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属经济区

合集下载

公海和专属经济区是什么他们的权利和责任有什么不同

公海和专属经济区是什么他们的权利和责任有什么不同

公海和专属经济区是什么他们的权利和责任有什么不同I. 引言在现代国际法中,公海和专属经济区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它们与国家的领土主权、海洋权利等密切相关,在国际经济、政治和军事等方面具有重大影响。

本文将从定义、权利和责任等方面探讨公海和专属经济区的区别和联系。

II. 公海的定义及权利公海是指没有归属国家领土主权的海域,包括海洋中没有被承认的领土地带和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区的水域。

根据国际法,公海是所有国家共同的财产,所有国家都可以在公海上行使自由通行、捕鱼、科学研究、潜水、海底采矿、航行、通信等权利,这些权利不受国家领土主权的限制。

作为公海的一部分,大洋是为整个人类所共有的海域,所有的国家都享有自由通行和研究的权利。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大洋属于自然资源的共有财产,必须合理使用和管理,以维护国际社会利益”。

III. 专属经济区的定义及权利专属经济区是指符合国际海洋法规定,以国家领土或联合国确定的基线为界,向外延伸200海里的海域,也包括其底部及其上空,是一个国家自主管辖的海域。

在自己的专属经济区内,国家享有探索、开发、管理自然资源的权利,包括捕鱼、挖掘海底资源、开展海上交通、建设航道以及布设天然气、石油管道等。

但在专属经济区内,国家的权利受制于国际法,必须遵守国际法规定的各种规则和限制,包括不侵犯他国领土主权、不影响他国在公海上行使自由通行和其他权利等。

同时,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必须承担保护海洋环境、维护海洋生态平衡、预防海洋污染等环保责任。

IV. 公海与专属经济区的区别公海与专属经济区的主要区别在于两者的管辖范围和法律地位不同。

公海是所有国家共有的自然财产,没有任何国家能够单独宣示主权,因此公海不受任何国家的管辖。

而专属经济区是一个国家自主管辖的海域,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较高的权利和自主权,但同时也必须承担多方面的责任和义务,遵守国际法和相关的国际条约和规范。

另外,公海和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责任也存在差异。

专属经济区试题

专属经济区试题

专属经济区试题一、专属经济区的定义及特点专属经济区(Exclusive Economic Zone, EEZ)是指沿海国家根据国际法规定,为了保护自身的海洋权益,根据其领海的基线,划定的一个区域。

该区域内,沿海国家拥有主权和权益,包括经济利益和资源管理权,同时也有义务履行保护和保持海洋环境的责任。

专属经济区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1. 面积广阔:专属经济区是沿海国家从领海基线向海洋扩展的一块区域,通常从领海基线外延伸至200海里,面积相对较大。

2. 经济利益:沿海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拥有经济权益,包括开展经济活动、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建设海洋设施等,可以从中获得经济收益。

3. 资源管理权:沿海国家对专属经济区内的自然资源有管理权,可以进行渔业、矿产开发、能源开发等经济活动。

4. 环境保护责任:沿海国家有责任保护专属经济区内的海洋环境,包括防止海洋污染、保护海洋生物资源等。

二、专属经济区的国际法依据专属经济区的划定和使用受到国际法的约束,主要依据有以下几点:1.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专属经济区划定和使用的最主要法律依据。

公约规定了专属经济区的范围、权益和义务等内容,是全球海洋事务的基础法律框架。

2. 国际法习惯:除了海洋法公约,专属经济区的划定和使用还受到国际法的习惯和惯例的约束,这些习惯和惯例在国际社会中得到广泛认可和遵守。

3. 地区公约和协定:一些地区还会通过签署公约和协定来进一步规范和管理专属经济区的使用和保护。

三、专属经济区的利益和挑战专属经济区的划定和使用为沿海国家带来了一系列的利益,同时也面临一些挑战。

1. 经济利益:专属经济区内丰富的自然资源为沿海国家带来了经济利益,包括渔业资源、石油和天然气资源、矿产资源等。

沿海国家可以通过开发和利用这些资源来促进经济发展。

2. 领土主权:专属经济区的划定是沿海国家维护领土主权的一种方式,通过划定专属经济区,沿海国家可以扩大自己的海洋领土范围,保护自身的海洋权益。

司法考试国际法:专属经济区及其法律制度

司法考试国际法:专属经济区及其法律制度

司法考试国际法:专属经济区及其法律制度专属经济区及其法律制度1.概述。

专属经济区是《海洋法公约》确立的新区域,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

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

在该区域内沿海国享有专属的经济主权权利和特定的管辖权,其他国家享有某些自由权利。

[特别提示]专属经济区是海洋法公约确立的新区域,或者说是一个条约制度。

2.法律特征。

(1)既不是公海,也不是领海。

(2)沿海国对于专属经济区不拥有领土主权,只享有公约规定的某些主权权利。

(3)沿海国对在该区域内以开发自然资源为目的的活动拥有排他性的主权权利和与此相关的某些管辖权,由此对其他国家在该区域的活动构成一定的限制。

(4)专属经济区不是沿海国本身自然存在的权利,需要国家以某种形式宣布建立并说明其宽度。

(5)专属经济区的制度不影响其上空和底土本身的法律地位。

3.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教育网(1)自然资源享有以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生物资源或非生物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在该区域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海水、风力利用等活动的主权权利。

任何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个人的勘查、开发活动必须经沿海国批准。

(2)生物资源及捕鱼沿海国应决定其在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可捕量,并允许其他国家捕捞可捕量的剩余部分。

其他组织、国家或个人在专属经济区从事渔业活动,必须经沿海国批准。

(3)人工岛屿对区内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拥有专属管辖权,并可以授权与管理。

(4)海洋科学研究与海洋环境的保护沿海国行使管辖权,不经沿海国的批准,任何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专属经济区从事科学研究。

(5)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任何国家在遵守沿海国法律的前提下,享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根据《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的规定,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路线,必须经中国主管机关同意。

[特别提示]铺设电缆和管道只是同意,而不是批准。

高一必修二地理专属经济区知识点

高一必修二地理专属经济区知识点

高一必修二地理专属经济区知识点地理专属经济区(EEZ)是指在国家领海基线外的200海里(370.4公里)范围内,该国享有特定的权益和主权。

每个国家根据领土和海洋条件不同,都有自己的EEZ。

这些EEZ的划定对于国家的经济、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高一必修二地理教材中关于地理专属经济区的相关知识点。

1. 地理专属经济区的划定地理专属经济区的划定涉及到各国的领土和海洋权益。

划定EEZ的主要依据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该公约于1982年通过,自1994年开始生效。

UNCLOS规定,向外延伸200海里的范围内,国家对该区域内的经济资源拥有专属权。

2. EEZ的权益和主权在自己的EEZ内,国家享有以下权益和主权:- 划定和实施渔业管理区域;- 制定和执行环境法规,保护海洋生态系统;- 开展科学研究和资源勘探;- 制定和实施有关能源开发和环境保护的政策;- 审批和控制海洋活动,如航运和海底资源开发。

3. EEZ的重要性地理专属经济区对各国的经济和资源开发至关重要,具有以下重要性:- 经济利益:EEZ内的渔业资源、石油、天然气和矿产资源等的开发对国家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 能源安全:EEZ的划定使国家能够掌握更多的能源资源,确保其能源供应的安全性。

- 地缘政治:控制和利用地理专属经济区可以增强国家的地缘政治地位和影响力。

- 环境保护:划定EEZ也为国家提供了保护海洋环境和生态系统的责任和机会。

4. 地理专属经济区的争端由于EEZ的划定涉及到国家的经济和资源利益,因此在一些海域存在着争端和纠纷。

例如,中国与日本、菲律宾和越南在南海和东海存在着有关EEZ的争议。

5. 地理专属经济区的案例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拥有自己的地理专属经济区,如中国、美国、俄罗斯、澳大利亚等。

这些国家通过充分利用EEZ内的资源,推动了本国经济的发展。

总结:地理专属经济区是国家在领海基线外200海里范围内的特定的经济和海洋权益区域。

海洋法07第七章 专属经济区

海洋法07第七章  专属经济区

第七章专属经济区一、专属经济区的概念1.专属经济区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

2.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在领海之外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

二、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1.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主权权利主权: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对内对外政策,处理一切事务,不受任何外来干预。

主权权利:沿海国为开发和利用专属经济区(大陆架)资源所必要的一切权利。

a.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b.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源等2.沿海国的管辖权(1)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的管辖权①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性质a.不具有岛屿地位b.没有自己的领海c.不影响领海、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界限的划定②对设置人工岛屿等的要求a.可设置距其不超过500m宽的安全地带b.不得设在对国际航行的公认海道可能有干扰的地方c.应公布, 维持永久性警告方法d.已弃置不用者,应予撤除,以确保航行安全。

e.未完全撤除者,亦应公布(2)对海洋科学研究的管辖权①有权规定、准许和进行海洋科学研究②正常情况下,对专为和平目的进行的研究应予同意。

③对提出的计划的要求:时间:至少6个月以前提出内容:☆计划的性质和目标;☆使用的方法和工具,包括船舶的船名、吨位、类型和级别,以及科学装备;☆主要船到达和离开日期,装备的设置和拆除日期;☆主持机构的名称及其主持人和计划负责人的姓名;④可拒绝同意的情况:a.与生物或非生物资源的勘探和开发有直接关系;b.涉及大陆架的钻探、炸药的使用或将有害物质引入海洋环境;c.涉及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操作或使用;d.计划的性质和目标的情况不正确;e.先前进行的研究对沿海国尚有未履行的义务。

⑤沿海国可参与研究,无须分担费用⑥沿海国有权要求提供科研资料、样品、成果、结论及其评价等。

⑦如科研活动不按提出的计划进行或不履行应尽义务,沿海国有权暂停或停止正在进行的海洋科研活动。

专属经济区试题

专属经济区试题

专属经济区试题1. 专属经济区是指什么?A. 一个国家领海以外的海域B. 一个国家在其领海内设立的特殊经济区C. 一个国家与其他国家共同管理的海域D. 一个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设立的经济特区2.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专属经济区的宽度最多可以是多少海里?A. 12海里B. 200海里C. 300海里D. 500海里3. 在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享有哪些权利?A. 对自然资源的勘探和开发享有主权权利B. 对其他国家的航行自由进行限制C. 可以完全禁止其他国家在该区域内进行科学研究D. 可以随意逮捕和拘留其他国家的渔船4. 下列关于专属经济区的说法中,哪一项是不正确的?A. 专属经济区是沿海国领海以外的一个区域,沿海国在该区域内享有一定的权利和责任。

B. 其他国家在沿海国的专属经济区内享有航行和飞越自由。

C.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可以随意制定法律并执行,而不受国际法的约束。

D. 专属经济区内的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是沿海国的重要责任。

5. 专属经济区与公海的主要区别是什么?A.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更多的权利和责任,而在公海上则没有。

B. 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而专属经济区只允许特定国家进入。

C. 公海上的船舶必须遵守国际海事组织的规定,而在专属经济区内则不需要。

D. 专属经济区内的资源归沿海国所有,而公海上的资源则归全人类共同所有。

答案:1. A(专属经济区是指一个国家领海以外的海域,沿海国在该区域内享有一定的权利和责任。

)2. B(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专属经济区的宽度最多可以是200海里。

)3. A(在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对自然资源的勘探和开发享有主权权利。

)4. C(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制定和执行法律时,仍需遵守国际法和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5. A(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更多的权利和责任,包括自然资源的勘探和开发等;而在公海上,所有国家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自由。

)。

专属经济区的名词解释

专属经济区的名词解释

专属经济区的名词解释专属经济区(Exclusive Economic Zone,简称EEZ),指的是距离海岸线200海里的范围,包括海上空间、水面和海底的自然资源。

专属经济区概念于1982年被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首次提出并被广泛接受。

其目的是在国家领土以外的领海和大洋开辟贸易、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等活动空间,以保障沿海国家在海洋事务中的主权和权益。

专属经济区给予沿海国家权益与义务的综合体制。

沿海国家在其专属经济区内享有以下权益:有权开发利用和管理该区域的自然资源(包括石油、天然气、矿产等);有权进行渔业开发和管理;有权进行科学研究和保护环境;有权在专属经济区内进行海底电缆和管道的铺设;有权制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专属经济区进行管理。

同时,沿海国家也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控制该区域的环境污染、保障其他国家的航行自由和飞越自由。

专属经济区的划定是国际海洋法中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

根据国际法,专属经济区的宽度应不超过200海里,但特定自然条件下(如陆缘海、深切海峡),宽度可能进行适当调整。

专属经济区的划定是通过国家沿海线的测量和计算得出的,其中包括陆地的基线、峡湾和领海等的边界,是一个专家团队集合测量、法律和地质等多学科的综合结果。

专属经济区的划定对沿海国家的资源开发、经济建设、环境保护等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拥有专属经济区,沿海国家可以合法开发和利用大量的海洋资源,并以此推动经济发展。

此外,专属经济区也为国家提供了更广阔的科学研究空间,有利于深入了解海洋环境、生态系统和气候变化等。

同时,专属经济区的设立还有助于加强国家的海洋管理能力和监管体系,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维护国家海洋安全。

总之,专属经济区是根据国际法规定的,给予沿海国家在距离海岸线200海里的范围内一定的权益和义务的海域区域。

它为沿海国家创造了更广阔的资源开发和经济建设空间,也为科学研究和环境保护提供了基础。

专属经济区的划定和管理对沿海国家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有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海洋权益。

专属经济区制度

专属经济区制度

九、中国的专属经济区
一、中国的专属经济区
中国是一个濒临海洋的国家,邻近中国大陆和岛屿的海域非常辽 阔,北至渤海北岸,南至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海南端,纵跨44个纬度,直线长约4 500公里;西从北部湾,东至东海东界,横穿20多个经度,直线宽 度约2 000万公里;整个海岸线长达18 000多公里。中国海 〖ZW(〗中国海由黄海、渤海、东海和南海四个海域构成。总面 积472万余平方公里,其中渤海面积约77万平方公里、黄海约38万 平方公里、东海约77万平方公里、南海约350万平方公里。面积为 4727万平方公里,具有非常丰富的专属经济区资源。 中国管辖的海域的确切面积,目前还没有确定。根据《海洋 法公约》,各国有权在200海里范围划定专属经济区,依此可归属 中国管辖的海域面积近300万平方公里,但这种权利并非沿海国固 有的,需要沿海国以国内法形式宣告来实现。
四、专属经济区与毗连区的关系 域 。 同 的 两 个 区 度 制 它 律 为 的 法 因 济 区 区 连 因 不 在 , 上 是 分 经 毗 能 生 重 专 们 部 属 , 不 发 与 范 一 专 为 而 区 即 区 的 于 处 毗 度 约 》 是 认 然 济 , 此 , 叠 经 内 济 全 , 宽 公 属 之 经 完 看 围 属 将 来 区 法 专 区 定 连 洋 连 规 毗 的 于 海 关 《 从
五、沿海国对于专属经济区的管辖权 三、管辖权的行使 管辖权的行使是指沿海国以什么手段或 方式保证其所享有的权利和管辖能够得 以实施。 (一)监督 (二)登临、检查、搜查和逮捕 (三)司法程序
六、专属经济区内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一,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一)其他权利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管辖权外,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 内享有的重要权利是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辖海床和底土及其上 覆水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主权权利。 1对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 2对非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 (二)义务 依照《海洋法公约》第56条的规定,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 行使其专属权利时,要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同时也要顾及国际 法和其他有关国家在经济区内的利益,并应以公约规定的方式行 事。

专属经济区与海洋资源开发

专属经济区与海洋资源开发

海洋文化旅游
挖掘专属经济区内的海洋历史文化资 源,如海上丝绸之路、古代沉船等, 打造海洋文化旅游线路,提升旅游的 文化内涵。
海洋休闲度假旅游
在专属经济区内建设海滨度假胜地、 海上运动中心等设施,提供多样化的 海洋休闲度假产品,满足游客的度假 需求。
04 专属经济区与海洋资源开 发的挑战与对策
技术挑战与对策
合作机制和平台建设
建立合作机制
各国可以通过签订合作协议、成立联合开发机构等方式,建立专属 经济区海洋资源开发的合作机制。
搭建合作平台
各国可以共同搭建海洋资源开发的合作平台,如联合实验室、技术 转移中心等,促进技术交流和合作项目的实施。
加强政策对话
各国应加强政策对话,协调各自在专属经济区海洋资源开发中的政策 和利益,推动合作深入发展。
对未来研究的展望
深入研究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和管理机制
未来研究可以进一步探讨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和管理机制,为国家 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提供理论支持。
加强海洋资源开发技术研究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未来可以进一步加强海洋资源开发技术的研究 ,提高开发效率和资源利用率。
关注海洋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
在开发海洋资源的同时,需要关注海洋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问题,实 现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联合国海洋法会议
1958年至1982年期间,联合国 先后召开了三次海洋法会议,最 终于1982年通过了《联合国海洋 法公约》,正式确立了专属经济
区的概念和相关制度。
后续发展
自《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以 来,专属经济区制度逐渐被各国 广泛接受和实践,成为国际海洋
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际法规与政策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专属经济区的名词解释

专属经济区的名词解释

专属经济区的名词解释专属经济区(Exclusive Economic Zone,简称EEZ)是指沿海国家在其领海以外的海域内拥有特定的权益和管辖权。

根据国际法,专属经济区从一个国家的领海基线延伸到200海里(370千米)的范围内。

专属经济区的概念最早出现在20世纪20年代,但直到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签署,才正式得到国际社会广泛的接受。

专属经济区的设立为沿海国家提供了合法、独立、可持续地开发和保护其海洋资源的机会。

专属经济区的设立与领土主权不同,它是一种综合性的海洋权益。

在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家享有排他性权利,包括经济利益与自然资源的开发权、环境保护与管理权、海洋科学研究权等。

这使得沿海国家能够有效地管理和控制其专属经济区内的海洋活动。

在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家享有石油、天然气、渔业资源等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权。

这使得专属经济区成为近年来国际上能源争夺的焦点之一。

拥有大片专属经济区的国家或地区可以通过开展石油勘探、渔业养殖等经济活动来促进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居民的福利改善。

此外,专属经济区还赋予沿海国家环境保护和管理海洋生态系统的责任和权利。

包括对海洋污染、非法捕捞、生态破坏等行为的监督和打击。

通过合理的管理和保护,专属经济区能够为沿海国家提供可持续的渔业资源、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等方面的收益。

专属经济区不仅为沿海国家带来了机遇,也给国际社会带来了许多合作和竞争的议题。

在专属经济区划定方面,沿海国家之间可能会存在争端。

甚至可能因为争夺海洋资源而引发地缘政治上的紧张局势。

因此,国际社会普遍倡导通过和平谈判和国际仲裁来解决争端,以维护地区稳定和平衡的局面。

总的来说,专属经济区是沿海国家在其领海以外海域享有特定权益和管辖权的概念。

它的设立为沿海国家提供了合法、独立、可持续地开发和保护海洋资源的机会,同时也带来了各种国际合作和竞争方面的挑战。

专属经济区是国际海洋法发展的重要成果,它在平衡沿海国家和国际社会的权益和责任方面扮演着关键的角色。

第04章专属经济区

第04章专属经济区
第04章专属经济区
四、专属经济区与毗连区的关系
领海一章已阐述。此。
第04章专属经济区
专属经济区在法律上自成一类性质的主要表现
(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赋予沿海国在专属 经济区享有较为广泛的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
(2)《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赋予其他国家在专 属经济区内享有一定的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
(5)于必要时在这种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 的周围设置不超过500米的安全带,并在该 地带中采取适当措施,以确保航行以及人工 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安全的权利。
第04章专属经济区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对海洋科学研究 的管辖权。
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46条的规定, 沿海国在行使管辖权时,有规定、授权和进 行在其专属经济区内的海洋科学研究的权利。 在专属经济区上进行海洋科学研究,应经沿 海国同意。
第04章专属经济区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还享有对海洋环境的 保护和保全事项的管辖权。
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部分的规定, 在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对倾倒、其他船舶 污染源和海底开发所造成的污染行使立法和 执行权。
第04章专属经济区
沿海国根据公约,在其主权权利和管辖权范 围内,在其专属经济区内有行政管辖权。如 对海底活动、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对生 物资源的勘探和开发等,以及对海关、财政、 卫生、安全和移民等方面的管辖权。
(2)为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自然资源的 目的和其他经济目的,建造并授权和管理建 造、操作和使用设施和结构的专属权利。
(3)对可能干扰沿海国在区内行使权利的设 施和结构的建造、操作和使用进行管理的专 属权利。
第04章专属经济区
(4)对上述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有制定有 关海关、财政、卫生、安全和移民法律和规 章的专属管辖权。

国际海洋法学中的领海与专属经济区

国际海洋法学中的领海与专属经济区

国际海洋法学中的领海与专属经济区国际海洋法学是研究海洋法规范和原则的学科,而在其中,领海和专属经济区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本文将重点讨论这两个概念在国际海洋法学中的意义和相关规定。

一、领海领海是指沿海国家从其基线向海外延伸的一部分海域。

国际海洋法公约规定,领海宽度不得超过12海里(约合22.2公里)。

领海是沿海国家主权的一部分,沿海国家有权对其中的水域进行管理和控制,包括行使领土主权、建立和使用人造岛屿等。

领海的设立有助于沿海国家维护国家安全、满足经济发展需求、保护海洋环境等。

同时,领海也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和尊重,其他国家需在领海内遵守沿海国家的法律和规定。

二、专属经济区专属经济区是沿海国家在领海之外、临近其领土海域的一部分,其宽度最多可延伸到200海里(约合370.4公里)。

在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家有特定的权益,包括海洋资源的开发和管理权、科学研究权、环境保护权等。

专属经济区的设立是为了平衡各国对海洋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权益。

沿海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有优先权,其他国家或机构需要获得沿海国家的许可才能进行资源开发等活动。

同时,沿海国家也有责任保护专属经济区内的生态环境和海洋资源,维护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三、国际海洋法学中的争议和发展虽然领海和专属经济区在国际海洋法学中有明确的规定,但仍然存在一些争议和发展的问题。

争议主要体现在领海和专属经济区的界定以及与其他国家的划界问题。

一些相邻国家之间就海洋边界问题产生争议,导致划界谈判存在难度和复杂性。

同时,随着海洋资源的日益稀缺和对海洋环境的关注不断增加,国际社会对领海和专属经济区的管理和利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等问题成为国际海洋法学研究的重要方向。

为了应对这些争议和发展需求,国际社会通过国际公约、划界协议、仲裁等方式进行多边合作。

各国通过公平公正的谈判和协商解决争端,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也兼顾全球海洋的利益和可持续发展。

总结:在国际海洋法学中,领海和专属经济区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第五讲 经济专属区

第五讲  经济专属区

5.1.3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关系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关系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在200海里内 海里内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在 是一个重叠,都是国家的管辖范围, 是一个重叠,都是国家的管辖范围,二 者的关系非常密切;但是, 者的关系非常密切;但是,二者又有区 别,不可相互取代。 不可相互取代。 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制度的区别, 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制度的区别,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5.3.2相邻或相向国家间的划界问题 相邻或相向国家间的划界问题
公约规定: 公约规定:
1. 协议划定,以便于公平解决; 协议划定,以便于公平解决; 2. 在合理期间内未达成任何协议,将争端提交导 在合理期间内未达成任何协议, 致有拘束力裁判的程序, 致有拘束力裁判的程序,或者将争端提交调解的程 序进行和平解决; 序进行和平解决; 3. 如果有关国家间存在现行有效的协定,那么关 如果有关国家间存在现行有效的协定, 于专属经济区界限的问题应按照该协定的规定加以 解决; 解决; 4.未达成协议以前,应基于谅解和合作的精神, 未达成协议以前, 未达成协议以前 应基于谅解和合作的精神, 尽一切努力做出实际性的临时安排, 尽一切努力做出实际性的临时安排,并在此过渡时 期内,不危害或阻碍最后协议的达成。 期内,不危害或阻碍最后协议的达成。
2、二者划分的法律依据不同
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的自然延伸, 包括 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的自然延伸, 被水淹没的陆地、海床及底土; 被水淹没的陆地、海床及底土;专属经济 区不是根据自然延伸, 区不是根据自然延伸,而是以一定宽度的 方式确定的一个海洋区域。 方式确定的一个海洋区域。
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
3、国家在二者内的权利不同
5.1 专属经济区的概述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专属经济区制度,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专属经济区制度, 获得最大专属经济区面积的国家, 获得最大专属经济区面积的国家,基本上是美国等 10个发达国家, 10个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所得利益并没有达到预 个发达国家 期的那么大。但发展中国家总算依法维护了200海里 期的那么大。但发展中国家总算依法维护了200海里 200 专属经济区的海洋权益, 专属经济区的海洋权益,使国家的管辖海域大大向 海洋推进,是海洋史上的一大进步。 海洋推进,是海洋史上的一大进步。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关于专属经济区的定义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关于专属经济区的定义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专属经济区的定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一个关于专属经济区(EEZ)的全球性国际条约,它的宗旨是为每个国家创建一个全面的法律框架,以控制和管理有关国家的专属经济区,推动可持续发展和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

该条约于1994年12月10日正式签署,1997年5月16日经168个签字国正式生效,目前已有182个签字国和签署国。

专属经济区是指主权国家在其海岸线以外的一定范围,以营造海洋生态环境和利用海洋资源为目的所建立的权利空间。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于专属经济区的定义是:专属经济区的界定,除非另有约定,应以其距海岸线200海里的区域作为界限,该海岸线是从每一个国家本岛屿或本澳岛屿最远一点开始执行的。

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拥有专属经济区的国家,有权利为其建立一个海洋法律制度,以建立对其专属经济区的管制。

其权利涵盖的范围有:造成严重污染的行为;政府船只和民用船只都需遵守该条约的规定;参与海洋研究和自然资源的保护;发展和利用该范围内所有自然资源;设立专用渔业管理区;规定有关重要渔业部门的管理与政策,有关该国船舶在海域中行驶、停靠等权利。

此外,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还规定,专属经济区的权利不可限制任何国家的航行,飞行和停留的权利,因此任何符合国际海洋法的船只和民用船只都可以免受排放和进入禁令的限制。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于专属经济区和专属经济区内各个活动有着非常全面的规管,使得每个国家都能拥有应有的权利,同时也有义务维护海洋生态环境和生物资源,从而有效地保护和推动世界海洋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专属经济区的定义是每个国家以其本岛屿或本澳岛屿最远一点开始,以200海里的区域作为界限,从而使其拥有应有的权利,同时也具有义务维护海洋生态环境和生物资源,从而有效地保护和推动世界海洋可持续发展。

第九章 专属经济区

第九章  专属经济区

三、《海洋法公约》 三、《海洋法公约》的规定
《海洋法公约》第74条对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 海洋法公约》 74条对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 经济区如何划界的原则和方法作了以下规定: 经济区如何划界的原则和方法作了以下规定: 1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的界限,应在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 便得到公平解决。 便得到公平解决。 2有关国家如在合理期间内未能达成任何协议,即 应诉诸公约第十五部分所规定的程序,即按照不同的问题, 或者将争端提交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程序,或就解释或适 用本条约而发生的争端交换意见,或将争端提交调解的程 序和平解决。 序和平解决。 3如果有关国家间存在现行有效的协定,关于划定 专属经济区界限的问题,应按照该协定的规定加以决定。 4有关国家在未就专属经济区界限正式划定达成协 议以前,应基于谅解和合作的精神,尽一切努力作出实际 性的临时安排,并在此过渡期间内,不危害或阻碍最后协 议的达成。这种安排应不妨害最后界限的划定。 议的达成。这种安排应不妨害最后界限的划定。 《海洋法公约》第74条的规定表明,《国际法院规约》 海洋法公约》 74条的规定表明,《国际法院规约》 第38条所指的国际法是专属经济区划界的基础;公平应是 38条所指的国际法是专属经济区划界的基础;公平应是 划界的原则,也是划界所应达到的结果;通过和平方式达 成协议则应是划界遵循的方法。
第三节 专属经济区的划分
一、外部界限
专属经济区的内部界限即是领海的外部 界限,其外部界限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的 基线量起200海里。 基线量起200海里。
二、相邻或相向国家间的划界问题
据统计,在实行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制度后,有135个 据统计,在实行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制度后,有135个 独立的沿海国和许多未独立领土面临至少与一个邻国发生 区域重叠的问题,因而需要通过谈判来解决。那么,这些 相邻或相向国家间重叠的专属经济区究竟按照什么原则和 标准来加以划分,这就是相邻或相向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的 划界问题,也是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始终有争论的 一个重要问题。 在国际实践中,一些相邻或相向国家间重叠的专属经 济区是按照等距原则达成的。有些则是按照公平原则达成 的。另外还有一些由于情况简单是按照经纬度划分的。

专属经济区、大陆架2

专属经济区、大陆架2

(3)其他国家的权利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58条的规 定,在专属经济区内,所有国家,不论为 沿海国或内陆国,在该公约有关规定的限 制下,均享有航行和飞越的自由,铺设海 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诸如船舶和飞 机的操作及海底电缆和管道的使用等与这 些自由有关的海洋其他国际合法用途。
(三)专属经济区的划界
C.剩余权利(residual rights)
(1)主权权利 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 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 然资源(不论为生物或非生物资 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 在该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 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 等其他活动的主权权利
(2)管辖权
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
(三)大陆架的法律地位 主权权利(sovereign rights)
专属性 固有性
不影响上覆水域及其上空的地位
(1)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七十七条 1.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 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 2.第1款所指的权利是专属性的,即:如果沿海国 不勘探大陆架或开发其自然资源,任何人未经沿 海国明示同意,均不得从事这种活动。 3.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并不取决于有效或象 征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 4.本部分所指的自然资源包括海床和底土的矿 物和其他非生物资源,以及属于定居种的生物,即 在可捕捞阶段海床上或海床下不能移动或其躯体 须与海床或底土保持接触才能移动的生物。
【解析】专属经济区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立的新区域,它不是本身自然存在 权利,需要国家以某种形式宣布建立并说明其宽度。它的法律地位既不是领海也不是公 海。沿海国对于专属经济区不拥有领土主权,只享有公约规定的某些主权权利。沿海国 对在其专属经济区内建造和使用人工岛屿和设施、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事项拥 有管辖权。因此,甲国在其宣布的专属经济区水域某暗礁上有权修建人工岛屿,对建造 和使用该人工岛屿拥有管辖权,但甲国对该人工岛屿没有领土主权,AC选项错误,B选 项正确。虽然甲国对其专属经济区拥有公约规定的某些主权权利,但其他国家在这个区 域仍享有航行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此有关的其他合法活动的权利, 故乙国可以在甲国的专属经济区内铺设海底电缆,D选项错误。

专属经济区

专属经济区
发展历史
专属经济区制度是一项在逐步形成中的法律制度。促成这项制度的原因是:各国对邻近其海岸的海床及其底土和海水中的资源开发日益重视,对保护沿海渔业资源和保护海洋环境,日益感到迫切需要。这个制度可以回溯到40年代和50年代一些拉丁美洲国家为保护其沿海资源所作的努力。
例如,1946年阿根廷提出对“大陆外缘海”的主权主张;1947年智利提出
规定,以评价国家捕捞渔业资源的能力,并分配剩余量给外国渔民。
在建立200海里海洋区域令发布后,各国都采取了以下措施,特别是渔业方面的:1)制订200海里区域的执行规章和临时管理规章。2)与外国签署双边或多边渔业协定。3)发放捕鱼执照。4)进行国际合作,请如和外国公司建立联合企业,建立新的渔业合作关系等。专属经济区的设立,使沿海地区的自然资源有效地置于沿海国的管辖之下。在过去,一些海洋大国的渔船队曾在邻近其他国家的海域滥肆捕捞,严重危害这些国家的渔业利益。在专属经济区制度下,沿海国有权管理沿海渔业、采矿业以及一切有关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这样就可以有利于这些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并使其为沿海国人民的利益服务。但另一方面,如果各国都设立经济区,则世界上的海洋将有1/3划归经济区范围,国家管辖下的海域将有3700余万平方海里,而国际区域只有6700余万平方海里。其结果必然使海岸线长而又面向大洋的国家,以及位于大洋中的一些由岛屿构成的国家,处于非常有利的地位。
沿海国在建立200海里管辖区域时,需要通过国家立法确定管辖区域的法律地位和制度,在这方面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1)以拉丁美洲国家和非洲国家为主,宣布主权和管辖权扩展到200海里水域及其资源,属于领海概念。这些国家的立法通常是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召开前进行的。2)以 专属经济区地图(2)欧洲某些国家为代表,将现在渔区范围扩大到200海里。其法律内容和原来的渔区设有显著的差别。3)以几个印度洋国家为代表,采用第三次海洋法会议案文所规定的型式。4)以苏联和美国为代表,实行渔区加养所区的规定。苏、美将自己扩大的管辖区域命名为“养护区”。这类国家的法律作出了在200海里区域范围内资源总允许捕获量的规定,以评价国家捕捞渔业资源的能力,并分配剩余量给外国渔民。

专属经济区制度

专属经济区制度

专属经济区制度专属经济区制度,是指由国家法律授权设立的一种自主经济区域,其特点是在一定时期内,享有一定的独立税收、贸易、金融、管理等方面的权利,并按照法定程序享有管理自主权。

一、制度背景与意义自1970年代末期起,全球经济开始进入全球化时代,全球化浪潮推动了经济基础设施的快速发展,而专属经济区制度的形成也是全球化发展的产物。

专属经济区制度的出现,主要是为了解决国家扩大对外开放和提高对外合作水平的需要,同时也是为了对国家领土内的海洋资源进行更有效的管理。

然而,专属经济区制度不仅仅是针对海洋,也可适用于内陆等其他经济领域,是对国际经济合作新形势的一种顺应。

二、制度构成要素专属经济区制度的构成要素包括法律依据、专属经济区的属性、管理机构。

法律依据是制度的基础,是专属经济区制度得以实现的关键,而专属经济区的属性则包括独立税收、贸易、金融以及管理自主权等特点。

另外,管理机构是实施专属经济区制度的关键,各级政府和自治组织是专属经济区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制度实施步骤1.政策沟通政策沟通是制定专属经济区制度的第一步,需要在政府、企业、学术界等不同层面进行广泛的沟通,以明确制度实施的目标和制度需要达成的效果。

2.立法授权制定专属经济区制度需要通过国家立法程序进行授权,确保该制度的法律性和合规性,并具有约束力。

3.选址规划制定专属经济区制度需要进行选址规划,选定位置必须考虑地理位置、交通、商业氛围等多个因素,以确保贸易顺畅,效益最优。

4.基础设施投资和建设构建专属经济区的基础设施需要大量的资金和工程支持,投资和建设合适的基础设施极为关键,直接影响专属经济区的建设进度和效果。

5.管理机构设立建立专属经济区的管理机构是作为实现该制度的根本,并且关系到制度执行的效果和成败,需要制定格局、构建组织架构、职责分工等。

四、制度优缺点及未来展望专属经济区制度可以有效提高国家的国际贸易水平、促进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等现实意义,并能够以其自身的优点,解决国运行中遇到的市场环境和政策问题,提高效率和经济效益;相比前来说,缺点是制度的实施需要大量的投资和开发,是否合理并且有效,需要通过相应的发展实践进行检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维多利亚港湾地处香港岛与九龙半岛之间,维多利 亚港湾这里港阔水深,自然条件得天独厚。维多利 亚港湾水域总面积达59平方千米,维多利亚港湾宽 度从1.2千米到9.6千米不等,可以停泊远洋巨轮


四、海峡 (一)海峡是连接两个海洋的一个狭窄的 水道,分为内海峡、领峡和非领峡三类。 (二)内海峡是处于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 海峡,是内水的一部分,国家享有完全的 排他的主权,其法律制度由该国国内法规 定,外国船舶未经允许不得驶入。
第一节 概说
一、海洋法的概念 二、海洋法的发展 三、海洋法的编纂
世界海洋的分布
陆地面积1.5亿平方公里 海洋面积3.6亿平方公里
第一节 概 说


一、海洋法的概念 海洋法是确定各种海域及其法律地位和 调整各国在各种海域中从事各种活动的原则、 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称。 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海 洋法包括有关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 济区、大陆架、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公海、 国际海底区域、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等海域 的法律地位及一系列法律制度。



(三)依据领土主权原则,沿岸国对其港 口内的外籍船舶上发生的刑事案件具有管 辖权。 在实践中,除下列情况外,一般都不 行使该管辖权:扰乱港口安宁,案情重大, 沿岸国为受害者或应船旗国请求管辖等。 对于船舶内部纪律问题一般不予干涉。 (四)对于停泊在港口内的外籍船舶上发 生的一般民事案件,如果完全属于船舶内 部管理、工资、劳动条件或涉及个人的财 产权利等事项,各国通常都不行使管辖权。



二、海洋法的发展 (一)在古代,海洋被认为是“大家共有 之物”,而不属于任何人所有。 (二)中世纪时期,随着封建制度的确立, 君主对土地的领有权向海洋方面扩展。
(三)海洋的垄断和分割妨碍了资本主义 的发展,后起的海洋国家纷纷反对少数国 家对海洋的分割和垄断,展开了海洋垄断 与反垄断的斗争。 1、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在1609年发表了 《海洋自由论》一书,提出了海洋自由理 论。 2、塞尔顿于1618年发表《闭海论》一书, 提出英国有权占有其周围的海洋。
3. 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于1973年12月3日在纽约 隆重开幕,到1982年12月10日海洋法公约正 式签字,历时9年,共开11期16次会议,最后 签订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第二节 内水
一、概述 二、港口 三、海湾 四、海峡
第二节 内 水



一、概述 (一)内水是指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水 域,包括一国的海港、内海湾、内海峡、 河口以及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 法律地位:与国家陆地领土的法律地位相 同,处于沿海国排他的主权管辖之下。 (二)如果采用直线基线法使原来并未认 为是内水的区域被包围在内成为内水时, 外国船舶在此种水域内应有公约所规定的 无害通过权。——《海洋法公约》第8条。
平最窄的连拉南直 均浅,连线洁端布 深处最线,尔和罗 度水宽,东加非陀 约深处全至角洲海 长直和西峡 米米千约布非北位 。,米 罗洲角于 千 最, 陀斯之欧 最米市巴间洲 深 窄。和特,伊 处 处海阿尔西比 水 峡 深仅 尔角起利 西米之欧亚 千宽纳间洲半 米米东角的行岛 ,; 43 301 375 13 1181 90
3、意大利法学家贞提利斯提出了国家 领土包括毗连海域的主张,产生了最初 的领海概念。 4、荷兰法学家宾刻舒克在1702年发表 的《海洋领土论》一书中把海洋区域划 分为公海和领海两部分,并提出了确定 领海宽度的“大炮射程说”。1982年制 定海洋法公约,解决了海洋法面临的一 些重大问题。





三、海洋法的编纂 (一)在中世纪,为了适应航海和贸易的 需要,对有关海洋活动的惯例进行了编纂。 (二)19世纪后,若干海洋法规则和制度 开始由国际条约确定下来。 (三)1930年国际联盟召开海牙国际法编 纂会议,政府间国际组织开始对海洋法进 行编纂的最初尝试。
(四)在联合国主持下召开的三次海洋法 会议对海洋法的编纂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1. 第一次海洋法会议于1958年2月24日在日 内瓦召开。 会议通过了4个公约:《领海及毗连区公 约》、《公海公约》、《公海捕鱼与生 物资源养护公约》和《大陆架公约》。
2. 第二次海洋法会议于1960年3月17日在日内 瓦召开,但此次会议以未获任何结果而告终。
博斯普鲁斯海峡位于小亚细亚半岛和巴尔干半岛之间, 东连黑海,西通马尔马拉海,同马尔马拉海、达达尼 尔海峡连接,成为黑海沿岸国家出外海的唯一通道。 海峡中海流呈不同方向的两层水流。上层水(厚度 10~20米)从黑海流向马尔马拉海,下层水则由马尔
马六甲海峡位于马来半岛和印度尼西亚苏门答腊岛 之间,是连接南中国海和安达曼海的一条狭长水道, 是沟通欧洲、亚洲和非洲的海上交通纽带,战略地 位十分重要,有"东方的直布罗陀"之称,美海军太平 洋舰队舰只往返于海湾、夏威夷和美国西海岸最近 航线的必经之路。



三、海湾 (一)国际法的海湾:是指海洋深入陆地 而形成的明显水曲,只有该水曲面积大于 或等于以其入口宽度为直径所作的半圆的 面积时,才能视为海湾。 (二)历史性海湾: 是指沿岸领土属于一国、湾口宽度超过24 海里、由沿岸国长时间的有效控制、在历 史上一向被其他国家承认是沿岸国内海的 海湾。 历史性海湾完全处于沿岸国排他性主权管 辖之下。
第3章 海洋法


〔本章重点〕 1. 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国 际海底区域的范围及法律制度。 2. 无害通过制度、过境通行制度及群岛的 海道通过制度的区别。
第3章 海洋法
第一节 概 说 第二节 内 水 第三节 领海与毗连区 第四节 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 第五节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第六节 群岛水域 第七节 公 海 第八节 国际海底区域 〔本章小结〕
基线
正常基线
直线基线



二、港口 (一)港口:具有天然条件和人工设备、便于 船舶停泊和上下客货的海湾称为港口。 (二)在实践中,各国有权制定外国船舶入港 规则和制度,通常也由双边的友好通商航海条 约来规定。我国于1979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对外国籍船舶的 进出港和航行、停泊作了具体规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