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讲 经济专属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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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
4、二者的范围不同
依照公约规定,一部分宽大陆架的外部界 限可以超过200海里而达到350海里,这一部 分大陆架将采用单独的法律制度,沿海国在这 一部分大陆架上的开发收入要适当与其它国家 分享,其上覆水域则属于公海,不归沿海国管 辖,适用公海的法律制度。
5.2 专属经济区制度的形成历史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专属经济区制度,获 得最大专属经济区面积的国家,基本上是美国等10 个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所得利益并没有达到预期 的那么大。但发展中国家总算依法维护了200海里专 属经济区的海洋权益,使国家的管辖海域大大向海 洋推进,是海洋史上的一大进步。
5.1.2 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
3月12日,美国海军派出了一艘驱逐舰,为继续 在中国南海海域执行“监测任务”的该国“无瑕” 号监测船护航。
美国海军舰艇“无瑕号”:长86米宽29米吃水8米排 水量5368长吨航速12节 核心功能:利用水底音波探 测器侦测及追踪潜艇等海底威胁。
美国海军DDG-93“钟云”号阿利·伯克级导弹驱逐 舰
准此公约,但是公约作为习惯国际法是应遵守的。
“无瑕号”是美国海军现有的五艘海洋监测船之一。
有媒体报道称其此次赴海南岛的目的显然是为收集军
事情报,而不是为了和平目的;它公然侵犯了中国国
家安全及和平秩序,对中国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构成
武力威胁。
美国把其测量冠之以“水文测量”。水文 地理测量应属于海洋科学研究范畴,关系到资 源和环境,应受沿海国管辖。美国强调水文地 理测量是航行自由权利的一部分,因此美国有 权实施,但问题是在专属经济区内的航行自由 要受沿海国的有关法律和规章的限制。
5.2.1拉美国家的主张 5.2.2非洲国家的主张 5.2.3其他国家的主张 5.2.4 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的争议 5.2.5海洋法公约的规定
5.2 专属经济区制度的形成历史
5.2.5海洋法公约的规定
公约第五部分规定了专属经济区制度。该制度基本反映 了第三世界沿海国家的要求和主张,但是做了妥协。如没 有明确规定专属经济区不属于公海;没有明确规定沿海国 对专属经济区是“专属管辖”等。此外,公约对内陆国和 地理上不利国家在公平基础上,通过双边、分区域或区域 协定,参与开发沿海国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适当剩余部分 也作了规定,适当照顾了各方的经济利益。
国际法是专属经济区外部界限划定的基础;公 平应是划界的原则,也是划界所应达到的结果;通 过和平方式达成协议则应是划界遵循的方法。
5.3.2相邻或相向国家间的划界问题
公约规定:
1. 协议划定,以便于公平解决;
2. 在合理期间内未达成任何协议,将争端提交导 致有拘束力裁判的程序,或者将争端提交调解的程 序进行和平解决;
5.4.3生物资源的养护和利用
捕鲸曾经是人类破坏海洋资源最严重的记录。 鲸油可食用,鲸肉鲜美,鲸皮可制革,鲸的肝脏可 作鱼肝油,所以在石油为原料的化工兴起之前,鲸 成为工业原料的来源之一。捕鲸炮的发明使捕鲸业 兴旺发达起来,捕鲸叉被安装在炮口前,射手瞄准 在海面换气的鲸,当捕鲸叉刺进鲸的身体后,人们 可以听到鲸类绝望的叫声。这里,人类成为不人道 的刽子手。在善良的人们的倡导下,国际社会终于 通过了保护鲸类资源的国际公约。但是,一些有食 用鲸肉习惯的民族仍在从事非法的捕鲸贸易。
大陆渔船的举动是“不负责”的。事件发
生地虽然属于中国专属经济区所规定的
200海里区域内,但美国有权力进入这片 水域,“这里不是领海,领海只有12海 里,经济专属区有200海里,任何一个国 家都有权力进入这里。”
中方观点: 美国军事测量船未经中方许可,在
中国专属经济区进行非法测量活动,违 反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华人 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 理规定》的相关规定。
定后,情况起了变化。公约设立了专属经济区制度。
公约规定,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
区域;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至200海里。
专属经济区是区别于公海和领海的自成一类的特殊海域,
它突破了旧海洋法中关于“领海之外即公海”的观点。按
照公约,公海是指“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
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公约没有阐明
1.“领海论”---拉美国家
“领海论”是主张200海里海洋权的国家 所持的观点。
2.“公海论” ---美国、英国、法国、日本等
“公海论”是坚持“领海以外即为公海” 的传统观点
3.“专属管辖区论” ” ---发展中沿海国 家
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就其法律性质而言, 既不是领海也不是公海,而是沿海国的专属管 辖区,是“自成一类”的区域。
“钟云”号是美国海军史上第一艘以华人名字命名的军舰。这艘 DDG93驱逐舰是为纪念二战时击退日本神风敢死队的华裔海军少将 钟云(Gordon Paie’a Chung-Hoon)而命名,配有“宙斯盾”作战系 统,造价13亿美元,是目前世界海军最先进的驱逐舰之一。
美方观点:
“无瑕”号有权在公海活动,中国
5.1.3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关系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在200海里内
是一个重叠,都是国家的管辖范围,二
者的关系非常密切;但是,二者又有区
别,不可相互取代。
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制度的区别,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
1、二者概念的形成过程不同 大陆架法律是在大陆架的自然科学概念基
础上形成的,源于国际习惯法,并已为《大 陆架公约》所确认;而专属经济区是在二十 世纪七十年代以后才出现的法律概念。
国际水域的概念。美国现在仍用国际水域的措词来替代
“公海”的措词,坚持“领海之外的所有水域是国际水
域”。美国的立场不符合海洋法公约。
其次,专属经济区内的航行自由应受制于沿海国的有关 法规。美国现在把专属经济区的航行自由等同于公海的航 行自由。
公约第58条规定,在专属经济区内,所有国家,不论
是沿海国还是内陆国,享有航行和飞越自由,及铺设海底
第五讲 专属经济区
➢专属经济区的概述(概念、与大陆架的关系) ➢专属经济区制度的形成 ➢专属经济区的划分 ➢专属经济区法律制度的内容
3.司法程序:对违法行为所提起的司法 程序,参照国际法和有关条约、但主要是 依照国内法律进行。
义务
根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
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内不仅享有权利而且
也承担有义务。这些义务大致要分为两
个方面:
其一,沿海国应根据公约的规定行使其 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
其二,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行使其权 利和履行其义务时,应适当顾及其他国 家的权利和义务。
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但在行使这项权利时,应适当顾及沿
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公海自由包括航行和飞越自由、铺设
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建设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
捕鱼自由和科学研究的自由;但是当这些自由应用于专属
经济区时,它们受沿海国有关法律和规章的限制。根据公
约,美国享有在中国专属经济区内的飞越和航行自由,但
从国际法角度讲,此次事件涉及到下 面三个问题:专属经济区是不是国际水 域?怎么理解专属经济区内的航行自由? 以及美国在中国专属经济区内搞军事测 量是否合法?
首先,专属经济区不属于国际水域。传统上讲,公海
与国际水域是一个意思,也就是说,领海之外水域即公海,
属于国际水域;但是自从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制
3、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行使其权 利和履行其义务时,应遵守沿海国的法律 和规章
5.4.3生物资源的养护和利用 1.生物资源的养护 2.沿海国有关生物资源的养护和管理
的法律和规章的执行 3.生物资源的利用
5.4.3生物资源的养护和利用
中国的舟山渔场在本世纪70年代以前, 曾经是世界著名的渔场之一。这里是北 方寒冷海流和南方温暖海流交汇的地方, 各种鱼类十分丰富。但是,由于过度捕 捞,原来盛产的黄花鱼几乎灭绝了。
5.5 中国的专属经济区
自然状况 基本立场 必要性
案例一: “无瑕”号事件
2009年3月8日,美国海洋监测船“无瑕”号 在海南岛以南120公里海域被五艘中国船只包围时, 正在执行侦察类似来自潜艇威胁的任务。 “无瑕” 号就是为监测潜艇设计的,无瑕”号没有配备武器,
海军谈美测量船配事件 备了专业声呐系统,包括拖曳式阵列声呐,是美 国在南中国海监测任务的一部分。
是此项自由不是无限制的。美国飞机和船舶在享有飞越和
航行自由的同时,必须遵守中国有关的法律。
第三,美国在中国专属经济区内搞军事测量违
反了公约关于“海洋的和平使用”的基本原则。公约
第301条规定,“缔约国在根据本公约行使其权利和
履行其义务时,应不对任何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
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虽然美国尚未批
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
2、二者划分的法律依据不同
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的自然延伸, 包括 被水淹没的陆地、海床及底土;专属经济 区不是根据自然延伸,而是以一定宽度的 方式确定的一个海洋区域。
பைடு நூலகம்属经济区与大陆架
3、国家在二者内的权利不同
在200海里内,沿海国对大陆架的主权权利仅限于大陆架 的海床和底土,以及海床和底土的矿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 而在专属经济区内,不仅包括200海里内的大陆架权利部分, 而且包括200海里的水域,特别是对水域内生物资源的开发 和利用,以及为开发、使用和保护经济区自然资源而行使的 管辖权。
5.4.2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 义务
权利 1.航行和飞越自由 2.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5.4.2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
义务
1、其他国家应根据《海洋法公约》的 规定行使其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的权利
2、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行使其权 利和履行其义务时,应适当顾及沿海国的 权利和义务
权利 1.对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 2.对于人工岛屿等的专属权和专属管辖权 3.对海洋科学研究的管辖权 4.对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 5.行政、民事和刑事管辖权
管辖权的行使
1.监督:对自然资源的利用须经沿海国 政府明示同意方可进行;
2.登临、检查:怀疑外国船舶有违法行 为,有靠近、登临和检查等权利;
第五讲 专属经济区
➢专属经济区的概述 ➢专属经济区制度的形成 ➢专属经济区的划分 ➢专属经济区法律制度的内容
5.1 专属经济区的概述
5.1.1 专属经济区的概念 专属经济区(exclusive economic zone ,
EEZ)是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确立 的一项新制度。 专属经济区是指从测算领海基线量起 200海里、在领海之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 区域。
5.1 专属经济区的概述
5.1.1 专属经济区的概念
200海里由智利最先提出,是因为渔业利益。南 美国家渔业资源十分丰富,主要集中在沿南美洲向 北流动的200海里宽的秘鲁海流内,而且几乎所有拉 丁美洲国家在地理上都与公海相接,不存在相向国 家的划界问题。国际蓝鲸保护区范围也是200海里宽; 200海里以外,海水太深,单一国家难以开发资源。 于是约定俗成,达成共识,将专属经济区的宽度定 为200海里。
3. 如果有关国家间存在现行有效的协定,那么关 于专属经济区界限的问题应按照该协定的规定加以 解决;
4.未达成协议以前,应基于谅解和合作的精神, 尽一切努力做出实际性的临时安排,并在此过渡时 期内,不危害或阻碍最后协议的达成。
5.4 专属经济区法律制度的内容
5.4.1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管辖权 和义务
5.1 专属经济区的概述
5.1.1 专属经济区的概念
据统计,世界专属经济区面积约1.09亿平方公里, 占世界海洋面积的30.3%,尽管不是很大,但它提供 了94%的世界渔获量,蕴藏着87%的世界海洋石油储 量,包含了世界著名海湾和全球重要国际航道。
5.1 专属经济区的概述
5.1.1 专属经济区的概念
5.3 专属经济区的划分
5.3.1外部界限 《海洋法公约》第57条规定,专属经济
区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 应超过200海里。事实上,许多国家与相 邻或相向国家的经济区相连或重叠,只能 采取小于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
5.3.2相邻或相向国家间的划界问题 1、“公平原则” 2、“中间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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