预算约束,进一步规范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的精神,结合财政部关于编制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和《四川省深化投资体制改革五十条》(川府发〔1996〕167号)的有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四川省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简称省级预算基金资金,下同),系指省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主要包括地方统筹、机动财办、重点建设债券贴息资金、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专项资金、水利建设基金等。

第三条省级预算基建资金的使用安排原则:(一)统一计划、集中安排、项目管理、节约投资原则;(二)省级为主、地区为辅,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原则;(三)公益性和基础性项目为主,适度控制竞争性项目原则;(四)先续建,后新建(含改建、扩建、迁建)原则;(五)按资金规模确立在建规模,保证工程合理工期原则。

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070901

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070901

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070901第55 号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下列简称“电子政务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要紧是指: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基础信息库、国家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有关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与电子政务有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应以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主线,以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为依托,以提高应用水平、发挥系统效能为重点,深化电子政务应用,推动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与业务协同,建设符合中国国情的电子政务体系,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发挥电子政务对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与改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作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中央政务部门与参与国家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地方政务部门。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申请,组织或者参与电子政务项目的设计、建设与运行保护。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审批部门是指国家进展改革委。

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的编制与电子政务项目的审批,会同有关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报与审批管理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中央与国务院的有关文件规定与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研究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立项申请。

第七条电子政务项目原则上包含下列审批环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与投资概算。

对总投资在3000万元下列及特殊情况的,可简化为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方案与投资概算。

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编制要求》(附件一)的规定,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报送项目审批部门。

项目审批部门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评估后审核批复,或者报国务院审批后下达批复。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7.14•【字号】川办函[2005]145号•【施行日期】2005.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5]145号2005年7月14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精神,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省招投标市场秩序,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推动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加强和改进招投标行政监督,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具体贯彻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快招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法制办等部门要按照原国家计委、国务院法制办等10部委《关于印发开展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计政策[2002]181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的通知》(发改法规[2004]1103号)精神,加快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修改或废止与《招标投标法》和《行政许可法》相抵触的规定和要求并由省政府公布清理结果。

未经清理并公布的一律停止执行。

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监督管理招投标工作。

二、严格招投标法定程序招投标法定程序是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和保证。

招标人应严格按法定程序履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核准和备案手续。

应该核准而未经核准的,不得进行招标投标工作。

已经进行的,依法对项目法人实施行政处罚并对其负责人进行行政处分。

招标显失公正的,招标无效,责令重新招标,已进场的施工队伍要坚决按规定清场。

招标人要按规定在国家和省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

四川省省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四川省省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四川省省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和审批管理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验收和运行管理第六章安全保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十二五”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规划》、《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和完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四川省信息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四川省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是指:电子政务网络、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基础信息库、政府数据中心、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省级财政资金的省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

中央和地方政务部门共建的电子政务项目建设按《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和完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使用省级财政资金的省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应当以国家和省的电子政务及信息化建设有关规划为主要依据,充分利用现有基础设施资源,大力推进跨区域、跨部门业务系统的信息共享、应用集成和业务协同,充分发挥电子政务对提高决策水平、加强经济社会管理、强化公共服务和应急指挥能力的作用。

严格控制独立、封闭的单一部门业务系统建设,避免重复建设和重复投资,切实提高投资效益。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组织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省级部门和单位。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申请,组织并参与电子政务项目的设计、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审批部门是指省发展改革委。

项目审批部门负责省级电子政务项目的审批,会同有关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6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6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6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深入贯彻省委《关于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和《关于认真贯彻“三严三实”要求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意见》,进一步加强我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省政府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2014年10月16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正确把握政府投向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等。

对能够由社会投资建设的项目,交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

省级政府投资主要安排公益性和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全局性、基础性、战略性项目建设。

二、严格遵守决策规则政府投资项目坚持科学、民主、公开的决策规则。

项目单位要做深做细做实前期工作,对接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对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进行深入研究分析,科学制定建设方案。

严格执行集体决策制度,按照规定程序通过会议方式讨论确定项目,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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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省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和审批管理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验收和运行管理第六章安全保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十二五”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规划》、《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和完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四川省信息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四川省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是指:电子政务网络、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基础信息库、政府数据中心、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省级财政资金的省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

中央和地方政务部门共建的电子政务项目建设按《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和完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使用省级财政资金的省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应当以国家和省的电子政务及信息化建设有关规划为主要依据,充分利用现有基础设施资源,大力推进跨区域、跨部门业务系统的信息共享、应用集成和业务协同,充分发挥电子政务对提高决策水平、加强经济社会管理、强化公共服务和应急指挥能力的作用。

严格控制独立、封闭的单一部门业务系统建设,避免重复建设和重复投资,切实提高投资效益。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组织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省级部门和单位。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申请,组织并参与电子政务项目的设计、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审批部门是指省发展改革委。

项目审批部门负责省级电子政务项目的审批,会同有关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报和审批管理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划及有关文件规定,研究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立项申请,同时提交项目需求分析报告。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四川省省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项目需求分析报告编制要求》(附件1)的规定,自行组织或委托专业咨询机构开展项目需求分析工作,编制需求分析报告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查。

项目审批部门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议。

评议意见作为项目立项的重要参考。

项目审批部门应及时将评审评估意见和审查结果以适当方式告知项目建设单位。

第八条电子政务项目原则上包括以下审批环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含投资概算)。

对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电子政务项目,原则上可简化为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和初步设计方案。

第九条电子政务项目需编制项目建议书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四川省省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编制要求》(附件2)的规定,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项目审批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评估后审核批复。

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四川省省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要求》(附件3)的规定,招标选定或委托国家认定具有相关专业甲级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对资金来源落实的电子政务项目,项目审批部门组织相关部门、专家或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评审,委托省国家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对项目投资估算进行评审并审核批复。

对投资额较大、按规定需报省政府审定的项目,须报请省政府同意后方可下达批复。

第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项目审批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按照《四川省省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编制要求》(附件4)的规定,招标选定或委托具有相关专业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方案,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项目审批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评估后审核批复。

第十二条项目审批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的批复文件是项目建设的主要依据。

批复中核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投资概算、招标事项和其他控制指标原则上应严格遵守。

项目初步设计方案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有重大变更,或投资概算超出可研批复,或投资调整额度超出可研批复总投资百分之十的,须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的编制内容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有少量调整的,应在提交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时以独立章节对调整原因及内容等进行说明。

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应落实电子政务项目建设“一把手”负责制,建立健全责任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并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

项目责任人应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告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建设进度、概算控制等情况。

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领导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资金管理及运行管理等负总责。

第十五条电子政务项目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我省招投标、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执行,鼓励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事项意见组织招标采购,确定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中标单位。

项目建设单位应与中标单位订立合同并严格履行。

第十七条电子政务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相应监理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

第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于每年七月底和次年一月底前,向项目审批部门、财政部门报告项目上半年和全年建设进度和概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实施项目建设。

遇有特殊情况以致主要建设内容或投资概算等确需调整的,必须事先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调整报告,履行报批手续。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而导致超概算的,项目审批部门不再受理事后调概申请。

第二十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告,项目审批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可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暂停项目建设并进行整改。

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四川省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资金申请报告,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后列入资金下达计划。

在项目未获批复前,原则上不予下达项目建设资金。

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财政资金,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接受项目审批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项目审批部门可会同相关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进行稽察,主要监督检查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以及项目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资金使用和概算控制等情况。

对稽察过程中发现有违反有关规定及批复要求的,可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或遵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拨付建设资金、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第二十五条有关部门依法对电子政务项目建设中的采购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等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稽察、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五章验收和运行管理第二十七条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实行验收和后评价制度。

第二十八条电子政务项目应遵循《四川省省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大纲》(附件5,以下简称《验收工作大纲》)的相关规定开展验收工作。

项目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初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验收工作大纲》要求自行组织;竣工验收由项目审批部门组织电子政务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或委托相关机构进行。

第二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后的半年内,组织完成建设项目的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和初步验收工作。

初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将项目建设总结、初步验收报告、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等文件作为附件一并上报。

项目审批部门应适时组织竣工验收。

项目建设单位未按期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的,应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申请。

第三十条根据电子政务项目验收后的运行情况,项目审批部门可适时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对项目的系统运行效率、使用效果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考核。

评估结果作为检查、考核和改进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以及安排资金投入的参考依据。

评估认定建设项目未实现批复的建设目标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在限期内整改。

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审批部门可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第三十一条电子政务项目建成后的运维管理实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制。

项目建设单位应确立项目运维机构,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维管理,落实运维费用。

鼓励专业服务机构参与电子政务项目的运行和维护。

第六章安全保障第三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电子政务项目的信息安全保障制度。

对涉及国家秘密的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严格按照党和国家的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在电子政务项目的需求分析报告和建设方案中,应根据国家关于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和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的有关规定,同步落实等级保护和分级保护的相关要求,形成与业务应用紧密结合、技术上自主可控的信息安全解决方案,项目建设中切实落实方案并完成相关建设内容。

要建立健全等级保护、分级保护、安全测评、应急管理、安全检查等信息安全工作制度。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要求,明确电子政务信息安全责任。

第三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优先采购自主可控的信息安全设备、核心网络设备、基础软件、系统软件和业务应用软件等关键产品。

第三十五条建设任务完成后试运行期间,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风险评估的相关规定,对建成项目按《关于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开展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检验其网络和信息系统对安全环境变化的适应性及安全措施的有效性,保障信息安全目标的实现。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相关部门、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截留、挪用电子政务项目资金等,由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或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项目审批部门可予以通报批评,并提请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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