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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海洋法
〔本章重点〕 1. 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国 际海底区域的范围及法律制度。 2. 无害通过制度、过境通行制度及群岛的 海道通过制度的区别。
第3章 海洋法
第一节 概 说 第二节 内 水 第三节 领海与毗连区 第四节 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 第五节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第六节 群岛水域 第七节 公 海 第八节 国际海底区域 〔本章小结〕
3、意大利法学家贞提利斯提出了国家 领土包括毗连海域的主张,产生了最初 的领海概念。 4、荷兰法学家宾刻舒克在1702年发表 的《海洋领土论》一书中把海洋区域划 分为公海和领海两部分,并提出了确定 领海宽度的“大炮射程说”。1982年制 定海洋法公约,解决了海洋法面临的一 些重大问题。
三、海洋法的编纂 (一)在中世纪,为了适应航海和贸易的 需要,对有关海洋活动的惯例进行了编纂。 (二)19世纪后,若干海洋法规则和制度 开始由国际条约确定下来。 (三)1930年国际联盟召开海牙国际法编 纂会议,政府间国际组织开始对海洋法进 行编纂的最初尝试。
(四)在联合国主持下召开的三次海洋法 会议对海洋法的编纂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1. 第一次海洋法会议于1958年2月24日在日 内瓦召开。 会议通过了4个公约:《领海及毗连区公 约》、《公海公约》、《公海捕鱼与生 物资源养护公约》和《大陆架公约》。
2. 第二次海洋法会议于1960年3月17日在日内 瓦召开,但此次会议以未获任何结果而告终。
3. 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于1973年12月3日在纽约 隆重开幕,到1982年12月10日海洋法公约正 式签字,历时9年,共开11期16次会议,最后 签订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第二节 内水
一、概述 二、港口 三、海湾 四、海峡
第二节 内 水
一、概述 (一)内水是指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水 域,包括一国的海港、内海湾、内海峡、 河口以及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 法律地位:与国家陆地领土的法律地位相 同,处于沿海国排他的主权管辖之下。 (二)如果采用直线基线法使原来并未认 为是内水的区域被包围在内成为内水时, 外国船舶在此种水域内应有公约所规定的 无害通过权。——《海洋法公约》第8条。
维多利亚港湾地处香港岛与九龙半岛之间,维多利 亚港湾这里港阔水深,自然条件得天独厚。维多利 亚港湾水域总面积达59平方千米,维多利亚港湾宽 度从1.2千米到9.6千米不等,可以停泊远洋巨轮
四、海峡 (一)海峡是连接两个海洋的一个狭窄的 水道,分为内海峡、领峡和非领峡三类。 (二)内海峡是处于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 海峡,是内水的一部分,国家享有完全的 排他的主权,其法律制度由该国国内法规 定,外国船舶未经允许不得驶入。
第一节 概说
一、海洋法的概念 二、海洋法的发展 三、海洋法的编纂
世界海洋的分布
陆地面积1.5亿平方公里 海洋面积3.6亿平方公里
第一节 概 说
一、海洋法的概念 海洋法是确定各种海域及其法律地位和 调整各国在各种海域中从事各种活动的原则、 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称。 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海 洋法包括有关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 济区、大陆架、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公海、 国际海底区域、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等海域 的法律地位及一系列法律制度。
(三)依据领土主权原则,沿岸国对其港 口内的外籍船舶上发生的刑事案件具有管 辖权。 在实践中,除下列情况外,一般都不 行使该管辖权:扰乱港口安宁,案情重大, 沿岸国为受害者或应船旗国请求管辖等。 对于船舶内部纪律问题一般不予干涉。 (四)对于停泊在港口内的外籍船舶上发 生的一般民事案件,如果完全属于船舶内 部管理、工资、劳动条件或涉及个人的财 产权利等事项,各国通常都不行使管辖权。
基线
正常基线
直线基线
Baidu Nhomakorabea
二、港口 (一)港口:具有天然条件和人工设备、便于 船舶停泊和上下客货的海湾称为港口。 (二)在实践中,各国有权制定外国船舶入港 规则和制度,通常也由双边的友好通商航海条 约来规定。我国于1979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对外国籍船舶的 进出港和航行、停泊作了具体规定。
平最窄的连拉南直 均浅,连线洁端布 深处最线,尔和罗 度水宽,东加非陀 约深处全至角洲海 长直和西峡 米米千约布非北位 。,米 罗洲角于 千 最, 陀斯之欧 最米市巴间洲 深 窄。和特,伊 处 处海阿尔西比 水 峡 深仅 尔角起利 西米之欧亚 千宽纳间洲半 米米东角的行岛 ,; 43 301 375 13 1181 90
博斯普鲁斯海峡位于小亚细亚半岛和巴尔干半岛之间, 东连黑海,西通马尔马拉海,同马尔马拉海、达达尼 尔海峡连接,成为黑海沿岸国家出外海的唯一通道。 海峡中海流呈不同方向的两层水流。上层水(厚度 10~20米)从黑海流向马尔马拉海,下层水则由马尔
马六甲海峡位于马来半岛和印度尼西亚苏门答腊岛 之间,是连接南中国海和安达曼海的一条狭长水道, 是沟通欧洲、亚洲和非洲的海上交通纽带,战略地 位十分重要,有"东方的直布罗陀"之称,美海军太平 洋舰队舰只往返于海湾、夏威夷和美国西海岸最近 航线的必经之路。
二、海洋法的发展 (一)在古代,海洋被认为是“大家共有 之物”,而不属于任何人所有。 (二)中世纪时期,随着封建制度的确立, 君主对土地的领有权向海洋方面扩展。
(三)海洋的垄断和分割妨碍了资本主义 的发展,后起的海洋国家纷纷反对少数国 家对海洋的分割和垄断,展开了海洋垄断 与反垄断的斗争。 1、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在1609年发表了 《海洋自由论》一书,提出了海洋自由理 论。 2、塞尔顿于1618年发表《闭海论》一书, 提出英国有权占有其周围的海洋。
三、海湾 (一)国际法的海湾:是指海洋深入陆地 而形成的明显水曲,只有该水曲面积大于 或等于以其入口宽度为直径所作的半圆的 面积时,才能视为海湾。 (二)历史性海湾: 是指沿岸领土属于一国、湾口宽度超过24 海里、由沿岸国长时间的有效控制、在历 史上一向被其他国家承认是沿岸国内海的 海湾。 历史性海湾完全处于沿岸国排他性主权管 辖之下。
〔本章重点〕 1. 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国 际海底区域的范围及法律制度。 2. 无害通过制度、过境通行制度及群岛的 海道通过制度的区别。
第3章 海洋法
第一节 概 说 第二节 内 水 第三节 领海与毗连区 第四节 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 第五节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第六节 群岛水域 第七节 公 海 第八节 国际海底区域 〔本章小结〕
3、意大利法学家贞提利斯提出了国家 领土包括毗连海域的主张,产生了最初 的领海概念。 4、荷兰法学家宾刻舒克在1702年发表 的《海洋领土论》一书中把海洋区域划 分为公海和领海两部分,并提出了确定 领海宽度的“大炮射程说”。1982年制 定海洋法公约,解决了海洋法面临的一 些重大问题。
三、海洋法的编纂 (一)在中世纪,为了适应航海和贸易的 需要,对有关海洋活动的惯例进行了编纂。 (二)19世纪后,若干海洋法规则和制度 开始由国际条约确定下来。 (三)1930年国际联盟召开海牙国际法编 纂会议,政府间国际组织开始对海洋法进 行编纂的最初尝试。
(四)在联合国主持下召开的三次海洋法 会议对海洋法的编纂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1. 第一次海洋法会议于1958年2月24日在日 内瓦召开。 会议通过了4个公约:《领海及毗连区公 约》、《公海公约》、《公海捕鱼与生 物资源养护公约》和《大陆架公约》。
2. 第二次海洋法会议于1960年3月17日在日内 瓦召开,但此次会议以未获任何结果而告终。
3. 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于1973年12月3日在纽约 隆重开幕,到1982年12月10日海洋法公约正 式签字,历时9年,共开11期16次会议,最后 签订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第二节 内水
一、概述 二、港口 三、海湾 四、海峡
第二节 内 水
一、概述 (一)内水是指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水 域,包括一国的海港、内海湾、内海峡、 河口以及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 法律地位:与国家陆地领土的法律地位相 同,处于沿海国排他的主权管辖之下。 (二)如果采用直线基线法使原来并未认 为是内水的区域被包围在内成为内水时, 外国船舶在此种水域内应有公约所规定的 无害通过权。——《海洋法公约》第8条。
维多利亚港湾地处香港岛与九龙半岛之间,维多利 亚港湾这里港阔水深,自然条件得天独厚。维多利 亚港湾水域总面积达59平方千米,维多利亚港湾宽 度从1.2千米到9.6千米不等,可以停泊远洋巨轮
四、海峡 (一)海峡是连接两个海洋的一个狭窄的 水道,分为内海峡、领峡和非领峡三类。 (二)内海峡是处于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 海峡,是内水的一部分,国家享有完全的 排他的主权,其法律制度由该国国内法规 定,外国船舶未经允许不得驶入。
第一节 概说
一、海洋法的概念 二、海洋法的发展 三、海洋法的编纂
世界海洋的分布
陆地面积1.5亿平方公里 海洋面积3.6亿平方公里
第一节 概 说
一、海洋法的概念 海洋法是确定各种海域及其法律地位和 调整各国在各种海域中从事各种活动的原则、 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称。 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海 洋法包括有关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 济区、大陆架、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公海、 国际海底区域、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等海域 的法律地位及一系列法律制度。
(三)依据领土主权原则,沿岸国对其港 口内的外籍船舶上发生的刑事案件具有管 辖权。 在实践中,除下列情况外,一般都不 行使该管辖权:扰乱港口安宁,案情重大, 沿岸国为受害者或应船旗国请求管辖等。 对于船舶内部纪律问题一般不予干涉。 (四)对于停泊在港口内的外籍船舶上发 生的一般民事案件,如果完全属于船舶内 部管理、工资、劳动条件或涉及个人的财 产权利等事项,各国通常都不行使管辖权。
基线
正常基线
直线基线
Baidu Nhomakorabea
二、港口 (一)港口:具有天然条件和人工设备、便于 船舶停泊和上下客货的海湾称为港口。 (二)在实践中,各国有权制定外国船舶入港 规则和制度,通常也由双边的友好通商航海条 约来规定。我国于1979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对外国籍船舶的 进出港和航行、停泊作了具体规定。
平最窄的连拉南直 均浅,连线洁端布 深处最线,尔和罗 度水宽,东加非陀 约深处全至角洲海 长直和西峡 米米千约布非北位 。,米 罗洲角于 千 最, 陀斯之欧 最米市巴间洲 深 窄。和特,伊 处 处海阿尔西比 水 峡 深仅 尔角起利 西米之欧亚 千宽纳间洲半 米米东角的行岛 ,; 43 301 375 13 1181 90
博斯普鲁斯海峡位于小亚细亚半岛和巴尔干半岛之间, 东连黑海,西通马尔马拉海,同马尔马拉海、达达尼 尔海峡连接,成为黑海沿岸国家出外海的唯一通道。 海峡中海流呈不同方向的两层水流。上层水(厚度 10~20米)从黑海流向马尔马拉海,下层水则由马尔
马六甲海峡位于马来半岛和印度尼西亚苏门答腊岛 之间,是连接南中国海和安达曼海的一条狭长水道, 是沟通欧洲、亚洲和非洲的海上交通纽带,战略地 位十分重要,有"东方的直布罗陀"之称,美海军太平 洋舰队舰只往返于海湾、夏威夷和美国西海岸最近 航线的必经之路。
二、海洋法的发展 (一)在古代,海洋被认为是“大家共有 之物”,而不属于任何人所有。 (二)中世纪时期,随着封建制度的确立, 君主对土地的领有权向海洋方面扩展。
(三)海洋的垄断和分割妨碍了资本主义 的发展,后起的海洋国家纷纷反对少数国 家对海洋的分割和垄断,展开了海洋垄断 与反垄断的斗争。 1、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在1609年发表了 《海洋自由论》一书,提出了海洋自由理 论。 2、塞尔顿于1618年发表《闭海论》一书, 提出英国有权占有其周围的海洋。
三、海湾 (一)国际法的海湾:是指海洋深入陆地 而形成的明显水曲,只有该水曲面积大于 或等于以其入口宽度为直径所作的半圆的 面积时,才能视为海湾。 (二)历史性海湾: 是指沿岸领土属于一国、湾口宽度超过24 海里、由沿岸国长时间的有效控制、在历 史上一向被其他国家承认是沿岸国内海的 海湾。 历史性海湾完全处于沿岸国排他性主权管 辖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