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之间的关系

合集下载

专属地区与大陆架之间关系

专属地区与大陆架之间关系
述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之间的关系
摘要: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是容易混淆的概念,这两个概念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两个重要制度,由于专属经济区制度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里被明确确立,国际社会对海域划界应该适用的原则产生了极大的争论,虽然两者在一些地方有些相同的含义,但两者毕竟是两个不同而且独立的制度,专属经济区制度不能完全的取代大陆架制度,两者在制度的形成时间、管辖权的地域范围、管辖权的确立基础、“土地权利”的含义、剩余权力的解决方式等方面有有着很大不同。
关键词:专属经济区;大陆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管辖权。
一、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制度的区别? 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制度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设立时期与管辖范围上的区别。(1)在成型的时间上,大陆架制度的成型(1958年)先于专属经济区制度(1982年)约24年;如果从两制度的条约生效年份来看,则大陆架制度较专属经济区制度早30年。(2)从范围与空间来看,在范围上,专属经济区制度管辖从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内的自然资源,即主要管制其生物资源,采纳了“距离标准”;而大陆架管辖最远至350海里或2500米等深线外100海里内的非生物资源,采纳了陆地支配海洋原则的“自然延伸标准”。可见,大陆架制度管辖的海底范围比专属经济区制度宽广。在空间上,专属经济区的管制对象涉及海域的水体及其海床和底土,而大陆架只管制其海床及其底土,可见,专属经济区制度管辖的对象更为丰富。(3)从实施来看,专属经济区的设立需要国家宣布,即需要相关明示行为予以实现;而大陆架属国家固有的,不需要国家的明示行为。? 2.在法律地位上的区别。国际社会对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的争论,主要存在以下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200海里经济水域应受沿海国的完全管辖,旨在扩张国家管辖范围,主要代表性国家为巴西、阿根廷、巴拿马、秘鲁等,所谓的“国家领域说”。第二种观点认为,沿海国应对邻接领海属于公海区域的200海里经济水域具有一定的优先权或特别权限,旨在维持传统的公海自由原则,主要代表性国家为前苏联和日本,所谓的“优先权限说”。第三种观点认为,200海里经济水域应具有特别的性质,主张其为既不同于领海,又不同于公海的海洋空间,并应创设新的法律制度,主要代表性国家为肯尼亚,所谓的“经济水域说”。后经协商最后在各国间达成合意,《公约》采纳了“经济水域说”,并创设了新的海洋空间及其法律制度——专属经济区制度。? 而沿海国对大陆架享有的主权权利,根据《公约》的规定,主要基于大陆架是沿海国对其享有主权的陆地领土在海下的延伸这一自然事实。但它不同于主权,而是专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而行使的权利,具体包括沿海国在大陆架上进行钻探的专属权,在大陆架建造和使用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专属权和开凿隧道以开发底土的权利。即沿海国拥有为开发和利用大陆架的自然资源所必要的和与此有联系的一切权利。另外,应指出的是,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大陆架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作为专属经济区或公海或公空的法律地位。即在200海里范围内,大陆架的上覆水域及水域上空应适用专属经济区制度,而在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上覆水域和水域上空,则应适用公海制度。? 3.在权利内涵与属性上的区别。在专属经济区,沿海国的权利包括主权权利、管辖权和权利等种类。关于主权权利的性质,即未经沿海国的同意或许可,其他国家就不能在专属经济区内进行相关活动,其具有专属性或排他性。关于沿海国的管辖权,主要为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关于沿海国的权利,只要为与资源、经济活动有关的权利,沿海国在行使这些权利时,必须适当顾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并应以符合本公约规定的方式行事。从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种类与位阶可以看出,专属经济区是一种兼于领海与公海间性质的海域,具有混合或复合水域的法律地位或性质。? 而沿海国在大陆架内的权利,则主要具有专属性和固有性。关于专属性,即如果沿海国不勘探大陆架或开发其自然资源,任何人未经沿海国明示同意,均不得从事这种活动。换言之,它排除了任何其他国家和个人未经有关沿海国的同意,勘探大陆架或开发其自然资源的可能性。关于固有性,即沿海国对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权利是固有的,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性地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换言之,沿海国对其大陆架拥有的权利,已被国际法确认,无须通过传统国际法所谓的有效或象征占领领土或权利取得方式,也不取决于各国颁布法律或命令一类的单方面宣告。? 4.在制定目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与管辖对象上的区别。设立大陆架制度的主要目的为开发海底的矿物资源,起初并不与海底的法律地位直接有关,其仅侧重于沿海国对处于公海矿物资源的勘探开发行使管辖权;而设立专属经济区制度的基本目的为,意在保留沿海国对渔业资源的开发行使管辖权,即侧重于对与经济有关的活动行使管辖。?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主权权利涉及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包括水体和海床及其底土;而沿海国在大陆架的主权权利仅限于海床和底土的矿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以及属于定居种的生物。? 5.在划界考量要素上的区别。尽管《公约》第74条和第83条未规定具体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应考量的要素,但从国际法院和仲裁的判决中,可以看出,以下因素是法院或仲裁庭重点考虑的。? 关于专属经济区的划界,考量的要素主要为:鱼种的分布与存量状况,过去的捕鱼业绩,沿岸的地理、经济和社会状况,等等;而不重视地质、地形要素,只重视海岸线的长度、岛屿的存在、比例等方面的地理要素,以及争端当事国的行为和第三国的行为。而在划分大陆架的界限时,法院或仲裁庭主要考虑的是:地理因素,包括自然延伸、海岸形状、海岸线的长度、岛屿的位置与性质;地质和地形上的要素,包括重大海床形体的改变;矿床的统一性、第三国的利益等因素。可见,专属经济区界线的划定主要依据经济因素,而大陆架界线的划定主要依据地质、地理和地形、自然资源尤其是非生物资源的结构和构造。显然,其符合设立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的初衷。可见,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制度是并行而独立的制度,不可替换。? 二、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制度的联系? 关于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关系问题,国际社会主要存在以下观点。第一,吸收说。有学者认为,《公约》建立的专属经济区制度已吸收了大陆架制度,大陆架制度已被纳入专属经济区制度,但这种观点并不是主流的学说,一般被否定。第二,独立说或平行说。有多数学者认为,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是不同的制度,它们是互相调整而存在的。其实,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应是两种不同而独立的制度,专属经济区制度侧重规制生物资源,包括渔业资源和与经济有关的开发活动,而大陆架制度侧重规制非生物资源。因此,它们显然是两种不同的制度,但它们之间还是有一定的联系的。? 另外,在有关国家间无法达成最后划界协议时,《公约》还规定了临时处理划界争端的相同的临时措施,并要求各国进行合作(例如,《公约》第123条)。可见,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既是各自独立的,又是有密切联系的。? 三、小结 从上可得出如下结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因设立的目的、权利基础、范围和内容等方面的不同,它们是两个不同而独立的制度,不可替换。即专属经济区设立的目的,主要为管辖生物资源的开发和与经济有关的活动;而大陆架制度设立的目的,主要为管辖海床及其底土的矿物资源的开发活动。同时,在划分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重叠区域时,法院或仲裁庭考量的要素也是各有侧重的。另外,为最后达成划界协议和缔结临时安排(包括共同开发),要求有关各国进行充分的合作与磋商,避免争议进一步升级。

领海、内海、边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

领海、内海、边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
(3)沿海航运及贸易权;
(4)制定、颁布有关领海内航行、缉私、移民、卫生、水域保护等方面规章制度的权利;
(5)刑事、民事管辖权。
--------------------------------------------------------------------------------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国家对海洋的经济权利。其中专属经济区主要是针对国家对海洋底土及以上水体中的自然资源的专属经济权利,而大陆架则针对国家对海底大陆架及以下的自然资源的专属经济权利,所以,一国大陆架宽度的确定很大程度上决定于一国大陆架的实际地理分布,而不象专属经济区规定了固定的宽度。如前所述,国家对以上两个区域的权利主要是经济上的权利,而不涉及其它,因此在航运、海底电缆、管道架设等非经济领域,其法律地位基本开,国家对其拥有主权。但作为海洋的一部分,领海作为开放性水域在国际航运方面又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一定程度上对无害的商业航运开放领海有利于国际经贸、文化往来,因此,海洋法在领海制度中规定了无害通过.
毗连区是领海之外邻接领海的一片海域,宽度一般为12海里。国家对毗连区不拥有全面的主权,而主要是对在其领土、领海范围内违犯特定法令的行为行使管制权。该区域类似于领海之外的一个"缓冲区",其目的主要是防止利用领海的边缘进行走私、偷渡或敌对宣传之类的违法行为。
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直线基线是指将在大陆海岸向外突出处和沿海外缘岛屿上所选基点依次相连所形成的一条折线。
领海的外部界限是一条其每一点同基线最近点的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
2、沿海国领海主权的内容主要包括:
(1)开发和利用领海内资源的权利;
(2)对领海上空的专属权利,即未经沿海国许可外国飞机不得进入该国领海上空;

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关系

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关系

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关系摘要大陆架制度自产生以来就在国际海洋法中显得尤为重要,然而随着专属经济区制度在海洋法中地位的确立,二者之间的异同和划界原则相关的争议,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本文首先从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法律概念的定位出发,对这两大海洋法制度进行了基本法律定位;其次详细阐释了两大制度的异同之处,并结合这些异同之处,在划界方面对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进行了分析比较,总结出在这种问题上,各个国家只要根据本国自身实际情况,无论采用同一界限,还是采用不同界限划分,都不会与国家法基本原则和精神相悖的结论;最后结合中国在两大区域划界问题的现状,从国际划界政策中得到启示,以期对中国和平解决国际划界争端有所裨益。

关键词: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划界Theory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 and exclusive economic zoneAbstractContinental shelf system since it is produced in the international law of the sea is very important .Especially as the exclusive economic zone in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status of the convention and applicable,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has greatly on the maritime demarcation should apply the principle of the debate.This article first embarks from the positioning of the concept of law in the exclusive economic zone and continental shelf, the two big law system has carried on the basic legal position;Secondly, detailed explanation of the similarities and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two systems, and the combination of these similarities and differences, in the delimitation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 and exclusive economic zone are analyzed and compared, summed up in this problem, each country as long as the basis of their own actual situation, whether in the same line, or with different boundaries, are not in viola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Finally combining with China's status quo in the delimitation of the two large area, get inspiration from the delimita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policy, in order to help to the delimitatio n of the peaceful settlement of international disputes in China.Key Words:Continental shelf,Exclusive economic zone,Demarcation1 法律概念的界定虽然这两种制度在海洋法中的地位都很至关重要,二者之间重要程度、在国际社会上起到的作用也相差不大,但由于大陆架制度的产生早于专属经济区制度,因此本文先探讨大陆架的法律概念,之后再对专属经济区的法律概念进行界定。

专属经济区制度

专属经济区制度

九、中国的专属经济区
一、中国的专属经济区
中国是一个濒临海洋的国家,邻近中国大陆和岛屿的海域非常辽 阔,北至渤海北岸,南至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海南端,纵跨44个纬度,直线长约4 500公里;西从北部湾,东至东海东界,横穿20多个经度,直线宽 度约2 000万公里;整个海岸线长达18 000多公里。中国海 〖ZW(〗中国海由黄海、渤海、东海和南海四个海域构成。总面 积472万余平方公里,其中渤海面积约77万平方公里、黄海约38万 平方公里、东海约77万平方公里、南海约350万平方公里。面积为 4727万平方公里,具有非常丰富的专属经济区资源。 中国管辖的海域的确切面积,目前还没有确定。根据《海洋 法公约》,各国有权在200海里范围划定专属经济区,依此可归属 中国管辖的海域面积近300万平方公里,但这种权利并非沿海国固 有的,需要沿海国以国内法形式宣告来实现。
四、专属经济区与毗连区的关系 域 。 同 的 两 个 区 度 制 它 律 为 的 法 因 济 区 区 连 因 不 在 , 上 是 分 经 毗 能 生 重 专 们 部 属 , 不 发 与 范 一 专 为 而 区 即 区 的 于 处 毗 度 约 》 是 认 然 济 , 此 , 叠 经 内 济 全 , 宽 公 属 之 经 完 看 围 属 将 来 区 法 专 区 定 连 洋 连 规 毗 的 于 海 关 《 从
五、沿海国对于专属经济区的管辖权 三、管辖权的行使 管辖权的行使是指沿海国以什么手段或 方式保证其所享有的权利和管辖能够得 以实施。 (一)监督 (二)登临、检查、搜查和逮捕 (三)司法程序
六、专属经济区内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一,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一)其他权利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管辖权外,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 内享有的重要权利是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辖海床和底土及其上 覆水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主权权利。 1对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 2对非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 (二)义务 依照《海洋法公约》第56条的规定,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 行使其专属权利时,要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同时也要顾及国际 法和其他有关国家在经济区内的利益,并应以公约规定的方式行 事。

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制度比较研究

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制度比较研究

金 永 明 :专 属 经 济 区 与 大 陆 架 制 度 比较研 究
实 ,对 这些 资源 予 以管辖 是必要 的。可见 ,美 国提 出对沿 岸 海域 大陆 架 自然资 源 的管辖 权 的主要
目的是 ,开发 与控 制大 陆架 的 自然 资源 ,而 不是想 确 定 大陆架 的 自然 资源 的法 律地 位 。当然 ,美
自然 资 源的政 策 的第 26 号 总 统公 告》 ( 称 《 67 简 杜鲁 门公 告 》 ①。 ) 由于美 国对 大陆架 自然资 源 的政 策主 张 ,符合 多数 国家尤 其是 拉美 国家对各 国近海 岸 自然 资 源 的开发 要求 ,为此各 国相 继仿 效 ,从 而 推动 了联 合 国大 陆架 制度 的创 设 。主要 标 志为 :在 第一 次联合 国海 洋法 会议 上缔 结 了 《 陆架公 约》 (9 8年 ) 大 15 。其 实 ,美 国提 出 的 对 大 陆架 自然 资 源
区制 度 。 ( ) 大 陆 架 制 度 的 成 型 与 内 容 一
1 .关 于大 陆架 制度 的 渊源 。众 所 周知 ,大陆架 制 度 的渊 源为美 国杜 鲁 门总统 于 14 9 5年 9月
2 8日宣 布 的关 于 大陆 架 的底土 和 海 床 的 自然 资源 的政 策 ,即 《 国关 于 大 陆 架 的底 土 和 海 床 的 美
系 ,笔 者 试 从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予 以 剖 析 ,期 望 对 上 述 两 种 制 度 有 所 阐 释 。


专 属经 济 区与 大 陆 架 制 度 的成 型及 内容 比较
专 属经 济 区与 大陆 架制 度 的成 立各 由不 同的渊 源与 背景 ,而大 陆架 制度 的成 型先 于专 属 经济
维普资讯

国际法简答题论述答案

国际法简答题论述答案

简答题1、简述公海自由的内容;公海公约列举了四项自由:1航行自由;2捕鱼自由;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4公海上空的飞行自由;海洋法公约增加了两项,即:5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6科学研究自由2、简述国家管辖权1属地管辖权;指国家对在其所属的领域以内的人和物或者发生的事件,除了国际法规定的外交特权与豁免以外,有权依本国法律实行管辖;2属人管辖权;指国家有权对一切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实行管辖,而不管其居住在国内或国外;在实践中,各国一般均采用犯罪人国籍原则;3保护性管辖;国际法承认,为保护一国及其公民的重大利益,国家有权对外国人在该国领域以外所犯的某种罪行实行管辖;保护性管辖适用的范围一般为世界各国所公认的犯罪行为;4普遍性管辖;依国际法规定,对于某些特定的国际罪行,由于其普遍地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的利益,所以不论犯罪行为发生于何地和罪犯具有哪国的国籍,各国均有权对其罪行实行管辖;3、简述国际法院的管辖权1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人限于国家,任何组织、团体或个人均不得成为诉讼当事人;2国际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包括:各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联合国宪章或现行条约及协定中所特定的一切事件;关于条约的解释、国际法的任何问题、任何事实的存在如经确定即属违反国际义务者;因违反国际义务而应予赔偿的性质及其范围等四类争端,以当事国声明接受强制管辖为前提;4、当被指称的犯罪在缔约国领土内,而该公约国未按第八条的规定将此人引渡给本条第一款所指的任一国家时,该缔约国应同样采取必要措施,对这种犯罪实施管辖权辅助性管辖;蒙特利尔公-- 海牙公约的基础上增加了犯罪行为发生地国的刑事管辖权8、什么是国际法上的承认法律上的承认的效果是什么概念:承认是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效果:1 两国关系正常化,双方可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2 双方可以缔结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条约或协定;3 承认被承认国的法律法令的效力和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辖权;4 承认被承认国在国际法院进行诉讼的权利及其本身或国家财产的司法豁免权;5 一国一旦承认被承认国的新政府,就撤销了对被承认国前政府的承认;6 承认具有溯及的效力;9、简述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1区域及资源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2任何国家不应对“区域”的任何部分及其资源不得主张或行使主权权利,任何国家或个人不得将“区域”的任何部分及其资源据为己有 3一切权利属于全人类,由国际海底管理局带来全人类行使4上覆水域的法律地位不受影响10、使馆外交人员享有哪些特权和豁免①人身不得侵犯;②寓所、文书、信件和财产不受侵犯;③管辖豁免;包括刑事管辖和民事管辖豁免,但有三类民事案件不能享受民事管辖豁免;④免纳捐税、关税和行李免受查验;⑤免除适用接受国施行的社会保险办法,免除一切个人劳务和各种公共服务,免除征用、军事募捐等军事义务;11、何谓条约无效条约无效的原因有哪些概念:条约无效是指条约由于违反国际法原则等原因而无法律效应;原因:1、条约为无缔约能力的人所签订;2、条约因根据错误的实施或情势而缔结;3、条约由于诈欺而缔结;4、条约以贿赂对方代表而缔结;5、条约以行为或威胁对方代表所施之强迫而取得;6、条约与强行法规则相冲突;12、简述引渡的基本原则1、相同原则双重犯罪原则2、政治犯不引渡原则3、专一原则同一原则4、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 5、保护被请求引渡人合法权益原则6、死刑犯不引渡原则14、联合国宪章规定的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遵守的原则有哪些1联合国组织基于所有会员国主权平等的原则; 2各会员国应该忠实履行他们依宪章规定所承担的义务; 3各会员国应该以和平方法解决他们的国际争端; 4各会员国在他们的国际关系中不得以不符合联合国宗旨的任何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5各会员国对联合国依照宪章所采取的任何行动应给予一切协助; 6联合国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范围内,应确保使非会员国遵循上述原则; 7联合国组织不得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内管辖的事项,但此项规定不应妨碍联合国对威胁和平、破坏和平的行为及侵略行径采取强制行动;15、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一沿海国的权利与义务1、以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主权权利,以及从事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等经济性开发活动的主权权利;2、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的专属权利和管辖权3、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 4、公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二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在专属经济区,所有国家,在公约规定的限制下,享有航行和飞越的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的海洋其他国际合法用途;但各国在专属经济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16、简述国际人权保护的实施制度;1、国家报告制度2、国家间指控机制3、个人申诉机制4、对缔约国的调查机制5、根据联合国决议建立的人权监督机制17、国际法的渊源有哪些 ,这些渊源在渊源体系中的地位如何渊源: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及权威国际法学家的学说、公允及善良原则、国际组织及会议的决议、准条约及软法;地位: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国际习惯作为国际法形成的一种机制、过程及方法,不容忽视,凡未经公约规定的问题应继续适用国际习惯的规则和原则;一般法律原则从条约和习惯找不到适用的规范的场合下,作为变通解决方法;司法判例及权威国际法学家的学说确定法律原则的补助资料;公允及善良原则缺乏实用性;国际组织及会议的决议列为补助资料或证据;准条约及软法有转化为法律规则的可能;18、简述国际不法行为的构成要件1、客观上,该行为违背了该国的国际义务,造成对外国权益的损害;2、该项侵害可归责于国家,即“可归责性”; 一国的行为是否违背了其国际义务,是以国际法为标准的;国际不法行为应咎于国家,否则不能引起国家责任; 国家只能对“以国家或政府名义从事的、由国家正式授权并控制的行为”对外承担责任;19、简述沿海国在领海的管辖权根据属地原则,沿海国对于发生在其领海范围内的一切刑事、民事案件均有司法管辖权,但是沿海国在对领海行使专属管辖权时,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以及军舰和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不能行使管辖权;关于刑事管辖虽有属地原则,但为了一般的航行利益,国际上形成的习惯是,沿海国一般不在通过其领海的外国船舶上行使刑事管辖权,除非:第一,罪行的后果及于沿海国;第二,罪行属于干扰当地安宁或领海的良好秩序;第三,经船长或船旗国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请求;第四,为取缔违法贩运麻醉品或精神调理物资所必要;对外国船舶的民事管辖权也受到一定的限制,不得为行使民事管辖权而停止船舶的航行或改变其航向,或对船舶从事执行或逮捕;20、简述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概念:国际法律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或其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特征:1、国际法律责任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而且包括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法人和个人;2、国际法律责任产生的原因包括国际不法行为和国际法不加禁止的损害行为;3、国际法律责任的实质是一种法律责任;21、简要回答传统国际法和现代国际法中的领土取得或变更的方式传统上:先占时效、添附、割让、征服;现代:人民自决、交换领土、收复失地22、外国人待遇的一般原则及其适用待遇: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差别待遇、优惠待遇、互惠待遇;适用:1、国民待遇:国际实践中,国家仅在一定范围内给予外国人以国民待遇国民待遇一般限于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而不包括政治权利; 各国在给予外国人国民待遇的原则下,出于保护本国国民利益和本国产业的发展需要,对于外国人的某些权利作若干限制性规定;2、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另一国国民或法人的待遇,不低于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国民或法人的待遇;一般是通过签订协议或条约规定最惠国待遇的给予、条件和范围;最惠国待遇是在一定范围内给予的,而非所有的领域;3、差别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外国人与本国国民不同的待遇,或对不同国籍的外国人给予不同的待遇;23、何谓永久中立国,其主要的永久中立义务是什么概念:永久中立国是指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义务:1除自卫权外,不得参与其他国际战争或武装冲突;2不得缔结与其中立地位不相符得条约或协定;3不得采取任何可能其卷入战争或武装冲突的行动,或承担这方面的义务;24、简述国家的基本权利1、独立权:国家根据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对内、对外事务而不受任何外来干涉和控制的权利;2、平等权:国家在国际会议和国际组织享有平等的代表权和投票权,平等的缔约权,国家享有平等的尊荣权,特别是国家元首不受诽谤、污蔑,国旗、国徽应受尊重,国家在外国享有司法豁免权,国家平等的承担国际义务和责任 ; 3、自卫权:国家在遭受外来侵略时,单独或与其他国家共同抵抗侵略的权利;4、管辖权:属人、属地、保护性际普遍管辖;25、何谓条约的保留其特征是什么概念:“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和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做的片面声明,无论是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果”特征:一,保留是一种单方面的声明行为,其本身不是条约约文的内容;二,是一项正式书面行为,以通知为基础;三,保留一般必须在一国表示同意承受条约拘束时提出;四,保留通常是针对多边条约提出的;五,保留的意义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适用的某些效果;26、简述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1、条约的相对效力:一般地,条约对非缔约国的第三国不发生效力;条约未经第三国同意不得创设权利和义务,不等于条约对当事国以外的国家毫无影响;2、条约为第三国创设义务,须满足两个条件:当事国有此意思表示;第三国以书面方式明示接受;3、条约为第三国创设权利: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当事国有此意思;2第三国表示同意,或无相反之表示,可推定其同意,但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3第三国同意后应按条约行使权利;4、条约对第三国适用的制度:1条约是对于国际习惯法规则的确认,也包括在条约的基础上形成的新的习惯法规则;2客观制度问题在实践中,创立客观制度的条约大致分为三类:规定非军事化、中立化的条约;创设新国家的条约;规定国际水道的条约;3联合国问题 ,联合国对条约的相对效力构成的影响;27、谈谈你对联合国安理会表决制度的认识表决制度:1.程序性事项9个同意票即可通过;2.非程序性事项大国一致原则;1同意票必须达到9票;2不得有常任理事国的反对票;3常任理事国的弃权或缺席不影响决议的通过;“非程序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及采取有关行动;2向大会推荐接纳新会员国或秘书长人选;3建议中止会员国权利或开除会籍;3.双重否决权,1决定是否属于程序性事项,五大国拥有否决权;2对非程序性事项进行表决,五大国拥有否决权;关于否决制度的的认识:其一,从性质分析,安理会的否决权制度是一种少数可以抵制或阻止多数的权力;其二,联合国安理会“大国一致”的表决原则是吸取国联教训的结果,比国联行政院“全体一致”的表决原则有了很大发展;其三,从否决权的特点来看,它只能起到消极抵制的作用,却没有积极进攻的能力;其四,从国际实践来分析,否决权行使的频率与国际社会格局的发展变化是息息相关的;28、简述公海上的管辖权船旗国管辖船旗国对其在公海上航行的船旗具有专属管辖权;船舶碰撞或任何其他航行事故涉及船长或任何为船舶服务的人员的刑事责任或纪律责任时,仅可船旗国或此种人员所属国的司法或行政当局提出;船旗国以外的任何当局,不应命令逮捕或扣留船舶;在公海上的军舰或专用于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船舶,享有不受船旗国以外任何其他国家管辖的完全豁免权;33、试述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相互关系法律地位、边界划分、权利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而邻接领海,自领海基线量起宽不超过200海里的一个新的海洋区域,包括水体和海床及其底土;大陆架指国家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直至逐渐平缓到大陆边的海底区域,或至该国领海基线200海里深的地区;国家可以自由选择上述二种原则之一确定大陆架,并可对其自然资源进行开发和利用;二者均涉及到海床和底土问题,均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调整,在专属经济区海域的海床底土适用大陆架规定,大陆架上覆海域的法律地位不因大陆架规定改变;二者的区别在于:1 取得权利的依据不同,前者是非固有的,须经一国正式宣告;后者则是固有的;2 二者的地域范围不同,前者以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为限,后者则以200海里为基准,不足可延伸至200海里;二者的权利义务不同,前者涉及生物、非生物资源的专属使用、保护等权利,后者主要涉及大陆架上的矿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的开发和利用;※35、论述外交特权与粮食特权的关系引渡领事特权与豁免和外交特权与豁免比较,前者比后者的范围要窄些;有:1领馆馆舍不可侵犯是在一定限度内的,使馆馆舍不可侵犯无此限制;具体表现在以下三点:①接受国官员未经同意不得进入领馆馆舍中专供领馆工作之用的部分,而使馆则是规定不得进入使馆馆舍,包括工作之用和馆长寓邸之用;②领馆如遇火灾或其他灾害须迅速采取救护行动时,得推定领馆馆长已表示同意从而进入领馆,而使馆无此规定;③领馆馆舍、馆舍设备以及领馆之财产与交通工具应免受征用,但确有必要,仍可征用,而使馆无这种例外的规定;2领馆有一定限度的通迅自由;在主管当局有重大理由认为邮袋装有不在来往公文或专供公务之用之物品时,可以请派遣国授权代表一人在该当局前将邮袋开拆,若拒绝则退回至原发送地点;而使馆的邮袋不得予以开拆或扣留;3领事官员人身不可侵犯受到一定限制,而外交人员人身不可侵犯不受此种限制;如当领事官员犯有严重罪行时,依当地司法机关裁判,可予以逮捕或拘押;对外交人员的犯罪行为,接受国不能对其提起刑事诉讼,只能通过外交途径解决;4领事官员作证义务的免除,与外交人员比较,领事官员作证义务的免除是有一定限度的;领事官员就其执行职务所涉事项,无担任作证或提供有关来往公文及文件的义务;但领馆人员得被请求在司法或行政程序中到场作证,除其执行职务所涉事项外,不得拒绝作证;而外交人员无任何作证的义务;35、引渡引渡是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被他国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引渡制度是一项国际司法协助的重要制度,也是国家有效行使和犯罪的重要保障;在国际法上,国家没有必须引渡的义务, 引渡的法律依据应为含引渡条款的、以及相关国内立法;36、试述无害通过制度与过境通行制度的异同一相同1都是海洋法中的通行制度;2沿海国有权制定法律和规章,要求通过的船舶或飞机予以遵守;3都体现了沿海国的主权或管辖权与外国船舶或飞机的航行飞越自由的冲突,是两者权利协调的结果;二区别1.概念无害通过制度,是指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前提下,不需要经过许可,均享有自由通过它国领海的权利④;过境通行制度,是指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或公害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中使用过境通行制,所有船舶和飞机均享有过境通行权,即为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行使航行和飞越自由2.适用范围无害通过制度是用于领海、部分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和群岛水域;过境通行制度仅适用于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和公害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3.适用对象无害通过制度只适用于船舶;过境通行制度是用于船舶和飞机;6通过的方式;行使无害通过权的潜水艇要浮出水面并悬挂国旗;形式过境通行权的船舶可以潜入水下航行;7 通过的区域;无害通过制只涉及水域部分,不涉及领海的上空;过境通行制不仅涉及水域部分,也涉及专属经济区的上空;8 两者对海峡的适用:过境通行制度和无害通过制度适用的海峡所处的地理位置不同;过境通行制度指所有外国船舶或飞机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之间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以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为目的而行使的航行和飞越自由;无害通过制度应适用于下列国际航行的海峡:1海峡内有一条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穿过公海或穿过专属经济区的航道;2海峡是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外国领海之间;3海峡由海峡沿岸国的一个岛屿和该国大陆形成而该岛向海一面有一条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航道;9对研究和测量活动的要求不同;对于无害通过,绝对不允许进行研究和测量活动;在过境通行时,非经海峡沿岸国事前准许,不得进行任何研究或测量活动;10、船舶和飞机在通行时的要求或义务;在无害通过制度中,海洋法公约对于在领海中通过的船舶有“无害”的要求;这些要求同时也是这些船舶的义务;在过境通行制度中,海洋法公约对于船舶和飞机的要求没有这么严格二、案例分析题十一A、B两国对C国发动战争没有正当理由;根据联合国宪章,战争或使用武力是被禁止的非法行为;国家只有在自卫和执行联合国安理会采取或授权采取的武力行动时,使用武力才是合法的;本案中A、B两国宣称的理由不构成合法使用武力的理由;对于C 国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问题,其解决应依照有关禁止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国际公约来进行;而这类公约并没有赋予一国在他国违反公约义务时使用武力解除这种武器的权利,对待恐怖主义也是同样如此;而且,C国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和支持恐怖主义本身不构成对A、B两国的武力攻击;至于解放C国人民的理由,违反了C国人民自决原则,干涉了C国内政;因此,在没有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的情况下,A、B两国单方面对C国发动战争违反了宪章原则和国际法;1、$A、B两国轰炸C国自来水厂、学校等民用目标不符合战争法或武装冲突法;在战争或武装冲突中,冲突方有义务将军用物体与民用物体以及民用目标与军事目标区分开来,并给以不同对待;C国发电站、自来水厂、警察学校和民用建筑等属于民用设施,享有战争法或武装冲突法的保护;A、B两国不加区分地轰炸C国目标违反了战争法或武装冲突法的义务;2、$甲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国际武装冲突不是成立危害人类罪的一个前提条件;危害人类罪是指在广泛或有系统地针对任何平民人口进行的攻击中,在明知这一攻击的情况下,作为攻击的一部分而实施的谋杀、灭绝、奴役、酷刑、强迫人员失踪或种族隔离等任何一种行为;这种罪行对国内和国际武装冲突都适用;在现代国际法上,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包括危害人类罪已无须以国际武装冲突为条件;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危害人类罪甚至不以是否在武装冲突中所犯为条件;在本案中,特别国际法庭对指控C国前总统甲的罪行有管辖权,而无须确定该国内战的性质;四1、蒙特利尔公约中对危害航空器安全罪是怎么规定的1、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从事暴力行为,如该行为将会危及该航空器的安全;或2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对该航空器造成损坏,使其不能飞行或将会危及其飞行安全;或3用任何方法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或使别人放置一种将会破坏该航空器或对其造成损坏使其不能飞行或对其造成损坏而将会危及其飞行安全的装置或物质;或3破坏或损坏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作,如任何此种行为将会危及飞行中航空器的安全;或4传送他明知是虚假的情报,从而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任何人如果他从事下述行为,也是犯有罪行:1企图犯本条第一款所指的任何罪行;或2是犯有或企图犯任何此种罪行的人的同犯;。

第九章 专属经济区

第九章  专属经济区

三、《海洋法公约》 三、《海洋法公约》的规定
《海洋法公约》第74条对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 海洋法公约》 74条对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 经济区如何划界的原则和方法作了以下规定: 经济区如何划界的原则和方法作了以下规定: 1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的界限,应在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 便得到公平解决。 便得到公平解决。 2有关国家如在合理期间内未能达成任何协议,即 应诉诸公约第十五部分所规定的程序,即按照不同的问题, 或者将争端提交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程序,或就解释或适 用本条约而发生的争端交换意见,或将争端提交调解的程 序和平解决。 序和平解决。 3如果有关国家间存在现行有效的协定,关于划定 专属经济区界限的问题,应按照该协定的规定加以决定。 4有关国家在未就专属经济区界限正式划定达成协 议以前,应基于谅解和合作的精神,尽一切努力作出实际 性的临时安排,并在此过渡期间内,不危害或阻碍最后协 议的达成。这种安排应不妨害最后界限的划定。 议的达成。这种安排应不妨害最后界限的划定。 《海洋法公约》第74条的规定表明,《国际法院规约》 海洋法公约》 74条的规定表明,《国际法院规约》 第38条所指的国际法是专属经济区划界的基础;公平应是 38条所指的国际法是专属经济区划界的基础;公平应是 划界的原则,也是划界所应达到的结果;通过和平方式达 成协议则应是划界遵循的方法。
第三节 专属经济区的划分
一、外部界限
专属经济区的内部界限即是领海的外部 界限,其外部界限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的 基线量起200海里。 基线量起200海里。
二、相邻或相向国家间的划界问题
据统计,在实行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制度后,有135个 据统计,在实行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制度后,有135个 独立的沿海国和许多未独立领土面临至少与一个邻国发生 区域重叠的问题,因而需要通过谈判来解决。那么,这些 相邻或相向国家间重叠的专属经济区究竟按照什么原则和 标准来加以划分,这就是相邻或相向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的 划界问题,也是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始终有争论的 一个重要问题。 在国际实践中,一些相邻或相向国家间重叠的专属经 济区是按照等距原则达成的。有些则是按照公平原则达成 的。另外还有一些由于情况简单是按照经纬度划分的。

国际法论述题

国际法论述题

论述题1、试述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相互关系相同之处: 1、两者都是国家管辖范围的海域2、行使的都是以勘探和开发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3、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管理、操作和使用都享有管辖权4、从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范围内,两者是一个重叠的区域.。

不同之处:1、两者范围上有所差别专属经济区的最大宽度为200海里,则大陆架可以超过200海里而达到350海里或2500米等深线外100海里;2、两者权利所及的范围不同沿海国对大陆架的主权权利限于海床和底土的矿产资源等非生物资源以及定居种的生物,而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则不仅包括200海里区域内大陆架的权利部分,还包括对上覆水域的生物资源的勘探、开发、养护、管理享有主权权利,以及对海洋科学研究和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享有管辖权;3、权利的依据不同沿海国对大陆架区域的权利,是根据事实本身从一开始就有的,是沿海国的“固有权利”。

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并不是根据事实而存在的,因此,沿海国的专属经济区必须经过宣告,通过“主张”才能取得。

2、论述领海的法律地位领海的法律地位领海是指沿海国陆地领土和内水以外邻接的处于其主权下的一带海域;对于群岛国而言是指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处于其主权之下的一带水域。

领海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受国家主权的支配。

国家对领海当主权就是领海主权。

国家对领海的主权是不需要宣告的。

领海主权处于沿海国的主权之下及于领海当海域,上空以及海底和底土。

根据国际法,领海主权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领海上空的主权,外国飞机未经允许不得进入领海上空。

2、领海内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专属权利。

沿海国对领海内一切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享有专属权。

3、领海的立法权。

沿海国有权制定关于领海的资源开发利用、海洋环境保护、卫生、航行等法规。

4、领海的沿海航运权。

沿海国享有沿海航运的专属权利。

5、领海的属地管辖权。

沿海国在领海享有属地最高权,领海内的一切人和事物均受沿海国管辖。

专属经济区、大陆架2

专属经济区、大陆架2

(3)其他国家的权利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58条的规 定,在专属经济区内,所有国家,不论为 沿海国或内陆国,在该公约有关规定的限 制下,均享有航行和飞越的自由,铺设海 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诸如船舶和飞 机的操作及海底电缆和管道的使用等与这 些自由有关的海洋其他国际合法用途。
(三)专属经济区的划界
C.剩余权利(residual rights)
(1)主权权利 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 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 然资源(不论为生物或非生物资 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 在该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 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 等其他活动的主权权利
(2)管辖权
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
(三)大陆架的法律地位 主权权利(sovereign rights)
专属性 固有性
不影响上覆水域及其上空的地位
(1)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七十七条 1.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 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 2.第1款所指的权利是专属性的,即:如果沿海国 不勘探大陆架或开发其自然资源,任何人未经沿 海国明示同意,均不得从事这种活动。 3.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并不取决于有效或象 征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 4.本部分所指的自然资源包括海床和底土的矿 物和其他非生物资源,以及属于定居种的生物,即 在可捕捞阶段海床上或海床下不能移动或其躯体 须与海床或底土保持接触才能移动的生物。
【解析】专属经济区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立的新区域,它不是本身自然存在 权利,需要国家以某种形式宣布建立并说明其宽度。它的法律地位既不是领海也不是公 海。沿海国对于专属经济区不拥有领土主权,只享有公约规定的某些主权权利。沿海国 对在其专属经济区内建造和使用人工岛屿和设施、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事项拥 有管辖权。因此,甲国在其宣布的专属经济区水域某暗礁上有权修建人工岛屿,对建造 和使用该人工岛屿拥有管辖权,但甲国对该人工岛屿没有领土主权,AC选项错误,B选 项正确。虽然甲国对其专属经济区拥有公约规定的某些主权权利,但其他国家在这个区 域仍享有航行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此有关的其他合法活动的权利, 故乙国可以在甲国的专属经济区内铺设海底电缆,D选项错误。

区域海洋经济与理论大陆架与专属经济区经济

区域海洋经济与理论大陆架与专属经济区经济
生态保护
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拥有丰富的生物资源和独特的生态系统,需要进行生态保护工作,防止过度开发和污染对生态系统的 破坏。各国在生态保护方面采取了多种措施,包括建立海洋保护区、制定生态保护法规等。
可持续发展
可持续发展是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经济开发的重要原则之一,需要平衡资源开发、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实现 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03
区域海洋经济发展模式与 策略
区域海洋经济发展模式
资源导向型
以海洋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为基础,发展海 洋产业。
技术创新型
以海洋科技创新为驱动,推动海洋产业升 级和转型。
生态保护型
以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为目标,实现海洋经 济的可持续发展。
综合开发型
综合利用海洋资源、技术、生态等要素, 实现海洋经济的全面发展。
基础设施建设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对大陆 架和专属经济区自然资源的开发 、利用和保护能力。包括交通、 通讯、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的 完善,为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
科技创新引领
发挥科技创新的引领作用,推动 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经济发展 。加强科研机构与企业的合作, 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推动新技术 、新工艺的应用,提高产业水平 。
海水利用
海水是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重要资源之一,可以用于工业冷却、水产养殖、盐业等领域 。各国在海水淡化、海水直接利用等方面进行了大量实践。
大陆架与专属经济区的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挑战
环境污染问题
随着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资源开发利用的加剧,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包括石油泄漏、化学品排放、垃圾倾倒等。这些污 染问题对海洋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了严重影响。
特点
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都与海洋资源开发和国家安全密切相关,沿海国享有对资源的专属权利,同时也 有义务保证对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之间的关系

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专属经济区;大陆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管辖权
一、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含义与现状。
专属经济区(exclusive economic zone;EEZ )沿海国在其领海以外划定的一定宽度的经济区。宽度自领海基线起算,为200n mile,故常泛称200n mile专属经济区。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有权在其毗邻领海外,从领海基线量起最大宽度不超过200海里的特定法律制度的海域,沿海国对该区内的水覆水域、海床和底土的自然资源(生物和非生物)的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的主权权利等,对人工岛屿、海洋科学研究和海洋环境保护拥有管辖权。其他国家在该区内的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不受限制。
参考文献:
[1]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五部分跟第六部分。
[2]王铁崖《国际法》.北京:法律出版社,
[3]梁淑英.国际公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4]王铁崖,等.国际法资料选编.北京:法律出版社,
[5]王铁崖,等.国际法资料选编.北京:法律出版社,
4.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都享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三、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区别。
大陆架是陆地在海水以下的自然延伸。在法律上,大陆架和领土、领海都不是一回事。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每个沿海国的领海只有12海里宽。而大陆架则有200海里宽。通俗点说,大陆架主要指海底,它的上覆水域是专属经济区。专属经济区最宽只有200海里,而大陆架有些却可以扩展到200海里之外。但不管是专属经济区还是大陆架,都不是沿海国的领海,沿海国不享有主权。沿海国的权利主要是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方面,以及对海洋科研和环保等的管辖权。
2.区域权属来源:
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是专属性的,即:如果沿海国不勘探大陆架或开发其自然资源,任何人未经沿海国明示同意,均不得从事这种活动。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并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专属经济区的领域及其地位由各国立法确立,并非是不言自明的。

国际法简答论述案例

国际法简答论述案例

简答:简述国际法关于难民法律地位的法律原则。

(1)不推回原则;(2)国民待遇原则;(3)不低于一般外国人待遇原则;(4)最惠国待遇原则。

简述条约保留的概念和禁止保留的情况。

(1)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做的单方面声明,不管其采用怎样的措辞或名称.其目的是排除或更改条约的某些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

(2)禁止保留的情况有:条约本身禁止保留;条约仅准许特定的保留而有关的保留不在其内;保留不符合条约的目的与宗旨。

简述国际法上属地管辖权的例外或受限制的情形。

(1)外国国家元首和外交代表豁免权的限制;(2)他国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管辖的限制;(3)领海内干预外国船舶内部事务以及无害通过权的限制;(4)外国属人管辖权的限制。

简述联合国专门机构的特点(1)政府间国际组织;(2)特定领域的全球性专门组织;(3)与联合国具有法律关系;(4)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简述国家承认发生的情形及法律效果。

国家承认通常发生在国家的合并、分离、分立和独立四种情形。

(1)合并,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合并为一个新国家。

例如,1990年5月,阿拉伯也门共和国(北也门)和也门民主人民共和国(南也门)合并为也门共和国。

(2)分离,指一国的某一部分或某几部分领土脱离该国,成立一个或数个新的独立国家,而被缩小了的原国家仍然存在的一种情况。

(3)分立,即“解体”,是指一个国家分裂为几个新国家,原国家(母国)不复存在的情况。

(4)独立,它意指在国际关系上不依附于任何实体的自主地位,独立的主体一般是殖民地或非自治领土,即在非殖民化运动中宣布独立的多数实体都是殖民地和其他附属领土。

上述四种情况下产生的新国家,一般都发生承认的问题,各国可以自行决定是否予以承认。

国家承认的法律效果(1)国家承认奠定了承认国和被承认国之间全面交往的基础,两国之间可以建立正常的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

但承认本身并不等于建交,因为建交是国家之间的双方行为,而承认是一国的单方面行为。

大陆架、专属经济区的权利与义务

大陆架、专属经济区的权利与义务

大陆架是在沿海国的领海之外该国陆地领土的延伸。

大陆架的宽度从领海基线起不足200海里,可划到200海里,超过200海里的不应超过350海里或2500公尺等深线的100海里。

沿海国对大陆架权利和义务涉及七个方面:(1)有资源权包括勘探和开发的主权权利。

(2)对大陆架占有无须公告。

(3)对人工岛屿、设置和结构的建造有管辖权。

(4)大陆不影响上覆水域及上空的地位。

(5)不得侵害或干扰别国的航行及其他权利。

(6)其他国家在大陆架上有铺设电缆和管道的权利。

(7)沿海国对其200海里之外大陆架资源开发要向海底管理局交费或实物。

专属经济区,又称经济海域,是指国际公法中为解决国家或地区之间的因领海争端而提出的一个区域概念。

专属经济区是指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二百海里(370.4公里),除去离另一个国家更近的点。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56条,对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中的权利进行了规定。

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即:1)为开发海床、底土顶上覆水域的生物和非生物资源行使主权;2)对区域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科学研究及海洋环境保护的管辖权利;3)公约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这对于沿海国在其近海200海里的区域内维护资源和进行管辖是一种非常大的便利。

而这种便利在近些年有进一步发展的趋势。

具体而言,有以下权力和义务:资源权:沿海国对自己专属经济区内的生物及非生物资源,享有所有权,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的主权权利。

沿海国可以根据自己需要,制订有关的养护和管理措施,及勘探开发的规定。

其他国家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开发区内的生物资源,如经沿海国许可进入,则应遵守沿海国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对于特殊鱼种,如哺乳动物、高度洄游、溯河或降海产卵鱼种等,沿海国有权制订更严格的禁止、限制和管理的各项措施和规定。

对于非生物资源,沿海国一样可以为了勘探和开发的目的行使主权权利。

这种权利是专属性的。

沿海国不勘探或开发的,任何其他国家未经其许可也不准开发。

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之间的关系

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之间的关系

国际法结课论文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之间的关系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之间的关系摘要: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是容易混淆的概念,这两个概念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两个重要制度,由于专属经济区制度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里被明确确立,国际社会对海域划界应该适用的原则产生了极大的争论,虽然两者在一些地方有些相同的含义,但两者毕竟是两个不同而且独立的制度,专属经济区制度不能完全的取代大陆架制度,两者在制度的形成时间、管辖权的地域范围、管辖权的确立基础、“土地权利”的含义、剩余权力的解决方式等方面有着很大不同。

关键词:专属经济区;大陆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管辖权一、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含义与现状。

专属经济区(exclusive economic zone;EEZ )沿海国在其领海以外划定的一定宽度的经济区。

宽度自领海基线起算,为200n mile,故常泛称200n mile专属经济区。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有权在其毗邻领海外,从领海基线量起最大宽度不超过200海里的特定法律制度的海域,沿海国对该区内的水覆水域、海床和底土的自然资源(生物和非生物)的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的主权权利等,对人工岛屿、海洋科学研究和海洋环境保护拥有管辖权。

其他国家在该区内的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不受限制。

科技的发展、人类对海洋的广泛利用,使海洋在沿海国的国民经济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而海洋的开发程度也越来越深。

当人类的开发活动违反了一定的规律、超过了一定的限度时,海洋环境的破坏就不可避免地将要发生。

目前在专属经济区内的开发活动就面临着这些问题:渔业资源、环境污染、航运混乱、军事活动。

大陆架(continental shelf)是大陆向海洋的自然延伸,通常被认为是陆地的一部分。

又叫“陆棚”或“大陆浅滩”。

它是指环绕大陆的浅海地带。

大陆架含义在国际法上,指邻接一国海岸但在领海以外的一定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沿岸国有权为勘探和开发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其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公布施行)第一条 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和管辖权,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延至二百海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依本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至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足二百海里,则扩展至二百海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海岸相邻或者相向国家关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张重叠的,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以协议划定界限。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专属经济区为勘查、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以及进行其他经济性开发和勘查,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等活动,行使主权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专属经济区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使用和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行使管辖权。

本法所称专属经济区的自然资源,包括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勘查大陆架和开发大陆架的自然资源,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大陆架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使用和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行使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授权和管理为一切目的在大陆架上进行钻探的专属权利。

本法所称大陆架的自然资源,包括海床和底土的矿物和其他非生物资源,以及属于定居种的生物,即在可捕捞阶段在海床上或者海床下不能移动或者其躯体须与海床或者底土保持接触才能移动的生物。

第五条 任何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从事渔业活动,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条约、协定。

海洋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经济

海洋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经济
区域海洋经济与理论
海洋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经济
一、海洋专属经济区的自然基础 二、海洋专属经济区的区域经济联系
一、海洋专属经济区的自然基础
1. 海洋专属经济区:沿海国家在其领海以外邻接其海 的海域所设立的一种专属管辖区。
2. 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 海里。
3. 沿海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对渔业的专属管辖权, 可以规定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可捕量,以及其他管 理和养护措施。
(三)渔业产业集群化与对外合作
1. 渔业产业集群:通过整合产业内各个经济主体的资源, 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生产效率和市场效率,从而实 现竞争优势。 2. 优势: 1)能够促进渔业的产业结构优化; 2)促使企业不断进行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 3)促进了渔业流通优化。
(四)区域间加强环境保护合作,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 发展 1.加强区域海洋环境的保护; 2.合理开发专属经济区内的渔业资源; 3.调整海洋渔业生产结构; 4.合理开发和利用海洋资源,构建海洋渔业资源养护与 管理的对外合作机制。
区域海洋经济与理论
我 黄海专属经济区

专 属 经 济
东海专属经济区
生物资源开 发主要以渔 业为主

南海专属经济区
二、海洋专属经济区的区域经济联系
(一)加强区域内分工与合作,促进资金、渔业科技人 才等要素的流通 1.大力加强资金的流通,努力开展渔业科研领域的合作。 2.加强各个海域间的渔业科技人才合作
(二)以沿海城市为依托,实现海陆经济区域共同发展 1. 渔业根据海岸带经济与管理可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直接从事捕捞业、养殖业; 第二层次:从属于渔业生产的后续生产层次; 第三层次:渔业生产服务部门。 2. 在专属经济区域内,海陆经济一体化进程无疑对区域 经济发展具有全局性的促进作用,能够使资金、技术、 人才和资源得到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述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之间的关系
摘要: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是容易混淆的概念,这两个概念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两个重要制度,由于专属经济区制度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里被明确确立,国际社会对海域划界应该适用的原则产生了极大的争论,虽然两者在一些地方有些相同的含义,但两者毕竟是两个不同而且独立的制度,专属经济区制度不能完全的取代大陆架制度,两者在制度的形成时间、管辖权的地域范围、管辖权的确立基础、“土地权利”的含义、剩余权力的解决方式等方面有有着很大不同。

关键词:专属经济区;大陆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管辖权。

一、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制度的区别
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制度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设立时期与管辖范围上的区别。

(1)在成型的时间上,大陆架制度的成型(1958年)先于专属经济区制度(1982年)约24年;如果从两制度的条约生效年份来看,则大陆架制度较专属经济区制度早30年。

(2)从范围与空间来看,在范围上,专属经济区制度管辖从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内的自然资源,即主要管制其生物资源,采纳了“距离标准”;而大陆架管辖最远至350海里或2500米等深线外100海里内的非生物资源,采纳了陆地支配海洋原则的“自然延伸标准”。

可见,大陆架制度管辖的海底范围比专属经济区制度宽广。

在空间上,专属经济区的管制对象涉及海域的水体及其海床和底土,而大陆架只管制其海床及其底土,可见,专属经济区制度管辖的对象更为丰富。

(3)从实施来看,专属经济区的设立需要国家宣布,即需要相关明示行为予以实现;而大陆架属国家固有的,不需要国家的明示行为。

2.在法律地位上的区别。

国际社会对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的争论,主要存在以下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200海里经济水域应受沿海国的完全管辖,旨在扩张国家管辖范围,主要代表性国家为巴西、阿根廷、巴拿马、秘鲁等,所谓的“国家领域说”。

第二种观点认为,沿海国应对邻接领海属于公海区域的200海里经济水域具有一定的优先权或特别权限,旨在维持传统的公海自由原则,主要代表性国家为前苏联和日本,所谓的“优先权限说”。

第三种观点认为,200海里经济水域应具有特别的性质,主张其为既不同于领海,又不同于公海的海洋空间,并应创设新的法律制度,主要代表性国家为肯尼亚,所谓的“经济水域说”。

后经协商最后在各国间达成合意,《公约》采纳了“经济水域说”,并创设了新的海洋空间及其法律制度——专属经济区制度。

而沿海国对大陆架享有的主权权利,根据《公约》的规定,主要基于大陆架是沿海国对其享有主权的陆地领土在海下的延伸这一自然事实。

但它不同于主权,而是专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而行使的权利,具体包括沿海国在大陆架上进行钻探的专属权,在大陆架建造和使用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专属权和开凿隧道以开发底土的权利。

即沿海国拥有为开发和利用大陆架的自然资源所必要的和与此有联系的一切权利。

另外,应指出的是,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大陆架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作为专属经济区或公海或公空的法律地位。

即在200海里范围内,大陆架的上覆水域及水域上空应适用专属经济区制度,而在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上覆水域和水域上空,则应适用公海制度。

3.在权利内涵与属性上的区别。

在专属经济区,沿海国的权利包括主权权利、管辖权和权利等种类。

关于主权权利的性质,即未经沿海国的同意或许可,其他国家就不能在专属经济区内进行相关活动,其具有专属性或排他性。

关于沿海国的管辖权,主要为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

关于沿海国的权利,只要为与资源、经济活动有关的权利,沿海国在行使这些权利时,必须适当顾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并应以符合本公约规定的方式行事。

从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种类与位
阶可以看出,专属经济区是一种兼于领海与公海间性质的海域,具有混合或复合水域的法律地位或性质。

而沿海国在大陆架内的权利,则主要具有专属性和固有性。

关于专属性,即如果沿海国不勘探大陆架或开发其自然资源,任何人未经沿海国明示同意,均不得从事这种活动。

换言之,它排除了任何其他国家和个人未经有关沿海国的同意,勘探大陆架或开发其自然资源的可能性。

关于固有性,即沿海国对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权利是固有的,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性地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

换言之,沿海国对其大陆架拥有的权利,已被国际法确认,无须通过传统国际法所谓的有效或象征占领领土或权利取得方式,也不取决于各国颁布法律或命令一类的单方面宣告。

4.在制定目的与管辖对象上的区别。

设立大陆架制度的主要目的为开发海底的矿物资源,起初并不与海底的法律地位直接有关,其仅侧重于沿海国对处于公海矿物资源的勘探开发行使管辖权;而设立专属经济区制度的基本目的为,意在保留沿海国对渔业资源的开发行使管辖权,即侧重于对与经济有关的活动行使管辖。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主权权利涉及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包括水体和海床及其底土;而沿海国在大陆架的主权权利仅限于海床和底土的矿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以及属于定居种的生物。

5.在划界考量要素上的区别。

尽管《公约》第74条和第83条未规定具体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应考量的要素,但从国际法院和仲裁的判决中,可以看出,以下因素是法院或仲裁庭重点考虑的。

关于专属经济区的划界,考量的要素主要为:鱼种的分布与存量状况,过去的捕鱼业绩,沿岸的地理、经济和社会状况,等等;而不重视地质、地形要素,只重视海岸线的长度、岛屿的存在、比例等方面的地理要素,以及争端当事国的行为和第三国的行为。

而在划分大陆架的界限时,法院或仲裁庭主要考虑的是:地理因素,包括自然延伸、海岸形状、海岸线的长度、岛屿的位置与性质;地质和地形上的要素,包括重大海床形体的改变;矿床的统一性、第三国的利益等因素。

可见,专属经济区界线的划定主要依据经济因素,而大陆架界线的划定主要依据地质、地理和地形、自然资源尤其是非生物资源的结构和构造。

显然,其符合设立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的初衷。

可见,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制度是并行而独立的制度,不可替换。

二、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制度的联系
关于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关系问题,国际社会主要存在以下观点。

第一,吸收说。

有学者认为,《公约》建立的专属经济区制度已吸收了大陆架制度,大陆架制度已被纳入专属经济区制度,但这种观点并不是主流的学说,一般被否定。

第二,独立说或平行说。

有多数学者认为,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是不同的制度,它们是互相调整而存在的。

其实,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应是两种不同而独立的制度,专属经济区制度侧重规制生物资源,包括渔业资源和与经济有关的开发活动,而大陆架制度侧重规制非生物资源。

因此,它们显然是两种不同的制度,但它们之间还是有一定的联系的。

另外,在有关国家间无法达成最后划界协议时,《公约》还规定了临时处理划界争端的相同的临时措施,并要求各国进行合作(例如,《公约》第123条)。

可见,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既是各自独立的,又是有密切联系的。

三、小结
从上可得出如下结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因设立的目的、权利基础、范围和内容等方面的不同,它们是两个不同而独立的制度,不可替换。

即专属经济区设立的目的,主要为管辖生物资源的开发和与经济有关的活动;而大陆架制度设立的目的,主要为管辖海床及
其底土的矿物资源的开发活动。

同时,在划分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重叠区域时,法院或仲裁庭考量的要素也是各有侧重的。

另外,为最后达成划界协议和缔结临时安排(包括共同开发),要求有关各国进行充分的合作与磋商,避免争议进一步升级。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