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属经济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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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中国的专属经济区
二、中国关于专属经济区的基本立场
我国一贯支持建立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主张。 关于相邻和相向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的划界,我国 代表在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多次明确地阐述:相邻和 相向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的划界,应由各方根据公平原 则,考虑到各种因素和情况,通过平等协商加以确定。 我国对确立专属经济区制度、制定专属经济区立 法一直持积极态度 。1998年6月26日,我国公布了《专 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正式确立了我国的专属经济 区制度。
二、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
关于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 关于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在第 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争论颇为 激烈。大致有以下三种主要观点: 激烈。大致有以下三种主要观点: 领海论” (一)“领海论” 公海论” (二)Hale Waihona Puke Baidu公海论” 专属管辖区论” (三)“专属管辖区论”
三、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关系
六、专属经济区内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三、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海洋法公约》第58条的规定, 在专属经济区内,所有国家,不论 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在该公约有关 规定的限制下,均享有航行和飞越 的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 由,以及诸如船舶和飞机的操作及 海底电缆和管道的使用等与这些自 由有关的海洋其他国际合法用途。
四、专属经济区与毗连区的关系 域 。 同 的 两 个 区 度 制 它 律 为 的 法 因 济 区 区 连 因 不 在 , 上 是 分 经 毗 能 生 重 专 们 部 属 , 不 发 与 范 一 专 为 而 区 即 区 的 于 处 毗 度 约 》 是 认 然 济 , 此 , 叠 经 内 济 全 , 宽 公 属 之 经 完 看 围 属 将 来 区 法 专 区 定 连 洋 连 规 毗 的 于 海 关 《 从
专属经济区内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二、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维护和利用
《海洋法公约》第60条规定,为了勘探、开发、养护和 管理专属经济区的自然资源,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 应有专属权利建造并授权和管理建造、操作和使用人 工岛屿、设施和结构。 “沿海国对这种人工岛屿、设 施和结构应有专属管辖权,包括有关海关、财政、卫 生、安全和移民的法律和规章方面的管辖权。”已被 放弃或不再使用的任何设施或结构,“应予以撤除, 以确保航行安全”,并应“适当地考虑到捕鱼、海洋 环境的保护和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沿海国可 于必要时在这种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周围设置合 理的安全地带”
六、专属经济区内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内陆国和地理不利国家的权利
条和第70条规定 《海洋法公约》第69条和第 条规定,内陆国和地理不 海洋法公约》 条和第 条规定, 利国家“应有权在公平的基础上, 利国家“应有权在公平的基础上,参与开发同一分区 域或区域的沿海国专属经济区的生物资源的适当剩余 部分, 部分,同时考虑到所有有关国家的相关经济和地理情 不过, 况”。不过,“这种参与的条款和方式应由有关国家 通过双边、分区域或区域协定加以制订” 通过双边、分区域或区域协定加以制订”,并考虑到 避免对沿海国的渔民社区或渔业造成不利影响的需要、 避免对沿海国的渔民社区或渔业造成不利影响的需要、 内陆国和地理不利国家参与开发沿海国专属经济区的 生物资源的程度以及有关各国人民的营养需要。 生物资源的程度以及有关各国人民的营养需要。
五、沿海国对于专属经济区的管辖权
二、管辖权的内容
(一)对专属经济区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 建造和使用的专属管辖权 (二)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的专属管辖权 (三)海洋科学研究的专属管辖权 (三)海洋科学研究的专属管辖权 (四)行政管辖权 (五)民事管辖权 (五)民事管辖权 (六)刑事管辖权 (七)国际法赋予的其他管辖权
《海洋法公约》的上述规定表明了专属经济区的概念和 海洋法公约》 特征: 特征:
(1)专属经济区是在沿海国领海以外,但与领 海紧密相连的一个区域; (2)该区域的范围从测算领海的基线量起为200 海里; (3)在专属经济区内实行一种特殊的法律制度, 以沿海国的权利和管辖权为主要内容,也有其 他国家的主权权利和自由,均受公约的限制与 支配。
中国的专属经济区
三、我国建立专属经济区制度的必要性
(一)专属经济区制度的建立是发展海洋事业、 利用海洋资源的需要 。 (二)专属经济区制度的建立是顺应国际 形势发展的需要 。 (三)专属经济区制度的建立是调整与邻 国交往规范的需要 。 (四)专属经济区制度的建立是维护国家 海洋权的需要 。
五、沿海国对于专属经济区的管辖权
一、管辖权的性质
在国际法上,管辖权是由国家主权引申出来的一项国家基本权利, 即一个主权国家对其领土的一切人和物都可以行使管辖权——属 地优越权;对在国内和国外的本国人都可以行使管辖权——属人 优越权。专属经济区从概念上看是毗连区与大陆架的产物,从实 践上看是解决海洋自由和海洋闭锁冲突的一种途径。 专属经济区概念所涉及的主要是200海里水域以及大陆架上 的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 所以,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管辖权的性质,不同于领海、毗 连区、大陆架以及公海等海域,与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一致 沿海国主要为了经济性的目的而行使管辖权,这种经济性的 管辖权是专属性的,而其他方面的管辖权则视其特定法律地位和 具体情况而定。
九、中国的专属经济区
二、我国关于专属经济区的基本立场
我国一贯支持建立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主张。 关于相邻和相向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的划界,我国 代表在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多次明确地阐述:相邻和 相向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的划界,应由各方根据公平原 则,考虑到各种因素和情况,通过平等协商加以确定。 我国对确立专属经济区制度、制定专属经济区立 法一直持积极态度 。1998年6月26日,我国公布了《专 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正式确立了我国的专属经济 区制度。
七、专属经济区内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一、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养护和利 用
由于专属经济区内的生物资源归沿海国所有, 养护、利用该区域内的生物资源属沿海国主权 权利范围以内的事项,因此它对采取任何措施 养护和利用经济区内的生物资源,具有决定性 的权利。 《海洋法公约》对专属经济区内生物 资源的养护和利用都作了具体的规定。 (一)生物资源的养护 (二)生物资源的利用
五、沿海国对于专属经济区的管辖权 三、管辖权的行使 管辖权的行使是指沿海国以什么手段或 方式保证其所享有的权利和管辖能够得 以实施。 (一)监督 (二)登临、检查、搜查和逮捕 (三)司法程序
六、专属经济区内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一,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一)其他权利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管辖权外,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 内享有的重要权利是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辖海床和底土及其上 覆水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主权权利。 1对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 2对非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 (二)义务 依照《海洋法公约》第56条的规定,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 行使其专属权利时,要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同时也要顾及国际 法和其他有关国家在经济区内的利益,并应以公约规定的方式行 事。
九、中国的专属经济区
一、中国的专属经济区
中国是一个濒临海洋的国家,邻近中国大陆和岛屿的海域非常辽 阔,北至渤海北岸,南至南海南端,纵跨44个纬度,直线长约4 500公里;西从北部湾,东至东海东界,横穿20多个经度,直线宽 度约2 000万公里;整个海岸线长达18 000多公里。中国海 〖ZW(〗中国海由黄海、渤海、东海和南海四个海域构成。总面 积472万余平方公里,其中渤海面积约77万平方公里、黄海约38万 平方公里、东海约77万平方公里、南海约350万平方公里。面积为 4727万平方公里,具有非常丰富的专属经济区资源。 中国管辖的海域的确切面积,目前还没有确定。根据《海洋 法公约》,各国有权在200海里范围划定专属经济区,依此可归属 中国管辖的海域面积近300万平方公里,但这种权利并非沿海国固 有的,需要沿海国以国内法形式宣告来实现。
八、设立专属经济区的意义
在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内,却有占全球 商业捕捞90%左右的鱼类,有世界已知储 量87%的原油,还有10%左右的多金属矿 球。另外,大部分海洋科研要在这200海 里的专属经济区内进行,几乎全部主要 世界性航道都要通过专属经济区。该区 域内的活动如此广泛而重要,显而易见 《海洋法公约》中关于专属经济区法律 制度的规定就异常重要了。
专属经济区制度
一、专属经济区的概念
海洋法公约》 《海洋法公约》第55 条规定: 条规定:“专属经济 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 领海的一个区域, 领海的一个区域,受 本部分规定的特定法 律制度的限制, 律制度的限制,在这 个制度下, 个制度下,沿海国的 权利和管辖权以及其 他国家的权利和自由 均受本公约有关规定 的支配。 的支配。” 《海洋法公约》第57条 海洋法公约》 条 又规定: 又规定:“专属经济 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 基线量起,不应超过 基线量起, 200海里。” 海里。 海里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在200海里内是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在 海里内是 一个重叠区域, 一个重叠区域,都是国家的管辖范 二者的关系非常密切;但是, 围,二者的关系非常密切;但是, 二者又有区别,不可相互取代: 二者又有区别,不可相互取代: (1)二者概念的形成过程不同。 )二者概念的形成过程不同。 (2)二者划分的法律依据不同。 )二者划分的法律依据不同。 (3)国家在二者内的权利不同。 )国家在二者内的权利不同。 (4)二者的范围不同。 )二者的范围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