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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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的区别

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的区别
大陆架
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从领海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缘的距离不超过350海里
不享有领土主权,只享有某些主权
沿海国有在其大陆架上开发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任何国家未经沿海国同意不得在该沿海国的大陆架上从事开发资源的活动
比较外交特权与豁免和领事特权与豁免:
2.外交人员和领事人员都享有管辖上的豁免。包括刑事管辖豁免、民事和行政管辖的豁免。但是对于外交人员或者领事主动提起的诉讼而引起的反诉不能享有管辖的豁免。对于领事人员的管辖豁免存在不同于外交人员的例外:一是因为领事官员并未明示或者默示以派遣国代表的身份而订立契约所发生的诉讼除外;二是第三者因为车辆、船舶或者航空器在接受国境内所造成的意外事故而要求损害赔偿的除外;
外交特权与豁免
领事特权与豁免
概念
外交是指国家互相在对方首都设立使馆并通过它们进行交往的关系
领事是一国为了实现其对外政策,经另一国同意派驻在该国一定地点,以便在该国一定区域内执行领事职务的人员
联系一:
馆舍的特权与豁免
1.馆舍都不受侵犯。馆舍是指供外交使馆以及馆长寓所只用或者领事馆所用的建筑物或者建筑的各部分以及其附属的土地。对于馆舍得保护,接受国都负有安全的责任;
馆馆舍不得侵犯方面
使馆馆舍不可侵犯是绝对的:1、接受国非经使馆馆长许可,不得进入使馆馆舍;
2、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他财产与使馆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
领馆馆舍不得侵犯是在一定限度内的,具体表现在以下三点:
1、接受国官员未经同意不得进入领馆馆舍中专供领馆工作之用的部,馆舍的其余部分不包括在内,而使馆则是规定不得进入使馆馆舍;
2、外交代表以私人身份而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之继承事件之诉讼;

内水领海毗连区 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的区别

内水领海毗连区 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的区别
2、领馆如遇火灾或其他灾害须迅速采取救护行动时,得推定领馆馆长已表示同意从而进入领馆,而使馆无此规定;
3、领馆馆舍、馆舍设备以及领馆之财产与交通工具应免受征用,但确有必要,仍可征用
人身自由或尊严受保护、人身不受侵犯方面
对于外交人员应“特示”尊重,且惟有对这种人员的行凶或其他破坏法律规章或者犯罪的场合才能采取必要措施加以制止,如进行正当防卫
2、外交代表以私人身份而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之继承事件之诉讼;
3、公务范围以外所从事之专业或商业活动之诉讼。
4、主动提起诉讼而被告提起反诉时,就不得对这种反诉主张管辖豁免
因领事官员或领馆行政和技术人员并未明示或默示以派遣国代表身份而订立契约所引起的诉讼;第三者因车辆、船舶或航空器在接受国内所造成的意外事故而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的民事管辖豁免例外
2.外交人员和领事人员都享有管辖上的豁免。包括刑事管辖豁免、民事和行政管辖的豁免。但是对于外交人员或者领事主动提起的诉讼而引起的反诉不能享有管辖的豁免。对于领事人员的管辖豁免存在不同于外交人员的例外:一是因为领事官员并未明示或者默示以派遣国代表的身份而订立契约所发生的诉讼除外;二是第三者因为车辆、船舶或者航空器在接受国境内所造成的意外事故而要求损害赔偿的除外;
5.外交人员和领事人员都享有私人行李不接受检查的权利。但是领事人员的行李在有重大事由的情形下,可以要求检查,但是应该在领事或者家属在场的情况下检查;
6.对于特权或者豁免得放弃都必须由派遣国作出明示书面的表示
区别
使用国旗国徽方面
大使馆的交通工具没有此限制
领馆的交通工具上,只有在执行公务时方可悬挂派遣国国旗和展示国徽
内水领海毗连区 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的区别
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的区别:

海洋空间分类

海洋空间分类

海洋空间分类
海洋空间分类是指对海洋区域进行分区划分,以便更好地管理和利用海洋资源。

通常将海洋空间分为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和公海等不同区域。

领海是指沿海国家在其陆地与相邻海域内的海域范围内行使主权的区域,其范围一般为12海里。

毗连区是指与领海相邻的海域,其范围一般为24海里。

专属经济区是指沿海国家在其领海之外200海里范围内享有开发、利用和管理自然资源、实施环境保护等特殊权利的区域。

大陆架是指沿海国家在其领海之外200海里范围内,其坐标深度不超过200米的海底及其下的地壳板块,其资源属于沿海国家所有。

公海是指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海域,所有国家都可在其范围内自由航行、飞越、钓鱼和科学研究等。

海洋空间分类的划分有助于加强海洋治理,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洋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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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水临海毗连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

内水临海毗连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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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海为邻接陆地领土和 内水的一带海域。在群 岛国的情况下则为群岛 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定宽 度的海域。领海的宽度 从领海基线量起,最宽 不超过12海里。
专属经济区是在领海以外并邻接领 海的一个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 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
第一页,共二页。
内容(nèiróng)总结
8.内水、临海、毗连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8.内水、临海、毗连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 内水是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水域,包括沿海国沿岸的河口、港口(gǎngkǒu)、海湾、海峡等。毗连
No 区为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大陆架的外部界限,若其自然延伸不足200海里,则扩展到200
海里。专属经济区是在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 里。领海为邻接陆地领土和内水的一带海域
Image
12/6/2021
第二页,共二页。
8.内水、临海、毗连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
内水是领海基线向 陆地一侧的水域, 包括沿海国沿岸的 河口、港口、海湾、 海峡等。
毗连区为领海以外邻接领 海的一带海域。毗连区的 宽度不超过12海里
大陆架的外部界限,若其自 然延伸不足200海里,则扩 展到200海里;若其自然延 伸超过200海里,则一般不 应超过350海里。

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的区别

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的区别
接受国对领事官员仅应表示“适当”尊重,并且当领事官员犯了严重罪行,并且依主管司法机关的裁判执行,可以予以逮捕候审或羁押候审。对领事官员提起刑事诉讼,该官员需到管辖机关出庭,但应予以适当照顾
管辖豁免方面
外交代表之无例外的刑事豁免,仅仅规定了以下三种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例外:
1、关于接受国境内私有不动产之物权诉讼;
外交人员和领事人员都享有私人行李不接受检查的权利。但是领事人员的行李在有重大事由的情形下,可以要求检查,但是应该在领事或者家属在场的情况下检查;
对于特权或者豁免得放弃都必须由派遣国作出明示书面的表示
区别
使用国旗国徽方面
大使馆的交通工具没有此限制
领馆的交通工具上,只有在执行公务时方可悬挂派遣国国旗和展示国徽
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的区别:
概念
范围
法律地位
享有权利
内水
内水是指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一切水域
领海基线以内
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国家对其拥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沿海国主权管辖部分,外国船舶和飞机非经许可不得进入
领海
领海是沿海国陆地及其内海以外邻接的处于其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
不超过领海基线外12海里
外交人员和领事人员都享有作证义务的免除的权利。外交人员不仅没有被迫在法律程序中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而且没有提供证词的义务。但是对于领事人员除了对其执行职务所涉及的事项没有作证或者提供有关公文或者文件的义务外,在可能的情况下可以在领事馆录取证言,但是不得强制实施;
外交人员和领事人员都有捐税和关税的免除的权利。主要是免除个人所得税和私人用品的关税的免除;
馆馆舍不得侵犯方面
使馆馆舍不可侵犯是绝对的:1、接受国非经使馆馆长许可,不得进入使馆馆舍;

12海洋权益

12海洋权益
海峡大于24海里实行自由通过制,但不 是“绝对”自由。 我国在1992 年 2 月 25 日公布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领海和毗连区法》规定: “外国军用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海,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 “外国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通过中华人 民共和国领海,必须在海面航行,并展 示其旗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律、法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 有权令其立即离开领海,对所造成的损 失或损害,船旗国应负法律责任。”因 此,外国军舰通过我国台湾海峡时,如 未经我国政府事先批准而进入台湾海峡 两岸的领海或从领海海域通过,我国有 权提出警告,并责令其立即离开。
公平分担保护海洋的责任和义务
读“海洋空间的划分留”回答下列问题:
(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全球144个沿海国家对A处拥 有 ( 领海)权;对B处享有( 勘探 )、(开发 )、 ( 养护 )、保护、管理自然资源的主权;C处为 ( 国际共同海域 ), 是( 人类共同继承 )财产。
读“海洋空间的划分留”回答下列问题:
提供稳定的周边环境和巩固海防; 营造海上安全秩序; 维护海上航运通道航线及海外利益的安全
4.人类共同拥有一个海洋 思考:海洋有哪些战略地位和价值?
海洋是地球环境的调节器;海洋是生命的诞生地 海洋是资源宝库;海洋经济是世界经济的重要组成部 分;海洋是国际政治经济和军事斗争的重要舞台 5.对比《公约》的内容与我国的参与 《联合国海洋发公约》内容 国际海底及其资源已被确立为人 类共同继承财产 沿海国有建立领海大陆架专属经 济区的权利,各内陆国均享有公 海国际海底资源的开发及合法利 用权 公平分享海洋权益,合作开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参与形式 我国已参与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开 发 我国尊重各沿海国享有的海洋权 益,尊重各国共有的海洋权益

领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

领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

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的区别:概念范围法律地位享有权利内水内水是指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一切水域领海基线以内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国家对其拥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沿海国主权管辖部分,外国船舶和飞机非经许可不得进入领海领海是沿海国陆地及其内海以外邻接的处于其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不超过领海基线外12海里属于国家领土,沿海国对其享有主权,及于领海上空、海床、底图沿海国享有自然资源所有权和专属管辖权;海上航行和空中飞行管辖权;海洋科学研究专属权;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管辖权;国防保卫权毗连区毗连区是领海以外邻接领海,沿海国在其中对其特定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一带海域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不是国家领土,国家不享有主权,只在其范围内行使特定管制,但不包括毗连区上空沿海国可行使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等行政管辖权力专属经济区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自领海基线量起宽度不超过200海里的海洋区域自领海基线量起宽度不超过200海里不拥有领土主权,只享有公约约定的某些权利(以开发自然资源为目的的)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和建造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及从事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力。

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从领海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缘的距离不超过350海里不享有领土主权,只享有某些主权沿海国有在其大陆架上开发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任何国家未经沿海国同意不得在该沿海国的大陆架上从事开发资源的活动大陆架公海350海里。

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的区别

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的区别
2、领馆如遇火灾或其他灾害须迅速采取救护行动时,得推定领馆馆长已表示同意从而进入领馆,而使馆无此规定;
3、领馆馆舍、馆舍设备以及领馆之财产与交通工具应免受征用,但确有必要,仍可征用
人身自由或尊严受保护、人身不受侵犯方面
对于外交人员应“特示”尊重,且惟有对这种人员的行凶或其他破坏法律规章或者犯罪的场合才能采取必要措施加以制止,如进行正当防卫
5.馆舍人员有行动的自由和私人行李免受检查权利;
外交使馆和领事馆都有使用派遣国国家标志的权利;
联系二:
外交人员或者领事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1.无论是外交人员还是领事人员都享有人身不受侵犯的权利。包括接受国对其人格尊严的尊重、接受国对其人身安全的保护责任。但是对于外交人员而言接受国不得对其进行司法程序的处置;对于领事人员而言,接受国一般也不得予以逮捕或者羁押候审,但是对于严重的罪行或者司法机关已经裁判执行的除外;
接受国对领事官员仅应表示“适当”尊重,并且当领事官员犯了严重罪行,并且依主管司法机关的裁判执行,可以予以逮捕候审或羁押候审。对领事官员提起刑事诉讼,该官员需到管辖机关出庭,但应予以适当照顾
管辖豁免方面
外交代表之无例外的刑事豁免,仅仅规定了以下三种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例外:
1、关于接受国境内私有不动产之物权诉讼;
沿海国可行使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等行政管辖权力
专属经济区
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自领海基线量起宽度不超过200海里的海洋区域
自领海基线量起宽度不超过200海里
不拥有领土主权,只享有公约约定的某些权利(以开发自然资源为目的的)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自然资源的和建造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及从事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力。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

海洋主权定义

海洋主权定义

海洋主权定义
海洋主权是指一个国家对其领海、内水、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上自然资源的主权和管辖权。

根据国际法和国际公约,每个国家在其领海边界以内具有完全行使主权的权力,可以制定和实施法律、行使执法和监管职能,保护和管理其领海内的资源和环境。

1.领海:领海是指一个国家从其自然基线(通常是海岸线)向外延伸的海域,一般是12海里(2
2.2公里)以内。

国家对其领海享有最高主权,包括经济、政治和安全方面的权力。

2.内水:内水是国家领土内的海域,相当于陆地上的河流、湖泊等水域。

国家在其内水内享有完全主权,并可以行使各种权力和职责。

3.毗连区:毗连区是指与国家领土毗连的海域,国家对其拥有一定的主权和管辖权。

毗连区一般延伸到领海以外的12至24海里(22.2至4
4.4公里)。

4.专属经济区:专属经济区是指从领海的外沿向外延伸200海里(370.4公里)的海域。

国家在其专属经济区内有权开展经济活动,包括勘探和开发海洋资源、渔业、能源开发等,但其他国家也可以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某些权益。

5.大陆架:大陆架是指从陆地延伸到海的浅海水域,其边界通常延伸到200海里(370.4公里)或者大陆架边缘的天然边
界。

国家对其大陆架上的自然资源享有主权和管辖权,包括石油、天然气、矿产等。

总之,海洋主权是指一个国家在其领海、内水、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上对自然资源的主权和管辖权,国家根据国际法和国际公约行使相应的权力和职责,保护和管理海洋资源和环境。

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区别

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区别

大陆架与专属经济区的异同点大陆架就是你家屋子的基脚,专属经济区是你家的院坝。

大陆架是大陆向海洋的自然延伸,通常被认为是陆地的一部分。

又叫“陆棚”或“大陆浅滩”。

它是指环绕大陆的浅海地带。

大陆架含义在国际法上,指邻接一国海岸但在领海以外的一定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沿岸国有权为勘探和开发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其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

专属经济区。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有权在其毗邻领海外,从领海基线量起最大宽度不超过200海里的特定法律制度的海域,沿海国对该区内的水覆水域、海床和底土的自然资源(生物和非生物)的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的主权权利等,对人工岛屿、海洋科学研究和海洋环境保护拥有管辖权。

其他国家在该区内的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不受限制顶楼上。

大陆架是地理概念,就是陆地往海洋的延伸部分,如果没有海水,那就是一个斜坡;专属经济区是属于某个国家管辖的海洋区域,是疆域的一部分,规定最宽是200海里。

大陆架不一定是一个国家的,专属经济区是对一个国家而言的。

楼上说的很对,不过有可能大陆架太宽,延伸到200海里以外直至别人的墙基下面了。

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毗邻领海的一定宽度的水域领海国的大陆架是指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沿海国对于专属经济区不拥有领土主权,只享有公约规定的某些主权权利,专属经济区不是本身自然存在权利,需要国家以某种形式宣布建立并说明其宽度。

大陆架不是沿海国领土,但是国家在此享有某些排他性的主权权利。

沿海国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在权利和区域上有所重叠,但二者在规则形成、形态构成、法律依据、范围等方面都有所不同,不能相互完全取代。

正因为大陆架资源丰富,对大陆架的划分和主权的拥有,就成为国际上十分重视和争议激烈的问题。

为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其范围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领海基线)起,自然的大陆架宽度不足200海里,通常可扩展到200海里,或扩展至2500米水深处(二者取小);如果自然的大陆架宽度超过200海里而不足350海里,则自然的大陆架与法律上的大陆架重合;自然的大陆架超过350海里,则法律的大陆架最多扩展到350海里。

国际海域划分标准

国际海域划分标准

国际海域划分标准
国际海域划分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
1. 根据海洋法,国际海域被划分为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开放海域和高海洋。

其中,领海是指一个国家领土所延伸的12海里范围内的海域;毗连区是指领海之外、毗连于
领土的海域;专属经济区是指一个国家可以对其延伸至200海里范围内的海域享有经济利益的海域;大陆架是指海洋上与大陆相连的地质构造和沉积盖层,以及位于该地质构造和沉积盖层下方的地壳;开放海域是指位于以上海域之外的海域;高海洋是指位于深海之中被认为属于所有国家的海域。

2. 根据水文学,海洋被划分为浅海、中深海和深海。

浅海是指海底深度小于200米的海域;中深海是指海底深度在200-
2000米之间的海域;深海是指海底深度大于2000米的海域。

3. 根据地理位置,海洋被划分为北极海域、南极海域、大西洋、太平洋、印度洋和北冰洋等等。

4. 根据生物学,海洋被划分为沿海海域、礁区、潮间带、低潜流区、深海、极地海域等等。

5. 根据海洋资源,海洋被划分为渔业海域、石油海域、稀土海域、矿产资源海域等等。

论述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之间的关系

论述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之间的关系

论述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之间的关系摘要: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是容易混淆的概念,这两个概念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两个重要制度,由于专属经济区制度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里被明确确立,国际社会对海域划界应该适用的原则产生了极大的争论,虽然两者在一些地方有些相同的含义,但两者毕竟是两个不同而且独立的制度,专属经济区制度不能完全的取代大陆架制度,两者在制度的形成时间、管辖权的地域范围、管辖权的确立基础、“土地权利”的含义、剩余权力的解决方式等方面有有着很大不同。

关键词:专属经济区;大陆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管辖权。

一、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制度的区别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制度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在设立时期与管辖范围上的区别。

(1)在成型的时间上,大陆架制度的成型(1958年)先于专属经济区制度(1982年)约24年;如果从两制度的条约生效年份来看,则大陆架制度较专属经济区制度早30年。

(2)从范围与空间来看,在范围上,专属经济区制度管辖从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内的自然资源,即主要管制其生物资源,采纳了“距离标准”;而大陆架管辖最远至350海里或2500米等深线外100海里内的非生物资源,采纳了陆地支配海洋原则的“自然延伸标准”。

可见,大陆架制度管辖的海底范围比专属经济区制度宽广。

在空间上,专属经济区的管制对象涉及海域的水体及其海床和底土,而大陆架只管制其海床及其底土,可见,专属经济区制度管辖的对象更为丰富。

(3)从实施来看,专属经济区的设立需要国家宣布,即需要相关明示行为予以实现;而大陆架属国家固有的,不需要国家的明示行为。

2.在法律地位上的区别。

国际社会对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的争论,主要存在以下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200海里经济水域应受沿海国的完全管辖,旨在扩张国家管辖范围,主要代表性国家为巴西、阿根廷、巴拿马、秘鲁等,所谓的“国家领域说”。

第二种观点认为,沿海国应对邻接领海属于公海区域的200海里经济水域具有一定的优先权或特别权限,旨在维持传统的公海自由原则,主要代表性国家为前苏联和日本,所谓的“优先权限说”。

领海与专属经济区的异同

领海与专属经济区的异同

比较领海与专属经济区的异同一、不同点:1、定义不同:领海是指一国领海基线以外毗邻一国领陆和内水的一定宽度的水域;专属经济区是指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自领海基线量起宽度不超过200海里的海洋区域。

2、范围不同:领海是领海基线以外小于等于12海里的水域;专属经济区是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00海里的水域3、法律地位不同:领海属于国家的领土,沿海国对其享有主权;专属经济区不属于国家领土,不是自然存在的权利,沿海国对其不享有主权,只对其享有某些权利。

4、包含的内容不同:领海包括领海的上空、水域及其海床和底土;专属经济区包括海床、底土及其上覆水域,不包括上空。

5、沿海国的权利和管辖权不同:对于领海,沿海国对于发生在其领海内的一切刑事和民事案件都有司法管辖权。

但是,为了一般的航行利益,国际上形成的习惯是,沿海国一般不再通过其领海的外国船舶上刑事刑事管辖权,除非(1)罪行的后果及于沿海国,(2)罪行属于扰乱当地安宁或领海的良好秩序,(3)经船长或船旗国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请求,(4)为取缔违法贩运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质所必要。

民事管辖权也受到一定的限制。

它不应为对外船舶上某人行使民事管辖权的目的而停止船舶的航行或改变其航向,也不得为任何民事诉讼目的而对在其领海内停泊或驶离内水后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实施执行或逮捕的。

另外,沿海国享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专属管辖权,海上航行和空中飞行管辖权,海洋科学研究的专属权,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国防保卫权和战时中立权。

对于专属经济区而言,沿海国对其专属经济区具有勘探、开发、使用、养护、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的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从事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等经济性开发和勘探活动的主权权利。

对人工设施的建造使用、科研、环保等的权利;也享有管辖权,包括登临、检查、逮捕和进行司法程序的权利。

5、他国对其权利的不同:对于领海而言,外国船舶在领海中享有无害通过权。

无害通过或无害通过权是指外国船舶(我国不允许军舰无害通过)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安宁和正常秩序的条件下,拥有无须事先通知或征得沿海国许可而连续不断的通过其领海的航行权利。

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我国的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其适用范围,具体如下:
首先,该法适用于我国的领海、内海、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以及大陆架。

其中,领海是指从海岸线起算向外延伸12海里的海域;内海是指海岸线以内,被陆地包围或连接的海域;毗连区是指领海、内海和专属经济区之间的海域;专属经济区是指我国领海延伸至200海里以外的海域;大陆架是指我国陆地向外延伸200海里的海域。

其次,该法适用于海洋环境的保护、监管和管理,包括对海洋污染、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

此外,该法还规定了海洋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和监管机制,并规定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以保障海洋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安全。

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的区别

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的区别
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的区别:
概念
范围
法律地位
享有权利
内水
内水是指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一切水域
领海基线以内
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国家对其拥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沿海国主权管辖部分,外国船舶和飞机非经许可不得进入
领海
领海是沿海国陆地及其内海以外邻接的处于其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
不超过领海基线外12海里
5.馆舍人员有行动的自由和私人行李免受检查权利;
外交使馆和领事馆都有使用派遣国国家标志的权利;
联系二:
外交人员或者领事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1.无论是外交人员还是领事人员都享有人身不受侵犯的权利;包括接受国对其人格尊严的尊重、接受国对其人身安全的保护责任;但是对于外交人员而言接受国不得对其进行司法程序的处置;对于领事人员而言,接受国一般也不得予以逮捕或者羁押候审,但是对于严重的罪行或者司法机关已经裁判执行的除外;
大陆架
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从领海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缘的距离不超过350海里
不享有领土主权,只享有某些主权
沿海国有在其大陆架上开发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任何国家未经沿海国同意不得在该沿海国的大陆架上从事开发资源的活动
比较外交特权与豁免和领事特权与豁免:
5.外交人员和领事人员都享有私人行李不接受检查的权利;但是领事人员的行李在有重大事由的情形下,可以要求检查,但是应该在领事或者家属在场的情况下检查;
6.对于特权或者豁免得放弃都必须由派遣国作出明示书面的表示
区别
使用国旗国徽方面
大使馆的交通工具没有此限制
领馆的交通工具上,只有在执行公务时方可悬挂派遣国国旗和展示国徽

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的区别

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的区别
3.外交人员和领事人员都享有作证义务的免除的权利。外交人员不仅没有被迫在法律程序中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而且没有提供证词的义务。但是对于领事人员除了对其执行职务所涉及的事项没有作证或者提供有关公文或者文件的义务外,在可能的情况下可以在领事馆录取证言,但是不得强制实施;
4.外交人员和领事人员都有捐税和关税的免除的权利。主要是免除个人所得税和私人用品的关税的免除;
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的区别:
概念
范围
法律地位
享有权利
内水
内水是指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一切水域
领海基线以内
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国家对其拥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沿海国主权管辖部分,外国船舶和飞机非经许可不得进入
领海
领海是沿海国陆地及其内海以外邻接的处于其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
不超过领海基线外12海里
2.外交人员和领事人员都享有管辖上的豁免。包括刑事管辖豁免、民事和行政管辖的豁免。但是对于外交人员或者领事主动提起的诉讼而引起的反诉不能享有管辖的豁免。对于领事人员的管辖豁免存在不同于外交人员的例外:一是因为领事官员并未明示或者默示以派遣国代表的身份而订立契约所发生的诉讼除外;二是第三者因为车辆、船舶或者航空器在接受国境内所造成的意外事故而要求损害赔偿的除外;
5.外交人员和领事人员都享有私人行李不接受检查的权利。但是领事人员的行李在有重大事由的情形下,可以要求检查,但是应该在领事或者家属在场的情况下检查;
6.对于特权或者豁免得放弃都必须由派遣国作出明示书面的表示
区别
使用国旗国徽方面
大使馆的交通工具没有此限制
领馆的交通工具上,只有在执行公务时方可悬挂派遣国国旗和展示国徽
外交特权与豁免
领事特权与豁免
概念

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之间的关系

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专属经济区;大陆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管辖权
一、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含义与现状。
专属经济区(exclusive economic zone;EEZ )沿海国在其领海以外划定的一定宽度的经济区。宽度自领海基线起算,为200n mile,故常泛称200n mile专属经济区。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有权在其毗邻领海外,从领海基线量起最大宽度不超过200海里的特定法律制度的海域,沿海国对该区内的水覆水域、海床和底土的自然资源(生物和非生物)的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的主权权利等,对人工岛屿、海洋科学研究和海洋环境保护拥有管辖权。其他国家在该区内的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不受限制。
参考文献:
[1]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五部分跟第六部分。
[2]王铁崖《国际法》.北京:法律出版社,
[3]梁淑英.国际公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4]王铁崖,等.国际法资料选编.北京:法律出版社,
[5]王铁崖,等.国际法资料选编.北京:法律出版社,
4.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都享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三、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区别。
大陆架是陆地在海水以下的自然延伸。在法律上,大陆架和领土、领海都不是一回事。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每个沿海国的领海只有12海里宽。而大陆架则有200海里宽。通俗点说,大陆架主要指海底,它的上覆水域是专属经济区。专属经济区最宽只有200海里,而大陆架有些却可以扩展到200海里之外。但不管是专属经济区还是大陆架,都不是沿海国的领海,沿海国不享有主权。沿海国的权利主要是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方面,以及对海洋科研和环保等的管辖权。
2.区域权属来源:
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是专属性的,即:如果沿海国不勘探大陆架或开发其自然资源,任何人未经沿海国明示同意,均不得从事这种活动。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并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专属经济区的领域及其地位由各国立法确立,并非是不言自明的。

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之间的关系

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之间的关系

国际法结课论文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之间的关系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之间的关系摘要: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是容易混淆的概念,这两个概念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两个重要制度,由于专属经济区制度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里被明确确立,国际社会对海域划界应该适用的原则产生了极大的争论,虽然两者在一些地方有些相同的含义,但两者毕竟是两个不同而且独立的制度,专属经济区制度不能完全的取代大陆架制度,两者在制度的形成时间、管辖权的地域范围、管辖权的确立基础、“土地权利”的含义、剩余权力的解决方式等方面有着很大不同。

关键词:专属经济区;大陆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管辖权一、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含义与现状。

专属经济区(exclusive economic zone;EEZ )沿海国在其领海以外划定的一定宽度的经济区。

宽度自领海基线起算,为200n mile,故常泛称200n mile专属经济区。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有权在其毗邻领海外,从领海基线量起最大宽度不超过200海里的特定法律制度的海域,沿海国对该区内的水覆水域、海床和底土的自然资源(生物和非生物)的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的主权权利等,对人工岛屿、海洋科学研究和海洋环境保护拥有管辖权。

其他国家在该区内的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不受限制。

科技的发展、人类对海洋的广泛利用,使海洋在沿海国的国民经济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而海洋的开发程度也越来越深。

当人类的开发活动违反了一定的规律、超过了一定的限度时,海洋环境的破坏就不可避免地将要发生。

目前在专属经济区内的开发活动就面临着这些问题:渔业资源、环境污染、航运混乱、军事活动。

大陆架(continental shelf)是大陆向海洋的自然延伸,通常被认为是陆地的一部分。

又叫“陆棚”或“大陆浅滩”。

它是指环绕大陆的浅海地带。

大陆架含义在国际法上,指邻接一国海岸但在领海以外的一定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沿岸国有权为勘探和开发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其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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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馆舍内的文件不受侵犯。无论是外交使馆还是领事馆内的文件都不受侵犯,无论何时何地,也不论两国的外交关系处于何种状态;
3.通讯自由的特权。外交使馆和领事馆都具有为公务目的的通讯自由权,其来往的公文不受扣押、开拆等侵犯;
4.馆舍免纳捐税的权利。外交使馆和领事馆可以免纳接受国国家的、区域的或者地方的税捐,但是不包括为使馆提供特定的服务所受的费用,如水、电或者清洁等服务;使馆的公务收入免纳税捐;但是储存、运送等类似服务费不在此列;
作证义务方面
外交代表,没有以证人身份作证的义务,除非出于国家自愿
领馆人员可被召在司法或行政程序中到场作证,例外是其执行职务所涉及的事项,同时有权拒绝以鉴定人身份就派遣国的法律提出证言
通讯自由方面
无此项例外
对于邮袋不得予以开拆或扣留规定了如果接受国主管当局有重大理由认为邮袋装有不在来往公文及公务文件或专供公务之用之物品时,可以请派遣国授权代表一人在该当局前将邮袋开拆。如果派遣国当局拒绝这项请求,邮袋应予退回至原发送地点的例外
馆馆舍不得侵犯方面
使馆馆舍不可侵犯是绝对的:1、接受国非经使馆馆长许可,不得进入使馆馆舍;
2、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他财产与使馆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
领馆馆舍不得侵犯是在一定限度内的,具体表现在以下三点:
1、接受国官员未经同意不得进入领馆馆舍中专供领馆工作之用的部,馆舍的其余部分不包括在内,而使馆则是规定不得进入使馆馆舍;
大陆架
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从领海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缘的距离不超过350海里
不享有领土主权,只享有某些主权
沿海国有在其大陆架上开发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任何国家未经沿海国同意不得在该沿海国的大陆架上从事开发资源的活动
比较外交特权与豁免和领事特权与豁免:
接受国对领事官员仅应表示“适当”尊重,并且当领事官员犯了严重罪行,并且依主管司法机关的裁判执行,可以予以逮捕候审或羁押候审。对领事官员提起刑事诉讼,该官员需到管辖机关出庭,但应予以适当照顾
管辖豁免方面
外交代表之无例外的刑事豁免,仅仅规定了以下三种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例外:
1、关于接受国境内私有不动产之物权诉讼;
3.外交人员和领事人员都享有作证义务的免除的权利。外交人员不仅没有被迫在法律程序中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而且没有提供证词的义务。但是对于领事人员除了对其执行职务所涉及的事项没有作证或者提供有关公文或者文件的义务外,在可能的情况下可以在领事馆录取证言,但是不得强制实施;
4.外交人员和领事人员都有捐税和关税的免除的权利。主要是免除个人所得税和私人用品的关税的免除;
2、领馆如遇火灾或其他灾害须迅速采取救护行动时,得推定领馆馆长已表示同意从而进入领馆,而馆无此规定;
3、领馆馆舍、馆舍设备以及领馆之财产与交通工具应免受征用,但确有必要,仍可征用
人身自由或尊严受保护、人身不受侵犯方面
对于外交人员应“特示”尊重,且惟有对这种人员的行凶或其他破坏法律规章或者犯罪的场合才能采取必要措施加以制止,如进行正当防卫
5.外交人员和领事人员都享有私人行李不接受检查的权利。但是领事人员的行李在有重大事由的情形下,可以要求检查,但是应该在领事或者家属在场的情况下检查;
6.对于特权或者豁免得放弃都必须由派遣国作出明示书面的表示
区别
使用国旗国徽方面
大使馆的交通工具没有此限制
领馆的交通工具上,只有在执行公务时方可悬挂派遣国国旗和展示国徽
属于国家领土,沿海国对其享有主权,及于领海上空、海床、底图
沿海国享有自然资源所有权和专属管辖权;海上航行和空中飞行管辖权;海洋科学研究专属权;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管辖权;国防保卫权
毗连区
毗连区是领海以外邻接领海,沿海国在其中对其特定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一带海域
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
不是国家领土,国家不享有主权,只在其范围内行使特定管制,但不包括毗连区上空
其他特权和豁免方面
无此项例外
领馆人员免除接受国法律、规章对外侨登记和居留证所规定之一切义务;免除接受国关于雇佣外国劳工的法律、规章所规定的任何有关工作证的义务
特权与豁免的开始和取得形式
对于已在接受国境内的,自其委任通知接受国外交部门之时开始享有
领馆人员自进入接受国国境前往就职之时起享有特权和豁免,其已在该国境内的,自其就任领馆职务时开始
5.馆舍人员有行动的自由和私人行李免受检查权利;
外交使馆和领事馆都有使用派遣国国家标志的权利;
联系二:
外交人员或者领事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1.无论是外交人员还是领事人员都享有人身不受侵犯的权利。包括接受国对其人格尊严的尊重、接受国对其人身安全的保护责任。但是对于外交人员而言接受国不得对其进行司法程序的处置;对于领事人员而言,接受国一般也不得予以逮捕或者羁押候审,但是对于严重的罪行或者司法机关已经裁判执行的除外;
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的区别:
概念
范围
法律地位
享有权利
内水
内水是指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一切水域
领海基线以内
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国家对其拥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沿海国主权管辖部分,外国船舶和飞机非经许可不得进入
领海
领海是沿海国陆地及其内海以外邻接的处于其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
不超过领海基线外12海里
外交特权与豁免
领事特权与豁免
概念
外交是指国家互相在对方首都设立使馆并通过它们进行交往的关系
领事是一国为了实现其对外政策,经另一国同意派驻在该国一定地点,以便在该国一定区域内执行领事职务的人员
联系一:
馆舍的特权与豁免
1.馆舍都不受侵犯。馆舍是指供外交使馆以及馆长寓所只用或者领事馆所用的建筑物或者建筑的各部分以及其附属的土地。对于馆舍得保护,接受国都负有安全的责任;
2、外交代表以私人身份而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之继承事件之诉讼;
3、公务范围以外所从事之专业或商业活动之诉讼。
4、主动提起诉讼而被告提起反诉时,就不得对这种反诉主张管辖豁免
因领事官员或领馆行政和技术人员并未明示或默示以派遣国代表身份而订立契约所引起的诉讼;第三者因车辆、船舶或航空器在接受国内所造成的意外事故而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的民事管辖豁免例外
2.外交人员和领事人员都享有管辖上的豁免。包括刑事管辖豁免、民事和行政管辖的豁免。但是对于外交人员或者领事主动提起的诉讼而引起的反诉不能享有管辖的豁免。对于领事人员的管辖豁免存在不同于外交人员的例外:一是因为领事官员并未明示或者默示以派遣国代表的身份而订立契约所发生的诉讼除外;二是第三者因为车辆、船舶或者航空器在接受国境内所造成的意外事故而要求损害赔偿的除外;
沿海国可行使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等行政管辖权力
专属经济区
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自领海基线量起宽度不超过200海里的海洋区域
自领海基线量起宽度不超过200海里
不拥有领土主权,只享有公约约定的某些权利(以开发自然资源为目的的)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和建造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及从事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力。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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