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理工学院学生违反考试纪律的处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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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理工教…2012‟42号

关于印发《常熟理工学院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的处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部门:

《常熟理工学院学生违反考试纪律的处分规定(试行)》已经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常熟理工学院

2012年9月2日

主题词:学生处分规定通知

常熟理工学院教务处2012年9月2日印发

常熟理工学院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的处分规定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法规规定及《常熟理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具有我校全日制学籍的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考试、水平测试、学科竞赛等,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对违反考试纪律的学生,学校依据本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可分为四种: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四条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为考试违纪:

1.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不按指定位置就座,经监考人员劝阻无效的;

2.未按要求将书包、书籍、笔记等交到指定地点并不听劝告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干扰考场秩序,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

5.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6.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互借文具的;

7.开卷考试时,擅自借用他人书籍、笔记、资料和计算器等物品的;

8.携带通讯工具或其他有记忆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进入考场,在考前未主动上交,在考试过程中被发现的;

9.为违纪或作弊行为掩盖事实的;

10.他人拿取自己的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未加拒绝也未报告的;

11.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12.违反考试要求擅自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带出考场的;

13.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14. 其它违反考试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五条考生违反第四条1-3项内容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违反第四条4-14项内容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六条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电子设备的;

2.在课桌、墙面或身体上、衣服上、文具上等处写有与考试内容有关资料的;

3.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的;

4.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5.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以及作弊证据的;

6.故意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7. 利用上厕所等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的;

8. 在考试中故意将试卷带出考场的;

9. 在考试中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10.请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的;

11.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电子接收装置的;

12.在考试过程中向考场内他人发送与考试内容相关信息的;

13.使用不正当手段更改试卷答案或考试成绩的;

14.窃取或传播试卷或答案的;

15.参与共同舞弊策划的(三人或三人以上为共同舞弊);

16.其他恶劣作弊行为的。

第七条考生违反第六条1-8项内容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违反第六条9-16项内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学生涉及考试违纪或作弊,所考课程成绩以零分计,成绩栏内注明“违纪”或“作弊”字样,并不得参加补考,必须重修。

累加一次考试违纪或作弊的,给予加重一级处分。

如果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等级考试、水平测试、学科

竞赛等发生违纪或作弊的,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1-2年的处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九条考试违纪、作弊处理程序

1. 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此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生发生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各学院要立即上报,及时处理。

2. 监考人员或巡视员发现违纪、作弊学生后,应当场立即收缴证据和试卷,终止该生考试,填写考场记录表或巡考记录表,并及时向学院或教务处汇报。

3. 学院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并由学生写出书面检查。学院将有关证据、学生检查、监考记录表复印件及学院初步处理意见原则上当天上报教务处。

4. 教务处复核后,经学校批准,及时将相关材料转交学生处。

5. 学生处以正式文件通报处理决定。

6. 学生因考试违纪、作弊处理的决定存入本人档案,并由学生所在学院通知学生家长。

第十条学生申诉

1.违纪、作弊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常熟理工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简称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2.对学生本人的申诉,学生申诉委员会有责任进行复查。

3.学生申诉委员会调查及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发文并校内通报或公布。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实施。原《常熟理工学院学生违反考试纪律的处分规定(试行)》(常理工教…2005‟1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其它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并按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规定的精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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