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的区别
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的区别
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从领海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缘的距离不超过350海里
不享有领土主权,只享有某些主权
沿海国有在其大陆架上开发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任何国家未经沿海国同意不得在该沿海国的大陆架上从事开发资源的活动
比较外交特权与豁免和领事特权与豁免:
2.外交人员和领事人员都享有管辖上的豁免。包括刑事管辖豁免、民事和行政管辖的豁免。但是对于外交人员或者领事主动提起的诉讼而引起的反诉不能享有管辖的豁免。对于领事人员的管辖豁免存在不同于外交人员的例外:一是因为领事官员并未明示或者默示以派遣国代表的身份而订立契约所发生的诉讼除外;二是第三者因为车辆、船舶或者航空器在接受国境内所造成的意外事故而要求损害赔偿的除外;
外交特权与豁免
领事特权与豁免
概念
外交是指国家互相在对方首都设立使馆并通过它们进行交往的关系
领事是一国为了实现其对外政策,经另一国同意派驻在该国一定地点,以便在该国一定区域内执行领事职务的人员
联系一:
馆舍的特权与豁免
1.馆舍都不受侵犯。馆舍是指供外交使馆以及馆长寓所只用或者领事馆所用的建筑物或者建筑的各部分以及其附属的土地。对于馆舍得保护,接受国都负有安全的责任;
馆馆舍不得侵犯方面
使馆馆舍不可侵犯是绝对的:1、接受国非经使馆馆长许可,不得进入使馆馆舍;
2、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他财产与使馆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
领馆馆舍不得侵犯是在一定限度内的,具体表现在以下三点:
1、接受国官员未经同意不得进入领馆馆舍中专供领馆工作之用的部,馆舍的其余部分不包括在内,而使馆则是规定不得进入使馆馆舍;
2、外交代表以私人身份而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之继承事件之诉讼;
海洋法中对海洋区域的划分
6、大陆架
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 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 的海床和底土。(注意不含海水带)
外缘的两个标准: (1)从领海基线量起如果自然延伸部分不足200海
里的,扩展至200海里; (2)自然延伸如果超过200海里,则最多不得超过
(一)海洋法概论
概念
(1)海洋法是确立海洋区域的法律地位, 规范各国在海洋活动中有关行为的国际法 分支。
(2)海洋法就是关于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 以及各国在各种海域从事各种活动的原则、 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
历史发展
共有之物 → 海洋割据 → 海洋自由论与闭海论领海制度与公海制度 → 1958年海洋法 → 1982年海洋法
1、领海基线
是划分和确定各海洋区域的起算线。
领海基线
正常基线
直线基线
直线基线
2、内海
内海是指领海基线以内的海域,包括内陆 海、内海湾(包括历史性海湾)、内海峡 和其他位于海岸与领海基线之间的海域。
内海与内水的区别:
内海 内水
内水还包括: 内陆河流、
湖泊等
3、领海
思考:内陆国 家有领海吗?
领海是一国领海基线以外毗连一国领陆或 内水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其宽度不得超 过12海里。(我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
领海是一国领土的一部分,其水体部分、水域上 空和水域下的底土都处于一国主权支配之下,领 海仅指水体部分。
领海的外部界限通常采用如下方法划定: (1)交圆法;(2)共同正切线法;
(3)平行线法。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被认为 是最全面完整的海洋法法典。
海洋法的内容
毗连区和临界海域的区别
毗连区和临界海域的区别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相关规定,海域的划分从内海开始向外延伸依次是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见图一所示。
图一1.领海领海,是指沿海国主权管辖下的与其海岸或内水相邻接的一定范围的海域。
从海基线量起12 海里的水域是我国的领海,它和陆地领土一样都是我国的领土。
对于领海,沿岸国可制订法律规章加以管理并运用其资源。
外国船舶在领海有“无害通过”权,就是一个船只在不损害沿海国国家和平以及安全的前提下,可以自由通过。
但是对于军事船只来说,只有在沿海国的许可下,才可以通过。
我国有四大领海,从北到南依次为渤海、黄海、东海和南海。
2.内海内海指的就是四周被大陆或岛屿、群岛所包围,但是有狭窄水道或海峡与大洋相通的海域,我国的渤海就是内海。
内海属于一个国家的领土,内海之内沿岸国有权制订法律规章加以管理,而他国船舶无通行之权利。
领海基线:内海和领海的分界线叫领海基线,通常是沿海国的大潮低潮线。
低潮线是指海水在海岸上退落的最低界线。
3.毗连区又称“连接区”、“特别区”,它是指在领海基线以外24 海里到领海之间的海域。
毗连区是由沿海国加以特殊管制的区域,并不享有主权,只有某些特殊的管制权,比如进行反走私、反偷渡等涉及到海关、财政、移民等违法行为。
大家注意,沿海国对毗连区的管制只包括领土和领海,不包括毗连区上空。
毗连区既不属于国家领水的一部分,也不属于公海领域。
4.专属经济区又称经济海域,是指国际公法中为解决国家或地区之间的因领海争端而提出的一个区域概念。
专属经济区是指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二百海里(370.4 公里),除去离另一个国家更近的点。
在这一区域范围内沿海国对其自然资源享有主权权利和其他管辖权,而其他国家也享有航行、飞行的自由,但这种自由应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符合国际法的其它用途,比如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等。
海洋法考点整理
1、基线是一国领海与海岸或内海水之间的分界线,也是测算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宽度的起算线。
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2、正常基线(normal baseline)就是海水退潮时退到距离海岸最远的那条线,即沿岸的低潮线。
3、直线基线(straight baseline) (折线基线)就是在大陆沿岸突出处和岸外岛屿最外缘选定一系列适当的基点,在这些基点之间连续地划出一条条直线,这些直线构成的一条沿着海岸的折线就是直线基线,所以直线基线也被称为折线基线。
4.内水(internal waters ):广义的内水和狭义的内水(即内海);狭义的内水仅指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海域,即内海水;广义的海水既包括内海水,还包括一国陆地领土内的水域,即内陆水。
内水的法律地位:内水是沿海国领土的组成部分,国家对其有排他的,完全的主权(排他的管辖权。
)(1 )沿海国有权制定有关内水的法律和规章制度( 2 )一切外国船舶未经沿海国许可不得进入内水(3 )外国商船如果获准进入一国内水,必须按照该国法律和规章驶入该国指定的港口,但是注意两个例外:一是外国遇难船舶的临时避难行为。
二是基于条约义务,各国也常准许外国商船驶入内水.( 4 )外国军用船舶必须通过外交途径办理一定顺序,才能进入一国内水。
( 5 )沿海国对于进入内水的外国船舶享有属地管辖权。
5.海湾是指海洋深入陆地而形成的明显的水曲。
但只有当水曲的面积大于或等于以水曲曲口宽度为直径所划的半圆时,这样的水曲才能称为海湾。
6.历史性海湾是指那些沿岸属于一国,其湾口虽然超过领海宽度的二倍,但历史上一向被承认是沿岸国内海的海湾。
7.(英)领海是指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形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
我们可以将领海定义为邻接国家领陆,内水和群岛水域的,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的一定宽度的海域。
8.(英)《海洋法公约》第3条对领海宽度问题作了如下规定: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直至从按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十二海里的界限为止。
第五章海洋法(1)
第二次海洋法会议(1960.3.17~4.27召开于日内瓦,88 国参加)争论激烈,未获任何结果。 第三次海洋法会议(1973.12.3~1982.12.10召开于纽约, 先后参加会议的有167个国家以及民族解放组织、国际组 织、未独立领土等50多个单位。)最后签订了《联合国海 洋法公约》。
事件发生后不久,同年11月13日,英国海军未经 阿尔巴尼亚同意,单方面强行到海峡属于阿方的 领水扫雷,发现22颗德国制式水雷。但英国海军 的行动遭到阿方的强烈抗议。紧接着,英国政府 将这一事件提交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控告阿尔巴 尼亚在盟国海军当局已经进行过扫雷工作之后, 又敷设水雷或允许第三国敷设了水雷,要求追究 阿方责任。1947年4月9日安理会通过一项决议, 建议有关国家应立即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的规 定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来解决。1947年5月22日, 英国单方面向国际法院起诉。
1、港口的法律地位:港口属于港口国内水的一部分,受 国家主权的管辖。 2、港口(海港)的范围:通常从港口深入大海最远处的 永久性建筑(如防波堤)算起,包括水域和陆域。 水域包括:港口所占有的水面和水下、航道、锚地与泊位、 汊港支流以及与海港将来发展有关的贴近水域。 陆域包括:港口所占有的土地与该地区的岸线、码头、仓 库、机械设备、危险品堆存区、燃料存放区及添油设备、 修船厂、船坞、有关港口工程建筑、淡水供应基地、灯塔 标志等。我国海港的主管机关是港务监督。
四、现代海洋法的基本特点
1、具民主性、进步性 2、具科学性、先进性 3、规模化、法制化
第二节 内水、领海、毗连区
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的区别
管辖豁免方面
外交代表之无例外的刑事豁免,仅仅规定了以下三种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例外:
1、关于接受国境内私有不动产之物权诉讼;
外交人员和领事人员都享有私人行李不接受检查的权利。但是领事人员的行李在有重大事由的情形下,可以要求检查,但是应该在领事或者家属在场的情况下检查;
对于特权或者豁免得放弃都必须由派遣国作出明示书面的表示
区别
使用国旗国徽方面
大使馆的交通工具没有此限制
领馆的交通工具上,只有在执行公务时方可悬挂派遣国国旗和展示国徽
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的区别:
概念
范围
法律地位
享有权利
内水
内水是指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一切水域
领海基线以内
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国家对其拥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沿海国主权管辖部分,外国船舶和飞机非经许可不得进入
领海
领海是沿海国陆地及其内海以外邻接的处于其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
不超过领海基线外12海里
外交人员和领事人员都享有作证义务的免除的权利。外交人员不仅没有被迫在法律程序中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而且没有提供证词的义务。但是对于领事人员除了对其执行职务所涉及的事项没有作证或者提供有关公文或者文件的义务外,在可能的情况下可以在领事馆录取证言,但是不得强制实施;
外交人员和领事人员都有捐税和关税的免除的权利。主要是免除个人所得税和私人用品的关税的免除;
馆馆舍不得侵犯方面
使馆馆舍不可侵犯是绝对的:1、接受国非经使馆馆长许可,不得进入使馆馆舍;
领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
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的区别:概念范围法律地位享有权利内水内水是指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一切水域领海基线以内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国家对其拥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沿海国主权管辖部分,外国船舶和飞机非经许可不得进入领海领海是沿海国陆地及其内海以外邻接的处于其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不超过领海基线外12海里属于国家领土,沿海国对其享有主权,及于领海上空、海床、底图沿海国享有自然资源所有权和专属管辖权;海上航行和空中飞行管辖权;海洋科学研究专属权;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管辖权;国防保卫权毗连区毗连区是领海以外邻接领海,沿海国在其中对其特定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一带海域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不是国家领土,国家不享有主权,只在其范围内行使特定管制,但不包括毗连区上空沿海国可行使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等行政管辖权力专属经济区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自领海基线量起宽度不超过200海里的海洋区域自领海基线量起宽度不超过200海里不拥有领土主权,只享有公约约定的某些权利(以开发自然资源为目的的)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和建造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及从事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力。
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从领海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缘的距离不超过350海里不享有领土主权,只享有某些主权沿海国有在其大陆架上开发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任何国家未经沿海国同意不得在该沿海国的大陆架上从事开发资源的活动大陆架公海350海里。
第七章 国际海洋法1
• 2、公海上管辖权
A.船旗国管辖 B.普遍管辖:海盗、非法广播、贩运奴隶和毒品
• 1、甲国船东的货轮“欢乐号”(在乙国注册)在丙
国港口停泊期间,非丙国籍船员詹某和卡某在船舱 内因口角引发斗殴。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则和实践, 下列判断哪些是正确的?(2004 多选 BD) A.丙国通常根据詹某或卡某的请求,对该事件进行 管辖 B.丙国通常根据该船船长的请求,对该事件进行管 辖 C.丙国通常根据甲国驻丙国领事的请求,对该事件 进行管辖 D.丙国通常根据乙国驻丙国领事的请求,对该事 件进行管辖
• 2、大陆架及其法律制度
如果从领海基线量起到大陆边外缘距离不足200海 里,则扩展至200海里;超过200海里,则不得超 出从领海基线量起350海里。 A.以开发目的行使主权权利 B.沿海国的权利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性占领或任何 明文公告 C.拥有人工的法制地位 E.架设管道并不损害他国利益 F.缴纳费用,发展中国家在某些条件下可免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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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甲国军舰“克罗将军号”在公海中航行时,
发现远处一艘名为“斯芬克司号”的商船,悬 挂甲国船旗。当“克罗将军号”驶近该船时, 发现其已换挂乙国船旗。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 则,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07 多选) • A.“斯芬克司号”被视为悬挂甲国船旗 的船舶 • B.“斯芬克司号”被视为具有双重船旗 的船舶 • C.“斯芬克司号”被视为无船旗船舶 • D.“斯芬克司号”被视为悬挂方便旗的 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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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甲国的一个航海航空爱好者组织“碧海蓝天协会”
准备进行一次小型飞机“蓝天号”和赛艇“碧海号” 的海上联合表演,计划涉及我国的领海和领海上空。 对此,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和我国的相关法律, 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2002 多选ABD) A.“蓝天号”飞行表演如在我国领海上空进行,必 须得到我国的允许 B.“碧海号”赛艇表演如果在我国领海中进行,必 须得到我国的允许 C.“蓝天号”在前往表演空域途中,如果仅仅是以 通过为目的,从而飞过我国的领海上空,则无须得 到我国的许可 D.“碧海号”在前往表演海域的途中,如果仅仅是 以通过为目的,从而穿越我国的领海,则无须得到 我国的许可
国家管辖海域包括哪几部分
国家管辖海域包括哪几部分
佚名
【期刊名称】《四川建筑》
【年(卷),期】2014(34)1
【摘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将世界海域分为国际共管海域和国家管辖海域。
国家管辖海域包括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我国主张的管辖海域面积约为三百万平方公里。
毗连区指连接领海并在领海之外具有一定宽度的海域。
毗连区的宽度从量算领海宽度的基线算起,不超过二十四海里。
专属经济区的范围是从领海基线量起向海二百海里的海域,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自然延伸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海土。
沿海国可享有二百海里的大陆架,最大可以有条件申请延伸至领海基线起三百五十海里。
【总页数】1页(P190-190)
【关键词】海域面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管辖;领海基线;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宽度;沿海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P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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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域划区管理工具的类型、划区标准及管理机制 [J], 何海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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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之间的关系
国际法结课论文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之间的关系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之间的关系摘要: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是容易混淆的概念,这两个概念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两个重要制度,由于专属经济区制度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里被明确确立,国际社会对海域划界应该适用的原则产生了极大的争论,虽然两者在一些地方有些相同的含义,但两者毕竟是两个不同而且独立的制度,专属经济区制度不能完全的取代大陆架制度,两者在制度的形成时间、管辖权的地域范围、管辖权的确立基础、“土地权利”的含义、剩余权力的解决方式等方面有着很大不同。
关键词:专属经济区;大陆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管辖权1、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含义与现状。
专属经济区(exclusive economic zone;EEZ )沿海国在其领海以外划定的一定宽度的经济区。
宽度自领海基线起算,为200n mile,故常泛称200n mile专属经济区。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有权在其毗邻领海外,从领海基线量起最大宽度不超过200海里的特定法律制度的海域,沿海国对该区内的水覆水域、海床和底土的自然资源(生物和非生物)的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的主权权利等,对人工岛屿、海洋科学研究和海洋环境保护拥有管辖权。
其他国家在该区内的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不受限制。
科技的发展、人类对海洋的广泛利用,使海洋在沿海国的国民经济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而海洋的开发程度也越来越深。
当人类的开发活动违反了一定的规律、超过了一定的限度时,海洋环境的破坏就不可避免地将要发生。
目前在专属经济区内的开发活动就面临着这些问题:渔业资源、环境污染、航运混乱、军事活动。
大陆架(continental shelf) 是大陆向海洋的自然延伸,通常被认为是陆地的一部分。
又叫“陆棚”或“大陆浅滩”。
它是指环绕大陆的浅海地带。
大陆架含义在国际法上,指邻接一国海岸但在领海以外的一定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沿岸国有权为勘探和开发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其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
论述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之间的关系
论述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之间的关系摘要: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是容易混淆的概念,这两个概念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两个重要制度,由于专属经济区制度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里被明确确立,国际社会对海域划界应该适用的原则产生了极大的争论,虽然两者在一些地方有些相同的含义,但两者毕竟是两个不同而且独立的制度,专属经济区制度不能完全的取代大陆架制度,两者在制度的形成时间、管辖权的地域范围、管辖权的确立基础、“土地权利”的含义、剩余权力的解决方式等方面有有着很大不同。
关键词:专属经济区;大陆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管辖权。
一、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制度的区别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制度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在设立时期与管辖范围上的区别。
(1)在成型的时间上,大陆架制度的成型(1958年)先于专属经济区制度(1982年)约24年;如果从两制度的条约生效年份来看,则大陆架制度较专属经济区制度早30年。
(2)从范围与空间来看,在范围上,专属经济区制度管辖从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内的自然资源,即主要管制其生物资源,采纳了“距离标准”;而大陆架管辖最远至350海里或2500米等深线外100海里内的非生物资源,采纳了陆地支配海洋原则的“自然延伸标准”。
可见,大陆架制度管辖的海底范围比专属经济区制度宽广。
在空间上,专属经济区的管制对象涉及海域的水体及其海床和底土,而大陆架只管制其海床及其底土,可见,专属经济区制度管辖的对象更为丰富。
(3)从实施来看,专属经济区的设立需要国家宣布,即需要相关明示行为予以实现;而大陆架属国家固有的,不需要国家的明示行为。
2.在法律地位上的区别。
国际社会对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的争论,主要存在以下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200海里经济水域应受沿海国的完全管辖,旨在扩张国家管辖范围,主要代表性国家为巴西、阿根廷、巴拿马、秘鲁等,所谓的“国家领域说”。
第二种观点认为,沿海国应对邻接领海属于公海区域的200海里经济水域具有一定的优先权或特别权限,旨在维持传统的公海自由原则,主要代表性国家为前苏联和日本,所谓的“优先权限说”。
第三节我国的海洋权益
③
⑤
①
④ ②
①内水:是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水域,包括沿海国沿岸的河口、港口、海湾、海峡等。 ②领海:是指沿海国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
最宽不超过12海里。 ③毗连区:从领海基线量起,向海宽度不超过24海里。 ④专属经济区:是在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 ⑤大陆架的外部界限:若其自然延伸不足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若其自然延伸超过200海里,
则一般不应超过350海里。
【探究活动1】阅读教材83~85页及上图,掌握海域划分及所在国 和他国享有的的海洋权益
海域划分 范围
所在国权利
他国权利
领海 领
海 毗连区 基
线 专属经济区 向
外
领土的一部分,完 外国商船无害通过 全主权
外国船只和飞行器 自由进入
大陆架
公海与国际 沿 海 国 海底 管 辖 外 的区域
1、我国的海洋权益:
“我国享有的主权和管辖权的海域”:12海里宽度
的 领海 ,总面积约37万平方千米; 200海里宽度的 专属经济区 和 海底大陆架 ,总面
积约300万平方千米; “人类共享部分应有份额”:在 公海 、国际海底、极
地等人类共享部分中应有份额;在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海洋法复习资料
海洋法复习资料名词解释,毗边区:是指沿海国在毗连其领海的一定范围内,为对其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等类事项行使管制而设置的区域。
,专属经济区:国家领海之外,并邻接领海的一定宽度的水域,专属经济区的宽度,从领海基线算起不超过200海里。
,过境通行制:过境通行制度适用于两端都是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国际航行的海峡。
过境通行制度允许任何外国船舶通过,同时也允许外国飞机在海峡上空飞越。
,海湾:海洋深入陆地较深,入口较小的明显水曲,该水曲面积应大于以入口宽度为直径所做的半圆的面积 ,无害通过权: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安宁和正常秩序的条件下,拥有无需事先通知或征得沿海国许可而连续不断地通过其领海的航行权利。
,大陆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公海:内海、领海、专属经济区、群岛水域以外的全部海域。
,公海自由:公海自由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
公海六大自由为航行自由、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捕鱼自由、建造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科学研究的自由。
,登临权:一国的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得到正式授权,有清楚标志可识别的政府船舶或飞机,对公海上的外国船舶(军舰等享有豁免权的除外),有合理根据认为其行为符合《海洋法公约》所列不法情况(海盗、贩毒、非法广播、船舶无国籍)时,拥有登船检查和采取相关措施的权利。
,紧追权:沿海国拥有对违反其法规的,并从该国管辖范围的海域向公海行使的外国船舶进行追逐的权利。
国际海底区域: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底土,及国家领土、专属经济区以及大陆架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底土。
,领海基线:是一国的领海与海岸或内水(内海)之间的界限,即测定领海宽度的起算线。
国际上采用的领海基线有三种:a.正常基线;b.直线基线;c.混合基线。
,内海:是指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海洋水域。
包括a.海湾、海峡、海港、河口湾;b.测算领海的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水域; c. :被陆地所包围或通过狭窄水道连接海洋的海域。
领海与专属经济区的异同
比较领海与专属经济区的异同一、不同点:1、定义不同:领海是指一国领海基线以外毗邻一国领陆和内水的一定宽度的水域;专属经济区是指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自领海基线量起宽度不超过200海里的海洋区域。
2、范围不同:领海是领海基线以外小于等于12海里的水域;专属经济区是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00海里的水域3、法律地位不同:领海属于国家的领土,沿海国对其享有主权;专属经济区不属于国家领土,不是自然存在的权利,沿海国对其不享有主权,只对其享有某些权利。
4、包含的内容不同:领海包括领海的上空、水域及其海床和底土;专属经济区包括海床、底土及其上覆水域,不包括上空。
5、沿海国的权利和管辖权不同:对于领海,沿海国对于发生在其领海内的一切刑事和民事案件都有司法管辖权。
但是,为了一般的航行利益,国际上形成的习惯是,沿海国一般不再通过其领海的外国船舶上刑事刑事管辖权,除非(1)罪行的后果及于沿海国,(2)罪行属于扰乱当地安宁或领海的良好秩序,(3)经船长或船旗国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请求,(4)为取缔违法贩运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质所必要。
民事管辖权也受到一定的限制。
它不应为对外船舶上某人行使民事管辖权的目的而停止船舶的航行或改变其航向,也不得为任何民事诉讼目的而对在其领海内停泊或驶离内水后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实施执行或逮捕的。
另外,沿海国享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专属管辖权,海上航行和空中飞行管辖权,海洋科学研究的专属权,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国防保卫权和战时中立权。
对于专属经济区而言,沿海国对其专属经济区具有勘探、开发、使用、养护、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的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从事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等经济性开发和勘探活动的主权权利。
对人工设施的建造使用、科研、环保等的权利;也享有管辖权,包括登临、检查、逮捕和进行司法程序的权利。
5、他国对其权利的不同:对于领海而言,外国船舶在领海中享有无害通过权。
无害通过或无害通过权是指外国船舶(我国不允许军舰无害通过)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安宁和正常秩序的条件下,拥有无须事先通知或征得沿海国许可而连续不断的通过其领海的航行权利。
国际法论述题
论述题1、试述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相互关系相同之处: 1、两者都是国家管辖范围的海域2、行使的都是以勘探和开发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3、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管理、操作和使用都享有管辖权4、从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范围内,两者是一个重叠的区域.。
不同之处:1、两者范围上有所差别专属经济区的最大宽度为200海里,则大陆架可以超过200海里而达到350海里或2500米等深线外100海里;2、两者权利所及的范围不同沿海国对大陆架的主权权利限于海床和底土的矿产资源等非生物资源以及定居种的生物,而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则不仅包括200海里区域内大陆架的权利部分,还包括对上覆水域的生物资源的勘探、开发、养护、管理享有主权权利,以及对海洋科学研究和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享有管辖权;3、权利的依据不同沿海国对大陆架区域的权利,是根据事实本身从一开始就有的,是沿海国的“固有权利”。
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并不是根据事实而存在的,因此,沿海国的专属经济区必须经过宣告,通过“主张”才能取得。
2、论述领海的法律地位领海的法律地位领海是指沿海国陆地领土和内水以外邻接的处于其主权下的一带海域;对于群岛国而言是指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处于其主权之下的一带水域。
领海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受国家主权的支配。
国家对领海当主权就是领海主权。
国家对领海的主权是不需要宣告的。
领海主权处于沿海国的主权之下及于领海当海域,上空以及海底和底土。
根据国际法,领海主权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领海上空的主权,外国飞机未经允许不得进入领海上空。
2、领海内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专属权利。
沿海国对领海内一切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享有专属权。
3、领海的立法权。
沿海国有权制定关于领海的资源开发利用、海洋环境保护、卫生、航行等法规。
4、领海的沿海航运权。
沿海国享有沿海航运的专属权利。
5、领海的属地管辖权。
沿海国在领海享有属地最高权,领海内的一切人和事物均受沿海国管辖。
海洋国土的概念
海洋国土的概念海洋国土是指一个国家所拥有的海洋领土,包括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它是一个国家在海洋上行使主权和管辖权的范围,拥有海洋资源及能源、保护和管理海洋生态环境的权利和义务。
海洋国土的概念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和经济价值,对于一个国家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
首先,海洋国土的概念包括了领海。
领海是国家陆地边界以外的海域,具有独立的主权和管辖权。
根据国际法,领海的宽度通常为12海里,国家在这个范围内具有自主权、标志权、航权、资源权等,其他国家必须尊重其主权和管辖权。
其次,海洋国土概念中包括了毗连区。
毗连区是指领海以外延伸至大陆架边界的海域,它是国家主权和管辖权的延伸。
根据国际法公约,一个国家可以主张毗连区权益,并在这个区域内行使管辖权和开发资源。
第三,海洋国土概念还包括了专属经济区。
专属经济区是指从领海外部至200海里之间的海域,这一区域在国家主权和管辖权下,国家拥有以开发、保护利用自然资源和构成海洋生态环境为目的的主权权益,包括海底及其底下的地壳和自然资源。
最后,海洋国土概念还涉及大陆架。
大陆架是指陆地延伸至河口线外的地壳延伸,包括大陆架地壳、大陆坡、大陆边缘和大洋地壳。
国家在大陆架上具有开发和管理自然资源(如能源、矿产等)的权利和义务。
海洋国土在现代国家的发展中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和经济价值。
首先,海洋国土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拥有海洋国土,国家可以维护自己的领土完整和国家安全,防范潜在的海洋威胁。
其次,海洋国土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
海洋国土蕴含着丰富的自然资源和能源,如石油、天然气、矿产等,可以支撑国家的能源经济和工业发展。
同时,海洋国土还拥有丰富的渔业资源和旅游资源,为国家带来财富和发展机遇。
此外,海洋国土还对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海洋国土包含了丰富多样的生物资源和生态系统,维护海洋环境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在海洋国土上有责任制定并执行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政策和法律,保护和维护海洋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
国际法
1.论述海洋法公约关于大陆架、专属经济区的规定专属经济区(exclusive economic zone;EEZ )沿海国在其领海以外划定的一定宽度的经济区。
宽度自领海基线起算,为200n mile,故常泛称200n mile专属经济区。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有权在其毗邻领海外,从领海基线量起最大宽度不超过200海里的特定法律制度的海域,沿海国对该区内的水覆水域、海床和底土的自然资源(生物和非生物)的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的主权权利等,对人工岛屿、海洋科学研究和海洋环境保护拥有管辖权。
其他国家在该区内的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不受限制。
科技的发展、人类对海洋的广泛利用,使海洋在沿海国的国民经济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而海洋的开发程度也越来越深。
当人类的开发活动违反了一定的规律、超过了一定的限度时,海洋环境的破坏就不可避免地将要发生。
目前在专属经济区内的开发活动就面临着这些问题:渔业资源、环境污染、航运混乱、军事活动。
大陆架(continental shelf)是大陆向海洋的自然延伸,通常被认为是陆地的一部分。
又叫“陆棚”或“大陆浅滩”。
它是指环绕大陆的浅海地带。
大陆架含义在国际法上,指邻接一国海岸但在领海以外的一定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沿岸国有权为勘探和开发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其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
大陆架有丰富的矿藏和海洋资源,已发现的有石油、煤、天然气、铜、铁等20多种矿产;其中已探明的石油储量是整个地球石油储量的三分之一。
二、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联系。
二者同是沿海国行使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方面的主权权利的区域。
二者都不影响其上覆水域的法律地位。
在离岸200海里范围内,大陆架即专属经济区的海床和底土。
1.设立目的:均为完满沿海国之经济主权; 2.沿海国权利属性:二者皆在范围内享有主权权利;3.权利冲突的的解决:由于海岸线的复杂崎岖,各国对权利领域的划分始终存有争议,就需依照联合国海洋法,协商解决;4.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都享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人教版高中地理选修2《第三节 维护海洋权益 加强国际合作》_4
6.3 维护海洋权益加强国际合作【课标要求】1.区别内水、领海、毗连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和公海等概念;2.根据有关资料,归纳我国海洋国情的基本特点,说明维护我国海洋权益的重要意义;3.举例说出建立和维护国际海洋秩序的重要性【教学目标】1.了解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和公海等概念;2.归纳我国海洋国情的基本特点,说明维护我国海洋权益的重要意义;3.举例说明建设和维护国际海洋秩序的重要性;4.树立人类共同拥有一个海洋的意识,为今后开发海洋,保护海洋,促进人类与海洋的共生与协调发展打下基础。
【教学重点难点】1.区别内水、领海、毗连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和公海等概念2.理解维护我国海洋权益的重要意义【教学过程】导入:2013年钓鱼岛争端,是自2012年日本政府以20.5亿日元(人民币1.66亿元)从栗原弘行手中“收购”钓鱼岛及附属岛屿南小岛、北小岛之后,日本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当局就钓鱼岛主权归属展开交锋,日本政府声称“实际管理”钓鱼岛,中华人民共和国经常派遣海监船远赴钓鱼岛附近12海里海域宣示主权,并且多次在钓鱼岛领海驱逐日本右翼的渔船,台湾当局渔业署与日本国签署《钓鱼台渔业协议》。
上述行为极大地伤害了中国人民的感情,严重侵犯了中国的海洋权益,钓鱼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中国政府采取多种措施应对此次危机。
1.海洋权益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世界性的海洋开发利用热潮,使得国与国之间的海洋矛盾和冲突日益增多。
国际社会经20多年努力,于1994年通过并生效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解决矛盾与冲突提供了一个各方都能接受的行为准则。
该“公约”规定:沿海国家在享有12海里领海权外,其管辖范围可外延至200海里,作为该国的专属经济区,享有勘探、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及底土自然资源的主权,我国的专属经济区面积有300万平方千米。
2.我国的海洋国情(1)我国是一个海洋大国:大陆海岸线18000多千米,岛屿6000多个,岛岸线超过14000千米,中国的领海面积37万平方公里,可主张管辖的海域面为300万平方公里。
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的区别
4.外交人员和领事人员都有捐税和关税的免除的权利。主要是免除个人所得税和私人用品的关税的免除;
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的区别:
概念
范围
法律地位
享有权利
内水
内水是指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一切水域
领海基线以内
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国家对其拥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沿海国主权管辖部分,外国船舶和飞机非经许可不得进入
领海
领海是沿海国陆地及其内海以外邻接的处于其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
不超过领海基线外12海里
2.外交人员和领事人员都享有管辖上的豁免。包括刑事管辖豁免、民事和行政管辖的豁免。但是对于外交人员或者领事主动提起的诉讼而引起的反诉不能享有管辖的豁免。对于领事人员的管辖豁免存在不同于外交人员的例外:一是因为领事官员并未明示或者默示以派遣国代表的身份而订立契约所发生的诉讼除外;二是第三者因为车辆、船舶或者航空器在接受国境内所造成的意外事故而要求损害赔偿的除外;
5.外交人员和领事人员都享有私人行李不接受检查的权利。但是领事人员的行李在有重大事由的情形下,可以要求检查,但是应该在领事或者家属在场的情况下检查;
6.对于特权或者豁免得放弃都必须由派遣国作出明示书面的表示
区别
使用国旗国徽方面
大使馆的交通工具没有此限制
领馆的交通工具上,只有在执行公务时方可悬挂派遣国国旗和展示国徽
外交特权与豁免
领事特权与豁免
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