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制度的利益结构分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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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适用范围

诉讼时效适用范围

诉讼时效一、诉讼时效的基本原理(一)诉讼时效概述概述: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

特征:1、诉讼时效是一项制度。

它包括了诉讼时效适用范围、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后果、法院应否主动援引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以及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等问题,诉讼时效普遍适用于各种请求权。

2、诉讼时效是关于权力行使期限的规定,诉讼时效直接表现为一定期间,是期限的一种类型。

3、诉讼时效体现了义务人的时效利益,诉讼期间届满以后,权利人丧失了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4、诉讼时效届满导致权利不受保护,诉讼时效届满的后果就是权利人无法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予以保护。

性质:诉讼时效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是法律规定的,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二)诉讼时效适用范围1、诉讼时效主要用于债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从原则上说,债权请求权都可以适用诉讼时效,如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等。

2、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主要有基于人格关系、身份关系发生的不作为请求权;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三)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是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力的法定期间。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可划分为4类: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3年。

2、特殊诉讼时效期间;特殊诉讼时效不是民法规定的,而是由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例如《合同法》、《继承法》、《海商法》、《票据法》等3、短期诉讼时效:下列诉讼时效时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赔偿的;延付或拒绝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2022年司法考试《民法》习题演练5:诉讼时效制度配套练习(1)

2022年司法考试《民法》习题演练5:诉讼时效制度配套练习(1)

第八章诉讼时效与期间客观题一、单项选择题(一)理论题1、《民法典》规定: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该一年期间属于()A.诉讼时效B.除斥期间C.特殊诉讼时效D.普通诉讼时效2、下列选项中适用诉讼时效的是()A.违约金请求权B.请求支付抚养费C.不动产物权D.侵权行为中的排除妨碍请求权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为()A.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B.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年内C.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年内D.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4年内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最长诉讼时效的期间是()A.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5年内B.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5年内C.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0年内D.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0年内5、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日期为()A.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B.权利受到损害之日C.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D.侵害行为发生之日6、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间为()A.1年B.2年.C.3年D.4年7、诉讼时效因法定事由而中止,待阻止时效计算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A.重新计算B.6个月后届满C.届满D.延长8、下列选项中不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是()A.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请求B.债务人主动向债权人履行义务C.债权人向法院起诉债务人D.债务人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义务9、下列关于期间的计算方法,不正确的一项是()A.“从知道或应当知道XXXX之日起”的期间不包括开始的当天B.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法定休息日的,以休息日的次日为最后一天C.民法上的“不满”不包括本数D.民法上的“以上”“以下”“以内”“以外”包括本数10、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诉讼时效中断后,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A.届满B.不再计算C.重新计算D.继续计算11、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A.以休假日结束的前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B.以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C.以休假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D.以人民法院指定的某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二)应用题12、甲在商店购买了一台手机,某日,手机在正常用的情况下突然爆炸,造成甲面部和手部烧伤。

《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解读(最高法2008)

《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解读(最高法200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注:特殊诉讼时效期间因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中断后,重新起算的诉讼时效仍应为特殊诉讼时效期间。

因为诉讼时效中断是暂时中断诉讼时效的起算,而非改变诉讼时效期间的性质。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注: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我们采纳了理论界通行观点,认为债权请求权以财产利益为内容,不具支配权。

若权利人长期怠于行使权利,会使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稳定,故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但以下几种情形例外。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注:(一)和(二)两种请求权的实现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如果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则将使民众的切身利益受到损害。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注:缴付出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否则,有违公司资本充足原则,且不利于对其他足额出资的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保护。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诉讼时效制度的利益结构分析

诉讼时效制度的利益结构分析

社会科学研究 2009121 诉讼时效制度的利益结构分析张家勇 〔摘要〕 诉讼时效涉及权利人、义务人和第三人三方利益,此三方利益形成诉讼时效制度应予处理的利益结构。

本文主要运用法律比较研究的方法对该结构进行分析,认为诉讼时效制度的构造,在权利人方面以权利人与因理论为其构成要件,在义务人方面以拒绝履行权为其表现形式,在第三人方面则授予其独立的对抗利益,以此达成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

〔关键词〕 诉讼时效;抗辩权;第三人 〔中图分类号〕DF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09)02-0088-06①罗马法的这一项规定,明显对后世欧洲大陆法各国产生了影响,各国30年的长期时效或许来源于此。

参见〔英〕尼古拉斯《罗马法概论》,黄风译,法律出版社,年,页。

〔作者简介〕张家勇,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四川成都 6。

诉讼时效制度是时效制度的组成部分,或许也是最重要的部分。

其基本构造在于,正面使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者承受不得请求通过国家强制力实现权利的后果,反面使原负有义务者取得拒绝履行权。

通过这一正一反两方面的效果,诉讼时效制度的功能由此得以实现。

尽管这一制度基本运作逻辑如上,我国自民法通则颁行以来,也通过理论和实践双重努力,并透过以司法解释发展法律的形式逐步丰富并完善了我国的诉讼时效制度,但是,不论是在诉讼时效基础理论方面,还是在制度构造的技术层面,都有很多问题还有待深入研究。

其间诸多问题,均与诉讼时效制度所涉及的利益结构直接相关。

因而,对其作深入探讨,诚属必要。

一、诉讼时效制度的功能预设根据通说,诉讼时效制度源自罗马裁判官法。

〔1〕在罗马法上,有所谓“期限诉讼(acti o tempora lis )”和“永久诉讼(acti o perpe tua )”之分,前者为裁判官诉讼,“其出诉期限为1年,债权倘不于此一年期内起诉,则其诉权消灭(债权亦消灭),此即消灭时效之由来”。

诉讼中的诉讼时效制度 (1)

诉讼中的诉讼时效制度 (1)

遇到产权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诉讼中的诉讼时效制度诉讼中的诉讼时效制度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

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

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诉讼时效依据时间的长短和适用范围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

一般诉讼时效。

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表明,我国一般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

特别诉讼时效。

指针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而制定的诉讼时效。

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时效,我国《民法通则》141条规定:“法律对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特殊时效可分为以下三种:一、短期时效。

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时效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规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但是第2项因特殊法产品质量法已经变更,《产品质量法》第45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二、长期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案例分析

诉讼时效案例分析

诉讼时效案例分析在司法实践中,诉讼时效是指起诉权利人在一定时间内行使起诉权的期限。

如果起诉权利人在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未行使起诉权,其起诉权利将会丧失。

诉讼时效的规定对于维护司法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我们将通过具体案例对诉讼时效进行分析,以期加深对诉讼时效的理解。

案例一,小明与小红合同纠纷案。

小明与小红曾签订一份合同,约定小明在一年内向小红支付一定金额的货款。

然而,小明未能按时支付货款,导致小红提出起诉要求。

然而,小红在合同约定的一年内未提起诉讼,直到一年零三个月后才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定,小红的起诉行为已超出诉讼时效期限,因此驳回了小红的诉讼请求。

在这个案例中,小红未能在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内行使起诉权,导致其起诉权利丧失。

案例二,公司员工劳动合同纠纷案。

某公司与员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员工在离职后一年内不得与公司从事竞争性的活动。

然而,员工在离职后不久即与公司从事了竞争性的活动。

公司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员工停止竞争性活动并赔偿损失。

然而,公司在劳动合同约定的一年内未提起诉讼,而是在一年零六个月后才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定,公司的起诉行为已超出诉讼时效期限,因此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

在这个案例中,公司未能及时行使起诉权,导致其诉讼请求被驳回。

综上所述,诉讼时效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自己的诉讼时效期限,及时行使起诉权,以免因诉讼时效而丧失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司法机关也应当严格依法审理诉讼时效案件,维护司法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希望以上案例分析能够对诉讼时效有所启发,引起大家对诉讼时效重视的重视。

取得时效制度的适用性及其效力分析

取得时效制度的适用性及其效力分析

取得时效制度的适用性及其效力分析林旭霞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关键词: 取得时效/占有/动产/不动产/消灭时效内容提要: 从对相关制度的比较分析中可见:在存在动产善意取得、先占,以及对遗失物、拾得物的占有取得等诸项制度的情况下,动产时效取得仍有其适用的逻辑空间;以不动产登记为核心的现代财产登记制度亦不能取代取得时效的适用价值;设立取得时效制度符合立法的效率原则。

准确界定时效完成后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协调取得时效与财产登记制度、取得时效与物上请求权消灭时效的关系。

取得时效是传统民法中的重要制度,它是指未有权利人以一定的状态占有他人财产或行使他人财产权利,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便依法取得该财产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制度。

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尚未采纳取得时效制度。

关于我国应否设立取得时效制度,民法理论界向来有肯定与否定两种意见。

目前,在立法机关酝酿编纂民法典的过程中,取得时效制度再次引起关注。

本文拟就取得时效在民法体系中的逻辑空间、价值功能进行论证,并对如何设计取得时效规范以实现其功能展开分析,以期对建立我国民法取得时效制度有所裨益。

一、取得时效在我国民法中的适用价值通说认为,罗马法以来,各国民法的取得时效制度,其作用在于“促使原权利人善尽积极利用其财产之社会责任,并尊重长期占有之既成秩序,以增进公共利益,并使所有权之状态,得以从速确定。

” [1] “时效取得制度亦具有保护所有权的机能,即动产所有人于难以证明其系所有人时,得主张其因时效取得其所有权。

” [2]同时,“取得时效制度属于一种依法律直接规定而取得他人财产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制度,本质上仍属于立法就社会财货之归属与分配所作的一种强制性的物权配置。

” [3]可以说,依传统理论,取得时效制度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或者说为了公共利益而牺牲个人权利的制度选择。

问题的关键是,取得时效制度初创于简单商品经济时代,其时各项法律制度都相当简陋。

而在当代有关界定财产权利的制度日趋健全的情况下,取得时效是否还有其可能适用的空间?对设立取得时效制度持否定意见者认为:第一,以善意为构成要件的取得时效,在动产取得制度中并无适用的余地,理由是:善意的继受占有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善意的原始占有中,对无主物、漂流物的先占,一般均在法律上成立即时取得所有权;而对遗失物、埋藏物之取得所有权,依法律之直接规定,而与占有事实延续一定的时间并无必然联系。

法律案例分析诉讼时效(3篇)

法律案例分析诉讼时效(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原告甲与被告乙之间的借贷纠纷。

甲于2010年3月向乙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利率为年利率5%。

借款到期后,乙未按时归还借款,甲多次催促,乙以各种理由推脱。

甲于2015年3月再次向乙催讨借款,乙仍未归还。

甲于2016年4月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提起诉讼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

三、诉讼时效的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四、案例分析1. 甲与乙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甲享有向乙追讨借款的权利。

2. 根据法律规定,甲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甲于2010年3月向乙借款,借款到期时间为2011年3月。

甲在2015年3月再次向乙催讨借款,此时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3. 然而,甲在2016年4月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距离借款到期时间已超过五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甲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4. 本案中,甲在借款到期后多次催促乙归还借款,乙以各种理由推脱,导致甲在2015年3月才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

因此,甲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2015年3月起计算。

5. 由于甲在2016年4月提起诉讼,距离甲知道权利受到损害的时间已超过一年,但未超过二十年。

根据法律规定,甲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五、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与乙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甲享有向乙追讨借款的权利。

甲在借款到期后多次催促乙归还借款,乙以各种理由推脱,导致甲在2015年3月才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

甲于2016年4月向法院提起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论我国的诉讼时效制度_对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_省略_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

论我国的诉讼时效制度_对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_省略_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

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10年06期NO.06,201058论我国的诉讼时效制度□兰静(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44)摘要:由于诉讼时效制度所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而之前法律规定又不够具体、明确,以致理论和实务界在诸多问题上存在争议。

争议的焦点主要有:诉讼时效客体是什么,物权请求权是否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哪些行为会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以及诉讼时效的效力等等一些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就是最高人民法院为解决这些争论而做出的最新的司法解释。

把握该规定有利于我们更好地理论和实践中的问题。

关键词: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客体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届满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1]。

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本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该司法解释主要就实践中争议的问题,如诉讼时效的客体、诉讼时效的起算、诉讼时效的中断等等做了进一步的规定。

一、诉讼时效的客体诉讼时效客体,是指一定事实状态因时间经过的作用而丧失的权利[2]。

权利以其作用为标准,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及形成权。

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物、人身利益和智力成果)对其享有利益的权利,主要有物权、人格权、身份权。

请求权,就是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抗辩权,是指权利人用以对抗他人请求权之权利,如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形成权,指权利人得以自己单方之意思干预他人法律关系,如撤销权等等。

形成权的显著特征在于不需要对方当事人的配合即可行使和实现,因而也无适用诉讼时效的余地。

【BT学院】2020年法考 民法 民总编:第七章 诉讼时效

【BT学院】2020年法考 民法 民总编:第七章 诉讼时效
【躲坑练习3】甲从乙处借款 5 万元。乙在时效届满后向甲主张还款,遭到甲的拒绝。后 乙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否受理?(受理,诉讼时效已过但是实体权利并未丧失,法院应受理)
【躲坑练习4】上例中,法院依法受理了该案。审理过程中,甲并未提出乙的债权已经超 过诉讼时效。审理结束后,法官适用诉讼时效制度驳回了乙的请求。法官的裁判是否合法? (不合法,法官不得主动援引诉讼时效)
2020年法考——民法总论
第七章 诉讼时效
第七章 诉讼时效
【本章学习内容】 不知不觉我们已经到了民法总论的最后一章啦!前面的知识点都掌握牢固了吗?学习完 最后一章后,需要从头至尾复习一遍整个民法总论的知识点哦! 这一章讲的是诉讼时效制度。什么叫做诉讼时效呢?说白了就是法律给你行使你的权 利规定了一个期限,督促你在一定的期限内积极地行使你的权利。那你心里可能在想,我 自己的权利,法律管的真多,还要给我的权利加上一个期限。你这样想是非常正确的。因 此,法律仅规定了特定的权利—请求权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有例外),其他的权利比如 你的Th命权,物权等等,你想有多久就有多久。这个就是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3.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4.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 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5.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 日起计算。
第二节 诉讼时效的长短与起算★★★
【BT法考·应试技巧】 Q:诉讼时效,题目常考:让你判断下列情形是否已经经过诉讼时效? A:木木教你一招,快速破题: 第一步,判断该情形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不适用诉讼时效的,直接排除,这是干扰选项; 第二步,判断该情形对应诉讼时效的长短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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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制度解读

诉讼时效制度解读

>>诉讼时效制度解读一、定义。

一定的权利经过一定的期间发生一定的后果。

三个一定即适用范围、时效长短、不受法律强制保护。

二、立法目的。

最高院民二庭负责人答记者问阐述:诉讼时效制度具有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的立法目的,但其实质并非否定权利的合法存在和行使,而是禁止权利的滥用,以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的稳定,进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维护社会交易秩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是诉讼时效制度的根本立法目的。

权利人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作出的牺牲和让渡;但应注意的是,通过对权利人的权利进行限制的方式对社会公共利益进行保护应有合理的边界,该边界就是应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进行利益衡量,不能滥用诉讼制度,使诉讼时效制度成为义务人逃避债务的工具,随意否定权利本身,违反依法依约履行义务的诚实信用原则。

因此,在权利人积极主张权利或者因客观障碍无法主张权利的情形下,法律规定了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等诉讼时效障碍制度以合法阻却诉讼期间的继续计算。

如果存在既可以做有利于权利人的理解也可以做有利于义务人的理解的情形,那么,在不违背基本法理的基础上,应做有利于权利人的理解【e.g.最高院认定差旅费票可以认定主张债权的证明】。

三、适用范围。

●债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以财产利益为内容,不具支配性。

若权利人长期怠于行使权利,会使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稳定,故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例外一——支付存款本息请求权、兑付国债、金融债券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请求权的实现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如果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则将使民众的切身利益受到损害。

●例外二——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如果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有违公司资本充足原则,且不利于对其他足额出资的股东及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四、诉讼时效法定性。

●不得约定对时效延长或者缩短。

●不得预先约定放弃诉讼时效利益。

五、主张时机——原则上一审期间,有例外。

诉讼时效案例分析及答案(诉讼时效案例分析题)

诉讼时效案例分析及答案(诉讼时效案例分析题)

诉讼时效案例分析及答案(诉讼时效案例分析题)法律问题案例分析~紧急求助!1、分析:赵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李与赵之间的合同属于显失公平的买卖合同,且显失公平系由于赵欠缺交易经验所致,因此赵有权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合同。

2、大名农场向果品加工企业寄送价目表的行为属于要约邀请,即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本案中,甲企业向大名农场发出的回电,内容清楚、具体,属于要约,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而大名农场接电后立即装车发货。

3、因为继承要确定继承人,而死亡顺序不同,则继承人的确定会有不同。

这就产生了继承顺序问题,由此,法律才规定出关于死亡顺序的推定。

4、(1)如果调解失败,没有达成协议。

2003年2月26日,赵准备通过诉讼途径保护自己的权利。

此时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已经届满,为什么?诉讼时效没有超过。

因为赵于2002年4月30日请求了调解。

属法定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5、法律案例分析范文如下: 2001年3月,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因患胃癌(亲属因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

8月24日,龚经吴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易人身险,办妥有关手续。

民法案例分析求助首先是监护权问题,如果钱作为赵甲的监护人,的确对赵甲不利时,赵父亲有权向法院请求撤销钱对赵甲的监护权,由法院指定其他监护人。

属于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根据《合同法》52条规定,该行为无效。

承担侵权责任,陈和张恶意串通欺骗马,侵犯了马财产权。

顾马可以要求陈其中一张承担连带责任。

有效,岳属于善意取得。

民法案例分析就是给一个民法案例,民法案例中有多个主体、多个法律关系相互交叉、多种法律责任竞合。

武汉大学出版社经济法第五版第六章课后案例分析答案1、经济法教材P123 案例分析受案法院在受理A公司破产申请前后在程序上是否合法?不合法。

因为:首先,根据破产法规定,债务人及其他主体提出的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时效及其影响

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时效及其影响

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时效及其影响民事诉讼是指由民事主体之间因民事权益纠纷而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的法律活动。

而诉讼时效则是指一旦特定时间期限届满,当事人将无法通过诉讼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本文将探讨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时效及其影响。

一、诉讼时效的定义和作用诉讼时效又称为诉讼时限,是法律规定的一种时间期限,民事主体在特定的时间里行使诉讼权利的期限。

诉讼时效的主要作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约束当事人:诉讼时效约束着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促使当事人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

2. 保证司法效率:诉讼时效的设立能够限制案件的时间延长,有利于加速司法程序,确保司法效率。

3. 维护法律权益:一旦诉讼时效届满,当事人将失去通过诉讼途径维护权益的机会,从而确保法律关系的稳定性。

二、民事诉讼中的常见诉讼时效在民事诉讼中,常见的诉讼时效包括诉讼时效的计算、中断和贯穿整个诉讼过程的终止等。

下面将介绍几种常见的诉讼时效:1. 民事索赔时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普通民事索赔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二年。

即当事人在自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二年内应向法院提起诉讼。

超过二年将无法主张诉讼权利。

2. 租赁合同争议的时效: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涉及租赁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

即当事人在租赁关系终止之日起三年内应向法院提起诉讼。

3. 劳动争议的时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即当事人在知道其劳动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应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民事诉讼时效的影响1. 诉讼权利丧失:一旦诉讼时效届满,当事人将失去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权益的机会,从而导致诉讼权利丧失。

2. 合法权益受侵害:诉讼时效一旦届满,当事人将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能会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3. 法律关系不稳定:诉讼时效的存在确保了法律关系的稳定性,一旦诉讼时效届满,将为关系当事人提供法律保障,确保其法律权益的稳定和有序。

总结起来,诉讼时效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它约束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保障司法效率,维护法律权益,并确保法律关系的稳定性。

诉讼时效和期间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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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
诉讼时效的中断
随时打断随时重计
诉讼时效的延长
法院酌情延长
【考题·单选题】2001年5月5日,甲拒绝向乙支付到期租金, 乙忙于事务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2001年8月,乙因出差遇险 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为20天。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 )。 (2002年试题)
2、说道举证的问题。因为这个借款合同是一个普通债权 债务关系,所以适用正常的举证责任制度,也就是谁主张谁举 证如果你想证明自己不断地在主张债权,那么只能是由你来举 证,债务人没有为此举证的义务;
在实际操作中最简单又有效的留证方法就是在每次主张债 权的时候,如果对方承诺一个还款期限,那么就请对方留个字 据这也是合情合理的。如果对方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则你可以据 此采取诉讼方式解决。
A.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 继续计算
B.诉讼时效中止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 归于无效
C.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不可抗 力的情况和其他障碍,才能中止时效的进行
D.在民法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内,诉讼时效 中止的持续时间没有限制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诉讼时效的中止。 在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况下,中止事由发生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 限仍然有效,等到时效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前后期间合并计算。
四、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区别:
构成要件不同。诉讼时效须同时具备两个要件,即法定期 间的经过和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除斥期间只须 一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
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一般适 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同意权、撤销权等。
法律效力不同。依《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届满以 后,实体权利本身并不因此而消灭;而除斥期间届满后, 消灭的是实体权利本身。

《诉讼时效》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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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如当事人死亡,未成年人等特殊情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的计算。
诉讼时效案例分析
1
合同纠纷的时效
从合同履行之日起2年内提起诉讼,否则将无法完全受理。
2
知识产权纠纷的时效
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事实之日起2年内提起诉讼,否则将无法完全受理。
3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时效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内提起诉讼,过了诉讼时效期限将无法完全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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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诉讼时效是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一个重要规定。随着社会发展,法 律制度越来越完善,对于诉讼时效的认识和运用也越来越深刻。
什么是诉讼时效?
时效的定义
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于法院提 出诉讼的期限,过了期限将不 再受理。
时效的意义
保护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避免过长时间纠纷,保证法律 的权威和效力。
时效的计算方法
以最后一次证据出现的时间为 起点,按照规定的时间限制计 算当事人的诉讼时效。
时效的特殊规定
如有特殊情况,如法律、行政 法规对时效规定有约定的除外。
诉讼时效的中断和延长
中断
当事人申请中断或者法院裁定中断,诉讼时效中断,暂停计算。

民法教案第六章——诉讼时效与期限

民法教案第六章——诉讼时效与期限

第一节诉讼时效(一)一、诉讼时效的概念(一)时效与诉讼时效1、时效的含义。

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地达到一定期间而发生一定财产法效果的法律事实。

对于这一定义,必须作如下理解:(1)时效是法定的。

时效也是一种期限,但与一般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不同,这里所称的时效是法定的。

(2)时效的分类。

时效依其适用的权利和法律效果区分,可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① 取得时效(占有时效)---是适用于物权的时效,我国法律对此未作相应的规定。

② 消灭时效(诉讼时效)---是适用于债权的时效,指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持续到一定的法定期间,其公力救济权归于消灭的时效。

2、我国《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时效属于诉讼时效。

(二)诉讼时效的特征1、诉讼时效属于法律事实。

就时效对民事法律关系的效果而言,时效能导致权利的消灭,应属于法律事实。

时效的期间经过不受当事人意志的控制,就此而言,时效属于事件。

2、诉讼时效属于强制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由法律强行规定,当事人不得约定更改或预先抛弃,所以时效期间属法定期间。

3、诉讼时效的效果是期间与事实的结合。

诉讼时效期间须与一定的事实状态结合才发生一定的效果,亦即无一定事实状态与之结合,就无时效效果的存在,故时效法律效果的发生须与一定事实状态并存而构成法律要件,就此而言,时效又属于法律要件。

4、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

法律基于不同的价值取向,对不同类型的权利规定了不同法定期间,如适用于支配型权利的取得时效、适用于形成权的除斥期间、适用于知识产权的期间等。

而适用于请求权的就是诉讼时效。

请求权须义务人给付才能实现,如请求权人长时间不行使权利,使法律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诉讼时效就有督促请求权人及时行使权利的功能。

(三)除斥期间1、概念。

除斥期间亦称预定期间,是指法律预定某种权利于存续期间届满当然消灭的期间。

法律对除斥期间的规定是分散的,不象对诉讼时效有一个概括性的规定。

如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3条、《合同法》第55条对撤销权,《继承法》第25条第2款对受遗赠表示等的期间的规定,都是除斥期间的规定。

关于时效制度的若干理论问题(上)

关于时效制度的若干理论问题(上)

关于时效制度的若干理论问题(上)关于时效制度的若干理论问题(上)关于时效制度的若干理论问题(上)关于时效制度的若干理论问题(上)编者提按:关于时效制度,我国民法学界长期以来存在着一些不甚明了的理论问题,其中有些问题事实上已经对民事流转活动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柳经纬之文从时效的基本原理到历史源流,从我国既有规定到外国有关法律,从制度设置到操作实施,对这一法律制度作了细致、严谨和全面的考察,尝试着在清楚交待制度设置与原理的基础上,澄清我们所面对的某些困惑。

用心用力与用意,读之必有感悟。

一、关于时效制度的存在理由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一定的期间即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法律事实。

民法上的时效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

因占有他人财物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而取得该财产的权利,称为取得时效。

因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而丧失权利,称为消灭时效。

关于时效制度存在的理由,一般认为有二:一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二是方便案件的处理。

所谓维护社会秩序,是指非所有人占有他人财产或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长久的期间后,即形成相对确定的社会秩序,对于此种社会秩序,法律自有维护之必要,否则势必影响社会之安定。

所谓方便案件的审理,是指法院对于年代久远的案件,常常因为证据材料灭失而难以查明事实,此时如以时效替代证据,对于时效已经届满的案件,一律确认其权利取得或消灭,则可避免当事人举证之困难,亦可方便法院对纠纷的处理。

对于上述两个理由,胡长清先生认为,取得时效偏重于第一个理由,而消灭时效则偏重于第二个理由。

我国民法学界大多也把方便法院审理案件作为时效的主要存在理由之一。

然而,笔者认为,不论是取得时效还是消灭时效,其存在的理由都是出于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方便法院审理案件不足以构成时效制度的存在理由。

因为,所谓案件因年代久远而证据灭失导致查证的困难,只是一种理论假设。

它可能符合某些案件的实际情况,但并非所有的案件都因年代久远而证据灭失,即便证据灭失也并非都无法查明事实。

诉讼时效案例分析

诉讼时效案例分析

诉讼时效案例分析诉讼时效是指在一定的法定期限内,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时限。

在我国民事诉讼中,诉讼时效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

如果当事人在诉讼时效内没有提起诉讼,其诉讼权利将会丧失,无法再向法院主张权利。

因此,诉讼时效的适用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至关重要。

下面,我们通过具体案例来分析诉讼时效的适用情况。

案例一,小明与小红的借款纠纷。

小明和小红之间存在一笔借款纠纷,小明向小红借款10万元,并约定在一年后归还。

然而,一年后小明并未按约定归还借款,小红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明应当归还借款,并判决小明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借款。

然而,小明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仍未归还借款,小红再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时,小明提出异议称,小红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限,应当视为诉讼时效。

对于此案,法院认为小明的异议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借款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限为3年,自借款人应当履行清偿义务之日起计算。

在本案中,小红应当在借款后的3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小红提起诉讼的时间已经超过3年,因此其诉讼请求已经超出了诉讼时效期限,法院不予支持小红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合同纠纷。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存在一份合同纠纷,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货物,并约定在货物交付后30天内支付货款。

然而,货物交付后,乙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乙公司应当支付货款,并判决乙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货款。

然而,乙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仍未支付货款,甲公司再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时,乙公司提出异议称,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限,应当视为诉讼时效。

对于此案,法院认为乙公司的异议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限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在本案中,甲公司应当在货物交付后的2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而甲公司提起诉讼的时间已经超过2年,因此其诉讼请求已经超出了诉讼时效期限,法院不予支持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诉讼时效专题知识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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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诉讼时效期间旳中断
(一)时效期间中断旳概念
中断,指在时效期间行将完毕之际,有与权利人无关 旳事由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其祈求权,法律为保护权利 人而使时效期间暂停计算,待中断事由消灭后继续计算。
(二)时效期间中断旳条件
1、有权利人不能行使其祈求权旳障碍,涉及不可抗力及 其他障碍。
2、此障碍发生在2年旳一般时效期间或1年旳尤其时效期 间旳最终6个月内。
(三)时效期间中断旳效力
☆继续计算旳时效期间假如不足6个月,应否延长到6 个月?
四、诉讼时效期间旳中断
(一)诉讼时效期间中断旳概念
中断,指在有法定事由发生时,此前已计算旳时效期 间全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灭后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中断与中断旳区别:
①发生中断旳原因属于与当事人无关旳客观情况,而发 生中断旳原因系当事人旳行为,亦即取决于当事人旳意 思。
2、有推行期旳祈求权,从推行期到来时起算。
3、无推行期旳祈求权,从权利人可行使权利 之时起算,但23年时效从权利成立时起算。
4、分期推行旳祈求权,从最终一期推行期限 届满之次日起算。
5、物权祈求权旳起算,因祈求权发生旳根据 不同而有区别。
6、标旳为不作为旳祈求权,从义务人有违反 行为之时起算。
(一)概说
民法通则要求了三种时效期间,即一般时 效期间为2年,尤其时效期间为1年,最长时 效期间为23年。
(二)尤其时效期间
《民法通则》第136条要求:“下列旳诉讼 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 补偿旳;(二)出售质量不合格旳商品未申 明旳;(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旳;(四)
1、两种时效期间旳区别
后者起源于裁判官法之出诉期限。 ②构成要件不同 ③法律效果不同 2、相同点 ①均以一定事实状态之存在为前提 ②均以一定时间旳经过为要件 ③均以权利变更为法律效果 (二)有关两种时效异同旳学说 1、统一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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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制度的利益结构分析(一)关键词:诉讼时效/抗辩权/第三人内容提要:诉讼时效涉及权利人、义务人和第三人三方利益,此三方利益形成诉讼时效制度应予处理的利益结构。

本文主要运用法律比较研究的方法对该结构进行分析,认为诉讼时效制度的构造,在权利人方面以权利人与因理论为其构成要件,在义务人方面以拒绝履行权为其表现形式,在第三人方面则授予其独立的对抗利益,以此达成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

诉讼时效制度是时效制度的组成部分,或许也是最重要的部分。

其基本构造在于,正面使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者承受不得请求通过国家强制力实现权利的后果,反面使原负有义务者取得拒绝履行权。

通过这一正一反两方面的效果,诉讼时效制度的功能由此得以实现。

尽管这一制度基本运作逻辑如上,我国自民法通则颁行以来,也通过理论和实践双重努力,并透过以司法解释发展法律的形式逐步丰富并完善了我国的诉讼时效制度,但是,不论是在诉讼时效基础理论方面,还是在制度构造的技术层面,都有很多问题还有待深入研究。

其间诸多问题,均与诉讼时效制度所涉及的利益结构直接相关。

因而,对其作深入探讨,诚属必要。

一、诉讼时效制度的功能预设根据通说,诉讼时效制度源自罗马裁判官法。

1]在罗马法上,有所谓“期限诉讼(actiotemporalis)”和“永久诉讼(actioperpetua)”之分,前者为裁判官诉讼,“其出诉期限为1年,债权倘不于此一年期内起诉,则其诉权消灭(债权亦消灭),此即消灭时效之由来”。

2]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前述1年的期限,仅适用于对人诉讼,且多为罚金诉讼。

所以,它还算不上真正的诉讼时效制度。

直到424年狄奥多西帝为大多数诉讼规定了30年的期限,一般性的诉讼时效制度才建立起来。

3]它不仅适用于对人诉讼(actioinpersonam),也一般性地适用于对物诉讼(actioinrem)。

4]迄至现代各国,尽管在立法体例上有所不同,但都以立法形式确立了一般性的诉讼时效制度。

在大陆法各国,时效制度为实体法制度,有实体权消灭主义、诉权消灭主义与抗辩权发生主义之别。

5]学者认为,采实体权消灭主义的立法以日本为代表,其民法典第167条规定,债权以及所有权之外的其他实体权利均因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而消灭;诉权消灭主义以法国为代表,仅消灭诉权而非实体权利;抗辩权发生主义以德国为代表,时效期间经过后,发生义务人的抗辩权,原权利人的权利仅在义务人主张抗辩时不能实现。

6]诉讼时效制度既有如上效果,其必有制度构造上的一般功能预设。

关于时效制度的功能,学者所述虽略有不同,但其核心认识仍基本相同。

其中,可以郑玉波先生所论为代表。

郑氏认为,时效制度的存在理由约有两端:一是新秩序理宜尊重。

事实状态存续一定期间,则产生信任其为正当的效果,于此建立多层法律关系,而成立一新秩序,如仍维持旧有秩序而破坏新秩序,反因滋扰社会而与法律的本旨不符。

二是旧秩序不足维持。

现时的事实状态虽未必和真实的法律关系一致,但要证实此事实,因年代久远而生举证困难;权利人长期“眠于权利之上”,实不足以加以保护,此与权利滥用和所有权社会化原理相合,故而施予原权利人以时效之消极限制。

7]这两个理由虽然同样适用于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但表现程度有所不同,取得时效方面前者显著,消灭时效方面后者显著。

8]德国民法典“立法理由书”的表述与此也基本相当:请求权消灭时效之原因与宗旨,乃使人勿去纠缠于陈年旧账之请求权。

不过有些事实可能已年代久远,一方亦已长期缄口不提;而今一方却以此类事实为据,向对方主张权利,这是民事交往难以容忍的。

因为时间已使此类事实黯然失色,对方欲举出于己有利之免责事由并获致成功,纵然并非全然不能,亦属难矣。

就常规而言,此类要求或自身并不成立,或已具结完案。

消灭时效之要旨,并非在于侵夺权利人之权利,而是在于给予义务人一保护手段,使其毋须详查事物即得对抗不成立之请求权。

消灭时效乃达到目的之手段,而非目的。

于具体情形,若消灭时效于实体公正有损,即若权利人因消灭时效届满失却其本无瑕疵之请求权,此亦属关系人需向公共利益付出之代价。

盖若权利人于请求权之行使置若罔闻,消灭时效本无发生之由,故权利人于请求权内容之利益,实属微不足道,其因此付出之代价,亦难谓严酷也。

”9]故而,诉讼时效制度的功能预设在于通过保护义务人、限制权利人而维护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虽为抽象价值,但具体表现在个别的民事权义关系之中。

该立法理由书所述有两点特别值得关注:其一,消灭时效之要旨,并非在于侵夺权利人的权利,而是在于给予义务人一个保护手段。

诉讼时效以义务人保护为中心,以此达成公共利益的保护目的,是诉讼时效制度的核心功能。

其技术表现是以时间经过作为权利不存在的代用手段。

其二,权利人与因。

也即,权利人久不行使权利,使他人信其将不再行使权利,这虽然不是肇致对义务人有利证据湮灭的直接原因,但与义务人难以或不能举证仍有相当关系,其既然久不行使权利,也足证权利对其“微不足道”,故纵使因时效使其权利不能实现,对其“亦难谓严酷也”。

针对如上理由,学者存有异议。

曾世雄先生认为,时效制度的存在理由在于,“权利人长时继续享有权利得免于随时备证”。

10]因此,诉讼时效与取得时效一样,仅在权利人利用权利本体保护不足时,才借助消灭时效以排拒干扰。

这个异议(以下称“新说”)和前述观点(以下称“旧说”)迥异之处,在于预设制度功能的立足点截然相反。

“旧说”的证据代用论显系针对义务人而设,11]“新说”则针对权利人而论;12]“旧说”诉讼时效所代用的证据内容是指义务人证明权利人“权利不存在或已消灭”的证据,“新说”代用的则是“权利存在”的证据。

其实,就现时情形而言,无论采纳何种立法,在时效抗辩成立处,并非权利人无证据证明权利存在(相反,权利人提起诉讼,一般都会有此等证据),而是义务人依法提出了时效完成的抗辩。

故此,权利人的权利不能强制实现并非在于权利人无证据证明其权利存在,而在于义务人具有对抗手段。

“新说”不顾此等事实,强以权利人证据不备立论,难称妥当。

原因在其设论前提“权利人长时继续享有权利得免于随时备证”并不成立,因为其逻辑是,为权利人者,不负举证责任。

既然认其为权利人,自然不存在举证问题。

故此前提实为无意义的同义反复。

如认为其是指义务人认为自己不再负有履行的“权利”,则与“旧说”相同,即实际是指义务人取得抗辩权的事实。

这样一来,就又发生因果倒置的逻辑错误。

13]因此,“旧说”仍然值得维持,诉讼时效制度应以义务人的保护为基本关注点。

二、诉讼时效立法例的比较考察如前所述,理论上一般认为,诉讼时效的效果有实体权消灭主义、诉权消灭主义和抗辩权发生主义等立法例。

在这三种立法例下,表面上其分际极为清楚。

但实际上,如考虑诉讼所涉及的特别问题,结果或许有所不同。

首先考察实体权消灭主义。

依此法例,原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在时效期间经过之后当然消灭。

据此,从逻辑推导,纵使义务人不知而未主张时效抗辩,嗣后仍然可以再为主张。

当事人在被强制执行时未知时效经过,执行完毕后仍可本于不当得利请求返还。

14]不过,即便如此,根据《日本民法典》第145条的规定,法官不得依职权援用时效。

因此,因当事人不援用时效,仍可发生已过时效的义务被强制执行的后果。

更有甚者,享有时效利益者可以抛弃其利益,如其明知时效完成而履行,则嗣后不得再主张时效利益。

15]由此可见,就诉讼效果而论,时效完成仍然只发生义务人的拒绝履行抗辩权。

如果义务人不行使该权利甚至抛弃之,原权利人仍可取得其利益。

如此一来,实体权消灭主义和抗辩权发生主义之间的差异就不象表面看上去那么大了。

再观诉权消灭主义。

首先应予辨明者,乃何谓“诉权”。

“诉权”概念在诉讼法理论上有所谓一元论和二元论之分。

一元论者所称诉权,“是指当事人可以基于民事纠纷的事实,要求法院进行裁判的权利”。

16]它是诉讼程序得以启动的要素之一,为一种程序权利。

二元论者认为诉权有程序意义和实体意义两层含义,前者包括原告的起诉权和被告的答辩权。

后者包括原告通过诉讼主张实体权利和被告反驳与反诉的权利。

17]在我国理论上还存在起诉权和胜诉权相区分的诉权说。

胜诉权是指请求法院判决其胜诉的权利。

如果视诉权为程序权利,则诉权的有无仅与诉讼效果相关,实体效果仍需另行确定。

如果视诉权兼具实体法效果,为在诉讼中主张实体权利,也必须确定该权利主张是否应给予保护的根据或标准。

就《法国民法典》第2262条来看,其称“无论对物诉讼还是对人诉讼,时效期间为30年”,并无“诉权”概念的任何影子。

反之,该法第2224条规定了时效得于诉讼进行至任何程度时提出,且没有提出时效抗辩的人,依具体情形可推定抛弃时效利益。

第2223条规定法官不得依职权援用时效之效果。

也就是说,在实体法上,时效完成只发生市民法债务消灭,自然债务发生的效果。

据此,法国法上诉讼时效的效果,仍然是实体法上的,其丧失的仍是债权的强制执行力,并且其效果需由义务人提出时效抗辩的主张才能发生。

时效完成后,既然成立自然债务,义务人所为履行就不发生返还问题。

于是,法国民法典所采立法更接近于抗辩权发生主义。

认为法国民法典采“诉权”消灭说,显然只着眼于“诉讼”用语,没有关注其他相关规定,理由构成似有不足。

18]倒是1922年《苏俄民法典》第44条之规定,即起诉权逾法定期间而消灭,可谓为“诉权消灭主义”之代表。

除此特例,似再无其他类似法例。

该法例经1964年苏俄民法典更改为产生义务人拒绝应诉的权利,19]在效果上与抗辩权发生主义相似,然而就拒绝表示对诉讼程序的影响而论,仍应以归类为诉权消灭主义为当。

通说认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属于所谓胜诉权消灭主义。

时效届满后,权利人仍享有起诉权,只是丧失胜诉权。

如果说《民法通则》使用的用语“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其文义尚不明确,那么2003年最高法院发布的《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第四项的规定则不存在这个问题,它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其(原告——引注)诉讼请求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肯定了起诉权而否定了胜诉权。

不过,胜诉权概念涉及的只是诉讼本身的问题,它决定不了诉讼时效在实体法上的效果。

如认可私权行使自由原则,就断无法院依职权适用诉讼时效之效果的理由。

纯粹从诉权角度规定诉讼时效的效果,反而遮蔽了民事权利的私权性质,因诉权公权性质而给法官主动介入私权关系的争执提供了可能性。

所以,任何诉权效果说,不论其持守何种理由,如不顾及诉讼时效在实体法上的效果设定,都注定是不完整的。

正是由于这个原因,绝大多数国家立法明定法官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就在于贯彻私法自治理念(在民事诉讼中体现为处分原则)。

就抗辩权发生主义而论,就诉讼时效完成的效果,为发生债务人拒绝给付的权利,以此反面限制权利人的权利。

相比于实体权消灭主义,它借助抗辩权须主张才生效,以及不知时效而履行亦发生履行效果的规定,将诉讼时效对权利人的影响降至最低程度,并且使义务人的履行效果更加确定,不致发生履行后返还问题,制度优势较为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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