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属经济区制度
专属经济区的概念及权利
专属经济区的概念及权利:是指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受特定法律制度支配的一个区域,其宽度从测算领海的基线算起不超过200海里。
在这一区域内,沿海国对其自然资源享有主权权利和对特定事项的管辖权,即在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享有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在该区域内从事经济性勘探和开发,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源等其他活动的主权权利和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建造和使用,对海洋科学研究、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原则:1、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2、提高土地利用率;3、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4、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可持续利用;5、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海洋污染:是指人类直接或间接的将物质和能量引入海洋环境,其中包括河口湾,以致或可能造成损害生物资源和海洋生物、危害人类健康、妨碍包括捕鱼和海洋的其他正当活动、损害海水质量和减损环境优美的有害影响。
海洋环境;是指以人类生存和发展为中心,相对其存在并直接或间接影响的海洋自然和非自然的全部要素的整体。
内海;是指领海基线向内一侧的全部海域,包括海湾、河口湾;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被陆地所包围或通过狭窄小道连接海洋的海域。
海峡是海洋中相邻海区之间的宽度较窄的水道。
其特点是流急,沉淀物粗化,多为沙砾。
违反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的一般违法行为主要有:1、未办理勘查登记手续擅自进行勘查;2、擅自进入他人勘查工作区进行勘查;3、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4、不按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5已经登记的勘查项目,满六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满六个月的;6、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行为。
法律责任:警告、罚款、吊销勘查许可证。
采矿权审批应报送的资料:(一)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应提交的资料:1、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2、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3、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影印件;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有关文件。
司法考试国际法:专属经济区及其法律制度
司法考试国际法:专属经济区及其法律制度专属经济区及其法律制度1.概述。
专属经济区是《海洋法公约》确立的新区域,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
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
在该区域内沿海国享有专属的经济主权权利和特定的管辖权,其他国家享有某些自由权利。
[特别提示]专属经济区是海洋法公约确立的新区域,或者说是一个条约制度。
2.法律特征。
(1)既不是公海,也不是领海。
(2)沿海国对于专属经济区不拥有领土主权,只享有公约规定的某些主权权利。
(3)沿海国对在该区域内以开发自然资源为目的的活动拥有排他性的主权权利和与此相关的某些管辖权,由此对其他国家在该区域的活动构成一定的限制。
(4)专属经济区不是沿海国本身自然存在的权利,需要国家以某种形式宣布建立并说明其宽度。
(5)专属经济区的制度不影响其上空和底土本身的法律地位。
3.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教育网(1)自然资源享有以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生物资源或非生物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在该区域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海水、风力利用等活动的主权权利。
任何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个人的勘查、开发活动必须经沿海国批准。
(2)生物资源及捕鱼沿海国应决定其在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可捕量,并允许其他国家捕捞可捕量的剩余部分。
其他组织、国家或个人在专属经济区从事渔业活动,必须经沿海国批准。
(3)人工岛屿对区内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拥有专属管辖权,并可以授权与管理。
(4)海洋科学研究与海洋环境的保护沿海国行使管辖权,不经沿海国的批准,任何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专属经济区从事科学研究。
(5)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任何国家在遵守沿海国法律的前提下,享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根据《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的规定,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路线,必须经中国主管机关同意。
[特别提示]铺设电缆和管道只是同意,而不是批准。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剩余权利概述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剩余权利概述摘要:随着陆地资源的日益衰竭,越来越多的国家将发展战略制定在海洋之上,海洋既是人类生存的基本空间,也是国际政治斗争的重要舞台,而海洋政治斗争的中心,是海洋权益。
全球愈演愈烈的海权之争,背后都是巨大的海洋利益。
我国的海域邻接的国家和地区有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韩国、日本、菲律宾、马来西亚、文莱、印度尼西亚和越南等。
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我国所属的海域面积为300万平方公里左右。
但是,在这些海域内,不少区域和海上邻国存在矛盾和争议,有些我国固有的岛屿被有些海上邻国明目张胆地占领,严重侵犯了我国主权,我海洋权益也正受到严峻的挑战。
在这些挑战之中,剩余权利这一问题格外突出。
因这一权利涉及到专属经济区的性质和地位的确认,所以广大发展中国家和苏、美等海洋大国对此有严重分歧。
发展中国家根据专属经济区属国家管辖区的情况,主张剩余权利应属于沿海国,海洋大国坚持专属经济区属于公海的一部分,强调剩余权利应该归属于国际社会。
1本文将从国际现实出发论述分析沿海国专属经济区的剩余权利,以期待达到维护中国合法海洋权益的目的。
关键词:专属经济区保护管辖权剩余权利一、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剩余权利概述(一)专属经济区概述专属经济区(英语:Exclusive Economic Zone,简称EEZ),1王世杰、钱端升,《剩余权利语境下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环境保护管辖权研究》[D],商务印书馆,1999,第361页。
又称经济海域,是指国际公法中为解决国家或地区之间的因领海争端而提出的一个区域概念。
关于专属经济区,联合国1982年第三次海洋法会议做出海洋法公约决议,有详细规定。
该公约签署批准国已达160国。
目前仅有美国、朝鲜、伊朗、泰国、利比亚等尚未批准。
专属经济区是指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二百海里(370.4公里),除去离另一个国家更近的点。
专属经济区制度
专属经济区制度专属经济区制度,是指由国家法律授权设立的一种自主经济区域,其特点是在一定时期内,享有一定的独立税收、贸易、金融、管理等方面的权利,并按照法定程序享有管理自主权。
一、制度背景与意义自1970年代末期起,全球经济开始进入全球化时代,全球化浪潮推动了经济基础设施的快速发展,而专属经济区制度的形成也是全球化发展的产物。
专属经济区制度的出现,主要是为了解决国家扩大对外开放和提高对外合作水平的需要,同时也是为了对国家领土内的海洋资源进行更有效的管理。
然而,专属经济区制度不仅仅是针对海洋,也可适用于内陆等其他经济领域,是对国际经济合作新形势的一种顺应。
二、制度构成要素专属经济区制度的构成要素包括法律依据、专属经济区的属性、管理机构。
法律依据是制度的基础,是专属经济区制度得以实现的关键,而专属经济区的属性则包括独立税收、贸易、金融以及管理自主权等特点。
另外,管理机构是实施专属经济区制度的关键,各级政府和自治组织是专属经济区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制度实施步骤1.政策沟通政策沟通是制定专属经济区制度的第一步,需要在政府、企业、学术界等不同层面进行广泛的沟通,以明确制度实施的目标和制度需要达成的效果。
2.立法授权制定专属经济区制度需要通过国家立法程序进行授权,确保该制度的法律性和合规性,并具有约束力。
3.选址规划制定专属经济区制度需要进行选址规划,选定位置必须考虑地理位置、交通、商业氛围等多个因素,以确保贸易顺畅,效益最优。
4.基础设施投资和建设构建专属经济区的基础设施需要大量的资金和工程支持,投资和建设合适的基础设施极为关键,直接影响专属经济区的建设进度和效果。
5.管理机构设立建立专属经济区的管理机构是作为实现该制度的根本,并且关系到制度执行的效果和成败,需要制定格局、构建组织架构、职责分工等。
四、制度优缺点及未来展望专属经济区制度可以有效提高国家的国际贸易水平、促进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等现实意义,并能够以其自身的优点,解决国运行中遇到的市场环境和政策问题,提高效率和经济效益;相比前来说,缺点是制度的实施需要大量的投资和开发,是否合理并且有效,需要通过相应的发展实践进行检验。
海洋法专属经济区专属经济制度的形成专属经济区
第四章海洋法第六节专属经济区一、专属经济制度的形成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
在该区域内,沿海国享有专属的经济主权权利和特定的管辖权,其他国家享有一定的自由权和其他权利。
二、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从专属经济区制度的形成可以看出,确立专属经济区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扩大沿海国的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权,保护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海洋资源权益,但它并不排斥其他国家的一定自由。
为此,《海洋法公约》第五部分对专属经济区的地位作了规定,既肯定了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的专属的经济主权权利和相关的管辖权,又保留了各国原有的部分公海自由权,同时也照顾了内陆国和地理位置不利国家的特殊需要,使专属经济区成了一类特殊的海域。
第七节大陆架一、大陆架的概念大陆架指由海岸向海自然平缓延伸的部分,平均坡度约0.1度,上覆水深一般在50至550米之间,宽度在70至110海里间。
二、大陆架的法律地位从大陆架的定义可以看出,大陆架是属于沿海国的。
根据公约第76条和第77条以及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大陆架不仅是沿海国陆地领土在其领海之外的延伸,而且是该国管辖范围之内的海底区域。
国家对它的资源具有主权权利及相应的管辖权。
但是,它又不属国家的领土,国家对其大陆架不具有领土的完整主权,大陆架上仍允许他国保持某些权利,且不影响其上覆水域及其上空的地位。
第八节公海一、公海的概念和地位公海是指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
二、公海上的管辖权国家对公海虽不具有管辖权,但是为维护公海上的良好秩序,保证各国更好地利用公海,行使公海,行使公海上的自由权利,国际法承认国家在公海上对人、物和事具有管辖权。
对此,《海洋法公约》作了规定,不仅明确了对发生在公海的碰撞或其他航行事故及船长或其他服务人员的刑事或纪律责任事项由船旗国及有关人员所属国管辖,而且规定各国应防止和惩治违反国际法及破坏公海秩序的行为。
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之间的关系
国际法结课论文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之间的关系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之间的关系摘要: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是容易混淆的概念,这两个概念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两个重要制度,由于专属经济区制度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里被明确确立,国际社会对海域划界应该适用的原则产生了极大的争论,虽然两者在一些地方有些相同的含义,但两者毕竟是两个不同而且独立的制度,专属经济区制度不能完全的取代大陆架制度,两者在制度的形成时间、管辖权的地域范围、管辖权的确立基础、“土地权利”的含义、剩余权力的解决方式等方面有着很大不同。
关键词:专属经济区;大陆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管辖权1、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含义与现状。
专属经济区(exclusive economic zone;EEZ )沿海国在其领海以外划定的一定宽度的经济区。
宽度自领海基线起算,为200n mile,故常泛称200n mile专属经济区。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有权在其毗邻领海外,从领海基线量起最大宽度不超过200海里的特定法律制度的海域,沿海国对该区内的水覆水域、海床和底土的自然资源(生物和非生物)的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的主权权利等,对人工岛屿、海洋科学研究和海洋环境保护拥有管辖权。
其他国家在该区内的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不受限制。
科技的发展、人类对海洋的广泛利用,使海洋在沿海国的国民经济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而海洋的开发程度也越来越深。
当人类的开发活动违反了一定的规律、超过了一定的限度时,海洋环境的破坏就不可避免地将要发生。
目前在专属经济区内的开发活动就面临着这些问题:渔业资源、环境污染、航运混乱、军事活动。
大陆架(continental shelf) 是大陆向海洋的自然延伸,通常被认为是陆地的一部分。
又叫“陆棚”或“大陆浅滩”。
它是指环绕大陆的浅海地带。
大陆架含义在国际法上,指邻接一国海岸但在领海以外的一定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沿岸国有权为勘探和开发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其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
论述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之间的关系
论述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之间的关系摘要: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是容易混淆的概念,这两个概念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两个重要制度,由于专属经济区制度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里被明确确立,国际社会对海域划界应该适用的原则产生了极大的争论,虽然两者在一些地方有些相同的含义,但两者毕竟是两个不同而且独立的制度,专属经济区制度不能完全的取代大陆架制度,两者在制度的形成时间、管辖权的地域范围、管辖权的确立基础、“土地权利”的含义、剩余权力的解决方式等方面有有着很大不同。
关键词:专属经济区;大陆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管辖权。
一、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制度的区别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制度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在设立时期与管辖范围上的区别。
(1)在成型的时间上,大陆架制度的成型(1958年)先于专属经济区制度(1982年)约24年;如果从两制度的条约生效年份来看,则大陆架制度较专属经济区制度早30年。
(2)从范围与空间来看,在范围上,专属经济区制度管辖从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内的自然资源,即主要管制其生物资源,采纳了“距离标准”;而大陆架管辖最远至350海里或2500米等深线外100海里内的非生物资源,采纳了陆地支配海洋原则的“自然延伸标准”。
可见,大陆架制度管辖的海底范围比专属经济区制度宽广。
在空间上,专属经济区的管制对象涉及海域的水体及其海床和底土,而大陆架只管制其海床及其底土,可见,专属经济区制度管辖的对象更为丰富。
(3)从实施来看,专属经济区的设立需要国家宣布,即需要相关明示行为予以实现;而大陆架属国家固有的,不需要国家的明示行为。
2.在法律地位上的区别。
国际社会对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的争论,主要存在以下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200海里经济水域应受沿海国的完全管辖,旨在扩张国家管辖范围,主要代表性国家为巴西、阿根廷、巴拿马、秘鲁等,所谓的“国家领域说”。
第二种观点认为,沿海国应对邻接领海属于公海区域的200海里经济水域具有一定的优先权或特别权限,旨在维持传统的公海自由原则,主要代表性国家为前苏联和日本,所谓的“优先权限说”。
专属经济区与海洋资源开发
海洋文化旅游
挖掘专属经济区内的海洋历史文化资 源,如海上丝绸之路、古代沉船等, 打造海洋文化旅游线路,提升旅游的 文化内涵。
海洋休闲度假旅游
在专属经济区内建设海滨度假胜地、 海上运动中心等设施,提供多样化的 海洋休闲度假产品,满足游客的度假 需求。
04 专属经济区与海洋资源开 发的挑战与对策
技术挑战与对策
合作机制和平台建设
建立合作机制
各国可以通过签订合作协议、成立联合开发机构等方式,建立专属 经济区海洋资源开发的合作机制。
搭建合作平台
各国可以共同搭建海洋资源开发的合作平台,如联合实验室、技术 转移中心等,促进技术交流和合作项目的实施。
加强政策对话
各国应加强政策对话,协调各自在专属经济区海洋资源开发中的政策 和利益,推动合作深入发展。
对未来研究的展望
深入研究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和管理机制
未来研究可以进一步探讨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和管理机制,为国家 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提供理论支持。
加强海洋资源开发技术研究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未来可以进一步加强海洋资源开发技术的研究 ,提高开发效率和资源利用率。
关注海洋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
在开发海洋资源的同时,需要关注海洋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问题,实 现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联合国海洋法会议
1958年至1982年期间,联合国 先后召开了三次海洋法会议,最 终于1982年通过了《联合国海洋 法公约》,正式确立了专属经济
区的概念和相关制度。
后续发展
自《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以 来,专属经济区制度逐渐被各国 广泛接受和实践,成为国际海洋
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际法规与政策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第04章专属经济区
四、专属经济区与毗连区的关系
领海一章已阐述。此。
第04章专属经济区
专属经济区在法律上自成一类性质的主要表现
(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赋予沿海国在专属 经济区享有较为广泛的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
(2)《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赋予其他国家在专 属经济区内享有一定的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
(5)于必要时在这种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 的周围设置不超过500米的安全带,并在该 地带中采取适当措施,以确保航行以及人工 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安全的权利。
第04章专属经济区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对海洋科学研究 的管辖权。
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46条的规定, 沿海国在行使管辖权时,有规定、授权和进 行在其专属经济区内的海洋科学研究的权利。 在专属经济区上进行海洋科学研究,应经沿 海国同意。
第04章专属经济区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还享有对海洋环境的 保护和保全事项的管辖权。
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部分的规定, 在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对倾倒、其他船舶 污染源和海底开发所造成的污染行使立法和 执行权。
第04章专属经济区
沿海国根据公约,在其主权权利和管辖权范 围内,在其专属经济区内有行政管辖权。如 对海底活动、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对生 物资源的勘探和开发等,以及对海关、财政、 卫生、安全和移民等方面的管辖权。
(2)为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自然资源的 目的和其他经济目的,建造并授权和管理建 造、操作和使用设施和结构的专属权利。
(3)对可能干扰沿海国在区内行使权利的设 施和结构的建造、操作和使用进行管理的专 属权利。
第04章专属经济区
(4)对上述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有制定有 关海关、财政、卫生、安全和移民法律和规 章的专属管辖权。
海洋法与渔业法规复习重点之论述题
《海洋法与渔业法规》复习重点之论述题1、专属经济区渔业制度的基本内容及其对海洋渔业的主要影响答:专属经济区是沿海国领海之外,并邻接领海的一定宽度的特殊区域;该区域的范围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专属经济区上覆水域及其海床和底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即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内的生物资源享有排他性的专属管辖权〕,包括生物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养护及管理。
专属经济区制度的建立全面改变了海洋渔业开发和管理的格局,建立了海洋渔业管理的国际新秩序,对海洋渔业管理产生了重大影响,其中包括:①实现了渔业资源的再分配;②降低了海洋渔业资源被过度开发的可能性;③产生了一些新的渔业管理问题;④加强了渔业管理的国际合作。
2、公海捕鱼自由原则及其渔业制度发展趋势答:公海捕鱼自由是长期以来国际法所承认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既是国际习惯法的一条基本规则,也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及其他国际公约所明确肯定的一项基本原则。
“所有国家均有权由其国民在公海上捕鱼”。
公海捕鱼自由应由每一个国家行使,无论沿海国还是内陆国。
但公海捕鱼自由是相对的,其已受到包括《公约》在内的很多国际条约的约束和限制〔主要是要求公海捕鱼国承担养护公海生物资源的义务〕。
从公海渔业制度的现状可以预测其发展趋势主要如下:①强调捕鱼国家与毗邻公海的沿海国的合作;②加强对公海渔船的监测控制和检查监督;③限制公海允许捕捞量,并实施国别配额管理;④有些渔具渔法将受到进一步的限制甚至禁止;⑤区域性国际组织的作用将得到强化;⑥船旗国将承担更多的义务;⑦一些国家管辖水域内具体的渔业管理措施将越来越多地用于公海。
总之,对公海渔业的限制将向着越来越严格、越来越具体、越来越具有可执行性的方向发展。
传统的国际法意义上的公海捕鱼自由将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将是越来越多的对公海捕鱼的限制。
3、公海渔业制度为什么尚不能有效解决公海渔业的所有问题?答:进入二十世纪以来,人们逐渐意识到,如不对公海渔业资源加以保护,将导致公海渔业资源的衰退;同时认识到,在公海捕鱼自由的原则下,要保护公海渔业资源,只能通过国家间的谈判和签订国际公约或协定,由有关国家采取统一的保护措施,才能限制公海渔业资源的过度捕捞。
第五讲 经济专属区
5.1.3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关系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关系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在200海里内 海里内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在 是一个重叠,都是国家的管辖范围, 是一个重叠,都是国家的管辖范围,二 者的关系非常密切;但是, 者的关系非常密切;但是,二者又有区 别,不可相互取代。 不可相互取代。 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制度的区别, 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制度的区别,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5.3.2相邻或相向国家间的划界问题 相邻或相向国家间的划界问题
公约规定: 公约规定:
1. 协议划定,以便于公平解决; 协议划定,以便于公平解决; 2. 在合理期间内未达成任何协议,将争端提交导 在合理期间内未达成任何协议, 致有拘束力裁判的程序, 致有拘束力裁判的程序,或者将争端提交调解的程 序进行和平解决; 序进行和平解决; 3. 如果有关国家间存在现行有效的协定,那么关 如果有关国家间存在现行有效的协定, 于专属经济区界限的问题应按照该协定的规定加以 解决; 解决; 4.未达成协议以前,应基于谅解和合作的精神, 未达成协议以前, 未达成协议以前 应基于谅解和合作的精神, 尽一切努力做出实际性的临时安排, 尽一切努力做出实际性的临时安排,并在此过渡时 期内,不危害或阻碍最后协议的达成。 期内,不危害或阻碍最后协议的达成。
2、二者划分的法律依据不同
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的自然延伸, 包括 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的自然延伸, 被水淹没的陆地、海床及底土; 被水淹没的陆地、海床及底土;专属经济 区不是根据自然延伸, 区不是根据自然延伸,而是以一定宽度的 方式确定的一个海洋区域。 方式确定的一个海洋区域。
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
3、国家在二者内的权利不同
5.1 专属经济区的概述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专属经济区制度,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专属经济区制度, 获得最大专属经济区面积的国家, 获得最大专属经济区面积的国家,基本上是美国等 10个发达国家, 10个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所得利益并没有达到预 个发达国家 期的那么大。但发展中国家总算依法维护了200海里 期的那么大。但发展中国家总算依法维护了200海里 200 专属经济区的海洋权益, 专属经济区的海洋权益,使国家的管辖海域大大向 海洋推进,是海洋史上的一大进步。 海洋推进,是海洋史上的一大进步。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关于专属经济区的定义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专属经济区的定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一个关于专属经济区(EEZ)的全球性国际条约,它的宗旨是为每个国家创建一个全面的法律框架,以控制和管理有关国家的专属经济区,推动可持续发展和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
该条约于1994年12月10日正式签署,1997年5月16日经168个签字国正式生效,目前已有182个签字国和签署国。
专属经济区是指主权国家在其海岸线以外的一定范围,以营造海洋生态环境和利用海洋资源为目的所建立的权利空间。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于专属经济区的定义是:专属经济区的界定,除非另有约定,应以其距海岸线200海里的区域作为界限,该海岸线是从每一个国家本岛屿或本澳岛屿最远一点开始执行的。
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拥有专属经济区的国家,有权利为其建立一个海洋法律制度,以建立对其专属经济区的管制。
其权利涵盖的范围有:造成严重污染的行为;政府船只和民用船只都需遵守该条约的规定;参与海洋研究和自然资源的保护;发展和利用该范围内所有自然资源;设立专用渔业管理区;规定有关重要渔业部门的管理与政策,有关该国船舶在海域中行驶、停靠等权利。
此外,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还规定,专属经济区的权利不可限制任何国家的航行,飞行和停留的权利,因此任何符合国际海洋法的船只和民用船只都可以免受排放和进入禁令的限制。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于专属经济区和专属经济区内各个活动有着非常全面的规管,使得每个国家都能拥有应有的权利,同时也有义务维护海洋生态环境和生物资源,从而有效地保护和推动世界海洋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专属经济区的定义是每个国家以其本岛屿或本澳岛屿最远一点开始,以200海里的区域作为界限,从而使其拥有应有的权利,同时也具有义务维护海洋生态环境和生物资源,从而有效地保护和推动世界海洋可持续发展。
第九章 专属经济区
三、《海洋法公约》 三、《海洋法公约》的规定
《海洋法公约》第74条对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 海洋法公约》 74条对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 经济区如何划界的原则和方法作了以下规定: 经济区如何划界的原则和方法作了以下规定: 1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的界限,应在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 便得到公平解决。 便得到公平解决。 2有关国家如在合理期间内未能达成任何协议,即 应诉诸公约第十五部分所规定的程序,即按照不同的问题, 或者将争端提交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程序,或就解释或适 用本条约而发生的争端交换意见,或将争端提交调解的程 序和平解决。 序和平解决。 3如果有关国家间存在现行有效的协定,关于划定 专属经济区界限的问题,应按照该协定的规定加以决定。 4有关国家在未就专属经济区界限正式划定达成协 议以前,应基于谅解和合作的精神,尽一切努力作出实际 性的临时安排,并在此过渡期间内,不危害或阻碍最后协 议的达成。这种安排应不妨害最后界限的划定。 议的达成。这种安排应不妨害最后界限的划定。 《海洋法公约》第74条的规定表明,《国际法院规约》 海洋法公约》 74条的规定表明,《国际法院规约》 第38条所指的国际法是专属经济区划界的基础;公平应是 38条所指的国际法是专属经济区划界的基础;公平应是 划界的原则,也是划界所应达到的结果;通过和平方式达 成协议则应是划界遵循的方法。
第三节 专属经济区的划分
一、外部界限
专属经济区的内部界限即是领海的外部 界限,其外部界限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的 基线量起200海里。 基线量起200海里。
二、相邻或相向国家间的划界问题
据统计,在实行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制度后,有135个 据统计,在实行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制度后,有135个 独立的沿海国和许多未独立领土面临至少与一个邻国发生 区域重叠的问题,因而需要通过谈判来解决。那么,这些 相邻或相向国家间重叠的专属经济区究竟按照什么原则和 标准来加以划分,这就是相邻或相向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的 划界问题,也是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始终有争论的 一个重要问题。 在国际实践中,一些相邻或相向国家间重叠的专属经 济区是按照等距原则达成的。有些则是按照公平原则达成 的。另外还有一些由于情况简单是按照经纬度划分的。
专属经济区法律制度
专属经济区法律制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五部分专属经济区的主要内容包括: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管辖权与义务;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剩余权利的归属;生物资源的养护利用;内陆国与地理不利国家的权利;解决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行使主权权利的争端等。
(一)关于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这是一项颇有争议的问题。
在沿海国有权在其领海以外建立200海里经济区已获得广泛支持以后,法律地位问题便成为以广大发展中国家包括部分第二世界国家为一方,以美国和苏联等海洋大国为另一方进行激烈争论的一项问题。
前者主张专属经济区是国家管辖区,沿海国对区域内的自然资源享有主权权利,对区域行使专属管辖权。
一些国家还主张,其他国家在区域内除享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外,其他国家都应属于沿海国。
而美、苏等国迫于形势,不得不接受经济区的概念,但却主张经济区只是一种资源区,是沿海国为了勘测区域内的资源行使的一种优惠权,而且只能以区域内自然资源的管辖和管理为对象,因此不能称之为“专属管辖权”,只能是“管辖权”,并且一再强调经济区仍然属于公海的一部分,有关公海的法律制度应适用于经济区。
以上不同主张,反映在海底委员会和海洋法会议的提案中,《非统治组织海洋法宣言》、《雅温得结论》、《肯尼亚提案》、《非洲十四国提案》以及扎伊尔、巴基斯坦的提案和七十七国集团工作文件都采用了“专属经济区”名称,而《圣多明各宣言》,哥伦比亚、墨西哥和委内瑞拉三国提案则采用“承袭海”的名称,这两种不同名称在内容上基本一致,七十七国集团工作文件还明确规定经济区“不属于公海的一部分”。
其他各国也个有主张。
1975年《非正式单一协商案文》关于“公海”的定义中规定“‘公海’一词不包括在一国内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一个群岛国的群岛水域的全部海域。
”反映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合理主张。
然而在第四期和第五期会议上,苏联和美国等仍坚持主张经济区是公海的一部分,必须在主要方面保持公海的性质,主张只要同经济区的规定不抵触,公海的规定仍适用于经济区,反对《非正式单一协商案文》的上述规定。
什么是专属经济区
什么是专属经济区专属经济区又称经济海域,是指国际公法中为解决国家或地区之间的因领海争端而提出的一个区域概念。
下面店铺就给大家介绍什么是专属经济区,希望大家喜欢!专属经济区介绍基本概述专属经济区是(EEZ)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确立的一项新制度。
专属经济区是指从测算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在领海之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
这一区域内沿海国对其自然资源享有主权权利和其他管辖权,而其他国家享有航行、飞越自由等,但这种自由应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应遵守沿海国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制定的法律和规章。
专属经济区指沿海国在其领海以外邻接其领海的海域所设立的一种专属管辖区。
在此区域内沿海国为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的目的,拥有主权权利。
此外,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还有在海洋科学研究和海洋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辖权。
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
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有下列权利: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以及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源等的主权权利;对建造和使用人工岛屿、进行海洋科学研究和保护海洋环境的管辖权。
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仍享有航行和飞越的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其他符合国际法的用途。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对渔业的专属管辖权。
它可以规定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可捕量,以及其他管理和养护措施。
关于专属经济区的各国立法一般都规定,外国渔船非经许可不得在区内捕鱼。
有的国家立法对于在区内允许捕获的鱼的品种、数量以及可使用的网眼的大小,都详加规定,以便养护生物资源。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如果没有能力捕获全部可捕量,应通过协定或其他安排,准许其他国家捕捞可捕量的剩余部分,特别是准许在同一区域的内陆国和地理不利国家参加捕捞。
专属经济区、大陆架2
(3)其他国家的权利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58条的规 定,在专属经济区内,所有国家,不论为 沿海国或内陆国,在该公约有关规定的限 制下,均享有航行和飞越的自由,铺设海 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诸如船舶和飞 机的操作及海底电缆和管道的使用等与这 些自由有关的海洋其他国际合法用途。
(三)专属经济区的划界
C.剩余权利(residual rights)
(1)主权权利 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 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 然资源(不论为生物或非生物资 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 在该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 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 等其他活动的主权权利
(2)管辖权
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
(三)大陆架的法律地位 主权权利(sovereign rights)
专属性 固有性
不影响上覆水域及其上空的地位
(1)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七十七条 1.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 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 2.第1款所指的权利是专属性的,即:如果沿海国 不勘探大陆架或开发其自然资源,任何人未经沿 海国明示同意,均不得从事这种活动。 3.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并不取决于有效或象 征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 4.本部分所指的自然资源包括海床和底土的矿 物和其他非生物资源,以及属于定居种的生物,即 在可捕捞阶段海床上或海床下不能移动或其躯体 须与海床或底土保持接触才能移动的生物。
【解析】专属经济区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立的新区域,它不是本身自然存在 权利,需要国家以某种形式宣布建立并说明其宽度。它的法律地位既不是领海也不是公 海。沿海国对于专属经济区不拥有领土主权,只享有公约规定的某些主权权利。沿海国 对在其专属经济区内建造和使用人工岛屿和设施、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事项拥 有管辖权。因此,甲国在其宣布的专属经济区水域某暗礁上有权修建人工岛屿,对建造 和使用该人工岛屿拥有管辖权,但甲国对该人工岛屿没有领土主权,AC选项错误,B选 项正确。虽然甲国对其专属经济区拥有公约规定的某些主权权利,但其他国家在这个区 域仍享有航行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此有关的其他合法活动的权利, 故乙国可以在甲国的专属经济区内铺设海底电缆,D选项错误。
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制度
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制度一、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1 权利(a) 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不论为生物或非生物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在该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等其他活动的主权权利;(b) 本公约有关条款规定的对下列事项的管辖权:⑴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⑵海洋科学研究;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c) 本公约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2义务.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根据本公约行使其权利和履行其义务时,应适当顾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并应以符合本公约规定的方式行事。
二、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1. 在专属经济区内,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在本公约有关规定的限制下,享有第八十七条所指的航行和飞越的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海洋其他国际合法用途,诸如同船舶和飞机的操作及海底电缆和管道的使用有关的并符合本公约其他规定的那些用途。
2. 第八十八至第一一五条以及其他国际法有关规则,只要与本部分不相抵触,均适用于专属经济区。
3. 各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根据本公约行使其权利和履行其义务时,应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应遵守沿海国按照本公约的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制定的与本部分不相抵触的法律和规章。
另外:专属经济区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1.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应有专属权利建造并授权和管理建造、操作和使用:(a)人工岛屿;(b) 为第五十六条所规定的目的和其他经济目的的设施和结构;(c) 可能干扰沿海国在区内行使权利的设施和结构。
2. 沿海国对这种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应有专属管辖权,包括有关海关、财政、卫生、安全和移民的法律和规章方面的管辖权。
3. 这种人工岛屿、设施或结构的建造,必须妥为通知,并对其存在必须维持永久性的警告方法。
已被放弃或不再使用的任何设施或结构,应予以撤除,以确保航行安全,同时考虑到主管国际组织在这方面制订的任何为一般所接受的国际标准。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理性的认识
第一:《公约》是尊重国家主权的,并没有限制国家主权,受限的只 是主权国家的行为。
第二:《公约》对沿海国家区内享有的管辖权的规定,是对“主权权 利”较好的阐述。
第三:从《公约》中用发展的眼光看待区内“主权权利”。 第四:《公约》仍是追求全球和平的重大的筹码!
中国海洋国际争端
黄海海域划界 七下西洋”壮举,无奈遭遇禁海令
明清年代的“禁海令”限制了对外贸易、限 制了明朝以来资本主义萌芽的生长,还带来 了海防废弛的严重后果。
专属经济区制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56条规定: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有: 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
南海诸岛问题
和平崛起
中国正值兴盛时节,但周边环境,不论是台湾海峡、朝鲜半岛、亚太、 还是全世界,都已经危机四伏。“和平崛起”在此时就显得尤为重要。 崛起后的中国在海权问题上将不再会有困扰。因为“儒家”的特性, 中国将走一条与美国“新帝国主义”完全不同的道路,中国将担负着 维持国际局势的重担。
成为地区性强国,成为亚太地区有影响的大国进而成为世界大国,这 是中国的未来,也是大势所趋。
《公约》的诞生与生效,建立了各项海洋法律制度,规定了不同国家 在不同海域的权利和义务。许多沿海国家都在调整自己的国内立法和 海洋政策,以扩大本国的海洋管辖范围,维护《公约》赋予自己的海 洋权益。虽然扩大了国家海洋管辖权,并协调了国家海洋管辖权与公 海及“区域”之间的关系,建立了新的海洋法秩序,但也造成国家海 洋管辖权之间的重叠,引发了新的海洋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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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为生物或非生物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在该区内 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等其他活动 的主权权利; 本公约有关条款规定的对下列事项的管辖权:①人工岛屿、设施和结 构的建造和使用;②海洋科学研究;③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 本公约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根据本公约行使其权利和履行其义务时,应 适当顾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并应以符合本公约规定的方式行 事。”
专属经济区
专属经济区制度是一项在逐步形成中的法律制度。促成这项制度的原因是:各国对邻近其海岸的海床及其底土和海水中的资源开发日益重视,对保护沿海渔业资源和保护海洋环境,日益感到迫切需要。这个制度可以回溯到40年代和50年代一些拉丁美洲国家为保护其沿海资源所作的努力。
例如,1946年阿根廷提出对“大陆外缘海”的主权主张;1947年智利提出
规定,以评价国家捕捞渔业资源的能力,并分配剩余量给外国渔民。
在建立200海里海洋区域令发布后,各国都采取了以下措施,特别是渔业方面的:1)制订200海里区域的执行规章和临时管理规章。2)与外国签署双边或多边渔业协定。3)发放捕鱼执照。4)进行国际合作,请如和外国公司建立联合企业,建立新的渔业合作关系等。专属经济区的设立,使沿海地区的自然资源有效地置于沿海国的管辖之下。在过去,一些海洋大国的渔船队曾在邻近其他国家的海域滥肆捕捞,严重危害这些国家的渔业利益。在专属经济区制度下,沿海国有权管理沿海渔业、采矿业以及一切有关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这样就可以有利于这些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并使其为沿海国人民的利益服务。但另一方面,如果各国都设立经济区,则世界上的海洋将有1/3划归经济区范围,国家管辖下的海域将有3700余万平方海里,而国际区域只有6700余万平方海里。其结果必然使海岸线长而又面向大洋的国家,以及位于大洋中的一些由岛屿构成的国家,处于非常有利的地位。
沿海国在建立200海里管辖区域时,需要通过国家立法确定管辖区域的法律地位和制度,在这方面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1)以拉丁美洲国家和非洲国家为主,宣布主权和管辖权扩展到200海里水域及其资源,属于领海概念。这些国家的立法通常是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召开前进行的。2)以 专属经济区地图(2)欧洲某些国家为代表,将现在渔区范围扩大到200海里。其法律内容和原来的渔区设有显著的差别。3)以几个印度洋国家为代表,采用第三次海洋法会议案文所规定的型式。4)以苏联和美国为代表,实行渔区加养所区的规定。苏、美将自己扩大的管辖区域命名为“养护区”。这类国家的法律作出了在200海里区域范围内资源总允许捕获量的规定,以评价国家捕捞渔业资源的能力,并分配剩余量给外国渔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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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中国的专属经济区
一、中国的专属经济区
中国是一个濒临海洋的国家,邻近中国大陆和岛屿的海域非常辽 阔,北至渤海北岸,南至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海南端,纵跨44个纬度,直线长约4 500公里;西从北部湾,东至东海东界,横穿20多个经度,直线宽 度约2 000万公里;整个海岸线长达18 000多公里。中国海 〖ZW(〗中国海由黄海、渤海、东海和南海四个海域构成。总面 积472万余平方公里,其中渤海面积约77万平方公里、黄海约38万 平方公里、东海约77万平方公里、南海约350万平方公里。面积为 4727万平方公里,具有非常丰富的专属经济区资源。 中国管辖的海域的确切面积,目前还没有确定。根据《海洋 法公约》,各国有权在200海里范围划定专属经济区,依此可归属 中国管辖的海域面积近300万平方公里,但这种权利并非沿海国固 有的,需要沿海国以国内法形式宣告来实现。
四、专属经济区与毗连区的关系 域 。 同 的 两 个 区 度 制 它 律 为 的 法 因 济 区 区 连 因 不 在 , 上 是 分 经 毗 能 生 重 专 们 部 属 , 不 发 与 范 一 专 为 而 区 即 区 的 于 处 毗 度 约 》 是 认 然 济 , 此 , 叠 经 内 济 全 , 宽 公 属 之 经 完 看 围 属 将 来 区 法 专 区 定 连 洋 连 规 毗 的 于 海 关 《 从
五、沿海国对于专属经济区的管辖权 三、管辖权的行使 管辖权的行使是指沿海国以什么手段或 方式保证其所享有的权利和管辖能够得 以实施。 (一)监督 (二)登临、检查、搜查和逮捕 (三)司法程序
六、专属经济区内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一,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一)其他权利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管辖权外,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 内享有的重要权利是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辖海床和底土及其上 覆水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主权权利。 1对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 2对非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 (二)义务 依照《海洋法公约》第56条的规定,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 行使其专属权利时,要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同时也要顾及国际 法和其他有关国家在经济区内的利益,并应以公约规定的方式行 事。
专属经济区制度
一、专属经济区的概念
海洋法公约》 《海洋法公约》第55 条规定: 条规定:“专属经济 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 领海的一个区域, 领海的一个区域,受 本部分规定的特定法 律制度的限制, 律制度的限制,在这 个制度下, 个制度下,沿海国的 权利和管辖权以及其 他国家的权利和自由 均受本公约有关规定 的支配。 的支配。” 《海洋法公约》第57条 海洋法公约》 条 又规定: 又规定:“专属经济 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 基线量起,不应超过 基线量起, 200海里。” 海里。 海里
专属经济区内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二、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维护和利用
《海洋法公约》第60条规定,为了勘探、开发、养护和 管理专属经济区的自然资源,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 应有专属权利建造并授权和管理建造、操作和使用人 工岛屿、设施和结构。 “沿海国对这种人工岛屿、设 施和结构应有专属管辖权,包括有关海关、财政、卫 生、安全和移民的法律和规章方面的管辖权。”已被 放弃或不再使用的任何设施或结构,“应予以撤除, 以确保航行安全”,并应“适当地考虑到捕鱼、海洋 环境的保护和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沿海国可 于必要时在这种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周围设置合 理的安全地带”
九、中国的专属经济区
二、我国关于专属经济区的基本立场
我国一贯支持建立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主张。 关于相邻和相向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的划界,我国 代表在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多次明确地阐述:相邻和 相向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的划界,应由各方根据公平原 则,考虑到各种因素和情况,通过平等协商加以确定。 我国对确立专属经济区制度、制定专属经济区立 法一直持积极态度 。1998年6月26日,我国公布了《专 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正式确立了我国的专属经济 区制度。
九、中国的专属经济区
二、中国关于专属经济区的基本立场
我国一贯支持建立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主张。 关于相邻和相向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的划界,我国 代表在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多次明确地阐述:相邻和 相向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的划界,应由各方根据公平原 则,考虑到各种因素和情况,通过平等协商加以确定。 我国对确立专属经济区制度、制定专属经济区立 法一直持积极态度 。1998年6月26日,我国公布了《专 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正式确立了我国的专属经济 区制度。
八、设立专属经济区的意义
在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内,却有占全球 商业捕捞90%左右的鱼类,有世界已知储 量87%的原油,还有10%左右的多金属矿 球。另外,大部分海洋科研要在这200海 里的专属经济区内进行,几乎全部主要 世界性航道都要通过专属经济区。该区 域内的活动如此广泛而重要,显而易见 《海洋法公约》中关于专属经济区法律 制度的规定就异常重要了。
五、沿海国对于专属经济区的管辖权
一、管辖权的性质
在国际法上,管辖权是由国家主权引申出来的一项国家基本权利, 即一个主权国家对其领土的一切人和物都可以行使管辖权——属 地优越权;对在国内和国外的本国人都可以行使管辖权——属人 优越权。专属经济区从概念上看是毗连区与大陆架的产物,从实 践上看是解决海洋自由和海洋闭锁冲突的一种途径。 专属经济区概念所涉及的主要是200海里水域以及大陆架上 的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 所以,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管辖权的性质,不同于领海、毗 连区、大陆架以及公海等海域,与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一致 沿海国主要为了经济性的目的而行使管辖权,这种经济性的 管辖权是专属性的,而其他方面的管辖权则视其特定法律地位和 具体情况而定。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在200海里内是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在 海里内是 一个重叠区域, 一个重叠区域,都是国家的管辖范 二者的关系非常密切;但是, 围,二者的关系非常密切;但是, 二者又有区别,不可相互取代: 二者又有区别,不可相互取代: (1)二者概念的形成过程不同。 )二者概念的形成过程不同。 (2)二者划分的法律依据不同。 )二者划分的法律依据不同。 (3)国家在二者内的权利不同。 )国家在二者内的权利不同。 (4)二者的范围不同。 )二者的范围不同。
六、专属经济区内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内陆国和地理不利国家的权利
条和第70条规定 《海洋法公约》第69条和第 条规定,内陆国和地理不 海洋法公约》 条和第 条规定, 利国家“应有权在公平的基础上, 利国家“应有权在公平的基础上,参与开发同一分区 域或区域的沿海国专属经济区的生物资源的适当剩余 部分, 部分,同时考虑到所有有关国家的相关经济和地理情 不过, 况”。不过,“这种参与的条款和方式应由有关国家 通过双边、分区域或区域协定加以制订” 通过双边、分区域或区域协定加以制订”,并考虑到 避免对沿海国的渔民社区或渔业造成不利影响的需要、 避免对沿海国的渔民社区或渔业造成不利影响的需要、 内陆国和地理不利国家参与开发沿海国专属经济区的 生物资源的程度以及有关各国人民的营养需要。 生物资源的程度以及有关各国人民的营养需要。
中国的专属经济区
三、我国建立专属经济区制度的必要性
(一)专属经济区制度的建立是发展海洋事业、 利用海洋资源的需要 。 (二)专属经济区制度的建立是顺应国际 形势发展的需要 。 (三)专属经济区制度的建立是调整与邻 国交往规范的需要 。 (四)专属经济区制度的建立是维护国家 海洋权的需要 。
五、沿海国对于专属经济区的管辖权
二、管辖权的内容
(一)对专属经济区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 建造和使用的专属管辖权 (二)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的专属管辖权 (三)海洋科学研究的专属管辖权 (三)海洋科学研究的专属管辖权 (四)行政管辖权 (五)民事管辖权 (五)民事管辖权 (六)刑事管辖权 (七)国际法赋予的其他管辖权
《海洋法公约》的上述规定表明了专属经济区的概念和 海洋法公约》 特征: 特征:
(1)专属经济区是在沿海国领海以外,但与领 海紧密相连的一个区域; (2)该区域的范围从测算领海的基线量起为200 海里; (3)在专属经济区内实行一种特殊的法律制度, 以沿海国的权利和管辖权为主要内容,也有其 他国家的主权权利和自由,均受公约的限制与 支配。
六、专属经济区内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三、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海洋法公约》第58条的规定, 在专属经济区内,所有国家,不论 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在该公约有关 规定的限制下,均享有航行和飞越 的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 由,以及诸如船舶和飞机的操作及 海底电缆和管道的使用等与这些自 由有关的海洋其他国际合法用途。
二、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
关于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 关于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在第 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争论颇为 激烈。大致有以下三种主要观点: 激烈。大致有以下三种主要观点: 领海论” (一)“领海论” 公海论” (二)“公海论” 专属管辖区论” (三)“专属管辖区论”
三、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关系
七、专属经济区内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一、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养护和利 用
由于专属经济区内的生物资源归沿海国所有, 养护、利用该区域内的生物资源属沿海国主权 权利范围以内的事项,因此它对采取任何措施 养护和利用经济区内的生物资源,具有决定性 的权利。 《海洋法公约》对专属经济区内生物 资源的养护和利用都作了具体的规定。 (一)生物资源的养护 (二)生物资源的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