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法专属经济区专属经济制度的形成专属经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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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洋法中的领海与专属经济区

国际海洋法中的领海与专属经济区

国际海洋法中的领海与专属经济区国际海洋法是为了维护海洋秩序、保护海洋环境和开发利用海洋资源而制定的法律体系。

其中,领海和专属经济区是海洋法中的重要概念,对于各国在海洋事务中的权益分配和海洋开发具有重要意义。

一、领海的概念与法律地位领海是指各国陆地向外延伸的海洋区域,是国家主权的一部分。

根据国际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领海的宽度为不超过12海里(1海里约等于1.852公里),且领海内的水域完全受到沿海国的管辖。

领海的建立和扩大必须通过国家立法,并向国际社会宣布。

在领海内,沿海国享有主权和司法管辖权。

这意味着沿海国可以制定适用于领海内的法律法规,并对领海内的人员、船只和资源进行管理和控制。

其他国家在领海内只能依照沿海国法律的规定行事,包括航行、科学研究和经济活动等。

二、专属经济区的概念与法律地位专属经济区是指从领海外延伸的海洋区域,是沿海国在该区域内的权益区域。

根据国际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专属经济区的宽度为不超过200海里,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对该区域内的资源的主权和管辖权。

与领海相比,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相对较为复杂。

在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享有对资源的开发和管理权,包括渔业、矿产资源和能源等。

同时,沿海国也有责任保护和管理该区域的海洋环境。

然而,专属经济区并不赋予沿海国领土主权,其他国家在该区域内仍享有航行和科学研究的自由。

三、领海与专属经济区的重要性与争议领海和专属经济区对于各国在海洋事务中的权益和利益分配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领海和专属经济区为沿海国提供了资源开发的空间和权益保障。

沿海国可以通过合理开发专属经济区的资源,推动经济发展和国家繁荣。

同时,沿海国可以通过领海的主权和管辖权行使对该区域内的安全和治理职责,维护国家安全和稳定。

然而,领海和专属经济区的划定和利益分配也面临一些争议和挑战。

一方面,一些国家可能存在领土争端,导致领海和专属经济区的划定难以达成一致。

另一方面,海洋资源的有限性和开发压力也可能导致沿海国之间的资源竞争和冲突。

海洋法07第七章 专属经济区

海洋法07第七章  专属经济区

第七章专属经济区一、专属经济区的概念1.专属经济区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

2.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在领海之外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

二、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1.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主权权利主权: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对内对外政策,处理一切事务,不受任何外来干预。

主权权利:沿海国为开发和利用专属经济区(大陆架)资源所必要的一切权利。

a.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b.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源等2.沿海国的管辖权(1)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的管辖权①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性质a.不具有岛屿地位b.没有自己的领海c.不影响领海、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界限的划定②对设置人工岛屿等的要求a.可设置距其不超过500m宽的安全地带b.不得设在对国际航行的公认海道可能有干扰的地方c.应公布, 维持永久性警告方法d.已弃置不用者,应予撤除,以确保航行安全。

e.未完全撤除者,亦应公布(2)对海洋科学研究的管辖权①有权规定、准许和进行海洋科学研究②正常情况下,对专为和平目的进行的研究应予同意。

③对提出的计划的要求:时间:至少6个月以前提出内容:☆计划的性质和目标;☆使用的方法和工具,包括船舶的船名、吨位、类型和级别,以及科学装备;☆主要船到达和离开日期,装备的设置和拆除日期;☆主持机构的名称及其主持人和计划负责人的姓名;④可拒绝同意的情况:a.与生物或非生物资源的勘探和开发有直接关系;b.涉及大陆架的钻探、炸药的使用或将有害物质引入海洋环境;c.涉及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操作或使用;d.计划的性质和目标的情况不正确;e.先前进行的研究对沿海国尚有未履行的义务。

⑤沿海国可参与研究,无须分担费用⑥沿海国有权要求提供科研资料、样品、成果、结论及其评价等。

⑦如科研活动不按提出的计划进行或不履行应尽义务,沿海国有权暂停或停止正在进行的海洋科研活动。

专属经济区的名词解释

专属经济区的名词解释

专属经济区的名词解释专属经济区(Exclusive Economic Zone,简称EEZ),指的是距离海岸线200海里的范围,包括海上空间、水面和海底的自然资源。

专属经济区概念于1982年被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首次提出并被广泛接受。

其目的是在国家领土以外的领海和大洋开辟贸易、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等活动空间,以保障沿海国家在海洋事务中的主权和权益。

专属经济区给予沿海国家权益与义务的综合体制。

沿海国家在其专属经济区内享有以下权益:有权开发利用和管理该区域的自然资源(包括石油、天然气、矿产等);有权进行渔业开发和管理;有权进行科学研究和保护环境;有权在专属经济区内进行海底电缆和管道的铺设;有权制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专属经济区进行管理。

同时,沿海国家也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控制该区域的环境污染、保障其他国家的航行自由和飞越自由。

专属经济区的划定是国际海洋法中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

根据国际法,专属经济区的宽度应不超过200海里,但特定自然条件下(如陆缘海、深切海峡),宽度可能进行适当调整。

专属经济区的划定是通过国家沿海线的测量和计算得出的,其中包括陆地的基线、峡湾和领海等的边界,是一个专家团队集合测量、法律和地质等多学科的综合结果。

专属经济区的划定对沿海国家的资源开发、经济建设、环境保护等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拥有专属经济区,沿海国家可以合法开发和利用大量的海洋资源,并以此推动经济发展。

此外,专属经济区也为国家提供了更广阔的科学研究空间,有利于深入了解海洋环境、生态系统和气候变化等。

同时,专属经济区的设立还有助于加强国家的海洋管理能力和监管体系,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维护国家海洋安全。

总之,专属经济区是根据国际法规定的,给予沿海国家在距离海岸线200海里的范围内一定的权益和义务的海域区域。

它为沿海国家创造了更广阔的资源开发和经济建设空间,也为科学研究和环境保护提供了基础。

专属经济区的划定和管理对沿海国家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有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海洋权益。

专属经济区制度

专属经济区制度

九、中国的专属经济区
一、中国的专属经济区
中国是一个濒临海洋的国家,邻近中国大陆和岛屿的海域非常辽 阔,北至渤海北岸,南至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海南端,纵跨44个纬度,直线长约4 500公里;西从北部湾,东至东海东界,横穿20多个经度,直线宽 度约2 000万公里;整个海岸线长达18 000多公里。中国海 〖ZW(〗中国海由黄海、渤海、东海和南海四个海域构成。总面 积472万余平方公里,其中渤海面积约77万平方公里、黄海约38万 平方公里、东海约77万平方公里、南海约350万平方公里。面积为 4727万平方公里,具有非常丰富的专属经济区资源。 中国管辖的海域的确切面积,目前还没有确定。根据《海洋 法公约》,各国有权在200海里范围划定专属经济区,依此可归属 中国管辖的海域面积近300万平方公里,但这种权利并非沿海国固 有的,需要沿海国以国内法形式宣告来实现。
四、专属经济区与毗连区的关系 域 。 同 的 两 个 区 度 制 它 律 为 的 法 因 济 区 区 连 因 不 在 , 上 是 分 经 毗 能 生 重 专 们 部 属 , 不 发 与 范 一 专 为 而 区 即 区 的 于 处 毗 度 约 》 是 认 然 济 , 此 , 叠 经 内 济 全 , 宽 公 属 之 经 完 看 围 属 将 来 区 法 专 区 定 连 洋 连 规 毗 的 于 海 关 《 从
五、沿海国对于专属经济区的管辖权 三、管辖权的行使 管辖权的行使是指沿海国以什么手段或 方式保证其所享有的权利和管辖能够得 以实施。 (一)监督 (二)登临、检查、搜查和逮捕 (三)司法程序
六、专属经济区内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一,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一)其他权利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管辖权外,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 内享有的重要权利是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辖海床和底土及其上 覆水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主权权利。 1对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 2对非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 (二)义务 依照《海洋法公约》第56条的规定,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 行使其专属权利时,要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同时也要顾及国际 法和其他有关国家在经济区内的利益,并应以公约规定的方式行 事。

专属经济区的名词解释

专属经济区的名词解释

专属经济区的名词解释专属经济区(Exclusive Economic Zone,简称EEZ)是指沿海国家在其领海以外的海域内拥有特定的权益和管辖权。

根据国际法,专属经济区从一个国家的领海基线延伸到200海里(370千米)的范围内。

专属经济区的概念最早出现在20世纪20年代,但直到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签署,才正式得到国际社会广泛的接受。

专属经济区的设立为沿海国家提供了合法、独立、可持续地开发和保护其海洋资源的机会。

专属经济区的设立与领土主权不同,它是一种综合性的海洋权益。

在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家享有排他性权利,包括经济利益与自然资源的开发权、环境保护与管理权、海洋科学研究权等。

这使得沿海国家能够有效地管理和控制其专属经济区内的海洋活动。

在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家享有石油、天然气、渔业资源等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权。

这使得专属经济区成为近年来国际上能源争夺的焦点之一。

拥有大片专属经济区的国家或地区可以通过开展石油勘探、渔业养殖等经济活动来促进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居民的福利改善。

此外,专属经济区还赋予沿海国家环境保护和管理海洋生态系统的责任和权利。

包括对海洋污染、非法捕捞、生态破坏等行为的监督和打击。

通过合理的管理和保护,专属经济区能够为沿海国家提供可持续的渔业资源、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等方面的收益。

专属经济区不仅为沿海国家带来了机遇,也给国际社会带来了许多合作和竞争的议题。

在专属经济区划定方面,沿海国家之间可能会存在争端。

甚至可能因为争夺海洋资源而引发地缘政治上的紧张局势。

因此,国际社会普遍倡导通过和平谈判和国际仲裁来解决争端,以维护地区稳定和平衡的局面。

总的来说,专属经济区是沿海国家在其领海以外海域享有特定权益和管辖权的概念。

它的设立为沿海国家提供了合法、独立、可持续地开发和保护海洋资源的机会,同时也带来了各种国际合作和竞争方面的挑战。

专属经济区是国际海洋法发展的重要成果,它在平衡沿海国家和国际社会的权益和责任方面扮演着关键的角色。

国际法知识点复习资料:海洋法

国际法知识点复习资料:海洋法

概说海洋法是确⽴海洋区域的法律地位,规范各国在海洋活动中有关⾏为的国际法分⽀。

海洋法规则中有许多是古⽼的习惯法规则,是在长期的国家海洋实践中形成的。

联合国成⽴后,召开了三次海洋法会议,对海洋上有关内容进⾏了⼤规模编纂和发展。

⽬前,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被认为是⾯完整的海洋法法典。

我国1995年批准该公约成为缔约国。

《海洋法公约》将海洋划分为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陆架、国际航⾏海峡、群岛⽔域、公海、国际海底区域等区域,并规定了各个区域的不同法律制度。

内⽔⼀、领海基线领海基线是⼀国领陆或内⽔与领海的分隔线,也是海洋法中划分其他海域的起算线。

领海基线的划定可以有两种:1.正常基线,或称⾃然基线,是以落潮时海⽔退到离海岸最远的潮位线,即低潮线作为基线。

也是领陆与海⽔的⾃然分界线。

2.直线基线,是选取海岸或近海岛屿最外缘的若⼲适当基点,⽤直线连接⽽成的折线作为基线。

⼆、内⽔内海是⼀国领海基线以内的海域,包括内陆海、内海湾、内海峡和其他位于海岸与领海基线之间的海域。

海湾是指海洋深⼊到陆地⽽形成的⽔曲。

从国际法⾓度,⽔曲的⾯积不⼩于其封⼝线为直径的半圆⾯积时,该⽔曲才视为海弯。

内海湾是指沿岸属于⼀国,且其天然湾⼝两端的低潮点之间的连线不⼤于24海⾥的海湾。

超过24海⾥的则为⾮内海湾,其24海⾥直线基线应划在湾内,直线基线以内的⽔域才是内海。

但是历史性海湾作为内海湾不受此限制。

历史性海湾需要两个条件:(1)沿岸国已长期将该海湾作为内海⾏使主权;(2)其他国家对该项控制的事实已长期明⽰或默⽰地承认。

历史性海湾不论⾃然形态如何都是内海湾,如我国渤海湾。

此外,位于⼀国领海基线以内的海峡称为内海峡,如我国的琼州海峡。

内海是⼀国的内⽔的⼀部分,沿海国对其具有同领陆⼀样的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国家对于内海及其资源拥有完全的⽀配管辖权利,⼀切外国船舶⾮经沿海国同意,不得进⼊其内海。

外国船舶如获准进⼊内海从事运输或贸易,须驶⼈指定的开放港⼝,并遵守该国的有关法律和规章。

国际海洋法学中的领海与专属经济区

国际海洋法学中的领海与专属经济区

国际海洋法学中的领海与专属经济区国际海洋法学是研究海洋法规范和原则的学科,而在其中,领海和专属经济区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本文将重点讨论这两个概念在国际海洋法学中的意义和相关规定。

一、领海领海是指沿海国家从其基线向海外延伸的一部分海域。

国际海洋法公约规定,领海宽度不得超过12海里(约合22.2公里)。

领海是沿海国家主权的一部分,沿海国家有权对其中的水域进行管理和控制,包括行使领土主权、建立和使用人造岛屿等。

领海的设立有助于沿海国家维护国家安全、满足经济发展需求、保护海洋环境等。

同时,领海也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和尊重,其他国家需在领海内遵守沿海国家的法律和规定。

二、专属经济区专属经济区是沿海国家在领海之外、临近其领土海域的一部分,其宽度最多可延伸到200海里(约合370.4公里)。

在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家有特定的权益,包括海洋资源的开发和管理权、科学研究权、环境保护权等。

专属经济区的设立是为了平衡各国对海洋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权益。

沿海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有优先权,其他国家或机构需要获得沿海国家的许可才能进行资源开发等活动。

同时,沿海国家也有责任保护专属经济区内的生态环境和海洋资源,维护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三、国际海洋法学中的争议和发展虽然领海和专属经济区在国际海洋法学中有明确的规定,但仍然存在一些争议和发展的问题。

争议主要体现在领海和专属经济区的界定以及与其他国家的划界问题。

一些相邻国家之间就海洋边界问题产生争议,导致划界谈判存在难度和复杂性。

同时,随着海洋资源的日益稀缺和对海洋环境的关注不断增加,国际社会对领海和专属经济区的管理和利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等问题成为国际海洋法学研究的重要方向。

为了应对这些争议和发展需求,国际社会通过国际公约、划界协议、仲裁等方式进行多边合作。

各国通过公平公正的谈判和协商解决争端,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也兼顾全球海洋的利益和可持续发展。

总结:在国际海洋法学中,领海和专属经济区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第五讲 经济专属区

第五讲  经济专属区

5.1.3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关系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关系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在200海里内 海里内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在 是一个重叠,都是国家的管辖范围, 是一个重叠,都是国家的管辖范围,二 者的关系非常密切;但是, 者的关系非常密切;但是,二者又有区 别,不可相互取代。 不可相互取代。 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制度的区别, 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制度的区别,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5.3.2相邻或相向国家间的划界问题 相邻或相向国家间的划界问题
公约规定: 公约规定:
1. 协议划定,以便于公平解决; 协议划定,以便于公平解决; 2. 在合理期间内未达成任何协议,将争端提交导 在合理期间内未达成任何协议, 致有拘束力裁判的程序, 致有拘束力裁判的程序,或者将争端提交调解的程 序进行和平解决; 序进行和平解决; 3. 如果有关国家间存在现行有效的协定,那么关 如果有关国家间存在现行有效的协定, 于专属经济区界限的问题应按照该协定的规定加以 解决; 解决; 4.未达成协议以前,应基于谅解和合作的精神, 未达成协议以前, 未达成协议以前 应基于谅解和合作的精神, 尽一切努力做出实际性的临时安排, 尽一切努力做出实际性的临时安排,并在此过渡时 期内,不危害或阻碍最后协议的达成。 期内,不危害或阻碍最后协议的达成。
2、二者划分的法律依据不同
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的自然延伸, 包括 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的自然延伸, 被水淹没的陆地、海床及底土; 被水淹没的陆地、海床及底土;专属经济 区不是根据自然延伸, 区不是根据自然延伸,而是以一定宽度的 方式确定的一个海洋区域。 方式确定的一个海洋区域。
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
3、国家在二者内的权利不同
5.1 专属经济区的概述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专属经济区制度,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专属经济区制度, 获得最大专属经济区面积的国家, 获得最大专属经济区面积的国家,基本上是美国等 10个发达国家, 10个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所得利益并没有达到预 个发达国家 期的那么大。但发展中国家总算依法维护了200海里 期的那么大。但发展中国家总算依法维护了200海里 200 专属经济区的海洋权益, 专属经济区的海洋权益,使国家的管辖海域大大向 海洋推进,是海洋史上的一大进步。 海洋推进,是海洋史上的一大进步。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关于专属经济区的定义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关于专属经济区的定义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专属经济区的定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一个关于专属经济区(EEZ)的全球性国际条约,它的宗旨是为每个国家创建一个全面的法律框架,以控制和管理有关国家的专属经济区,推动可持续发展和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

该条约于1994年12月10日正式签署,1997年5月16日经168个签字国正式生效,目前已有182个签字国和签署国。

专属经济区是指主权国家在其海岸线以外的一定范围,以营造海洋生态环境和利用海洋资源为目的所建立的权利空间。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于专属经济区的定义是:专属经济区的界定,除非另有约定,应以其距海岸线200海里的区域作为界限,该海岸线是从每一个国家本岛屿或本澳岛屿最远一点开始执行的。

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拥有专属经济区的国家,有权利为其建立一个海洋法律制度,以建立对其专属经济区的管制。

其权利涵盖的范围有:造成严重污染的行为;政府船只和民用船只都需遵守该条约的规定;参与海洋研究和自然资源的保护;发展和利用该范围内所有自然资源;设立专用渔业管理区;规定有关重要渔业部门的管理与政策,有关该国船舶在海域中行驶、停靠等权利。

此外,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还规定,专属经济区的权利不可限制任何国家的航行,飞行和停留的权利,因此任何符合国际海洋法的船只和民用船只都可以免受排放和进入禁令的限制。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于专属经济区和专属经济区内各个活动有着非常全面的规管,使得每个国家都能拥有应有的权利,同时也有义务维护海洋生态环境和生物资源,从而有效地保护和推动世界海洋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专属经济区的定义是每个国家以其本岛屿或本澳岛屿最远一点开始,以200海里的区域作为界限,从而使其拥有应有的权利,同时也具有义务维护海洋生态环境和生物资源,从而有效地保护和推动世界海洋可持续发展。

第九章 专属经济区

第九章  专属经济区

三、《海洋法公约》 三、《海洋法公约》的规定
《海洋法公约》第74条对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 海洋法公约》 74条对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 经济区如何划界的原则和方法作了以下规定: 经济区如何划界的原则和方法作了以下规定: 1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的界限,应在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 便得到公平解决。 便得到公平解决。 2有关国家如在合理期间内未能达成任何协议,即 应诉诸公约第十五部分所规定的程序,即按照不同的问题, 或者将争端提交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程序,或就解释或适 用本条约而发生的争端交换意见,或将争端提交调解的程 序和平解决。 序和平解决。 3如果有关国家间存在现行有效的协定,关于划定 专属经济区界限的问题,应按照该协定的规定加以决定。 4有关国家在未就专属经济区界限正式划定达成协 议以前,应基于谅解和合作的精神,尽一切努力作出实际 性的临时安排,并在此过渡期间内,不危害或阻碍最后协 议的达成。这种安排应不妨害最后界限的划定。 议的达成。这种安排应不妨害最后界限的划定。 《海洋法公约》第74条的规定表明,《国际法院规约》 海洋法公约》 74条的规定表明,《国际法院规约》 第38条所指的国际法是专属经济区划界的基础;公平应是 38条所指的国际法是专属经济区划界的基础;公平应是 划界的原则,也是划界所应达到的结果;通过和平方式达 成协议则应是划界遵循的方法。
第三节 专属经济区的划分
一、外部界限
专属经济区的内部界限即是领海的外部 界限,其外部界限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的 基线量起200海里。 基线量起200海里。
二、相邻或相向国家间的划界问题
据统计,在实行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制度后,有135个 据统计,在实行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制度后,有135个 独立的沿海国和许多未独立领土面临至少与一个邻国发生 区域重叠的问题,因而需要通过谈判来解决。那么,这些 相邻或相向国家间重叠的专属经济区究竟按照什么原则和 标准来加以划分,这就是相邻或相向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的 划界问题,也是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始终有争论的 一个重要问题。 在国际实践中,一些相邻或相向国家间重叠的专属经 济区是按照等距原则达成的。有些则是按照公平原则达成 的。另外还有一些由于情况简单是按照经纬度划分的。

海洋法课后习题答案

海洋法课后习题答案

海洋法课后习题答案海洋法课后习题答案海洋法是国际法的一个重要分支,涉及到海洋领土划界、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问题。

在学习海洋法的过程中,通过解答习题可以加深对相关知识的理解和运用。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海洋法习题及其答案,供大家参考。

1. 什么是领海?领海的范围是多少?答:领海是指沿海国家从其陆地边界起算,向外延伸的一定范围的海域。

根据国际法的规定,领海的范围一般为12海里(1海里约等于1.852公里)。

2. 什么是专属经济区?专属经济区的范围是多少?答:专属经济区是指沿海国家在其领海之外的、延伸到200海里的海域。

根据国际法的规定,专属经济区的范围为200海里。

3. 什么是大陆架?大陆架的范围是多少?答:大陆架是指陆地延伸到海洋底部的地质结构,包括陆地的延伸地壳和地壳下的地幔。

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大陆架的范围一般延伸到200海里或者自然延伸的边缘。

4. 什么是国际公海?国际公海的范围是多少?答:国际公海是指不属于任何国家主权管辖的海域,是全人类共同享有的海洋空间。

国际公海的范围一般是从领海外延伸到200海里。

5. 什么是渔业管辖区?渔业管辖区的范围是多少?答:渔业管辖区是指沿海国家为了保护和管理海洋渔业资源而设立的特定海域。

渔业管辖区的范围一般在领海之内,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可以延伸到12海里或者更远。

6. 什么是海洋环境保护区?海洋环境保护区的范围是多少?答:海洋环境保护区是指为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而设立的特定海域。

海洋环境保护区的范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一般包括海洋生态脆弱区域、珊瑚礁保护区等。

7. 沿海国家在其领海内享有哪些主权?答:沿海国家在其领海内享有领土主权、主权管辖权、资源开发权等主权。

这意味着沿海国家有权对领海内的事务进行管理和控制,包括经济活动、环境保护、安全防御等。

8. 在国际公海上,各国有哪些权利和义务?答:在国际公海上,各国有权利进行航行、飞越、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敷设等。

同时,各国也有义务遵守国际法的规定,包括不干涉他国的航行自由、不扰乱他国的资源开发等。

专属经济区法律制度

专属经济区法律制度

专属经济区法律制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五部分专属经济区的主要内容包括: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管辖权与义务;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剩余权利的归属;生物资源的养护利用;内陆国与地理不利国家的权利;解决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行使主权权利的争端等。

(一)关于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这是一项颇有争议的问题。

在沿海国有权在其领海以外建立200海里经济区已获得广泛支持以后,法律地位问题便成为以广大发展中国家包括部分第二世界国家为一方,以美国和苏联等海洋大国为另一方进行激烈争论的一项问题。

前者主张专属经济区是国家管辖区,沿海国对区域内的自然资源享有主权权利,对区域行使专属管辖权。

一些国家还主张,其他国家在区域内除享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外,其他国家都应属于沿海国。

而美、苏等国迫于形势,不得不接受经济区的概念,但却主张经济区只是一种资源区,是沿海国为了勘测区域内的资源行使的一种优惠权,而且只能以区域内自然资源的管辖和管理为对象,因此不能称之为“专属管辖权”,只能是“管辖权”,并且一再强调经济区仍然属于公海的一部分,有关公海的法律制度应适用于经济区。

以上不同主张,反映在海底委员会和海洋法会议的提案中,《非统治组织海洋法宣言》、《雅温得结论》、《肯尼亚提案》、《非洲十四国提案》以及扎伊尔、巴基斯坦的提案和七十七国集团工作文件都采用了“专属经济区”名称,而《圣多明各宣言》,哥伦比亚、墨西哥和委内瑞拉三国提案则采用“承袭海”的名称,这两种不同名称在内容上基本一致,七十七国集团工作文件还明确规定经济区“不属于公海的一部分”。

其他各国也个有主张。

1975年《非正式单一协商案文》关于“公海”的定义中规定“‘公海’一词不包括在一国内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一个群岛国的群岛水域的全部海域。

”反映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合理主张。

然而在第四期和第五期会议上,苏联和美国等仍坚持主张经济区是公海的一部分,必须在主要方面保持公海的性质,主张只要同经济区的规定不抵触,公海的规定仍适用于经济区,反对《非正式单一协商案文》的上述规定。

什么是专属经济区

什么是专属经济区

什么是专属经济区专属经济区又称经济海域,是指国际公法中为解决国家或地区之间的因领海争端而提出的一个区域概念。

下面店铺就给大家介绍什么是专属经济区,希望大家喜欢!专属经济区介绍基本概述专属经济区是(EEZ)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确立的一项新制度。

专属经济区是指从测算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在领海之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

这一区域内沿海国对其自然资源享有主权权利和其他管辖权,而其他国家享有航行、飞越自由等,但这种自由应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应遵守沿海国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制定的法律和规章。

专属经济区指沿海国在其领海以外邻接其领海的海域所设立的一种专属管辖区。

在此区域内沿海国为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的目的,拥有主权权利。

此外,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还有在海洋科学研究和海洋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辖权。

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

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有下列权利: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以及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源等的主权权利;对建造和使用人工岛屿、进行海洋科学研究和保护海洋环境的管辖权。

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仍享有航行和飞越的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其他符合国际法的用途。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对渔业的专属管辖权。

它可以规定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可捕量,以及其他管理和养护措施。

关于专属经济区的各国立法一般都规定,外国渔船非经许可不得在区内捕鱼。

有的国家立法对于在区内允许捕获的鱼的品种、数量以及可使用的网眼的大小,都详加规定,以便养护生物资源。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如果没有能力捕获全部可捕量,应通过协定或其他安排,准许其他国家捕捞可捕量的剩余部分,特别是准许在同一区域的内陆国和地理不利国家参加捕捞。

专属经济区、大陆架2

专属经济区、大陆架2

(3)其他国家的权利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58条的规 定,在专属经济区内,所有国家,不论为 沿海国或内陆国,在该公约有关规定的限 制下,均享有航行和飞越的自由,铺设海 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诸如船舶和飞 机的操作及海底电缆和管道的使用等与这 些自由有关的海洋其他国际合法用途。
(三)专属经济区的划界
C.剩余权利(residual rights)
(1)主权权利 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 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 然资源(不论为生物或非生物资 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 在该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 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 等其他活动的主权权利
(2)管辖权
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
(三)大陆架的法律地位 主权权利(sovereign rights)
专属性 固有性
不影响上覆水域及其上空的地位
(1)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七十七条 1.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 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 2.第1款所指的权利是专属性的,即:如果沿海国 不勘探大陆架或开发其自然资源,任何人未经沿 海国明示同意,均不得从事这种活动。 3.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并不取决于有效或象 征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 4.本部分所指的自然资源包括海床和底土的矿 物和其他非生物资源,以及属于定居种的生物,即 在可捕捞阶段海床上或海床下不能移动或其躯体 须与海床或底土保持接触才能移动的生物。
【解析】专属经济区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立的新区域,它不是本身自然存在 权利,需要国家以某种形式宣布建立并说明其宽度。它的法律地位既不是领海也不是公 海。沿海国对于专属经济区不拥有领土主权,只享有公约规定的某些主权权利。沿海国 对在其专属经济区内建造和使用人工岛屿和设施、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事项拥 有管辖权。因此,甲国在其宣布的专属经济区水域某暗礁上有权修建人工岛屿,对建造 和使用该人工岛屿拥有管辖权,但甲国对该人工岛屿没有领土主权,AC选项错误,B选 项正确。虽然甲国对其专属经济区拥有公约规定的某些主权权利,但其他国家在这个区 域仍享有航行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此有关的其他合法活动的权利, 故乙国可以在甲国的专属经济区内铺设海底电缆,D选项错误。

专属经济区

专属经济区

专属经济区是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确立的一项新制度。

专属经济区是指从测算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在领海之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

这一区域内沿海国对其自然资源享有主权权利和其他管辖权,而其他国家享有航行、飞越自由等,但这种自由应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应遵守沿海国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制定的法律和规章。

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内可行使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主权权利、以及在该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的主权权利。

沿海国有下列事项的管辖权: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

在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在一定范围内还享有行政管辖权、民事管辖权、刑事管辖权和国际法所赋予的其他权利的管辖。

这一区域的法律地位既不属于领海,也不属于公海,而是一种独立的特定的法律地位。

专属经济区不是固有的,一国的专属经济区需要国家正式宣布。

有关专属经济区的法律规定1982年,由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94年11月6日生效)第五部分即为“专属经济区”。

国际海洋法公约第五十八条规定:各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根据本公约行使其权利和履行其义务时,应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应遵守沿海国按照本公约的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制定的与本部分不相抵触的法律和规章。

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并于公布日起施行。

这部法律第一条规定: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和管辖权,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延至二百海里。

第十一条规定:任何国家在遵守国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享有航行、飞越的自由。

海洋法复习资料

海洋法复习资料

名词解释8毗边区:是指沿海国在毗连其领海的一定范围内,为对其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等类事项行使管制而设置的区域。

8专属经济区:国家领海之外,并邻接领海的一定宽度的水域,专属经济区的宽度,从领海基线算起不超过200海里。

8过境通行制:过境通行制度适用于两端都是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国际航行的海峡。

过境通行制度允许任何外国船舶通过,同时也允许外国飞机在海峡上空飞越。

8海湾:海洋深入陆地较深,入口较小的明显水曲,该水曲面积应大于以入口宽度为直径所做的半圆的面积8无害通过权: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安宁和正常秩序的条件下,拥有无需事先通知或征得沿海国许可而连续不断地通过其领海的航行权利。

8大陆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8公海:内海、领海、专属经济区、群岛水域以外的全部海域。

8公海自由:公海自由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

公海六大自由为航行自由、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捕鱼自由、建造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科学研究的自由。

8登临权:一国的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得到正式授权,有清楚标志可识别的政府船舶或飞机,对公海上的外国船舶(军舰等享有豁免权的除外),有合理根据认为其行为符合《海洋法公约》所列不法情况(海盗、贩毒、非法广播、船舶无国籍)时,拥有登船检查和采取相关措施的权利。

8紧追权:沿海国拥有对违反其法规的,并从该国管辖范围的海域向公海行使的外国船舶进行追逐的权利。

国际海底区域: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底土,及国家领土、专属经济区以及大陆架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底土。

8领海基线:是一国的领海与海岸或内水(内海)之间的界限,即测定领海宽度的起算线。

国际上采用的领海基线有三种:a.正常基线;b.直线基线;c.混合基线。

8内海:是指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海洋水域。

包括a.海湾、海峡、海港、河口湾;b.测算领海的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水域;c. :被陆地所包围或通过狭窄水道连接海洋的海域。

[doc]《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把海洋划分为哪六大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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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把海洋划分为哪六大部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把海洋划分为哪六大部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把世界海洋划分成六大部分.并建立起相应的法律制度.领海领海的称谓,历史上曾有不同的叫法,有的称作”沿岸水”,有的称作”海水带”,也有的叫”领水”.这些称谓都从不同的角度,反映了领海的某些特征.1930年海牙国际法编纂会议认为,”领海”一词较之以上的称谓更适合,故逐步被各国所接受.在1958年的《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和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都使用了”领海”这一称谓.领海是沿着国家(或邻接国家)的海岸和内水,受该国主权支配和管辖的一定宽度的海域,国家的主权不仅及于领海,还扩展到领海之上的空间(航空器活动范围)和领海的海床与底土.可以说,领海是包括其上空和海床底土的立体空间.1958年的《领海与毗连区公约》规定,”国家主权扩展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其海岸的一带水域,称为领海”.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二条基本保留了这一定义,并增加了群岛国领海的内容,规定群岛国的主权”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从上述两个公约对领海的定义看领海的基本特征是:第一,拥有领海的国家必须是沿海国,包括大陆沿海国,群岛国和岛国.第二,一定宽度的海域表明,领海的范围是有限的.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每个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宽度,直接从按照本公约确定的基本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的界线为止”.第三,领海是一个立体空间,沿海国的主权不仅及于海面和水体,而且及于领海的上空和领海的海床与底土.领海是构成沿海国领土的重要组一28一成部分.毗连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同时规定了沿海国有权在其领海的外部界限之外.确定宽度为12海里的毗连区.毗连区的宽度虽然与领海的宽度相同. 但是沿海国在这一区域享有的权利却与领海内享有的权利不同.领海内所享有的是主权,而在毗连区却只是享有对某些事项的管制权.《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只是规定,沿海国为了防止或惩治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沿海国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的法律和规章而行使必要的管制权.在我国的《领海及毗连区法》中,除对以上4种事项的管制外,还包括了对”安全”有关事项的管制.总之,毗连区制度的建立,使各沿海国在确定12海里宽度的领海范围行使主权的同时,也有权在领海之外邻接领海的海域确定本国12海里宽度的毗连区,行使海洋法公约所规定的管制权.专属经济区1972年8月,参加过非洲国家海洋法问题区域讨论会的肯尼亚代表,在雅温得会议所产生的”设立一个经济区”建议的基础上.以条约草案的形式向当时负责筹备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的联合国海底委员会,提交了一个”关于专属经济区概念的条款草案”.草案中强调了两点:1.专属经济区的宽度最大不得超过从测算领海的基线量起200海里;2.经济区内的科学研究亦属沿海国的专属管辖范围.至此,一个独立完整的海洋法律制度概念——”专属经济区”形成了,并在后来的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所产生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 被确立为一项新的海洋法制度.红旗文稿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该区域从沿海国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内享有较之大陆架更为广泛的权利.一是勘探和开发专属经济区内海床和底土矿产资源的主权权利.沿海国在其大陆架上享有的权利是固有的.而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的权利,必须通过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才能获得.也就是说它们两者权利的主张依据是不同的.二是开发,养护和管理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这里所说的生物资源,是指一切生物资源.并由此构成一个良好的环境,构成各种经济鱼类的食物链.三是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的主权权利.比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等其它经济开发活动. 在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还享有建造和使用人工岛,设施和结构的管辖权.对海洋科学研究的管辖权和对海洋环境保护与保全的管辖权.同时在其专属经济区内也应承担义务.主要是两方面:一是如果在其专属经济区内还存有剩余的捕捞量.应该允许其它国家来参与捕捞;二是对出现在两种或两种以上沿海国专属经济区的种群.以及高度洄游鱼种,溯河产卵种群,降河产卵种群,乃至海洋哺乳动物等.有与其它国家合作,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养护的义务.大陆架大陆架的概念起源于地质学,地理学和海洋学.按照地质学分类,整个地球可分为:大陆地壳和大洋地壳两种.海洋和陆地之间.或者说大洋地壳和大陆地壳之间有一个过渡带.叫作大陆边.在大陆边中.包括大陆架,大陆坡和大陆基.大陆架是一个由沿海陆地沿岸缓慢向海洋倾斜,坡度比较平缓的浅海地带.它是陆地延伸并为海水覆盖的部分.这是地理学上的”大陆架”概念.法律上的”大陆架”虽然与地理学上的”大陆架”有一定联系.但两者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从实质上讲.地理学上的”大陆架”是客观的.即便在人类尚没有能力认识它的时候.大陆架就客观存在.而法律上的”大陆架”带有主观色彩.比如,地理学上的大陆架系指”浅水一带”.而法律上的大陆架则仅指其海床和底土;地理上的大陆架深度.实际测量是多少就是多少.而法律上的大陆架却是”200米水深”或深度2005年第20期———■一允许开发的标准;地理上的大陆架宽度是以它的真实测量结果而确定的,而法律上的大陆架范围则是200海里.最宽不超过350海里,等等.大陆架制度赋予沿海国十分重要的主权权利.《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同时还赋予沿海国这种主权权利的专属性.也就是, 如果沿海国不勘探大陆架或开发大陆架的自然资源,其它任何国家,任何人,未经沿海国的明示同意,都不得从事勘探和开发活动.大陆架制度还体现一项重要原则,即陆地统治海洋的原则.因为大陆架是沿海陆地领土向海洋的自然延伸.所以沿海国对其大陆架享有的权利是固定的.或者说是天然的.”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并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不仅如此,还享有”授权和管理为一切目的在大陆架上进行钻探和专属权利”.并对其大陆架上的人工岛,设施和结构享有专属管辖权.当然,沿海国在其大陆架除享有法定的权利外,同时也承担一些相应的义务.公海”海洋自由论”为公海自由提供了理论依据.后来的”海洋领有论”提出将海洋划分为两部分, 即公海和领海.既可以顺应资本主义自由贸易发展的需要.又可以顾及到沿海国的安全和利益.领海是属于沿海国的主权管辖.而公海则不属于任何国家.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后,国际公海的面积大为减少. 国际海底国际海底是人们在讨论建立”专属经济区”制度时,产生的一项新的海洋法制度——国际海底制度.在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有代表提出,”海洋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概念.随后,人们根据《外层空间条约》精神,为了避免和防止一些国家对国际海底的垄断.掠夺自然资源,或将国际海底区域军事化和危及世界和平,在1970年召开的第25届联合国大会上,通过了《关于各国管辖范围以外海洋床底与下层土壤的原则宣言》,规定了国际海底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原则.国际海底——这一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法律原则已初步形成.它的组织结构是在23届联大会议上通过的设立”和平利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床洋底委员会”,简称”海底委员会”一29—。

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个远洋小岛最大可拥有的专属经济区海域面积可达43万多

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个远洋小岛最大可拥有的专属经济区海域面积可达43万多

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个远洋小岛最大可拥有的专属经济区海域面积可达43万多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个远洋小岛最大可拥有的专属经济区海域面积可达43万多平方公里,是陆地面积的200多倍。

该公约于1982年立法,成为现行海洋法律系统中最重要、最完整的一部分,标志着海洋权利和义务明确地被定义与确立,巩固了各国在国际海洋上的法律地位和权利。

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产生: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国际法律,根据1958年的国际法勒索宪制下,设立的条例。

2.公约立法的宗旨是要根据国家的主权,确立在国际海洋上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和发展海洋资源。

3.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立法还考虑到对国际物资的投资,以及海洋环境的保护,都有着明确的规定与比例。

二、专属经济区海域面积及其界定:1.国家可以有专属经济区,由当事国以沿海或近海地带为界定,下达来把海洋资源用来获取他们的经济利益。

2.公约认定,一个远洋小岛拥有的专属经济区的海域面积,最多可达43万多平方公里,是陆地面积的200多倍。

3.国家可以获得延伸至200海里以外吶陆地限界线,但只针对远洋如果海域小于比较平缓周围的水域,其水域也可以延展出专属经济区海域。

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国家权利与义务的明确:1.对国家以及海域的主权,进行了明确定义。

每个国家可以拥有专属经济区海域,但也不能滥用其在国际上的权利和权力,剥夺他国的权利。

2.公约明文规定,各国要在维护和发展海洋环境方面采取合理的措施,尽其最大的能力确保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改善海域的环境质量。

3.还规定国家要尊重国际法,实行外交礼仪,尊重海洋共有,促进涉及边界问题的一致合作,维护国际公平、正义和和平。

四、公约对经济活动的规范:1.公约规定,除了建设和设施在陆上,在海洋土地上建设施时,都需要到达一定证书阶段,以获得许可。

2.允许经济活动只要不存在损害才可以进行,包括渔业、矿产开采、下海作业,以及其他的海洋经济活动。

但可以被列为例外的情况,包括海水生态系统的破坏,或是违反公约内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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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海洋法
第六节专属经济区
一、专属经济制度的形成
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

在该区域内,沿海国享有专属的经济主权权利和特定的管辖权,其他国家享有一定的自由权和其他权利。

二、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
从专属经济区制度的形成可以看出,确立专属经济区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扩大沿海国的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权,保护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海洋资源权益,但它并不排斥其他国家的一定自由。

为此,《海洋法公约》第五部分对专属经济区的地位作了规定,既肯定了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的专属的经济主权权利和相关的管辖权,又保留了各国原有的部分公海自由权,同时也照顾了内陆国和地理位置不利国家的特殊需要,使专属经济区成了一类特殊的海域。

第七节大陆架
一、大陆架的概念
大陆架指由海岸向海自然平缓延伸的部分,平均坡度约0.1度,上覆水深一般在50至550米之间,宽度在70至110海里间。

二、大陆架的法律地位
从大陆架的定义可以看出,大陆架是属于沿海国的。

根据公约第76条和第77条以及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大陆架不仅是沿海国陆地领土在其领海之外的延伸,而且是该国管辖范围之内的海底区域。

国家对它的资源具有主权权利及相应的管辖权。

但是,它又不属国家的领土,国家对其大陆架不具有领土的完整主权,大陆架上仍允许他国保持某些权利,且不影响其上覆水域及其上空的地位。

第八节公海
一、公海的概念和地位
公海是指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

二、公海上的管辖权
国家对公海虽不具有管辖权,但是为维护公海上的良好秩序,保证各国更好地利用公海,行使公海,行使公海上的自由权利,国际法承认国家在公海上对人、物和事具有管辖权。

对此,《海洋法公约》作了规定,不仅明确了对发生在公海的碰撞或其他航行事故及船长或其他服务人员的刑事或纪律责任事项由船旗国及有关人员所属国管辖,而且规定各国应防止和惩治违反国际法及破坏公海秩序的行为。

第九节国际海底区域
一、国际海底区域的概念和地位
国际海底区域也是《海洋法公约》确立的一个新概念,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

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公约第137条对区域及其资源的法律地位作了三方面规定:
1. 任何国家不应对区域的任何部分或其资源主张或行使主权或主权权利作何国家或自然人或法人,也不应将区域或其资源的任何部分据为已有。

任何这种主权和主权权利的主张或行使,或这种据为已有的行为,均应不予承认。

2. 对区域内资源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人类,由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行使。

这种资源不得让渡。

3. 任何国家或自然人或法人除按本公约关于区域部分的规定外,不应对区域矿物主张、取得或行使权利。

否则,对于任何这种权利的主张、取得或行使,应不予承认。

第十节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科学研究
一、海洋环境保护
二、洋科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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